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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论文

行政伦理论文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行政伦理;失范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谓的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以服务为理念,以公众为导向,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服务公众和社会为核心职能,以创造必要文化发展环境和条件为根本任务,创立和发展广泛的社会机制和公共责任机制,可以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提供满意的高质量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现代政府。构建服务型政府不仅需要完善政府的治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而且还依赖于中国整个政府的公职体系和公职人员的伦理价值即行政伦理的重塑。行政伦理的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国运治乱和国家兴衰,影响行政管理效率和管理效益的提高,关系到行政管理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和水平。

一、行政伦理的内涵

行政伦理是指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行政管理职业上的特殊表现,是行政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同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身份提出的“四项要求”,这可以认为是关于行政伦理规范基本内容的准确、深刻的概括:第一,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和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二,忠于祖国、一心为民,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的公仆。第三,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学习和发扬我国老一辈领导人的崇高品德,永不自满,永不懈怠,开拓进取,不断前进。第四,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为国家和人民夙兴夜寐地勤奋工作。

二、当前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分析

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人员往往会置行政伦理的规范和原则不顾,导致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常发生,公共权力经常被用来满足私利,这种情况就叫做行政伦理失范。目前我国存在的行政伦理失范有经济类失范,如贪污挪用,行贿受贿,违规经商,隐匿财产等;政治类失范,如,权力寻租等;以及组织人事类失范,失职类失范等。造成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从宏观范围上看,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取向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以往计划体制时期形成的以突出政治为导向、以服从义务为标准、以自觉自律为主要形式的行政伦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受到挑战,旧的道德规范被怀疑和否定,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定型和完善,西方资产阶级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乘虚而入,传统的宗法道德思想、等级特权思想沉渣泛起,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被严重扭曲,必然出现行政伦理的失范现象。

第二,行政人员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行政人员是“经济人”,他们会在政治市场上追求自己最大的效用,即权力、地位、待遇、名誉等,而把公共利益放在次要地位。行政人员虽然有私人生活和个人利益追求的自由,但因为其掌握着公共权力,就应当有维护公共生活健康的责任和义务。当公与私之间发生冲突,需要他做出选择时,如果其道德修养不高、自身素质较差,受个人利益的驱动,行政人员的行为就会失控,导致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发生。

第三,行政体制自身的问题。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我国行政体制自身存在着许多弊端。诸如政企不分,政府职能泛化;机构叠床架屋,编制缺少立法;用人制度不公开,人浮于事,因人设事,人满为患;管理目标不明确,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行政监督无“法”、无“章”等。特别是目前我国处于转型期,新体制的建立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各种配套的法规、章程、制度不可能一下子健全,无形中造成许多管理上的“空档”,成为产生行政伦理失范的隐患。

第四,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当前的中国,虽然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层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建设上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但与迅速发展的客观现实相比,还远远滞后。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大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地位偏低,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二是民主渠道不畅,监督缺乏群众性。在各种监督中,人民的监督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但受长期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今天我国国民素质虽有所提高,但大多数公民的主动监督意识不强,这样就谈不上监督了。三是舆论导向乏力,社会效益差。善不能尽扬,恶不能必惩。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行政伦理失范的程度。

三、行政伦理建设的路径选择

第一,要确定行政伦理准则。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发掘我国传统伦理美德的精髓,中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有着丰富的行政伦理内涵,如掌权为公,从政为民;坚持正义,处事公平;厉行节俭,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敬业勤政;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其次,要继承和发扬革命传统的公共伦理,如,中国共产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奋斗,形成主要的公共伦理价值是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言行一致,谦虚谨慎等。再次,要借鉴西方国家公共行政伦理建设的经验。在这方面,主要是通过行政伦理立法,可以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执行的经验,适时出台《公务员伦理法》。同时,为了保障《公务员伦理法》的实施,应当在政府内部建立专门审查监督公务员履行行政伦理义务的组织机构,推进政务公开和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在制裁措施方面,不仅要使用精神激励等“奖惩手段”,还要从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层面,将公务员履行行政伦理义务的表现与其职务升降、待遇调整等联系起来。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公务员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的做法,就是将公务员的履职信用信息和个人生活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并组织评价,分为若干信用等级,与其职务升降、待遇奖惩等联系起来,起到了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要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伦理教育。行政伦理教育,不仅要从理论上阐明行政伦理的概念内涵、价值取向、基本范畴和社会功能,更重要的是应当总结和推广我国行政伦理建设的实践经验,介绍国外行政伦理立法、制度建设和实践等方面的经验,特别要在公务员行政伦理责任意识的培养、行政人格的塑造、行政伦理冲突问题的处理能力、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加强教育研究。

第三,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服务性行政模式

首先,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不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而主要进行宏观调控,对市场进行监督和制约,克服市场经济天生的弊端,如盲目性、无政府性、无计划性、非公平竞争及行业垄断等,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切实将政府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克服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法不分、政商不分的状态,尤其不应把社会团体政府化。杜绝官员介入经济活动、从事赢利活动等不良现象。要加快行政机构改革,对政府的规模与结构加以限制,有效防止机构臃肿、无限膨胀。其次,改革干部人事的“选拔”制度,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实行竞争选举。适当提高干部薪给标准,使其符合养廉要求,以便彻底废除薪给以外的一切特权待遇。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督政的民主化、制度化渠道,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再次,建立社会主义的服务行政模式。不仅要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成为一种行政观念,而且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变成一种制度。将在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这一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内化为行政人员的内在规范,使其成为一种发自行政人员内心的行为准则。将建立社会主义服务性行政模式作为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使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获得客观保障,为行政伦理提供赖以生长的沃土。

第四,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道德行为往往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外部社会压力下产生的。由于行政管理权是种公权力,社会转型期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突破点更应着眼于构筑有效的监督。只有让群众了解事实真相,才会形成道德评价的压力。政务公开的宗旨就在于使行政管理活动处于群众监督之中,防止管理权的私化或虚假空化。政务公开应着重行政资讯公开、行政程序公开、行政依据公开、行政结果公开等。新时期的政务公开必须进行行政管理制度的创新。进(下转第74页)(上接第72页)入信息社会,电子政务正成为一个充满生机的新生事物,它的出现为政务公开提供了有效的形式与途径。电子政务是未来政务管理的主导,为建构统一、公开、公正、高效、廉洁、规范的行政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我国已开始了各级政府的“上网工程”,它的意义不仅仅在行政方式、管理方式的变革,而且还在于制度伦理的变革与行政伦理的变革。可以说,它是我国当前行政伦理建设的一个突破口,一个平台。现实中,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结合起来,能共同促进现代行政管理的实现,也能促进行政伦理建设的发展。

第五,要充分发挥公民的参政积极性。这就需要发挥公民社会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的活动,使公民不仅作为行政指令的被动接受者,还是行政管理活动双向互动的积极参与者。比如,村委会、居委会等社区自治,群众参与的政风评议、行风监督、立法和政策的建议等,干部公推公选、任前公示、离任审计中的群众监督,对于腐败行为的举报、投诉和控告,新闻舆论监督等,已经形成普遍性、经常化的公民参与方式,对于行政伦理建设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要特别注重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社会舆论反映整个社会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监督,具有明显的行为约束的优势。正确的舆论表达着社会和集体中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和意志,社会舆论主要通过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褒贬向有关成员传达社会反应,指明行为准则,引导行为方向,从而起到规范行政行为方式的作用,促使行政人员遵循最起码的行政道德秩序。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在公共行政的演进中看行政伦理研究的实践意义[J].湘潭大学学报,2005(9)

[2]教军章.行政伦理的双重向度[J].人文杂志,2003(3)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公共行政伦理的出现是一个新时代的产物。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公众需求的多样化,公共行政伦理不能仅仅停留在规范论或美德论等的传统论域之中,须从制度基础层面做出澄清才能获得共识,从而保证公共行政伦理的有效进行,这正是目前中国公共行政的薄弱环节,也应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政伦理涉及的是行政活动的价值导向之类的根本问题,这样的价值导向一经确认就可以成为政府内全部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日常行为的整体价值目标,影响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所做出的决策和行动。由行政向公共行政的转变在西方始于?.0世纪80年代,随之出现了公共行政伦理的吁求。与前者相比,公共行政伦理突出的是公共性、公众性和社会性,制度基础不再是传统的行政机关或政府官员,还扩展到市民社会、公民团体、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更大的范围,它将行政的“统治”(8}’~})改造成“治理”(gover-~),力图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控制方式转向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双向互动。可以说,良好的制度设计和适宜的制度理念不仅构成了公共行政伦理的前提,其本身也成为公共行政伦理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

依照行政学首创者威尔逊的设想,将政治与行政区分开可以保证行政队伍的稳定、行政活动的专业化以及行政程序的持续性,这是基于他对政治包含不同层面活动形式的深刻洞察。他认为民选的代表(政客)通过政治程序决定政府应采取何种方案,行政官员则负责具体执行这些方案。也就是说,将政策的制定与政策的执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由两类人群分别去担当。所以,他主张,一旦一个机构的使命得到确立,立法机关通过了行政机关的预算,那么政治过程便结束了,行政过程也随之开始。(Wilson,1887)在他看来,行政活动的本质就是实施决策。不难看出,威尔逊的思想反映了当时科学主义思潮的印记,简单地将行政活动当作纯粹技术化的活动,行政人员必须完全摈弃个人好恶,持价值中立立场进行工作。但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几十年政治/行政二分的实践证明,完全无视价值和道德原则的行政人员是冷冰冰的行政工具,不仅无助于公众利益的实现,反而会伤害公众的利益。

公共行政兴起后,人们开始转变观念,越来越强调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价值信守的责任,否则,公权就容易沦为私利的手段,行政活动就会背离其初衷。而且行政活动决策,即政府公共决策是根本不同于私人决策的,其最大区别在于,私人决策的后果最终是私人自己来承担,但公共决策的后果最终却要由公众来承担。一个有钱的人如何支配他的钱只是一个私德问题,但政府官员如何支配财政预算就不能仅仅出于他个人的偏好,而必须服从公共意志。

如何明确公共意志,通过什么途径保证行政活动所追求的正是公共意志呢?西方人(特别是美国人)将之归于宪法,因宪法是根本大法,体现了国家理念和人民愿望,所有人的所有诉求只有经过宪法的检验才是恰当的,这就是理念。

思想的源头是近代启蒙思想,即对专制的警觉和对民权的张扬。当时的一些思想先行者意识到封建专制的最大弊端在于权力分配的极端不公以及有权者对权力的任意支配,所以提出了“法治”(theruleoflaw)的思想。法治的鼓吹者主张法律必须合乎自然的普世原则,法律必须由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的、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机构来制订。早在1215年英国约翰王为取得发动战争所需的征税权,不得不与领主们达成妥协而在《大》上签字,这一成为西方世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这一事件本身直接引申出的理念,因为它为王权(以后就扩展为行政权力和官员的权限等)的范围立下了界标,肯定了公民个人独立并受切实保护的法定权利,通过合约、协商的形式来表达最低限度的最广泛共识,对这种共识的尊重、服从就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可预期性,提供了“和平演变”、“权利斗争”之类政治进步和社会演进的全新方式。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西方许多学者在行政伦理研究方面做出了探索,提出了有关公共行政道德基础、清晰而简明的主张。例如,贝莱(Bailey,1965,p263)认为“公共组织中最基本的三个道德品质是乐观、勇气和仁慈的公平”。威尔伯(YorkWillbern,1984,p102)则考察了公共服务的道德性,提出“公共官员的道德水平可以划分出六个类型或六个层次”,它们是:忠诚和服从法律、调节利益冲突、坚持服务取向和程序公平、履行民主责任、信守公共决策制订的伦理规范、维持各集体和社会协调的伦理规范。库拍(TerryCooper,1987)则主张正义是公共行政实践中最核心的内在善,实现正义的过程伴随着广泛的自治、责任、正当程序、追求完善等要求。沃斯雷和格鲁特(WorthleyandGrurnet,1983)建议公共服务系统的价值包括法治、义务、效率、自主、责任、能力、客观和公平。无论如何,他们都坚持了这一基本理念,构成了西方公共行政伦理的制度基础。

中国现代行政可上溯到民国时期。此前数千年的封建王朝统治,只有“家政”或“朝政”,而无行政。一方面因其事务主要局限于少数官宦和皇室成员,广大民众无缘接近,存在高度封闭性甚至神秘性;另一方面因其毫无章法或鲜有章法,或有政而不行,或行所非政,结果,因人设位,政因人出,随意性和偶然性太大,无法用理性预先推知朝廷或皇帝或官员的行为,同时他们的也不总是以追求效率化为目标。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无从产生。

孙中山先生创立民国政府时,洞悉中国传统封建王朝之弊端,力主采取欧美民主方式组建国民政府,与此同时,他也深刻意识到由于当时普通国人政治知识匾乏,不识民主为何物,甚至他们鲜有对公共事务、政治活动的兴趣,所以,需要采取渐进的方式,孙中山提出了“军政”、“训政”、“”三步走的方案。首先由革命的军人以武装手段旧制度,建立新政权,确立革命军人的统领地位。在训政阶段,则通过开展新式教育,在民众中传播先进理念,使民主深人人心。在民众习得民主、自由等新思维之后,时机成熟,便可实行“”。

然而,孙中山弹精竭虑,英年早逝,现代行政的实践成了未竟事业。后因军阀混乱,变异的“军政”背离了孙中山先生的初衷。统一中国后,为控制各地军阀,不得不强化军政,对民众也不强调训政,迟迟不肯向迈进,终于酿成1931年前后由一些开明知识分子所掀起的民主大讨论。胡适等人明确提出推行本身就是一个学习过程,民众也在其间感受的影响。如果非要等条件成熟,民众完全开化,则遥遥无期也。他们迩不无深刻地指出,民国政府推迟的实质就是避而固守训政甚至退化至军政而已。

中国共产党早在延安时期就开始了行政实践,充分总结了中国历史教训以及政权的失误,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若干论述加以实践化运用,开始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革新,创造了新天地。例如颁布了若干法案、条例,将军队、党政、民生等活动纳人到依法而治的框架下;普及文化知识,提高识字率,增强民众参政能力;广开言路,吸纳民主人士的参与;进行广泛的群众动员,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推广活动,许多基层群众第一次被组织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全面执掌国家政权,并着手恢复国民经济。要在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基础上建立先进的工业国,不得不采取国家主义的体制。行政政权全面渗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抵达民众日常生活的全部领域。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最终确立起中国共产党的核心地位,党领导下的行政结构也得以正式形成,行政与政治高度融合,行政与党政密不可分,这一方面可以顺利地将政治理想、党政道德价值贯彻下去,另一方面又可以强化行政人员的队伍建设,为此,逐渐设置了相对排斥性的限制条件,从而导致行政活动“政治化”和行政队伍“精英化”。参与到政府机关的人们只是那些政治上可靠的人,他们经过了党的各级组织的考核,获得了党组织或党的领导人的信任,一些阶层的人群,如工农子弟、转业军人等更由于出身的优势和个人经历的“清白”而获得青睐。此外,为了有效地推动现代化进程,作为新中国行政的经济基础,国家又实行了农村贴补城市、农业支持工业的模式,并由国家担当起组织生产、销售、分配等职能,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

在近30年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意识到了现存的行政体制对市场、对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的不适应,进行了多次改组、重塑,并展开了较为深人的行政机构改革。然而,不可否认,成效远比预期的小。若做横向比较,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中国现代行政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究其根源在于缺乏为公共行政伦理设置切实可行且有足够稳定性的制度基础。这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其实,西方公共行政伦理建设也并非一帆风顺,分赃制、寡头制、黑金政治等也曾困绕他们多年,但随着逐渐确立起理念的核心地位,公共行政伦理才走上了正轨。美国学者库拍就曾指出,作为一门有前景的学术事业同时也获得了学院研究认可的公共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不会早于20世纪70年代。迟至90年代才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他总结认为,70年代至90年代的20年间美国及西方行政伦理学的研究著述主要关心如下七个主题:公民身份和民主理论、德性、建国思想和宪法传统、行政组织的背景、伦理教育、哲学理论和运用、道德认知发展等。

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是其社会职能的体现,这样的社会职能又受制于不同的公共行政体系的制度安排。概括地说,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定位在当代有三种主要形式:(1)在党政一体的制度设计中,公共行政人员主要是政治的代言人;(2)在普遍民主的政体中,公共行政人员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者;(3)在代议制政府下,公共行政人员是各种利益的协调者。我国正在实施的包括政体分开的行政改革力图突破党政一体的模式,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行政制度又要避免代议制政府的动荡,因此,行政改革的目标是确认普遍民主的政体,但在中国的公共行政活动中由于“委托人缺席”,不存在完备的委托关系,这就容易导致公共行政活动缺少制度激励,使得普遍民主的政治理念追求仅仅维系于公职人员的思想觉悟之上,必然变得非常脆弱。这就回到了我们在上文中提到的政府安排的问题上。

可以说,当代中国公共行政伦理不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不明,这就意味着行政伦理的主体定位不清,也正是角色不明或错位才导致了公共行政活动中不道德现象的大量发生。

行政行为的最终依据是什么?这是一个难以有令人满意回答的问题。由于制度基础不明确、不切实,这就给行政活动留下了太大的伸缩空间,造成了行政活动的随意性。效益和功利这样的可视、易于量化的目标就受到各级政府和行政人员们的追捧。其实,关于行政行为的最终依据的问题在思想史上始终存在争论。目的论者认为,政绩是最主要的,而道义论者调符合道德原则或人类普遍认可的规则的行为才是有价值的。行为效果在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的价值谱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现代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主要支柱是其政绩,但若仅仅为了追求政绩,可能会驱使相当部分行政人员不择手段,这就根本背离了公务活动的初衷,所以必须对政绩进行价值引导,给出经过道德辨思的政绩观。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共政策伦理;反思与展望;理论反思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4-0035-04

国内对公共政策与伦理关系或政策价值观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相比西方晚了近10年,主要研究成果则集中在本世纪初以后。政策科学领域出现的这股“新趋势”,既是对西方该领域学术浪潮的承接与呼应,也是对国内公共政策实践前沿频发问题的道德反思与伦理诉求。本文以历史与辩证的眼光,对国内学术界10多年来关于公共政策伦理研究的背景、现状、问题等作深入而系统的审视与梳理,对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条分缕析,并对该领域研究的意义与前景作出了积极而乐观的勾勒与展望。

一、公共政策伦理的提出及其缘由

首先,重视对公共政策伦理或价值的研究是西方政策科学研究出现的新趋向。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的政策科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化,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独特学科体系。在西方政策科学的演进过程中,有关伦理和价值因素在政策过程中的作用的争论时隐时显、不绝于耳。“价值无涉论”或“价值无用论”在政策科学研究的前半段很有市场,从事政策研究的是一帮技术精英,他们奉行价值中立原则,高扬实证分析和技术理性的大旗,凸显实证、技术、量化、过程、手段、方法等在公共政策研究实践中的主导作用,使得技术理性牢牢把持着公共政策研究领域的话语权,伦理因素和价值理性则被视为另类。但公共政策分析技术化的发展趋势却引发了无法克服的悖论,那就是,学者所忧心的“精神堕落的时代”的出现和对“纯粹技术意志状态”的恐慌。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政府官员不道德行为的一再曝光、政府失败(失灵)现象的频频出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大大降低,深藏不露的政府德行、政策正当性等问题终于引起了政策学家的关注。而视对政策价值观或公共政策与伦理关系的研究,是政策科学研究领域出现的新趋势,公共政策的研究方法也实现了从“事实与价值相分离”向“事实与价值相结合”的转变。期间,众多有关公共政策伦理学或价值分析方面的论文或著作应运而生,如罗尔斯的《正义论》、邓恩的《政策分析中的价值、伦理观与标准》、通格的《伦理学和政策分析:责任问题》、布坎南的《伦理与公共政策》等。

其次,诉诸伦理分析视角是破解公共政策执行失灵的理性选择。公共政策执行失灵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表现为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或结果偏离了政策制定者实际预想的目标。由此,小仅会导致政策的效力锐减,甚至可能造成原有问题的恶化,给政策对象造成更加严重的负面影响。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为解决加州奥克兰大市的高失业率和种族问题而推行的奥克兰大项目,却在政策条件非常乐观的情况下以失败而告终,“华盛顿的期望在奥克兰市破灭”。2006年以来,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上涨势头,我国相关部委推出一系列调控政策・在一些地方却演变成“调控和博弈一色,房价与政策齐飞”的局面,结果是房价“越调越高”,无房族望房兴叹。以上说明,由于政策自身的先天性缺陷以及执行过程中的走调、变样,使得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收效甚微,甚至走向政策目标的反面。这种政策输入――执行失灵――政策修正――政策再次输入――执行再次失灵的单向度政策执行流程,使政策执行陷入了频频失灵的怪圈。由此,光靠政策科学自身来解决公共政策执行失灵中的问题已显得底气不足,而要挖掘出公共政策执行失灵的内在根源,找到一种更为有效的解决路径,必须诉诸一种更为彻底、宽宏的分析视角,这就是伦理分析视角。

二、研究视阈、纬度与创新论点

国内公共政策伦理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学者们从不同的视阈、纬度对公共政策伦理或价值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展开研究,某些见解具有原创性。

国内对公共政策伦理的研究手法,主要从政治伦理、行政伦理、制度伦理三个视角来展开的。

1 政治伦理视角。被唐凯麟教授称为21世纪“显学中的显学”的政治伦理学,以其宽宏的政治理论视野和深邃独到的伦理问题意识而为一些政策科学研究者所关注,并在勾勒公共政策伦理的雏形和轮廓上发挥r作用。研究政策伦理必然涉及一个逻辑前提:公共政策合乎何种伦理标准。国外学者对此解读不一,争鸣颇多。如功利主义者的“私恶即公利”观、诺齐克的“正义就是正义的持有”观、罗尔斯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观,等等。谢金林认为,这些争论往往都只着眼于政策的一个方面,应坚持以公共利益为伦理标准,这才是公共政策更为基本的伦理原则。

和其他理论一样,政策伦理也应有它自身的理论框架和知识支撑体系。梁平把伦理学理论框架中的两个基本理论,即目的论和义务论,引入到公共政策领域,并针对目的论和义务论在基本内容上相互矛盾的实际,指出应对这两种理论进行平衡。张文芳则从构建一门学科的角度出发,为政策伦理勾勒了大致的轮廓:政策伦理是公共政策的道德价值体系,它具备自身的基本范畴、基本系统、基本功能。

公共政策是按照一种严谨而富有层次的程序展开、运行的,但我们往往只注意到其外在的程序性和工具性价值,而忽略它的另一重要属性一一内在的正义。谢金林认为,公共政策程序正义以其程序结构的公开性、公民参与的平等性和广泛性、程序结果的公民共识性,而使公民的尊严得到了实现。而顾友仁则从公共政策制定的五个阶段所体现的程序的规定性和正义性,阐发了公共政策的公正性,指出了中国特色公共政策制定程序正义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模式建构的原则。

2 行政伦理视角。自从政策问题作为一个主要研究领域被纳入政治学的研究范围以来,政治学的各种理论和学派都对政策行为或过程作出了自己的解释。绝大多数政治学家认为,政府政策行为过程是一个政治过程,政府的任何政策都具有基本的调控社会利益关系的政治功能,因此,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坚持基本的政治价值准则,即社会政治利益最大化的准则。

关于政府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问题,传统政治学和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政府是社会利益的代表,其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现代团体主义政治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否定了传统的观点,它们分别认为,政府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或者是团体利益,或者是政府

官员的个人利益。但胡象明认为,只有马克思主义才能科学解决政府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问题,毕竟在阶级社会,政府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必然是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的政府才有可能真正把人民利益作为政府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关于科学与价值孰轻孰重的问题,张康之从威尔逊、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二分原则到西蒙“管理就是决策”的行政学的演进逻辑,指出,传统的政治与行政的二分在表现上是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分开,归根结底则是科学与价值的二分。在这个过程中,科学与价值必然是统合于一的。这一点应当成为当代公共政策科学研究和理论建构的基点。其他一些学者从行政伦理的视角研究了构建责任政府的政策意义、公共政府的伦理治理要求等方面问题。

3 制度伦理视角。制度伦理是应用伦理学中的一个新兴研究领域。以制度伦理视角来研究公共政策问题,被认为是公共政策分析的新向标。通过考察制度性理性选择・多源流、阶段启发框架对伦理研究的缺失,王仕军等从公共政策分析的新向标制度伦理出发,提出新时期的公共政策分析必须改变过去只从经济学的效率角度来加以认识、考虑的做法,应在借鉴其在理论研究中的有关方法基础上,提出一种综合研究和考察公共政策中伦理问题的框架式思路,以弥补各种理论框架对伦理关注的缺失。张烨则从制度伦理角度审视了我国当前的教育政策,认为这对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一种有价值的分析视角。覃文松从制度伦理角度论述了我国基础教育财政制度改革问题。指出,在社会转型期,当前的核心是增加制度的公正性有效供给,建立健全公正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国内研究者对公共政策伦理的论述,主要从伦理纬度、价值纬度和责任纬度三个层面剖析的。

1 伦理纬度。“伦理维度”被视为公共政策研究中不可缺失的研究向度。因为单纯的“政策分析无法解决价值冲突”。如果在政策应当重视的价值问题上没有共识,“政策分析就不能为政策制定贡献多少东西。至多只能建议如何达到某个确定的目标,但是它无法确定什么是对社会真正有价值的。”Ⅲ“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公共政策理念层面突出伦理精神,公共政策主体层面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公共政策目标层面善于体现对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公共政策的执行层面注重社会公平,公共政策的评估层面强调社会公平标准。”

2 价值纬度。公共政策的价值问题是政策科学的基础问题。“公共政策价值观或公共政策与伦理的关系问题在政策科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一切公共政策都是为了寻求价值、确认价值、实现价值、创造价值、分配价值。”国内政策研究者对政策价值的研究,主要包括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价值冲突与价值分析方法三个方面,其中,以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研究最为集中。

但大多论述较平,结论有别,倒是某些研究者从政策空间、政策系统的结构分析等角度对公共政策价值取向问题的择讨,张康之对科学尺度和价值尺度在政策领域的适用边界问题的深入阐述,给人以思考与启发。

3 责任纬度。在美国行政伦理学家特里・L・库珀看来,责任是行政伦理学研究的第一要义。目前,国内学者对政治责任、行政责任、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研究较多,对政策责任的研究不多见。总体说来,政策责任与上述四种责任统属政府责任范畴,故加强政策责任研究为进一步深化政府责任研究开辟了新的视角。政策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具体表现为道义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四种形式。政策责任机制的实现有赖于公共政策伦理的确定、政策责任主体的明确、政策责任能力的培养、政策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的提高、政策绩效评估体系的完善,等等。根据公共政策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周萍认为,公共政策决策层面的责任是客观制度性责任和主观伦理性责任的统一。但人类理性长期对客观制度性责任的过分追求,使内在主观伦理性责任逐渐弱化,这也就是哈贝马斯所指出的现代社会的病态。因此,运用客观制度性责任和主观伦理性责任双重视角解析公共政策责任的内在结构,探寻其原则,科学地确定公共政策决策责任的界限,提高履行责任的自觉性,以及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思考

综观国内外对公共政策伦理的研究现状,目前,在该研究领域尚未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甚至连一本专门系统阐释、解读政策伦理的著作都难得一见,这不能不说是政策科学研究的一大缺憾。国内对公共政策伦理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研究力量比较薄弱。撇开西方在政策伦理研究上的“杂乱无章”不说,国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更是呈散兵游勇之状。由于可与政策伦理学归为同一家族的学科如政治伦理学、行政伦理学等在国内仍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在林林总总的学科丛林中根基还很不牢靠,至今仍有部分学者在为证明行政伦理学是一门科学,以摆脱其被边缘化的窘境,恢复其正统的学科地位而作艰苦的学术努力。在这种背景下,行政伦理学研究的引领者张康之、王伟、罗德钢等,政治伦理学研究的行家里手万俊人、戴木才、何怀宏等,都未能从自己的主攻领域抽身对公共政策领域的伦理问题给予较多的关注(只有张康之教授在2000~2001年发表过两篇有关政策价值的文章)。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政策科学研究的陈振明、张国庆、严强等学者,尽管在自己的著作或文章中对政策伦理或政策价值有所论及,但从构建一门学科的角度来看,仅仅勾勒了一个侧面或开了个题。众多相关领域研究的学者“缺阵”,就难以为推进公共政策伦理的研究提供充裕的理论储备和强力的人才支撑。

二是研究载体和传播渠道相当有限。目前,专门研究政策伦理或政策价值的著作或学术期刊还未见面市,相关课程也未在高等院校开设。研究载体和传播渠道的空白,也影响和制约了公共政策伦理的进一步传播,缩小了公共政策伦理的受众面。

三是研究的覆盖面较为狭窄。目前,有关公共政策伦理或价值的相关研究成果散见于一些学者的著作和研究者发表的文章中,显得较为凌乱。归总起来,主要囊括政策伦理、政策价值和政策责任三个层面。其中,以公共政策价值取向为选题的占主体,此方面研究的重叠率、重复率非常高,但大多流于老调重弹,乏善百丁陈。关于公共政策伦理的起源和理论基础、公共政策伦理学研究的方法与路径、公共政策伦理学的学科结构和发展模式等则甚少涉及。而缺少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就难以搭建公共政策伦理学学科的框架体系和理论躯壳。

四是研究视野相对狭窄。不少作者在研究政策伦理时,把政策伦理等同于行政伦理或政治伦理,简单套用行政伦理和政治伦理的概念、语汇、范式和方法,进行部分或整体性的移植,而未认识到公共政策本身独特的学科特质和实践特征,依此“锻造出炉”的文章仅是“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许多研究者虽在行文中引用了一些政策科学的文献材料,但是,由于对政

策科学的理论缺乏系统研究和深入理解,对材料的消化能力较弱,对问题的分析停留在浅层次状态,难以作出深刻的学理阐释。政策伦理研究的“短视”、“弱视”状况,不仅对政策科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形成了掣肘,也使为数甚多的政策实践因缺乏正确伦理价值的引导而滑入了失败(失灵)的泥潭。

五是研究方法相对单一。目前,国内公共政策伦理研究主要采取价值分析、利益分析等方法,总体而言较为单一。既难得一见宏大叙事的方式,也缺乏案例研究或实证分析等的辅助。宏大叙事方式的罕见,多是源自于一些研究者对公共政策伦理宏观把握上知识储备的不足和理论驾驭能力的欠缺;案例研究或实证分析的缺乏,多是因为不少研究者囿于理论探讨,不关注政策实践的实际运作状况,满足于闭门造车、炮制文章。以上问题的存在,使一些研究者的理论研究成果要么因为理论阐释上的不全面不到位,要么因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而缺乏足够的解释力和有效的应用价值。

四、对公共政策伦理发展的一点展望

特里・L・库珀曾就行政伦理是否为一个成熟的研究领域提出了三条衡量标准:一、是否有许多怀有浓厚兴趣的专家学者涉足该研究领域,二、是否有较多的研究载体如书籍、期刊杂志和学术研讨会文集等公开出版物对行政伦理的观点、方法、理论框架等进行分析和探索,三、是否在大学和职业教育计划中开设行政伦理的课程。若以库珀的三条标准来审视、考证公共政策伦理的研究现状和构建该学科的可能性,可以说是阻力重重、任重道远。但是,从事政策实践活动的行政人员不能始终生活在哲学的真空中,他们及其所从事的政策实践必须有正确而系统的伦理理论的引导,否则就难以走出政策失灵(失败)的怪圈。因此,推进公共政策伦理研究具有巨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层面来说,作为政府治理的主要工具,公共政策是“一项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哈罗德・拉斯维尔),是“对全社会的价值所做的权威性分配”(戴维・伊斯顿)。这说明,公共政策与伦理之间有着极为紧密的关联性,公共政策内在的伦理属性,如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正当性等,如影随形般地影响并贯穿公共政策过程。因此,无论是从深化和拓展政策科学研究的角度来说,抑或是从丰富和完善伦理学学科群角度来讲,加强公共政策伦理研究,都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

从实践层面来说,公共政策伦理所具有的强烈的应用性质,策应了政策实践的需求,是顺应政策实践的呼唤而被催生出来的。无数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公共政策自身的无缝隙、政策分析的深化和政策实践模式的改善等已无法遏止公共政策的失灵与失败,而诉诸于伦理是理性的选择。因此,笔者认为,伦理回应与救治是矫治公共政策失灵的治本路径,这也是公共政策伦理赖以生成的厚实的实践基础。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政治道德 责任伦理 信念伦理 马克斯・韦伯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7)05-0049-05

“祛魅”(disenchantment)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政治领域在内的全部社会生活都显现出理性化或合理化(rationalization)的趋势。在此背景下,一般政治、现代政治更多地被学者以一种“技术路线图”的方式加以考察。从某种意义上说,韦伯同样如此,正如他将现代政治理解为理性的官僚制(bureaucracy,有的译成科层制)一样。然而,韦伯绝不仅仅停留在“客观性”的阐释基地上,他同时还是“价值观的旗手”,给政治生活以伦理审查,深刻地揭示出现代政治的道德伦理困境,并试图用伦理类型学解答这一困境。

一、政治道德悖论:从马基雅维利到韦伯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马基雅维利的思想常常被诠释为政治权术学,“马基雅维利主义”成为此种类型的思想肖像。然而,他的思想不是如此单维度的,而是异常丰富的,至少它所揭示的一个命题就足以证明其自身的复杂性――政治与道德相互之间的关系。②谢惠媛:《善恶抉择:马基雅维里政治道德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页。正是如此,我们通过马基雅维利来引出现代政治遭遇的道德悖论问题,而这恰恰是韦伯面临的核心议题。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马基雅维利开启了从古典政治哲学向现代政治学的转变。在对政治的阐释上,古典政治哲学从道德-伦理维度来把握政治的本质,其核心任务在于探讨“何谓善的生活”“什么是真正的公民”等诸如此类的形上问题。政治的内在本质是由道德伦理所建构的,用一句话概括,即道德先于/高于政治。关于政治阐释的古典观点,马基雅维利明显持反对态度,他以一种非/反道德主义的视角来阐释政治:道德伦理不是政治的内在规定性,政治是外在于道德伦理的,免于道德伦理干扰的政治无非是权力之间的博弈,即政治与道德是分离的,两者是一种“平行关系”。马基雅维利消除了政治的道德-伦理维度,政治家行为的准则是权力斗争的现实原则,而不是“应当”的伦理要求。“去道德化”的政治解释模式带来了一个根本问}:政治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政治行为能否摆脱道德伦理的正当性审查?政治活动尤其是权力运作一旦与道德伦理发生冲突,是依循普遍的道德法则,还是为了达到某种“善”可以采取不道德的手段?②

马基雅维利的现实主义立场解构了古典政治哲学在现代世界的合法性,但它并没有消除权力政治与道德伦理之间的矛盾问题,毋宁说,它将这个问题更直白地呈现出来。看似隶属传统政治学的政治与道德关系命题在韦伯的政治社会学那里得到了延续。政治伦理悖论议题是韦伯政治社会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韦伯对此非常关注,并且借助理性化框架、伦理类型学重新阐释了政治与道德、形式理性(formal rationality)与实质理性(substantive rationality)的矛盾、冲突问题,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现代性问题,韦伯提出了“责任伦理”概念,并力图以此作为解决现代性政治冲突的可行方案。可以说,作为现代性的“病理学家”,韦伯提供的治疗药方便是责任伦理。在展开具体论述之前,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这一对概念。韦伯将社会行为视为理解社会学的基本单位,在他看来,社会行为主要有四种:目的理性式行为、价值理性式行为、情感式(affective)行为以及传统行为。在一般社会行为的基础上,韦伯又提炼出“伦理行为”类型。他认为,从伦理的角度来看,一切行为要么是以责任伦理为准则,要么是以信念伦理(意图伦理)为根据。责任伦理(ethic of responsibility)指出,衡量一个行为的道德属性或伦理价值,在于行为的“后果”或“实际影响”;由此,衡量一个行动者的道德标准就在于,他是否预先考虑自己行动的各种后果,进而以可预见性的“行为后果”负责地、恰如其分地规制自己行动的方向,确定自己行动的计划,并且勇于为自己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信念伦理(ethic of conviction)则指出,不应当从行为外部因素――最重要的就是行为后果――衡量一个行为的道德属性或伦理价值,行动者的内在信念是衡量一个行为伦理价值的唯一根据;由此,行动者无需对行为的后果负责,“顾及后果”也许是上帝要考虑的事。总之,两种伦理行为不仅全然不同,而且存在着“极其深刻的对立”。雷蒙・阿隆将其理解为“工具格”与“道德格”的悖论。“工具格”态度,追求产生符合预期目标的结果,以一种手段-目的的思维观察世界,来分析自我行为。“道德格”态度,不考虑事件本身,不顾他人意愿,从自己内在道德信念为人处世、讲话行事。[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354页。

韦伯推崇的是责任伦理,并将其作为解决政治道德悖论的应对之策。他是如何通过责任伦理来寻求解释、解决现代政治的道德困境的?一是通过区分责任伦理与效果取向价值,批判政治现实主义;二是通过区分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批判政治理想主义。

二、责任伦理与效果价值的界分:批判政治现实主义

要准确理解韦伯关于伦理的诸多概念,现代政治的伦理议题,必须回到康德伦理学。在康德传统里,人类实践活动可以分为两个领域,这两个领域对应着两种行为模式:技术-实践与道德-实践。技术-实践所遵循或追求的价值是“效果价值”或“功利价值”。在康德主义的立场上,“效果价值”或“功利价值”仅仅是一种文化价值,不足以构成“伦理”,它们只有在前康德主义(比如幸福论、功利论)的基地上,才能“配得上”伦理的“雅号”。立足于康德的技术-实践与道德-实践、伦理与功利之间的分野,韦伯有效地区分出效果取向行动与价值取向行动两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取自康德传统的技术-实践性行动与道德-实践性行动之分,审慎与伦理之分,在韦伯的思路中都是很关键的。”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80页。很显然,韦伯将责任伦理领会为规范-实践,以效果为取向、以功利为考量的行为是属于技术-实践领域的。可见,韦伯是在康德主义基础上建构自己的伦理类型学的,责任伦理的首要特征就是对前康德主义的功利论或后果论的批判,进行功利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区分,“它所关注的不是工具理性的‘目的-手段’的事实关联,而是承担行为后果的‘当为’,即价值关联”。冯钢:《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韦伯伦理思想中的康德主义》,《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4期。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责任伦理概念包括了效果价值,并且它是责任伦理优于信念伦理的核心要素,由此出现的疑问是:责任伦理中的效果价值或“顾及后果”的原则是否是一种目的论或结果论原则?“顾及后果”原则会不会最终将责任伦理引向了前康德主义的目的论?仔细分析韦伯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很明显地获得这样的认识:不能把责任伦理退化理解为结果论。虽然责任伦理和结果论都注重后果,但责任伦理是一种在行为发生之前、行为选择之时的顾及后果,是行为者对自己行为的预期后果、可能出现的后果(尤其是副作用)所进行的理性考察与伦理审视,或者说,是对可能出现的后果的一种道德反思,这种反思在很大程度上关切的是怎样防止最坏结果,怎样达到最好效果有时倒是第二位的考量;而结果论完全是把事后的结果好坏作为客观的道德评价根据。另外,责任伦理之顾及后果不是或不仅仅是影响自己的后果,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对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虑,本身就带有超越一般功利的道德蕴含。

以“可计算性”为核心的工具理性日益成为现代世界的主导法则,政治领域也不断官僚化,日益成为不可抗拒的“铜墙铁壁”――韦伯将其形象地描绘为“铁笼”(iron cage)。正是洞察到现代世界的合理化趋势,韦伯立足于“价值中立”的方法论,将“现代性政治”本质性地阐释为官僚制和权力政治。在现代性政治中,政治行为遵循的无非是基于工具理性的效率原则,或者是基于利益计算的权力斗争原则,它们都从属于康德-韦伯意义中的技术-实践性领域。政治已被掏空,其内在的道德世界已然轰然倒塌,效率、权力斗争、利益驱动等构成了政治运作、政治家行为的唯一“信仰”,这便是政治现实主义的原则。韦伯对这样的政治现实主义持强烈的批判态度。如何看待政治?如何从事政治?政治家如何行为?韦伯的《以政治为业》演讲给出了答案。那就是,把政治作为一种“志业”(Beruf)。Beruf,从字面上来说,就是职业,但韦伯赋予了人类世俗职业以宗教-伦理意义。韦伯不是仅停留在现实主义层面上理解世俗政治活动,而是要赋予政治以宗教-伦理的维度,他心目中的作为志业的政治应当是内嵌使命的责任政治。“现实主义者”所推崇的政治(典型表现就是权力政治)与“志业”全然无关、相差甚远。在权力政治中,从事政治的人是“依靠政治而活”的人,追求权力是他们天然的欲求,这样的欲求塑造了政治行为的“非伦理”的主观性。“这种追求权力的行为,一旦不再具有客观性,不是忘我地效力于‘事业’,而变为纯属个人的自我陶醉,他便开始对自己职业的崇高精神犯下了罪过。”②③[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101~103页。与以政治为业的政治家不同,“依靠政治而活”的政客深陷政治现实主义的泥沼中,完全缺乏客观性和责任心,权力完全沦落为世俗化的目的,正是由于政客缺少为某一“事业”献身的精神,由此,即便他获得了外在的世俗成就,“也免不了为万物皆空的神咒所吞噬”。②韦伯并不停留在“政治科学化”的阐释层面上,而是有着强烈的政治价值立场,他持一种责任伦理的政治观,并以此为基准展开对政治现实主义的批判,这一点又突出地表现为对权力政治的批判。不可否认,俾斯麦的政治实践给予韦伯支配社会学以重要影响,韦伯对于权力的理解多多少少也带有其烙印,但他深刻洞察到俾斯麦式权力政治的弊端:对单纯权力无批判地接受,由此导向无目标的世俗政治。1917年,韦伯在慕尼黑的著名演讲中清晰明了地表达出他对“权力政治”的批判性立场:“对政治力量最最有害的歪曲,莫过于像暴发户一样炫耀权力,无聊地沉醉在权力感之中,和一般来说对权力本身的所有崇拜。单纯的‘权力政治家’或许可以造成强烈的影响,但实际上他的工作既无目标也无意义。(在我们中间,也有着一种强烈的崇拜欲望,会给他带来荣耀。)在这方面,对‘权力政治’的批评是完全正确的。”③

以上可知,将韦伯责任伦理概念归置为工具理性或目的-手段理性是理论上的近视,将责任伦理退归为“结果论”或“功利论”同样是不得要领的。“顾及后果”是政治家负责任的政治行为;政治家应当将政治作为一种“志业”,政治内在的规定中必然包括了价值理性维度,政治行为应当具有“高度伦理性”。而政治现实主义掏空了政治的内在“客观性”与“伦理性”,一切政治行为变成了“为权力而权力”,丧失内在目标的政治行为只能被浮而不实的虚荣所包围。概括之,韦伯通过区分责任伦理与效果取向价值,彰显了责任伦理的宗教-伦理维度。政治现实主义将政治与道德、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分裂开来,权力争斗构成了政治的唯一规定性,掏空政治作为“志业”的伦理属性。可见,在政治与道德关系上,韦伯并没有以“去道德化”的方式否定政治的伦理维度,恰恰相反,纯粹的权力政治是“不道德的”“无聊地沉醉在权力感之中”的政客是对作为“志业”的政治犯下了罪过的。

三、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的界分:批判政治理想主义

效果取向的行为还构不成真正的伦理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技术-实践。韦伯通过伦理行为与非伦理行为(效果取向的行为)的区分,阐释了责任伦理的基本内涵,尤其是“顾及后果”的责任感和以政治为业的崇高感,以此展开了对政治现实主义的批判。对政治理想主义的批判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他借助两种伦理行为框架(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展开了这一任务。这两种政治伦理都摆脱了权力政治等政治现实主义的规制,它们是对政治机会主义的拒斥,“政治伦理就是承认对作为‘事业’的政治的约束”。[瑞士]G.恩德利:《意图伦理与责任伦理――一种假对立》(上),《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如上文所说,以责任伦理为准则的行为者在事前行动要对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尤其是政治家做出自己的政治选择的时候要“顾及后果”;以信念伦理为准则的行为者只需从行为内在价值出发,行为的后果是上帝要考虑的事。信念伦理有两个特征:(1)它是“绝对命令”。信念伦理是一种“绝对伦理”,遵守信念伦理是绝对的、无条件的。(2)它是“不后果”的。这是与责任伦理根本区分之所在。

韦伯的责任伦理概念具有两项核心主题:一是责任伦理牵涉到某种信念;二是遵循责任伦理行事的人同样不得不对自己行动的可预见后果有所考虑。施路赫特指出,责任伦理的行为“不仅必须从道德信念的角度证明自身的正当性,而且还得从对可预见后果的估价方面证明自身的正当性”。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3页。这里涉及到“两种价值”的道德要素。第一个要素称为“信念价值”,第二个要素称为“效果价值”。恪守信念伦理的行为者并不是不负责任,但他只对自己行为的信念价值负责,无视对于效果价值所承担的责任。而在韦伯看来,效果价值具有伦理相关性,必须将之归并到其行为的道德正当性的考量之中。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一样都对信念价值负有义务,但两者的义务观是不同的。前者是历史义务观,践行的是政治价值观念,后者是绝对义务观,践行的是宗教-伦理观念。

通过区分两种伦理行为,尤其是凸显责任伦理,韦伯在政治实践上的意图是:激烈批判以信念伦理为准则的政治浪漫派和政治领域中的一切泛道德主义。韦伯是在德国在一战战败的特定背景下批判政治浪漫派或泛道德主义的,它有两个典型代表:一个是和平主义者,他们完全依循福音伦理而行事;另一个是社会主义者,倡导主张世界革命。和平主义者秉承“绝不以武力抗恶”信念,即使面对敌人入侵、国家灭亡、人民生灵涂炭,也不赞成以武力抵抗侵略者。他们在信念伦理的支配下,强调“政治诚实”的义务,认为应当公开所有的文件,哪怕是会使自己的国家受到谴责的文件。社会主义者以实现社会革命的理想为根本信念,只要有利于实现这一理想,哪怕放弃和平,多打几年战争也是可以的。韦伯认为,这样的政治浪漫派、泛道德主义者追求所谓的“纯粹信念”或“绝对伦理”,实际上是不负责任的“理想主义”:“遵照纯粹的信念伦理去追求一种终极的善,这个目标很可能会因此受到伤害,失信于好几代人,因为这是一种对后果不负责任的做法,行动者始终没有意识到,魔鬼的势力也在这里发挥着作用。”④[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115、112页。以“英雄伦理”行事,带来的却是“魔鬼”的后果;以绝对的“善念”出发,带来的却是“恶果”。

韦伯不仅以和平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为例来揭示出信念伦理在政治领域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从学理上给出现代政治不以信念伦理为原则的依据。第一,现代社会实现了“祛魅”,一元论的、普遍化的绝对伦理即宗教伦理日益丧失合法性,现代社会不断分化,诸领域有各自不同的伦理规范。宗教伦理无法成为政治领域的绝对规范,政治伦理不能依循普遍伦理制订,建立在暴力、权力基础上的政治活动、政治关系必然要求一种“特殊伦理”。“正是人类团体所运用的这种正当暴力本身所具有的特定用途,决定着政治中一切伦理问题的特殊性。”④试图通过普遍伦理的绝对律令规制政治活动的政治浪漫派显然无视了这一点。政治浪漫派是一种无生育力的亢奋,陶醉在一种浪漫情怀之中。第二,现代世界是一个“伦理的非理性”世界。信念伦理是一种“简单思维”的伦理,它只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才构成行为者最优的道德准则:这个世界是“善果者,惟善出之;恶果者,惟恶出之”的世界。每个人只要以“简单思维”而动,即怀揣善念行动,心无旁骛,一切令人欣慰的结果便随之而来。然而,真实的情况是,世界是异常复杂的,这种复杂性在于整个世界处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悖论之中,世界呈现出“伦理的非理性”,尤其是在政治领域。由于权力斗争和暴力是政治活动的重要构成因素,所以,无论是“靠政治而活”的人,还是“为政治而活”的人都与“魔鬼”相伴左右。在很多情况下,人们要获得“善”的结果,不得不使用道德上十分可疑的手段;而人们善良的美好愿望或良知很可能会给政治实践带来非常严重的恶果。

在韦伯看来,人们不得不在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保卫城邦”与“灵魂拯救”之间做出抉择。“采用暴力的手段并遵守责任伦理的政治行为,它所追求的一切事情,都会危及‘灵魂得救’。”②[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115、116页。在韦伯的自我抉择中,民族国家的利益是优于诸如“国际和平”“社会主义的未来”等伦理信条的,韦伯也不祈求在如此这般的信念伦理中获得灵魂的拯救。韦伯将自己的立场深深地扎根于“责任政治”的实践中。责任政治要求在政治行为中遵循责任伦理,这也是对政治家提出的道德-伦理准则。“能够深深打动人心的,是一个成熟的人(无论年龄大小),他意识到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②那么,“为政治而活”的政治家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能力,才能履行自己的责任,不辜负这样的“志业”?韦伯指出了三点:激情、责任感以及判断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激情、责任感体现为宗教-伦理理性,它是一种以政治为业的强烈信念,常常表现为对政治这一事业的“献身”,实际上是对信念价值的承诺与坚守。判断力是摆脱情绪、主观想法以及抽象信念的“客观理性”,是一种冷静洞察现实的能力。拥有判嗔Φ恼治家意味着,时刻清醒地认识到政治领域的现实,认识到自己行为与可能的后果之间的相关性,进而在深思熟虑后果断抉择,并且勇于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判断力实际上是政治家对效果价值的伦理相关性的承认即顾及后果。只有具有这三种品质的政治家即具有责任感的政治家才能既超越了纯粹追逐权力的政治家,又能超越纯粹追求信念的政治家。

由上可见,韦伯同样不赞成以信念伦理的方式解决现代政治领域存在的政治与道德、暴力与伦理、手段与目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悖论问题,在他看来,主张这种观点的人是政治浪漫派,只有责任伦理才能将信念与效果、手段与目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统一起来,只有具备责任伦理的政治家才能真正解决政治道德悖论。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行败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2-0030-02

行败问题是一个世界性课题,人们通常倾向于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治理腐败。其实保持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可以从根源上有效防治行败,它将成为我国行政人员承担道德责任,有效抵制行败的内在动力。

一、伦理自主性及其理论基础的厘定

美国公共行政伦理专家库柏认为,“组织及其管理者有时候从为公众服务中偏离出来转而为自己服务,当这样的事发生的时候,行政人员个人就有必要界分自己对组织的责任范围以保证终极性的对公民的责任[1]。”伦理自主性是指当组织的目标和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行政人员作为公共行政的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在行政行为中引入价值因素,对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伦理思考和道德选择,从而保证对公民的终极性责任。伦理自主性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和人民说基础之上的。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思想家在继承和发展古代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原始的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自然权利。由于自然状态有诸多的不便,人们便相约订立契约,把自己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权利交给国家。契约论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即国家是人类自觉创立的,统治者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

近代西方人民学说是卢梭第一次完整提出来的。卢梭指出,国家是民众的结合体,具有一个公共的人格。民主国家是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产生的,每个缔约者都毫无例外的交出了自己的全部权利。因此,每个公民都是国家权力的主人。人民理论强调,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权,政府的作用在本质上是工具性的,即为所有公民提供生存发展的经济福利和社会福利[2]。

根据社会契约论和人民说,人民应该始终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国家应当始终对人民负责。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又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二次授权的方式,把人民授予的权力交给行政人员去行使。因此,行政人员既要对上级和组织负责,同时,更要对人民负责,而对人民负责是最根本的和第一位的。因此当组织利益与人民利益发生冲突时,行政人员要在组织中坚持人民利益的价值倾向,以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

二、实现伦理自主性的路径选择

1.行政伦理制度化建设:实现伦理自主性的制度保障

伦理制度化是指人们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并强调伦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3]。将重要的伦理道德规范纳入法律制度建设的范畴,这有助于从制度上保障行政人员坚守伦理自主性而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这就要求行政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要遵守一定的行政道德标准,避免出现不道德的行为。伦理制度化是当代社会的必然选择,它突出强调了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这种约束机制要求行政人员必须作出符合伦理规范的道德选择。行政伦理制度化的主要途径是行政伦理法律化,因而行政伦理立法是实现行政伦理制度化的核心内容。

首先,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行政职业道德规范。行政职业道德规范是对行政人员行为的规范,其总体的要求有:公共利益至上,忠诚于国家和社会,忠实地履行法律规定,公正地执行公务,恪尽职守,不谋私利等。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职业道德规范还过于原则和笼统,很难起到具体的制约作用。这要求我们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地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行政职业道德规范。

其次,加强行政组织伦理的保证机制建设。就一般意义而言,行政组织伦理的管理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一种道德组织。从行政伦理立法的角度看,组织道德的建立离不开有关惩处的规定。惩处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其种类、权限、程序,以及受理举报和防止打击报复。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道德惩处的“纽伦堡原则”即被告遵照其政府或某一长官之命而行动的事实,不能使其免除责任。第二,道德提倡的揭发机制,即对于具有道德良心和正义感而违背组织政策去坚持伦理标准的组织成员的保护[4]。这就要求行政人员在行政实践中保持伦理自主性,坚持伦理标准以维护公共利益。

2.组织文化建设:实现伦理自主性的文化支持

组织文化是指作为一个组织运行的基础,由一系列态度、信念和价值所构成的基本模式。组织文化实际上就是由其大部分成员所共同分享的、对周围的人和事的假定和判断的总和[5]。组织文化的核心是组织的价值观,不同性质的组织往往内含有不同的价值观。首先,作为公共领域的行政组织应当树立公共利益至上、为公民服务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显然是有别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私人组织的价值观的。在私人领域,人们作为“经济人”可以拥有不同于公共领域的价值观。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不仅是合理的应当也是合法的,这在客观上也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而在公共领域,行政人员的社会角色决定了他们必须对自己的某些权利诉求有所限制,对个人利益的过分追求有时很有可能和他的公共职责相冲突。当人们一旦以“公共人”的身份加入行政组织,行政人员的个人价值观就必须统一到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整体价值观中去。这就要求行政组织必须通过教育、宣传、培训等手段塑造这种积极的价值观和组织文化。正如库柏所说,领导者的行为对组织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因此行政组织的领导者要始终清楚地认识到他们的言行是本组织文化中最引人注目的范例。

其次,建立有效的廉洁行为激励机制。行政组织要对廉洁的行为大张旗鼓的宣扬,与此同时,要进行实实在在的重奖。对于不惧个人风险,敢于挺身而出,制止坏人坏事的英勇行为,更应如此。只有在这种组织文化中,组织才会鼓励行政人员勇于对抗上级的不合理决定,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才会得到支持和认同。而在一种过分强调职位权威和下级对上级绝对服从的组织文化中,行政人员很难保持其伦理自主性。在这样的组织文化中,行政人员即使有向善的潜质,有坚守伦理自主性的愿望,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也会出于恐惧遭受报复而不敢坚守伦理自主性。

3.道德品质培养:实现伦理自主性的精神支撑

在一个组织中经常会有这样的现象:一些行政人员面对不道德的上级和组织时会选择沉默;而有一些行政人员则会基于伦理精神的要求会违背对上级的忠诚而捍卫公共利益。这反映了行政人员道德品质的差异性。实际上行政人员并不是简单的工作人员,他们必须是一个拥有共同信仰的社会群体,这个共同的信仰就是对公共利益的尊重。那些选择面对有悖于社会伦理精神的上级命令而保持沉默的行政人员,并没有培养起公共利益至上的道德品质,从而使伦理自主性很难通过他们的道德品质发挥作用。因此,培养行政人员高尚的道德品质对于保持伦理自主性至关重要。

首先,要在行政人员的入口上严格把关,把那些拥有低劣道德品质的个人排斥在行政组织之外。一些抱着升官发财思想的公民在进入行政组织后,总是会千方百计的寻找法律制度的漏洞而谋取个人利益,从而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其次,加强对行政人员的道德教育。在塑造行政人员高尚的道德品质方面要着重注意对其德性的培养。毫无疑问,德性是个人保持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所必备的道德品质。德性既是人的道德存在的组成部分,又是道德存在的表现形式。德性作为人的行为品质是一种合乎道德理性的品质或者说德性赋予人的行为以道德理性内容[6]。公共行政所提倡的德性是和公共行政的性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那就是要求行政人员的德性中要保留有公共利益的位置。行政人员一旦投入到公共行政事业中,他就必须作出对公众负责等具有德性内涵的选择。如果他不作出此种选择则意味着他的职业选择是失败的。因此对符合公共行政精神的道德品质特别是德性的培养有助于行政人员坚守伦理自主性。

三、构建伦理自主性的现实价值

目前,如何有效地遏制官员腐败已经成为我国学术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每当行政官员出现腐败问题时,人们总是习惯于从组织制度方面寻找原因,并乐于采取新的立法、制定新的规则,而事实证明效果并不理想。众所周知,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制度可以惩罚人们从恶的一面却无法鼓励人们为善的一面。因此法律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只有和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行败。

公共生活不可能没有道德,在这个领域中对道德力量的忽视和对法律制度的片面强调,同样是极其危险的。对于法律的过分倚重,客观上会造成只重强制惩戒不讲内心自律,只循规蹈矩、亦步亦趋地按行政法规行事,而不讲发挥积极主动性,同时会使得法律正在变得零碎、主观,更加接近权术和远离道德,更加关心直接后果而更少关心一致性和连贯性[7]。为了从根本上有效遏制行败现象,通过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人员保持伦理自主性是非常必要的。在组织中保持伦理自主性就是库柏所说的要坚持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可以保证公共组织中的符合道德的行为。它们是由一系列公务员自己内心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组成的,而且它们在缺乏规则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鼓励从事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因此,强调内部控制就是强调道德和个人品质在行政过程中的作用。正如张康之教授所言,行政人员“在何种程度上拥有自主性,是取决于他在何种程度上成为行政道德的主体,只有当他是一个完全的行政道德主体时,他的行政行为才会具有充分的自主性[8]。”一个有道德的行政人员就会坚守伦理自主性,揭露组织中的不道德行为。

从学理上说,法律制度可以制约腐败却无法根治腐败。法律规范所倡导的道德价值只有内化为行政人员的内在信念,法律规范才能发挥更加有效的制约与导向作用。对于反腐败而言,法律制度只是一种外部力量,是一种静态的规定,它总是落后于动态的现实世界的发展。因此,只要存在自私自利的心理,不管法律制度多么健全,行政人员总会为了个人私利而不惜牺牲公共利益,行败也就不可避免。只有发挥道德的作用,强调法律制度和道德的结合,增强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才能从根本上。可以说,伦理自主性是抵制腐败的最主要的屏障。

参考文献:

[1][美]特里・L・库柏.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张秀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83.

[2][美]詹姆斯・W・费勒斯,唐纳德・F・凯特尔.行政过程的政治-公共行政学新论[M].陈振明,朱芳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40.

[3]何颖.论制度伦理的功能与局限[J].中国行政管理,2007,(8).

[4]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549-550.

[5][美]马国泉.行政伦理:美国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6]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