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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部门申请书

退部门申请书

退部门申请书范文第1篇

第二条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由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决定。

第四条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第五条申请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当事人不具备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并由当事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

依据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告知,以及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的,应当制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4),并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第八条除当场作出直接退运决定的外,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直接退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经审查决定予以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以下简称《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格式见附件5);

于经审查决定不予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格式见附件6)。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直接退运审查期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对在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经确定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待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一)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对需要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

第十三条当事人收到《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在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备注”栏填写《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二)“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第十六条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不需要验凭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七条对货物进境申报后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在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前,海关应当将原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因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当事人免予填制报关单,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第十九条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对因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第二十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退部门申请书范文第2篇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业主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退出或已满5年自愿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业主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簿、个人账户等相关材料,填写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审批表,申请政府回购。

    业主提出申请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将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共同确定政府回购价格。市财政部门及时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后,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提供的支付凭证向申请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同时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申请人须自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腾空回购住房并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交易税费按国家规定执行。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管理。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业主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自愿退出且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业主购买其他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申请退出;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也可通过缴纳差价款、超标款取得完全产权。未退出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进行新购房屋的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

退部门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为维护广大企业退休职工权益,推进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兑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月1日至8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奖励对象

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年月31日前退休的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不包括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无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㈡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认定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

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由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同)负责审核认定。原为市属企业,后划归属地乡(镇、办)管理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职工(不含划归属地管理后新录用的职工)享受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认定为企业。

三、严格申报审核程序

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㈠宣传告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本《通知》,告知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申请登记。此项工作在4月5日前结束。

㈡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向所在企业(若原企业破产,则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此项工作在4月20日前结束。

㈢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由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3至5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至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请人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一人一档)交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原企业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名单(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上报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在5月11日前结束。

㈣资格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格进行再次核查、确认。对确认为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由其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其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需注明“复印属实”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及社保账号交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留存。此项工作在6月25日前结束。

㈤部门复核。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财政部门复核,将企业及主管部门无力兑现奖励资金的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编成册,报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此项工作在8月10日前结束。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审核工作统一由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各有关部门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㈠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负责宣传和解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统计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各项数据。

㈡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负责核实申报对象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查验《退休证》;核查对象中是否有非退休职工;核实对象是否参加并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包含有加发5%独生子女计生奖励等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督促基本养老保险金银行,将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

㈢国资部门职责。负责提供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名单;对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

㈣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对经人口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的困难企业奖励对象进行最后复核,并根据本级困难企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奖励资金的申请,向市政府提出本级财政确保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按期兑现的意见;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养老金的银行。

退部门申请书范文第4篇

1992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5号)规定:

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如出国参加国际专业技术会议,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签订经济、技术、贸易合同等情况特殊,别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可酌情批准出国执行公务。上述人员每一次出国(境),派出单位都要向审批部门写明必须派出的具体理由。其中,地(厅)、司(局)级(含副职)人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委)审批;其他人员,由有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的地(厅)、司(局)级单位审批。知密度高的离休、退休专家、学者因公出国(境),仍须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军队的离休、退休人员因公出国(境),按照中国人民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如何申请办理健在证明?

2007年2月《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规定:

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到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申办并填写健在确认表。领事馆审核认定后,在表上加盖使领馆印章(设有领事部的使馆可使用领事部印章)。该健在确认表即办即取。不收取费用。

如申请人向居住国主管部门申办了健在证明公证、认证手续,我驻该国使领馆可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对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申请人,由我驻该国有关机构(如:商代处等)或有关代管馆办理上述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

3 对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委托他人申办健在证明有何具体要求?

2007年2月《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规定:

如申请人因年老体弱或路途遥远等原因,不能亲自前往使领馆申办,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人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的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无委托公证书的,可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及信誉可靠的华侨华人社团证明)。连续三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四年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行到使领馆办理一次。

4 在国外生活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以及短期在国外生活的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如何申办健在证明?

2007年2月《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规定:

在国外生活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及短期在国外生活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如需办理健在证明,可参照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申办健在证明的办法办理。

5 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申请出国(境)定居有什么规定?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退部门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二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原住房腾退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原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承租的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必须腾退。首都功能核心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

    (二)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区县,但已列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地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统称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必须腾退。

    (三)除上述两类情况,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原住房腾退或不腾退。愿意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第五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产权单位。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为申请家庭成员与其他承租人2人以上共同租赁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承租。

    产权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收回房屋或没有其他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将原住房腾退给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与公房产权单位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按照腾退住房面积给予腾退家庭一次性的腾房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的军产房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六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私有住房需要腾退的,应当将产权过户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承诺原住房不涉及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涉及产权纠纷的,不予腾退。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可由各区县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文)精神,综合考虑腾退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申请家庭人口、原房屋建筑面积、本区县拟公开摇号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区位、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申请家庭获得的原住房腾房经济补助或货币补偿与该家庭其它资产总和不能超过该家庭所申请的政策性住房申请条件中规定的家庭总资产标准。

    第八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房经济补助或货币补偿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财政安排。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委托市或本区县公租房管理中心收购申请家庭腾退的原住房。腾退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使用的,所需收购资金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由市、区县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

    第九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程序:

    (一)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时,原住房应腾退给产权单位的,需提供与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的腾退原住房协议;原住房需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申请家庭需书面承诺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

    (二)腾退家庭在参加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公开摇号,选定的政策性住房签订购房合同以前,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腾退原住房协议,并办理原住房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办结后方可签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需要经济补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及时向申请家庭支付腾房经济补助或货币补偿金。

    (三)腾退家庭应在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入住半年内腾空原住房,并交给原住房产权单位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

    第十条 申请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腾退原住房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已签订腾退原住房协议并办理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原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可向原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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