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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通知

酒类流通管理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物价局、公安局、监察局:

为整顿我市酒类商品流通秩序,理顺酒类商品流通渠道,打击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黄冈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于*年元月1日在全国施行,为整顿好酒类市场,市政府专门制定了《黄冈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坚决落实好《黄冈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二、县级以上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公安、监察等部门对酒类商品生产、流通、经营活动及经营管理负有重要职责。各部门要各司其责依法对酒类市场进行集中整顿和经常性检查。对无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准运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而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或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以及阻碍酒类流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整治和打击。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抓好生产环节的管理,商务、工商、卫生等部门抓好流通过程中的认证管理。

凡在黄冈境内从事酒类经营和储运的经营者,必须按商务部[*】25号文办理备案。对过去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或其他经营者兼营酒类商品已取得上述两证的,在其办理工商和卫生许可证年检中要索取《黄冈市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否则,不得办理年检手续。

四、严格工作纪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执法违纪违法者严肃查处。商务部门为不符合条件的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证,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办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的酒类经营户办理其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年检手续)的,作非法办证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