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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救助申请书

困难救助申请书

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第1篇

我叫xxx,男,现年37岁,松棵村草坊队一名农民.家中有年迈的父亲和体弱多病的妻儿.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在家务农以种田为生,全家开支由我一人承担.为了给儿子钱义洋治肾炎,向亲戚朋友借了几万元,每当想起这些便愁容满面.

现在我家早已负债累累,一直过着贫苦的生活,尽管家庭贫困,经济捉襟见肘,我没有向组织开过口.目前,家里经济负担过重,每每念及这些,我内心对家庭和孩子总是心存不安和愧疚.我本不愿给乡领导添麻烦,但希望在我最困难的时期能得到集体、组织的温暖,拿到一些困难补助,以此减轻家里的一点经济负担,所以特此提出申请,望能核查批准.

此致

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制度的补充。

第三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救危”为主;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且长期居住在本县辖区内,凡具有本县户口。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最低生活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

3县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2因患危重症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仍然巨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3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

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1具有外地户籍而长期不在外地居住、生活的

2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临时救助的规范

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和临时救助资金状况。乡村参照本县乡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可给予人均2个月的乡村低保月人均保证水平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可给予人均2个月的农村低保月人均保证水平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农村参照本县农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

家庭无力支付学校报到费用的可给予自己赴学校报到所需的一次性车(船)票费用的临时救助。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个家庭每年只救助一次。每个家庭每年救助规范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资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低保证、五保证、经县教育局核实并加盖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

4安全、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和有关资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并公示,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发给《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审批。

四)临时救助金由县民政局完成审批手续后直接组织发放。

第八条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

通过财政预算、上级补助、福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建立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并根据临时救助需要及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确定临时救助资金预算额度,县财政从2010年起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同时,可以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的前提下,从本级安排的城乡低保预算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

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县财政部门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门核算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余情况。县民政部门在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专户,严格与单位正常经费分开。

二)县民政部门按月将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

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具有州户籍且居住在本地或非本州户籍但持续暂住本地一年以上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由州、县人民政府委托民政部门对因病、因灾等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一次性应急生活救助的措施。接受救助的对象享受的是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坚持及时、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边缘群体;

(三)贫困家庭中无能力上学的大、中专学生;

(四)经民政局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

第五条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仍然超过5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及其他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死亡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重残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元--2000元适当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的适当救助;

(五)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救助2000元;

(六)外来务工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一次性返程路费和一日以内的基本生活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导致申请人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6、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

1、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村)进行公示3天;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居)委会在《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社区查访,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应及时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录入临时救助信息数据库。

(三)审批

1、州、县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民政、工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并进行研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州、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西海镇地区的救助对象由州民政局审批。

3、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的,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特殊情形下,州、县民政局可以直接实施救助。

4、因病、因灾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

第八条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救助的,须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财政补助;

(二)州、县财政预算安排;

(三)州、县财政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

为做好我州临时救助工作,在争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州、县财政分别将不少于5万元的临时救助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并以10%的增幅逐年增加,资金滚存使用。

第十条州、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专户,并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发放。州、县财政为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民政局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由民政局或受委托的乡(镇)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当事人当年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因、、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第4篇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为更好的帮助留守儿童,根据捐赠人意向,在区慈善会设立“东南留守儿童关爱基金”(简称“东南基金”),现将该基金使用办法明确如下:

一、  帮扶对象

1、困难留守儿童;

2、全区困难孤儿;

3、特定救助对象(儿童)。

二、救助标准

由于该基金尚处于起步阶段,根据申请救助对象个人及家庭困难状况,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救助对象仅限于儿童,初步拟定救助标准如下:

1、困难留守儿童:根据个人需求情况,给予500至1000元救助。

2、全区困难孤儿:根据个人需求情况,给予500至1000元救助。

3、对捐赠方所选定的特定救助对象(儿童)原则上给予不超过3000元救助。

三、基金来源

1、发起人一次性捐赠设立基金;

2、发起人在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义卖、义拍等活动所得慈善资金。资金募捐由募捐人将资金转入指定专户,汇总后统一缴入区慈善会相关账户,由区慈善会按明细出具相应票据,该票据需提供给募捐人。

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相城区“东南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

3、儿童相关材料。

五、基金管理

1、机构。东南基金设立基金审核小组,小组每三年一届,暂定人数为5人,设立一名组长,一名副组长。

2、职责。组长于每年初召开一次基金管理会议,由组长对全年基金使用情况做书面汇报。副组长负责设立基金指定募捐专户并汇总后于每月末将资金划入区慈善会专户。

3、审批流程。任一组员均可发起召开救助基金审核会,对提交的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对于困难留守儿童及全区困难孤儿救助经3人以上审核同意,对于特定救助对象须经全部成员审核同意,填报《相城区“东南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由审核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4、其他事项。小组成员应将签名样式报区慈善会,成员可以书面委托小组其他成员履行相关职责。每年不少于两次救助活动。

六、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1、受救助儿童填写《相城区“东南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

2、在充分尊重“东南基金”的前提下,会同区慈善会共同协商确定救助金额及救助方式,并报区慈善会申领慈善基金;

3、救助项目确定后,区慈善会将根据项目所需资金情况,负责从“东南基金”中予以安排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