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户口申请书范文第1篇
二Oxx年九月二十八日(证明单位盖章)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派出所当场出具《户口、居民身份证(件)报失单》。申报人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由户主提交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成员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予以补发。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由户内成年人口持丢失补领申请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居民户口簿》找到的,应交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户口簿遗失报告
西溪派出所:
本人(户主) ,身份证号码 ,户口地址在杭州市西湖区 ,因 年
月 日在 (地点)遗失(失窃)居民户口簿,现要求派出所给予补办,证明《户口本丢失证明》。特此报告。
户主签名:
户内16周岁以上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居民户口簿遗失户内16周岁以上人员全部签名,由户主持居民身份证、房产证原件补办;集体户口簿遗失另需加盖户口挂靠单位公章。)
一、 办理条件
本市转载自,请保留此标记居民因种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
二、 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一)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
(二)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补发的居民户口簿。
一、 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因种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
二、 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办户口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66号)精神,结合去年我市暂住人口积分落户政策实施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对积分落户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鼓励和吸引优秀暂住人口,特别是有技能的优秀暂住人口落户,同时带动广大暂住人口积极提升自身素质,从而优化我市暂住人口结构。
二、指导原则
暂住人口户口迁入管理,应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积分落户,总量调控、循序渐进,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创业、就业、生活的暂住人口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的管理,并享受住房保障、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福利。
本通知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在本市创业、就业,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境内人员。
四、落户条件
(一)基本条件
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在证件有效期内的暂住人口,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1.持证及工作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居住条件: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或有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房;
3.年龄身体: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信用记录: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市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纳税。
(二)积分申办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的暂住人口,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建立积分评估制度,总积分为200分(审核部门及评价标准见附件)。本市暂住人口累计积分不低于90分的可委托用人单位申请积分落户。每年以暂住人口总数(前一年月份暂住人口总数)的4万比1作为落户指标,落户人数超过落户指标数,则以暂住人口累计积分从高到低的原则受理落户。
1.职业资格指标:在本市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以上的;
2.担任职务指标:在现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以上职务的;
3.荣誉称号指标:取得本市级以上优秀党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优秀暂住人口、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
4.素质提升指标:取得高中以上学历的;
5.技术创新指标:在本市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科技进步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6.社会保险指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7.社会服务指标:在本市注册成为志愿者并被评为星级志愿者或参加义务献血的;
8.企业认可指标:在现用人单位被评定为年度优秀或企业认定的实际贡献情况。
(三)配偶子女随迁
符合条件落户的暂住人口办理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配偶随迁按本市现行政策办理。
五、申请材料
符合积分基本条件和申办条件规定的暂住人口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学历证明和《暂住人口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居住证明;
(三)依法纳税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现居住地、输出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和个人承担合同、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亲属房屋所有权证;
(五)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期限
暂住人口积分落户一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口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至7月。
(二)申请提出
暂住人口符合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暂住人口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并备齐相关资料,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评分。
(三)受理
申请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暂住人口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辖区公安派出所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场告之。对申请材料齐全并基本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报。
(四)审核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自接到积分落户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对初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并分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认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核查认定表中出具书面核查认定意见并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根椐认定材料进行汇总,对满90分的申请人材料由市公安局报市暂住人口积分落户工作联席会议确定允许落户人员名单。
(五)公告
各辖区公安派出所根据确定的允许落户人员名单,将其核查意见及积分情况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在申请表中签注公示结果和办理意见,交市公安局审批。
公示有异议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根据具体情况,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查证意见并反馈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在收到书面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核查。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注办理意见,交市公安局审批。对于核查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
(六)办理
市公安局在公告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准予迁入决定,并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同时告知公安派出所通知用人单位和申请人按规定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如申请人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允许其在房产所在地落户;无自有产权住房的统一在各镇(街道)暂口办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暂住人口积分落户是优化我市劳动力和人口结构,扎实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型”的现实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暂住人口积分落户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办户口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住房情况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或房屋拆迁协议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学龄前儿童及学生不需提供住房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注:复印件共需3份。
(三)面积认定标准
1、认定标准
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1)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现住房使用面积÷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数
(2)我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暂定为7平方米(不含)。即面积认定标准为: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7平方米
2、现住房使用面积的认定
(1)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认定。以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上标注的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为准。无有效证明的,以测量为准。
(2)同一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将各处住房使用面积合并计算。
(3)凡过去在拆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做过安置、由于自身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拆迁后采取货币方式安置的,以拆迁协议中注明的拆迁面积为准;拆迁后已安置住房尚未入住的,以安置面积为准。
(4)将原有公产房或私产权出售的,以出售的原有公产房或私产房面积为准。
(5)房屋面积之外的自建面积,未拆除前应视为临时面积,计入住房面积总数。
(6)下列情况不计算住房面积:
A:承租他人住房;
B: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住房;
C:居无定所。
3、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
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即现住处内共同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为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家庭人数。
(四)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
1、租金补贴计算金额:
租金补贴的构成:主要由廉租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含现住房使用面积)和面积租金补差三项因素构成。
即:月租金补贴计算金额=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人均补贴面积×使用面积租金补差
计算结果如遇有小数点,进位为整数。
(1)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
指享受低保人数,即民政部门给申请家庭核发的低保金领取证上注明的人数。
(2)人均补贴面积的计算
人均补贴面积=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
=7平方米―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
(3)使用面积租金补差的计算
使用面积租金补差=住房使用面积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使用面积租金标准
(我区使用面积租金补差暂定为5.65元/月•平方米)
则:月租金补贴计算金额=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7平方米-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5.65元/月•平方米
2、租金补贴保障金额:
廉租户月租金补贴保障最高限额暂定为150元。租金补贴计算金额不足150元/月的,租金补贴保障金额以计算金额为准,租金补贴计算金额超过150元/月的,保障金额为150元/月。
(五)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人),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将所提供证明复印件粘贴于《租金补贴申请表》上。《租金补贴申请表》为一式二份,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租金补贴申请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的审查,在《租金补贴申请表》上填写调查核实意见。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其《租金补贴申请表》及《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申请汇总表》)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在15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如有异议的,经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日内进一步核查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以下简称《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5、申请家庭自行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在收到《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6个月内,可自行选择承租适当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区房产局办理备案登记。
6、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申请家庭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到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以下简称(《租金补贴协议》),并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
7、发放租金补贴
住房租金补贴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
无住房家庭的租金补贴由房屋出租人持《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机构领取,如房屋出租人因故无法领取租金补贴而委托申请人领取,或由于申请人已提前预付房租、房屋出租人同意申请人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由申请人持房屋出租人《委托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领取。
住房困难户家庭的租金补贴,由申请家庭领取。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首先应为符合申请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无住房家庭,此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自治区、市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2、革命烈士家属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3、1—2级残疾、1—4级军残或1—4级伤残人员;
4、孤老。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除需提供与申请租金补贴相同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荣誉证明、军烈属证明或孤老、残疾等证明材料。
(三)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及租金标准
1、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
我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暂定为7平方米。
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实物配租保障人数×7平方米
实物配租保障人数:同租金补贴保障人数
2、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按政府定价程序制定并公布。
(四)实物配租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人),申请人持需提供的资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申请表》),如实填写,所提供证明复印件粘贴于《实物配租申请表》上。《实物配租申请表》为一式二份,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审查,填写意见。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实物配租申请表》及《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申请汇总表》)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家庭材料在15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经公证机关公证,现场摇号产生实物配租家庭。
根据我区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采取轮候制。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现场摇号方式产生实际配租家庭,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5、实际配租家庭进行配租
对于摇号产生的实际配租家庭,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通知单》)。
实际配租家庭在收到《实物配租通知单》3个月内,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协议》),办理租赁廉租住房的相关手续。
(五)租金减免
1、申请条件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60岁以上无经济来源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可酌情予以租金减免。
2、申请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租金减免申请表》),如实填写。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证明等情况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在10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予以批准,并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发放《租金减免通知书》,办理租金减免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取得租金减免资格的申请人发放《租金减免通知书》,申请人持《租金减免通知书》至区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租金减免相关手续。
3、为保证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租金减免的部分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廉租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廉租住房资金使用计划,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经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拨付。资金使用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四、有关规定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保障方式的一种。
2、实物配租家庭也可以放弃实物配租,选择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方式。
3、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周期或实物配租周期均为3年。3年期满后,应重新提交相关证明,重新提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申请。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3个月填报一次《廉租住房保障变更表》。
5、廉租住房租金每3个月发放一次。
6、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期间,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廉租户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审查。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同申请条件的),继续享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停发租金补贴或收回实物配租住房。
7、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将停发并收回租金补贴,或收回配租住房,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8、申请家庭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2)经区民政局审核停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9、申请家庭在享受实物配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收回其实物配租住房:
(1)配租期间,实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实物配租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2)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3)民政部门审核停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办户口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程序的条件
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3.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协议离婚程序的步骤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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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协议离婚程序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须有以下五个前提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五)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
以上几点,如果有任何一点达不成协议,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双方先就离婚的具体问题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最好先签署一个离婚协议书。
三、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结婚证;
2、户口本;
3、身份证;
4、离婚协议书;
办户口申请书范文第5篇
福建黑户落户细则: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1.国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常住户口登记依据,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①其中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先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先向拟落户地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再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②婚内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③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④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⑤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我国港、澳、台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可凭出生证明、入境证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证件和父母一方我省居民户口簿登记户口。
2.国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属华侨身份的,按省侨办、公安厅、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具有中国国籍、不属华侨身份的,按省公安厅、侨办、外办《关于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办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福建黑户落户细则: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1.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2.被依法收养或者经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
可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并依法登记收养关系。
①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在该未成年人登记常住户口前,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抚养人将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为其登记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提供便利。
②对于经动员,抚养人仍坚持自行抚养并拒绝将该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的,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抚养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同意由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暂时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处登记常住户口。经查确定为被拐人员或者属生父母私下送养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注销。
福建黑户落户细则:户口被注销1.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注销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可申请在现家庭住址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帮助其联系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现居住地户口调查有关证明材料,方便其在原籍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
3.对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且已婚嫁多年的
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并排除刑事嫌疑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依据《结婚证》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登记亲属关系。
4.在20xx年8月前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
凭监狱管理部门《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在原户口注销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可申请在现家庭住址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登记。
5.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且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直接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登记常住户口。
福建黑户落户细则:其他无户口人员1.在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
由民政部门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落户申请30天内,为符合规定的滞留人员在安置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登记落户。
2.根据现行规定及《实施意见》仍无法解决的其他无户口人员
原则上一人一册,实行申报对象定期报告、公安机关会商解决的户口待定考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