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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范文第1篇

1.格式 继承公证书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继承权的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

(1)不动产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的,则必须到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去一个公证处公证。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继承法;遗产分配;特留份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一、完善继承法中遗产分配的建议

1.无限继承原则的确立

无限继承顾名思义,就是指继承人可以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这种继承方法也被称之为单纯承认。

无限继承原则在我国的实用性根据。

其一,众所周知,在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就是无限继承原则,在台湾的民法法典中明确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之外,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在财产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而台湾地区和大陆是一脉相承的,同为华夏儿女、炎黄子孙,我们有着相同的历史和文明,所以这种继承制度的适用性在大陆是完全行得通的。

其二,中国自有史以来,“父死子继”这种传承观念就已经根深蒂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传给自己的儿孙在我国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无需有任何争议的。所以在我国大多数的父母家长都会倾尽全力的为子女成家立业,这样等到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继承人其实在这之前就已经拥有了被继承人的大部分财产,在这种普遍情况下如果采用无限继承的原则,则继承人虽然在表面上要承担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但是从本质意义上讲继承人的利益根本没有受到丝毫的伤害。

其三,在实际情况中,实际继承人自己表示其是单纯承认的非常之少,绝大多数的还是强制的无限继承。这种继承方式能够保证继承人及时的承担自己在法律上的应尽义务。而我国的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也是非常短的,任何人都懂得在时效之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以有关限定继承中的一系列法定期间、放弃继承期间,老百姓也是熟知的。

2.明确放弃继承的法定条件和期限

在我国的《继承法》第25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然而现行继承法却没有明确规定放弃继承的期限。所以根据这个规定可以推断出,继承者放弃继承权的时限是自继承开始到财产被处理之前,在这段时间之内继承者有权利放弃继承,并且目前我国实行的继承法对财产处理的时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财产关系的安定和交易的安全性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继承者在继承过程中始终处于一种不知长短的时间之中,会浪费当事人大量的精力,给继承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除此之外,纵观国际各国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以遗产的处理开始时间作为继承权放弃的终结时间,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我国继承法的这个规定不甚妥当。在国外的继承法中,继承人如要放弃继承权则除了需要在法定的期限之内作出书面的承诺之外,还要在有关法院进行备案并作出公证证明。例如《德国民法典》中就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拒绝通过相对于遗产法院的声明为之,声明应当由遗产法院予以记录或者以经公证人认证的形式作出”。对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权益的保护可见一斑。

所以我国的继承法应该作出一定的调整,加强对继承人的保护,使得被继承着的财产能够尽快的到分配,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非常热切的希望我国的继承法能够按照《建议稿》中71条的规定:“继承人已明确的形式标明其放弃继承权的,要以书面的形式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开始后的两个月之内作出,并且对其承诺的内容要向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机关根据申请内容制作公证书。”这样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证,被继承人的遗产也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

二、完善继承法留份制度问题的建议

1.扩大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没有对特留份制度进行规定,仅在第19条规定了必遗份制度。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国外只要有遗嘱继承案件就会发生特留份问题,但是在我国,产生必要遗产份额的案件却很少。因而,笔者认为,我国应修改必遗份制度,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特留份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明确规定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具体包括直系血亲亲属,父母和配偶等与被继承人最亲近的人去掉“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这一限制条件。同时这样规定也是与我国的家庭现状及我国人民的思想观念相符合的。

2.明确特留份的数额

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中,并没有对特留份的具体数额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的苦难,然而借鉴一下其他国家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都对特留份的具体数额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德国、瑞士、西班牙采取“全体特留主义”的方式规定特留份的数额,即以总体遗产份额为基数,不区别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配偶、父母等,只要是特留份权利人都可获得一定比例的遗产数额。法国、日本民法则采取“各别保留主义”的方式规定特留份的数额。区分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父母或者配偶来进行特留份数额的分配,比如当特留份权利人为直系亲属时,可以获得遗产的1/2;当特留份权利人为配偶时可获得遗产的l/3等。

由于上述这两种方式差别较大,其表现在有特留份权之继承人中有一人丧失继承权者,依全体特留主义则其特留份即归其他享有特留份之继承人,不影响于遗嘱人自由处分之部分。反之在各别特留主义,其特留份归入遗嘱自由处分之部分,不影响于其他特留份权人。鉴于这种现象,特留份权利人的特留份数额是独立存在的,当出现特留份权利人丧失继承权或继承权受限制时,原本归属他本人的份额现由立遗嘱人处分,从而不会影响到其他特留份权利人的利。起到限制遗嘱自由的作用从而体现民法“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和公平”的原则,起到平等保护继承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2]河流.论遗嘱自由之限制[J].河北法学,2000.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范文第3篇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没有全国统一的继承法,有关继承法律由各州立法规定,它们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规定。在美国,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一般都要依照遗嘱继承;若无遗嘱,才能由死者的最近的亲属继承。最近的亲属,是指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妻子应当是合法的,未履行法律手续而私自同居的“妻子”不被承认。在继承份额上,美国有的州规定:死者有父母没有子女,全部归妻子继承;有妻子和一个子女,各分得遗产的二分之一;没有妻子、子女的,才由父母继承;妻子、子女、父母全没有的,归死者的兄弟姐妹继承。国内居民要参照遗产所在州的法律和本人身份关系,来考虑是否享有继承权。对于合法的继承人来说,即使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继承,也不要因考虑时效问题而失去信心,因为美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永远有继承权,不受时间的限制。

    国内公民继承在美国的亲属的遗产,一般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即:以法院判决(指被继承人有遗嘱并在美国死亡的案件)和请求有关机构(银行、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查对、确认(指对存款、股票、债券的继承)。无论用哪种方式解决,当事人都必须向承办机构出具有关的公证书,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等。美国有的州还要求:如继承人与死者是夫妻关系的,要出具结婚证明书;继承人与死者是父母子女关系的,要提供出生证明书;在合法继承人中若有放弃继承权者,要有放弃继承权证明书等。这些公证书制成后,再经美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即可发往美国使用。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范文第4篇

1.我国民法规定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 C )

A.十周岁 B.十六周岁C.十八周岁 D.二十周岁

2.个体工商户对外承担( B )

A.有限责任 B.无限责任

C.连带责任 D.按份责任

3.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牛合同。甲将牛交付乙,乙宰杀牛后得牛黄100克,卖后获价款8千元。甲、乙就该牛黄款发生争执。依法律规定,牛黄款应归( C )

A.甲所有 B.甲、乙平分C.乙所有 D.甲、乙共同共有

4.被人对无权享有追认权,这种权利属于( D )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5.第三人知道人没有权还与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C )

A.被人承担责任B.人承担责任C.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人和人承担连带责任

6.甲委托乙购买“牡丹”牌电视机一台,乙到商店发现“海信”牌电视机正在举行产品促销活动,其中一款与甲所要求的相比,物美价廉,于是,就买了该款电视机。乙的行为( C )

A.有效,因其符合甲的利益 B.无效,因其违背了甲的意思

C.效力未定,有效与否由甲决定 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7.甲乙两人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如甲的儿子毕业后回来工作,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A )

A.肯定解除条件 B.否定解除条件C.肯定延缓条件 D.否定延缓条件

8.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称为( B )

A.荣誉权 B.名誉权

C.身份权 D.隐私权

9.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B )

A.亲权 B.肖像权C.监护权 D.配偶权

10.某地一悬挂多年的大型广告牌被大风刮落了一块钢板,砸伤行人甲,花去医药费1600元。对该损害,应由( A )

A.广告公司承担责任 B.甲自己承担责任

C.广告公司和甲分担损失 D.广告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次要责任

11.某一暂停施工的建筑工地因为积水而形成一个较大的水坑。乙12岁的儿子下水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确立该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 A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C.严格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是( D )

A.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B.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C.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D.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3.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是( B )

A.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B.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C.非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人员 D.非国家机关临时雇佣的人员

l4.下列情形中适用公平原则的是( A )

A.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双方当事人都存在损失

C.双方当事人过错相当

D.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

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

15.对于继承权放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

A.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被继承人生前作出 B.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

C.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又在遗产处理后反悔的,不予支持 D.放弃继承权只能采取明示的方式

1、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处理前,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继承权放弃的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

16.甲与乙之间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由乙对甲进行扶养,而甲则将其居住的房屋遗赠给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不认真履行其扶养义务,导致甲经常处于生活缺乏照料的状态。甲死后,法院可以( D )

A.直接解除甲和乙的遗赠扶养协议 B.确认甲和乙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C.直接剥夺乙的受遗赠权 D.可以酌情对乙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限制

17.关于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继承人应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债务

B.继承人可以只继承遗产而拒绝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C.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D.继承人有权按其意志决定是否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18.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继承可以分为( B )

A.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B.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C.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D.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根据继承财产的方式,分为:)

2、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分为:)

3、共同继承和单独继承。(根据参与继承的人数,分为:)

4、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分为:)

19.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按份共有的是( C )

A.夫妻共有财产B.家庭共有财产C.甲、乙分别出资3万元和4万元共同购买的财产D.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共同继承财产。

20.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是( D )

A.自留山 B.某学校的办公楼C.宅基地使用权 D.某中学的小汽车

21.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 D )

A.占有 B.收益C.使用 D.处分

22.下列选项中属于完全物权的是( C )

A.抵押权 B.质权C.所有权 D.留置权

23.下列物权属于从物权的是( D )

A.所有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C.宅基地使用权 D.抵押权

24.下列关于抵押合同形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B )

A.抵押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B.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抵押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均可 D.抵押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合同以外的其他形式

25.送奶人误将王某的牛奶放入了郭某的牛奶箱中,郭某取用该牛奶属于( A )

A.不当得利 B.侵权行为C.无因管理 D.自助行为

26.下列债权中,属于可让与的债权的是( C )

A.甲公司欠劳动者乙2个月的工资 B.李某享有的请求王某进行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利

C.丙欠丁的借款5000元 D.王某与张某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不得将债权转让

27.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贷款,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则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债的( A )

A.混同 B.免除C.解除 D.抵销

28.按照债的多数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可将债区分为( C )

A.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C.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根据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分为: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

5、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分为:主债与从债。

7、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29.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 B )

A.一般保证 B.连带责任保证

C.共同保证 D.额保证

30.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C )

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B.主动为他人看管赃物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范文第5篇

一、不动产登记不能强制公证

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从此开始,继承房屋登记时必须进行公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8期《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判决房屋登记部门强制公证败诉,一时间全国登记部门无所适从,公证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强制公证会不会再次导致登记部门被诉?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通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废止《联合通知》即此前规定房产继承、赠与等房产所有权转移,必须公证的规定不再执行。也就是说,继承人申请房产继承可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直申”,不再必须持公证书或法院的法律文书方予受理。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二)继承。可以看出,公证是依据申请而进行的,《联合通知》废止后,强制公证别说法律依据,就连文件依据都没了。2016年5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中的继承不再强制公证,不动产登记是否必须公证的争论有了明确的答案。

二、不动产登记不公证需要如何办理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不进行公证继承不动产所需材料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二)办理时应把握的几个关键点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条例》赋予了登记部门对登记内容和登记对象调查的权利,同时要求登记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继承公证只是众多公证内容中的一小部分,登记人员经过培训,应该能够承担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审核和调查责任。

申请登记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并接受登记机构的查验。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登记机构应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经查验或询问后,登记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也可以根据《条例》赋予的权限进行调查。经核查后做出不予登记或者登记的决定。认为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不动产登记中应寻找公证与不公证的结合点

在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实务中遇到的继承基本有以下三种:

1.协商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可以申请登记。

2.公证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可以申请登记。

3.诉讼继承: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只能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或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