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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户口申请书范文精选

办户口申请书

办户口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企业客户申请担保需递交书面的《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和其他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2.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年检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4.外资企业需提供外资批准书、外汇管理证复印件及帐号。

5.企业经营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特殊行业需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简历证明材料。

7.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章程复印件。

9.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10.企业贷款卡及贷款卡信息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帐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对外借款、申请担保的决议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

12.经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企业前三年度会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13.企业前三年度12月份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以及最近一期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4.企业简介(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简介、业务合作伙伴及组织体系)。

15.主要经营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或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

16.提供保证反担保企业需提供1——14项的资料。

17.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抵(质)押物权证书复印件;

(2)企业董事会(国有资产管理局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文件或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声明;

(3)抵(质)押财产委托处理书。

18.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交资料同(一)

备注:

1.企业在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同时带原件,由公司核对后退回原件;

2.企业提供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3.企业提供资料中有正、副本,需同时提供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由于项目贷款提出贷款担保申请的,应同时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5.如上述资料企业不能完全提供,应由申请企业出具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7.各单位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只限于本公司内部使用,对外保密。

(三)自然人

自然人客户申请担保需递交书面的《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

5.资产证明;

办户口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为了更好的实施国家信贷政策,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特制定本检查措施: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有无户主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审查是否为非农贷款、跨区贷款

2是否为已入股社员,并持有股金证(有无股金证复印件)

3有无绿色贷款证,并审查是否超信用发放贷款

4查看其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5登陆信贷管理系统,查看其信用等级和实际是否一致

6有无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的介绍及推荐意见

7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8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9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1246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是否一致

10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二、农户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2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3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4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5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6有关信用社评级资料是否完整

7保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8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9质押人提供的资料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10审查调查报告是否合规有无未调查事项(抵质物的所有权是否进行了调查、抵质物的变现能力及价值是否进行了调查,并发表了调查意见)

115万以上的农户贷款是否执行了按季收息对于未按季收回的贷款利息是否执行了相关挂账制度是否进行利息催收对于以后收回的挂账利息是否按规定记收复利复核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12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表外入账是否正确是否视同现金管理

13贷款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对于超权限贷款是否进行了上报审批

三、自然人贷款

1是否超限额发放(30万,20**年新增)

2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对于贷款资料复印件是否进行了核对?(由核对人注明的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3贷款主体资格是否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有无60岁以上无经济能力人的贷款人或担保人

4是否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5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6贷后管理是否到位(进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贷后调查,有无首次跟踪贷后调查,有五级分类认定表及工作底稿)

7贷后检查的内容是否包括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动情况

8每次检查是否有文字报告或记录

9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10贷款合同是否完整(68号文件)

合同是否采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相关条款是否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客户部门是否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检查借款合的笔迹和印迹等)

11抵押、质押是否合规抵押、质押物权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和保管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

12贷款的主体是否合适有无借名、冒名贷款

13对于及将到期的贷款是否发出了到期贷款通知书

14贷款利利率应用是否正确?对于按季收息贷款未按时收回的是否进行了催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未按时付息等到其异常情况是否作了贷后检查分析

15对于大额自然人贷款,有无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16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

17贷款展期是否合规(展期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展期贷款申请书抵、质押人是否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有无展期调查报告与贷款人、担保人是否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书》

四、农户联保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联保协议、联保贷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家庭收入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2通过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收入证明,计算年均收入,确认该成员的最高贷款额度,看是否存在超信用发放贷款

3是否根据单个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实际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核定其信用额度联保小组的贷款额是否超过各成员的信用额之和的50%

4检查各联保户成员有无不良记录联保小组是否为直系亲属是否在5户以上是否单独立户有无固定住所有无本地户口最高贷款期限是否超过3年

5农户联保贷款是否实行按季收息有无贷款台账

6对种养专业户、多种经营户的联保贷款,每季度是否有一份贷后检查报告

五、企业贷款

1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实并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

有无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营证件。相关复印件是否经有关信贷调查人员核实

有无客户的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有无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有无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有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有无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有无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有无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有无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有无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有无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指的是贷款申报时)

有无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有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必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无客户的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有无保证人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担保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无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有无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有无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2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3有无首次跟踪检查表首次跟踪检查表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15日)作出

4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检查借款人各项资料的相关性和一致性,判断其真实程度

6检查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具备担保能力

7检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8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对于需报备的贷款是否进行了报备

9检查《保证合同》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10检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最高可贷额是否在规定的折扣比例内,抵押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物有无《担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担保物;

11抽查贷后检查报告及记录,测试贷后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预警信息;

检查是否对借款人因改组、改制造成贷款变化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落实;

检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实,展期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借新还旧”是否符合区联社的条件和标准,有无自定标准情况。

12检查贷前报告和记录

①检查调查报告质量,包括了解信贷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报告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内容充足、条理清晰、观点鲜明、结论准确;

②了解贷前调查报告是否实地考察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③了解信贷人员是否对借款人资产、负债及投入资本进行实质性审查。

13检查贷款的审贷分离情况。有无初审、复审人员签字,对贷款风险是否进行了复测并提出明确意见;

14贷后检查是否到位有无定期的贷后检查报告

15对于出现逾期、欠息、信用等级降级或按五级分类贷款形态降级等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客户经理、信贷员是否在当期及时进行了跟踪检查

五、不良贷款的检查

1检查新增不良贷款贷款资料的有无缺失

2检查新增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情况。

3有无《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或《项目贷款检查表》

4在不良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时是否在当期作了跟踪检查并发出风险预警报告

5检查其贷后检查报告及贷后检查提供的资料,看有无风险预警情况贷后检查人是否发现了风险预警信号是否填制了《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

6对于成为不良贷款前发现填制的风险预警信号是否采取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有无信贷管理部门填制的《贷后管理检查表(按单位)》

8有无到期贷款通知书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9有无新的催收措施措施的落实情况

10借款人有无异议原贷款手续上有无漏洞

11看以前有不良记录

12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六、贷款总的方面

1是否建立贷款台账

2是否按要求划分并如实反映贷款形态

3查有无化整为零贷款有无一户多贷情况

4计算分析不良贷款占比、新增不良贷款占比,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较多,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的信用社加大抽查量,分析不良原因(并作出合适评价、建议)

5检查有无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现象(联保贷款除外)

6对大企业、大项目是否建立了贷款专管员制度

7对去年的不良贷款是否进行了对账(到期贷款催收书、贷款人签字的贷后检查表也算对账),其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进行了法律诉讼的除外)

8借款凭证的借款日期是否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是否一致?

9检查贷后管理。有无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展期协议书、贷款展期申请书、客户财务报表(月季)、贷后检查报告、经办信贷员的日常贷后检查记录、处分抵押物通知书、贷款呆滞、呆账认定表、有价单证止付、查询书等资料

办户口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必须符合如下安全条件:

(一)相邻销售场所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

(二)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或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三)销售场所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加油站、煤气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设施。

(四)销售场所储存的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5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五)销售场所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如严禁烟火、注意安全等。

(六)销售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二、申办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的程序

(一)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由安监局负责颁发和管理。

(二)申办的单位和个人需从安监局领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持本户口或身份证到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察素齐镇到建设规划局签署)。

(三)征得村委会、乡镇政府(或建设规划局)的同意,并经安监局审查合格后,予以颁发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

(四)工商局见到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颁发临时《营业执照》。

三、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买卖烟花爆竹行为。

(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工商局负责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市场的管理,并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罚没的烟花爆竹,由安监局和公安局统一依法进行处理。

(五)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市场的规划布点、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察素齐镇由建设规划局负责)。

四、其它

办户口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一、“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专项贷款的发放对象

“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专项贷款发放的对象为纳入“牧民定居计划”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住房农牧户,包括不符合农村信用社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建卡贫困户、低保户等,发放对象为有一定的经济偿还能力、财政建房补助已经到户、自有资金已达到一定比例、已取得相应的建房批准手续并且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基本条件、自愿申请贷款的农牧户。

二、“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专项贷款的贷款方式、期限、利率和贷款金额

(一)贷款方式:此次发放的牧民定居计划专项贷款全部采用财政担保基金担保方式发放。专项贷款办理截至时间为底。

(二)贷款期限:牧民定居计划专项贷款期限最高为3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农(牧)民承担年利率1.5%(月利率1.25‰)的利息,剩余部分利息由县财政全额贴息。

(四)贷款金额:根据州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工作会议精神,新建户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改建户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对已享受灾后农房重建委托贷款的农(牧)户,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政策”的原则,采取差额发放贷款的方式办理,即新建户贷款在1万元内发放(含1万元),改建户贷款在0.5万元内发放(含0.5万元)。

三、“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专项贷款的操作流程

(一)贷款申请:新建(改建)农牧户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据实填写《农(牧)户新建(改建)住房贷款申请表》(详见附件一),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牧民定居办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

(二)贷款调查:农村信用社收到农(牧)户递交的《农(牧)户新建(改建)住房贷款申请表》后,应审查农(牧)户借款资格,与县牧民定居办提交给农村信用社的《“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担保基金担保贷款重建(改建)住房户花名册》(详见附件二)进行核对,核实借款农(牧)户是否属已纳入“牧民定居行动计划”重建(改建)户,是否属州、县财政担保基金担保对象。如发生借款人花名册与家庭户主不一致或借款人(户主)年龄超龄等情况,经办信用社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并与农户会商确认后,对借款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户主或借款人名单由乡镇政府事后统一报县牧民定居办和县财政局予以更正。

(三)贷款发放:为简化手续,提高担保贷款工作效率,经商定,由县信用联社与县财政局统一签订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专项贷款担保协议。符合牧民定居贷款条件的农(牧)户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贷款证以及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牧民定居办审核通过的借款申请书与当地经办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支取手续。

(四)贷款的回收: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牧民定居专项贷款的风险管理,督促借款人按用途使用借款,及时催收到期贷款,各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会”要加大信用宣传力度,全力支持配合信用社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由于农村信用社在牧民定居专项贷款发放前已经向农(牧)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因此,在发放牧民定居专项贷款时,收回原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五)不良贷款处置:对因各种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在积极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等措施进行追收的同时,各信用社要将不良贷款名单抄送担保单位,由担保单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专项贷款的管理

(一)各农村信用社在发放“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专项贷款时,须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右上角加盖“牧民定居专项贷款”戳记,信贷档案应按户逐笔单独管理;应建立牧民定居专项贷款台账,在发放贷款后须逐笔序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应做好牧民定居专项贷款的监测、统计和上报工作,及时反映辖区内牧民定居专项贷款资金的运行情况;

(二)牧民定居专项贷款贷后检查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形成的不良贷款管理按照《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贷款风险分类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办户口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二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们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本规定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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