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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申报材料

签证申报材料

签证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2016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其中包括取消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对农药续展登记的初审。目前,由农业部统一负责农药续展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农药检定所具体承担续展登记的技术评审工作。现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常见问题与注意要点,归纳总结如下,希望能对农药生产企业在办理续展登记申请时有所帮助。

1、续展登记申请模式

申请续展登记的农药企业,登录金农工程农药行政审批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金农系统)的续展登记功能栏目,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将纸质资料邮寄或递交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续展登记申请时间以申报系统收到电子申请的时间为准,相应的纸质资料应同时邮寄。因《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最多可提前多长时间提出续展申请,所以系统依照现阶段的实际工作情况,将临时登记续展申请时限设定为最多可以提前三个月,正式登记续展申请时限设定为最多可以提前六个月。

2、续展登记申请和审批时限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农药临时登记(含分装登记)应在登记证届满有效期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农药临时登记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农药正式登记应在登记证届满有效期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农药续展登记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正式登记续展评审为两个月)不计算在内。

3、续展登记主要评审依据

农药续展登记技术评审时,主要评审依据包括:《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相关公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相关会议纪要等其它法规公告与技术标准。

4、常见问题及技术要点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相关技术材料,包括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农业部审查核准标签样张复印件、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对于正式登产品,申请者应在原所提交资料的基础上,补充所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对于分装登记产品,申请人应提供分装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及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最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在实际的续展登记技术评审工作中,部分申请人由于对上述评审依据中的政策、公告和文件等理解和掌握不够透彻全面,从而导致递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各种问题,进而影响了申报产品的续展登记办理。

4.1 常规问题

4.1.1 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通过金农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时,程序会自动生成Word格式申请表,因此申请人不必再另外下载续展登记申请表,重复填写。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的联系电话部分,建议申请人手动补增手机电话号码,以便在后续评审环节中,发现问题时及时沟通。另外,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提供最近一次批准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和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已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地区,申请人可通过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打印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

4.1.3 标签样张 申请人提供的标签样张应为最近一次在农业部审核通过,并加盖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样张复印件。

4.1.4 市场流通标签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合格的市场流通标签。真实是指提交的市场流通标签与目前市场上正在销售使用的产品标签,在文字图案内容、印刷材质等方面完全一致。合格是指市场流通标签的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号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齐全;标签内容与农业部核准标签内容完全一致,包括商标部分;市场流通标签的设计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印制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

4.1.5 含量变更 按照农业部946号和1158号公告的要求,对于公告中涉及的产品,申请人应在办理续展登记时同时提出含量变更。含量变更时,另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表、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需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原核准标签样张原件和变更后的标签样张、登记证原件。

4.2 临时登记

4.2.1 登记期限 临时登记满三年后,包含登记的一年及续展延期的两年,将不再进行续展受理,产品可申请转正式登记。

4.3 正式登记

4.3.1 资料补充 申请人在申请正式登记产品续展时,如原登记资料不能满足现行的登记资料规定时,应按照现行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在原所提交资料的基础上,补充所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

4.3.2 综合报告 申请人申请农药正式登记产品续展时,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产品综合报告。一份完整合格的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概述

(2)产品化学资料情况说明

(3)毒理学情况说明

(4)药效情况说明(仅用于加工制剂产品的原药不需要)

(5)残留情况说明

(6)环境情况说明

(7)产品监测和监督抽查情况说明

(8)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说明

4.4分装登记

4.4.1 质量检测报告 分装产品申请续展登记时,需提供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最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报告日期通常应在产品有效期截止日前的半年内。

4.4.2 分装协议或授权书 分装协议或授权书应在分装产品的有效期内同原生产企业签订,协议中必须明确说明原生产企业对分装产品(包括分装前与分装后)的质量保证和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4.4.3 标签样张 未取得农业部审核标签样张的分装产品,允许申请人在申请续展登记时,提供相应情况说明和原生产企业的标签样张复印件。

4.4.4 市场流通标签 分装农药产品的市场流通标签应与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分装企业不得随意取商标名称,不得擅自扩大产品的使用范围或防治对象。分装产品的市场流通标签上应标注分装企业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生产批准证书号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需标注分装登记证号、分装企业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分装日期。

4.4.5 登记证信息变更 当原生产企业申请登记证信息变更并被批准后,分装企业应向农药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其分装产品的相同变更申请。

5 需要重点关注的产品

5.1 农药禁限用情况

5.1.1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 目前,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共计40种,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百草枯水剂、胺苯磺隆单剂(复配制剂2017年7月1日起禁用)、甲磺隆单剂(复配制剂2017年7月1日起禁用)、三氯杀螨醇(2018年10月1日起禁用)。

5.1.2 限制使用农药情况 我国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及其禁止使用的范围,(表1)。

5.2 草甘膦

按照农业部1158号公告规定的草甘膦含量,每个梯度可登记不同的草甘膦盐。单制剂以其存在形式命名,以草甘膦表示含量及含量梯度,并且需要在登记证和标签上(包括核准标签样张与市场流通标签)同时标注其盐类的含量。复配制剂以简化通用名称命名,以存在形式表示含量。目前除草甘膦外,甲氨基阿维菌素盐类产品的登记证和标签也以此方式标注。

5.3 2,4-滴丁酯、百草枯

根据农业部2445号公告要求,自2016年9月7日起,不再受理、批准这两个产品的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以及其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仅保留原(母)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原(母)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5.4 氟虫腈

根据农业部1157号公告要求, 2009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在中国境内已撤销批准的用于其它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登记及生产批准证书,并停止销售和使用。专供出口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只能由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进行生a。

5.5 叶枯唑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为确保登记产品资料完整性和安全性,叶枯唑制剂续展时,需提供原药来源证明。另外,叶枯唑存在致畸性及其使用后代谢产品含有强致畸性物的风险隐患,续展时需提供相关结论明确的佐证材料。

5.6 磷化铝

根据农业部2445号公告要求,自2016年9月7日起,磷化铝农药产品的内、外包装均应标注高毒表示及“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项。磷化铝农药产品在续展登记前,应按照公告内容要求,及时申请标签样张的变更,以及市场流通标签的重新印制。

6 其它需要了解的问题

6.1 重新申请登记

申请人可通过金农系统的申请进度查看栏目,查询续展产品的评审结论。如产品未批准通过,申请人可按照办结意见进行相应的资料修改或补充,并点击该产品对应复审链接,重新进行网上申报。由于目前续展产品的复审提交时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系统不存在对复审产品的超时上报限制,因此建议申请人在进行重新上报前,仔细阅读评审意见,认真进行相关部分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必要时可与业务评审部门进行电话沟通。

另外,重新申请登记时需要递交全套资料,并重新缴费。

6.2 专供出口

专供出口农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加工,仅出口到境外的农药产品。目前除农业部公告明确规定允许的专供出口产品外,已不再办理专供出口的农药登记申请。专供出口农药在申请续展登记时,不需提供市场流通标签,但需要补充提供其产品生产资质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6.3 大包装农药产品

大包装(桶、袋)农药产品,在申请农药续展登记时,如不方便提供市场流通标签,可提供完整、清晰、多角度的实物照片,与申请材料一并递交。

6.4 相关佐证材料

签证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为更好地落实政务公开措施,公平、公开、公正地选拔高级会计人才,进一步规范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职称[2001]2号)精神,结合会计业务工作特点,制定**省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程序。

从20**年度起,我省辖区内(**市除外)从事会计或会计相关专业人员按本程序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材料。

一、申报程序

1、拟申报人应自行对照《**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基本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各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条件》对申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3、将同意推荐的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工龄、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的时间、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主要业绩及撰写的专业文章、论文、职称计算机考核有效证明情况等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疑义的申报人员按照要求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

(2)《**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初审登记表》1份;

(4)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

以上材料不需要装订。对于上述(1)至(3)项表格请认真如实填写,并按照表上要求签字和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未签字或盖章的无效。

(5)会计从业资格、学历、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计算机考核等有效证明材料;

(6)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本人签名,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并盖章);

(7)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的获奖情况、证明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

(8)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

(5)至(8)项除论文、论著等需要提供原件外,其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各市申报的材料,其中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证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还应有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

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上页码,并将(1)至(4)项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档案盒封面格式见附件5)。

省级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局职称办(无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或人事机构)在对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审核其手续齐备后开具委托评审函,连同申报人员公示情况说明,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一并送我厅会计处;

对外省或部属等非本省辖区内单位会计人员需要我省会计专业高评委代评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应向省人事厅职称办办妥有关委托手续后,我厅才能受理。

我厅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并报省职称办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的单位和姓名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二、评审程序

公示结束,对无疑义的申报材料转入评审阶段。

1、向省职称办报送《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批表》

2、根据申报数量和评审对象情况,在省职称办的监督下,按规定从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适量的专家组成专业评议小组和执行评审委员会。

评议小组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进行评议,形成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

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对照《条件》对评审材料和评议小组意见进行审议。对于申报者有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申报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论文雷同等评委会会议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报者应积极配合评审组织部门作出的安排,接受答辩、电话答辩或提供单位证明等。在此基础上,评审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不包括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3、评审会议结束后,将评审情况、通过评审人员花名册及电子材料报送省职称办,同时将通过评审人员的单位和姓名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三、评审结果公布及材料退回程序

1、根据省职称办公布的评审结果(以省人事厅发文为准),及时办妥各项后续工作(包括申报表盖章、办理资格证书等);

2、公告省人事厅公布结果;

签证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为加强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业务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能,优化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职责

(一)局服务窗口职责

1.负责解答群众对现行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对属于我局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群众申请;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群众应当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指导申请人补正;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2.受理群众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后,局服务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局承办科室移交纸质申请材料,及时录入并向审核环节提交受理事项电子数据信息。

3.负责经局领导书面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制证及许可证照(或许可决定书)的颁发,对经局长网上审批后返回局服务窗口的电子审批数据信息进行办结处理。

4.负责协调、处理网上审批系统各环节运行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二)局承办科室职责

1.负责解答群众对现行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

2.负责对局服务窗口受理移送的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及提供的证件、证明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审批前公示,并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按程序将纸质申请材料分别报请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审批环节提交审核数据信息。

(三)局领导职责

1.分管局领导负责签批一般行政审批事项;重要审批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复核签署意见后,由承办科室呈报局长签批。

2.局长收到局服务窗口呈报的需要通过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办结处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报表后,局长通过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审批业务处理,并将相关审批处理数据信息发送局服务窗口进行办结处理。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流程

(一)局服务窗口工作流程

1.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收齐许可事项申请所需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该事项受理要求后,应及时受理,并将申请事项的相关信息录入市网上审批系统,并通过系统即时提交局承办科室办理。

2.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将纸质申请材料和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整理好,连同受理凭证副联于1个工作日内移交局承办科室审核。

3.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局承办科室移交的许可事项书面审批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许可证照的制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4.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每天应当查看电子材料的流转信息,对已经完成书面审批和网上审批的许可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办结处理。

(二)局承办科室工作流程

1.局承办科室收到局服务窗口受理移交的许可事项上报的纸质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及提供的证件、证明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评审,及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需要进行检验、监测、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审批前公示的,应在网上审批系统内待办业务选项栏目中选中需要进行上述处理的业务,然后选择“挂起”选项进行暂停网上审批系统计算审批时间处理,每项业务的挂起时间为7个工作日,到期后应及时选择“恢复”选项,使该件业务恢复到待办件状态,以便进行下一步处理。

3.承办科室科长审核材料后,应先在纸质申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报请分管局长签批后,点击网上审批系统“经办意见”,将审核意见录入“办理意见栏”中,或在“常用意见”栏内,选择相应预设的办理意见选项后点击“确定”即可。承办科室应当及时提请局长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对本科室提交的审批业务进行网上审批。

4.需要报请局领导审批的事项,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分别报请分管局长、局长审批。需要呈报局长审批的事项,应事先报请分管局长复核签批。

5.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结束后,局承办科室将书面审批结果及时移交局服务窗口进行制证、颁发等办结处理,同时将申报的纸质材料存档。

6.局承办科室应指定专人每天查看电子材料的流转信息并及时予以处理。

(三)局领导审批工作流程

1.局领导接到局承办科室呈报的纸质申报材料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签署书面审批意见,其中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科室须负责将审核意见及分管局长签批意见同时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对应的许可事项“办理意见”栏内,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提交局长审批。

2.局长收到局承办科室提交的审批事项业务后,在3个工作日内(或委托局办公室)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对经过局领导书面审批的相关业务进行网上审批处理,并将完成审批的许可事项发送到局服务窗口进行办结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本着便民、高效的目的,以市行政审批系统平台为依托,实现窗口受理、承办科室审核、局领导审批三级相关数据信息网上流程和纸质材料审批的双轨并行,全面实现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业务的规范运作。

(一)切实提高认识

行政许可审批每一个环节是否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对许可业务进行办理,对整个审批流程的顺畅以及按时办结许可事项、提高承诺件提前办结率至关重要,事关我局绩效考核成绩和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评定的考核结果。局行政审批各承办环节的责任人,必须在网上审批系统分配的时间内完成自己的工作并及时将办理信息提交到下一个承办环节。

(二)加快办理速度

局服务窗口、各承办科室、卫生监督中心等参与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强化责任意识,加快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速度和许可审批业务的流转,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确保我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高效运行。

签证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英国签证材料:

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二、申请人学历背景: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表。个人简历。学习计划。推荐信。三、申请人工作背景:

在职单位之工作收入证明。公司领导推荐信。企业回聘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单。财务报表。四、申请人之经济担保材料:

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存单复印件。存款历史记录。五、申请人家庭背景教材:

父亲之在职收入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单。公司财务报表。公司简介。股东协议书。验资报告。母亲之在职收入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单。公司财务报表。公司简介。股东协议书。验资报告。六、辅助材料:

签证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不过,日前芝麻信用宣布,联合阿里旅行・去啊推出“信用签证”服务,这种尴尬的状况也许将会有所改变。

部分国家签证“门槛高”

很多人都有类似的经验:去一些国家旅游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办理签证,材料多、预约难、面试难成为签证办理的三大难题。从签证材料多这方面来讲,每个国家的签证材料不一样,根据所去的目的地国家和所申请的签证种类,要求申请者递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例如,申请欧洲申根签证的探亲访友证,所提交的材料就多达10种以上。有的材料,如经济担保书,还需要国外的亲友在外国有关部门开具;在职和收入证明则需要申请者工作单位出具;所有材料更是要求翻译成英文或目的地国使用的语言等等。先不说将这些材料搜集齐全至少也得花1~2月的时间,即使资料搜集齐全,也有可能会被使馆无情地“打回”。

芝麻分可办签证

芝麻信用近日推出的“信用签证”服务,到底有什么用呢?记者发现,用户使用芝麻分和芝麻信用报告就可申请新加坡和卢森堡签证,不需再提交资产证明、在职证明或者户口本等复杂资料。支付宝用户可以开通自己的芝麻信用功能,登录阿里旅行去啊网站的签证平台,查看自己的芝麻分。

芝麻信用副总经理邓一鸣告诉记者:“用芝麻信用在线申请签证时,根据每个申请人的情况,用户可以少交资产证明等资料。信用越好的申请人少交的材料越多。”

据了解,以芝麻分在700分以上申请新加坡签证为例,只需上传护照、照片、受理表三份资料就可进行在线支付。3~4天后,申请人会收到相应的电子签。

当然,与新加坡签证相比,卢森堡签证更具诱惑力,因为它是26个欧洲申根国之一。有人评价,“申根签证”是世界上十大最难办理的签证之一,不仅送签的资料特别多(各国需要的材料也不一定相同),而且如果你没房没车,拿着白本(空白护照)去申请,有85%的几率会被拒签。据卢森堡大使馆官网显示,传统模式申请卢森堡旅游签证,中国用户需要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票酒店保险付款凭证、在职证明、收入证明等10多项资料。

而现在,只要芝麻信用积分达到750分以上,用户就可通过阿里旅行办理卢森堡的“信用签证”。使用芝麻信用在线申请卢森堡签证时,根据每个申请人的情况,可少交在职证明、收入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机票酒店的付款凭证等材料。据了解,卢森堡的“信用签证”服务将于6月底在阿里旅行平台正式上线。

一旦拿到申根签证,你就可以畅通无阻地出入26个欧洲申根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瑞士、列支敦士登和马耳他。

记者还了解到,未来芝麻信用还会和英国、韩国、日本、斯里兰卡等出境游热门国家合作。

芝麻积分的争议

不过,有人欢喜有人忧,一些芝麻信用分不达标的网友纷纷质疑:“我经常买买买,为什么芝麻信用分还达不到申请卢森堡签证的750分?”“我有房钱不少,按时还款,芝麻信用分不到700分好伤心,这个信用签证服务和我没有半毛钱关系!”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芝麻积分能达到750分以上的用户确实较少,多数集中在700~750之间。而那些不经常使用支付宝的人,芝麻分大都在70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