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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两制结合”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积极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相结合,落实好中央、省厅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要求的同时,又体现出我市的特色。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留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各取所长。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建立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主体,集中核算、间接监管为补充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形成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职分离,又协调配合、相互约束、相互促进的内控规范,使之成为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防腐倡廉,提高效益的新型运行机制。

二、“两制结合”的主要原则

1、“明确目标,分步实施”。以建立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模式为目标,充分利用会计集中核算形成的管理平台,优化资源,整合平台,积极稳妥,分步过渡,结合实际妥善处理好结合过程中的机构调整、人员安排、业务衔接等工作。

2、“单一账户、日终清零”。对所有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各项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运作,并于每日终了及时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保证零余额账户的余额日终为零。

3、“提高效率、方便用款”。在保持预算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设置支付程序,简化手续,合理安排人员分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单位用款。

4、“强化监督、确保安全”。增强财务收支活动的透明度,加强会计监督,强化内部控制机制,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得到有效的监控。并按照“金财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为推行“两制”有效结合提供技术保障,确保资金安全。

三、纳入改革的单位范围

实现部门预算改革及已实行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前期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市当前财政工作特点和实际,进一步深化“两制结合”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整合

机构更名

在单位原有人员编制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将“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省厅统一要求,合并更名为“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统一名称对外开展和联系工作。

职能整合

将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原有的集中核算、审核、监督职能与国库集中支付职能予以有效整合,在业务上实现无缝衔接,并相应调整各科室职能。以“前台收付、后台核算”为主要模式,实现三个有效结合:国库支付和集中核算有效结合,集中监管与间接监管有效结合,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有效结合。为强化国库收付职能和财政监督管理打造一个全新的平台。

科室设置

在原已批复设立的行政核算科、事业核算科、管理科、综合科与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确定设立的审核科、支付科、会计科基础上,另根据工作需要,拟增设信息科。

整合后的科室职责

1、审核科:主要负责指标及用款计划核对工作;负责受理各单位原始凭证、拨款单,依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等审核原始凭证、拨款单、报账单等工作。

2、支付科:主要负责管理市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及总资金账户;管理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根据审核科审核后的原始单据,办理支付业务。

3、会计科:主要负责资金总账户的资金出入登记和“中心”总预算会计、津贴补贴专户资金核算及账户管理工作;负责财政资金的对账工作;协助国库科做好财政资金收支测算、统计工作。

4、行政核算科、事业核算科:主要负责对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并实行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未进行集中核算单位的财政授权资金的追踪问效及按照文纳入间接监管的二级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5、管理科:主要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万元以上维修、工程项目决算审核、重点工程监管、公务用车修理现场鉴证和结算价格审核工作。

6、信息科:主要负责计算机网络建设、系统维护和数据备份工作;负责搜集各类规章制度;组织业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办法、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中心”各类财务信息统计汇总、加工处理,为财政制定合理支出定额和细化编制部门预算提供可靠依据。

7、综合科:主要负责“中心”内部党务、政务、财务、事务及对外综合协调工作。

(二)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收付程序。

第一、“两制接合”后纳入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单位账户设置情况

在改革初期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及市财政国库收付核算中心总资金账户、过渡账户并存。

建立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按照《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清理预算单位的所有账户,将改革后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作,同时财政局在人行景市中心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清算备用金账户、特殊性专项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

对暂未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账户管理:

1、已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市财政国库收付核算中心统一开设总账户,取消各单位银行账号,在总账户下为各单位统一开设分账户,预留单位印鉴,实行单一账户集中支付、统一结算的管理制度;

2、非集中核算单位,暂保留单位原来账号,作为过渡账户,以核算原账户结余资金及往来款项、非财政性资金。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所有资金将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所有政府性资金的收支,并通过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二、支付系统指标管理程序。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由市财政局预算科直接导入支付系统。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基本支出指标、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指标及年度执行中的调整指标,由市财政厅相关业务科室根据部门预算草案和支出调整情况进行指标细化,并导入支付系统。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指标、预算外资金指标由业务科根据部门预算草案和单位收入缴库情况进行指标细化,并导入支付系统。国库科依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将分部门、分基层单位、分预算内外、分类、款(项)的预算指标,在扣除现行拨款方式指标后,传送“中心”审核科作为其控制支付的依据。

第三、用款计划管理程序。由基层预算单位录入用款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局国库科初审、终审后下达。“中心”审核科依据批复的财政直接、授权支付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作为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下达授权支付额度的依据。

第四、支付拨付程序:

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资金拨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国库收付核算中心提出支付申请,经“中心”审核科审核无误后,到“中心”支付科办理直接支付。由“中心”支付科向银行发出支付令,然后通过银行清算系统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收入财政国库专户进行清算。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向财政国库科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额度,经批准后,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向银行开出支付令,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结算,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预算单位需要现金支付时,可按照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

3、特设专户的支付。根据支出类型,按相关程序办理预算外资金的支付,逐步比照上述程序实施。

对实行集中核算,在“中心”开设分户管理的资金拨付程序:

支出经“中心”审核并加盖“中心”印鉴后,单位到银行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对不实行集中核算,其在保留账户上的资金拨付程序,仍按单位原来模式运行。

(三)“中心”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模式:

1、支付方式的确定:

(1)财政直接支付:对预算单位的工资支出、大宗物品与服务采购、大型修缮、大中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等购买支出和转移支付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通过转账方式进行。

(2)财政授权支付:对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含在规定限额内允许预算单位提取的现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授权支付可逐步取消,全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其中单位的零星小额开支,则实行“备用金”核算制,由“中心“根据各单位的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单位在额度范围内,自行开支,按规定予以报销。

2、审核权限的确定:

(1)对纳入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且实行集中核算的单位,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单据全部纳入“中心”审核。

(2)对纳入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但不实行集中核算的单位,直接支付审核仍由“中心”审核科审核;授权支付除工程造价、公务用车参照景会管[2006]6号、景财办[2005]7号文由“中心”审核外,其余支出由单位自行审核。“中心”将借助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查询功能,构建“监控—核查—反馈”的动态监控机制,并对其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实时监控,加大对单位财务监管与服务,保障财政资金的规范运行。

3、“中心”业务操作主要模式。

业务操作以“前台收付、后台核算”为主要形式。

前台收付—对财政资金的收付业务,通过国库集中收付网络平台进行集中收缴和支付。收入按规定的缴库方式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按审核无误后的原始票据、合同文件等,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后台核算-财政资金在前台收付完毕后,由后台核算部门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台核算部门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模式,编制记账凭证和会计报表。

(四)纳入“两制结合”改革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

应预算单位及审计、监察、税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查账的要求,也由于“中心”办公用房紧张,历年滚存的会计档案难以存放等一系列问题,决定对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历年会计档案退回原单位管理。考虑会计核算的特点与会计期间的年度性,对当年会计资料仍由“中心”统一保管,会计年度满三个月后退回单位保管。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五、配套改革措施

为尽快在我市全面建立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主体,集中核算、间接监管为补充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两制结合”改革部署下,密切配合,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措施,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改革。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学合理地反映各类财政收支活动。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制度,细化预算编制,逐步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为顺利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创造条件。

(二)修订、完善配套制度和办法。

首先制定《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档案移交管理办法》、《财务间接监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保障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第二对支出标准滞后于现实的情况,结合我市经济状况,制定相应对策与办法。对一些不宜行文的,通过制定内部参考规定,统一工作规范。

(三)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财政资金专户管理。

首先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结合银行账户年检,搞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和撤并,建立健全预算单位银行开户财政审批和备案制度;第二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的要求,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的国库统一集中管理,各类财政资金专户的开设,需经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核准后办理,凡未按规定程序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一律撤销;第三按照同类专户归并原则,对属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资金专户予以合并,进行分账核算。逐步实现财政资金专户的“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

(四)建立健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

围绕“金财工程”大平台建设和“两制结合”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完善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会计核算等为核心的财政综合业务应用系统,推进现有系统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建成覆盖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联接财、税、库、行相关部门和全部预算单位。为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拨付效率,推进财政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五)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及其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内部制约机制等一整套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责任分工、加强监督约束。要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不能出现违规兼岗的情况;规范资金流转程序,资金拨付、账务处理、印鉴管理、资金调度等,一切按章办事,讲求程序。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六、改革的实施步骤

两种制度结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采取“以点带面、自上而下、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方法进行。具体步骤:

(一)成立“两制结合”改革组织领导小组。为加强对“两制结合”改革的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刘朝阳任组长,舒超英、章志昌、万金华、陈庆宁、吴黎明为副组长,国库科及相关业务科室科长、“中心”正、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为成员的市“两制结合”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雷希如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主动配合,认真、及时地解决好改革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确保我市“两制结合”改革圆满成功。

(二)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国库集中收付工作进一步扩面,由原来的民政、计生委两个系统增加8个系统,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具体名单:市委、市政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供销社、市规划局、市农业局。明年拟扩面50%,二零一零年争取全面铺开。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支付结算方式的分类

一是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分类。适用于同城的结算方式(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有本票和支票;适用于异地的结算方式(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有汇兑、托收承付;同城异地均可的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信用证。

二是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分类。票据结算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非票据结算包括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汇兑结算方式;另外还包括银行卡结算和信用证结算。

三是根据申请人不同分类。申请人为付款人的结算方式包括支票、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汇兑、银行卡、信用证;申请人为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包括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申请人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法律特征与结算纪律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包括: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对中介组织而言,银行不垫款原则。

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包括:(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这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明显不同。(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4)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5)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支付结算必须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银行有关开立账户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三、各种支付结算方式的特点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

海关总署,总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整合

了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在继续保持部分优惠政策的同时,调整了购汇、

结汇等保税监管区域内外不尽一致的政策内容,并进一步简化了对外支付审核程序。现将《办法》印发

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出口加工区企业外汇账户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开立外汇账户的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当在《办法》生效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

简称外汇局)批准,按《办法》规定调整账户性质和个数。原外汇账户内资金按企业申报性质,经外汇

局审核后分别划至新开立的对应外汇账户。

外汇局在审核企业申报的资金性质时,要结合企业资本金、外债、境内外汇贷款等结汇情况,准确把握

企业资金性质,避免混淆。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办法》后,要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各类保税监管区域管理机构以及

银行、企业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

附件1: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

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外汇收支、购

汇及结汇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区内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区内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出示外汇登记证明,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第五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

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

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

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区内企业按照境内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账户。

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条区内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根据货物保税状态对应的海关监管方式,实施不同外汇管理政

策。

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后从事货物贸易经营活动的区内企业,应当按境内区

外相关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区内企业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当持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

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一)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从区内或者境内区外购买境外企业的货物,可以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

境外支付。

(二)与境外签订出口合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出境,境外货款可以由区内企业收汇后原币

向境内区外企业划转。

(三)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货物,可以直接向其支付,银行按照规定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结汇或入

账手续。

(四)其他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的支付。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区内企业异地支付货款,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第十条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区内企业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境外支付或者凭进境备案清单购汇向境外支付的,付汇银行应当按规

定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企业采取货到付款以外方式购汇对境外支付货款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付汇银行提供进口货物

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正本,银行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付汇银行应于

每季度结束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区内企业名单上报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审核外汇收支真实

性。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保税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

销;在海关办理非保税货物出口报关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

销。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持合同或协议、发票等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

单据,以人民币或者从其银行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十三条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以向区内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

外支付,也可以向其他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支付。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收到前述境内区外企业的外汇后,按

规定凭入账通知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区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外汇交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方投资者因区内机构清算所得资产,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中方投资者

所得资产,应当及时调回境内区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银行为区内企业办理购汇或者结汇手续后,应当在外汇登记证明相应栏目中签注并按规定

留存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备查。

第十七条外汇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银行和其他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没有规定或者处罚形式、标准规定不明确的,给予警告、通报

批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的处罚;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还可以暂停或取消其直

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购汇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税物流中心(A、B型)、钻石交易所等参照适用本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财政性资金收缴和拨付的基础性规范,是预算执行的制度性保障。随着我国财政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分级设立账户、分层管理资金的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一是预算执行透明度不高。传统财政财务管理方式不能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有效监控。二是资金运行效率低下。各单位层层占压资金,难以降低财政筹资成本和提高使用效益。三是容易滋生腐败。传统财政财务管理体制下容易产生小金库、回扣、虚假发票等腐败行为。因此,必须对现行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解决目前财政资金分散收付的问题,实现财政性资金集中化管理,强化依法理财观念;有利于解决收入层层汇集、支出层层转拨、资金流经环节过多的问题,便于资金及时收缴和单位用款,提高预算执行的效率;有利于改变过去大量资金滞留在预算单位和库款调度困难的状况,便于财政部门对资金调度和管理;有利于解决财政性资金运行信息反馈迟缓的问题,提高财政收支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预算编制、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决策依据;有利于规范预算资金管理和预算执行,使预算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和收支管理,实现财政收支管理的规范、透明、高效,完善财政监督,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三个不变”原则。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改变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不改变预算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

(二)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改革要求,实施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保证财政资金按规范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按照规范要求推进公务卡改革试点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

(三)高效运行原则。在合法、合规、安全的基础上,通过改革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简化业务流程,提供优质服务,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便利。

(四)分步实施原则。按照上级部门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市级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改革,不断扩大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三、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市级所有预算单位全部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二)市级所有执收单位全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三)市级所有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试点,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四)建立起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四、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一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和核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五类账户: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二是实行用款计划管理。各预算单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根据批准的预算指标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进行支付。三是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管理。对财政资金分别实行两种支付方式,即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属于直接支付类型的支出(统发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属于授权支付类型的支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零星支出、提取小额现金等),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市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全部实施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所有非税收入全面纳入改革范围,教育收费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比照改革模式进行收缴。

(三)公务卡改革。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标准银联信用卡。公务卡结算是指持卡人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信用卡上还款的结算方式。建立公务卡制度,实行公务卡结算,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是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防治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实施范围包括:差旅费、印刷费、培训费、邮电费、招待费、劳务费和原使用转账支票5万元以下的零星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物业费、会议费、水电费等。

(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改革。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财政资金活动监控为重点、以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实时接收银行和预算单位用款支付信息,全程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活动的一项改革。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有利于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有利于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五、部门职责划分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组织制定有关办法和规章制度;管理国库单一账户;审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账户的开设;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选择银行,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协调预算单位、银行和其他部门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的工作。

(二)人行市中心支行: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办法和规章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业务,向财政部门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日报;负责办理与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监督银行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

(三)市级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编报分月用款计划,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用款计划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主管部门将本单位和所属基层单位的用款计划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部门预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四)银行: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协议和与人民银行签订的资金清算协议,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收付和清算业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授权额度支付资金;及时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为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电子化查询服务;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预算单位报送有关报表。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第一阶段:年月底前,根据规范改革的要求,参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办法,建立健全《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为第一批改革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将基本账户实有资金集中到财政往来账户中分账管理,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搭建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行、预算单位支付网络信息系统平台。开展各项业务培训,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年月至月底,第一批改革的74个一级预算单位全部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三阶段:从年月起,将70个二级预算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

(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年底前,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不断完善收缴信息反馈机制,确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收缴信息。

(三)公务卡制度改革

第一阶段:年月底前,制定市级公务卡实施方案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在第一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中确定10个试点单位,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选择预算单位集中支付银行作为其公务卡银行,由银行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样卡制发公务卡。

第二阶段:年月,确定的10个试点单位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启动公务卡改革试点运行工作。

第三阶段:年月,一级预算单位推广应用公务卡,下半年全面推行改革试点。

(四)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

年月底前,制定出台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实施办法,确定监控流程,设立监控岗位,配备工作人员;月底前,完成动态监控软件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年底前,建立起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七、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革督促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全面推行综合部门预算,逐步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规范的部门预算基础上,为顺利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三)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根据中央、省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坚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和转轨职能转变的要求,恢复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权,分批将会计核算业务退还各预算单位。

(四)清理规范银行账户。根据《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一步清理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精神和要求,将市级财政专户全部转归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五)建立健全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积极稳妥地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工作,各预算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调配好财务人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加强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制定财政国库信息管理规范,推进国库管理信息系统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实现财税库横向联网和银行清算系统对接,及时、准确反映财政收支及平衡状况,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留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市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五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和资金数额较大的分散采购项目,其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将在批复给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表中明确。在年初部门预算尚未批复前,需支付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依据有关原则专项处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是办理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业务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市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银行,必须是经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认证具有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并通过招标形式确定。

第八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按规定在中标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下统称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九条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及纳入专户管理的各类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金拨付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纳入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各类资金,各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将资金汇集到“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支付申请。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并附上《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提交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采购文件主要包括:市财政局批复的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成交通知书、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的自筹资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采购的发货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及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采购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审核后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及供应商银行账户等资料送交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三)支付。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以及其他采购文件,审核无误后,结合单位的月(季)度用款计划,采购单位将自筹资金缴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按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开具支付令,通知银行按应负担的数额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把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支付指令拨付预算资金。

银行必须依据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开具的支付指令及时足额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第十三条对于采购合同履约时间较长或者采购资金量较大,需要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制定资金分期划拨计划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的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需增加的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和采购单位按采购合同约定的各自负担比例补足。其中属于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增加的采购资金超出预算的,采购单位应按预算管理审批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追加预算。没有追加预算的,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不予拨款。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应按照资金来源,分别处理。属于预算资金的,划回市级国库,用于平衡预算;属于预算外资金的,划回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年末终了前5天内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对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清理。属于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按原渠道分别将资金划回同级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属于合同尾款和需结转的资金,办理有关结转下年使用指标手续。

第十六条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当年发生的利息收入,作为市级收入,年终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和采购单位要根据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按《*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见附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必须在月终后3天内(节假日顺延)向国库管理机构和预算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资金活动情况报表,并将实际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列报支出。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与银行、采购单位、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之间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准确、相符。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同级国库部门将取消该银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资格,同时,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