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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调查报告

商铺调查报告

商铺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中国的损耗损失高达10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3.9%,占零售销售额的1.06%。其中最大的货品损失源自店铺窃匪,估计造成5.17亿美元,员工偷窃及诈骗令零售商损失2.03亿美元,供应商、厂商诈骗差不多1亿美元。

虽然今年前三个季度,中国零售业继续保持增长态势,然而13.6%的中国零售商却面临着不断上升的店铺盗窃事故,导致的损失占零售盗窃总金额(68亿元人民币)的47.5%。

零售研究中心总监和报告编者Joshua Bamfield教授指出:“零售商将店铺盗窃1/3的升幅归咎于经济衰退。另外,很多零售商已注意到行窃者类型以及被偷取产品类型的转变。”

调查报告赞助商保点系统公司主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范德明表示:“经济衰退为各行各业带来重大影响,当中零售业所承受的冲击特别严重。许多零售商纷纷削减开支,然而调查报告显示,防损开支的大幅缩减却带来了适得其反的后果。零售商减少驻店员工及培训开支后,若能对防损解决方案作出明智的投资,可令其防损措施事半功倍,对舒缓货品损耗带来正面的影响。”

Joshua Bamfield教授续称:“2009年的调查报告发现,受经济影响,零售商削减9亿美元(约人民币61.4亿元)的防损及保安开支,同时导致货品损耗额上升i00亿美元(约人民币682.7亿元)。由于减少盗窃是零售商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加强和改善防损措施刻不容缓。”

2009年的防损开支相等于销售额的0.31%。

全球零售货品损耗率

截至2009年6月的12个月期间,受调查的41个国家中共有38个国家录得货品损耗率上升。货品损耗(以零售销售额的百分比计算)于一年内增加5.9%,全球平均货品损耗率为1.43%。过去两年的调查均发现货品损耗下跌,与今年的数据有天壤之别。

尽管北美洲及欧洲分别占全球货品损耗率40%和38.4%,印度、摩洛哥和墨西哥却录得最高的损耗率。香港、台湾及奥地利的货品损耗率则为最低。

Joshua Bamfield教授表示:“虽然有评论家将零售盗窃视为无关痛痒的社会现象,或将其简单定义为商业的代价,但他们却忽视了零售业罪行对公众造成的危害。2009年的零售罪案令受调查的41个国家5.53亿家庭平均多付208美元(约人民币1420元)。”

虽然中国的平均货品损耗率为零售额之1.06%,若与亚太区平均1.24%比较,看来可能较低,但似损耗金额而言,则超过10亿美元(约68亿元人民币)。换句话说,零售业中各方,即制造商、零售商、员工及消费者正间接地分担着此金额费,令中国每个家庭平均多付27.58美元(约人民币188元)。

全球各市场类型的损耗

零售损耗随着不同行业、市场类型和国家而有所不同。2009年的调查报告显示,最高损耗率的零售类别为成衣、服装及时装、配饰(占1.84%),其次是化妆品、香水、美容产品、及药品(占1.77%)。

在成衣、时装类别中,最高损耗率的产品为配饰(3.85%)及时装、订造服饰(3.64%)。这些产品在所有受调查地区的损耗率均为最高(北美洲、拉丁美洲、欧洲、亚太区、中东及非洲)。此外,有别于其他地区,鞋袜于亚太区亦是在成衣、时装类别的高风险产品,损耗为1.61%。

在亚太区,最高货品损耗率变动为便利店、天然及专门食品店(占6.9%)以及化妆品、香水、保健及美容产品及药品(占6%)。而家具、纺织、地板及窗帘(占1%)和酒类及酒类外卖(占1.1%)的升幅最少,可是,没有一种业务类型的损耗率有下降的趋势。

全球零售业罪行所导致的损失

2009年的调查报告显示,全球零售业罪行所导致的损失,包括防损费用达1205亿美元(约人民币8226亿元)。此损耗包括店铺盗窃损失(40.5%)、员工偷窃损失(33.8%)、供应商的损失(5.3%)以及防损支出(20.3%)。

在损耗上升的同时,世界各地的零售商却减少保安开支。在较为成熟的市场,如北美洲及欧洲,防损开支较新兴市场为高。北美洲2009年防损开支为销售额的0.40%,较2008年减少了8.11亿美元。欧洲零售商2009年防损开支为销售额的0.29%,2008年则为0.34%。

亚太区的零售保安支出为0.17%,亦是所有受调查区域中最低的。

Bamfield教授评论道:“值得留意的是,零售商的保安系统及设施开支跌幅远远超越聘请保安人员的支出。采用多种保安形式固然是最有效的方法,但采用全面的损耗管理解决方案和严紧的防损措施亦有助提升保安人员的效率。”

在中国,防损开支为1.85亿美元(约人民币L2.6亿元人民币),占零售销售额的0.18%,仍远低于全球平均值的0.31%。

2009年商品盗窃损失高达646.1亿美元(约人民币4411亿元)。当中店铺盗窃和员工偷窃的商品价值占损耗总值72%。店铺盗窃造成的损失最大,总值488亿美元(约人民币3331亿元)。打击有可能发生的店铺盗窃对货品防损有莫大帮助。

经济衰退的影响

Bamfield教授指出:“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失业率上升会导致罪案增加,种种迹象显示现今零售犯罪案件对零售商带来的影响较过去两三年更为严重。”

Bamfield教授又表示:“部分窃匪真的面临经济困难。但有些人却因失业或就业不足而面对家庭收入减少,他们觉得需要通过盗窃来维持以往的生活质量。许多国家的金融及政治体系失败,令很多人感到迷茫,由于没有其他人可依赖,他们因而不惜犯案来换取自己的利益。”

调查发现货品损耗和盗窃在过去一年正持续增长。零售商将店铺盗窃1/3的升幅及员工偷窃逾1/5的升幅归咎于经济衰退。

Bamfield教授表示:“盗窃方式已经开始转变。店铺盗窃的可能性较员工偷窃更大,由于职位空缺不多,员工均希望保住现有工作,因此他们选择行窃的机会较少。”

盗匪通常集中偷取体积细小、易于隐藏、贵重而又有一定受欢迎程度的品牌商品,因为这些产品易于转售。高失窃风险商品包括:电子游戏、Wii、影碟、iPod、MP3播放器、衣服、化妆品、面霜、香水、酒、鲜肉,以及贵价食品。其他较多失窃的商品包括剃刀、剃须产品、手提电话及手表。

逮捕之盗匪

2009年零售商逮捕触犯店铺盗窃和员工偷窃的窃匪数目接近58075元,比去年上升50万元,这亦可能成为零售罪案上升的证据。其中,店铺窃匪占85.6%,员工窃匪占14.4%。

在亚太区,店铺窃匪之平均盗窃价值为69.27美元(约人民币473元),而员工窃匪之平均盗窃价值为376.15美元(约人民币2568元),全球平均值则为1889.02美元(约人民币12896元)。

保点系统公司防损管理方案主席Per Levin表示“经济衰退令防损任务变得更加艰巨,同时亦增加防损的重要性。2009年虽然揭发了580万宗盗窃事件,挽回价值接近60亿美元(约人民币410亿元)的商品,但防损工作仍未足够。其实零售商可采用一些快捷有效的方法来防止零售损耗。例如,28%失窃风险高的产品仍未得到保护。我们见到业界正不断新,时至今日,市面上已经出现崭新和有效的解决方案,涵盖全面的产品防损战略以至以先进的防损管理系统。集合这些全面的方案将有助保障零售商并为盈利增长做好准备。”

商铺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经济低迷笼罩在我们身边,失业首当其冲,各种连锁反应几乎涉及至每一类行业。这种反应或许还没有触及你的底线,不断传来的花言巧语已悄悄地充斥着你的脑海。当这个炸弹威胁到你的生意,或许会坚信自己能存活下来。然而那个你经常光顾的汽车零件经销商怎么消失了呢?事实是在你不经意之间,它已经离开了生意场。

那些关于商铺倒闭的消息似乎成为了你惶恐的来源,商铺倒闭的传言是否属实呢?那么这里有一份2010年的调查报告,题目为“你的生意怎么样?”此次调查结果由ASA(AUTOMOTIVE SERVICEASSOCIATION)――美国汽车服务协会归纳整理。

我们对全美众多汽修服务站的销售业绩进行了调查,2009年销售额增长与下滑的商家分为了两个阵营,增长阵营的商家中,有60%的人表示是利润的增长,59%的人认为是基础客户群的增长,51%的人用数据证明了修理订单相比往年同期都有了很大的增长。而销售额下滑的商家中,有27%的人表明利润下降,19%的人表明基础客户群有所下降,25%的人表示同期的订单相比往年有所减少,有20%的人表示这三类数据都没有变化。平均来说,截止到2010年中期,这些接受调查的商铺每月都会有超过200台汽车维修的订单量,而每张订单的价格都在200~300美元之间。

粗略统计,25%的汽修服务站在2009年的销售额达25~50万美元之间,21%的汽修服务站的销售额达50~70万美元之间。

这些积极的报告看起来确实很乐观,“经济复苏”对你的生意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当然,谁都不愿意看到任何的商业衰败。而事实是在2008-2009年,新车销售衰退了近21%。某一个同行商曾经是你最大的竞争对手,现在也许已经离开这个生意场了。而那些在倒闭的商手中买车的消费者(或者是一些专属的客户),他们的汽车仍然需要维修的服务。

另外,现在人们正在提高私家车的使用寿命,已经不是一个秘密了。根据R.L.Polk提供的2010年第二个季度的数据显示,客户汽车的使用寿命平均即将达到63.9个月,比2009调查的数据增长了近5个月。2010年中期,实际行驶在路上车辆的平均寿命为10.2年。这就表示有极大一群车主为了在汽车维修服务站省下一些费用,而继续使用已经没有安全保证的车辆。这对于一些小商铺来说确实是一个好消息。

进口商品在市场上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比例。所以从逻辑上来说,你的店面应该提供更多的进口商品。也许现在就是你利用进口商品努力在行业中争取更多自己的份额的时候了,也是针对你的供货商所缺乏的进口车零件,进行日程上的编排的最好时间。

经过调查表明:除了电子元器件之外,商家们都在二手市场供应商那里购买大部分的零件。商能从这个生意中获得一笔33%的利润,而二手市场的供应商竟能获得67%。

ASA调查中有一个惊人的数字。在2010年里,63%的职业空缺的原因为技术人员被解雇。这可能与新进技术人员的工资在25000~35000美元之间有关系。新进职员可能会对他们的工作失去动力,而在他们的技术得到提升之前离开工作岗位。商铺报告,拥有一两年技术工作经验的雇员,每年的工资平均在4.5~5.5万美元之间。所以可以推想,真正拥有技术的维修工人,还是非常缺乏的。

从这个调查中得到了一个重要的结论:突出你的专业知识和保证你的专业水平在一个很高的标准上,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家汽车商的店铺现在已经关门了,或许你挣钱的机会就来了。你必须要像曾经专业的汽车商一样去经营它。绝大部分接受调查的商铺对于2011年更好的销售额还是抱着乐观的态度的。

ASA技术部门经理Robbie Addison是这样总结这次调查的:“汽车维修和服务行业的未来是值得令人期待的。新的汽车技术日新月异,我们可以把它抓在手中。商家们要拥有解决众多雇员和客户的对策。就像2010年小型维修站策划的经济障碍赛跑一样,我相信小型维修站们为了满足现如今车主的需要,会继续投资于教育训练、工具和设备。”

商铺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为使_________公司食品零售店事业的成功,总部开发了以_________公司为标志的统一设备、部品、设备、店铺运作形式等统一的特定经营技术系统,通过不断改善和实践,_________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表示_________公司的标签、招牌、著作权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消费社会广泛认识,并由此确立了信誉。

加盟店同意总部规定的_________公司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愿意按照以下各条规定,经营由_________公司商标表示的食品零售店。总部以此为条件同意给予加盟店这种营业资格。为此,双方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

“________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食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是_________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方式、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营运有关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_________公司店铺”:_________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食品零售店。

“_________公司商标”:指称为_________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_________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

“_________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________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_________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_________公司连锁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_________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经营)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 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________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_________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在加盟店的_________公司店铺中使用_________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_________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_________公司商标。

5.事先未得总部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登记商号中出现_________公司字样。未经总部同意私自注册了此类商号则须无条件消除。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_________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________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_________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_________公司形象,损害_________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_________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工传授________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授________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_________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_________处。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_________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_________公司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4.第二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不适用。

第八条 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它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在第七条第2款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 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_________公司店(以下称追加建店)时,除以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为对象的本合同外,还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_________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_________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是总部不承认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_________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_________元。

4.前款加盟金包括_________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_________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加盟店承认________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所有的具有特定人垢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承认,_________公司商标为_________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_________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向总部支付本项教育进修所需的一切费用。

4.加盟店开业前后5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开发部官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二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周外,总部每周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项目负责人进行经营指导。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主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营运部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8.加盟店在接受总部指导期间,允许总部的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9.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用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二条 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

总部要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

第十三条 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

1.为维护_________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修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_________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委托总部指定的有此资格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增建、改建的内外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查。

3.加盟店同意新建、增建改建、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总部从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的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中招标决定。

4.为维护_________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5.为了通过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者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

6.对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7.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发票、封口纸、提货袋、标签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者处购买。

8.加盟店同意向“_________公司商业协同组合”租赁总部开发的售货机,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9.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四条 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_________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前项的各种促销费用,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3.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总部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五条 协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推荐进货渠道。

(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进销价格的设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就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瓮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3.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加盟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_________元。

2.加盟金中,_________元为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_________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地理条件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

3.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八条 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_________元的保证金。

2.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

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它任何处理。

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可以没收加盟店四分之三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加盟让撤除所有表示_________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剩余的四分之一的保证金。

6.除前项第三十三条的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表示_________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它营业象征一年,总部应归还加盟店全部保证金。

第十九条 特许金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_________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年毛利额10%金额的特许金。

2.前项“年毛利额 ”为年销售总额减去年进货额的剩余,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计金额。回扣金指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回扣金及进货对象支付加盟店的进货回扣金。

“年销售总额”指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期间,加盟店在本合同下进行营业所发生的销售额,包括现金和信用销售(信用销售无论是否已兑付)加上加盟店自家消费的商品零售额(自家消费商品零售额中不包括加盟店被盗商品零售额及腐坏商品、过期商品零售额)的合计金额。

3.根据各年度10月31日决算书及相关簿记凭证计算每年的特许金。

4.总部按每月毛利额10%的金额,于下一个月的10日前向加盟店索要每月的特许金。加盟店最迟至该月末或持现款发到总部指定的场所,或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由加盟店负担。

5.按第三十二条计算的年特许金同第四十二条每月支付的特许金的12个月总计数之间出现差额,由当事者双方核清解决。

第二十条 广告宣传分担金

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作为_________公司总体进行的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

第二十一条 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广告宣传分担金等债务时,按每超一日加付10%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二条 回扣

1.总部至每年2月的最后一天,将上一年度(11月1日-下一年10月31日)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支付给加盟店的年回扣金额通知加盟店。

2.加盟店委托总部无限期寄存前项回扣金。

3.如加盟店要求归还前项回扣金,总部须在接到归还要求日后的一个月内归还给加盟店。

4.加盟店在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的合同执行期间而终止合同时,不论任何理由都不能接受该年度的回扣金。

第二十三条 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_________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它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品的保养、维修

1.加盟店要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它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_________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查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它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备状态。

2.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总部相关警告后的5日之内仍不见改善,总部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加盟店同意,在总部认为有必要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店铺建筑、停车车场,检查店铺、设备的保养状况。

第二十五条 帐簿等的制作

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把握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传票。

(2)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2.加盟店每周向总部递交一次一周的每日营业报告书。

3.总部和总部任命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调查第一项所列的帐簿,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提供传票等文件,协助调查。

第二十六条 盘点

1.加盟店要定期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准确把握经营状况,及时报告总部。

2.如总部认为加盟店盘库存结果、检查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准确,要随时通告加盟店,并提出改正劝告。

3.如遇前项情况,总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业,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决算文本

1.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

2.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务署等官厅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时一并递交总部。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加盟店收到税务署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告后也必须将通告同时递交总部。

3.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按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之间发生不一致时,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修改决算书,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应得利益,则须作出合理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专心营业义务

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

3.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

4.营业日为周7天制,无休息日。开店时间为上午7点以前,闭店时间为下午11点以后。每天营业时间应在1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婚、丧、葬祭日及类似特别祭日可休息。

第二十九条 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同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秘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文本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

第三十条 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_________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纠纷报告义务

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诉或其它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

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_________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10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书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须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时,总部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决算书等其它文件不真实。

(3)加盟店拖欠须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它债务。

(4)加盟店拖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及总部指导的对象的债务。

(5)加盟店的其它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2)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3)受到银行的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4)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5)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它处置。

(6)加盟店向他人泄漏_________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等资料。

(7)加盟店损害了总部、_________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

(8)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它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剧烈的组织变动、企业管理层变动等情况,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9)向债权者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它刑律处罚。

(1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12)加盟店退出_________公司事业者或将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0天以上。

(13)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14)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15)法院、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16)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一年以后仍未开业。

3.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2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实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拖欠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的给加盟店的回扣金。

(2)其它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4.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1)总部申请自己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被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2)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3)总部退出_________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4)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5)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6)加盟店店铺建筑使用权丧失。

(7)法令、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三十四条 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金,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_________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

2.加盟店提前3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付清了特许金、广告分担金和其它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同时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的债务。

3.有第三十三条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的解约权。

第三十五条 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_________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在前项的场合,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_________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它设备,用品上消除_________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六条 禁止竞争

1.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________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其它_________公司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

2.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三十七条 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偿

1.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

2.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3.加盟店在本合同终上后,须及时清偿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营业的让渡和承续

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的营业及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

2.如总部认为加盟店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_________公司连锁店的运营,总部可以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

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归属加盟店,总部代行营业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总部有权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

4.遇上款情况,总部和加盟店可以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可用日本不动产研究所鉴定的让渡价格和租金作价交易,鉴定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第三十九条 名义责任

1.加盟店使用_________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

2.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追索赔偿责任时,可要求加盟店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第四十条 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它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它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

第四十一条 保证

1.加盟店为开业而从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如由总部提供保证或物质担保时,加盟店和总部必须另签债务担保合同。

2.如遇上述情况,加盟店必须向总部提供物质担保。

第四十二条 保证债务的消除

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如加盟店还负担着开业之初和此后用总部的保证或物质担保,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置设备和充作其它费用或因新建、改建而发生贷款债务时,必须即时归还贷款,解除总部的债务担保责任。

第四十三条 损害赔偿

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

2.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最近一年特许金额2倍的损失赔偿金。

3.无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规定有无解除权、解约权,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造成事实上合同不能继续时,加盟店必须向总部赔偿相当于最近一年特许金额2倍的损失赔偿金。

4.本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二年时,第二、三款的损害赔偿额,按剩余月数乘以最近一年特许金的月平均数计。

5.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合,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四十五条 连带保证人义务

连带保证人与加盟店连带承担加盟店在本合同中承担的一切财务债务。

第四十六条 付保义务

为保障_________公司连锁店事业防止万一的事故和损害,加盟店须就总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规定的险别的保金投保。

第四十七条 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

第四十八条 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要获得加盟店的充分理解。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特许方(盖章):_________ 加盟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商铺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业主们对此怒火中烧,一纸诉状将万朋商城3-5层开发商万朋京徽(下文均简称“万朋”)及其法人杜斌告上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法院判定胜诉后,终于使部分业主陆续收到了租金,但仍有很多业主没有收到租金款项。正在业主们高兴的当口,突然出现了新的债权人要求法院监督杜斌履约,否则就要拍卖其名下的万朋资产。那么业主们应该怎么办?本期《经济》对这一事件继续进行关注。

新债权人出现

2015年,业主们开始陆续万朋。《经济》记者咨询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并查阅了该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后发现,不仅有4-5层业主万朋索要租金的胜诉记录,还有业主单独要求收回所购万朋3层商铺经营权的胜诉记录,这些胜诉案例给了万朋业主很大鼓舞。众多气愤的业主还表示想同万朋解约,认为让万朋退掉业主所购商铺也不过分,因此已经有业主在2015年7月开始针对这些诉求走新一轮法律程序。

但与此同时,法院在万朋商城1层张贴出一份公告,声明由于债务纠纷问题,要对北京京徽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称“京徽消防”)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未来或将对万朋若干楼层及商铺进行估价拍卖,这个新出来的债权人和法院的告示让很多业主一下乱了阵脚。

原来,自2011年起,业主们与法人同为杜斌的万朋和京徽消防先后签订了《商铺经营权转让合约》及《租赁协议》。第一份合约约定由业主认购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28号的万朋商城3-5层商铺(以下简称“涉案商铺”)的30年经营权,每位业主均足额支付了经营权总价款。第二份协议则约定业主将其拥有经营权的商铺交由万朋代租,并由万朋支付业主租金。

然而自2014年4月起,万朋开始以各种理由拒付业主租金,虽经业主多次催告,万朋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付租金,业主虽多方奔波,事情却仍未得到解决,业主纷纷将万朋诉至法院,有的要求退掉商铺,有的要求与万朋解除《租赁协议》,将商铺腾退并返还业主,有的要求万朋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26日的租金,有的要求万朋支付延付租金的违约金。

而此时法院贴出的一纸告示,不禁让业主们担心自己的投资可能会打水漂。

此外,业主魏先生还告诉《经济》记者,此前业主找万朋解决问题时,其法人杜斌迟迟未出现,后来杜斌对业主说其在外地的产业也出了问题,一直被当地公安机关留下解决问题所以才没能现身。

这令业主们的担忧雪上加霜。

僵局还是转机?

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业主都慌了阵脚。

对此,国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树良向《经济》记者表示,在法院已查封万朋相关楼层并打算在未来估价拍卖的情况下,业主们应该尽快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不论是在诉讼保全阶段进行的查封,还是最终定案情况下进行的查封,业主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都应该亲自前往法院问询一下,看到底谁是新的债权人,到底万朋欠该债权人多少钱,以及杜斌名下到底有多少资产。

包树良分析称,在目前近百位业主与万朋纠纷未能解决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顺利完成拍卖程序,但是出现第三方债权人的情况应该引起广大业主的重视,应避免进入不断维权却无实质进展的死胡同。

“虽然业主们的诉求各有不同,但业主应该抱起团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这样才能变成更强的谈判方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包树良如是说。

法院的通告也可以视为一个机遇。“假设杜斌名下没有财产,业主们就算给万朋法人杜斌施加再大压力,也很难达到业主的意图。业主每天去杜斌办公室听万朋方面反复讲不履行的保证或声明用处也并不大”,包树良解释称,“现在既然已经有法院查封告示,上面也注明了杜斌名下的部分产业,业主们在上访维权、等待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破案之外,还可以联合起来拧成一股绳,通过法院了解或接触万朋的其他债权人,与那些债权人进行谈判或讨论拍卖万朋资产之后各方所应得的赔偿款项,以实际填补自身损失。”

对于想拿回经营权的部分业主而言,包树良认为,除了继续走法律程序之外,也应该积极加入到业主委员会中,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更快地维护自身权益。

业主应该尽快找准方向行动起来,因为若等到杜斌名下公司都资不抵债,即使业主手持再多胜诉状,结果也不会乐观。

“因为业主集体胜诉但拿不到一分钱的案例比比皆是。”包树良表示,“例如北京一家著名的灯饰城,就是在承租人进行商铺分租之后产生了法律纠纷,承租人在收取分租租金后将本该支付给出租人的钱款转作其他投资,结果由于投资巨亏无力支付租金,使得分租人被停水断电以致无法经营。虽然通过集体诉讼出租人和分租人均被法院判定胜诉,但是由于承租人已经资不抵债,确实无法进行足额赔偿,导致分租人和出租人至今未能得到合理补偿。”

万朋事件警示

万朋事件给读者一个启示:必须谨慎对待出售后立即返租的情形。类似于万朋这种出售产权或经营权,又以保证投资者回报率的方式将经营权收回的地产商不在少数。

地产商会将一个楼层分成几平方米到几十平方米不等的若干小单元出售给投资者,使其不必参与实际的租赁与经营,投资者就能获得较高的年回报率。但若想保持如此高的回报,承租人需要是很专业的经营者,甚至需要成规模才行,在市场整体较好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保证收益,如果租赁环节下游市场整体低迷,则很容易出现与万朋类似的违约纠纷。因此投资人应该倍加关注承租人的背景及经营管理公司的资质。

“投资者也不能太贪心,广告上经常有各种创富传奇,比如某人贷款购买了两个铺位,由于开发商负责租铺,某人从交款那一刻开始以租养供,几年后即可成为两个铺位的业主,在租金大于按揭款的情况下,还可以略有收入。”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如果投资者非常“贪心”,就会很容易被这种计算方式和故事所迷惑。投资期望回报是一种正常的心态,但是如果允诺的回报率太高,投资者首先就应该要多问几个为什么。

“万朋这种售卖后返租的方式,其实也是能看到租约出售影子的”,包树良介绍称,这种做法最早出现在美国,后来流行于日本等地。在1996年前后,以许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类似的投资方式开始出现在大陆楼市。当时我国房管部门对于这种销售方式还没有确切的规定,任何房子都可用这种方式出售,这让很多不法商人有机可乘,而广告上标榜的利润又让很多的投资者失去理智、盲目跟风,中了很多意在融资的开发商的圈套。

在市场红火、空置率低的时期,售后包租的楼盘的确让不少人觉得服了定心丸。但是矛盾很快出现,市场不景气导致许多包租项目的承诺日后不能兑现,不良的开发商甚至卷走了大量投资者的房款。由此,200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当年很多吃过亏的投资者现在看到变相的带租约出售的销售方式,还是会心惊胆跳。而此次万朋也是钻了市场的空子,结合万朋之前接受采访时对《经济》记者说其有一批法律顾问的表述,或许正是万朋雇佣的律师团巧妙地帮其规避了违法风险。

类似纠纷真不少

投资商铺应注意什么?

《经济》记者调查发现,类似案件在我国虽说算不上频发,但在涉及房屋租赁的案件中,这种商铺租赁纠纷案件量却又实实在在地占了很大比例。

由于商铺的租金较高,而且租赁期限一般在3年到5年,投入资金成本后的回收期长,因此除案件的标的额比较高外,产生纠纷的机率也比较大。

包树良总结称,商铺租赁纠纷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其一,近年来商铺投资较为火爆,投资者可能匆忙将商铺出租后,才发现商铺并未达到使用要求,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其二,租赁双方在合同中可能由于疏忽未对租金支付方式约定明确,致使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其三,也有可能因为除租金外,租赁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约定不明,导致合同履行后产生纠纷。

而新开发商铺出问题的情况相对较多。“很多承租人签订合同后才发现,房屋水、电、暖等附属设施不健全,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因此产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对双方来说都会产生损失,而实际上,这些问题完全可以事前避免。”包树良称。

张大伟也向《经济》记者表示,对承租人而言,事前要检查商铺的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商铺物业管理情况、投入成本的回收期合理预估等。如果在租赁前多加考虑这些,就可以帮助减少租后的纠纷。“由于个人投资者可能不具备专业技能或经验,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前最好请专业人士查验租赁房屋是否具备开展经营项目的硬件条件,并应事先约定好双方各自的责任,以便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规范合同、明确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督促合同顺利履行。

此外,张大伟认为,投资前还应该了解投资项目所在城市及区域的规划。“城市规划是各地政府对未来发展的远景描画,可能会改变未来城市在空间上的格局,也会使某些市场由此变得繁荣或冷寂。这种大背景、大环境的考量,是投资者在局部市场选择的先决性因素,否则一铺非但养活不了三代,反而会成为三代人的负担。”

同时,投资人在购买商铺时应提前做好调研,由于商铺投资主要靠租金回本赚钱,所以明确市场基本走向是必修课。“投资者应该了解所投资商铺周边类似铺面的租金历史波动情况,并应对未来租金有一个合理预判,只有这样才能相对准确地估算出商铺价值。其实在购买较大商铺前,还应预估承租行业未来的行情,以确定是否可以稳定持续地收取租金。”张大伟说。

商铺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商号 牌号 商号权

商号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主体为区别其他的商主体而采用并发展起来。我国古代对于商号一般称字号。我国历史上的商人有一定资本之后大都希望当“坐贾”,在城内开一个门面,并以其独特来历和寓意的名称作为标记,这便是字号。其中有的字号发展起来并赢得了信誉,远近闻名,成了一种比金银货物更可贵的无形而巨大的财富和资本,名曰:“金字招牌”。

商号在宋代之前,由于市井制度的原因,没有充分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之市井制度和交易的时间限制的打破,商号在宋代开始发展起来,清明上河图中商号云集的场面便是一个直观的写照。开始商人一般以自己的姓氏、名字作为商号。例如宋代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里,就有许多商号,诸如,“曹婆婆豆饼”、“李生菜小儿药铺”、“张戴花洗面药”、“丑婆婆药铺”、“唐家酒店”、“黑虎王医生”等等。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加之资本主义开始萌芽,字号(商号)不但在数量有所增加,而且在规模上不断扩大。例如明朝就有著名的“益美”字号。鸦片战争以前,我国商号主要集中在商业和手工业两个领域。至清晚期鸦片战争后,随着外国商人和投资者进入中国,加之洋务运动的兴起,中国的商号就开始遍及工业、商业、交通等各个经济领域。商号的数量更是与前不可同日而语了。商号在中国古代有发展,但未建立法律制度,亦未成为现代商号法制的历史渊源。但相关的案例倒也有。在中国,保护商号的历史比保护商标的历史要早。

一、牌号是商号而非商标

随着商号的增加,为防止商号重名,19世纪20年代中期,一些地方民间的行业公会在对自己的会员所使用的商业名称进行管理时,还订立过一些内容较为完整的商号用字管理规则。例如,道光五年(1825年),上海绮藻堂布业公所为了管理同行各个布商使用商号,特别制订“牌谱”和“牌律”。“牌谱”规定:各牌第一第二个字,或第二第三个字,不准有接连两个字相同,并不准接连两字内有音同字异,或音形相同之弊。规定布商必须进行牌号注册。“未曾注册之牌号,本公所不任保护之责。”并且牌号不得相同,“牌号开送到所后须由本所会同查明与他号已经注册者并不相同方准注册,如有与已注册者相同,新创者必须更换。”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此处牌号是商标,此乃管理商标之同业规范。 笔者认为,在这里牌号指是商号,而非商标。

第一,进行牌号注册是我国行会的主要功能之一

我国封建社会的行会,为保护本行会员的利益,加强对本行的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争,规定凡入行者须加入行会。牌号注册相当于现时之企业登记。所不同的只是登记机关的不同。《文献通考》记载:“原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卖易,与纳免行钱人争利。仰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入行费之作用,大抵有二:一是设置门槛,防止外人加入,二是为本行开展活动筹措足够的资金。例如:外国学者马士在研究中国行会制度时就提及这一方面的规定。“汉阳会馆条规:……7.商人初开店铺须缴钱二千文以取得营业许可证。同时缴纳入会费一千文。……”玛高温也写道:“……行规15:一致议定:不论店铺规模大小,凡属新设并要求加入行会者,都得向行会理事会呈递载有店名,店主或雇主姓名的名单。……”同时清末民商事调查活动,各地方的民商事习惯报告书反复提及牌号注册的情况。例如,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会馆》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凡设立商号,必先入同业公会,缴纳入会之费,或曰请牌费,或曰挂牌费,随各帮自由规定。…各视其营业状况而异。…惟钱业当设立商号时,省城须先由福禄宫公会缴纳牌费,每牌名二字,需费银五十两,否则不能设立。”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中,牌号注册的条规更是比比皆是。例如:钱店公议条规(省城)规定:“凡同行新开,前曾奉过县谕,责成值年。…今议嗣后凡欲新开,必先请至总值年处,登立新开牌名于总簿,说明店东何人,司事何人,别无胶葛,然后开张。”丝线店条规(省城)规定:“铺面作坊,嗣后新开,不拘局面大小,一体捐纳牌费。” 笔店条规(省城)规定:“新开铺户,无论西南两帮,公议捐牌费钱二十串文。”药店条规(省城)规定:“新开药店,先出牌费钱六千文入公,……倘不遵规,或钱不交清,公同拦阻,不准开张。” 米业条规(巴陵)规定:“米店凡新开者,须先至首士处报明招牌,入商会注册,又须出上会钱二串文,开研坊加钱一串文入公。”这些条规都是把牌号定性为区别商主体的标志,而非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第二,从近代公所和公文用词来看,“牌号”也指的是商号

比绮藻堂土布公所稍晚的上海《振华堂洋布公所规则》其条规规定的注册指的也是商号注册,而非商标注册。其第五则入公所十六条规定:“凡同业愿入本公所者,须自具报名单一纸,将店名、住址执事台衔同事人数详细开载,盖印送交本公所收执,并随缴银三十两,以作注册之费。

附报名单式:

今报

牌号住址

执事同事人

振华堂洋布公所台照

光绪年月 日”

可以看出牌号就是店名,即商号。再如,清末《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第二十款:“至各商每季实需簿册若干,悉任自行酎计开单,加盖牌号,交会董凭单向商会支给。”显然,商主体不可能把商标用于商业帐簿上,以代表自己。用于商业帐簿盖章的只能是商主体之商号。

另外,清末清政府所进行的民商事调查时,明确区分了牌号和商标。牌号就是指现在的商号。《直隶调查局法制科第一股调查书》第四部商事习惯调查书“商事总问题”就有“牌号和商标”一项,共设12个问题。其中第一问是:“凡店铺行栈之牌号,…若同一商业,是否在后商人所用字样,不得与前商人所用之字样相同?其虽非同一字样,而笔画声音相类似者,是否亦不得用?”再看第八问:“从前商货上所绘各种各种图画为记者,即现行《大清商律》之商标,在商律未颁以前,是否亦不得冒用他人图画为记?”显然,在清代,不管是官方还是民间,牌号都是指商主体之商号,而非其商标。

第三,至于说,“当时每家布商都有两个以上的‘牌’。如果是商号,则一般每个店铺只有一个。”以此作为反驳牌号是商标的论据,同样也是站不住脚的

我国古代一些商家,为扩大规模,就会在同一城市或其他城市开设分店,名曰“分号” 。开设分号,或与总店同名,或取他名。但都得缴纳牌费。“商号开设分号须另外缴费。”《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药店条规(省城)规定:“数店须出数牌牌费,或改字添字,各出钱三千文。”因此布商拥有两个以上的牌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我国古代商号保护的特点

1.行会条规和家法是保护商号专用的主要依据

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发展缓慢,我国古代相关的民事立法较少,相关的案例资料也是稀薄。民事活动主要由习惯法调整。商号的管理主要也由行会所把持。“中国历代法典对于近代民法典中安排事项规定极少,后者大都由习惯法支配。更可注意的是,此种法律内容上的‘分工’并非简单由社会结构所规定,而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上的‘选择’。广义上的习惯法包括民族法和行会法。”行会条规调整着国家法所不屑涉及的商事领域。商业行会行规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招牌字号的管理,且有一套很具体严格的规定,诸如:凡新开字号要向行会捐“牌费钱”,数量一般为5~10贯,少的数百文,多的(如钱店)捐银50两;在原有店铺字号的基础上更改,全改的按新开牌号纳钱,改字、减字、加字按变更字数纳钱一般不超过新牌费的半数。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长沙山货行条规规定,新开店铺“捐牌费纹银二十两入公”,“招牌添改一字者,捐纹(银)拾两”。作出这些周密规定的目的不只是为了收些“牌费钱”,更主要的是加强商铺字号的管理。正如苏州银楼业安怀公所行规规定:“兴利之道,先事隔弊。如有以低货假冒、或影射他家牌号、混蒙销售易兑者,最足污坏名誉,扰害营谋。一经查悉,轻则酌罚,重则禀官请究。”这说明行会条规对商号用字的规范和调整。

尽管在20世纪以前,中国对于商业和工业事务的关注较人们一向认为的要更加密切,它却不曾为专有的标记或发明发展出一套全面的和集中颁布的正式的法律保护。正如前文所述调整商号的任务主要行会条规来完成。此外,从古代字号的继承来看,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字号只允许一子继承主持,其余各子开店不得使用原字号。例如,同仁堂规定,各房自己开的药铺,只能用祖上家业中的一个“仁”字,于是各房的分药铺就叫了“达仁堂”、“宏仁堂”或者“怀仁堂”,而乐家老店只有“同仁堂”一个。家族内有这样的规定,行会规条也对各商事主体的商号用字进行规范,以保持商号专用,防止混淆。

2.国家保护商号的方式偏重行政和刑事手段,民事制裁欠缺

商人和生产者直接地和通过行会及类似组织竭力要应付商号冒用行为,但是如果这些全都无济于事,他们就转而求助于地方官。由地方官那里谋求的帮助并非基于指明这种仿制为非法的法律条规,而是靠恳请其“父母”官员防止不公和欺诈。而在中国古代官员处理这类案子通常使用行政和刑事手段。用刑法手段来处理民事案件,是封建法制的特点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具灵活性的。事实上民事案件予以刑法制裁,往往是意在使民事违法行为人感到威胁,在畏刑心理的驱使下,自动遵守民事规定或规则。

3.保护目的的国家性

从我国古代商号的保护案例看,商号权没有发展成一种独立的私权。国家保护商号的专用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国家对于行会旨在维护商号和商标专用的努力所予的默许和有时的公开支持,其背后的动机乃是要通过维持商人中间的秩序和减少欺骗民人情事来维护社会的和谐。”商号权也远未视为一种财产。在官方认为,假冒行为的危害在于“上误国课,下病商民。” 众商各立号记(商号)的目的在于“上供朝廷之取办,下便关津之稽查。”显然官府打击商号冒用始终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三、我国商号保护的方式

我国古代官员处理商号侵权的处罚方式主要有:

1.具结换牌即辟毁侵权人的牌匾,责令改名

汪云从案就是采取此种处罚措施。光绪年间,上海的“汪云从”烟袋很走俏,一时间上海城内挂出了数十家相同的招牌。“汪云从”的嫡系传人汪鼎通过行会向上海县衙告状,官府传讯挂牌的蒋天顺、周风池等人,认定其一干人等盗用汪氏字号,令将蒋、周二人的“汪云从”字牌当众劈毁,连同图章、仿单也予以没收。“断蒋改换招牌”,“嗣因蒋仍不改”,“将周蒋提案,当饬包探将店冒刻之招牌及仿单图章一并吊到”,“训供后,仍着将周店招牌等当堂劈毁。”“谕蒋遵照前断换牌”,“如仍含混,应予当堂销毁。”

2.立碑永禁

对于影响极为恶劣的假冒行为,官府还会出具布告,永行禁止。例如清初顺治十六年,布牙沈青臣,假冒金三阳字号,“或以字音相同,或以音同字异”的手段,“垄断居奇,私翻摹刻,以伪乱真,丑布射利”, 引起金三阳字号等苏松37家布商联名控告。江宁巡抚为此饬令苏州府立提,限三日连人解报”,苏松两府立碑告示。乾隆元年,苏州有布商黄友龙假冒字号招牌,苏州布政使奉督、抚批示,严令苏松两府查禁,再在府署前立碑公示。再如,杭州老字号张小泉,在其创办之称,就有假冒现象,传至第七代张永年时,假冒更是愈演愈烈,其时其尚幼,企业由其母掌管,其母于1890年(光绪十六年)拦轿告状,举告他人冒牌。钱塘知县出示布告“永禁冒用”,并且刻石碑于店前。1909年张永年之子孙祖昌以“云海裕日”商标,送到知县衙门,转报农商部注册。 此处也是采取立碑禁止。

3.枷号示众

对商号违规行为,除进行政制裁外,有时官府对违法者还给予刑事制裁。例如,咸丰二年(1852年)三月,发生于氏兄弟冒同仁堂之名售卖假药案。同仁堂向官府告发,巡视中城察院出具告示,严行禁止。并“将于大等枷号示众满日责惩”。

总的来说,我国古代对商号侵权行为的处理缺乏民事制裁,这主要是由于没有把商号视为一种财产权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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