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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个人事迹材料

交警个人事迹材料

交警个人事迹材料范文第1篇

某某,男,46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x县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在大队分管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工作,他在工作勤奋进取,不断钻研业务知识,在工作中磨练自己、提高自己,认真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将他的事迹材料汇报如下:

身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某某同志深深明白,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县、法制建设快速推进的今天,只有不断提高理论和业务水平,才能顺利完成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的各项工作因此,他无论工作多忙,都要抽出时间坚持学习,加强自身政治理论、政策、法律和公安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地给自己充电。在今年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他刻苦钻研和重温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报告,并联系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的实际进行深刻地自我剖析,找准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不足,切实加以整改和提高,在他厚厚的笔记本和心得体会文章里,处处都透着他的坚毅和执着。要建设经济强县就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把好每一个事故案件处理的执法质量,以便更有力地打击和惩治违法犯罪,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五条禁令”引申为不是狭隘地保警察的饭碗,而是在民主和法制日益建全的今天,如何建立一支之师、威武之师,如何建设一支党和人民放心值得信赖的队伍。

他是这样写的,更是样做严格要求自己去认真做的。这位“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用他执法为民的思想和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影响和感召着其他同志,也铸成了大队全体民警善于学习、办事严谨、敢于负责的风格。

在事故处理审核中从严把关是某某同志的一贯作风,对基层中队和事故科报来的案卷,他严格要求的近乎苛刻。开始中队的同志们辛苦好几天才形成的案卷被退回或改裁后,同志们心里很不是滋味,认为他不理解基层的艰辛,故意挑毛病,但时间长了,一件件铁案的出现和一桩桩复议案件的维持,同志们才真正理解到了严格才是爱护,在法制监督和社会各界全方位严格监督下,只有严格执法,认真办案,严格审核把关,才是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形象负责,也只有那样,作为我们这个执法单位才不会办错案、犯错误,才能使党委、政府放心,人民满意,才能真正无愧于人民卫士的光荣称号。

在执法和做人上,某某同志永远是谦虚的,虽然有着近二十年的公安工作经验,但是他从来不靠老经验“吃饭”,他爱和同志们共同探讨基层中队和事故科在办案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倾向,在遇有疑难事故和肇事逃逸案件时,他都积极主动向上级交管部门请示,共同探讨、交换意见。他说,近些年我国的法制建设飞速发展,交警执法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正在逐步走向完善,特别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事故处理相关规定出台后,对事故案件的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民警办案程序的运用要绝对正确,不能模棱两可,如果不按程序办案,很容易导致我们在法庭上败诉,那是对当事人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时也是对我们的警察极为不负责的表现,后果不堪设想。 《1》

某某同志十分重视自己业务素质的提高,在工作之余,坚持不放松自己的学习,为了科技强警,在大队中层领导中他率先进行电脑培训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不断进取的钻研精神,使他成为了县交警大队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运用培训的主讲老师。他热爱交警工作,并将全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近年来,他亲自审核各类交通事故近500余件,无一错案,无复议撤销和诉讼败诉案件,x县公安交警大队也取得了全市执法质量名列前茅和复议案件撤销的优异成绩。

常年的超负荷工作,坚持带病上班,导致他积劳成疾,他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要更大一些,但他无怨无悔,他克服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坚持工作。近年来他因患糖尿病,曾晕倒在工作岗位上,但这些对于一个铮铮铁骨的警察而言,算不了什么,他像一支永不停止的时针,顽强的拼搏,且不断地完善自我。交警大队从成立之初的一无所有变成今天办公条件完备、工作成效显著的“人民满意单位”,其间也凝聚了某某同志多少辛勤的汗水。如今,他正以新的思路向新的更高的目标奋进。

交警个人事迹材料范文第2篇

而今,2000多个风雨晨昏,2000多次披星戴月,见证了他的成长、付出和收获,使他切身感受到警察职业不仅仅是一种使命,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

8年来,他立足岗位、不忘初衷,坚守一线、敬业奉献,连续四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并被授予全市文明警察等荣誉称号。

__交警中队的辖区位于市区交通状况最为复杂的城乡接合部,是商丘高铁建设和城市升级改造的重点区域,大小道路17条,高峰期每天车流量多达3万余辆(次)。__每天平均工作10多个小时,仅疏导交通拥堵就要占用一半时间,一天岗站下来要来回奔跑30多公里,天天都在超负荷运转。

遇到恶劣天气,他还要提前上岗、推迟下岗,不停地用哨音、手势、喊话等各种方式指挥疏导交通,劝阻不文明交通行为。特别是近年来,由于高铁建设的需要,封闭了多条地下通道,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了。但是,面对这些挑战和困难,__没有任何退缩,咬紧牙关默默坚守。

20__年7月4日晚,他正带领中队民警在市__路与__路口执行酒驾查纠任务,突然有人喊:“抢劫啦,快抓住他!”

他循声一看,发现不远处有一位中年妇女正边喊边追,职业的敏感让他第一时间带领民警冲了上去。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他猛扑上去,将其按倒在地。嫌疑人拼命反抗,撕破了他的警服,咬伤了他的手。__忍痛按住嫌疑人不放,在队友的帮助下将其制服。

随后,办案单位以此为突破口,一举侦破了十多起抢劫、盗窃案。

近年来,__与13名战友日夜奋战,不仅查处了上万起交通违法行为,还从中侦破盗窃车辆案7起,查获冰毒500余克,配合刑侦部门侦破一起特大吸毒贩毒案,打掉一个犯罪团伙。

交警在路上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遭受一些人的讽刺、挖苦、侮辱、谩骂甚至暴力抗法都是常有的事儿。

20__年8月份的一天,__带领民警在查纠一辆无牌面包车时,司机不仅不出示相关证件,还几次开车要撞民警。__正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违法行为时,从车上下来一位中年妇女破口大骂,边骂边抢夺他手中的仪器,并发疯似的撕扯他的警服,朝他面部、身上乱抓乱打,还把一只带血的手伸到他嘴里。

面对暴力抗法,__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依法对面包车司机作出处罚。后来,他得知这位暴力抗法的中年妇女竟然是一名艾滋病患者。

虽然没有被传染上艾滋病,但他心里也是忐忑不安。此时,妻子站在了他的面前,说:“你放心,不论发生了什么事,我都会和你一起面对!”家人的理解与支持,更加坚定了__努力工作的信念!

因为忙于工作,__30岁才结婚,妻子是一名高中老师。结婚三年来,家庭的担子都是工作繁忙的妻子一个人扛。3年里,他唯一一次陪妻子去__山旅游,还是春节回老家探亲时顺路去的。

去年妻子怀孕了,__特别高兴。当时全国正在开展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为了避免有人说情,他关闭了手机,一连几天都奋战在查纠第一线。不巧的是,已怀孕两个多月的妻子突然高烧不退,因为无法和他取得联系,只好拨打同事的电话。同事深夜把她送到医院,并在医院守护了三个多小时。更令人痛心的是这一次高烧竟导致妻子流产,孩子没了。手术那天,妻子失声痛哭,他抱着妻子心如刀绞……

但是,在日常工作中,__把更多的爱给了辖区群众。他坚持从点滴做起,从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每一件事,办实每一件事。

今年6月份,高考的前一天,__在市__路与__路口执勤,一个十七八岁的男孩急匆匆跑来,向他哭诉,说自己的准考证忘在一辆出租车上,车牌号码也没有记清楚。__知道孩子找不到准考证就没办法参加高考,他便根据男孩提供的乘车时间、地点和行车路线,立即带领男孩调取10多个路口的监控资料,排查筛选上百辆出租车。同时,他联系商丘交通广播不间断地播出这一信息。紧张的3个多小时后,这辆出租车终于被找到。

交警个人事迹材料范文第3篇

2017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先进事迹申报材料(一)

侦破命案是刑侦队伍的头等大事。多少年来,xx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兼刑警一中队中队长任xx凭着“拼命三郎”般的拼劲儿,工作起来风风火火,不破案不罢休,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十几年如一日,任xx无怨无悔地奋战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最前沿,先后直接和参与破获各类刑事案件上千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0余名,打掉犯罪团伙150多个,缴获赃款赃物总价值300余万元。其中平遥“6.29”涉外抢夺案、“7.31”系列诈骗案,均被市公安局评为“精品案件”。任xx也多次被评为“优秀办案能手”、“十佳刑侦民警”、“优秀共产党员”等。2011年又创佳绩,仅用20分钟就成功破获一起杀人焚尸案。

2011年7月25日13时32分,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昭馀镇西关村大队斜对面的旧房子着火,救火时发现门口有一具被焚烧掩埋的尸体。指挥中心迅速指令刑侦一中队处警。任xx到现场后,经勘查分析认定,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杀人案,现场有伪装的迹象。他在向局领导汇报的同时,迅速带领民警展开侦查。任xx发现离现场不远处有点滴的血迹,还有拖拽的擦痕。凭多年的侦查判断,杀人现场应该不远。于是他果断组织民警封锁现场,控制所有出口,对出入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循迹追踪。查至最后一家后,任xx让民警将院内人员全部控制审查,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晓东,并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发现了血迹等物证。经现场突审,王晓东交待了故意杀人焚尸的事实。至此,案件成功告破。

2017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先进事迹申报材料(二)

他用14年蓓蕾行动,为一个贫困失学女童撑起了一片明媚蓝天,以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武警战士对人民群众的无私情怀。他就是武警晋中支队政治部宣传科干事牛xx(图右一)。人们从他助人为乐的善举中,领略了他的风采,记住了他的名字。他因此被评为第三届“感动晋中”十大道德模范人物,被誉为“最美兵哥哥”。

交警个人事迹材料范文第4篇

伪造的签字

法庭很可能被彻头彻尾伪造的书证引入歧途,如伪造者模仿了他人的笔迹和签名、制造了虚假内容的文件。一般情况下,法庭借助字迹学专家的技术鉴定和科学分析,往往能揭穿这种骗局。但是,盗用已经签过名的空白证书,却是很难识破的。

例如,一个人借了一笔钱,债主要求他在准备好的收据上签名。后来,债主在这个单据上又添了一些内容,从而加重了借债人的债务。如果那张单据上的前后内容都是债主亲手写的,就很难证明这些附加的内容是后来添上的。

如果一张单据是在借债人签字很久以后才被添加补充了其他内容的,那么,这种欺骗是可以被识破的。人们可以通过测定墨水落纸的时间,把可疑的内容从其他字迹中区别出来。这是因为,专家们确认墨水里含有一种氯化物,这种氯化物在墨水落纸之后几乎立即就开始挥发,并在十八个月以后挥发净尽。如果观察到一些字迹的氯化物已经挥发净尽,而另一部分字迹氯化物还在挥发过程中,那就可以证明作弊者滥用了已签字的空白文件。但近期的情况有所变化,法庭鉴定主任赛卡尔第教授的研究成果表明,某些因素,特别是纸张的质地,可以明显地改变原来所知道的墨水挥发的结果。所以,这种鉴定方法应该抛弃了。另外,这种方法也不适用于圆珠笔的字迹鉴定。

在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常常出现这种真假难辨的材料。如下面这件事——

一位实业家拒绝履行一个严肃的契约。对方决定去法院告发他,但又惊愕地发现债务人原来在合同下角的签名完全消失了。实业家声称他没签写过任何契约文件。但是,到了起诉时,由于对方找到并出示了有他签名的契约影印件——而他的签名在原件上已无迹可循——面对这份影印件,这才唤起了实业家的“回忆”,他宁愿妥协了结这桩债务纠纷,而不愿因作假被送上轻罪法庭。

迷惑的照片

应该以同样的态度极其谨慎地接受照片。某些剪接非常成功的照片甚至可以迷惑很有经验的观察者。此外,即使照片表面上看起来无可非议,而拍照时的角度也会给人以与实际不同的错误印象。

一位预审官负责预审一宗造成四人死亡的可怕罪案,一位警察因为向预审官提供了一张假照片,而被重罪法庭判刑。

案情是这样的。在地下室里发现了被害人尸体,这位警察拍摄的照片显示了留在地下室地面上的可疑脚印。根据这个脚印,一个男人被逮捕。这名嫌疑人曾在案件发生的第二天去巴黎旅行。他在首都逗留时买过一双鞋,而把旧鞋丢给了女售货员。追踪调查的警察来到这家商店时,女售货员证实说,这位顾客要求买一双和他脱下来的鞋底纹不同的鞋,这并没有让她多想什么。警察拿到了那双旧鞋,法官指定一位专家来弄清这双丢在商店里的鞋是否就是嫌疑犯的,因为他留下的脚印已经在案发现场被警察拍了照片,可以比照。

这位技术人员有点儿轻率,很快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认为“照片上的鞋印就是这双旧鞋留下的”。后来,警方又委托赛卡尔第教授做了复核鉴定。教授在鉴定时发现,警察拍摄的照片可疑,特别是那鞋子纹底的痕迹太过于清晰,不可能是鞋子留在地下室地面上的印迹。这个结果令那位负责拍照的警察十分难堪。这位警察终于承认他是做了“手脚”的。他说,为了保留鞋子的底样和痕迹,自己曾经用那只旧鞋子紧压在一张涂有明胶的纸上,然后把非常明显的痕迹拍照下来。他又错误地把这张底片放到卷宗里去,代替了原先在地下室拍照的那张底片。因此,前面那位鉴定专家认为照片上的痕迹与鞋子的轮廓完全一致就不足为怪了。

随后,警察又补充说他找到了在地下室拍摄的真实照片,并且交给了鉴定人。专家们还是有所怀疑,要求警察把在作案现场拍摄的其他照片底片都交出来(包括尸体、被害人的房间等)。因为这一切是在悲剧发生一年之后才发生的,鉴定人还要求那位警察把最近一个月里在其他案件中拍摄的照片也交给他。经过放大,结果显示在案件发生的那段时期,他拍摄的照片底片上都有同样一处斑点,几乎是肉眼看不到的,而这个斑点在新近拍摄的照片上消失了。专家的解释很简单:在发现这一案情时,照相机镜头上沾上了一点儿灰尘,而后来被擦掉了,那位警察拍照的鞋印底片也就不再有这种斑点了。于是可以证明,现在提供给鉴定人的这张照片不是在出事时拍摄的,而是在事发一年以后拍摄的。

这位受过职业训练的摄影师肯定不是不诚实的人,重罪法庭对他还是宽恕的。他之所以要错误地补拍,是因为搞丢了原来那张地下室里脚印的照片。想到他可能会因工作中的这种失误而受惩罚,所以他才鬼使神差地求助于这种不正当的“补救”手段。他这样做,确实瞒过了第一位鉴定者,但却未能骗过第二位鉴定者。

可疑的资料

有些文书资料不是伪造的,但是它的来源和成因却十分可疑,当事人出示这样的资料同样可以欺骗法官。

有这样一起离婚案件。一对年轻的新婚夫妇相互钟情并热烈地相爱着,丈夫提议要给妻子拍一张姿态放荡的裸体照片,年轻的妻子同意了。一年之后,丈夫想得到“自由”而提出离婚起诉。他肯定地说他妻子有情夫,并指责她的道德品质十分可疑。他说:“难道她没让那个放荡的男人在她摆好淫猥的姿势之后拍照吗?”他说他刚从她的书包里发现了证据,并向法官出示。在这种情况下,怎么会不接受他的离婚请求呢?尽管妻子表示抗议,但是,在法庭上出现了一份如此的材料,往往给法官们留下不好的印象。

一位丈夫或者妻子可以竭力在配偶的记事本里寻找说明他(她)不幸的证据。一旦他(她)认为找到了这样的证据而对方又回忆不起那记事本上提到的事是什么意思,即使那些事没有什么恶意,也往往使对方陷入困境。

曾经有一位妻子在她丈夫的小本子上看到了一些话。那是个缩写的句子:“G·漂亮的棕发女郎,PL·温柔……”她经过推断,坚信应该这样来解释这句话:“高大美丽的棕发女郎,她温情脉脉……”她觉得丈夫是做得出来这种事的。于是,她毫不犹豫地去告发了丈夫。起初,丈夫无力作出充分的解释,因为写下那句短话已经是很早以前的事了。过了很长时间,他想起来了:那句话不过是一次赛马的暗号,用来暗示哪匹马可能获胜。他保存了一份《巴黎一赛马》日报,证明了那天在“多维尔”赛马场上,有两匹优秀的母马参加比赛,一匹是“棕色的、漂亮的”,另一匹是“温顺的”。一位朋友鼓励他赌头等奖和二等奖,他就把朋友告诉他的有关的情况记在小本子上了。

事情的了结并不总是这样如意的。然而,人们却难以劝阻丈夫们在度假时的欢乐中和在圣诞节除夕的喜悦里,避免与哪怕是夫妇共同的女友以太随便的姿势照相,又在这样的照片上配上充满激情的题词,如写上“献给我终生不忘的某某”。这样的玩笑,在当时也许是可以取悦其夫人的,她甚至可能会保存一张作为纪念。但是,在申请离婚时,难道她不会把它拿出来作为令人信服的证据吗?

交警个人事迹材料范文第5篇

    2010年10月11日下午5点多,某区居民拨打110,称有一个疯子在院子里拿刀乱舞。某派出所接警并派出警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见到这样一个场面:一男子(刘某)上身赤裸下身穿一红色短裤、手拿一把菜刀在地上砍切,大喊“救命、绑架了、在我家里……”,警察随此人(刘某)到一居民房中,又看到另外一个场面:卧室的门口有一摊血;一名妇女(被害人郑某)裤子被扯到膝盖处(经过医院检查发现大腿部位有几处被咬过的痕迹)、上衣有血迹,躺在离床不远的地上……一名男子(本案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方某)趴在床边(警察初步认定是醉酒状态),这名男子低着头在地上有一摊血迹。当时,出警的人员询问了随出警人员进屋的这家的男主人刘某(出警人员没有制作笔录):“这个人是谁(指趴在床边的方某)?是不是他打的?”刘某喃喃地说道:“是我的同学,不是他打的。”出警人员再问话,刘某只是哭,不再回答任何问题。出警人员通过初步了解:在院子中发疯的男子是这家男主人刘某,趴在床边的男子方某是这家男主人的同学,躺在地上的妇女(郑某)是四年前做过脑瘤手术,不能够正常行走和生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女主人。出警人员虽然看到了地上有多处血迹,也看到了受伤妇女,但出警人员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家庭故意伤害案件,所以没有进行一系列的收集证据工作,叫来120并将受害人郑某送往医院后,就撤离了现场。

    案发一个多月后,郑某的家人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声称郑某是方某打伤的,而且是重伤,×××公安局城×分局开始立案侦查,收集到一些证据:犯罪嫌疑人方某不认罪的口供,本案受害人郑某的丈夫刘某自相矛盾的证言以及一份有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害人郑某的笔录、一份鉴定结论(郑某家人10月13日在家中床边扫除时捡的舌尖和提取的血衣于2008年11月11日交给鉴定机构送检)和郑某重伤的鉴定结论等。2008年11月7日方某收到了《×××公安局城×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同日收到了《×××公安局城×分局取保候审通知书》并交纳了一万元保证金。2008年12月16日收到了《×××城×区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告知书》。2008年12月26日,在方某向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一些质疑的情况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对本案退回重新侦查的决定。

    2 案例分析

    此案件,反映出了公安机关某些具体办案人员在接到110出警命令后,由于没有做到自己应尽的职责,导致该起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明,导致无罪的人被追诉,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却逍遥法外。在此结合本案,就公安机关的某些出警人员收集固定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谈谈自己的看法。

    2.1 具体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无证据意识,不及时收集证据,固定证据

    通过调查发现,在本案中,办案人员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证据知识匮乏,对案件证明标准把握不准,不能对案件证据进行正确分析、审查和判断。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不强,证据意识不强。在这起明显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办案人员对现场不进行证据固定,主观的认为,家庭纠纷就不用提取证据,固定证据。

    2.2 办案人员取证不及时,导致有的证据时过境迁,难以弥补

    本案中,办案人员不能够及时取得所有证据。例如:现场有血迹(床单上血迹、卧室门口有血迹、床边有血迹、受害人郑某的衣服上有血迹)没有及时依法提取;现场还有物证――方某遗留在现场的舌尖,没有及时的提取;更为重要的是未对在事发现场的方某和刘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做到固定证据。

    该案的办案人员收集证据不及时,导致关键证据因时过境迁而难以弥补,无法取得反映客观事实的言词证据。立案后,具体的办案人员收集到的刘某的证言前后矛盾。

    2.3 证据固定、保全不细致、不妥善

    本案中,通过调查发现,当郑某的家人将自己收集的物证――舌尖、血衣交给办案人员时,办案人员没有制作相关的笔录,从案卷材料中无法得知,该物证是谁交到公安机关,谁收到该物证,该物证当时的形状如何,该物证存放在哪里。我们知道,缺少记录或记录不当,就难以从程序上确保该物证的外部形态特征。而内在属性特征等未因收集、包装或保管不当而发生足以得出错误结论的变化。由于本案的办案人员,忽视对证据的固定与保全,直接削弱和影响了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作用。

    2.4 取证手段不完备,提取证据不到位

    本案中,办案人员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收集、提取物证、证人证言,更没有通过痕迹检验方式提取证据。本案中办案人员对一些事关整个案件有效认定的物证与勘验、检查笔录提取、运用不深入、不细致,存在极大疏漏,使一些关键事实无法认定。

    本案中虽然有物证的提取,但由于程序错误,导致该物证――血迹、舌尖鉴定结论不能够成为有效证据。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刑事诉讼的产物,是一种科学的证据,在证明力上更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但由于受到送检材料、技术能力、主观条件、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影响,其科学性、准确性也会受到影响,使其证明力产生影响。结果是物证提取有名无实,另外,本案中勘验、检查笔录在案件材料中均无显示。

    通过对本案件的调查,以及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可见,具体办案人员以抓获犯罪嫌疑人,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取得一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互矛盾的刘某的证人证言,没有受害人郑某签字的受害人的陈述,和对取得程序违法鉴材(舌尖)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就认为万事大吉了。而忽视对其他证据的及时全面收集,忽视对所有依法全面审查判断。如果侦查人员不从起诉、审判的角度去收集,分析证据,就容易导致案件“诉不了、判不了”的结果,最终只得放人。

    3 结 论

    通过此类案件的分析,笔者认为,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人员(含110出警人员)应该做到:

    第一,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人员务必更新执法观念,增强证据意识。对于处理故意伤害案件110出警人员要时刻想到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最终目的在于指控犯罪,为案件起诉服务;应该树立最低指控证据及关键证据的意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法定情节事实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全面性;强化证据采集的及时性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第一现场、第一次询问(讯问)的有效性;强化证据固定意识,关键证据应当通过录音录像、书写亲笔供词(证词)等方式予以固定,切实防止翻供、翻证等带来的被动局面;强化公正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强化程序意识,依法取证,并做到证据形式、取证程序合法有效。

    第二,公安机关应该大力提高办案人员收集、识别和固定证据的能力。在实践办案当中,具体的办案人员要增强收集、固定证据的主动性与及时性,充分利用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不长,各种痕迹比较明显,各种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未来得及转移或销毁,知情人记忆比较清楚的有利时机,尽快发现、收集和保全证据。在本案中,如果110出警人员能够及时收集知情人(刘某的证人证言)的笔录,固定证据,不至于导致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降低。要针对故意伤害案证据的特点收集证据,把着力点放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上,即是谁、出于什么目的、采取什么手段、怎样致伤他人及伤害结果。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应注意程序合法,以及对同一事实注意从不同角度反复多次询问(讯问)制作笔录。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对实践中难以用一般方法收集或固定的证据,依靠现代科技手段予以收集、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