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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作措施

拆迁工作措施

拆迁工作措施范文第1篇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拆除施工安全责任

1、成立安全责任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做好拆除施工安全是确保土地整治战役式推进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是为我乡加快发展提供保障服务的重要内容。各村、各施工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拆迁施工安全责任制。各村、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拆迁施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拆迁施工一线指挥者为直接责任人,明确拆除施工安全责任主体,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将拆迁施工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拆迁点。各村、各施工拆除单位要成立拆迁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充分认识抓好拆迁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安全。

二、明确措施,切实加强拆除施工安全监管

1、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各村、各施工拆除单位在拆迁施工中要精心组织,科学操作,不安全不进行拆除施工,施工必须确保安全。

2、全面了解拆迁施工的具体情况,根据拆迁施工进度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拆除施工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3、进一步提高现场施工拆迁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对拆除施工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做好安全防范,严防事故发生。

4、涉及毗邻人行通道、建筑物及电力、通信、供水等管线,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与相关产权单位的沟通和协调,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设置可靠的围挡,确保安全。

5、在进行拆迁、搬迁、拆除施工期间,要安排专职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检查工作,有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禁止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野蛮作业。属于较大面积或难度较大的拆迁施工,必须有领导组主要负责人指派专人在现场指导,进行机械拆除。

6、加强拆除后续安全管理工作。各村、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拆除后、重建和绿化前的地段安全检查,在危险地段要设立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围挡。对部分拆除的建筑物,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拆除后剩余建筑物逐一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确保安全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并依法妥善做好相关工作。

7、在拆迁施工施工过程中,如出现火灾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等事故,应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拆迁工作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旧房;拆迁;管理;安全;措施

当今我国城市进行建设的重点,尤其是大中城市,从原来的单一对新区进行开发,发展到在新区进行开发的同时,危房、旧房同步进行的趋势,同时,为了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一些旧的房屋也需要进行拆除。拆除工作作为城市建设的重中之重,需要专门的管理理念与安全措施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与制定。近年来,拆除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由于管理理念与安全措施的落实没有到位,只追求拆迁工作的效率与速度,而忽视了旧房管理与安全措施的落实,为了进一步完善旧房拆迁过程中的管理手段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应根据拆迁工程的技术特点,制定有效的拆迁方案,严格按照施工的工程步骤,做到管理与安全防范的双落实,进而保证旧房拆迁中的旧房管理与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1 旧房拆除的特点

1.1 旧房拆除大体上由机械拆除与人工拆除来完成。在通常的状况下,由于机械拆除的破坏性较强,所以拆除手段一般会选择人工来进行,目的是能够对旧房的经济价值进行有效利用。

1.2 旧房的多样性。从建造的时间上来讲,有长有短;从房屋的高度来讲,也有小高层、多层、平房;从建筑结构来讲,有框架、砖混、砖木、木结构等多种建筑结构。

1.3 地点分散。 需要拆除的房屋的地点并不可能集中在统一地点与区域,所以所需拆迁的旧房具有地点分散的特点。

1.4 临时观念强。旧房拆迁的时间多数情况在一到两个月之间,甚至有需要在几天内进行拆迁完毕,因而施工的临时观念比较强。

1.5 拆迁专业知识欠缺、流动性强。在旧房拆除过程中,进行拆迁工作的大多数都是农民工,对拆迁方面专业知识缺乏了解或者根本就不了解,且工作流动性比较大,今天干完了明天走人了。

2 旧房拆除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2.1 对旧房结构特点的不了解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年久失修的旧房在进行拆除时一定要注意房屋的结构特点,旧房很容易因为老化问题而产生动一而影响十的连锁反应。有的砖混结构旧房,由于建筑材料的老化问题容易发生断裂倒塌的危险,势必会造成施工人员的伤亡。

2.2 在对临街房屋进行拆除的过程中,产生的碎砖很容易对过往行人造成安全危害。

2.3 房屋拆除过程中掉落的砖块非常容易掉落

由于电线、电视、电话网线没有及时迁移,拆房时砖块坠落砸断电线,造成电线短路,危及生命财产。

2.4 作业违规,穿拖鞋,不戴安全帽。

2.5 作业工人工作流动性比较大,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3 安全管理措施

3.1 加强组织,专人负责。由于旧房的拆除工地多而且工作量繁重,多数承包拆除旧房的工人不专业而且不规范,所以安全方面会存在很大的隐患。这就要求成立一个安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由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并且要不定期的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拆除范围内出现的纠纷,例如:停水、停电、优先电视、电话、宽带线路的迁移等应该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以解决纠纷。

3.2 操作程序的制订,加强工人安全知识教育。房屋拆除的危险性和特殊性是和一般的建筑施工不能等同的,而且不同的工地其危险程度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工人熟悉正确的操作规程,并且按照正确的规程执行拆除工作,只有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教育,熟练掌握其中的要领和规程,才能实现安全生产,减少不安全生产带来的隐患和损失。

3.3 实行旧房拆除招投标,对拆迁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行提高。招投标过程中要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考察:①要具有进行施工的资质;②对拆迁工人都需有安全保险;③承包工程后不可以对外进行转包。

3.4 签订职责分明,内容完整的合同。中标后的投标人,需要就拆除事项中的一些规定细节问题与拆迁事务所签订拆除合同,合同中除对一些具体实施细节进行规定外,需对安全方面条款进行细致的规定,并根据拆迁面积要求中标人缴纳相应的押金,并明确说明,若发生伤亡事故,将对投标人押金进行没收处理。

3.5 及时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具体的检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工人是否了解和掌握了操作规程,并且遵守;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以及安全是否会因为拆除工作而受到影响;各种电线以及线路的改动是否影响到附近的居民;搭建的安全网和脚手架一定要符合规定要求的高度,对于工人的临时住所,以及用电、用水、用餐,甚至是生活垃圾应有严格的管理。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或者对其他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等因素,应该及时消除隐患和纠纷,保证拆除房屋工作的顺畅。

4 安全技术措施

在进行拆除工作之前,要对所拆除的旧房屋的强度加以细致的调查,进而指导精细的旧房拆除方案,在得到审判后,需要进行安全方面的规划与布置,在拆除中要做到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则,以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开始施工之前应该熟知施工场所内的各种管道,应首先切断或者迁移高压线、电缆和水管。并且对被铲除的建筑物的整体情况有一个全面的掌握,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这样才能够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于被拆除的建筑物,要有顺序的安装步骤自上而下进行拆除,绝对禁止掏挖和强行推倒以及同时在数楼层间一同拆除的工作方式。保证工人的工作安全,高处作业应该注意脚手架支撑的稳固,对于已经拆除的地方应注意是否有倒塌的危险,最后应该注意的是在全部承重结构都拆除之后再对梁支柱进行拆除,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超载而发生的倒塌。对于以及拆除掉的材料,应该及时运走,不可随意堆放。

对旧房进行拆除过程中,一般不需进行推到的作业方法,除非在遇到特殊施工困难才采取推到的手段进行施工,但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墙的厚度不大于两块半砖的情况下,不允许进行掏挖作业对墙根深度的砍切时不可以超过墙体厚度的三分之一;为保证墙壁不倒向挖掘方向,在进行挖掘工作前,要固定住墙体,在对建筑物进行推到作业之前,需要向现场工人发出信号,等到全体工作人员安全撤离后,才可以进行施工操作。

在对石棉瓦与轻结构屋面进行拆除施工时,严格杜绝工作人员直接踩踏在石棉瓦与轻结构屋面上,必须要要移动板梯,板梯上方要进行挂牢,以免留下安全隐患。

城市旧房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社会的经济发展与进步。而旧房拆迁中的安全问题又是城市拆迁工作管理中的重音环节,关乎着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可见,旧房拆迁中的管理与安全问题对城市拆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达。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问题探讨[OL].

[2]常青。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中的技术难题与对策研究[J]. 中国房地产, 2005(2)。

拆迁工作措施范文第3篇

首先,就事论事,《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关于“房屋”的保护,并不是保护房屋本身,而是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保护房屋与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有质的区别。如果法律保护房屋,这个房屋就不能拆除,包括它的所有人也不能拆除这个房屋。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而言,只有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对象的建筑物等极少数房屋,受法律保护不能拆除。而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则根据不同事项有不同的保护方法。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是对房屋所有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房屋的租赁、抵押登记和交易变更登记,是对房屋所有人权利变更和房屋所有人变更的确认和保护。而房屋拆迁是通过评估补偿和提供安置措施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是基于房屋拆迁实际的一种特殊保护形式。至于《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为防止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擅入民宅非法搜查而立,保护的是住宅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是第一要务,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要发展就避免不了新建建设项目,新建建设项目就避免不了房屋拆迁,不能因为个别地方在房屋拆迁中存在违法拆迁、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事情而“因噎废食”。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以人为本,为人服务,为了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就决定了工厂、学校、医院、商店、住宅等建设项目需要建在有人生活而不是荒无人烟的地方,城市和村镇在建设和改造的过程中也不能只建新房而不拆除旧房,铁路、公路也不能为了避开房屋拆迁而弯来弯去。一句话,该拆的,还得拆。叫停房屋拆迁,不利于经济建设,不利于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无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第三,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关健在于房屋拆迁是否依法进行,职能部门是否监管有力,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理,安置措施是否及时落实,建设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法律救济是否渠道畅通。只有严格而又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依法而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安全而又到位的拆迁和建设资金,畅通而又公正的法律救济渠道,才能从根本上达到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才能在经济建设和被拆迁人权益保护两个方面取得双赢效果。依法

目前,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比较严重的违法拆迁问题,如个别地区至今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导致一个项目一个价,甚至拆迁人定价;个别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甚至规划红线尚未划出、用地手续尚未批准,即行违法拆迁;有的在拆迁补偿资金不足,安置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匆匆拆迁,结果不仅拆迁中途停止,已拆户长期在外过渡,建设项目也难以按时开工建设;有的地方实行评估公司总额承包,评估公司则降弄虚作假,降低补偿费用,减少安置面积,通过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来增加自己的赢利,等等。

在房屋拆迁中,相对拆迁人而言,被拆迁人处于弱势,是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群体。下面,就房屋拆迁中如何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谈几点个人意见。

一、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1、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有关规章制度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有关规章制度,是以拆迁法规为依据,在拆迁管理、服务管理、补偿安置、争议调处、监督检查等方面,通过制定具体的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依法、公正、规范、有序的房屋拆迁秩序,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公告拆迁,接受监督。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必须将拆迁人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发证机关名称和文号、拆迁范围和四至、拆迁期限和搬迁期限、拆迁登记事项和诉权等内容,依法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被拆迁人认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认为需要停止拆迁行为的,可以作出暂停拆迁的决定。

加强监管,维护秩序。首先,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违法拆迁、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对无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超拆迁范围拆迁、超拆迁期限拆迁、自行评估、克扣补偿款和安置面积、拖延补偿款、超期限安置等违法行为,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其次,加强对被拆迁人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乘拆迁之机满天要价、敲竹杠的,也应及时制止,依法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加强对拆迁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无证服务、有证乱服务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要建立健康

、有序的拆迁服务市场。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房屋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等工作,不断提高房屋拆迁服务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技能,保证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公正和拆迁服务工作的质量。第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对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该管理的不管理、该查处的不查处、不该管的乱管等行政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房屋拆迁正常秩序。

二、依法拆迁,规范服务

1、拆迁人依法进行房屋拆迁活动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健因素。

持证拆迁。持证拆迁的“证”,即房屋拆迁许可证。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应持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拆迁方案等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按证拆迁。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进行拆迁,不得超过批准的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违法拆迁。确实需要调整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持相应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重新房屋拆迁公告。

2、规范的拆迁服务行为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

持证服务,“动”“评”分离。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房屋拆迁服务资质,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房屋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资格。未取得房屋拆迁服务资质、上岗证的单位、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同时,应实行拆迁服务“动迁与评估相分离”,动迁工作由具有动迁服务资质的拆迁服务单位实施,评估工作由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拆迁服务单位从事,各负其责。动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动迁工作,对拆迁人负责;评估单位居中服务,如实评估,对法律负责,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由同一家拆迁服务单位同时进行动迁服务和价格评估工作。

中介服务,依法收费。拆迁评估是拆迁补偿的依据。为保证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公正性,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得自行评估,拆迁主管部门也不得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此外,动迁单位和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拆迁人收取动迁服务费和评估费,要坚决杜绝拆迁费用总包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承包。拆迁服务单位与被拆迁人分同一块蛋糕,吃亏的只能是被拆迁人。

三、标准合理,措施到位

1、符合当地经济状况实际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房屋拆迁中最核心的问题,不仅关系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也会对当地的经济建设产生直接影响。偏低的补偿安置标准,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拆迁难;偏高的补偿安置标准,损害拆迁人的利益,影响招商引资,影响社会发展。

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符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实际。衡量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这有一条,“补偿费用与安置成本基本平衡”,即被拆迁人得到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能够支付同等级同面积安置房的购(建)房款;被拆迁人得到的临时过渡费,能够租得起一定面积的房屋。

2、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各项措施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健所在。

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准备齐全拆迁所需资金,按拆迁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地面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等拆迁补偿费用。

同时,拆迁人还应向被拆迁人提供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具体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价格结算。需要拆迁人购买商品房或者建造成套住宅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准备充足的购(建)房资金,及时购买或者建造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的成套住宅,按时交付给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按拆迁协议约定支付货币安置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宅基地安置的,拆迁人应协助被征地村办理农居点建设用地有关报批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地方把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当作仅仅是拆迁人的责任,似乎与政府无关,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建设项目不仅给投资人带来利润,也给当地带来长期的税收和就业机会,带来当地经济的发展。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拆迁安置工作,给被拆迁人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如一些地方向被拆迁人提供低价商品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对原住房面积较小的被拆迁人实行保底安置政策,对经济特困户由政府给予资金资助,建造农村多层公寓或者提供规划农居点安置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被拆迁人等,缩小了被拆迁人补偿收入与安置支出之间的差距,变“入不敷出”为“基本平衡”。既不加重拆迁人的经济负担,也解决了被拆迁人的安置问题,缓解了拆迁难的矛盾。

四、依法裁决,司法救济

1、依法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是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有争议,在所难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裁决,是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也是拆迁双方的正当权利。

裁决工作的目的是保护合法,纠正违法,解决争议。因此,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拆迁争议裁决申请后,应查明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中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拆迁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资料,核实证据。对合法的主张,应予支持,不合法的主张不予支持。做到依法、公正,适用法律平等,以法服人,以理服人。

调解无效,拆迁主管部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作出裁决决定并送达争议各方,不得拖延不办。裁决后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行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证据保全手续和拆迁补偿安置款提存手续,拆迁人必须依法向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不能因强制执行而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拆迁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

1、被拆迁人认为拆迁主管部门或者拆迁人有下述违法行为的,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2)认为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拆迁行为不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可向该拆迁主管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

(3)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违法裁决,或者对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4)认为拆迁人有违法拆迁行为的,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人民法院。

2、拆迁人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行政不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3、拆迁双方发生拆迁争议的,可以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

4、对于已经超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事项,可以通

过渠道,向政府和拆迁主管部门反映。

3、加强拆迁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是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申请后,应依据国家《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具体规定,及时作出判决。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先予执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定,履行执行职能。

法律是保护合法、制裁违法的双刃剑。放弃这把双刃剑,就会出现一些极端情况,一是个别拆迁人仗势欺人,非法拆迁,自己搞强制拆迁;二是个别被拆迁人有持无恐,满天要价,达不到私欲就拒绝评估、拒绝签约、拒绝搬迁;三是社会不良势力介入拆迁,以非法手段进行拆迁。而上述任何一种极端的出现,都是有悖于“依法治国”方略,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危害社会稳定的。

拆迁工作措施范文第4篇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新建项目拆迁工作:

1、复建房用地不落实、复建房总平面和单体平面图纸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

2、已拆迁片区的居民过渡期超过原定协议或规定过渡期限的;

3、用于复建房建设的资金在开户银行存入的金额,多层住宅低于60%,高层住宅低于40%的;

4、拆迁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工程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批准的;

三、委托拆迁项目,复建房资金必须全部落实。复建房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必须落实房源,并在委托拆迁协议中明确法律责任和制约措施。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拆迁,毛地出让的,受让方必须落实补偿安置费用;净地出让的,受让方必须在交纳出让金总额的70%后,方能动迁。

五、市拆迁办、市公安局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户口冻结手续。土地、房管、城建、工商等部门要配合公安、拆迁部门停止办理冻结期间的户口迁入、分户、建筑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及房屋买卖、租赁、抵押、使用权交换等手续。

六、列入市政府当年社会经济发展奋斗目标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由市拆迁办专题报告市政府另行审批。

七、各拆迁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拆迁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的,按违反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逐年提高拆迁居民的一次性定居率。今年,凡能一次性定居的,对一次性定居房建设,市政府将给予市属权限范围内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积极采取措施,加速解决已拆迁居民的安置。

1、因国家建设需要已拆迁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原协议保证居民按期进住;

2、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要集中精力,集中人力,在今年九月底前帮助各区和有关拆迁单位落实复建房建设用地,审定复建设房规划方案;

3、市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复建房建设。凡因复建房建设需要贷款的,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在确保正常支付的情况下,要优先安排。各拆迁、建设单位现有的建设资金,要首先用于复建房建设;

4、已竣工的复建房,各建设单位要抓紧完善配套设施,供电、供水、供气、房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使在外过渡的居民尽早进住。各区政府要对过渡居民户作一排队,超过渡期时间越长的,越要优先安置。

拆迁工作措施范文第5篇

目标:依法拆迁、和谐拆迁、阳光拆迁,全面完成拆迁任务,为我县城市建设当好开路先锋。

口号:依法拆迁促发展,勇做“突破”急先锋。

具体措施是:

一、随时完成工业项目拆迁任务

招商引资是实施“突破xx”战略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将招商引资工作落到实处,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拆迁,我们将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不惜任何代价,不提任何要求,不开任何盘子,抽调专业人员,随时随地进入状态,提前完成拆迁任务,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按时完成城区道路拆迁任务

城市道路建设是美化xx、优化xx的关键所在,也是“突破xx”、发展xx的形象所在。对今年需拓宽延伸的几条城区道路拆迁,我办将抽调精兵强将,以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在年底前完成所有道路拆迁任务,为精美宜居的xx城市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三、及时完成净地出让地块拆迁任务

我县年净地出让的拆迁地块至今没有拆迁完毕,严重影响城市建设,严重影响xx对外形象,严重影响招商引资进度,制约了我县经济发展。为此,我办将集中力量、集中人员、集中精力,调动一切有利因素,细化措施,打好净地拆迁攻坚战,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区净地拆迁任务。

四、严格履行裁决和强拆程序,确保各地块拆迁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