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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招投标发展现状程序特点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阐述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历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以及现状和特点。

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着眼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引入的新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工程建设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发挥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 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历程

以招标方式在我国的变化为依据,整个招标投标的发展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1 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开始建立

20世纪80年代,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1.2 第二阶段: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

20世纪90年代后,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己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己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

1.3 第三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目前我们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多,部门和地方保护,市场和招标操作程序不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较差,过度竞争,中介组织不健全等现象。《招标投标法》正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达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的目的。它的颁布是我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建设市场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指导着招标投标制度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2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2.1 公开招标及其程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等招标通告,有意投标的承包商均可参加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的承包商可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的招标方式。

2.2 邀请招标及其程序

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其工程承包资质要求,且工程质量及企业信誉都较好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约请被邀单位参加工程施工投标。

3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如下。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3)招标申请。凡招标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与送审。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时,只有资格合格的施工单位才可以参加投标;不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应进行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6)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我国《招标投标法》指出,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7)资格预审。《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8)发放招标文件。(9)勘察现场。(10)投标预备会。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提出的疑问问题,招标单位可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11)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呈送。(12)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13)开标。(14)评标。(15)中标。(16)合同签订。

4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整个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因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4.1 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绝大多数,因此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竞争性招标,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议标属于特殊形式的招标,受到严格限制。

4.2 全国法规和地方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这些市场管理条例都把招标投标列为重要内容;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法规出台后,不少地方还制定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4.3 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

标底是依据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投资者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也是评标的中准价。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具体表现,标底需要经过招标办的审查,以保证其准确和权威。

4.4 以百分制为主体的评标定标办法

我国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百分制评标办法,即设立造价、质量、工期、信誉若干指标,赋予每项指标一定的分值,逐项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考虑到项目经理是工程的具体实施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在强化对投标企业管理的同时,还建立项目经理档案,考核项目经理的业绩,并将业绩量化记分带入百分制评标中,直接影响企业能否中标。

5 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质就是发展、健全建设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使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第2篇

一、概述

推行招投标制度作为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建筑产品交易方式的改革,是在政府的强制下建立起来的。从1981年开始,经历试点、推行和逐步完善三个阶段,至今已经成为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制度和主要交易方式。《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我国建筑行业有了巨大进步,对确立招标投标制度、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业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规范招投标行为,整顿建筑市场,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效益,关系到工程建设质量,也关系到国家反腐倡廉的大局。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人心,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督力度的逐渐加大,我们相信建筑市场特别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整顿工作一定能落到实处,工程招投标将尽快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我国改革开放时间不长,建筑市场的改革也刚刚开始,计划经济的影响较深。我国绝大部分工程的投资主体还是国家,在工程建设中,投资管理、建设组织实施管理、建设监管和工程使用单位四位一体现象仍很严重。一方面造成了“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大量存在,造成了大量浪费,另一方面,还给管理者提供了利用职权,贪污腐败的可乘之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组织实施管理和建设监管同位一体的管理体制。这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期间规则制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难以保证,一些法律法规对政府缺乏约束力。由于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政府管理体制上存在问题,虽然已经出台《招投标法》,但是各地的配套法规还不完善,这直接造成了许多工程没有按法规办事。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行业出现这些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不能很好地满足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而仅仅依靠颁布于12年前的《招标投标法》来规范和解决这些具体问题,就显得原则性有余而操作性不足。在实践中,有些“聪明人”开始仔细研究如何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空隙中找出获得利益的途径,行业中的“潜规则”也就应运而生。如:招标人想方设法限制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的工程内容私下自行选定承包人,想办法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部分人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买标卖标、利用投标“掮客”撒网投标、借用他人名义投标、非法转包、层层转包分包等违背《招标投标法》宗旨的行为频频出现,其中不乏堂而皇之地进行操作而能够逃避法律惩治的行为和人。如何治理和打击这些无良行为成为摆在政府和同仁们面前的一件大事。估计我们行业内的同仁们面对法律盲点的把握也曾经困扰、迷茫过,面对招标投标中“潜规则”的出现也曾经恐慌、逃避、妥协过,出台《招投标管理条例》,统一规范标准,让招标投标的“三公”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在各行政监督机构共同监管,在招标投标当事人共同努力下,方可从根上杜绝或解决。

二、在法律制度上完善招投标法,招投标制度必将是动态的前行过程

《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程序与运行管理上:1.规范招标行为——避免实践中存在虚假招标和规避招标,偏袒和歧视招标人,操纵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串通等现象。2.规范投标行为——限制影响公平竞争的组织和个人参加投标,细化某些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投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3. 规范评标行为——评标必须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而且意见是决定性的,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存在一些问题。专家也是食人间烟火的,也会受到一些不良行为的影响,所以对于评标行为如何规范也是《条例》的重点。要严格细化评标的要求,一方面赋予评标专家一些必要的权力,特别是要给公正评标提供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对专家的评标提出明确的要求。二是明确应用废标的情形。三是完善评标的程序,把招标从初评到详评到最后评标,用不同程序完善起来,形成一个严格规范的可操作的程序。

有形建筑市场围绕推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方式,以创新的精神,针对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招投标方式,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三、从监管上,对《招标投标法》与《招投标管理条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规范招标机构的执业行为,突出解决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重点监督管理、中标项目的后期跟踪管理。对现有的评标专家库中不足的专业及人员进行及时的补充和调整;对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清除制度。整合利用好有形建筑市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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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进行核查,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应招标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提高我省招标机构的执业水平。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的长效机制。选取资深评标专家设立《招标投标投诉复议专家库》,建立典型案例分析制度。

四、探索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绩效测评工作机制

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解决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存在的规避招标、明招暗定、暗箱操作等深层次问题。同时,探索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绩效测评工作机制,深入研究建设工程招投标违规违法案件的特点、规律,提出防治对策

措施。

五、针对评标关键环节,加强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随着招投标活动的不断深入和招标范围的不断拓展,评标工作已成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而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等因素直接影响到评标工作的质量,特别是在技术标的评审过程中,由于专家个人的主观因素占的比重相对较大,往往直接影响到评标结果。因此,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评标专家队伍,对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提高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做好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建筑业企业人员、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监管机构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六、结语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第3篇

近年来,我市招投标工作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为目标,深化制度改革,健全服务功能,加大监管力度,促使招投标程序不断规范、工程投资效益逐步提高。自XX年1月1日以来,全市进行国家投资(含国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237个,立项批复金额18.5亿元,通过招投标节约建设资金3.5亿元,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招投标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我市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经核准擅自招标。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但许多招标人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就擅自招标,脱离监管。二是超越核准范围招标。一些单位在招标中搞“偷梁换柱”,超越主管部门的核准范围进行招标。三是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四是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部分工程违反建设程序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给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五是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为了承包到工程项目,千方百计找挂靠、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降低了工程质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六是串标、围标。在利益驱动下,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或串通招标人,一家投标,多家陪标,达到围标串标的目的;一些投标单位搞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使招标单位利益受损,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七是恶意低价抢标。部分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中标,有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抢标,在实施过程中又不按约定施工,采取非正当的方式如“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等手段迫使建设单位提高工程造价,有的甚至以降低质量威逼业主让步,给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带来危害。八是转包、违法分包。8月4日,《四川日报》头版头条刊登了题为《28家单位进“黑名单”》的文章,报道了南充市“两路一桥”工程建设存在的严重问题。虽然近两年我市未查处相关的案例,但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个别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法不依,工作不负责任。个别领导干部有令不行,利用职权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干涉招投标工作。个别工作人员与投标企业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有的工作人员不尽职履责,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制止,导致一些问题屡次发生。二是个别部门主体错位,监督乏力。有的项目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与业主单位共同研究应付招标的办法,给其他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制造困难。有的监管部门对项目业主不严格要求,招标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工程临近开工时,就以各种理由帮助简化招标程序和搞“变通”。个别监督部门只重视程序上的监督,缺乏对招标评审办法的研究,让投标者在投标过程中有机可乘。三是个别招标公司业务水平低。个别招标公司既不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也不懂招投标法的基本程序,对业主的违规要求也不制止,客观上导致了工程招投标一开始就误入歧途。四是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因评审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及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无人承担责任,致使一些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五是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关配套办法不完善,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特别是在监督处罚上缺乏刚性规定,违法违规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六是信用体系不健全。有些企业问题很多、信誉很差,但却能屡屡承包到工程,经常是“南边骗了骗北边”、“市上骗了骗县上”。七是个别企业唯利是图。个别企业为了拿到工程择手段,铤而走险;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不惜偷工减料,置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于不顾,在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制造了混乱和问题。

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全市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强化措施,切实解决。

二、充分认识开展和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如围标串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招标机构违法违规运作招标投标活动等情况,很多都是通过商业贿赂的手段来实现的。商业贿赂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它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环境,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工作重点,xx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xx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商业贿赂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治理。开展和规范招投标工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学习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工作尽职履责,促进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突出重点环节,坚决治理招投标违规行为

工程招投标中一些重点环节,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公正竞争,也是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要高度重视,严格规范。目前,国家已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省政府也颁发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部委也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市招监委、市发改委和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严禁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执法不严。

一是严格招投标程序、招标范围、招标标准。招投标法定程序是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和保证。招标人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要严格资格审查、规范评标办法、完善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对应该核准而未经核准的,不得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已经进行的,要依法对项目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招标人要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法定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法定时间。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二是严禁“三边工程”。坚决杜绝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要切实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搞好施工图设计。如果没有施工图就进行招标,无法计算工程量清单,无法提出技术要求,将给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带来严重隐患,为一些唯利是图的中标人随意更改设计、变更工程量提供便利。因此,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合理分配时间,统筹抓好项目招标准备工作,严禁没有施工图的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如遇特别重大的特殊情况,必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制定出周密的工作方案,搞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三是严格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能够对投标做出客观、量化的评价,有效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充分体现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是一种应用十分广泛的评标方法和决标标准,应在全市招投标工作中大力推行和落实。但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并不等同于最低投标价中标。对工程实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必须设置预算控制价,以防止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四是严禁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如果实行资格预审要严格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原则上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严禁超过招标项目的自身要求,故意抬高项目的技术指标,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让某一特定的投标人中标;严禁对本地区的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地区的投标人实行不同的资格评审标准;严禁暗箱操作,使资格预审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

五是严禁违规放弃中标项目和挂靠他人投标。对无故放弃中标履约的中标人,招标人必须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挂靠他人投标,或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一经发现,中标无效,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是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转包是承包人“不劳而获”的惯用伎俩,由于层层盘剥,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资金不足,往往会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其危害巨大。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转包行为,这是一条硬杠子,必须不折不扣的遵守。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要求必须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约定之外分包事项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中标人或总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四、完善制度,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

一是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要按照“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信息共享”的要求,“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统一信用奖惩机制”, 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抓紧制定《xx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尤其针对当前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将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准其在本市范围内参与投标。当然,我们也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他们的行为,引导他们走“诚信立企”之路。

二是建立低价风险担保制度。建立低价风险担保制度,是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影响工程管理和质量的有效办法。当实际中标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的85%时,中标人必须提供担保,其担保金额为控制价的85%与实际中标价之间的差额。如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出现推诿扯皮和其他纠纷,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返回。

三是建立投标回访制度。市发改委、市招监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督,重点检查业主和施工监理对工程管理的履职情况,检查施工企业项目班子履职情况,随时监控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是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专家是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招投标工作做出了贡献。对于他们,我们第一要尊重,第二也要对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遵纪守法,业务素质高,道德操守好的要大力表扬奖励。对徇私舞弊,工作不负责,因评标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是完善招标机构管理制度。招标机构直接进行招标投标操作,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是,招投标出现的很多问题,如围标、串标等,多与机构行为不规范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管。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资格标准,认定招标机构资格,严格招标的市场准入;建立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构成、工程业绩、市场行为、奖惩记录等资料,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招标办要加强对机构的督导,对异地承揽业务的企业加强人员管理,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实行限制、淘汰乃至清出市场的惩罚制度。在适当的时候要公布监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黑名单”。

五、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一是抓好投诉的处理。要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针对投诉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如投诉的管辖、评标复议、投诉时效、投诉质证活动的组织等,制定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尽快解决招投标纠纷,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要及时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过程监督和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重。

二是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市招监办、市发改委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不该管的坚决不管,做到既不失职、渎职,也不越位和滥用职权。发改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建设、商务、国土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三是狠抓典型,严查重处。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包、分别转包,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进行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投标等行为,必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第4篇

招投标监管是发改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是规范项目运作的重要保证。强化招投标活动监管,对于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了调研,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 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 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 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机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实际招投标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媒体、限制招标公告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目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建立实施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三是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擦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借鉴先进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继续推行投标报价竞争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促使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招标投标 公证 阳光工程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日新月异的发展,公证机构坚持原则、严格程序、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特点日益显著,在招投标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证机构如何防范风险,顺利实现监督职能,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开标过程的公正公平,推动招投标阳光工程,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

一、公证介入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性、合法性

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招标单位的申请,依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投标双方的主体资格和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法律监督,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五)项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招标投标事项。招标投标是一项众多单位参加,程序复杂严谨,充满激烈竞争的重大经济活动,这项活动一旦开始,各方就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了防止招标过程中各种违法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出现,招投标双方都迫切需要寻求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此时参与进来对保证招投标活动能够按照公平、公开、诚实信用、择优中标的原则进行,是当事人都普遍采取的一种简便、有效的自我保护的法律手段。因此,我们对项目招标程序的合法性把控,对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系统梳理,对各环节风险点的识别至关重要。

二、公证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审查、监督、防控风险的作用

招标公证程序主要分为受理、审查、现场监督和出具公证书四个阶段。在实践中,这四个阶段在招标投标公证中并非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衔接、贯穿始终的全过程。整个招投标都要把握“公开”的原则,要求招标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开标结果公开。公开的基础上要强调“程序”二字,因为结果的合法,是建立在各个招投标环节、细节程序合法的基础上。

(一)缜密审查、严格把关、强化受理阶段风险防范

审查环节非常重要。《公证程序规则》第51条规定:“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经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规定办证条件的,公证处应委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为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公证人员亲临现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每个环节进行监督,并予以证明的活动。在现场监督阶段,公证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程序、原则和方法进行;对其中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查验有关人员的身份,审查投标方的投标资格;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重要事项给予现场证明。根据招标投标活动各个阶段的特点和内容,公证员的现场监督活动也要有所侧重。笔者认为除严格审查《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第九条规定的需着重审查的事项,还要重点把握住两项审查:一是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现在申请人大部分由原来的业主申请变成招标公司申请,所以在要求招标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招标资质证书等基础材料时,最重要的是要招标公司的中标材料,因为现在的招标公司项目招标由原来的指定变成现在的中标,招标公司也需要经过投标、开标、中标后才能取得项目的招标资格。二是对招标项目的程序性审查。主要审查:公开招标的,在招投标网上的开标时间的确定是否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即开标时间),最短不少于二十天,如果对招标文件有澄清或修改的,也必须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天前。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审时度势,把握细节,确保招投标的公平诚信

投标人资格的审查一般是由招标在出售标书时就已经审核,笔者认为公证员审查的重点是投标人交纳保证金的时间不符合招标人的要求、机构拒绝接收标书时,双方对保证金的递交时间的确认,应根据双方提供的银行汇款单来确认。其次是对可以接收的标书是否密封完好的审查。这项工作一般是由公证员进行,大部分开标会议议程中有一项就是“由公证员宣布标书密封情况”的安排,此时需要提前了解招标文件上关于招标文件上规定的标书的密封条件,如在标书什么位置上加盖“密封”章才算密封完好。这里需要注意如果投标单位用单位公章密封文件的,是应该废标的,因为投标时递交的文件不能体现具体某一个投标人的任何信息。因为招标文件规定了标书的截止时间,但并不规定递交标书的起始时间,如果投标人在开标前几天递交标书,接收标书后信息外泄,容易出现被修改投标报价风险,这也是招投标中“公平”体现。第三是对投标截止时间的监督。要求公证员严格把握接收标书的截止时间。为了避免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时间出现误差,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要求招标机构拨打北京时间的报时电话“12117”,打开免提,提示大家截止接收标书的时间。对投标时间的把握是控制投标、串标的一个最大的风险点,每延误一秒就有可能存在因为投标底价泄露致使施工单位修改报价延误递交标书,或者投标单位互相串通投标价控制整个平均报价,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况,如果接收了这些迟到的标书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平,违背了的公平原则。投标时间截止后公证员要核对标书的接收情况,报名多少家,递交了多少家,要做到门清,如审查投标单位是否达到三家、各标段有多少家、投标单位对这个标段中标价等等,所有投标单位和业主在开标时基本根据这些信息就能算出自己中标的机率有多大。

(三)规范程序,明确职责,做好开标现场监督

开标是整个招投标公证的核心环节,这个环节对招标人来说关系着是否能选择优质的施工队伍,投标人是否以合理的价格中标。开标开始后要格外关注唱标,一一核对标书报价,做好记录,对于大小写不一致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也就是报价表)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明细表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开标一览表(也就是报价表)为准。开标一览表的内容是经过唱标人向所有投标人公示过的,这是“公开”原则的体现,在招投标这种大型的活动中,公开的信息优先于不公开的信息,是作为招投标原则予以确认的。

另外开标过程中,笔者认为公证员要检查公证的授权书公证书,虽然招标文件中一般不规定公证员必须检查,但是现实中经常发现在开标过程中授权书公证书存在假证现象。诸如盖名章公证处公证员与所盖公章公证处不符;公章应该盖在日期上,假公证书却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公证处”上等等。但对于假的公证书能不能成为业主废标的理由,是要看招标文件上规定的,公证员发现假公证书,可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2000年12月15日的一个联合通知《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五条规定来进行,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公证机构对公证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记录好反映给业主。在开标结束时,对符合规定的程序、方法、原则的开标活动,公证人员应当场宣读开标公证词。开标结束后,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并将投标人签字确认过的开标记录表复印一份存档。

目前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一般需要公证处公证的有两项,一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具体负责投标工作人员的授权书的公证,另一个就是开标现场的公证。授权书公证看似简单,但内涵名目颇多。如为广东某单位投标办理授权书公证,该项目涉及金额近百亿,却因公证书上钢印不清评标时被专家废标,但这个投标单位的报价在开标及评标过程中的综合评价为第一名,投标单位通过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纪检委来查询这个公证书的真伪。我们当时找到卷宗及交费发票的底联证明确系我处出具,因投标单位在办过公证后为了给公证书套页码,多次过打印机,结果把钢印熨平了,只有仔细地看才能看到钢印外圈轮廓。查明原因后中标单位把原来因投标实际发生的费用补贴给投标单位后双方协商解决了问题。从这个案例得出,即便一个简单的公证我们也要严格按程序办理,要做好公证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公证质量。

三、适时记录,合理归档、秉公执法

开标现场监督的公证书的归档。《公证法》第35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这项规定使公证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不仅是一个工作要求,而且成为一项法定的职责。档案的特点是记录的原始性,使它具有无可替代的权威性,使档案具有凭证的作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标价的记录至关重要,它关系着每个投标单位一年的盈亏。曾经有一个单位在开标结束后到公证处查询开标记录,原因是记录与他们的报价不一致,查后发现是一致的,原来是是投标单位做标书的时候,领导定好了标价,但是做标的同志填写错了。所以,每次开表后,公证人员对整个现场监督活动都应认真制作记录,并存档,特别是对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当事人的解答、采取的措施、对投标箱、标书、投标方的资格审查的结果、发表的现场公证词等更要做出完整、准确的记录。这不仅是公证文书立卷归档的需要,也是日后发生疑问、纠纷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凭证,切不可草率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