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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贷员;信息不对称;关系贷款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金融市场贷款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的发展,目前,虽然国家为了缓解农村贷款难题出台了许多措施,但收到的效果有限。无论金融制度如何创新,我们都无法忽视信贷员在农村信贷市场上的作用。2008年暑期,我们通过对湖北某传统农业县贷款农户作了调查,调查发现,长期扎根农村的信用社在这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其信贷员凸显出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从信贷员的角度出发,以关系借贷为突破点,为化解信贷难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二、信息不对称下农村借贷市场的经济学分析
信息不对称是不同行为人之间发生契约关系时信息占有的不同而表现出的不对称,就具体到农村金融市场的借贷双方来说表现为:
1.农村经济主体数量多,规模小,地域分散且运作不规范,按照标准风险控制程序运行的大银行分支机构很难在贷前通过严格的贷前调查判别贷款人的风险程度,而且贷后很难通过严格的监督保证贷款的收回,加上农民很难提供足额的抵押,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理性反映是减少或拒绝发放贷款。
2.按照商业运行的金融机构的标准来发放贷款要求农户提供一定数额的抵押物品,对于不能提供抵押的“信用低”的农户则收取较高的利息来弥补贷款发放的风险,对真正需要贷款的有能力偿还的农户可能因为利息高而放弃贷款,而那些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农户则可能获得贷款从而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考虑到这些因素,金融机构只能配额发放稀缺的金融资源。
三、破解农村贷款难的新视角--“关系贷款”
1.根据青木昌彦的定义,关系型融资是指银行为了能够在未来获得租金,而在一系列难以合约化的状态下提供额外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关系型贷款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是难以量化和传递的“软信息”,这类信息具有强烈的人格化特征,是银行通过与企业长期密切的业务合作所积累的关于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专有知识。青木昌彦将这类知识称为意会知识,即基于直觉和经验而难以数据化的知识,这一类知识对借贷双方来说可能很明确,但对外部人来说则难以表达清楚。基础借贷双方的了解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内生交易费用有着很大的作用,因此,关系型贷款有助于缓解农村融资中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失效问题。而信贷员正好在农户与信用社之间起到了信息桥梁作用。
2.信贷员在关系贷款中体现的优势
(1)软信息的获取
农户一般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靠亲情、道德、网络、文化和村庄信任来维系(蒋永穆等2006),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及生产特点,农村社会的封闭性特征较为明显,各种各样的社群,如家庭、氏族、邻里、村落构成了农民的“社会圈子”。在这些熟悉的社会圈子中,大家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互动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关系,每个人的私人信息都成了具有高度共享性和流通性的共同知识。目前在农村地区的信贷员大都是本地人,扎根农村几十年,只要接触到农户社会圈子里的任何一层都能间接获取农户的信息,如农户在当地的口碑,信用,经营能力,家庭收入情况等,这些软信息的获取正是信用社在农村开展业务的一个比较优势。
(2)贷款发放后的监督制约机制
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后由于地域上的便利性,能及时了解到贷款人的资金用途和经营情况,在贷款人出现违约风险时能够通过农户关系圈子的各层关系对其施加影响。金融机构对违约农户也可采取严厉措施如对其采取禁止性贷款,取消其信用资格评定,基于多次博弈考虑的农户会衡量成本和损益,最终影响到其还款决定。
(3)“面子成本”的约束
在中国传统小农金融需求及其信贷安排的过程中存在着轻不言债的思想(王芳,2005),欠钱不还更会遭到“圈内人”的非议。大多数农户由于现今的户籍管理制度,流动的可能性非常小,对违约后长期面临的信用以及面子成本是其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信贷人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公布农户的还款信息,对其形成道德上的制约。
(4)低交易成本优势
信贷人员基于对农户多年的了解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逐渐培养一批信用等级好的优质客户,对贷款的利率可以采取灵活的定价方式,农户凭借贷款证可以随时提取一定额度内的贷款,手续方便快捷。克服了贷款中的“寻租”“人情费用”,农户和信用社的关系也进一步拉近。
四、实证调查说明
本文通过2008暑期对湖北省枣阳市平林镇进行了实地调查,该镇地处鄂西南,有人口8万,以农业为主,我们在当地一位信贷员的陪同下对其所管辖三个村贷过款的农户进行问卷访谈,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0份,有效率91%。100份问卷中,有48%是农业贷款,20%的加工业贷款,17%为商业贷款,还有一小部分从事其他行业贷款,可见抽查的样本来源比较全面.农户的资金需求主要用于养殖业,且数额在五万到十万,信贷员出于风险考虑,并不是足额发放。加工业和商业贷款资金需求频繁,资金需求数量在一万到十万不等,通过与商户实地交谈发现商户获得贷款主要是看重自己的信誉和信用社的熟人关系,信贷员对其了解是发放贷款的主要方面。种植业农户认为信贷员把钱带给自己主要是凭借自己的信用和抵押,对大额度(2万以上)的农户发放贷款需要抵押控制风险,小额度农户反映主要是凭借信贷员对自己信誉的了解来发放。大部分农户反映自己还钱的主要原因是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同时也怕影响自己在本地方的声誉。商业户还钱的主要制约因素是信用社的监督(包括对其信用评价来决定是否下次发放贷款),同时他们之中大部分也都认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
在调查的对象中约60%的人家里没有可以抵押的资产(除土地和生活住房外),有抵押资产的对象一般都是凭抵押品向银行贷款,而没有抵押品的对象一般都是凭借信贷员对借款用户的诚信声誉,以及以往还贷的情况的考察,决定是否贷款给农户;在对是否愿意将个人情况告之信用社的考察中,95%的调查对象都表示愿意,平均每贷1000元所付出的成本都在100元以下,每笔贷款只需向银行跑2-3次,体现了低交易成本与高效率贷款相结合的贷款行为。
该信贷员扎根在调查地将近30年,对贷款农户的基本信息非常了解,这样就降低了贷款农户的违约风险与交易成本,而且从调查的结果也显示,农户是愿意与银行进行沟通的,他们也有意愿还款,只是迫于资金周转有一小部分没有按时还款。在大多数农户没有抵押资产的情况下,信贷员通过对贷款户长时间的深入了解进行选择性的贷款业务,还款的情况还是比较乐观的,可见信贷员在资金融通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很大的。
五、对策
1.大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本土化的信贷员队伍
农村急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懂金融的人才,他们能够掌握金融知识在农村传播,并且收集最新的农业信息,对农户的投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从而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收回,这一点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具有切实的推广意义。
2.完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当前信贷员的考核主要是从贷款的安全程度和贷款额度完成的程度,很容易造成信贷员的“磊大户”及把钱贷给信誉好的企业,广大农户被排除在金融需求的门外。所以培养一批本土化的信贷员,对信贷员进行业务和职业操守教育对于其与农户建立深厚的感情有着很好的铺垫作用。
3.适当下放信贷员的信贷审批权
目前信用社实行严格的逐级信贷审批制度,贷款手续繁琐、复杂。信贷手续合法、合规本无可厚非,但一些信用社人为地把贷款手续复杂化,贷户跑三趟五趟也办不完,等贷款审批后,农民早已丧失了投资的最佳时效,从而造成人为的贷款难。信用社应适当下放信贷人员的权限,对由信贷人员评出的优质客户应建立“绿色通道”,同时信贷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和贷款发放的奖励。这样既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发放,又调动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陈燕玲、佘传奇.基于关系型融资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4).
[2]王芳: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与农村金融制度:一个理论框架[J],2005.(4).
[3]钱水士李国文:社区银行及其在我国的发展[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2.
根据业务变化和规范化管理的需要,人民银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BMS系统”)功能逐渐完善,但BMS系统着眼点高,业务需求角度侧重于人民银行管理,特别是在信息统计和金融机构用户使用方面存在诸多不便。
1.地市人民银行用户
(1)机构分布情况统计
该功能只从全国层面统计各地市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别金融机构总数量。
(2)机构编码月度报告
该功能只统计全国及各省存量、新增、撤销机构的总数量。
(3)机构信息统计
该功能按行政区划统计并没有涉及市下辖的区,无法掌握各金融机构在市各区的分布情况。
(4)无变更原因统计
无法从全辖角度对金融机构发生信息变更或机构撤销的原因进行统计分析。
(5)无联系人管理功能
系统中没有独立的联系人信息管理等功能。
2.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用户
系统没有对商业银行用户提供任何统计功能,只有简单查询和数据录入,无法实时掌握本单位各区划内分支机构分布、代码证信息及时间段内网点新增、信息变更、撤销等情况。金融机构信息管理辅助分析系统(以下简称“分析系统”)分为金融机构用户和人民银行用户,使用金融机构编码作为唯一登录用户名,根据用户类别所属权限范畴在功能模块上会有所不同。
二、分析系统金融机构用户功能
1.机构维护
(1)分支机构信息列表
将本单位分支机构信息按BMS系统数据项列出,分为详细项目表和重要项目表,并支持以任意字段为关键字的精确和模糊查询。
(2)分支机构信息维护
分析系统已预先将BMS系统中截至某一时间点的存量数据导入,时间点后的数据变化情况,在BMS系统中更新后需在分析系统中同步录入。①网点新增。用户录入BMS系统生成的新增网点的机构编码、机构名称、机构电话、机构地址、负责人、新增原因等。②网点变更。根据变更网点的机构编码查询网点信息,选择变更的信息项如地址、名称、负责人等并录入变更后信息及变更原因等。③网点撤销。根据变更网点的机构编码查询网点信息,选择撤销原因并录入详细撤销说明。信息维护根据新增、变更和撤销操作行为用于后续的汇总统计,同时均需录入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办理时间或银监局批复时间,用于界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报备,便于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2.查询统计
(1)分支机构数量统计
①按行政区划统计。将本单位分支机构按照所属区、县(市)分别统计数量,并对重要项目信息列表展示。②按机构状态统计。将本单位分支机构按照正常、撤销、清算等状态分别统计数量。
(2)分支机构变化统计
①新增情况统计。自定义选择任意时间段内本单位新增网点的数量,并对新增网点重要信息列表展示。②变更情况统计。自定义选择任意时间段内本单位发生撤销及地址、名称、负责人等变更的机构数量,并对机构的信息项变化情况、办理时间等列表展示。
3.代码证管理
金融机构用户在BMS系统中录入新增机构信息,提交后即可生成机构编码,待人民银行审核后发放代码证,机构编码生成时间早于代码证发放时间,因此需要机构用户收到代码证后在分析系统中手工补录代码证信息。机构用户收到换发的代码证后,在分析系统中做换发维护操作。代码证相关字段:金融机构编码、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代码证编号、登记号、年检情况。
(1)本单位代码证信息补录
新增网点代码证信息补录。通过金融机构编码查询出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信息,手工录入代码证编号和登记号。
(2)本单位代码证换发维护
①代码证清退维护。分析系统默认列表展示历史清退记录,通过金融机构编码查询出该机构当前代码证信息,然后选择清退时间和清退原因(信息变更、机构撤销、证件损毁)提交后人民银行将此代码证回收。②代码证换发维护。分析系统默认列表展示历史换发记录,通过金融机构编码查询出该机构当前代码证信息,修改代码证编号(新)和登记号(新),然后选择换发时间和换发原因(信息变更、证件遗失、证件损毁)提交后将此机构代码证信息更新。
(3)本单位代码证查询统计
①分支机构代码证信息。默认分页展示本单位所有分支机构代码证信息,支持根据金融机构编码查询。②分支机构代码证年检。默认分别分页展示本单位分支机构已年检和未年检机构代码证信息并统计数量,支持根据金融机构编码查询。
(4)本单位代码证办理提示
①未办理代码证机构。新增机构信息在BMS和分析系统同步录入后,若此时该机构的代码证暂未办理相关信息为空,则对该类机构给予提示:下列机构还未办理代码证,请办理后补录代码证信息。②未换发代码证机构。机构变更信息在BMS和分析系统同步录入后,若此时该机构的代码证暂未换发相关信息未更新,则对该类机构给予提示:下列机构还未换发代码证,请换发后做代码证清退换发操作。
三、分析系统人民银行用户系统功能
1.系统维护
(1)用户维护
管理分析系统金融机构用户,包括登录信息、状态查看、禁用启用、口令重置等。
(2)操作日志
记录分析系统金融机构用户的行为名称、行为内容、操作时间、操作用户等。
2.全辖信息
(1)全辖机构信息
将全辖金融机构信息按BMS系统数据项列出,分为详细项目表和重要项目表,并提供以机构编码、机构名称、机构所在区划等关键字查询。
(2)联系人管理
管理全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编码工作联系人信息,包括机构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BMS系统用户代码等。
3.查询统计
(1)全辖机构分布情况统计
①按行政区划统计。将全辖所有金融机构按照所属区、县(市)分别统计数量,并对重要项目信息列表展示。②按机构名称统计。通过自定义选择金融机构名称,统计出该机构在各区、县(市)下设分支机构的数量,并列表展示分支机构重要信息。
(2)全辖机构变化情况统计
①按变更项目统计。统计任意时间段(自定义选择)内全辖机构或某家机构各信息项发生变化如地址变更、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的数量。②按变更原因统计。按照全辖机构发生信息变更的各类原因,统计任意时间段(自定义选择)的数量,如某时间段全辖对应因迁址、升格等发生地址变更的机构数量。③按行政区划统计。统计任意时间段(自定义选择)内辖区各区、县(市)各信息项发生变化的数量,如某时间段内鼓楼区对应发生地址变更、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的数量。
4.代码证管理
(1)全辖代码证信息。
①全辖代码证信息统计。默认列出全辖机构代码证信息,支持根据机构名称查询该机构所有网点代码证信息。②全辖代码证年检统计。分别统计全辖已年检和未年检机构数量及代码证信息。
(2)全辖代码证换发统计
①全辖代码证清退记录。默认列出全辖代码证清退记录,支持根据机构名称查询该机构所有网点清退历史记录。②全辖代码证换发记录。默认列出全辖代码证换发记录,支持根据机构名称查询该机构所有网点换发历史记录。③全辖代码证换发数量。根据机构名称统计某时间段内机构代码证换发次数,并汇总全辖换发次数。
(3)代码证年检时间设置
代码证年检结束时间设置。由人民银行用户手工选择时间设置,确认后自动将目前分析系统中所有存量机构的年检情况置为“已年检”。
四、机构地图定位功能
关键词金融信息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
虽然我们无法用具体的数字来描述信息技术在银行业的应用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效,但是,如今信息通信技术已经渗透到银行业的决策、管理、业务、服务等各个层次和领域,成为银行业生存的技术基础和业务创新甚至深层次改革的有力支撑。商业银行应重视信息通信等新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通过不断发展和创新,构建了强大的信息技术基础,建立高度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服务体系,缩小与国外商业银行的信息化差距。
1金融信息化
金融信息化是构建在由通信网络、计算机、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四要素组成的国家信息基础框架之上,由具有统一技术标准,通过不同速率传送数据、语音、图形图像、视频影像的综合信息网络,将具备智能交换和增值服务的多种以计算机为主的金融信息系统互连在一起,创造金融经营、管理、服务新模式的系统工程。金融信息化有别于金融电子化,金融电子化提供的只是服务和管理的初级手段。当信息技术有了长足的发展后,信息技术便成为金融创新和发展的驱动力。
金融信息化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是金融信息技术化,也习惯称为金融电子化,金融电子化提供的只是服务和管理的初级手段;二是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化,即通过金融电子化技术系统提供金融服务与金融信息服务。我国金融电子化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建立起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基础上的电子资金清算系统、柜台业务服务系统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功能、开放的金融电子化体系,有力地支持了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了整个社会的信息化、现代化进程。虽然随着我国金融电子化的逐步深化,我国金融电子化深层次的问题还存在不少,但是相对于金融信息服务产业而言,前者是发展中的问题,而后者则属于发展的问题。
2金融信息化建设意义及现状
2.1金融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实现金融信息化是我国中央银行适应经济信息化时代潮流的选择,是我国中央银行提高金融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宏观货币政策调控力度的重要保障。实现金融信息化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高效率的必由之路。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拓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以及金融业务创新的重要基础。金融信息化建设对企业同样重要。对于全社会来说,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企业的活力是整个社会经济大系统活力的基础,没有广大企业的信息化,就没有它们对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设备和信息服务的需求,全社会的信息化将失去最根本的基础和推动力,信息社会也就更无从谈起。而实现企业信息化的关键是要实现金融信息化。
2.2金融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目前,发达国家金融业的计算机应用经过后台业务电子化、前台业务电子化、网络化及金融电子化创新四个阶段,金融业务己全面实现了网络化、信息化,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进入全面创新阶段,信息技术成为决定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我国目前正处在网络化阶段。
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始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六五”做准备、“七五”打基础、“八五”上规模、“九五”见成效等几个发展阶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逐步形成一个全国范围的金融电子化服务体系。
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先进技术的应用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但是,运行效率、信息综合程度和信息服务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金融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薄弱;金融信息化的技术标准与业务规范不完善;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亟待提高;跨行业、跨部门金融网络尚未形成;金融信息系统集成化程度不高,深度分析不够;基于信息技术的金融创新能力不足。
3金融信息化对金融业的影响
在信息化进程中,作为国民经济命脉的金融业对信息科技新成就的应用处于各行业的前列,金融信息化取得了长足进展。金融信息化是在金融领域全面发展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创新智能技术更新改造和装备金融业,使金融活动的结构框架重心从物理性空间向信息性空间转变。
3.1带来金融机构形态的虚拟化
虚拟化是指金融机构日益通过网络化的虚拟方式在线开展业务,客户直接在办公室、家里甚至旅行途中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服务,因此金融机构不再需要大量的有形营业场所和巨额的固定资产投资。全新的网络银行正借助互联网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及其终端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3.2对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组织结构的影响
金融信息化导致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的巨大变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正在改变着支付与结算、资金融通与转移、风险管理、信息查询等银行基本功能的实现方式。金融机构将传统的专用信息网络拓展到公共网络,各种信用卡、数字钱包得到了广泛应用;实时在线的网络服务系统能为客户提供全时空、个性化、安全快捷的金融服务;基于信息技术的各种风险管理与决策系统(如自动授信系统、风险集成测量系统等)正在取代传统落后的风险管理方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准确性;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开发也在迅速加快。围绕客户的消费行为和需求,传统银行正进行新的结构设计,借助于信息技术重构其组织形式。金融信息化的作用将从提高金融业务的自动化程度,发展到对金融业经营方式和组织结构的深刻改变。
4商业银行实施金融信息化的重点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迅猛发展,深刻影响了国际竞争格局和人类的生存方式,引发了金融的巨大变革。其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变化趋势是:跨国经营和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业的主流模式,而技术成为现代金融发展的关键要素;客户需求在主导着金融服务业的市场走向,风险管理是金融管理的核心,创新则是金融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4.1积极推进数据集中和整合,不断提高银行核心竞争能力
以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成熟为基础的数据大集中是金融信息化的发展大趋势。“大集中”是一种通俗、形象的说法,其实质就是数据的集中和系统的整合。数据大集中可以使得银行业发展初期数据分散、客户资源割裂的状态得到改变,提升银行的管理水平,并增强业务开发能力和服务创新能力。数据大集中是提高银行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石,一方面能够对金融业务进行即时风险控制,另一方面支持新业务的大规模、低成本扩张。
4.2实现从以业务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
银行信息化要适应竞争环境和客户需求的变化,创造性地应用信息技术对传统业务运作过程进行集成和优化,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综合利用,把银行的各项业务统一起来,实现优势互补,统一调配各种资源,为银行的客户开发、服务、综合理财、管理、风险防范建立坚实的技术基础。在服务上,银行必须从“以业务为中心”为核心的服务理念转变到“以客户为中心”。强化客户本位的服务观念,在增加业务种类、简化操作手续、设置人性化的服务内容、提升产品性能等方面加快步伐。
4.3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实现风险管理的现代化
风险管理是银行的生命线,风险管理水平是银行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内容。加强信息技术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现风险管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以信息化促进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健全,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可以更为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4.4推动银行管理和决策信息化,努力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
要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在信息整合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决策支持系统。要进一步开发和完善综合业务管理、信贷管理、财务管理、客户关系管理、风险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系统,并实现信息系统共享。要充分利用银行的数据信息,实现在数据集中基础上深层次的数据利用,为银行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基于数据仓库的决策支持系统(DSS)能够帮助银行在决策上实现对客户选择的正确辨别和经营风险的自动预警,这将是银行业下一轮关注的焦点所在,商业智能(BI)和自动化处理等解决方案也体现出了重要的价值。
4.5加强银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维护系统安全运行
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维护系统安全运行关系到银行信息化服务体系能否有效提供金融服务,是一项需要精心组织、常抓不懈的日常工作。银行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技术队伍建设;加强计算机安全的定期检查,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沟通机制;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切实保障信息化服务体系安全、平稳、高效运行;要高度重视灾难备份建设,灾难备份建设要在综合考虑运行和应急备份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稳步推进。
4.6利用信息化,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现代商业银行信息化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银行的经营方式,通过收集客户信息并进行充分的数据挖掘、调整和创新服务项目,设计出高附加值、特色强的金融产品,延伸金融的服务触角,是银行经营策略的核心所在。
由于中国商业银行间同质化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银行加大了产品和业务创新力度,树立品牌效应。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主要表现在:其一,要加强个人银行业务产品的创新,重点是稳步发展新的消费信贷产品和银行卡业务。其二,要加强公司业务产品的创新,重点推广系统协议存款、人民币银团贷款、股票质押贷款、买方信贷、境外筹资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业务;重点研究和开发信贷资产证券化、应收帐款质押贷款和与结算业务有关的各种新产品。其三,要加强房地产金融业务产品的创新,形成独具特点的住房金融产品系列和服务组合。同时,积极探索住房储蓄业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住房金融产品的创新。
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金融的信息化水平在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今后,在金融业和信息通信业的共同推动下,金融业信息化水平将不断提升,并将通过与税务、海关、保险等国家重要部门的网络连接和资源共享,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水平的提升发挥有力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有振.金融信息化的发展与战略[J].金卡工程,2004(9)
2刘芳.对我国金融信息化的一些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3)
[关键词]金融创新;制度;经济体制;产权;法律制度
从宏观上讲,金融创新是金融当局或金融机构为更好地实现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标,利用新的观念、新的技术、新的管理方法或组织形式,来改变金融体系中基本要素的搭配和组合,推出新的工具、新的机构、新的市场、新的制度,创造和组合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资金营运方式或营运体系的过程。
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经济体制环境。不同的经济体制下,金融创新活动在动力、制度、工具及技术方面所表现的特征各不相同。第二个层次是产权制度环境,它和经济体制环境密切相关。产权制度是金融创新的内生变量,是我国现阶段金融创新的核心。第三个层次是正式的法律制度以及在法律制度的原则指导下,由行政监管机构结合法律原则和行政裁量权拟定的相关监管措施,包括各种规章、指引、意见和劝告。其作用为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的基本关系和市场的竞争秩序,这些制度根植于不同的文化,对金融创新的发展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一、金融创新与经济体制环境
经济体制是一国金融创新制度环境的核心内容,经济体制是金融创新的外部制度环境和运行载体。不同的经济体制下,金融创新活动在动力、制度、工具及技术方面所表现的特征各不相同。计划经济时期,银行是财政的收支机构,接受中央指令对社会再生产资金进行分配,单一的信贷制度使得金融企业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利率基本无弹性。这时的金融创新动力来自上层政府指令,因循自上而下的政府指令型创新路径。但外部经济环境僵化,金融企业职能严重退化,权力控制缺乏刺激因素,金融创新领域基本是死水一潭。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微观经济主体开始焕发出活跃的生命力,金融领域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加决。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加快了四大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化,发展了多层次、多种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初步引入竞争机制;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利率恢复弹性,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极大激发了金融创新的活力。不但有金融制度和机构上的重大改革,金融工具和业务也不断推陈出新,如各种银行卡业务、各类债务的发行、存款工具多样化……直到网络银行的兴起。这时金融创新的动力不仅来自总行自上而下的推动和部署,各基层分支机构也有了市场调研和研制开发的能动性,“单向”金融创新开始呈现出“双向”特点。但由于转轨经济带有较多计划体制特征,这期间的创新活动停留在表层状态。政府供给型的制度创新占主导地位,只是对旧框架的修补,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而金融工具的创新也显得弱小无力,各银行主体间充满了恶性竞争。转轨经济中计划与市场并存,两种体制的冲突和摩擦使金融创新本体也充满了矛盾,尤其是国有银行的制度创新明显受到政府、企业、居民以及内部职工等利益集团的左右而处于“锁定状态”。要想使金融创新提升到一个全新的层间,必须加决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进程,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提高金融创新实力,早日实现国际金融一体化,真正融入WTO体系创造一个宽松、充满激励的外部环境。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产权制度环境
在中国,并未对金融业进行真正的产权改革,1995政府在银行中的所有权比例高达99.45%(见表1),远远地超过世界平均水平41.57%,就是与主要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相比,它也基本上是最高的,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市场份额更是达到60%以上。
资料来源:LLSV(2002)。其中,GB95是指1995年一国前lO大银行中由该国政府所拥有的资产份额,GC20、GC50、Gc90分别表示一国政府控制该国前10大银行20%、50%、90%以上的资产,GB70表示1970年一国前10大银行中由该国政府所拥有的资产份额。
1979年以来,中国金融业出现许多改革举措并带来金融格局的重大变化,其中重要的改革举措有:(1)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存贷业务与结算业务转移给国有专业银行,同时明确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稳定币值、对金融业实施监管。1986年,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引进市场化调控手段,如法定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制度。(2)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3)1994年起,中央银行开始形成自己的货币政策目标与中介目标,并取代原有的信贷计划与现金计划;中央银行相继通过几部重要的金融法规,根据流动性高低确认并公开中国的MO、M1、M2三个层次的货币供应指标;国有专业银行开始实施以商业银行为目标的改革;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先后进入金融体系。(4)1998年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额控制。
上述改革措施为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而且为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拓与扩大、为微观金融主体的形成以及金融主体未来的创新活动作了铺垫。问题在于,这些改革措施中看不到丝毫微观金融主体的能动作用,全部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带有明显模仿印迹的变革,我国微观金融机构至今从未扮演过金融主体或创新主体的角色,而只是充当了政府金融改革的一部分载体,政府由自身的效用函数出发决定了对金融机构的控制,使金融机构丧失了自身的主体意识。由于金融机构难以成为金融市场的主体,这使得创新的“内在因素”差不多被淹没。国有金融产权的背景下,微观金融机构不具备创新的“内在因素”或原始的创造冲动,原因在于国有金融产权的外部性太大,这种产权结构的自身又无法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国有产权制度及其外部性完全掩盖了金融机构的主体意识,压制了金融机构对利润最大化合理追求的冲动,也淹没了金融机构创新的“内在因素”与“内部自身创造性”的动力源。这表明现代金融创新与金融产权制度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或者说,只有合理的金融产权制度才是金融创新的最基本前提。
易纲认为,我们必须要创造一个环境,使得金融机构中的每个人都成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的源泉。问题的关键是要改革激励机制,要使得创新的人有好报,创新的人有个市场价。要想改变机制,就得改变体制,改变体制的最基本方面在于改变产权制度,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中介机构、保险公司都必须改革机制,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也就是说,这些金融机构的改革都应该朝着股份化的方向发展。产权制度的改变最终会落实到激励制度的改变,有了激励制度,才会有人的创新。
三、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环境
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法与金融学认为,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明晰的产权安排,而且法律制度在金融发展中同样起着关键作用。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IJSV)对此做了开创性的贡献,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制度是投资者权利的最重要来源,他们通过对49各个国家的股东权利指数、债权人权利指数以及法律执行质量的测量,发现法律制度在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程度上随着法律渊源的不同而有规律的变化,其中普通法国家对投资者权利进行了最强的法律保护,法国法系国家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则最弱。在LLSV研究的基础上,大量的经济学家分析了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对一国金融发展的影响,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一国的法律制度越完善,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越充分。同时,一些经济学家还发现,运用对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程度不同来划分金融体系,能更好地解释国别之间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用法律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水平能够更好地解释20世纪90年代的亚洲金融危机。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为金融业的创新和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开了方便之门。2004年9月以后,监管部门为增加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数量,扩大资金来源,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如,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从11月1日起,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券。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关键词:信托业法制建设金融特点
信托业是金融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1979年,随着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我国的信托业获得重生。但是,直到如今,已有20多年历史的我国信托业仍没有取得大的进展。本文认为,信托业没有获得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制方面的不健全是一种根本缺陷。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信托业发展特点的分析,探讨我国金融信托业的法制建设问题。
信托业的灵活性特点及其影响
信托业与法律的关系既互相排斥又密不可分,这种关系反映了信托业的灵活特性。并且,这种复杂的关系在信托业起源时即已注定了。
信托起源于西欧的“尤斯”制,它与西欧的土地制度密切相关。尤斯制的含义是由土地占有人(委托人)将土地交给受托人代为掌管,受托人将土地上的收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享有对土地收益的权利。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对所有权的暂时分割,委托人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和受益权。通过尤斯制,土地占有人实现了土地的自由转移,受托人将土地收益交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如教会。这样既规避了法律的转让限制,又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从以上对于信托起源的考察,可以发现,信托起源于对法律的规避。这是信托业与其他行业在与法律的关系方面最大的不同点,这种不同点也一直保持到现代—信托设计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信托业务纷繁复杂,无法整齐划一。但另一方面,信托业的发展又必须依赖于法律的保护。由于信托行为涉及委托人、信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且这种信托关系往往持续时间较长,并伴随着财产权的转移。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信托一般由商业性的机构如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经营,如何对它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一切,都决定了现代信托业必须要有严格而有明确的法律来保障,只有这样,信托机制才能够顺利运行。
总之,一方面,信托业因为灵活性而常被用来规避法律;另一方面,信托业又极需要法律的保护。这就对信托法律的制定带来极大地挑战。
在英美国家,这种灵活性还是可以较容易解决的,因为英美国家以判例作为法理依据,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变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信托业的发展和需要。但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以条律为特点,在灵活性方面远不如英美法系国家。所以,对于信托业的灵活性往往难于适应,信托成为法律监管的一个难点。如果法律对信托业规定过严,因为市场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往往造成信托业不能适应现实需要,而限制信托业的发展。如果法律规定松弛,又会因为法律上给信托业留下的口子太大,容易造成市场的不规范,从而产生投机行为,这也不利于信托业的发展。
不过,在法律以条文规定为特点的国家,也可以制定出具有较好操作性的信托业法律。这需要在充分理解上述灵活性特点基础上,还要对现代信托业的复杂性特点有深刻的理解。
信托业的复杂性特点及其影响
在对于信托业的内涵,人们对它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这从信托业的定义中就可以看出。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令人完全满意的定义。有人认为,“简单地说,信托就是一种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设计。”即信托公司受客户委托,管理其财产,并在信托契约到期后,将财产及管理期间的收益,交给客户指定的人。但它至少没有把保证信托包含进来。
信托业如此复杂,包含的范围如此之广,以至于要给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确实很困难。因为几乎所有事情都可以与信托挂上关系,如公司信托、个人信托和公益信托等等,正是由于信托业务普遍很复杂,信托公司常常被称为“金融百货公司”。
其实,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也没有必要非得有一个精确的定义。制定法律并非仅需要概念,它更需要确定要为之实施法律的范围。确定一个较为合适的信托法律实施的范围,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不仅能够极大地适应信托业的复杂性,而且也能最大程度地解决信托的灵活性问题,从而提高了信托法律的可操作性。
对于信托立法而言,要确定信托业的法制范围,最好的办法是先对信托业需要监管的方面进行分类,分别制定相关法律。通过对信托业进行划分,分别确定范围以实现对信托业的管理,是信托法制建设的最好办法。但是,由于有各种不同的标准,确定信托业的范围,也是极不统一、极为复杂的。例如,按照信托关系发生的基础分类,可分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按照信托服务对象划分,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划分,又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等。
因此,要对信托业分类以便实施法制建设,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标准。这一标准的建立,首先要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不致于很快落伍;分类不能过于繁琐,为每一个小业务项目制定一部法律也不现实;法律也要对信托业的各个领域基本涵盖。
不同层次的信托法制建设
按照上述标准对信托业划分监管范围,形成有关的法律,以适应信托业灵活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可以更好的发展信托业。具体而言,根据不同调整对象的要求,信托法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信托基本法,即信托法。制定信托法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各种信托关系的共通性规范,如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信托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等。这是整个信托业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是信托业的根本大法。
信托业法。这是适应现代社会信托由非营业组织向营业组织转化的趋势而制定的。由该法律规定市场准入规则、业务范围界定和业务经营规则等等。对此的规定是在信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的结果,其专业性和针对性更强。
信托业专门法。针对一些较为成熟且很重要的信托业务,可以制定相关的专门法律予以规范。这一层次的法规调整的领域针对性最强,但每一部法规调整的信托业务范围也更专门化了。根据信托标的物的划分,这一层次的立法可以分为两个大的方面。
首先是金钱信托。金钱信托是投资管理类信托产品,由客户即委托人将金钱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所设定的投资意愿框架内投资。按照收益的不同,它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信托投资,由信托机构代为运营信托金,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统由委托人负责,与信托机构无关;一种是信托存款,由信托机构运用信托金,到期后信托机构保证本金安全,并付给委托人一定的利息,如果信托金更有额外的收益,则还要付给委托人一定的红利,即保本保息又分红。无论是上述的两种金钱信托产品或其它形式的信托产品,在当前国内外都非常流行,例如我国现在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或西方国家的年金信托,都为人们所熟悉。金钱信托现在已经成为信托业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其操作方法已经基本成熟,通过专门信托立法对其加以规范是极为必要和可行的。
其次是普通财产管理信托。所谓普通财产,即除金钱之外的动产和不动产,种类非常多,如地产、证券和发行公司债等等。各种信托业务性质也有极大的差别,如发行公司债有资金融通的功能,遗嘱信托则往往包含有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功能。因为各种信托财物标的不同,且信托行为性质不同,对于一些常见的可以分别专门制定立法,如遗嘱信托。而对于一些并非经常的信托业务,如寿险信托等等,则可以通过加强第一个层次的信托法和第二个层次的信托业法,采取兼管的方式,以弥补第三个层次专门立法的不足。
综上所述,信托的首要特点是灵活性,它起源于对于法律的违背,但它的发展又需要法律的保障。信托的第二个特点是复杂性,它涵盖着众多纷繁复杂的业务范围。正是由于这两个特点,对信托业进行法制建设,就需要对信托业分别划分监管范围,分而治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监督和保障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