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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酒类管流通市场监督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经营备案登记。凡在我市境内已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于年12月1日前到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新办酒类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实行经营溯源制度。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酒类经营者在零售酒类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发票或小票。销售散装酒应在固定点贴标销售,不得流动销售。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等相关材料;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主要工作

(一)、坚持强势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围。

全市积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体,将《办法》和《条例》相关规定印制成公告书、告知书、横幅、条幅等进行公告或张贴发放,共悬挂横幅200多条,发放宣传资料8500余份。市酒管办、市酒业协会、日报社联合举办了《宝庆酒香》酒文化半月刊。市酒管办坚持每月出一期《酒管》刊物介绍全市酒管动态,县酒管办坚持每两月出刊《芙荑酒管》。县电视台还给县酒管办配备专人和一台摄像机,对酒类管理法规、酒管工作动态及酒类厂商、酒类商品进行强力宣传,并在综合频道和影视频道每天播出四次。3月15日,邵东、绥宁、新邵、城步、新宁、武冈、县、隆回等县分别在政府大院、广场等主要场所开展真假酒展示、鉴别讲座活动,召开销毁假酒现场会,广泛宣传酒管法律法规和酒管工作动态,营造了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围。积极利用省商务网站、和《日报》、《晚报》全面宣传酒管工作,全市共酒管工作信息90余篇,被省商务厅网站采编20余篇,在各类报纸上发表酒管新闻70多篇,为广泛宣传酒管法律法规和酒管工作动态,营造了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围。

(二)、加强酒类执法人员培训,大大提高了酒管队伍执法水平。

为真正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塑造良好的酒类执法形象。五月下旬,市酒管办举办了全市酒类行政执法培训班,对来自各县(市)酒类管理行政执法人员30多人进行了集中学习培训。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专家,结合典型案例和《商务部酒类管理办法》、《省酒类管理条例》,为大家讲解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内容。由市酒管办负责人向大家介绍了酒类执法案卷的制作方法及其应注意的问题。城步县酒管办相继也举办了酒类批发商法制培训班,全县22家酒类批发商均参加了培训。会上,县酒管办组织认真学习了《省酒类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逐条进行讲解,让经销商全面掌握《条例》和《办法》的具体内容,自觉依照《条例》和《办法》规范经营行为,学会利用《条例》和《办法》保护经营利益。

(三)、严格落实酒类许可和备案制度,严把酒类商品市场准入关。

一是始终坚持严把酒类准入制度,积极做好酒类批发许可、零售备案登记和外地酒市场准入登记备案。要求所有厂方或经销商提供详细的厂方资料和质检报告,确保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的酒类商品质量安全。8月份,通过对在我市销售的十一种外地啤酒质量进行了抽样检查,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二是始终贯彻《条例》和《办法》,严格酒类批发行政许可。我们严格按照酒管法规对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建立了审批办理程序和制度;认真审核申请者提供的相关资料,依程序规范审批办理,特别是对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发放把关比以往更严,提高了准入门槛。全年共审批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296家,其中市直城区86家、区县(市)206家;办理零售备案登记2934家,其中市直城区327家,区县(市)2607家。同时对已取得批发许可证的,通过检查现在又不具备批发条件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要求的取消其批发资格。此外,大部分外地进入我市销售的酒类商品都进行了备案登记。

三是圆满完成全市换发新证工作。截止今年11月30日,我市酒类批发企业换发新证工作圆满完成,本次共换发新证291家。根据今年七月份全省酒类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我市对换发新证工作积极筹备、精心组织、严格依据酒类批发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7月下旬为计划布署阶段,针对我市酒类批发企业情况确定换证条件和时限,分别对县(市)和市内批发企业下达了换发新证通知,提出具体要求。8月1日至9月30日为换证全面展开阶段,10月1日至11月底为清理扫尾和统计阶段。通过此次换发新证,更加准确地掌握了批发企业的数量及经营品种情况,同时清理出一批不符合批发资格的酒类经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酒类批发行政许可及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四)查证溯源,不断将《随附单》溯源制度推向深入。

一是终坚持以查证溯源为重点,严厉查处无证经营,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等行为。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稽查相结合,经常深入市场、门店、超市查检有无《酒类流通随附单》、有无销售假冒伪劣酒等行为。上半年全市共清查出无证经营户36家,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经营户69家,累计开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46份,下发《酒类经营公告书》961份,免费发放警示牌1000多个。对50多家无《随附单》和《随附单》不全的经营户进行了处罚。

二是为进一步规范使用《随附单》,特制定了《市随附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在领取、填写、保管《随附单》以及建立使用台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县酒管办在办公经费拮据的情况下,拿出资金制作了“《酒类流通随附单》专用夹”,由酒管工作人员上门免费发给酒类批发商和零售商,对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酒类经营商授予“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示范店”荣誉称号,并对酒类批发商和零售商提出“实现5个百分之百”的要求:购入酒品百分之百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批发酒品百分之百填开《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流通随附单》百分之百填写规范;百分之百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百分之百保管好《酒类流通随附单》。

(五)、重拳出击打假工作,保障了酒类消费安全。

一是开展打击酒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根据省酒管办《省商务厅开展打击酒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市酒类生产情况,市酒管办迅速拟制下发了专项整治方案,并成立了专项检查小组,深入市区9个酒类生产企业,详细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法定检测机构认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卫生检验报告,督促企业严格对照酒类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准确调查掌握酒类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企业是否使用非法食物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隆回、新宁等县对所辖区域的5个酒类生产企业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全市14家酒类生产企业均未发现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二是对啤酒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活动,从5月4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啤酒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酒店、KTV、商超、大排档等啤酒经营场所。整治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无证经营行为;经营中不填开或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水买断经营等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啤酒,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一经发现,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其中县酒管办在全县掀起了啤酒专项整治风暴,着重检查酒类批发部和零售店购进啤酒是否向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批发部批发啤酒是否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同时,对非B瓶啤酒和过期啤酒进行查封,禁止销售。城步对县城各大超市、酒店、KTV等酒类流通企业进行地毯式拉网检查,共发出期限整改通知书10份,查获过期啤酒20余件。邵东县酒管办对深入全县大街小巷,对邵东啤酒市场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仔细询查,摸清了市场上的啤酒品种、主要批发商的情况及经营地址。武冈市酒管办共查处扣押无证经营、无《随附单》啤酒32400件。

三是会同市质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九月下旬起用三个月时间,开展了以桶装酒和葡萄酒为重点的监督抽查活动。截止12月2日,共抽取酒类商品品种60余个,涉及生产企业20余家,酒类批发企业30余家,抽样合格率达92%,不合格的酒类商品主要是酒精度、总酸、总酯指标没有达标。其中由老实人食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实人纯谷酒检测出酒精度、总酸指标不合格,由北京灵清酒厂生产的北京二锅头检测出酒精度、总酯指标不合格。对抽检不合格的酒类商品,将责令经营企业立即下柜禁止销售,同时在报纸和网站进行公示。

四是全市打假成效明显,酒类安全状况日益上升。今年共收缴芝华士12年、杰克丹尼、绝对伏特加等假冒洋酒20余瓶,收缴假冒五粮液、茅台、水井坊等名酒330多瓶。其中县、武冈市和城步苗族自治县三县(市)开展联合执法,对武冈市区和城步县城的酒类批发部、超市、名酒专卖店、宾馆、礼品回收店进行突击检查,共查扣涉嫌假冒五粮液、茅台酒、水井坊酒等高档名酒208瓶。城步苗族自治县对全县七乡五镇的农村酒类经营户逐一进行检查,共在农村市场查获低档假冒伪劣酒1500余瓶。县查获假冒国家名酒4瓶、假冒省名酒2件。县查封无《酒类流通随附单》和质量合格证明的散装酒1500多公斤,取缔无证经营散酒户6家,封存、扣押各类假劣酒23箱。武冈市酒管办共查处无证经营户2家,无随附单经销商8家,查处无证经营、无随附单啤酒32400件。国庆节、中秋节两节临近,为清理整顿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邵东县酒管办在国庆、中秋两节前的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6家未办证零售经销商,4家未索取《随附单》经销商,2家名烟名酒店销售假酒,7户批发商未开具《随附单》,查处各类假酒共40余瓶。

(六)、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推介地方酒业品牌,为振兴地方酒业起到了较好的桥梁纽带作用。

一是成功举办了“第七届百惠啤酒节”和“首届中国花瑶美食旅游文化艺术节”。今年五月份在市区城南公园成功举办了“第七届百惠啤酒节”。本次啤酒节由市酒管办、市酒业协会和百惠酒业有限公司联合举办,是市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最具人气的一届啤酒招商狂欢活动。展会期间,通过产品展示、模特走秀、文艺表演、啤酒竞饮等丰富多样的形式,让参加活动现场的市民和各地经销商更加了解百惠啤酒的品质及品牌,为企业宣传品牌,拓展销售渠道起到了较好的桥梁纽带作用。九月份联合市烹饪协会在魏源大酒店成功举办了中国花瑶美食旅游文化艺术节。此次美食节把地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烹饪技能展示和酒类品牌展示融合在一起,活动期间对湘窖酒业、百惠酒业产品以及白沙液、开口笑、青岛啤酒、茅台啤酒等酒类产品进行现场展销和推介,深受经销商和消费者好评。

二是积极开展与省内各市州的经验交流,有力宣传了我市酒业品牌,扩展了我市酒业市场空间。今年以来,我们先后邀请了商务局领导及酒管办主任来学习交流,组织参观了酒窖酒业公司现代化生产线和办公场所,并就如何搞好酒业宣传推介壮大本地酒业市场等课题进行了专题座谈,会上,各市(州)同志也表示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湘窖酒业发展市场、协助酒类企业做好市场引导及推介工作,让酒畅销,红遍全国。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酒管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1、酒类执法存在不少困难,如:没有成立专门的商务执法机构,没有执法经费。执法主体在《条例》中有的不明确,造成酒管执法被动局面。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总则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主体,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冢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币商务局负责。各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二、备案与监管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酒

类专卖溯源档案。

第六条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经营。

第七条凡在黄冈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到当地商务部门领取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然后由县(市)商务局到市商务局办理酒类商品批发经营、零售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储运证。办证除收取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费用。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或兼营酒类商品的经营者,都应依法进行备案。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友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的配套使用备查凭证。凡在

工商注册和进行经营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公司,从事批发时,必须使用并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等)购进酒类商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随附单》备查。运输途中的酒类商品,须携带《准运证》和《随附单》。《随附单》附随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按商务部统一格式,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统一

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到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领取(只限收工本费)。《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流通专用单,为一次性有效凭证,不得重复使用,酒类经营企业必

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批发、零售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者所生产的酒类产品。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加盖酒类经营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保留3年。

对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散装酒,其经营者应当按商务部规定销售。禁止批发、零售、储运商务部[2005]25号令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酒类商品。

第十条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全市实行酒类防伪管理。建立酒类防伪编码管理体系,加入16831500--999全国酒类防伪查询专号行列。宾馆、酒店、商场、超市等酒类经营者经营酒类商品的防伪贴标率要达到100%。

三、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酒类市场管理,确保酒类市场经营秩序。各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不准吃拿卡要,在执法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证件,对执法者违纪违法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商务、公安、工商、物价、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组织力量,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酒类市场进行集中整顿和经常性检查。对无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准运证而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或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阻碍酒类流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以及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其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酒类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2005]25号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我局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根据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依《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省酒类管理条例》为执法依据,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了全县人民群众“用肉”、“饮酒”安全。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今年以来,我局x局长、x局长多次带队对屠宰企业、超市、重点经营户进行检查指导,特别是3月30日下午,继全县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动员大会之后,我局高度重视,根据动员会议和x食安协委【**】2号文件要求,及时召开会议,传达会议精神,局长xx同志就食品安全责任监管工作做了动员讲话。酒管、定点两办按照会议精神尽快进行部署安排,把会议精神认真落到实处,扎实推进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监督会议精神,局成立领导小组并落实责任监管体系,

1、酒类流通安全责任监管

酒管办具体实施全县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人:

全县x个乡镇共有酒类流通批发企业x户,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经营户x户。

x户酒类批发企业责任人:

x户零售经营户划分为:

2、定点屠宰安全责任监管

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责任人:xx

(1)四个定点屠宰场站监管责任人

(2)定点屠宰行政执法队分片监管责任人

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及具体责任要求,促使相关企业和个人准确把握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要从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管理入手,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巡查、投诉举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并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公布了举报电话

二、认真履行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监管职责

加强市场监管,严把食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法》赋予相关部门的职责,为此,我们严格按照监管职责划分,认真履行商务部门承担的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批发零售监管职责。

1、加强定点屠宰监管工作。

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日常监管,各场站生猪进场验、宰前检疫、屠宰流程、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产品召回、证章使用、车间管理、工具用具消毒、台帐管理等十一项全部制匾上墙。四个站全部配备焚烧炉,检出的病害猪肉全部就地无害化处理,各站外墙及办公室、车间全部喷刷涂料,各站全部新设检疫工作室配合检疫所需的办公设施。要严格依照有关规程,规范屠宰行为;出场肉品要求“三章两证”齐全;做好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屠宰后废弃物的管理;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我局与四个定点屠宰场站分别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要求各用肉单位建立健全用肉登记制度,各屠宰场站与我局签订了承诺书。行政执法队负责排查城区及乡镇辖区内的畜禽私屠滥宰行为。依法取缔和打击畜禽私屠滥宰活动,保证上市肉品“三章两证”齐全,100%来源于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2、抓好酒类流通监管工作

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品溯源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零售户的备案登记管理,严格检查各酒类批发企业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使用制度及零售户的索票制度,严防假冒伪劣酒品进入我县酒类流通市场,确保酒类消费安全。今年前半年完成对xx综合门市部等12户的批发资质到期换证x户因停歇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批发资质,新办酒类批发企业x户,并与x家酒类批发企业签订了安全责任书。通过落实责任对我县酒类市场形成了良好的管理格局,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元月份在xx废品收购站对上年度查扣的假冒酒品予以销毁,此次销毁假冒酒品x余件,价值x万余元。县政府xx副县长亲临现场,我局x局长、x局长、x大队长、执法大队全体人员会同工商、质检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了此次销毁行动。通过此次销毁对制、售假冒分子形成了有力的震慑,我们将再接再厉,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为老百姓的饮酒安全保驾护航。按照市,县商务部门要求,周密部署,严格执法,责任到人,对辖区内的散酒经营户进行了检查,要求各户严格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散装白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经营,及时索取《随附单》做好进、销货台帐。

三、严格执法,保障食品安全

1、定点屠宰方面

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x人次,执法车辆x车次。检查了x个乡镇和x个重点村、x个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售肉门店、小摊点、x家超市、x家用肉单位(学校食堂、餐饮业)、

x家冷库、x个集贸市场和x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在检查的过程中查扣私宰肉xx公斤。3月7日经举报,在xx超市查扣不合格肉品xx公斤,全部做了无害化处理。有效地保障了城市定点屠宰进点率达到100%、乡镇达到98%以上。确保了上市肉品100%来自于定点屠宰企业。

加强对四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进场生猪是否有产地检疫证明,生猪宰前、宰后是否检疫检验,检疫检验记录是否同步进行,生猪来源及生猪流向的登记是否及时,检疫检验是否到位,病害猪(肉)是否全部做了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积极与畜牧局协调联系,严查生猪耳标佩戴情况,抓好源头治理,到目前耳标佩戴率达到98%以上,确保出厂肉品100%合格。

2、酒类流通方面

半年以来,出动执法人员x人次,执法车辆x辆次,检查门店x余家,暂扣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白酒xx余瓶,啤酒xx余瓶。配合x酒厂、xx白厂打假办查扣仿冒高粱白酒x余瓶,汾酒x余瓶。严格随附单的使用管理,确保使用率100%。加强对新开零售户的备案登记管理,采取上门办证服务,新增酒类零售经营户x户,目前全县共有酒类零售备案经营户x户。严格审查、上报酒类流通批发企业,今年新办酒类批发企业1户,目前全县共有酒类批发企业x户。

四、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条例

在6月10日“安全宣传月”

活动启动仪式中,

我局精心组织,x局长带领全体执法人员在中心广场设立咨询台,为广大人民群众宣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