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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员工作报告

品管员工作报告

品管员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1 系统概述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系统”基于B/S架构,采用JAVA、XML、组件技术和模块化设计,具有可扩展性,易于升级;开放式结构和标准化接口,与当前主流的软硬件性兼容性好;系统采用严格的权限管理,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提供收样信息的快速复制、自动编制检测报告号、分层次显示选择菜单等工作组件,用户操作简单方便;内置最新农产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3-2014、GB 2762-2012等),可以实现检测结果的自动判定。

该系统将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行政管理信息整合于一体,应用于种植业产品的农药残留、畜禽产品的药物残留、农产品的重金属、农业投入品及农业产地环境等监测管理,不仅实现了从样品收取传递、检验任务分配、检测进度跟踪、检测报告生成和检测报告审批等监测步骤的计算机自动化处理,而且还可以进行质控管理、物资管理、日常办公管理等。

2 系统结构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系统”, 按照工作岗位设定工作权限,既方便检测人员需要,又保护了客户信息。该系统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技术管理体系,包括收样管理、检验管理和报告管理等。它是检测机构的工作主线,是数据和结果的形成过程;(2)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技术标准、样品进度查询等。它是检测机构工作的保证线,保证数据和结果的准确、可靠,保证检测工作在受控条件下进行;(3)行政管理体系,包括标准物质管理、设备管理和采购管理等。它是检测机构工作的保障线,保障检测工作能够正常进行;(4)日常办公和报表管理,包括工作办公、任务提醒和各种报表管理,能够满足日常工作和上报表格的需要。

此外,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来说,样品是原料,检测报告即是终端产品。为了减少检测数据形成过程中的人为错误,规范检测管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流程实现工作过程的信息化、自动化(见图3)。

3 几个主要业务子系统

3.1 技术管理体系

3.1.1收样管理

收样管理,是样品进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第一个环节,其信息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检测报告的质量。“收样管理”涵盖了接样人员的主要工作,如样品信息录入、留样登记、任务分配、样品流转、样品销毁和报告发放等。接收样品时,接样人员对有固定报告模板的样品在“标准样品”录入,没有报告模板的在“其他样品”录入。信息录入后,系统自动生成检测报告号,并按照检测项目分配任务,自动生成样品交接单、留样登记记录、检测任务单、检测报告发放单等信息。此外,根据质控需要,质量管理办公室可向待测样品中插入一定量的平行样和标准样,交由接样人员下达质控任务(见图4)。

3.1.2 检验管理(见图5)

检测人员接收到样品后,进入本人“检验管理”工作平台,查看检测任务、核对样品、点击“样品接收”,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检测任务。

检测人员录入结果时,对于有固定模板的样品,点击“标准样品”录入;对于没有固定模板的样品,点击“其他样品”录入。为了方便检测工作,结果可以预览,如果点击“样品信息”和“称样记录”,还可得到相关的检测信息和原始记录表单。

3.1.3报告管理

报告编制员进入本人工作平台,点击“报告信息编辑”,对样品信息、检测结果转移等内容审核无误后,编辑、打印检测报告。

3.1.3.2报告审核(见图7)

检测报告编辑完成后,系统自动将报告显示在“报告审核”界面,进入审核人员工作平台。审核人员点击相应的检测报告,即可进行审核。如审核发现问题,可点击“审核发现问题”,录入相应信息,系统自动通知问题责任人。

3.1.3.3报告归档(见图8)

审批后的检测报告,需要归档。报告编制员勾选相应的检测报告,点击“归档”或“批量归档”,相应报告可以进行归档管理。

3.2 行政管理体系

3.2.1标准物质(见图9)

标准物质管理员点击“标准物质”,可以实现标准物质的入库、领用、报废、过期标示等管理功能。

3.2.2仪器设备(见图10)

仪器管理员点击“仪器设备”,可实现设备信息、设备校准及设备维护等管理功能。

3.2.3 采购管理(见图11)

检测机构人员点击“采购管理”,可实现标准物质、试剂耗材、设备等物质的采购申请、审批、验收、入库等管理。

3.3 质量管理体系

3.3.1技术标准(见图12)

该系统收录了检测机构最新有效的农产品抽样、检测和判定标准,为规范抽样、检测及结果判定等工作提供了保证。

3.3.2质量控制(见图13)

质控管理办公室人员选中样品记录,点击“质控信息”,录入相应的质控工作内容,可以实现质控工作的管理,并将质控结果等信息即时通知相关人员。

3.3.3样品检测进度跟踪(见图14)

质量管理办公室人员通过高级查询,可以对所有样品的进度进行跟踪,便于对检测过程进行管理。对于即将到约定时间的样品,系统提供报警提示功能。

3.4日常办公及报表管理

检测机构人员进入日常办公管理界面(见图15),录入对应信息,即可实现工作任务、邮箱、公告提醒等功能(见图16)。

品管员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数据库;检验报告;检验样品

中图分类号:TP311.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16-0000-01

Management System Software Design in Quality Work

Wei Da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Guilin,Guilin541004,China)

Abstract:The quality of work done on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is mainly the work of management,including contract review,sample single-entry,the issuance of task orders,inspection and information input,print and distribute inspection reports,test equipment,management,test management,inspection personnel management,customer complaints management and inspection reports of management.

Keywords:Database;Inspection reports;Test samples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无纸化办公、信息数字化都说明了计算机在现在的工作环境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计算机的出现让工作变得更加快捷,同时各种各样的软件也让工作效率得以提高,质检工作管理系统就是为质检工作者量身定做的一套业务工作软件。

一、业务软件系统验证要求

(一)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确认

1.系统开发要根据GB/T 27025的规定,采用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理论去设计开发。2.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详细设计文档,且严格实现了其中定义的各数据项和数据集的类型、精度、必须性、取值范围、长度等。3.系统能够在输入数据被使用前、产生数据被存储后以及数据传输过程结束后对数据的完整性进行自动检测,并在发现完整性错误时发出警告,中断出错的进程,同时将相关信息写入系统日志。

(二)系统安全性验证

1.系统安全系那个应当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二级以上的要求。2.系统设计文档包含详尽的安全性保障措施,并且系统严格实现了这些安全性保持措施的功能和要求。3.系统具有自动和强制性数据备份机制且软硬件环境均能保证备份功能的正常运作。

二、检验业务功能划分及数据库表的设计

质检系统检验业务划分为六个功能模块:检验样品信息的录入及检验任务的下达;样品检验信息的录入及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设备的管理;检验标准的管理;检验人员的管理;客户投诉管理及检验报告的管理。

根据以上定义的六个功能模块,数据库建立六个表对应相应的功能模块,每个功能模块都相互有关联,即每个功能模块会调用其余五个数据库表的内容。

三、功能需求和设计

(一)检测工作流程管理

1.合同评审:合同评审主要用于检验机构对某些检验业务的自身检验资质、检验项目、仪器设备、人员、成本等进行评审。2.计划管理:每一个任务都有一个计划或者行政性指令。计划管理包括的内容有:计划编号、检验类别、年度、检验次数、主管部门、样品名称、受检验单位、执行标准、检验项目、备注等。3.样品登记:输入委托/抽样单的有关信息。样品登记包括的内容有:委托/抽样单内容、流转记录、检验项目、合同评审内容、任务列表、要求出报告的日期、检测费用等。4.项目分派:各科室管理人员经过分派才能流转到主、副检验人员手中,各科室人员只能查看自己科室的检验任务,任务可以向前流转,也可以向后退回,任务回收对于未经过批准的任务可以收回重新分派。5.报告编制:根据检验情况填写检测信息、检测结果、设备信息等内容调用检验报告模板生成检验报告,如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报告可以流转回任意环节。6.报告审核、批准:审核人或批准人对检验报告进行确认并使用电子签名审核、批准报告并流转到下一环节。如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报告可以流转回任意环节;报告批准以后锁定报告不能修改。7.报告修改:在报告未批准时如需修改报告由流程中各环节人员选择退回并且记录退回信息及原因;在报告已批准未发出时由报告发放人解锁。如果报告发出后还需修改则需启动报告申请修改流程。8.报告打印:检验报告通过批准后流转到打印。打印报告可以完成单一打印及批量打印。检验报告打印者只能打印报告,不能对报告做任何操作。9.报告发放:详细记录报告的发放情况、发放人及取报告人,核实收费情况,报告解锁。10.报告档案登记:分纸质报告存档和电子报告存档。电子报告存档是在服务器保存电子报告备份,内容与纸质报告内容完全一致。11.样品管理:对样品的管理,如样品的存放地点、存放地点、有效日期、环境条件、数量、保管人等;详细记录样品的出、入库情况;样品处置、封样管理、样品说明、所属企业、联系人等。12.抱怨管理:记录客户对检验报告的投诉及投诉的详细信息,处理意见等信息。

(二)统计查询

1.检验信息查询:可按照登记单中的任务信息进行查询,如检验编号、客户名称、接样人、接样日期等;2.方法标准查询:可根据方法标准号、方法标准名称、方法名称、检测项目等;3.工作任务查询:可查询任意时间里的工作任务及进度情况。4.统计:年做样情况统计、收入情况统计;客户检测情况统计、按任务来源进行统计等;工作日志统计、做样人员工作量情况统计、做样人员工作及时完成情况统计、标准录入情况统计、收样员收样情况统计;设备统计;报告打印情况统计;报告合格率统计;按样品类别统计、年检验量情况、月检测量情况统计、不合格样品汇总统计、业务台帐统计。

(三)资源管理

1.仪器管理:基本信息包括仪器型号、仪器名称、出厂日期、生产单位、购买价格、使用状态,检定状态、检定周期、负责人、检定人、维修记录等信息。2.人员管理: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时间、所属科室、登陆密码、操作权限、技术职称等。3.客户管理:客户信息、所检产品、投诉记录等。4.产品和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所内受控号、作废日期、标准来源、发放记录、借阅记录等信息。

四、结束语

质检工作管理系统采用C/S方式开发,采用这种方式使信息流转、信息、查询和维护更加方便;系统的功能扩展和规模扩展更加便利;发挥了C/S结构有利于大数据量(如图形数据)的传输的优点。

参考文献:

[1]Jeffrey 框架程序设计[M].李建忠.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品管员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1.1工作目的

为全面履行政府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切实提高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府发[20*]2号),制订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按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见附录8.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坚持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可能引发和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和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农业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经贸委、县教育局、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商业局等。

2.1.3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4)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情况,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1.4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统一对外信息口径。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病员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经贸委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由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问题,查处违纪行为。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污染物的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县商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供销社负责做好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供应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的储备、供应工作。

2.1.5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的负责同志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旦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a.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f.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局等部门负责,并明确其中最直接相关的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应急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县卫生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信息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工作。对出现的歪曲性报道或谣言,组织驳斥澄清。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

2.2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突发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业局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局、县经贸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商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保障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行,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订处理措施,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的建议。

县应急委员会负责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并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预警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b.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

c.出现死亡病例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b.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及时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时上报省、市政府、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新闻通报

对已经发生的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按《*市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按《*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按《国家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3.1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

(3)出现死亡病例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3.3.2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3.5责任报告人

(1)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医务工作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2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初次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下级关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立即按预案规定着手处理。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县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市应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4.1.2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1.3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1)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启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级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响应后,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县应急委员会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指导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进入Ⅳ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对于发生在县内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县(市、区)的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应向市应急指挥部请求组织、协调和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求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4应急响应终结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

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经过,调查处理概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医疗救治情况、损失和伤亡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者的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评估应急预案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并针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县政府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对可能性或已经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县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未经审核同意,不得。

6.2通信保障

参与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县直(驻县)部门(单位)、应急专业队伍以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明确带班领导;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配备专用的电脑及其打印机等附件、传真等办公设备。

6.3医疗保障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相应级别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发生地的医疗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的要求,组织救治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县卫生局根据事态发展状况,及时组织有关医疗专家进行救治,必要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6.4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5技术保障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6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6.7经费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应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保障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经县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主要用于: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日常运作和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演习演练、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资金等。

突发食品安全财政应急保障经费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8演习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应急演习演练结束后,乡(镇)政府和参加演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6.9宣传培训

品管员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检验机构 虚假检验报告 危害 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年来,产品质量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检验报告也受到生产企业、销售者、消费者越来越多地重视,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产品的数量也逐年增长,而部分检验机构为拉业务、创业绩而忽视检验工作质量,严重丧失了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甚至出现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为追求利益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所谓客观,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带有主观偏见。所谓公正,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或者认证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检验和认证,不得、弄虚作假。虚假检验报告是指技术机构在具体检验工作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用故意欺骗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技术规范要求而做出的不科学、不真实的检验报告。它不同于由于技术水平不够所造成的质量低下的检验报告。

一、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各类检验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为履行行政职能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社会安全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虚假检验报告,严重丧失了技术机构检验工作的公正性,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实生活中,产品质量与我们息息相关,食品、建筑材料、消防类产品、特种设备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重庆九龙坡区质监局检测某品牌的火锅底料、麻辣鱼底料中检测出“罗丹明B”(使用“罗丹明B”会导致人体皮下组织生长肉瘤,具有致癌性和突变性);被称为沈阳第一高的皇朝万鑫国际大厦发生严重火灾,除了违规操作是火灾的导火线外,不合格、易燃的建筑材料是大火迅速蔓延的最大帮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不合格的、虚假的检验结果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事故的隐患。

(二)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在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提高产品竞争力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企业而言,产品是否合格,关乎企业的声誉、利益和存亡,农夫山泉 “砒霜门”事件中,不同结果的检验报告使企业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检验机构出具客观、公正、准确地检验报告,才能真正起到保护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这也是对质检机构的基本要求。虚假的检验报告不仅成为无良企业和不合格产品的“保护伞”,也会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

(三)严重影响检验机构自身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

科学、公正的检验报告关系到检验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声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农夫山泉 “砒霜门”事件中,有网友留言说,“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在哪里?”,“身为执法者不以身作则,不维护公正,真枉人民那么相信你们”。[1]部门“公信力”受损了,而涉事企业也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

二、杜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产生的有效对策

检验机构检测数据不真实,甚至未经检测出具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性质恶劣,危害大,影响坏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虚假检测报告的产生,检验机构应该加强机构自身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检验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只有做到了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才能更好的防治、减少和杜绝虚假检测报告的产生。

(一)进一步加强机构自身建设,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检验机构要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完善可遵循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检测活动进行有效控制。按照工作环节明确各类检验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实行检验机构负责人、抽样人员、检验人员分工负责制,认真执行检验、审核、批准的报告审批程序。要建立科学的抽样与检验制度,在执行监督检验抽样时,要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所有信息要清晰、准确,避免误导使用报告的任何一方,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切实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二)加强对检验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检验机构需不断加强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组织纪律性。平时检验工作中应实施检验人员执证上岗,在实验过程中一般应该安排二名持证上岗的试验人员参与试验过程,一名负责操作读数,另一名负责核对记录,这样能够控制检测试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积极推广采用自动化检测数据采集系统进行试验,从样品的输入开始就可以控制检测试验的真实性。

(三)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检验机构的监管部门要切实行使好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肩负起相应的监管责任,保证检验机构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发现检验机构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工作程序、出现检验过程或结果重大失误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检验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伪造篡改检验结果、检测报告严重失实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追究检验机构和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法撤销其负责人的职务,撤销其检验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品管员工作报告范文第5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四、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五、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组织体系

一、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职责:在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4.根据需要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总指挥: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三)成员单位: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构图见附件一)。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2.市场信息处:负责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3.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4.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5.科技教育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6.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农机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乡镇企业处:负责组织与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监察室:负责对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二、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一)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区、委各处(室)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市场信息处处长担任;

2.副主任: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主管处长(主任),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担任(见附件二)。

(三)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设联系员(见附件二)。

2.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设联络员、联系人,联络员由主管负责人担任,联系人由主管科室负责人担任。

3.吉林省受理举报电话:0431-88906017。

4.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邮编 130051;

电话(传真):0431-88906017 82711364。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企处等部门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专家库见附件三)。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综合组

1.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有关处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

吉林省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处室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农委报告。

(4)省农委各处室在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农委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1)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省农委。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省农委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地)级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省农委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与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委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协调省农委有关处室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四)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省农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省农委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省农委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五)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