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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汇报

投资人汇报

投资人汇报范文第1篇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根据笔者的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外汇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时需办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

1.1结汇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2转股收汇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汇发〔2003〕3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时应提交: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汇登记证(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并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实际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无法取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举借外债优惠政策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超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0号令的上述规定,通过关联当事人完成的外资并购而形成的外资企业(“假外资”)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举借外债优惠待遇,此项举措无疑会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的坦途。

3.投资总额的限制

内资企业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但企业一旦通过外资并购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确定一个投资总额,该等投资总额对新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及进口机器设备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争取定为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额,10号文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如下(该等限制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涉及的外汇核准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用人民币资产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几种运作模式:(1)人民币货币现金;(2)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券和公司债券;(4)其他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或标准的有价证券等金融衍生产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币资产。从取得途径来讲,可包括(1)直接从已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等收益;(2)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某企业的债权;(3)从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4)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在保证合法、合规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关人民币资产均可用作10号文规定之下的外资并购项目的支付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核准需提交文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4.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但10号文将SPV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两个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10号文下的SPV较75号文的范围更为狭窄。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换言之,仅以私募为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的换股并购涉及的外汇监管主要包括:境外设立SPV时按75号文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换股并购阶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

投资人汇报范文第2篇

一、实物方式投资难以核查

从年检报表来看,西双版纳州参检企业实际累计已进行实物投资6372.22万美元,但至今仅有1家企业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实物投资核销手续,金额为27.32万美元,仅占全州实际实物投资总额的0.43%。造成上述局面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基本选择通过边民互市或委托企业报关出口方式进行实物的投放,因此对于境外投资企业报表中反映出的实物投资,外汇局很难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投资区域特殊性导致企业人民币投资方式难监管

云南省对外投资主要集中于老挝、缅甸等周边国家。在当前中老、中缅等结算渠道不通畅的情况下,人民币境外投资政策大部分执行受阻,加之老挝、缅甸等国经济相对落后,投资物品大都需要从我国国内采购。目前大部分企业的操作是直接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支付给境外合作方以供其在我境内采购,或通过非正常渠道将大量人民币现钞直接投放境外企业。现行外汇局法规中,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方式主要为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后,新增加了跨境人民币,但仅限于通过银行结算渠道汇出的跨境人民币。对于前述企业自发进行的变通人民币投资方式,外汇局不予认可,因此企业在外汇年检模块《境外投资企业协议投资及实际投资情况表》中无对应项目填写,企业或把这部分数据合并填入实物投资方式,或是直接不填后在备注栏进行注明,导致报表不能真实反映这部分企业实际投资状况,这类企业的人民币投资方式成为监管难点。

三、境外投资企业实际投资总额超出商务部门批准投资总额部分难变更

从企业提交的《境外投资企业协议投资及实际投资情况表》中可以看到,由于实物投资与人民币投资形式的不规范,日积月累,部分企业的实际投资总额已大于企业外汇登记暨商务部门批准证书投资总额。但因为企业自身管理薄弱,对于投资总额增资变更登记重视程度不够,加之自身实物投资及人民币投资方式的不合规等原因,企业对外汇局提出的到商务局申请变更登记问题采取拖延对策。目前外汇局主要通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一年一度的外汇年检对境外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监管方式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诚信,对于企业不如实登记、申报变更,外汇局无法监管也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针对上述问题,建议:

(一)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的实物投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2年8月1日起推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单,这意味着企业以实物方式进行对外投资也不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到外汇局申请不收汇差额核销。建议外汇局尽快出台境外投资企业实物投资相关验资政策,同时在外汇局直投系统增加实物投资验资模块,以便基层外汇局引导企业规范实物投资行为,准确核查境外投资企业年检数据。

(二)加快建立畅通规范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

各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开通和疏导双边银行结算渠道,鼓励、引导境内银行加强与外方金融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规范的银行结算服务,推进企业人民币对外投资合法化进程。同时各边境州、市外汇局也应继续以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为契机,调研了解辖区跨境人民币投资需求,以各项日常管理和服务为切入点引导规范境内投资主体人民币境外投资行为。

投资人汇报范文第3篇

第三节 文书认证及验证的流程

一、大陆地区文件持往台湾境内使用

第一步:拿着需要的文书,到大陆地区各省份的公证员协会办理公证:

第二步:公证书正本1份交还申请人:

第三步:公证书副本1份由各省份公证员协会寄送到台湾海基会验证:

第四步:核对,海基会验证后出具证明书:

二、台湾地区文件持往大陆地区使用

第一步:首先做成需要认证的文书,例如在台湾地区某税捐处申请办理完税证明书:

第三步:拿着需要认证的文书,到台湾地区的地方法院或所属民间公证人处办理认证:

第三步:认证书正本1份交还申请人,副本两份进行核对:

第四步:认证书副本两份送海基会验证,并由其留存1份备查,另一份送至大陆各省份公证员协会。

温馨提示:大陆持往台湾使用文书的验证程序,海基会必先接获大陆公证员协会寄来的公证书副本始能进行,当事人申请时,如公证书副本已寄达,海基会原则上在1个小时内完成验证;如当事人中请时,海基会尚未接获公证书副本,其会在收受副本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证,再以电话通知当事人领件或挂号寄还当事人,以简化当事人中办流程。

第四章 赴台资金汇兑与金融业务往来

第一节 境外资金通汇的流程

为确保资金流通安全及便利,投资的价金通常不会直接以现金转送,往往是透过各跨国银行之间所签订的通汇合约,办理、收付外汇、清算借贷关系等业务。

第二节 台湾对外汇的限制

问题:台湾地区目前外汇管理措施为何?

有关外汇的管理。台湾地区针对结汇金额的大小,设有不同程度的管制:

一、直接结汇

对于未达新台币50万元的外汇收支或交易,可以直接进行结汇,不加任何限制。

温馨提示:外汇收支或交易未达新台币50万元,可以到银行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直接进行结汇,若金额在50万元以上,则需另外填写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书”向主管机关申报。

二、申报后径行结汇

对于以下的外汇收支或交易,由申报义务人填好申报书后,可以直接办理新台币结汇:

1 公司、行号每年累积结汇金额未超过5000万美元的汇款。

2 个人、团体每年累积结汇金额未超过500万美元的汇款。

3 非居住民(例如未依法设立登记的公司、未领有居留证之大陆人民)每笔结汇金额没有超过10万美元的。

三、申报后确认结汇

对于下列的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义务人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如合约、核准函),经银行业确认与申报书记载事项相符后,始得办理新台币结汇:

1 公司、行号每笔结汇金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汇款。

2 团体、个人每笔结汇金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汇款。

3 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直接投资及证券投资的汇款。

四、申报后核准结汇

下列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义务人应于检附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经由银行业向“中央银行”申请核准后。始得办理新台币结汇:

1 公司、行号每年累积结购或结售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必要性汇款。

2 团体、个人每年累积结购或结售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必要性汇款。

3 非居住民:以下情形且每笔结汇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汇款:(1)于台湾境内承包工程的工程款。(2)于台湾境内因法律案件应提存的担保金及仲裁费。(3)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或依法取得自用的台湾境内不动产等的相关款项。(4)于台湾境内依法取得的遗产、保险金及抚恤金。

温馨提示:所谓的非居住民是指未领有台湾地区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或领有相关居留证,但证载有效期限来满1年的非台湾地区人民或未在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登记的公司、行号、团体,或未经台湾地区政府认许的非台湾地区法人。

五、台湾对外汇的管理,除了以上的规定外,过去对于大陆的汇入与汇出款。还设有项目用途的限制,但现在已经松绑,除了未经许可的直接投资、未经许可的有价证券投资、未经法令许可事项为目的的汇入及汇出款以外,民众都可以依其需要及用途,依照上面介绍的规定办理两岸汇款。

温馨提示:由于两岸货币清算机制还没有签订,因此银行处理两岸汇款时,还是只能透过美元结算交割,不能以人民币直接汇款。

第三节 陆资在台结汇的权利

问题:大陆扬尘公司赴台投资后,可否随时将其投资获利汇回大陆地区?是否可以办理结汇?

由于台湾对“非居住民”的外汇进出设有管制,这对于大陆资金的流通会有一定程度的不便,因此,有必要对大陆资金,赋予一定程度自由结汇的权利,使其不必受限于金额大小。或者每次都须经过台湾“中央银行”核准。

在这方面,陆资结汇具有下列的便利:

一、大陆投资人可以将每年所得的孳息或受分配的盈余,申请结汇:

例如大陆投资人贷款给所投资事业,所获得的贷款利息:或者年度分派的股利、盈余等,投资人都可以自由结汇。

二、大陆投资人经核准转让股份或撤资或减资时,可以将其经审定的投资额,全额一次申请结汇:

除了投资的获利所得可以自由结汇以外,投资人要结束投资,将投资额汇回大陆时,也可以自由结汇。但其前提是转让股份、撤资或减资要经过主管机关许可,否则其结汇权就会受到限制,而回复到前面所说的外汇管理机制处理。

三、因投资所得的资本利得,可以全额一次申请结汇:

投资人因投资所衍生的资本利得(例如投资公司股票,持有成本为17元,若目前市价为25元,则8元的价差就是所谓的资本利得),也可以全额一次申请结汇。

温馨提示:法规条文载称“全额一次”结汇,是赋予投资人一次全部结汇的权利,目的在于方便大陆投资人资金的进出,而非限制投资人不能分次结汇。

四、结汇权的转让

法律法规赋予大陆投资人自由结汇的权利,目的是在鼓励大陆的资金勇于赴台投资。因此,其自由结汇的权利不能和其主体脱离,而转让给第三人。除非是投资人将其出资让与给投资人的继承人,或者经许可后将出资让与给华侨、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这些受让人才能因出资的转让,而一并取得自由结汇的权利。

温馨提示:大陆投资人的获利或投资额虽可以自由结汇,但仍要经过申报与银行确认(也就是以上述的申报后确认结汇的方式办理)。

第四节 陆资在台的金融业务往来

问题:大陆扬尘公司经过许可赴台投资后,可否向台湾地区的银行办理融资贷款?

台湾对陆资来台的金融业务,已有进一步的开放,情形如下:

一、外币业务部分

台湾的金融机构对于大陆投资人,除了原本就能承做的外币存款业务外,现在也对经许可来台投资并在台湾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陆资企业。开放办理外币授信业务。

二、新台币业务部分

(一)属于已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资格或登记证照的陆资:

比照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人民往来的规定。换句话说,依《投资许可办法》取得许可的陆资(有居留资格的自然人、公司、团体、其他机构、陆资企业)可以向银行(不限一家)办理新台币融资借款、开立活期或定期存款账户,已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资格之大陆地区人民在未来也可以在台湾办理信用卡。

投资人汇报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短期资本;流入渠道;RMB升值;国际收支

中图分类号:F83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0-0068-05

本文在估算我国短期资本流入时,重点关注隐性与非法进入的资本。文章将对其进入的各种渠道进行分析,并据此计算各渠道的资本流入。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对这部分资本流入的估计无法做到精确,并且估算结果难以检验。

一、短期资本流入估算方法

1、短期资本定义与统计方法。

在提出短期资本流入的估算方法之前先要对短期资本进行界定。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统计资料主要来源于外汇收支、银行结售汇和国际收支三种统计,其中国际收支的统计最为完整和系统。国内学者对短期资本的定义基本都与BOP表有关,虽然各自略有不同。比较典型的是曲凤杰(2006)的定义:短期资本指借贷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资本和随时可能改变方向的资本,即BOP表内借贷期限一年以内的其他投资,证券投资中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BOP表外隐性和非法的资本流动。

我们认为将BOP表内直接投资和长期借款排除在外是无可争议的,但证券投资虽然到期期限无穷大却拥有发达的二级市场,变现比较容易,应视为短期资本。另外许多隐性和非法的资本不一定都在BOP表外,它们可能混入正常的资本项目或借助其他项目流入境内,可能反映在BOP表上。因而需要对曲的定义略作修正。本文中短期资本指投资者的意图旨在短时间内改变或扭转其在国际间流动方向的资本,在统计上,将其分为正常合法和隐性非法流入两部分;前者反映在BOP表金融项目中除直接投资和长期借款的各项目中,后者指受制于资本管制通过各种隐蔽和非法渠道进入的资本。

2、隐性与非法短期资本的流入渠道分析及估算方法。

根据我们的研究,隐蔽和非法的资本流入通道有五种:

渠道1:利用短期外债或外债性质的渠道。

长期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的自由度相对较高。政策层面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是“差”的管理方式,只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的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合同或章程中规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而短期外债则不受总量控制;而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很容易改变。因而差的管理方式难以对外资企业借举债方式实现资本流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套利性质的短期资本也就借此流入境内。

与此相似,外商投资企业也通过其他外债性质的融资渠道实现短期资本流入,如通过跨国公司境内外关联企业的垫款、内部往来,或通过预收货款和延期支付等形式。

通过举借外债方式或类似的预收货款和延期支付方式实现的资本流入直接反映在BOP表中的短期贸易信贷、短期贷款等项目中,与正常的短期资本流入混在一起,计算正常的短期资本流入已将其包含在内,无需单独计算。

渠道2:利用个人外汇收支渠道。

经常项目中个人外汇收支的管理相对薄弱,很多国际套利资本借此以侨汇、赡家费、捐赠外汇等名义流入境内。据北京、江苏、福建、浙江等地调查,相当部分的侨汇实际上是投资性和套利投机性资金。有的国外机构在捐赠协议中附加资金先进后出的条件,而且捐赠数额大大超出受赠人的实际需要,且未说明具体实际用途等,也都说明短期资金可能借此流入并结汇。此外,由于边境口岸人员来往频繁、检查措施不严格,而个人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又相对容易(资金来源证明一般均为亲友或朋友赠款,银行很难审核其真实性),因而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成为境外资金进入境内的一种方式。我国居民和非居民旅客出入境可以携带5000美元和6000元人民币,超额携带和往返多次携带资金量非常大。

除居民个人外,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也值得关注。部分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收到外汇并结汇后,有的直接转为人民币定期存款,有的用于生产经营和贸易结算,有的则投资房地产市场或证券市场,明显带有投机套利性质。

利用居民个人收汇形式实现的资本流入主要反映在BOP表职工报酬和经常转移项目中其他部门科目的贷方,剔除正常合理的部分剩下的则是以套利为目的的资本流入。

渠道3:通过直接投资方式。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绝大多数以资本金名义结汇,按照现行外资管理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只需办理登记,结汇由授权银行办理,手续相对简单,从而为境外资金进入境内逐利提供了便利。因此很多投机资本打着外商投资的幌子,通过提前注资、增资或虚假投资等方式流入,其实并未进入实业投资,而是流向了房地产或划转至境内关联企业,甚至转化为人民币存款,在企业账户上长期闲置,获取人民币升值的收益。

隐含在直接投资中的短期套利资本无法从官方的统计数据中获取(反映外商直接投资的BOP表、银行结售汇统计和中国统计年鉴的相应项目均来源于同一统计出处,数值一致,无法从三者关系中查找虚假外商直接投资)。参照各地方和相关部门一般的估计,我们以外商直接投资的30%作为假借该种渠道进入的短期套利资本。

渠道4:进出口伪报。

利用贸易进出口伪报是国际短期资本流入的又一重要渠道。商品进出口贸易中任何利用与贸易商品实际价格不符的报关单证进行的贸易活动都叫做进出口伪报,包括低报和高报四种组合形式。出口高报是出口商以高于实际贸易额的单证报关出口,进口低报是进口商以低于实际贸易额的单证报关进口,反之是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

出口高报与进口低报的动机有两个,或者是为了获得出口骗税和逃避进口关税,或者是为了实现非法资本流入;而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则主要为了实现资本外逃。单纯为了实现骗税和避税的出口高报和进口低报必然需要以进口高报和出口低报作为抵偿,对计算出口高报和进口低报之和没有影响。因而可以以我国与某贸易伙伴之间的出口高报与进口低报之和作为隐性和非法资本流入流出的判断指标。如果为正,则可认为发生了非法资本流入;为负,则认为发生了非法资本流出。

一般通过计算我国与主要或全部贸易伙伴的进出口伪报净值的总和来分析资本外逃或内流。实际上大量资本外逃和内流并存是我国目前短期资本流动的重要特点。一方面,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利用贪污受贿、寻租,或在企业改制中侵吞国有资产,或从事走私、诈骗、偷漏税,一部分人攫取了巨额财富,这些财富利用各种渠道逃往国外;另一方面,由于人民币处于历史性的升值通道,相当的国际资本为套利通过隐性和非法方式涌入。因此两个方向进出口伪报的资本流动规模都十分巨大。以全部贸易伙伴进出口伪报的总和作为资本流出入的依据会大大漏算我国的短期资本流入或流出。

根据王振全等(2006)关于我国进出口伪报研究的观点,“鉴于两地在资本监管(或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境内非法所得出逃香港难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所以我国通过进出口伪报非法流出的资本是在香港以外的双边贸易中实现的”,“具有资本非法流入性质的进口低报基本发生在两地贸易中”,我们认为相对于全部贸易伙伴的伪报总和,以大陆与香港之间的进出口伪报值计算该种渠道隐性和非法的资本流入更为合理。一方面因为大陆与香港在资本监管和反洗钱方面的合作较为密切,非法所得潜逃到香港难以实现洗钱的目的,因而资本外逃多在香港以外的双边贸易中实现。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初期,香港成为国际资本流向大陆的一扇窗口,最初到大陆投资的三资企业也大多是华裔企业,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登陆我国市场之前也基本上在香港建立了分支公司并通过香港投资大陆的业务。因此具有资本非法流入性质的进口低报多发生在两地贸易中。

进出口伪报形式实现的资本流入无法反映在BOP表的任何项目,需要根据双边贸易统计差额单独计算。

渠道5:地下钱庄渠道。

由于外汇管制和以“正常渠道” 实现短期资本流入的成本,许多套利资本直接通过地下钱庄的渠道进入我国。

近年来,我国地下钱庄的发展十分迅速,主要是在浙江广东一带,尤其以深港两地的地下金融活动为最。例如,广东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有一个远近闻名的外汇地下钱庄,3年内可以经营银行的大部分业务。除掉这家钱庄后惠州市的出口结汇量增加了34%,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了48%,而个人外汇存款则增加了58%。再比如,从1999年开始,广东、深圳两地投放的现金占全国投放量的一半以上。这是一般理由无法解释的。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专门组织的调研,认为人民币和港币在深港之间的流动已经突破了资本管制约束。

通过地下钱庄方式汇入资本相当便捷。地下钱庄在境外境内各设银行账号,拥有相对独立的融资清算系统。换汇人在境外将外汇交给钱庄或钱庄指定的银行账号上。钱庄按当日外汇黑市价计算出应支付的人民币的数量并通知其在境内的合伙人将人民币直接打入换汇人所指定的境内账户。

显然地下金融活动不会反映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因而需要对该种渠道实现的短期资本流入单独估计。由于数据难以统计,本文借鉴国际走私量值的估算方法――缉私部门的查获数大致是实际走私量值的10%,根据破获的地下钱庄汇兑金额估算全部通过地下钱庄形式进入的短期资本。

二、短期资本流入规模估算

根据上述定义,短期资本流入计算公式为:

短期资本流入=正常合法的短期资本流入+隐性和非法的短期资本流入

外债或外债性质进入的隐性与非法的资本已经含在正常合法的资本流入,直接投资、进出口伪报、个人渠道和地下钱庄方式进入的隐性和非法资本需要分别估计。

1、BOP表金融项目所反映的短期资本流入(正常与利用外债和外债性质渠道进入的短期资本)。

正常合法的短期资本流入=证券投资贷方额+短期贸易信贷贷方额+短期贷款贷方额+货币和存款贷方额,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01-2006年BOP表

2、利用个人外汇收支渠道进入的短期资本。

理论上,侨汇等经常转移应该跟汇出者的收入成正比,因此,正常的经常转移的增长速度应该跟全球经济增长速度保持一致。人民币升值预期开始于2001年,可以认为之前的个人收汇值是正常合理的。我们以1999和2000年经常转移中个人收汇的平均值为基值,乘以每年的全球经济增长速度,计算出理论上正常的个人收汇值。2001-2006年个人经常转移的实际数据与理论值之差即为流入的短期资本。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1999-2006年各年国际收支平衡表

3、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入的短期资本。

通过虚假直接投资方式流入的短期资本以各年BOP表直接投资额乘以30%计算,结果如表3:

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1999-2006年各年国际收支平衡表

4、进出口伪报形式进入的短期资本。

我们通过计算大陆与香港之间的进出口伪报来估算利用贸易渠道流入的短期资本,计算公式为:

进出口伪报=出口高报+进口低报

出口高报=我国统计的出口额-香港统计的进口额/(CIF/FOB)

进口低报=香港统计的出口额-我国统计的进口额/(CIF/FOB)

香港地区进口统计通常采用CIF,出口统计采用FOB。通常CIF比FOB高10%,因此取CIF/FOB= 1.省略.gov.省略.gov.hk/hkma/chi/statistics/msb/index.htm。

5、通过地下钱庄渠道进入的短期资本。

关于我国破获的地下外汇买卖和交易找不到系统的官方统计,我们的数据来自于各报纸的零散报道。 2001年数据来源于《市场报》 (2002年02月01日第三版)。2002年数据根据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提供的数据:自2002年初至2003年8月底,全国组织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730次,涉案金额达5.2亿美元。按照平均分摊推算2002年破获额为3.12亿美元。2004年数据根据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反洗钱报告:2004年4-12月间,各地打掉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窝点155个,涉案金额125亿元人民币,按照平均分摊方法推算全年数额为20.1531亿美元。2005年中国公安部只有“打掉以地下钱庄交易为代表的非法买卖外汇窝点四十七个,涉案金额上百亿元人民币”,没有具体数据。2006年未见官方详细数据。由于数据缺失,假定2003年数据等于2002年;2005、2006年等于2004年数据。计算结果如表5所示:

6、短期资本流入总额。

综上,2001-2006年我们估算的各年短期资本流入如表6所示:

三、结论性评述和建议

1、 短期资本流入增长迅速。

从2001年到2006年短期资本流入的增长情况如下图表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从2001年到2006年,我国短期资本流入总额总体上是逐年增加,而且增速较快,平均年增加总额1370亿,平均年增长率为57%。增长速度最快的是2003年和2004年,每年的增长率分别是70%和92%。反映了2002年以后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非常强烈,因而有大量短期国际资本涌入。2005年短期资本流入的增幅有所减缓,比2004年仅增长了21%,其中表内的短期资本流入仅增长了19%,是2001-2006年中增长速度最低的。原因是2005年7月中国进行了汇率改革,人民币低估得到了部分释放,因而国际套利资本的流入有所降低。但在汇改后人民币进入了缓慢升值的通道,造成了人民币进一步升值的预期,在此背景下2006年的短期资本流入非但没有降低,反而有较大程度的增加。2006年短期资本流入总额比2005年增长了54%,总额达7721亿美元;而2005年仅比2004年增长21%。

2、资本管制漏洞不容忽视。

从隐性和非法流入短期资本数额来看,我国目前的资本管制存在很大漏洞。2001-2006年,隐性与非法资本年平均流入额为1321亿美元,占BOP表内平均短期资本流入额的78%。从增长速度看,2002、2003、2004三年相对较快,增长率分别为54%、44%和52%。2005和2006年增长速度有所下降,两年隐性和非法的短期资本流入分别比上年增长了21%和23%。原因是一方面2004年下半年以后国家出台了一些加强资本流入管制的措施。例如,从2004 年下半年起对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实施支付结汇制度,要求所有的资本项目外汇流入只有当要支付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时才能结汇,没有实际支付行为的不得结汇。该制度有效控制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外汇资本尤其是短期资本的流入和结汇。另一方面,随着地下钱庄的发展,大量资本由此渠道进入,由于缺乏数据,我们对此渠道流入的短期资本估计值可能偏少。总体而言,隐性与非法流入的短期资本数量庞大,2006年已达2291亿美元,表明我国资本项目的管制存在很大漏洞。

3、 控制短期资本流入的措施。

控制短期资本流入,可以根据其流入渠道尤其应针对隐性和非法短期资本流入的渠道,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进出口伪报和个人外汇收支渠道资本流入的监测。例如调整利用外资政策,尽快取消外资在各地享受的各种“超国民待遇”,减少假外资流入的诱因;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售付汇管理政策,加大虚假外资流出的成本;加强对预收货款和延迟付款的管理;规范对贸易融资的管理,加强对进出口价格的核查;加强对境内外金融机构举借外债的控制和管理。

这方面央行已经在采取措施,如2007年3月外管局出台新措施,扩大短期外债范围,缩减短期外债指标,加强了对金融机构举借外债的管理。这些“堵”的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短期资本流入。但要从根本上解除短期资本过度流入的问题,必须消除市场对人民币汇率升值的预期。否则,无论管理和控制措施如何完善,投机资本总会寻找某种渠道进入境内。消除升值预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市场传达这样的信息:人民币在现阶段缺乏大幅升值的基础,升值不仅将可能对中国经济造成巨大的伤害,而且不能解决顺差扩大问题,保持较长时间人民币汇率稳定是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前提之一。可以考虑对目前实施的“慢升值”的汇率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努力保持中期汇率水平的基本稳定,减弱人民币升值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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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汇报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资本外逃规模 进出口伪报 汇率偏离程度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7)10-019-04

一、 问题的提出

根据IMF 的经验研究,在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时,净误差与遗漏是不可避免的。现在理论界公认, 如果净误差与遗漏项的数值大到超过商品项目借贷方总计(即贸易额)的5%,就表明国际收支存在较大的问题,同时这一数字为负数,就进一步表明有来历不明的外汇支出,换句话说,即出现了较大规模的资本外逃。

从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可以看出, 1990年以前我国还没有明显的大规模资本外逃。但从1990年开始,我国的 “误差与遗漏”与贸易额的比例从1989年的0.09%飙升至1991年的6.19%,并将这一势头一直保持到2000年,在2001年经历了一次短暂的回落后又呈现出稳步上涨的态势。同时,从1990年起,“误差与遗漏”的数额在大多数年份都为负数,并且从1999年起,我国的“误差与遗漏”由上一年的-166亿美元开始减少,在2001年时,已降为-49亿美元, 2004年达+270.5亿美元,但是,2005年,又变为-167.66亿美元,2006年仅上半年就达-84.06亿美元。如此大的正负变化,就进一步表明了我国的国际收支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也就是说,我国近几年仍存在着资本外逃的问题。因此,本文的目的之一就是测算分析我国的资本外逃规模与构成。

另一方面,又因为资本外逃对外部均衡的影响之一就是其对人民币汇率失衡的影响。一般而言,汇率的失衡对资本外逃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外逃资金可能反作用于汇率,使汇率的偏离程度发生变化。本文的另一目的就是测算资本外逃规模对汇率失衡的影响程度,具体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资本外逃的定义与方式

美国著名国际经济学家卡丁顿(Cuddington,1986)认为:资本外逃主要是指短期投机性资本,即游资的外流。他认为游资意义上的资本外逃不仅包括将国内范围的投资组合调整为国际范围内的流动资产组合,也包括根据这些信息而导致的国家贸易信贷的变动。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外逃中,经济学家多利(Dooley,1988)认为:资本外逃是由于居民希望获得不受本国当局控制的金融资产和收益的愿望所导致的资本流出。金(Kim,1993)将资本外逃定义为:从发展中国家流出的、逃避官方管制和监督的私人短期资本。几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外逃现象的日趋明显,我国学者也先后对其进行了研究,其中管涛(2000)将中国的资本外逃定义为:超过政府控制范围之外的那部分资本流出,即未经批准的国内资本违规外流。而陈桂鸿(2003)认为:资本外逃是违背实际利率指向的、出于逃避风险、规避管制、投机套利考虑的资本非正常流向国外。

作者也试着归纳出自己对资本外逃的基本内涵和特点的理解:我国的资本外逃是在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和资本管制背景下,经纪人出于自身的经济和其他利益(包括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和寻求资本利益最大化和一些非正常来源的资本的保密性等)的目的,违反中国的外汇管理和资本管制的相关规定,用非法手段或假借合法的形式将资本转移出境的一种特殊的资本外流,其境外收益未向本国政府申报并交纳税收。

由于我国严格的资本和外汇管制,资本外逃者往往通过十分秘密的方式以达到资本外逃的目的。我国的资本外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利用经常项目进行资本外逃的主要手法

(1)高报进口,低报出口。(2)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逾期不向对方收取外汇,但进口时却大量购汇,将外汇资金存放于境外挪为他用。(3)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伪造出口报关单据,或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退税资金,进而外逃至境外。(4)利用贸易从属费骗取外汇,如超过正常比例向外商支付佣金、费、服务费,或在获取境外的佣金、费时打折,将差额部分转移、留置在境外,以达到资本外逃的目的。(5)非法骗汇汇至国外。如不法商人伪造进口单据,向国内银行购买外汇后汇至国外,实际上并无相应的进出口贸易。(6)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跨国经营企业通过海外关联公司采用转移价格的方式,将资本、利润、分红转移出国,跨国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将利润汇回国内,而在境外从事未经许可的投机、投资行为。(7)一些以实物资本形式投资的三资企业,在报关后,又将投资品报关单据伪造成进口货物单据,向国家外汇银行骗取外汇后,以进口付汇的名义汇往国外。(8)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伪造“转口贸易”,实际上是“假贸易,真融资”,利用境内银行的进出口贸易信贷,骗取外汇资金在境外从事投机活动。(9)利用保税区、保税仓的“进口”报关单或对保税区、保税仓的“进口”报关单加工伪造,实现“一次进口,多次购汇”的骗汇外逃行为。(10)国内企业以支付投标保证金,海运、航运部门的国际联运费,邮电部门的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等名义向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中支出。除了正常的业务需要之外,还混杂着一些以此名义进行的资本外逃。(11)收取海外直接回扣形成的资本外逃。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从国外进行采购时,主要领导可以通过暗箱操作得到巨额回扣。这些回扣不转到中国,而是由外方存入国外银行或转换成房子等不动产。(12)海外留学。资本外逃者以支付子女、亲友在海外留学的学费、生活费等名义,将国内资产转移出国,由其子女、亲友在海外购买房地产、汽车等贵重资产,以达到资本外逃的目的。(13)双币信用卡业务。目前随着国内信用卡业务的不断推广和普及,以及网络购物、汇款的发展,有不少不法商人虚构网络贸易并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以外汇支付,再以人民币偿还,以达到资本外逃的目的。

(二)通过资本项目进行的资本外逃

假借资本项目实施资本外逃的方式主要分为外商投资中的资本外逃和国内企业在对外投资中的资本外逃。

外商投资中的资本外逃方式主要有:(1)外商以向我国直接投资为由,在资本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向国内金融机构借款,但利润却按协议以外商投资的名义汇出境外;(2)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完成验资注册手续后,便以支付对外进口付款或预付投资收益的名义将资金抽逃出境;(3)外商以合作企业的名义向外借款,但在国外资金不进入的情况下,将企业资金以还本付息的名义汇出。

国内企业以资本项目进行资本外逃的主要方式:(1)国内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擅自改变国内批准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计划,在国外从事投机活动,并且隐瞒、截留境外投资收益和溢价收入,用于再投资,以购置固定资产,增加经营周转资金的名义,将资金滞留境外。(2)我国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或债券后,私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改变证券认购与包销的条件,隐瞒或截留一部分资金于境外。(3)部分国有企业以境外投资的名义,将国内资本转移至境外,再将这些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国外注册成立公司,侵吞国家资产,对国内则声称投资损失。(4)境外投资企业将应汇回国内的投资收益以外商投资的名义投入国内的母公司,再以外商投资收益的名义将国内资产转移出国,以达到资本外逃的目的。(5)跨国经营企业通过内部价格转移,抬高从国外公司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价格,而压低国内出口产品价格,以转移大量利润。(6)一些企业为了绕过国内的资本管制,采用平行贷款或互换贷款的方式,一般是以外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为中介,国内企业为对方提供国内人民币融资,国外企业向国内企业的国外分公司提供外汇贷款。这样国内公司就可以将收益全部留在国外,以达到资本外逃。

(三)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资本外逃

主要有:(1)将人民币或外币现金化整为零分多次从海关口岸携带出境,或在境内将现金兑换成名人字画、国家文物、古董、贵金属或其他易于变现的贵重物品带到国外再出售;(2)以邮寄方式将外币现金汇出境外;(3)以境内居民多次小额汇款的方式将外汇资金汇出境外;(4)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资本外逃,境内的资本外逃者只需将人民币资金交付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的海外机构就会将一定兑换比例的外币存入外逃者境外指定的账户内;(5)国内企事业单位或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挪用侵吞国有资产后,携款外逃等。

三、资本外逃的计量方法和规模估测

(一)资本外逃的计量方法

根据本文界定的资本外逃的范围,依据余额法的思想和借鉴国内学者牛晓健(2005)提出的方法,按资本外逃方式的不同,分别对其规模进行测算:

(1)经常项目下的资本外逃

经常项目下的资本外逃主要是通过出口低报价和进口高报价进行的,故我们在本文中主要测算通过出口低报价和进口高报价进行的资本外逃。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通过香港的转口贸易中,也有伪报货值的现象,因而本文中,将对大陆和香港之间的贸易数据处理后再使用。具体方法:在各国对中国的进口额中剔出在香港的增值部分,在各国对中国的出口额中加上其通过香港的转口进口部分。另外,本文考虑到价格因素对我国贸易差额的影响,故在计算过程中将价格转换为FOB。在本文中,我们采取习惯算法:一般情况下,CIF平均比FOB高出10%,即FOB/CIF=1/1.1。基本思想:

利用出口低报价的资本外逃=贸易伙伴国统计的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总价值×价格转换系数-中国统计的对贸易伙伴国总的出口值―通过香港转口出口的贸易值

(2)资本项目下的资本外逃

首先,根据多利法测算的资本外逃不能涵盖我国资本外逃的全部,经常项目下和非法方式的资本外逃不向我国政府申报并纳税,也不在我国对外投资的统计范围之内,在相关数据有限的情况下,本文将通过中国对外投资申报的投资利息(利润)的倒算,来测算资本项目下的资本外逃。

其基本思路是:首先假定我国对外投资的企业能够获得国际平均利润水平,根据对外投资企业申报的收益(利润)倒算出我国对外投资的真实数额,然后与国家批准的对外投资进行比较,其差额就是我国企业利用对外直接投资方式进行的资本外逃的测算值。

(3)其他非法方式的资本外逃

基本思想:根据余额法和多利法的思想,在测算其他方式下的资本外逃之前,首先假定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中不存在资本外逃,也即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统计数据真实地反映了实际的经济交易的内容。具体测算过程;计算流入一国的以外币计价的国外资源总量(包括外汇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的权益类资产),减去这些外汇资源在国内的占用数量,就得到一国一定时期内的资本外流的总量,在扣除正常的资本外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收益向政府申报并交纳了税收的资产),其余额数就是本文定义的其他非法方式下的资本外逃。

公式表达如下:

其他非法方式的资本外逃=资本外流―正常资本外流

= 国外资源流入总额―国内占用的外汇资源总额―正常资本外流

最后,将以上三个项目下的资本外逃数额相加,便可得出我国最终的资本外逃的规模。

(二)我国资本外逃的最终规模

从我国资本外逃的规模的图表来看,我国的资本外逃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总的来看,我国的资本外逃规模呈上升趋势。1991年以前,我国的资本外逃规模总的来说比较小,基本上围绕着100亿美元上下变动。1992年起,资本外逃规模上升较快,2001年前后更高达1332.579亿美元。之后,外逃规模又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总的来说还是呈上升趋势。

(2)从我国资本外逃的构成(途经)来看,1998年以前,我国资本外逃最终规模的变化曲线与其他非法方式的资本外逃的变化曲线基本重合。也就是说,1998年以前,我国的外逃资本主要是通过其他非法方式的渠道逃离出境的。而从1998年以后开始,我国的资本外逃的最终规模的变化曲线与经常项目下的资本外逃的变化曲线趋于一致。也就是说,1998年以后,我国外逃资本主要通过经常项目下的高报进口,低报出口,以及转口贸易等方式逃离出境。

(3)2001年前后,我国的资本外逃规模高达1332.579亿美元,2002年又降至139.32亿美元。这是由于我国之前采取的控制措施开始收到成效,贸易外逃降低,储备资产大幅度增加,外商直接投资稳定,对外直接投资开始增加。特别是由于2002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剧,大量国际资本通过各种途径开始涌入我国。故造成了2002年资本外逃规模大幅度降低,并且持续,到2004年更是出现了资本内流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从图上看出,流入的资本,即所谓的“热钱”,主要是通过其他非法方式流入的。但是,到2005年,资本外逃的规模又有所上升,所以,还需加强对出境资金的监控和管理。特别需要注意,通过经常项目下的高报进口,低报出口,以及转口贸易等方式和通过其他非法方式出境的资金。

四、资本外逃对汇率失衡的影响程度

(一)名义汇率偏离均衡汇率程度的测算

汇率的失衡对资本外逃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外逃资金可能反作用于汇率,使汇率的偏离程度发生变化。那么我国的外逃资金究竟是否对汇率的偏离程度产生了影响呢,本文将就此进行具体分析。首先需要对汇率的偏离程度进行估算。

关于汇率偏离程度的衡量,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美国国际经济学家威廉姆(Williamson,1995)提出的。他认为,实际汇率错位是指现实的实际汇率对其均衡水平的偏离,均衡汇率是指处于均衡状态(内外均衡同时实现)的汇率。关于均衡汇率的测算存在多种方法,威廉姆森在1994年提出了基本要素均衡汇率的测算方法;国内有的学者采用行为均衡汇率的测算方法,也有学者借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人民币实际均衡汇率指数,采用年均名义汇率乘以实际均衡汇率指数得出人民币的实际有效汇率。

无论是基本要素均衡汇率还是行为均衡汇率,实际上都是一种理论上的汇率,企业、居民、金融机构等在进行对外经济交易过程中,主要观测的是名义汇率和实际均衡汇率,实际均衡汇率是对各年的实际汇率提出随机干扰因素后的趋势性汇率,它代表了均衡汇率的变化趋势。

测算实际均衡汇率的第一步需要计算出实际汇率。实际汇率是剔除通货膨胀因素以后的汇率,等于相对购买力平价决定的汇率。其计算公式为:RER*n=NERn-1×(CPI CHINAn/CPI USn)

其中,RER*n 为第n年的实际汇率, NERn-1为第n-1年的名义汇率, CPI CHINAn为第n年中国的消费价格指数, CPI USn为第n年美国的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基期为1984年。

第二步,计算名义汇率的偏离程度。计算公式为:

ERmis=(RER*-NER)/NER×100

ERmis汇率偏离程度,它的基本含义是:名义汇率中有百分之几的部分偏离了实际汇率。正值表示高估率,负值表示低估率。偏离程度越大,本币汇率升贬值压力也越大。

(二)变量间的相关性分析

资本外逃必然会影响国内外汇的供给与需求,对汇率变化产生一定影响。经过测算,本期外逃资金会对本期汇率和下期汇率产生影响,那对哪个汇率的影响更大呢?通过计算外逃资金的规模与汇率偏离程度的相关性发现,1985-2005年外逃资金规模与当期的汇率偏离程度的相关系数约为0.14,与下一期的汇率相关系数约为0.33。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基本判断:本期的外逃资金规模与下一期汇率偏离程度的相关性更高,约为其与当期汇率偏离程度的相关系数的两倍。

由于影响汇率的因素较多,经反复测算,发现很难直接用回归分析的方法测算外逃资金对汇率偏离的影响程度。但通过观察资本外逃规模占贸易总额的比重和滞后一期的汇率偏离程度的变化曲线发现:资本外逃规模占贸易总额的比重基本上是逐年上升。1985年-1994年,这段时期人民币汇率是双轨制,名义利率定期调整,这时期的资本外逃规模较小的变化就会对汇率的偏离程度产生较大的影响。1995年后,影响程度大大减小,反映出了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后,汇率偏离程度逐渐变小。从1996年起,除了个别年份,如果本期的资本外逃规模缩小,会对下一期的汇率的偏离度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以汇率被低估为例,本期外逃资金的规模减小,原本减少的国内货币供应会相对增加,物价水平往往会滞后6-12个月才上升,此时如果国外的通货膨胀率没有上升,或上升幅度小于国内,则相对购买力平价会上升,实际汇率贬值。而名义汇率不变或变化很小的情况下,汇率低估率的绝对值变小,低估程度减弱。比如,2002年资本外逃规模占贸易总额的比重比2001年缩小了大约15个百分点,2003年的低估率由2002年的3.13%缩小到了0.96%。而,2003年资本外逃规模占贸易总额的比重比2003年增加了约0.7个百分点,2004年的低估率由2003年的0.69%扩大到了1.33%。故我们可以得出,资本外逃对汇率的偏离程度有较明显影响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