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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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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论文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1篇

企业别劳动组合

企业别劳动组合是指单纯由职工组成的劳动集体,也就是我们常听说的工会。日本的工会组织是由企业内部的职工组成的,企业一旦倒闭,工会也会解散,可以说日本的企业和工会是命运的共同体。为了补救这一弱点,日本企业工会也会组成多种联盟。

日本的企业工会都是独立行动的,他们除了为职工提高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外,还会提供一些日常与例行的辅助,例如改善人际冲突,协调职务和家庭生活有关的问题,协助贷款协商,提供休闲娱乐等。日本工人每年春季提出增薪,企业主与工会就会进行谈判。因为过高工资要求并非长远之计,所以工会也会协助企业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增加职工的收入。劳资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工会向职工宣传解释,从而缓和了劳资矛盾。

以丰田企业为例谈人事管理制度

丰田汽车公司始建于1973年,总厂位于日本爱知县丰田市,现任职工7万余人。丰田公司主要以生产运输工具和住宅事业为主。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创业,在世界上享有盛誉,并使“有路必有丰田车”的广告词传遍世界。

1丰田的雇佣制度

在丰田公司雇佣员工的十年之内,每年都会进行续签劳动合同的考核,除了有处罚记录和劳动纪律差的员工以外,99%都是要续签劳动合同的。即使丰田公司在市场的订单出现下滑,丰田公司也不会轻易裁减员工,因为丰田公司的理念是:员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资源,是公司宝贵的财富,必须确保员工稳定的雇佣关系。

2丰田公司的薪酬福利待遇

丰田的理念是稳定提高薪酬福利水平,不管是大幅赢利还是大幅亏损,公司都会对员工的福利待遇实行每年小幅稳步提升的方法。这对员工来说是一种归属感,工作的时间越长,薪水就会越高。同时,丰田公司还会每年实行两次奖金考核和一次人事考核,奖金考核是奖励那些为企业贡献程度大的,业绩好的员工,从而使企业的经营业绩与员工的业绩紧密相连;人事考核是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整体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员工给予晋升的资格,一旦晋升,员工的工资也将大幅提高。

3丰田公司内部的沟通体制

丰田公司的内部沟通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分为两种:劳资恳谈会和职场恳谈会。劳资恳谈会是指公司资方定期与工会代表进行沟通,主要是关于公司福利待遇,个人职业发展,公司发展,公司经营业绩等方面的沟通,丰田公司认为劳资关系就像是一辆汽车的两个轮子,只有配合默契了才能正常行驶,稳定发展。职场恳谈会是指人事行政部门定期与员工代表进行沟通,主要是对班车,食堂,工作环境,劳保用品等问题的沟通,通过沟通可以及时疏通员工的不满情绪,及时了解员工思想状态和公司存在的问题,从而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去消除员工的不满,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

4丰田公司的人才培养

丰田公司非常注重对内部员工的培养,在2007年,丰田公司在天津丰田投资六千余万元建设了教育常设机构———教育培训中心,并每年投入三千万元作为培训预算,开展各项培训业务,接受培训约5000人次。与此同时,丰田具有独特的员工级别划分方法———员工资格管理。每个工种都有级别划分,例如:车间技能工分为技能1、2、3级,事技员分为业务职、专门职1、2、3级等。每晋升一个级别需要2-5年,优秀的员工可以在进公司八年后晋升到最高级别。公司的管理人员从内部选拔,不会从外部环境招聘所谓的猎头人才。

日本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2篇

国际快递巨头加入国内快递市场竞争的影响分析全文如下:

从2012年外资拿到国内牌照起,外资快递公司加速布局国内市场,很多人说狼来了,但也有人不肖一顾,认为对于国内快递而言,外资根本无法与国内企业竞争。无论是网点还是经营成本都无法形成竞争优势。那国际快递巨头加入国内快递市场的角逐究竟会对对国内快递将会造成何种影响呢?

从国内外现状分析:如果单纯的从市场占有率和客户的认知角度来看,联邦快递完全处于弱势。就FDX而言上海集散中心的日包裹处理量是8000个,全国的是50000个。而圆通的日处理量是FDX的10倍。就网点而言FDX采用的是直营的形式,能直接覆盖的城市是400多个,其中能做到次日达的城市是200多个。而顺丰全国有近5000个营业网点。覆盖300多个大中城市以及1800多个县级市或市区。EMS则是有人的地方就能送到。

但是如果从盈利能力和货物的价值而已,则外资占有很大优势。国家邮政局公布的2011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国有快递企业业务量完成10.8亿件,实现业务收入271.1亿元;民营快递企业业务量完成24.8亿件,实现业务收入374.5亿元;外资快递企业业务量完成1.1亿件,实现业务收入112.5亿元。民营快递企业业务量市场份额近七成,但业务收入却不足五成。据公报数据显示,国有、民营、外资快递企业业务量市场份额分别为29.4%、67.6%和3.0%,业务收入市场份额分别为35.8%、49.4%和14.8%。

其中的关键点在于货物的结构。四通一达为代表的民营企业的客户群是低价值的个人客户,对价格敏感而且对时效要求高,更重要的是毫无忠诚度而言。所以现在几乎是做一票亏一票。顺丰的主要客户群是中小企业,在这个领域无疑顺丰占有很大优势。但是作为FDX和UPS,他们的客户群主要为高端客户和外资公司。高端客户是指,奢侈品、精密仪器(如晶圆,芯片等)、高端鲜花等,高价值,对价格不敏感,对安全性、时效性要求高的客户。这也就是为什么外资公司在3%的市场占有率的情况下可以获得14.8%的收入。

其实外资公司的国内业务早在2007年起就开始布局国内市场了。

2007年FDX收购大田的国内网络。TNT收购华宇。DHL虽然已经退出国内市场,但是在开始时邮政法还没有出台的时候,他们在企业信件方面占有了很大的市场份额。

进军中国物流市场的外资企业,多数是在其母国和地区甚至全球都知名的行业先锋。他们拥有品牌溢价,在海外受到广泛认可。来到中国,他们同样在跨国制造业和服务业内享有这种本土物流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目前跨国企业纷纷落户中国,几乎所有的世界500强企业都已在中国进行投资,这些大型跨国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和服务在中国国内以及进出中国的流通,都要依靠物流企业的服务,而他们通常首选熟悉信得过并有强大海外网络的国际性物流公司。不只是跨国企业,中国本土的企业和机构中,尤其是海外业务比重高的,也将外资物流企业作为理想之选。

外资物流巨头拥有全球网络,国际多式联运操作经验丰富,在海运和空运上的优势尤为明显,因此在中国的对外贸易物流领域中大显身手。他们配备先进的物流设备和基础设施,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开展口岸物流。比起大部分在国内以运输和仓储为主体、业务功能比较单一的本土企业,外资更胜于能够提供高附加值的物流配套服务,他们注重客户管理,善于统筹支配链上所有的资源打造全供应链服务,并且有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物流咨询和度身定制有针对性的物流方案。

从长期来看,由于外资快递公司占据了90%的国际快递市场。如果构建成了国内网络。那么对国内快递公司而言就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为:

1、电子商务公司的快速崛起必然是日后的主旋律。

随着国内竞争的恶化,势必把触角伸向海外,实际上已经有很多公司这样做了,比如苏州的兰庭都已经在美国上市。这样,国际快递公司就可以提供一条龙的服务。比如FDX就有一种IPD/IED的服务,就是类似于配送的服务,它允许把多件货物打包成一件来清关,到国外或者进口到国内再拆分,并送达每件货物的收件人手上。

2、代收货款业务。

代收货款被认为是下个国内快递的盈利点。这点从亚马逊,当当等B2C的电子商务的收款模式就可以看出。而在这点上外资公司的技术能力将获得体现。COD的关键竞争点在于回款,FEDDEX可以做到一周2次回款,而国内快递公司的回款期远远高于FEDEX,例如顺风是隔周。

3、个人消费者观念的改变。

现在个人消费者的对于快递的要求就是便宜。这样就导致国内快递公司的恶性竞争,而竞争的结果肯定是倒掉一批,剩下的一批肯定是集体涨价。比如说FDX现在江浙沪的首重价格是16元,四通一达是6-8元。如果价格涨到12元呢?如果再涨呢?当价格优势不明显的时候,服务水平就会成为决定消费倾向的关键。而且国内消费者对于快递的关键在于快,这点上与美国的消费者有极大的不同。在美国亚马逊的送货时间通常在7天左右。而国内最好是能隔日达,甚至次日达。而在这样的服务水准上,又要求极低的价格,这样就压制了快递企业的盈利。长此以往,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

所以如果国内快递企业要与国际巨头竞争,首先要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外资的确在经营成本上远远高于国内企业,因为所有快递员都为他们缴4金而且所有的设备都是自有的。而国内的快递公司,大多数的快递员都仅有提成奖金,很多公司甚至基本工资都没有。这样有违国家政策的行为迟早会被修正。到那时候经营成本处于同一水准之上,而国内企业的服务又无法与外资相比,到那时,生存就会产生危机。

而且现在的国内快递企业基本上都是采用加盟形式,这样形式的经营模式,有利于快速扩张占领市场,以及降低总部成本。但是这种模式的劣势现在已经显露无遗,那就是无法保证服务水平。快递业的核心宗旨不是快,而是安全送达。哪怕一家企业能做到全国次日达,但是无法保证货物的安全,那消费者同样不会为此买单。

从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可以看出。如果是邮寄重要的物品,通常是不会选用四通一达的,而是选用FEDEX或者顺丰。只有邮寄无关紧要的物品才会考虑价格因素。但我们知道,凡是无关紧要的物品都是低价值的,如果做惯低价值的物品,将无法进入附加值高,容量更大的商务快递领域。所以说,国内企业必须改变加盟店的营业模式,必须改成直营。如顺丰。但是现在快递企业要从各个地方加盟店收权,又面临高昂的收购费用问题。其实四通一达现在都在做这件事情,申通和圆通则刚完成江浙沪的收购计划。但直营的改制必须实行,而现在则是烧钱的时候,看谁能挺过去。我倒是认为这也是一种行业洗牌的机会。对增加企业竞争力是有好处的。

对于国内快递企业而言,还有时间来布局,以应对外资企业的竞争。因为外资企业的短板使其难以在短时间内和本土企业全面竞争外资虽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和经验等方面占有优势,但必然也有水土不服的时候,在一些本土企业占有绝对优势的细分领域,他们难以和本土企业展开竞争。同时在政策层面上也会得到国家的倾斜,比如外资现在就无法进入文件快递的领域。而且在与官方的公关方面,外资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以及校园事故中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中适用补充责任这一新的类型,无疑是我国侵权法领域的一大创新。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不仅能够解决第三人侵权情况下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所面临的法理困境,而且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发挥了法律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社会功能。本文由中国论文范文收集整理。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具体规定在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40条也有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文将结合《侵权责任法》上述两个条款的规定,对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讨论,并对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分析。

一、我国侵权法中补充责任的确立及演变过程

我国侵权法领域关于补充责任的确立及演变经历了一个通过学者的理论研究推动相关立法的过程。

(一)理论探讨

关于补充责任的理论探讨,始自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中第三人的介入行为与经营者责任的研究。对于如何解决第三人介入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学者提出补充责任的构想。其后,学界开始接受并研究补充责任。但是,对于补充责任的性质、适用范围等理论问题仍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补充责任是一种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相对应的新型责任,适用于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及校园事故两种情形。杨立新教授认为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形,除适用于上述两种情形外,还适用于被帮工人的补充责任和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充责任。

(二)立法演变

尽管学术界对于补充责任的探讨见仁见智,并无完全统一的观点,甚至也有学者反对补充责任的适用。但正是理论界对于补充责任的研究和探讨,以及实务界对于补充责任的尝试性应用,逐步推动了补充责任制度在侵权法领域的确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7条第2款“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补充责任引入侵权法领域。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无补充责任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关于展销、租赁柜台经营的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法》第42条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德责任虽有补充责任的萌芽,但仍适用连带责任解决了相关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基本上沿用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思想,在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和校园事故中继续适用补充责任,将补充责任这一独立的责任形态予以确认。

二、补充责任的含义及其合理性

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在这样的案件中,后位赔偿义务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为补充的侵权责任。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一般保证的责任也可以认为是补充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解决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即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如加害人的雇主、监护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假如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此承担的是推定的过错责任:假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在传统的侵权法领域,多个责任主体对于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和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两种。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危害事故的剧增,各种新型侵权行为的涌现,侵权责任理论显然应当不断发展。作为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在法典之外发展起来的理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尚无统一的答案。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补充责任解决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其合理性在于:

(一)解决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适用困境

1、非共同侵权情况下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有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数额。而从受害人一方的请求权角度看,他既可以向全部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向部分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旦责任主体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受害人一方不得再对其他责任主体提出请求;反之,假如受害人一方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责任主体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适用连带责任的责任的前提是数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受害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也就是说,各侵权责任主体构成共同侵权。而第三人介入情况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中,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实施直接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并未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在大多数的第三人介入案件中,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是消极地不作为,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直接并无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内容,而且一个积极的加害行为与一个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也无法构成一个具有关联性的共同行为。因此,从民法理论上,由于第三人介入情况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中,安全保障义务人和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因不构成共同侵权而不适用连带责任。从实践的角度,假如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则容易因侵权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了全部或者最终的赔偿责任。这无疑对安全保障义务人施以过于严苛的义务,与其管理人或者组织者的身份与义务不相符,也不符合民法公平的原则。

2、难以分析原因力导致无法适用按份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侵权行为人应承当按份责任。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是指在数个责任主体在无过错联系的情况下各自实施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每个人按照自己的过错和原因力,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的侵权责任形态。适用按份责任的情形下,每一个责任主体人只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即不存在追偿问题。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了自己份额的赔偿责任后,即从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关系中解脱出来。从受害人一方来看,于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之情形,他只能分别向各责任主体主张不同份额的损害赔偿,这些主张的总合等于其全部损害。

适用按份责任的前提是数人共同侵权以及能够确定各侵权行为人的原因力。而第三人介入情况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情况下,有些案件可以分析原因力,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无法分析原因力。尤其是在该类案件中,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要是因其不作为而承担侵权责任。对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从“假如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角度予以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分析出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哪一个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因为,假如没有第三人的直接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就不会发生;假如安全保障义务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损害后果也可以避免。在此情况下,利用分析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侵权各方责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方法显然难以适用。也就是说,在第三人介入情况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无法适用按份责任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因此在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

3、不真正连带责任无法彻底解决侵权责任人的顺位问题。

有学者主张补充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本文认为: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有相似之处,但补充责任不同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而是与其相对应的一种新型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发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付全部履行之债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具体到侵权法领域,不真正连带责任就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因违反了法定义务而对一个受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因各自不同的行为而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各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一种侵权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一直没有被我国法律所采用。相反,对于上述这种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行为且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形,我国侵权法则规定为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下,受害人无需确定最终的责任人,即可要求任一责任人行使其赔偿请求权。而补充责任制度下,存在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两个不同的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而补充责任人不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而言,其赔偿请求权具有一定的顺位问题。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能先请求直接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直接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不能够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时,才能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补充责任制度的设计兼顾了受害人的利益要求与补充责任人最终份额的承担问题,既避免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同时利用追偿权的设计避免加重补充责任人的最终负担。

(二)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贯彻始终的一个重要原则。传统的侵权法,对于不作为行为是不得要求赔偿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危险度的增加,源自德国的“交往安全义务”得到各国民法的认可,并获得不同程度的发展。安全保障义务人因其消极不作为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做法也普遍应用。但是对于侵权责任的扩张与受害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成为一个是否体现民法公平原则的难题。补充责任制度的创设既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了填补,又通过求偿顺位的设置合理限制了受害人的求偿选择权,同时赋予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较之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补充责任制度较好地平衡了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侵权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三)有利于发挥法律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

司法实践中,适用补充责任的案件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法确定直接加害人,或者虽然能够确定直接加害人但其无力赔偿或者赔偿能力有限。而补充责任人往往是具有一定赔偿能力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补充责任人先行承担侵权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填补,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三、适用范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一)立法变迁

法释20号首次使用“安全保障义务”和“补充责任”的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了第三人介入时安全保障义务人要承担补充责任,并且将其补充责任的范围限定在过错范围内;同时也赋予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对实际侵权的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规定继续采用了补充责任的形态解决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但未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的承担方式及限额。

(二)法条分析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消极不作为+第三人的积极加害行为”的情况下,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原则上是法定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安全保障义务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主要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硬件方面的义务和软件方面的义务。硬件方面的义务包括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和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创造安全的活动环境;对于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制止来自第三方的侵害;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和协助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是其存在过错,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主要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上述主体在其在管理和组织活动中应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假如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往往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如提供的硬件设施不符合有关的安全规范、经营和活动的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制止来自第三人的侵害等。:

3、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是补充性的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的大小。由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如加害人的雇主、监护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直接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假如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拍卖现状计量 统计分析 存在的问题

1986年,广州率先在全国恢复成立了第一家拍卖行,中国拍卖业在中断了30年后开始进入了恢复、试点阶段。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拍卖业进入了规范发展时期。随着中国拍卖业的发展壮大,“拍卖”也成为了学者们的一个研究热点。本文从文献计量学角度,对近年来拍卖研究论文进行分析。

1.数据来源

以CNKI(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为检索工具,设置检索字段条件为“主题=拍卖”。由于1996年颁布《拍卖法》,规范拍卖业,所以本文自此时间开始研究,设置检索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共检索到16908篇论文。

对检索数据进行按年代划分,如表1所示。从年论文产量可以看出,1996年到2001年论文产量在600篇/年左右浮动,2002年到达700篇,2003年飞跃至1034篇,之后稳步增长到2008年的1726篇,2009年、2010年、2011年论文产量相近但有所回落。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从科学发展规律角度,拍卖研究论文增长呈现文献计量学中的逻辑增长规律。从社会背景角度,1996年行业规范,拍卖业开始平稳起步,到2003年经济迅猛发展,中国的艺术品发展经历了井喷式的大发展,拍卖成交额突破1000亿,大量人才涌进拍卖行业,出现拍卖研究论文飞涨情况。

2统计分析

2.1高产作者和高产机构分析

高产作者和高产机构代表着拍卖行业研究的集中情况。对检索数据按作者进行统计,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授王育民最多,共24篇。但王育民教授在24篇文章中均不是第一作者,可以看出王育民教授指导其学生研究拍卖领域技术。王育民教授指导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从技术角度对电子拍卖的设计和开发。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陈剑教授发表关于拍卖论文17篇,主要从经济学角度,对拍卖机制进行研究和设计,尤其是政府采购组合拍卖机制。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王先甲教授主要从博弈的角度分析拍卖均衡,共16篇。产量前十的高产作者还有重庆大学的黄河、浙江传媒学院的马健、江苏科技大学的田剑、华中科技大学的鲁耀斌、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冯玉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刘鲁和上海商学院的窦莉梅。

对研究机构进行统计,上海交通大学最多,75篇。其中,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对拍卖研究居多,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研究拍卖机制、风险规避、均衡等。华中科技大学在拍卖方面研究较广,经济学院研究拍卖机制、管理学院研究拍卖博弈、技术学院研究电子拍卖技术,特别指出的是法学院进行拍卖犯罪研究。拍卖研究论文前十名高产机构还有华中科技大学、重庆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清华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上海大学和浙江大学。

从高产作者和高产机构数据中可以看出,高产作者普遍集中在高产机构中,高产机构均为高等院校,拍卖研究已经出现了核心作者和核心机构,而这些核心又推动和引导着拍卖行业发展。

2.2期刊分析

文献在期刊上分布呈离散状态,统计拍卖研究论文期刊情况,发现拍卖行业性期刊只有《中国拍卖》,并且发文最多。《中国拍卖》杂志是由国家商务部主管、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主办的拍卖业的专刊,报道面更广、知道性更强。其他文献发表在艺术类期刊居多,其次是财经类期刊。刊登拍卖论文前十的期刊:中国拍卖、艺术市场、收藏界、艺术与投资、收藏家、东方艺术、中国花卉园艺、荣宝斋、中外房地产导报和中国书画。

2.3关键词分析

对文献关键词进行归类分析,“网上拍卖”“组合拍卖”“拍卖机制”“博弈”出现频次最高,这也正体现了拍卖研究中的热点,也是高产作者和高产机构研究的核心方向。

3.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出,拍卖研究中还在很多问题。

3.1缺少系统性研究。根据高产作者和高产机构可以看出,拍卖研究一般集中在经济领域、管理领域、技术领域等,只是利用各专业知识将拍卖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而缺少拍卖自身的系统性研究,如拍卖技巧研究、拍卖业发展研究、拍卖环境研究、拍品定价研究、拍卖主体研究等。这种现状也与拍卖教育体系有关,拍卖专业知识由拍卖协会组织从业培训,在高校中未设立专业学科,甚至没有专业课程。

3.2缺少法制研究。高产机构研究时,只有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对拍卖法制问题进行研究,这说明法学领域对拍卖行业关注较少,在拍卖研究中法制监管研究还存在一定缺失。规范的行业监管、法律才能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3.3缺少专业领域期刊。拍卖研究文献发表在艺术类期刊居多,其次是经济管理类期刊,拍卖行业期刊目前只有一种,应该多增加拍卖行业期刊种类,共同促进拍卖研究发展。

3.4理论与实践脱节。拍卖研究中高产机构多为高校,高产作者中理论学者居多,缺少实践经验,而拍卖从业人员参与拍卖理论研究的较少,出现实践与理论想脱节。应该鼓励从业人员对拍卖行业进行专业交流。

参考文献:

[1]许鲜苗、张海艳.我国拍卖行业的增长与集中度分析[J].科技和产业,2009.06.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内涵;特征

中国的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形态多样。丰富、灿烂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勤劳、勇敢和智慧的结晶,是世界文化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它充分展现了中华民族开辟的文明发展道路,突出体现了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在世界文化发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揭示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内涵,把握其基本特征,对于继承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传统文化的内涵

从精神文化的视角,综合学术界对传统文化的多种界定,我们认为,传统文化是由三个层次的涵义构成的综合性概念。第一个层次也是最基本的层次的涵义,是产生于过去的一切精神文化的总和;第二个层次的涵义是,产生于过去,但是对现在的社会生活仍然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的诸多精神文化形式的总和;第三个层次的涵义是,产生于过去对现在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并且也对未来的社会生活发生作用的诸多精神文化形式的总和。综上所述,我们所谓的传统文化,就是产生于过去,其中有一些对现在的社会生活仍然发生影响、作用,并且对未来的社会生活也会产生影响和作用的精神文化的总和。

传统文化是产生于过去的文化,对此观点,学界无人置疑;那些过去产生的,但是对现在已经没有什么影响的文化还是不是传统文化,对此,学界争论很大,争论的焦点在于实际作用是否是判断传统文化的唯一尺度。如果把对现在社会生活发生实际作用作为判断是否是传统文化的唯一尺度,我们就要问,我们是如何知道我们称之为传统文化的东西对现在的影响和作用呢?作为传统的精神文化,它完全可能内化为支配一个人和一个民族的信念、理想、思维方式甚至于积淀成为我们无法察觉的深层的“集体无意识”。至于一种文化能否对现存的社会发生作用和影响,也不取决于这种文化本身,还和现实的很多因素有关。我们要探讨传统文化必须以承认传统文化的实体性存在为前提,而不能以传统文化是否具有现代功能为前提,肯定产生于过去的文化是传统文化就是肯定了传统文化的实体性存在。

传统文化是随着时间流逝而在成分和结构上不断地变化,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对现在的社会生活发生影响和作用的传统文化被整合进现代文化之中,成为现代文化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现代文化中对未来的社会生活发生影响和作用的一部分又被整合进入未来的文化结构之中,成为未来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概念的外延来看,传统文化的概念结构呈现为一个倒三角的结构,其中第三层次的涵义是传统文化内涵中规定其本质的方面,它是对传统文化前两个层次的涵义的综合,体现了传统、现在、未来的联系。

从时间和空间关系的角度看,所谓中国传统文化就是由中华民族创造、继承和发展,在中国范围内产生、生长,从古代延续到现代的文化所构成的文化整体。

传统文化因其文化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东方文化有东方文化的传统,西方文化有西方文化的传统,希腊文化有希腊文化的传统,中国文化有中国文化的传统等等;中国传统文化和欧洲的传统文化不同,欧洲的传统文化和美洲的传统文化又不同等等。传统文化不但因文化性质和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别,而且其自身也有时间上的差别。就西方文化而言,传统文化有古代传统文化、中世纪传统文化、近代传统文化;就中国文化而言,传统文化有先秦传统文化、两汉传统文化、隋唐传统文化等。由此可见,传统文化在时间上是连续的,在空间上是延伸的,传统文化是一个融时空规定于一体的概念。我们所说的传统文化是指中国传统文化,它开始于中华民族创造文化之时,是一个由古代延续到现代的文化。从空间上看,中国传统文化是在中国的土地上生长起来的文化。从时空结合的角度来看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中华民族创造、继承和发展了的,生于中国、长于中国,从古代延续到现代的文化。

中华民族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创造主体,创造中国传统文化的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集合体,所以传统文化是多元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统一体。在中国传统文化从古代向现代的延展过程中,也吸收了外来的文化,如印度的佛教文化、近代西方文化,这些外来的文化虽然不是中华民族创造出来的,但是它们当中的一部分经过中国化过程而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传统文化包含着内与外、新与旧、积极与消极的矛盾。从传统文化的结构上看,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民族精神等构成传统文化的内核,而语言、文字、概念、理论等表现文化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民族精神的外在形式则构成传统文化的部分,内核部分相对稳定,部分则相对易变。传统文化因为和现代的时间距离不等,也有新旧之别,旧传统和新传统不但和现代的距离有远近的差别,而且对现代的作用和影响也不一样。一般来讲,新传统在一定的程度上扬弃了旧传统,在内容上比旧传统要丰富,因而对现代的影响也较大,旧传统远离现代社会,其对现代社会具有更强的诱惑力。从传统文化的作用上看,有积极和消极的差别。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个包含不同派别的内容庞杂的文化总体。我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把中国传统文化分为不同的文化类型,从学科的角度,传统文化可分为传统的哲学、传统文学艺术、传统宗教、传统科学技术等;从学派的角度,我们可以把传统文化分为儒家文化、道家文化、墨家文化、佛家文化等;从文化的社会地位的角度可以把它分为主流文化和非主流文化或显文化和隐文化;从文化和社会阶层的关系的角度,又可以把传统文化分为雅文化和俗文化或精英文化和民间文化;从文化所体现的人生态度和追求的意趣上来看,传统文化可以分为山林文化和庙堂文化;从主体的角度上,可把传统文化分为本土文化和外来文化、汉族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

二、传统文化的特征

中国传统文化时间跨度大,成分复杂,学派众多,覆盖的范围广泛,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并且传统文化中也存在着新、旧传统的对立,因此,在理论上概括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也比较困难。从整体的文化品质和作用上看,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双重特征。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文化既主张“天人合一”,又主张“人定胜天”。中国传统文化十分强调人对自然的了解与尊重,注意在人与自然之间寻找一种协调和平衡。早在二千多年前,中国伟大的思想家老子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理论,庄子提出了“太和万物”的命题。中国传统文化又强调人对自然的驾御和改造。儒家学者荀子主张对“自然” 应去利用它,应去征服它,主张“制天命而用之”。

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文化既主张“和”、“爱”,又强调“差别”、“等级”。中国传统文化主张贵和,贵和的思想所提倡的是,万物讲平和,讲和解,讲团结和睦,讲和谐统一。在此基础上,强调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施之以“爱”。《国语》有云:“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为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左传》也说,“和如羹焉”。孔子认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礼之用,和为贵”《中庸》说:“中者天下之本也,和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夫地位焉,万物育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中”、“和”具有本体论的意义。以此为前提,孔子提出了“仁爱”的思想,“仁者爱人”,用“爱”来实现人于人之间、人与社会的“和”。墨子提出了“兼爱”的思想,主张“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若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兼爱中》)“为彼犹为己也。”(《兼爱下》)通过“和”“爱”实现人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天下太平。中国传统文化在强调“和”“爱”的同时,又十分注重人之间的等级差别。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关系都是围绕着等级和差别而展开的,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观念、差别意识是传统文化在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占主导地位的观念和意识。

在治理国家上,传统文化既主张“德治”,又强调“法治”。传统文化中,“德”成为天地本体所具有的内在特征,具有至高无上的本体地位。儒家学说的使命就是整顿伦理纲常,制定伦理规范,赋予“礼崩乐坏”的社会以一定的道德秩序。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拱)之。”(《为政》)用德来治国,统治者就会像北斗为众星所拱卫着那样,为民所自愿归顺。他又说,“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认为,用“德”和“礼”来治国,要比用“政”和“刑”来治国更高明,更有效。与儒家不同,法家则强调“法”,极力主张用法来治理国家。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就主张“远仁义,去智能,服之以法。”他得出结论,要“重刑而少赏”“以刑去刑”“以刑致刑”。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虽然被历代统治者所实际使用,但在思想界和封建意识形态上的影响远不及儒家的以德治国思想的影响大。

传统文化既追求“守常”,又承认“变易”。中国传统文化体现出追求形而上的文化品格,喜欢在变化中,扑捉不变的东西,在短暂易逝中留住永恒,既承认不断的变易,又追求恒常。中国最古老的典籍《周易》,就是一本关于变化、变易、生成过程的著作,中国古代哲学提出了“变化日新”的重要命题。关于“变易”的朴素的辩证法思想是中国古代哲学的基本思想方法,其产生的时间比古希腊的朴素辩证法思想还要早,其发展水平也达到了人类朴素辩证思想发展的最高峰。变易思想成为政治变革和社会变革的思想基础,在推动中国社会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国传统文化恪守先王之道,因袭古制旧礼,中国封建传统文化历来强调“天不变道亦不变”,在事实上承认变化,但在心理上却反对剧烈的变化,普通百姓也追求安逸、闲适的田园牧歌式的生活。

在思维方式上,传统文化既强调“内省”,又注重“外求”。中国传统文化充分表现出反向主体自身,向自我内心世界寻求知识,提升境界的内倾性的文化趋向。儒家提倡“君子求诸己”、“三省吾身”;道家也主张“心斋”、“坐忘”,中国佛教也强调“识自本心”,体现在认识论中,传统文化把“内省”作为一种有效地认识事物的方法;表现在道德方面,“内省”是一种道德休养的方法。传统文化也并非一味地向内追求,它也要发之于内,表现于外,注重外求,体现出注重实践理性的精神。孔子提出:“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论语・宪问》)“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传统文化所谓的“行”主要是指道德实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其“经世致用”的主张却培养了国人敢做敢为的实践品格。

参考文献:

[1]赵玉华.中国传统文化基本内涵探析[J].东岳论 丛,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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