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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方法论文

保健方法论文

保健方法论文范文第1篇

(济南大学,山东济南250022)

摘要:本文论述了健康权的义务主体,探讨了国家是公民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源于健康权的性质和国家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必然要求,认为国家对公民健康权义务的种类可分为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给付的义务,且三种义务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家不肯承担任何一种义务,公民都无法充分实现其健康权。

关键词 :健康权;国家义务;尊重义务;保护义务;给付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7-0078-09

收稿日期:2015-01-20

作者简介:邹艳晖(1978—),女,吉林长春人,济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社会法的范畴与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BFX143;济南大学科研基金项目“论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义务”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X1320;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精神障碍者健康权的国家保护义务”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15WE09;山东省法学会2015年度自选课题“精神障碍者健康权的国家保护义务”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LS(2015)G55。

基于我国公法学界对于健康权的研究较为薄弱,现行宪法文本中也缺乏明示保障“健康权”的条款,因此,以国家义务作为参照,有利于更准确地把握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的内容和界限。探究国家对公民健康权承担的义务并确保其落到实处,对于健康权的实现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主体

对公民基本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政党、社会团体、企业[1]事业组织和其他公民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本文研究的健康权,既是民事权利,又是基本权利。健康权基于不同的权利性质,承担义务的主义务主体并不相同。作为民事权利的健康权,其义务主体主要是普通公民、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健康权,其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本文集中探讨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因此,在诸多义务主体中,国家始终都是公民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

(一)国家

健康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探析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承担义务的理论基础入手,有助于更为深入地探讨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义务。国家之所以对公民基本权利负有义务,基于以下理论:

⒈国家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谓“善业”,就是为了使人们过上“优良的生活”。[2]人们之所以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给国家,自愿受制于国家权力的统辖和控制,主要是因为完全自由的自然状态存在很多缺陷,无法为其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人们放弃部分自然权利给国家,是为了依靠国家,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国家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3]无论是为了使人们过上“优良的生活”,还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都表明,建立国家的初衷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审视西方国家的宪法不难发现,不少宪法性文件,正是从国家目的的角度,间接地阐明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负有义务。例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和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的相关内容。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如果没有承担起应尽的义务,有悖于建立国家的目的。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毋庸置疑,那么国家对于保证公民健康权的实现就应负有重要的义务。

⒉社会契约。对社会契约论的确立有重大贡献的自然法学派思想家洛克从国家起源的角度分析认为,国家产生于人们相互协议的社会契约。人们与国家订立契约,主动限制自己的自然权利并授予国家权力,以期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利。作为缔约者一方的国家有义务遵循契约,保护缔约者的权利。国家如果违反契约,没有使用人们赋予它的权力去保障人们的权利,甚至用手中的权力去侵犯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就可以废除契约,推翻政府。[4]可见,在洛克看来,国家作为缔约者,保护公民的权利是其履行契约的重要内容。此外,在诸多社会契约论者中,卢梭堪称最具影响力的人物,他用简明的文字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他认为,人类之所以集合现有的力量,成立国家,是为了保存自己。每个人当初放弃自然的自由,正是为了保障其协议的自由。一旦社会契约遭到践踏,每个人就自然恢复原有的权利,可以收回其自然的自由。[5]可见,卢梭也同样认为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要求国家承担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一旦国家违反契约不履行义务,人们就可以收回权利,现有的政府即将面临覆灭的危机。由是观之,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承担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不仅是国家履行缔约义务的需要,也是国家得以延续下去的保障。

⒊国家正当性。人类之所以心甘情愿地放弃其在自然状态中的很多便利进入社会状态,是因为依靠其自身的力量不足以应对周遭的种种障碍来保护自己的权利。通过让渡自己的权利给国家,希望通过集体的力量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其自身的权利,这是公民让渡自身权利的初衷,也是国家权力的来源。统治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通过制定法律,维护其统治地位只是第一步。若想使其统治具有权威性,维护其长治久安,统治阶级还有必要建立人们对其统治正当性的信念,保证人们自愿地认同和服从其统治。[6]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是衡量国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重要标准。卢梭认为,即使是最强者也不会强大到足以永远做主人。[7]国家也不例外,人们只对合法的权力有服从的义务。无论是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承担起应尽的保护义务或者给付义务,还是国家直接成为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国家都会因此丧失正当性。

上述三个理论并不是经纬分明的。人们将“天赋”人权通过契约让渡给国家以期保障其合法权利。国家承担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不仅符合国家建立的初衷,与国家的目的相符,也是国家履行缔约义务的基本要求,同时还是保证国家具有正当性,维持其长久稳定的必备要件。除此之外,有些学者还从制度层面,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证明国家是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8]国家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义务主体,而健康权是一种基本权利,国家理应成为其主义务主体。

(二)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

从探析健康权性质的角度入手可以得出,国家以外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公民同为健康权的义务主体的结论。首先,健康权是权利的一种,而权利规定的本质并不在于使权利人获得自由,而在于要求相对的行为人履行义务。健康权作为一种权利,其实现会对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国家、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提出约束要求。[9]健康权作为权利的属性,决定国家以外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也可以成为健康权的义务主体。其次,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按照传统的西方宪政理论——国家社会二元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唯一义务主体就是国家,并不会在私人之间产生效力。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在社会上拥有优势地位的团体或者个人,依靠其压倒性的优势,很可能会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德国学者提出的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理论,推进了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在私人之间产生拘束力的进程。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理论,是指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者,即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10]为了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健康权,不仅需要主义务主体——国家履行消极和积极的义务,还需要其他主体的积极协作。德国学者哈贝马斯在其论著中描述的一种宪法状态,表明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也要为公民福利承担义务。[11]通过解读我国现行宪法中的相关条款,也可以得出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也应对公民健康权承担义务的结论。例如依据《宪法》第21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也可以成为保护公民健康权的辅助性的义务主体。最后,为了强化健康权这一基本权利,国家往往通过普通法律将健康权具体化。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也都涉及对健康权的保障,也反映出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都是健康权的义务主体。作为民事权利的健康权,其主义务主体转变为平等主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公民自然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现行行政法中的诸多条款也表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承担保障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例如《食品安全法》第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毋庸置疑,其中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以达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目的。《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承担建立和执行相关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的义务。因为食品安全是健康权的基本决定因素之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承担义务,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有助于确保健康权的实现。[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假如不承担此义务,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通过工伤预防,可以避免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害。通过工伤补偿,可以确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者会获得充分的物质补偿,以达到保障其健康权的目的。而工伤康复,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恢复工伤者的健康。毋庸赘言,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需要承担的一系列义务,是用人单位对于本单位职工健康权承担积极义务的写照。最为典型的是《红十字会法》,成立“中国红十字会”这一社会救助团体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综上所述,健康权作为权利、基本权利和普通法律权利,都要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作为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主体,承担消极和积极的义务。

(三)其他公民

除了国家、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外,其他公民也可以成为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主体。健康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权利。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主义务主体是国家。当强调健康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时,其主要的义务主体则是其他公民。在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已经明确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如《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受保护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其中包括健康权。而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人主要是公民。从公法的视角出发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分析,也可得出普通公民可以成为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主体的结论。如《宪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这里的“任何人”主要指其他公民。可见,公民为实现其健康权,也可向其他公民主张权利。其他公民对于健康权不仅负有不得侵害的不作为义务,对于一些特殊公民还应承担积极的作为义务。我国行政法中很多单行法都表明,为了实现健康权,其他公民应承担的积极义务。如传染病人除了负有不得传染他人的消极义务之外,还有义务配合国家的治疗以及采取其他措施,甚至包括短时期内被限制人身自由。《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对于甲类的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可以采取隔离措施。对于那些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未满隔离期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甚至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的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当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积极承担按照法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的义务。《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基于其从事的职业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为保障普通公民的健康,也要积极承担各项义务,例如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的义务。[13]对于传染病人,由于其自身特殊的身体状况;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基于其工作与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密切相关,都要求他们对于公众的健康权承担更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毋庸置疑,其他公民也是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主体。

此外,联合国机构、跨国公司、地方社区等都可以成为健康权的义务主体,辅助国家负担健康权方面的义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14]也表明,国家是公民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对公民的健康权负有最终的责任;国家以外的其他所有社会成员也是健康权的义务主体,并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以不同的方式承担保障公民健康权的义务。

二、国家是公民健康权的

主义务主体

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论其义务主体的范围如何扩展,国家始终都是公民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健康权的性质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震山将权利分为三个层次:固有权层次的人权、宪法基本权利层次的宪法权利和一般法律层次的法律权利。健康权作为每个人都享有的固有人权,不待规定而自明,任何民主文明的国家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障其实现。[15]换句话说,健康权即使没有明确列举于宪法文本中,基于它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国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保障其实现。随着保障人权的呼声日渐高涨,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健康权的重要性,很多国家纷纷将健康权实证化,使其成为该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首先,从理论分析的视角出发,有充足的理论依据说明国家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义务主体,国家应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承担首要任务。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是国家建立和存在的唯一目的,也是国家履行社会契约义务的需要,还是衡量国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重要标准。而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毋庸置疑应当成为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此外,通过分析我国的宪法文本,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可以得出国家是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的结论。我国《宪法》中多个与健康权密切相关的条款都表明,国家是公民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如我国《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应当维护健康的环境;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可见,诸多与健康权密切相关的宪法条文都将国家定位为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主体。健康权作为人的固有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也决定了国家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

(二)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

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世界卫生组织宪章》中就表明健康权为基本人权。之后,1983年又在发表的一份人权文件中指出,如果人民觉得他们的健康权受到了侵犯,国家有义务提供某种人民了解并能产生实际效果的救助方式。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认为,政府的核心义务应当包括给人民提供平等的保健服务,以及为人民提供足够的食物、饮用水、卫生设施和基本的药物。[16]由上观之,健康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公民健康权应当承担的义务,以敦促国家为实现公民的健康权有所作为。在诸多涉及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应当承担义务的公约中,我国已经加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很具有代表性。这两个公约都明确了国家对公民健康权应当承担义务,而且进一步列举了国家保障健康权承担义务的具体内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各国有义务保证其公民享有健康权;而且还论及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承担逐步实现的义务。《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规定缔约国应保证儿童享有最高标准的健康,并列举了国家为实现儿童的健康权应当承担的具体义务,如降低婴幼儿死亡率、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以及消除疾病等措施。可见,国家承担保障公民健康权的义务,是其作为缔约国切实履行缔约义务的必然要求。

三、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义务种类

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示健康权的条款,只是有些条款中涉及健康的相关内容。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被课以何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仍存在争议。

根据健康权作为基本权利的不同权利功能和义务层次理论来划分,可将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义务分为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给付的义务。尊重的义务与健康权的防御权功能相对应,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侵害公民的健康权,要求国家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国家对公民健康权承担的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都属于积极义务,要求国家有所“作为”,但二者的区别也十分明显。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义务与健康权的保护义务功能相对应,主要是指第三人侵害公民的健康权时国家有义务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与健康权的受益权功能、程序权功能和制度保障功能相对应,要求国家应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提供各种给付。[17]鉴于国家给付义务的重要性,笔者将重点介绍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正如前文所言,健康权的程序权功能和制度保障功能并不能完全与国家的给付义务相对应,有时也与国家的保护义务相对应。因此,健康权的程序权功能和制度保障功能主要要求国家承担给付的义务,有时也要求国家承担保护的义务。

(一)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

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义务首先是尊重的义务,这是国家应当承担的第一层次的义务,这一论断并不因健康权的社会权属性而发生改变。健康权属于社会权,按照传统观点,国家对于健康权等社会权只需要承担积极的义务。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对于健康权只承担积极义务的观点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基于过分强调国家积极介入的性质,很容易忽略国家不得介入个人生活领域的消极地位,甚至可能会出现公权力假借保障公民健康权之名,行使干涉公民生活之实的现象。[18]我们认同国家对于公民的健康权主要应当承担积极义务,但也不否认国家还应承担不侵害健康权的消极义务,二者并不矛盾。无论基本权利的功能如何发展变化,防御权始终都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始功能。与健康权的防御权功能相对应,国家对公民健康权应当承担消极的义务。具体而言,就是国家尊重公民健康权的义务。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就是要求国家避免从事任何可能对公民健康权产生直接或者间接地消极影响的行为。[19]按照日本学者大沼保昭的观点,国家的尊重义务,是指国家通过自我克制避免对个人的健康造成侵害。[20]可见,学者们对于国家的尊重义务,虽然表述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对于其实质内容已经达成共识。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要求国家承担不侵害公民健康权的消极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尊重健康权的前提是承认健康权。换句话说,国家必须先承认健康权才能履行尊重健康权的义务。健康权作为人权是一项自然权利,已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鉴于其重要性,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也确认健康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健康权,但也认可公民享有健康权。可见,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已经承认了健康权,因此,国家也应当承担不侵害公民健康权的义务。具体而言,国家尊重公民健康权应关注以下两方面:一是尊重的义务要求国家尊重公民平等的享受健康服务,不得妨碍公民享受应有的健康服务。例如国家不得剥夺或限制公民为了预防、治疗疾病而获得卫生服务的机会;不得阻碍公民获取与健康有关的信息;不得阻扰医疗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等。[21]二是尊重的义务要求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侵犯公民健康的行为。例如不得污染公众健康的环境、[22]不得对普通公民实施酷刑等。因此,我国在承认健康权的基础上,承担尊重健康权的消极义务,履行尊重义务是履行其他义务的前提。

(二)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义务

国家不仅应当承担尊重的义务,避免自身的行为侵害公民的健康权或者妨碍公民享有健康的服务,还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第三方侵害公民的健康权,这就是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义务。随着时代的发展,不但国家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国家以外的第三方也逐渐成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的主体。侵害公民健康权的第三方,不仅仅指本国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公民等主体,也包括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主体。笔者着重阐述来自前者的侵害,国家应当采取的积极措施。

伴随着社会结构发生的变化,一些在社会上占有优势地位(或者特殊地位)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公民健康权的几率逐渐上升。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个人,由于其与公民获得安全的食物关系十分密切,因此有可能侵害公民的健康权。甲类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疑似病人,由于其特殊的身体状况,也有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的健康。高度工业化之后,工厂对环境造成污染,也会危害公民的健康。这些侵害健康权的危险源,都来自国家以外的第三者。[23]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针对公民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保护。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行为,防止国家以外的第三者侵害公民的健康。立法机关既不能消极的怠于立法,也不能积极地取消某些特定的保护公民健康权免受第三者侵犯的规范。[24]立法机关制定完善的保护规范,有助于从源头上避免第三者侵害公民的健康权。行政机关在国家履行对于公民健康权的保护义务时,同样可以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预防、制止、惩罚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通过控制第三方经销的医疗设备和药品达到相关的标准;审查开业医生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达到相关的资质;保证卫生部门逐渐出现的私营化趋势,不至于威胁到为公众提供应有的卫生设施、物资和服务等措施,[25]最终达到保护公民健康权的目的。司法机关也应履行保护义务,当公民健康权受到侵害时,为其提供最后的司法救济手段。只有国家各个机关通力协作,积极地采取行动履行义务,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第三方侵害公民的健康权。

(三)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

与健康权的受益权功能、程序权功能和制度保障功能相对应,国家对公民的健康权应承担给付义务,给付义务是诸多义务中最重要、最复杂的义务。给付义务的内容,与国际人权法学者所指的实现义务比较接近,笔者认为采用“给付义务”的表述更加规范,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并借鉴有关实现义务的经典表述。本文所涉及的国家的给付义务,是指为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为公民提供便利和利益[26]的义务。国家的给付义务要求国家必须保证足够比例的预算投入到保护公民健康权的领域。此外,国家应当为公民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务或创造应有的条件,确保公民能够享有充分、适当的健康服务。[27]国家的各个机关都应积极采取措施履行该义务。相比较而言,为了保护健康权,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应大有作为。给付行政(主要包括社会保障行政、供给行政和资助行政)中的各项内容都与国家针对公民的健康权履行的给付义务密切相关。供给行政中,行政主体通过设置公共设施,如医院、保健所等达到保护公众健康权的目的。广义的资助行政中,行政主体提供与健康有关的知识和信息,也是国家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具体举措。给付行政中的社会保障行政制度最能体现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承担的给付义务。无论是社会保障行政中为了保障生活贫困者最低生活需要的扶助,还是通过医疗给付、相关设施等给予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福利,都是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社会保障行政中的社会保险,更是充分展现了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给付义务的具体内容。[28]正是由于社会保险与公民健康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有些国家甚至专门制定了《健康保险法》。[29]我国虽然并未专门制定《健康保险法》,但在《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大险种,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国家对公民的健康权具体承担的给付义务。我国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就是保证公民在遭遇疾病时能够获得基本的药物和适当的治疗。当工伤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等都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当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也由国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可见,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多项条款都展现了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应当承担给付义务。

总之,通过梳理行政中的给付行政尤其是其中的社会保障行政,明确了国家对公民健康权承担给付义务的具体内容。除了行政机关之外,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行为,将国家提供健康服务的义务法定化。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行为,确保在国家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明显不适当导致公民健康权无法实现时,公民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获得最后的救济。基于健康权特殊的权利属性,国家的给付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对于健康权的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三者之间并非泾渭分明,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国家忽视其中任何一种义务,都无法达到充分实现健康权的目的。因此,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各尽其职,以真正实现公民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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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方法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健体操;亚健康;作用与功能

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竞争压力的加大,人们或主动或被动地过度拉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长期积累以致精疲力竭。这就出现一部分特别工作者因长期超负荷、超强度的工作,身体或精神健康受损严重,出现亚健康、慢性疲劳综合症、职业倦怠等症状,这不仅损害个人健康,而且变相地阻碍社会经济发展,长此下去可能产生新的社会问题。面对这一状况,研究出一套切实可行、针对性较强的健身方法,使他们通过实践锻炼达到身心健康的目的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以肩颈、腰背、膝踝为主要部位,结合现代健身、保健理论,以保健体操创编的视角,探讨亚健康人群的健康问题,为这个特殊群体的健康状况提供切实可行的健身保健手段和方法,使他们通过具有针对性较强的保健体操的锻炼,能够有效地改善健康状况,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研究方法

查阅国内、外相关刊物上(2000~2013年)发表的有关保健体操方面的论文、著作和研究资料、教科书、知识丛书、音像作品等,以及与亚健康相关的卫生学、健康学、医学资料等方面的文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纵横向的逻辑分析对比。通过走访四川省体科所,温江、德阳、资阳体育局多位相关专家学者,听取他们对亚健康保健体操创编的建议,为创编亚健康人群保健体操提供新的思路和理念。根据研究需要,设计相关调查问卷,对大学生、大学教师、公务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进行问卷调查,以了解亚健康人群的身心特点、当前保健体操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新研制保健体操的编创原则等方面的信息。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1.亚健康人群的身体现状

亚健康人群大多从事的工作是脑力、体力、心理的综合付出,其职业性质所致的亚健康问题日趋凸显。从人数来讲,在校大学生、高校教师、公务员人群是易患亚健康的高危人群。

(1)大学生人群的亚健康问题尤为突出,这与大学生作息规律、生活习惯有密切的联系,且亚健康人数伴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

(2)高校教师由于其职业性质是易患亚健康的高危人群。

(3)公务员这一个特殊的人群,在亚健康人群中占的比重很大且有其自身的特点:随之年龄的增长,比例不断增高,男性公务员由于工作、家庭等各方面压力及不良生活习惯比女性公务员比例高。

三、保健体操对亚健康人群的作用与功能

1.增强亚健康人群体质,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亚健康”在世界范围内的蔓延对人类健康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无论现代医学如何发展也没有办法弥补社会发展对健康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促使了人类健康意识的唤起,把目光投向了体育锻炼。

2.促进亚健康人群运动能力的提升

保健体操能促进人体感知能力的发展,使大脑思维想象的灵活性、协调性、反应速度等得以改善和提高;经常做体操,还能在空间、时间和运动感知能力方面得到发展,使人体感觉、重力感觉、触觉和速度、高度知觉等更加准确,从而提高大脑神经细胞工作的耐受能力。

3.提高亚健康人群的工作效率

保健体操创编是依据亚健康人群的工作环境、时间、特点、精神状态等因素创编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亚健康人群的肩颈、腰背、膝踝等部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拉伸、放松、按摩及梳理,能有效地达到缓解疲劳、振奋精神的目的,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

4.丰富人群的生活质量和内容

生活质量,不仅意味着人们的衣、食、住、行等能满足自身的需要,而且包括学习、劳动、社交等需要的满足,即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正当需要的满足。我们必须选择和接受良性刺激,防止和拒绝恶性刺激,坚持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才能真正提高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亚健康人群保健体操能有效地缓解和改善亚健康症状,并能有针对性地对肩颈、腰背、膝踝部位、关节、肌肉进行牵拉、力量、放松练习,对亚健康人群的健康起到了促进作用。

通过以上对亚健康人群保健体操在全民健身中的价值认识,认为保健体操丰富了全民健身的内容和方法,保健体操在一定程度上能推动全民健身的开展。

亚健康人群保健体操作为一项大众性的健身项目,亚健康人群在进行保健体操锻炼时,一定要在运动强度、时间及频率上科学合理地安排,才能起到最佳锻炼效果,达到增强体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育学.亚健康状态[M].南昌: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

保健方法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SCI收录论文;统计分析;被引频次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616(2017)06-177-04

科技論文是科技活动中科研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发表科技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一个科技工作者科研成绩的重要指标,同样也是衡量一个机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因素[1-3]。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citationindex,简称SCI)是美国科技信息研究所(AmericanInstituteforScientificInformation)建立的著名科技文献数据库[4],被公认为世界范围最权威的科技文献索引工具,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对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成果进行评价的比较客观、定量和易操作的指标[5]。个人或机构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的篇数及被引用的频次已成为用来衡量学术水平、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准[6-7]。本研究通过分析无锡市妇幼保健院2011年1月~2015年12月所发表SCI收录论文及被引情况,旨在为其科研管理部门、科研人员了解本院科研发展动态提供量化的参考依据。现分析总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数据来源

本文应用WebofScience数据库检索,资料入选条件如下:以“无锡市妇幼保健院”为作者单位并于2011年1月~2015年12月发表的SCI收录论文。

1.2检索方法

检索方法为进入WebofScience数据库WebofScienceTM核心合集数据库,在基本检索中地址栏输入“WuxiMatern*”,日期栏中“2011~2015”点击检索,得到无锡市妇幼保健院作者参与发表的SCI论文目录,同时以ISI每年出版的《期刊引用报告》(journalcitationreports,JCR)中的影响因子(impactfactor,IF)计算杂志五年累计影响因子。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本次统计并未包括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以其他单位作者署名发表的SCI收录文章。

1.3被引率及均篇被引频次的计算[5]

本文被引率是指该院医学论文一定年限内被引篇数/论文总篇数×100%;均篇被引频次是指该院医学论文一定年限内被引频次/论文总篇数。

2结果

2.12011~2015年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发表SCI论文及被引情况

通过检索,在2011~2015年间无锡市妇幼保健院作为完成单位之一的科技论文被SCI收录总数为98篇,其中论著87篇,会议摘要2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论文42篇,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6篇。论文被引次数反映了论文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论文被引次数越大,说明论文在同行中引起的关注越多。2011~2015年无锡市妇幼保健院SCI收录98篇论文被引次数共计471次,平均每篇被引次数为4.81次。单篇被引频次排名前五的论文分别是MiR-101andMcl-1innon-small-celllungcancer:expressionprofileandclinicalsignificance被引26次,FactorsassociatedwiththeageofnaturalmenopauseandmenopausalsymptomsinChinesewomen被引21次,TheincreasedmaternalserumlevelsofIL-6areassociatedwiththeseverityandonsetofpreeclampsia被引19次,Enhancedchemosensitizationinmultidrug-resistanthumanbreastcancercellsbyinhibitionofIL-6andIL-8production被引19次,EarlySecond-TrimesterSerumMiRNAProfilingPredictsGestationalDiabetesMellitus被引19次。具体及被引情况见图1及表1。

2.2无锡市婦幼保健院数量前5名期刊及所的被引情况

通过数据库分析我们检索出2011~2015年无锡市妇幼保健院数量前5名的期刊名称及五年累计影响因子。期刊论文被引情况如下:平均每篇被引频次最高的为MedicalOncology期刊,为67次,被引率为100%的期刊分别为MedicalOncology,TumorBiology及ScientificReports,见表2。

2.3SCI收录论文研究方向

98篇SCI收录论文共分布了32个研究方向,研究方向超过5篇次的有9个学科,涉及论文共计128篇次(见表3),主要分布在妇产科、肿瘤、生殖生物学等科学研究领域,比如研究方向为妇产科的论文有32篇次,占被收录论文98篇的32.66%,体现了我院在妇产科学方面的优势和特色。

3讨论

论文的数量和质量不仅能反映从事学术研究的科研人员个人的学术造诣,同时也反映了所在机构在此领域的科研实力[8-10]。本报告通过文献计量学方法调查和分析了2011~2015年无锡市妇幼保健院SCI收录论文及被引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在2011~2015年间无锡市妇幼保健院作为完成单位之一的科技论文被SCI收录总数为98篇,其中论著87篇,会议摘要2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论文42篇,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6篇。提示近五年本院论文数量呈现稳定增长趋势。98篇SCI收录论文被引次数共计471次,平均每篇被引次数为4.81次。单篇被引频次最高的论文被引26次,论文被引次数反映了论文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论文被引次数越大,说明论文在同行中引起的关注越多。本院目前所被引率2011~2014年均超过50%,但是2015年论文被引率为22.22%,分析可能与时间较短,被引用次数偏少有关。相信随着青年医务人员的不断成熟及科研发展投入的加大,本院科研产出将呈持续增长态势。

在论文数量提高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本院近年刊载的论文质量也逐步提高,数量排名前五的期刊主要是Placenta、PlosOne、MedicalOncology、TumorBiology及ScientificReports,影响因子为2~6分范围,比以往的影响因子显著提高(见表2)。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本院作者投稿期刊的涉猎面较广,98篇SCI收录论文共分布了32个研究方向,研究方向超过5篇次的有9个学科,涉及论文共计128篇次(见表3),主要分布在妇产科、肿瘤、生殖生物学等科学研究领域,如研究方向为妇产科的论文有32篇次,占被收录论文98篇的32.66%,体现了我院在妇产科学方面的优势和特色。通过统计数据表明,本院已经拥有一批素质较高且相对稳定的核心科研工作者。从统计结果看,重点学科相对集中在妇产科学、肿瘤学等学科领域。相信随着本院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和实施科研鼓励政策,科研产出量将不容小觑。

保健方法论文范文第4篇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努力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目标,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精神,高等教育发展应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选择多样化的人才培养体制以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因此,21世纪中医类人才的多层次培养更应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对中医类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建立培养中医类技能型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新模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和保健需求。

中医养生保健技能和管理人才的需求背景

世界经济的重心已转向服务经济。美国《财富第五波》作者保罗·皮尔泽指出,继汽车、电脑、微波炉、网络之后的财富第五波,全球下一个兆亿产业将是保健产业。根据人们对保健的需求,未来医学任务也将从防病治病为主逐渐转向维护和增强健康,提高人的生命质量为主。随着中国经济高速持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疾病谱的变化、大量亚健康人群的产生,人们的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对保健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中国医疗保健市场将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据有关资料统计,到2005年,中国医疗产业总份额为6400亿人民币,到2010年从事保健产业的企业总数已达60多万家,相关链产业300万家,从业人员3000万人,年产值超过2000亿人民币。中国保健协会理事长张凤楼预计,中国保健产业生产总值在2010、2015和2020年将分别达到9600亿、24800亿和57200亿元的规模,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速度将达到200%。其中,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业市场发展前景尤为广阔。一方面,传统医学的“上工治未病”是中医药理论体系中重要的预防保健思想,表现在“治未病的”预防保健的手段与方法上丰富多样,而且在预防保健上突出了人文化、人性化和个性化,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并与人文哲学紧密相关;在人性化方面主张重人贵生,在个性化方面强调整体观,强调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地提供个性化医疗保健服务,这正符合现代人对提高生活质量,从人的生理、心理、社会多方面整体个性化地维护人的健康的需求。另一方面,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和《国务院印发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治未病”健康工程,并在17个省(区、市)确定了46个试点单位,在全国推广了一批“治未病”的服务方法、技术和设备,在本文由收集整理“治未病”服务政策及人员、体制机制、机构管理和技术规范等方面加强了研究和探索,中医治未病服务得到了高度重视,从而加快了中医特色预防养生保健服务体系的构建。综上所述,中医药服务已从过去注重中医药治疗逐步转向同时注重预防保健服务,并由此促使中医养生保健产业的形成和快速发展。

与此同时,也应该清楚地看到,目前中医药养生保健产业存在突出问题:一是在中医行业重治疗、轻保健;二是中医养生保健企业资本和规模较小;三是服务结构单一老化,以推拿按摩为主要手段;四是服务标准缺失,市场良莠不齐,存在假冒伪劣宣传和从业人员无序竞争;五是具有中医养生保健技术的技能型人才和企业管理人才严重缺乏。这些都是制约目前该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而要解决以上问题,关键是必须有一批掌握中医养生保健技术的技能型人才和执掌中医养生保健产业的企业管理人才作为支撑,形成一批以国家标准规范服务和技术的大型企业,在挖掘继承中医药传统保健技术的基础上提升创新,优化服务结构,建立先进的现代服务管理体制,在管理思想、方法、模式上进一步创新,发展具有全面健康管理功能的保健服务。因此,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产业教育,是培养造就创新性专门人才的唯一途径。

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

在“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前提下,目前中医教育根据不同层次分为专科和中职进行分方向培养,同时又按照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和各自的职业规划,把中医类学生分为医疗方向和技能型方向(技术型和企业管理型)。目前,大中专院校的培养模式和定位均属前者,定位技能型方向(技术型和企业管理型)的学生则侧重中医技术、养生保健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的学习,需要学校与企业共同进行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建立校企合作联合培养的途径

选择合作的中医养生保健企业学校应根据企业资质,认定具有大型资本和大型规模,经营业务结构以中医理论、基本保健技术、中国传统文化指导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为主,并以国家标准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社会信誉度较高,建立了自己的企业文化和先进的服务管理体制并走上连锁化经营道路的企业。企业还必须有自己的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有一支技术优良的带教队伍。

采取“订单式”培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技术丰富多样,因而养生保健行业的每个企业经营业务有一定的特异性和差异化,了解合作技术服务特点和人才需求量以便定向为企业培养人才。大专层次的中医类专业属处方类专业,课程设置应满足培养医疗型人才的需要。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分阶段到学校进行中医养生保健行业宣传,公布企业人才需求状况和相应的工作单位及岗位,物色选拔需要的人才,然后校企双方根据各企业经营业务的特异性和差异化,以及技术服务特点和职业能力构成、岗位需求,量身定制不同的选修课、顶岗实习和以岗位为前提的培训。

校企合作建立实训基地培养中医养生保健人才,根据行业需求必须突出实践技能,由企业提供资金、设备、行业技术、部分场地、技能教师,学校提供部分场地和师资,校企双方共同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学生实训,切实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一般可采取三种模式:(1)在学校内建设与企业真实经营环境高度仿真的实训基地,以保证学生的校内实训。(2)企业自身建立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接纳学生顶岗实习前的工作过程培训。(3)以企业经营场所为实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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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中专层次的到相关企业带薪顶岗实习一年,大专层次的在二甲以上医院临床实习6~8月后转入企业顶岗实习2~4个月。

校企双方共谋学生职业发展在培养中医养生保健人才的过程中,学生除了学习中医养生基本理论和基本技术,熟悉以岗位为前提的工作过程外,校企双方还需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知识结构,帮助学生做好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或从事技术服务、或从事技术研发、或从事企业管理。企业建立技术服务或管理岗位升级考试制度,使学生自我发展目标明确,能积极主动地按照自己的职业规划提升自己的综合水平。

(二)校企合作联合培养的措施

课程设置改革与特色教材开发校企合作课程建设是校企合作非常重要的环节。目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开展课程建设存在形式单一、范围有限、内容和理念有误的问题,课程建设层次有待提高。针对我国大专院校培养的中医类人才主要定位于临床医疗工作,培养掌握中医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能熟练运用中医学及相关西医知识对临床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诊断、治疗和预防的基层医务工作者,那么,中职则定位于技能型中医类人才,主要培养其掌握中医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医养生保健理论、中医保健基本技术,运用中医传统养生知识和现代养生保健技术,从事中医养生保健企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工作地点主要在企业。因而,在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不能单纯从学科出发,应从职业岗位需求本文由收集整理出发,除了中医基本理论和基本技术外,更应将中医养生保健理论、中医文化、中医传统养生保健技术、中医现代保健技术、企业管理知识、各相关岗位任职要求、工作流程等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中,将工作过程导向的教学理念融入课程设计中。通过校企双方共同开发,编写特色教材,使得课堂教学与实际工作保持一致,使培养的技能型中医养生保健人才与行业和企业需求一致。同时,为配合国家对中医养生保健企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在课程设置中还应将相关职业资格(按摩师、公共营养师、刮痧师、反射疗法师)标准内容纳入课程体系中,改变现行教材重理论轻实践、内容重复和滞后的弊端,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或多证并举,为学生择业就业以及创业提供有利条件。

共建“双师型”教师队伍目前,医学类的大中专院校教师的知识结构主要面向培养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才,因而要培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技能型中医类人才,校内专职教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改变教师观念,重视对中医养生保健人才的培养;(2)加强教师对中医养生预防保健基本理论和基本技术的学习和提高,加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3)指导专业教师及时跟进行业技术发展动态,及时更新知识结构;(4)专业教师定期到相关企业兼职,通过对企业进行养生保健技术培训、技术研发、技术管理,在对企业的技术服务工作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5)除考取高校教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外,考取相关职业证书,如《按摩师证》、《反射疗法师证》、《公共营养师证》、《刮痧师证》等,在相关职业证书的考取过程中学习职业标准,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组建企业教师队伍,主要针对学生技能培训和工作过程指导,提高企业教师队伍的带教能力。要求:(1)到学校学习专业教师教学的基本方法、教学技巧,掌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规律,提高教学水平;(2)到学校提升中医理论和中国传统文化素质;(3)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讲授校企合作教学改革后与企业人才需求一致的课程内容;(4)学生顶岗实习的带教。

保健方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 体育保健 健身气功

中图分类号:G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643(2013)08-0089-04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教育公平理念的深入,我国的高等教育已逐步成为一种大众化阶段。随之而来的各类身体体质状况迥异的学生也一并涌入,对于高校原本的体育教学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少数身体异常和病、弱、残等特殊群体学生的体育教学模式及其心理健康教育问题一直困扰着高校领导与体育教师。基于此,我们可以到有着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健身项目――健身气功里一探究竟,其练习的特殊养生保健、康复医疗功效不仅可增强体育保健班学生的体质、促进其身体康复,而且符合终身体育思想的深入,进而为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弘扬民族国粹开辟道路。

1 健身气功的界定、特点及价值

1.1 健身气功的界定

健身气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命整体观为理论基础,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自我身心锻炼方法,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社会三者和谐的整体价值观为宗旨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健身气功是我国既古老又年轻的一种体育项目,说其古老是由于其发展在中国已绵延几千年的历史,说其年轻是因为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于2002年底组织多方面的专家学者联合攻关,根据传统的养生导引术和健身方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集体编创了“健身气功・五禽戏”、“健身气功・八段锦”等四套新功法,并于200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将其正式列为第97个体育运动项目。随着其在全国范围的推广普及,深受民众的喜爱,为满足更多健身人群的需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在2009年,又相继推出了“健身气功・马王堆导引术”、“健身气功・十二段锦”等5种新编健身气功功法。

1.2 健身气功的特点

健身气功是一项具有深厚文化内涵和哲理的运动项目,融传统气功运动方式与现代竞技双重特征于一体,集健身性、趣味性、竞技表演性和活动方式多样性为一身的易于推广和普及的有氧体育运动项目。可以说健身气功是健身性气功与民族传统体育相结合的产物,是体育化的健身性气功,其区别于其他肢体运动锻炼之处,不仅在于赋予了调身、调息、调心内容,而且强调“三调合一”的境界。总体来讲,其具有四个显著特点:一是既吸收了传统功法的精髓,又体现了时代特色,是对中国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如从宋代传统“八段锦”到如今“健身气功・八段锦”的演变;二是博采众长,凝聚了各方面专家学者、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参加试验群众的辛劳和汗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三是坚持以中、西医、体育以及相关现代科学理论为基础,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科学实验检验,具有明显的健身、养身效果;四是动作简单易学、形态优美,且对练功场地的要求不高,易于开展,深受广大群众的认可。

1.3 健身气功的价值

1.3.1 健身价值

众所周知,健身气功具有强身健体、延年益寿的健身功效,我国古养生家曾指出,要延年益寿需要“畅神志、节饮食、勤运动,适环境、辅药物、练气功”,而且提出“善养生者养内”和“动静相兼”等主张。在其发展过程中,深受传统中医理论以及养生导引的熏陶,不但能利关节、强筋骨、壮体魄,而且还能理脏腑、通经脉,做到由内到外的全面调养,如动作舒缓的健身气功・八段锦,以其独特的运动方式松静自然、柔和均匀、意气相随,中等强度的运动,不仅对心血管、柔韧性、呼吸系统有良好的影响,而且有利于调节神经系统、陶冶情操、缓解学习压力等,对保健班学生身心健康起着积极的作用。

1.3.2 教育价值

健身气功追求的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价值关怀,这种价值关怀,是由它所诞生的文化背景所铸就的。从远古走来的健身『生气功,在绵延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深受传统文化儒家、佛家、道家养生思想的熏陶,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道家注重“以人为本”,追求天道,关注人与万物的和谐发展。健身气功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沃土之中,强调效法自然,追求“天人合一”的境界,具体表现为“营魄抱一”,即人的身体和精神要相互结合、形神兼备。原国家体育总局李杰主任说:“我们应该肯定,气功和武术一样,都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一颗璀璨的明珠。它已成为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宝贵文化遗产。”高校是培养高等人才的摇篮,所以作为我们高校学生,应当担负起历史责任,通过学习健身气功的动作内容,来更好的深刻理解传统文化。

1.3.3 竞技观赏价值

健身气功还具有竞技观赏、丰富业余生活、陶冶人的情操的作用。人们通过参加健身气功项目的锻炼,可以愉悦身心,使我们充满活力的投入到学习工作当中,提高工作效率。近几年,随着健身气功在全国范围的推广普及,为满足更多人群的习练要求,国家体育总局气功管理中心对原有的健身气功推出了竞赛版本,加大了练习的难度,使其更具有观赏性。“两手托天理三焦,左右开弓似射雕”、“青龙探爪势、卧虎扑食势”、“虎举、虎扑”,这一招一式的凝结,充分体现了古人的智慧和对自然美的一种诉求,对大学生欣赏美的能力有着积极的意义。人们还可通过观赏健身气功的表演展示和竞技比赛,来感受它所表现出的独特姿势美、劲力美、结构美、神韵美、节奏美、艺术美。

2 普通高校体育保健班的开设现状

高校是学校教育的最后一站,在高校开展健身气功教学对终身体育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体育保健班的学生应给予更多的关注。教育部于1992年和2002年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教学指导纲要》,都已把保健体育课作为高等学校体育课的一种类型,并明确指出:“对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中也强调指出:“学校应要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国家政策的制定与支持为体育保健课的开设铺平了道路,各个学校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相继开设了体育保健班。但到目前为止,体育保健课在一部分学校的实施状况并非尽如人意。

纵观目前高校体育保健班的教学,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如在课程内容的设置上,主要以西方竞技体育项目为主,太极拳与传统气功为辅的状况,并且开课的形式主要以实践课为主、理论课为辅的状况,然而由于体育保健班学生身体状况的复杂性,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体育保健班的全国统编教材,所以致使学生听完体育基本理论知识后感觉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在对学生成绩的考评上,具有很大的随立性,往往是根据学生最后考试的运动技能、技术达标来予以评定,没能科学地评测出每个学生的进步幅度,使得其偏重总结性评价,从而忽略了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更有甚者,个别学校出于对学生安全与学校发展的考虑,直接对学生进行免修体育课;在教学方法与教学组织形式上,多采用班级授课制,即把所有不同身体状况、性别的同学集合在一起,按统一内容、统一进度进行授课,这从一定意义上履行了教学大纲,也行使了体育教师的职能,但从更深层层面上来讲,它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没有根据每个学生的身体差异而做到因材施教,更有悖“以人为本”所倡导的体育运动理念。

3 普通高校体育保健班开设健身气功的可行性

3.1 健身气功项目种类的多样性能有效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

体育保健班学生作为我们体育课的弱势群体,对竞技体育项目望而兴叹、敬而远之,但又想试图寻找一个真正适合自己的健身方法来锻炼身体。健身气功项目种类繁多,可以有效满足不同身体体质状况学生的诉求。2002年底,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于组织多方面的专家学者联合攻关,根据传统的养生导引术和健身方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集体编创了“健身气功・五禽戏”、“健身气功・八段锦”等四套新功法,外加2009年,又相继推出的“健身气功・马王堆导引术”、“健身气功・十二段锦”等5种新编健身气功功法,目前共9个拳种,这就为满足不同性别、不同体格、不同气质类型学生的需求提供了多样性的选择。

3.2 健身气功对环境、场地要求较低能有效缓解高校经费的不足

气候和场地是影响体育锻炼的重要因素。近些年,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高校在校生人数空前增多,形成了人员增多而体育场地器材供不应求的矛盾,令高校领导煞费苦心,备受经费、场地器材不足的困惑。气候和场地的限制,对于一些现代西方体育项目的影响尤其明显:比如滑雪,只能在滑雪场进行,这在南方地区是很难办到的。又比如踢足球,要求有一块比较大的空地,并且下雨的话也不能进行。素有“拳打蜗牛之地”之说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充分体现了对气候、场地的要求相对较低,练习时可配乐亦可不配乐,所以器材基本上也不需要,只要有一块平整的空地就可以进行教学,大大节省了高校对体育经费的投入。

3.3 健身气功易学易练、安全可靠的特点符合终身体育思想的实施

健身气功易学易练、安全可靠的特点是指有别于西方竞技体育项目,它所追求的“更快、更高、更强”的体育精神,完全不适合体育保健班的学生。无论是篮球、羽毛球、体操、拳击、游泳等这类技能主导类项目,还是田径、举重这类体能主导类项目,都不适宜于体育保健班学生的习练。因此,健身气功项目易学易练、安全可靠、且运动强度适中的特点,完全适合体育保健班学生的习练。另外,当前学校体育改革的方向是要培养学生“健康第一”指导思想和“终身体育”意识,使学生学会一些适合终身锻炼的技能,使他们今后走上工作岗位,无论从事何种工作,乃至退休养老都能进行锻炼,从而实现学校体育与终身体育目标的统一。

3.4 健身气功的文化内涵能有效激发学生对传统文化知识的探求

健身气功具有“健身性与文化性、选择性与实效性、科学性与可接受性、民族性与世界性等相统一”的特点。所以我们体育保健班的学生通过练习各种健身气功项目,在学习技能和健身原理的同时,还可了解古代人民的智慧结晶。特别是在当下物欲横流、文化缺失的社会背景下,过度追求“快”发展,让我们原本朴素平稳的生活节奏加快,大学生的学业、就业压力加大,所以更需要我们关注其心理的健康发展。“达摩西来无一字,全凭心意下功夫”、“夜阑人静万虑抛,意守丹田封七窍”这种心意锻炼的口诀,无不渗透着古人练习气功所追求的心灵净化。所以高校体育保健班学生通过习练健身气功项目,不仅可以强身健体、康复医疗,还可缓解学习压力,增进同学友谊,促进心理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在掌握其运动表现形式的同时,来了解每一招一式的由来和文化底蕴。

3.5 健身气功的娱乐观赏性能有效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健身气功不仅有强身健体、防病治病、延年益寿的功效,还具有很强的娱乐观赏性,特别随着健身气功的迅速普及,国家体育总局气功管理中心在此基础上创编出竞技健身气功,加大了难度,特别是力量和柔韧方面的难度,这样更富有运动量,更适合大学生练习,特别是保健班康复后学生对健身气功习练的进一步追求。通过健身气功表演,可使观众充分感受到健身气功表演艺术的独特魅力,如健身气功竞赛功法里加入的各种平衡和坐盘的动作,使人感受到缓慢柔和与舒展大方的美感,引起内心的共鸣。因此,高校通过定期的开展传统文化艺术节及发挥武术社团的健身气功表演活动,不仅能充实学生的多彩生活、丰富校园文化,而且还能吸引更多的学生参与进来,使原本有所沉闷的校园生活充满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综上所述,健身气功是一项非常适合高校体育保健班开展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其内容丰富、简单易学、安全可靠,运动量适中,并且有利于学生终身体育意识的形成,使学生终身受益,具有深远的意义,目前全国大部分高校已具备推广学习健身气功的基础,特别是高校体育保健班的教学内容可先行实施,进而通过大力宣传和引导迅速蔓延到整个高校,为高校的体育教学注入活力,培养学生的锻炼兴趣,提供体育锻炼项目多样性的选择。虽然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普及推广还任重而道远,但我们相信随着其在高校这片文化沃土的落地生根,在不久的将来健身气功这朵含苞待放的奇葩将会和太极拳一样春色满园。

4.2 建议

4.2.1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

在高校体育保健班推广健身气功,首先需要对任课教师的技能再培训,据了解,目前大部分高校都有专业基础过硬的武术教师,可在短时间迅速学好一项技能,因此可利用网络或节假日走访进行学习培训。另外,各高校也可以因地制宜、就近取材,把附近的健身气功教师请进体育保健班教堂,这样更有利于学生对健身气功内容的全面把握。此外,任课教师不仅要具备体育基本理论知识,还需利用课余时间“充电”学习和集中培训,深入了解掌握体育保健和康复医疗知识,这是课程开设质量的关键。

4.2.2 建立学生恢复档案,科学合理地安排运动负荷

学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在身体检查之后要建立“健康检查卡”和“自我监督卡”,特别是体育保健班的弱势群体,应给每位学生建立一份病例恢复档案,并督促学生与医院的及时沟通,定期检查,以便随时调整运动负荷和教学方法。此外,体育保健班学生由于不能像普通班那样去上竞技体育课,少数同学会有一定的自卑、自负、压抑等心理障碍,因此需要我们老师和同学之间给予更多的关心与帮助。

4.2.3 建立客观准确的课程评价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体质测试标准

对于体育保健班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应遵循四个原则:(1)评价应涵盖情意、认知、技能三个方面;(2)应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差异,重视学生的进步度和体育态度评价;(3)评价内容应与学生的个人目标、学期单元目标、学年目标及课程总目标相结合,全面考查其体能、技能、合作交往、自我锻炼等各个层面;(4)评价标准应综合学生的起点行为、学习过程与能力、学习成效等因素。此外,体育相关领导还应积极组织专家学者,对体育保健班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实验论证,根据身体常见的伤、病、残的种类级别,来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体育保健班学生的体质测试标准,力求测试标准科学合理、有章可循。

4.2.4 合理安排理论课授课比重,使技能与理论相融合

体育保健班技能学习固然重要,但不能由此忽略对体育理论知识的学习,特别是要使体育基础知识与体育保健、康复医疗知识相结合,授课内容紧紧围绕保健班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出科学合理的康复运动处方。因此目前迫切需要有关部门领导组织专家学者联合攻关,特设课题,创编出针对体育保健班学生的统编教材,使理论联系实际,让保健班学生真正了解到促进身体康复与科学锻炼的方式方法。

4.2.5 加大科学宣传力度,杜绝迷信色彩的干扰

气功由于有悠久的历史,在发展传播的过程中深受武侠小说与电影的渲染,对其功能夸大其词,致使有些人误认为练习气功可以刀枪不入、隔空打人,影响了我们积极的宣传。因此需要我们广大师生大力宣传和积极引导,从现实角度出发,还原其本色,让更多的人群从科学的角度了解它传播它。此外,在高校推广健身气功,还需要组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交流展示活动,为师生习练健身气功提供交流展示平台,提高师生习练健身气功的兴趣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