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酒类经营制度

酒类经营制度

酒类经营制度

酒类经营制度范文第1篇

一年来我县酒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商务部门和局党组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严格审核经营权限,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品行为,有效地规范了酒类市场经营秩序,确保酒类消费安全。

一、领导重视,建立制度,确保了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为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局领导十分重视,分管领导认真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扎实工作,积极主动解决和协调酒类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酒类管理工作和执法得以顺利开展。

二、抓?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提升社会各界的酒管方面的法律意识。使《条例》和《办法》真正得到规范的执行和有效的落实。一是举办二期酒类培训班,参加培训对象主要是全县酒类批发商、宾馆、酒店、商场和超市的法人代表100多人。特别是对新办酒类批发证的批发商,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辅导。切实增强了批发商的经营意识和法制观念。二是大力宣传“酒法”,确定3月份为“酒法”宣传活动月。悬挂40幅宣传横幅;出动了宣传车,在县城和各乡镇巡回宣传;散发了1000多份宣传资料;“3.15”开展了假冒伪劣酒品的展示和酒类常识咨询活动,销毁了价值2万多元的假冒伪劣酒品。

三、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规范酒类经营。一是做好酒类批发企业的办证换证工作。今年自7月份以来,我们对全县所有酒类批发企业进行换证办证。根据市酒管科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县的实际,我们对全县所有申办酒类批发证的企业进行了实地查看,对其经营资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办理批发证的,给予办理。对条件不成熟的,责令整改,符合条件后再给予办理。二是完善酒类零售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制度。对已本文来源:文秘站 登记的酒类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建立管理台帐制度,做到有据可查;对新增酒类零售经营户及时备案登记。

四、严格执行《随附单》制度,对《随附单》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把好流通渠道关。今年出台了《关于认真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县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两个文件。建立和完善酒类流通溯源制度,严格《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填制、使用行为,建立健全的酒类流通台帐管理制度,确保酒品单货相符,单货同行,真实地反映酒类购销动态。把《随附单》的使用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和我们开展监管工作的第一手段,并规定凡是上架销售的酒品必须有《随附单》。确保市场上酒类商品经营的合法和来源的真实,力争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酒类流入市场。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行为,净化酒类经营市场。全年以市场检查为主,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一是严把酒类准入关。始终坚持“门打开、关把严”,凡是进入我县销售的酒类酒品,严格审查其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证件齐全的备案后,方可进入我县酒类市场销售。对没有准入的酒类商品,一经查处,责令立即下停止销售;对“三无”产品禁止上市场销售。二是严查市场流通。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未经qs认证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酒类商品。对查出贷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齐的酒品一律下柜停止销售。全年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和“啤酒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每次执法检查,制定好执法行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工作有条不絮,方法恰当,效果好。共查处了假冒伪劣酒*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份。三是严厉整治散装酒类市场,开展了散装酒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散装酒市场清查,规定在固定的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通销售散装酒。对“三无”产品一律就地查封,抽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六、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确保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形象化。一是加强酒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增强酒管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素质。通过参加省市举办的酒类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班学习,实现了酒管工作人员素质提升,有效地提高了酒管工作的质量及形象。二是加强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及诚信培训,提高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诚信形象。

存在的问题:

1、部分酒类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经营酒类不用办证。

2、散装酒,加工配制酒难以监管。

3、部分农村酒类经营户对《随附单》的制度的执行较差,未主动能向供货方索取盖有印章的《随附单》,没有实行台帐登记。

4、酒类市场流通领域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现象。

二0__年酒管工作设想:

1、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确保酒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酒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增强酒类经营人员依法经营意识,以及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3、严格规范《随附单》的使用和管理,把好流通渠道关。

酒类经营制度范文第2篇

酒类作为一种特殊消费商品,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强化酒类流通管理,有力地促进了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和酒类消费的不断增加,酒类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备案登记不全、随附单使用不规范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存在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等问题。我市作为全国闻名的酒类产销大市,以“”、“”为龙头的白酒酿造业是全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落实举措,切实保障我市酒类流通规范有序,加快打造“酒都”。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推进酒类流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安全化为目标,以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两个规范标准”)为核心,通过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严格市场监管措施,有效遏制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法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管理严格、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我市酒类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两年内,全市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随附单使用率(保存率)均达到100%,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居于全省领先地位。其中到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全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率县及县以上批发经营者达到100%、零售经营者达到95%以上;县以下批发经营者达到95%、零售经营者达到90%以上。

2.全市备案批发经营者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100%;县及县以上零售(含餐饮、酒吧等娱乐业)经营者索取和保存酒类流通随附单率达到95%以上、县以下达到90%以上。

3.全市酒类批发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90%以上的酒类流通企业实行单随货走。

三、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一)明确管理范围。本意见中所称的酒类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批发(含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零售(含餐饮、酒吧等娱乐业)、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所称的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健全备案登记制度。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在所在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建立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经营者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执照登记时应提醒当事人及时向商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部门。

(三)执行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的全过程都应有商务部统一格式、全省统一制作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经营者凡是批发酒类商品的,都应填制《随附单》;凡是采购酒类商品的,应向供货方索取《随附单》,并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落实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酒类经营者执行溯源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推动两个规范标准的实施。酒类经营者应按照两个规范标准中的经营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技术要求,加强对酒类商品采购、仓储、销售、人员、财务和广告等方面的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酒类流通经营主体的培训,促其依照行业标准,规范经营行为。

四、创造良好的市场监管环境

(一)推进酒类商品进行贴标管理。引导支持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对酒类商品实行贴标管理。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对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进入市场流通的酒类商品,粘贴统一制作具有统一编码的防伪标识,进一步完善溯源管理,更加有效地打击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

(二)提升现代酒类流通业质态。积极扶持发展酒类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物联网等现代流通形式,把经营网点延伸到乡镇、农村和城市社区。大力开展达标企业评审和宣传工作,对已经达到酒类经营规范要求的企业要给予评审、授牌,发挥其示范和引导作用。商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服务,进一步扩大我市酒类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三)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建立酒类管理工作考评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各地在酒类备案登记、随附单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和工作信息等方面进行考核、通报,促进酒类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深入推广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推动酒类管理市场监测自动化、常态化和网络化。

(四)健全酒类行业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内外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诚信经营”、“争创达标”评选等活动,构筑公开、平等、竞争、守法的酒类商品产销和流通平台,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五)打击制售假冒酒类商品行为。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稽查力度,依法取缔无证生产、无照经营企业,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经营行为不规范企业,积极支持经营行为良好的企业。既要将工作重点放到追源头、查流向、堵渠道、端窝点和治理散装白酒市场;又要将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对分散于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餐馆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假冒伪劣和有毒假酒流向农村。

(六)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办法》和两个规范标准的具体内容,及时对非法生产经营酒类行为曝光;酒类经营者要在酒类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谢绝未成年人买酒”的警告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各地要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保证工作的协调运转。由各级政府、开发区(园区、新城)分管领导任组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监察、税务、宣传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局,主要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等工作。

酒类经营制度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强化酒类流通管理,保障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生产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2006〕31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全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

酒类商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我区是酒类商品的消费大区,但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酒类行业管理体制不顺、法制建设滞后、市场日趋复杂等问题,使酒类流通管理无法适应市场形势发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酒类流通管理力度,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市整体部署和要求,区政府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协调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李均杰任组长,区政办党组成员马国庆、区商贸委主任何道乐为副组长,商贸委、财政、工商、质监、卫生、统计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督查督办扰乱酒类流通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商贸委副主任李守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深入学习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报纸、黑板报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等酒类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及酒类专业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都充分认识到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使经营者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意识,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使消费者更加主动地到合法经营场所购买酒类商品,营造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扎实推进,全面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

(一)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商务,抓好酒类流通管理,要求有具办机构、人员、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等。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储运的经营商进行摸底,据实填写《颍东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摸底表》,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做好准备。

(三)《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指导酒类经营者准备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提交相关材料后,区酒类流通管理协调工作小组依据《*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同意备案的,按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编排规则的要求,为经营者确定备案登记编号,核发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印章;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经营者不能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各地在做好登记工作的同时,应督促辖区内各酒类商品批发企业,按照商务部的相关规定,做好《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印制工作。

四、加强沟通,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协作机制

酒类经营制度范文第4篇

一、精心组织部署,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创建学习型单位活动。

按照区委开展创先争优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活动的统一部署和活动安排,我们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创建学习型单位活动作为作为今年党建工作的头等大事抓实抓好,结合酒管工作实际,以培养“学习优、作风优、素质优、服务优”的队伍为重点,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创建学习型单位活动:一是广泛宣传发动,制定活动方案;二是联系工作实际,抓好学习调研,党员作出公开承诺;三是虚心征求意见,对照工作职责,认真分析检查。四是采取得力措施,狠抓整改落实。通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创建学习型单位活动,在全办形成了“爱学习、勤思考、创一流、争先进”的良好氛围。全体职工进一步明确了酒管工作的目标,坚定了推进酒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的信心。

二、积极履职尽责,全面加强酒类市场监管、促进酒业持续发展。

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酒类管理宣传教育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组织开展大规模的酒管法规集中宣传,大力宣传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省酒类管理条例》,使酒类政策基本上作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了依法治酒的氛围,为酒类市场依法管理提供了良好条件。对各类酒类经营零售户普及酒类经营知识,并且要求所有的酒类经营户实行明码标价,对全区酒类市场的随附单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整治核查。全面铺开了农村酒类零售市场整治监管;全面换发了酒类零售许可证。根据省酒管办的统一部署,月中旬至月下旬对全区的酒类零售许可证进行了统一换发,清理了一批已停止酒类经营的酒类零售许可,并对酒类零售许可证载明了有效期和具体经营的品牌,有效的规范了酒类零售经营秩序;经常性地开展了市场检查,严厉查处了无《随附单》和无证零售等违法经营行为。全年未发生酒类安全事故,有关酒类质量的举报投诉大幅度下降。年我区的零售商户基本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逆性,保证了酒类商品质量,确保了我区酒类经营零售户市场的健康有序,稳定繁荣,较好地维护了我市酒类销售的市场秩序,有力促进了地方酒业发展

三、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酒类打假、综合稽查力度。

我们坚持重点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专项检查为主;节日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以日常检查为主的工作方法,采用专项检查、联合检查、重大节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法,加大市场稽查力度。把好酒品市场的准入关,要求在区市销售酒品的企业必须提供加盖印章的厂方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加强了散装白酒的管理,通过明查暗访,设立消费者举报电话等手段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加大同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在区商务局的精心指导下,由区酒管办牵头,与公安、工商、质检部门开展联合打假行动,对零售环节的大超市、大酒店、名酒专卖、集贸市场、餐馆、饭店、小卖部等进行重点检查,维护了酒类市场的流通秩序。截止目前,全区共出动检查人员200余人次,查获了各类假冒伪劣酒类案列21起,商品约60瓶,给予行政处罚16起,令制售假者闻风丧胆,广大市民和酒类生产企业、酒类经营者拍手称快,并且拟对这些假冒酒进行统一的销毁处理。我办向广大消费者进行广泛宣传,讲解相关知识,随时都有专人接受举报,包括五一、十一等全国性假日,这期间全部都安排了人员值班,其余人员也都时刻保持电话畅通,接到举报就快速到场处理,稽查工作不走过场。这些工作都有力地净化了酒类市场,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酒品和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酒类流通市场经营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保证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酒类经营制度范文第5篇

一、总则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主体,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冢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币商务局负责。各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二、备案与监管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酒

类专卖溯源档案。

第六条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经营。

第七条凡在黄冈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到当地商务部门领取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然后由县(市)商务局到市商务局办理酒类商品批发经营、零售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储运证。办证除收取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费用。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或兼营酒类商品的经营者,都应依法进行备案。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友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的配套使用备查凭证。凡在

工商注册和进行经营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公司,从事批发时,必须使用并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等)购进酒类商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随附单》备查。运输途中的酒类商品,须携带《准运证》和《随附单》。《随附单》附随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按商务部统一格式,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统一

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到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领取(只限收工本费)。《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流通专用单,为一次性有效凭证,不得重复使用,酒类经营企业必

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批发、零售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者所生产的酒类产品。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加盖酒类经营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保留3年。

对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散装酒,其经营者应当按商务部规定销售。禁止批发、零售、储运商务部[2005]25号令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酒类商品。

第十条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全市实行酒类防伪管理。建立酒类防伪编码管理体系,加入16831500--999全国酒类防伪查询专号行列。宾馆、酒店、商场、超市等酒类经营者经营酒类商品的防伪贴标率要达到100%。

三、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酒类市场管理,确保酒类市场经营秩序。各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不准吃拿卡要,在执法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证件,对执法者违纪违法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商务、公安、工商、物价、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组织力量,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酒类市场进行集中整顿和经常性检查。对无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准运证而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或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阻碍酒类流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以及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其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酒类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2005]25号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