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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小继教培训总结

十三五小继教培训总结

十三五小继教培训总结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方针

1、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教育要“三个面向”思想为指针,以不断提高全体教师政治、业务素质为宗旨,建立与完善继续教育体系,逐步造就一支具有高尚师德、正确教育思想、较强教育教学能力,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2、教师继续教育的工作方针是:

⑴坚持为在基础教育中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的正确方向,全面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⑵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按需施教,学用一致,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以业余、自学、短训为主,形式灵活多样。

⑶面向全体教师,分类指导,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与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努力优化学校教师的整体素质。

⑷建立配套制度,完善激励机制,逐步实现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与登记制度

1、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对象是辅导组全体在职教师。

2、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数,每位教师五年参加各级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年均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师德教育不少于100学时,“四新”不少于260学时。在总学时中,区级及区级以上集中培训不得少于240学时。

3、教师继续教育是以提高教师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培训,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师德修养,教育政策和法规,专业知识扩展和更新,教育科学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及现代化科技教育等。

4、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类型有:新教师试用期培训教师岗位职务培训或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及其他类型培训等。

5、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效并获取相应的学分,由有关培训单位登记后,由任职学校归人教师业务档案。

凡按上述要求和程序获得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凭证或证书的,作为中小学教师职务晋升、聘任、续聘等必备条件之一。在评聘教师时,教师继续教育的凭证或证书作为必备的申报材料之一提供有关部门审查。未按规定取得继续教育凭证或证书者,不得晋升、聘任、续聘教师职务。

三、教师学历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及规定

1、凡辅导组五十周岁以下男教师、四十五周岁以下女教师都要参加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2、凡一九五七年七月一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都要参加普通话测试,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数学等其它学科教师须达二级乙等水平。

3、教师参加函授进修等继续教育,必须先经辅导组有关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加。

4、学校应支持教师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教师外出学习应不影响本职工作,对自己的课职务要妥善安排,并提前一天向所在校领导做好请假手续,如不办理请假手续,作旷职处理。

5、教师参加学习应努力将所学知识用于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严禁教师以参加函授等继续教育为名外出办理私事,一经发现,一律按旷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严肃处理。

四、辅导教师工作职责

1.明确培训目标,执行教学计划,教书育人,保证质量。有完整的科目培训计划、培训讲义、培训总结。

2.钻研教材,把握教学要求,知识系统,重点难点,保证业务过关。

3.完成规定课时,确保教学效益。

4.搞好教学辅导,坚持跟班学习答疑,认真理解课程内容,作好总结和复习辅导。

5.作好自学安排和辅导,加强自学的督促和检查。

6.落实训练,组织平时测验,作好平时作业的布置、检查及指导。如实地登记学员的考核、考试成绩。

7.开展教学研究,进行质量分析,积极提出教学建议。

8.要作好学员参加学习的考勤记录。

五、学员学习制度

1、学员必须按时参加各个科目各项内容的培训,认真完成各科作业、阶段检测。

2、学员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人的科目的学习目标计划,针对学科学习的情况,写出学习总结。

3、除面授外、学员要安排好自己的自学自练时间,以保证科目的考试考核顺利达标。

4、若学员在学习培训中无故不参加,作业不认真完成,考试、考核成绩不达标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六、继续教育的奖惩办法。

十三五小继教培训总结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生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二章内容与类别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的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

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

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第四章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十三五小继教培训总结范文第3篇

本次调研工作由市教委统一部署,区县由教育局领导牵头,督导室、组织科、人事科会同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共同实施。专项调研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个别走访、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各区县问卷调查对象,教师均在200名以上,校长均在40名以上,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干部、教师均在14名以上。各区县教育局在对调研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研讨基础上分别写出了本区县“促进中小学校长、教师专业发展”专项调研报告。现根据各区县教育局的专项调研报告和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对本市“十五”前两年“促进中小学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情况(重点是校长、教师在职培训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成绩和经验

“十五”前两年,在市教委和区县教育局的领导下,各区县认真实施《*市教师队伍建设第十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小学校长、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特别是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工作在“九五”基础上又有新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各区县中小学校长、教师在职培训普遍重视加强师德教育,把提高校长、教师的师德水平和职业道德规范放在突出位置。尤其是中小学的校本培训坚持把加强师德教育放在首位,并注意把师德教育贯彻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市教委对全市中小学1800名正职校长,以“依法办学、以德立校”和“人文精神、人文素养”为主题开展千人大培训,对全市中小学校长、教师提高师德水平和人文素养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适应教育现代化和国际化要求,在校长、教师培训中突出了外语培训和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两个重点。许多区县引进外籍教师开展英语口语强化培训、双语教学培训、理科教师英语培训和中青年干部英语培训,并组织外语骨干教师分批到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进行培训。通过各种形式的外语培训,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外语水平有了明显提高。问卷调查显示,具有一般外语阅读能力的教师占被调查者的34%,口头表达流利者占被调查者的6%。在现代教育技术培训方面,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问卷调查显示,经常上网查阅资料的占被调查者的35%,能运用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的占69.9%。

──坚持把中青年骨干教师、骨干校长培训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重中之重。许多区县建立了由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有关专家教授组成的导师团,建立了由特级教师或首席教师组成的名师工作室,有计划地对区、校级中青年骨干教师和骨干校长进行重点培养。市教委组织了由7位教育专家领衔的中小学校长、骨干教师专题培训,构建由专家领衔、专业引领,学员自主参与、合作互动和积极探索的培训平台,着力造就一批富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能适应*城市发展和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新一代校长和骨干教师。经过一个学期的运作,已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果。

──适应中小学二期课改的推进,加强各学科试验教材的培训。在市教委、市教研室和课程办领导下,对全市课改实验学校教师分批分期地进行了二期课改先进教育理念、新的课程标准和试验教材培训,推动了课堂教学改革的发展。市教委组织的“英特尔未来教育”培训,对促进教师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以提高干部、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积极开展各类校长和教师职后培训。市教委还运用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力量对全市中小学校长进行网上培训。各类校长、教师的全员性培训,正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中。以金山区教育局统计为例:“十五”前两年,中小学校长、教师参训人数占“十五”应训人数的比例校长为29.7%,中层干部为75.9%,青年干部为40.8%,中青年骨干教师为47.3%;教师职务培训、新教师培训、高一层次学历培训参训率均为100%。据长宁区教育局统计:“十五”前两年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教师应培对象,完成总学分的比例为25.95%,其中必修课程的完成比例为44.08%,其他选修课程的完成比例为15.07%。

“十五”前两年,各区县教育局按照市教委关于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权力下放、重心下移、阵地前移”的要求,全面负责本区县校长、教师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在校长、教师培训工作中积累了许多新鲜经验,主要经验有:

第一,加强区县教育局对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促进校长、教师专业发展的管理体制。许多区县成立了师干训领导小组(局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区县师干训工作的规划、统筹和决策;成立区县师干训办公室或工作小组,委托区县教师进修院校负责校长、教师继续教育的研究、组织、管理、指导以及课程开发、培训质量监控等工作;基层学校成立师干训工作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校教师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校本培训。许多区县在制订和实施“十五”校长、教师培训规划基础上,健全了校长、教师培训的管理制度,包括课程审查制度、学分认定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奖惩制度等等。闸北区教育局还制订了“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深化干部、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才脱颖而出机制”、“教育经费支出向‘软投入’倾斜”等措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效地促进了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二,按照按需施教要求,从本区县和基层学校实际出发,自主开发校长、教师培训课程。许多区县在总结“九五”经验基础上,重视将学校办学特色、教育科研成果和教学改革实验成果转化为校长、教师培训课程。为适应教师的专业发展和二期课改的推进,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实践能力,许多区县注意重点开发案例研究性课程和实践反思性课程。浦东新区为满足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开发了108门选修课程,初步形成了以微型课程为主干的选修课程群。普陀区教育局为适应二期课改的需要,促进教师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拨15万元专款开发了44门校长、教师培训课程。《研究性学习》、《现代教学策略》等培训课程由于紧密配合二期课改,适合基层需要,受到校长、教师的充分肯定和欢迎。据各区县对校长问卷调查,对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有明显帮助的课程,居前5位的是:最新教育理论、名校长成功管理经验、学校发展设计与策略、教育政策法规和国内外学校管理理论;据对教师的问卷调查,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有明显帮助的课程,居前5位的是:教学策略与技能、名师成功教学经验、最新教育教学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心理学理论。

第三,按照学以致用的要求,以解决教育教学实践问题为中心,积极探索研训一体的培训模式。静安区在校长、教师培训中积极探索把理论学习、学术研讨、课堂教学实践、撰写经验总结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结构相对稳定、操作程序清晰的研训一体的继续教育模式。崇明县在校长、教师培训中全面实施了“研中有训,以训促研,训中有研,以研导训”的培训模式,把研训、实践和反思三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据各区县的问卷调查,校长最喜欢的培训方式,居前5位的是:实地考察成功学校、专家讲座或报告、学校管理案例分析、与名校长座谈、小组研讨;教师最喜欢的培训方式,居前5位的是:观摩示范课、学科教学案例分析、名师带教、专家讲座或报告、学科组研讨。专项调研情况显示,以课题研究为载体,问题解决为导向,“理论学习、专题研究、教学实践”三位一体的培训模式正在各区县积极推广,对提高校长、教师培训质量起了促进作用。

第四,加强教师自培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校本培训。各区县在努力发挥“九五”期间经市教委批准建立的教师自培基地的辐射作用的同时,又积极探索建立区级教师和干部自培基地,区域性推进校本培训,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闵行区结合新基础教育实验和二期课改实验,积极探索“校长负责、专家领衔、校际互动、区域推进”的校本培训模式。浦东新区在学校自主选择校本培训方式后,积极构建与校本培训方式相配套的、循序渐进的校本培训体制:校本培训课程──校本培训学校──区级教师自培基地──教师专业发展学校。为加强校本培训的管理,闵行、闸北、崇明等区县分别制订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本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宁区教育局在推进校本培训过程中,对校本培训的组织领导者、具体操作者、主要任务、师资构成、培训方式、时间安排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保证了校本培训的顺利开展。

第五,整合本区县优质教育资源,构建区域性的校长、教师培训网络。为适应推进研训一体的校长、教师培训的要求,静安、闸北、南汇等区教师进修学院对院内各部门都进行了优化整合,师干训部门与教研、科研、德研和信息技术教育研究部门融合,不仅进修部的教师,而且教研室、科研室、德育室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的教师都承担校长、教师培训任务。许多区县教师进修院校还整合区内优质教育资源,建立由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大学有关专家组成的兼职教师队伍。长宁区教育学院还发挥区内教育资源优势,依托市三女中、延安中学、*动物园分别建立了外语培训中心、数学培训中心和生物教学活动中心,为外语、数学、生物等学科教师培训提供了优质的培训力量和教改实践基地。

第六,改变培训经费拨款方式,实行培训收费制度。闸北区教育局自2001年起改变培训经费拨款方式,实行培训经费由学校、个人包干的办法。区教育局将师干训专项经费下达到学校专项使用。教师参加职务培训,学费由个人承担三分之一,学校报销三分之二。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进修,学费全部自付,学业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这一改革措施,既调动了基层学校和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也调动了教师培训机构的能动性,促进教师培训机构更加注重培训质量的提高。

二、问题和反思

“十五”前两年各区县校长、教师培训工作总体上发展是健康的,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各区县教育局的专项调研报告和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在校长、教师培训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无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还是课程设置、培训方式,与当前*基础教育改革的发展和校长、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相当的距离。

当前,各区县校长、教师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教师参与培训的内在动力不足,相当一部分教师还缺乏自我发展的愿望,存在着“为完成学分而学”的情况。据对教师的问卷调查,24.9%被调查者认为,参加培训“只是为了拿学分”;在对校长的问卷调查中,也有12.8%的被调查者认为,参加培训“只是为了拿学分”。

第二,校长、教师培训还偏重于理论性培训,实践反思性课程、教学研究性课程在总体上比例还不高。据对教师的问卷调查,有46.9%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大多数培训,“理论性太强,离学校教育现实太远”。在对校长的问卷调查中,持同样看法的被调查者占47.7%。

第三,培训课程的针对性和层次性不强,不能适应不同层次教师的不同需求。区县教师进修院校虽然开发了大量的课程供校长、教师选择,但这些课程的开设往往依据的是培训者的专业特长,没有充分考虑受训者的实际需求,因而中小学校长、教师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比较小。在对区县教师进修院校领导和教师的问卷调查中,有66.9%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的课程设置,学员的选择空间“不是很大”。

第四,区县教师进修院校的培训模式虽然在不断改革探索,但总体上培训方式还比较传统,学员的参与度不高。校长和教师培训大多还是采用集中办班、班级授课、知识传授的方式,许多培训内容采取系列讲座或专题报告形式,校长、教师的主体作用难以发挥,影响了培训的实际效果。

第五,校本培训的发展还不平衡,落差比较大。据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的调查,开展校本培训的学校占新区学校总数的10%。究其原因,是由于校长的理念存在一定差距,学校进行校本培训的条件参差不齐,教师培训机构对校本培训的管理和指导还缺乏力度。对教师问卷调查数据显示,校本培训的效果在各类培训效果的排序中居第6位。如何提高校本培训的质量,如何加强校本培训的管理和规范有待进一步研究。

第六,区县教师进修院校教师缺乏培训,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教法较陈旧,脱离中小学教学实际,不能适应校长、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南汇区教育局在专项调研报告中指出:“区教师进修学院师干训的师资,数量上明显不足,质量上相当一部分教师教学业务能力不强,又得不到市级培训机构的提前培训,要高质量地完成‘十五’培训任务,有很大的难度。”

第七,促进校长、教师专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如新任校长上岗培训问题,教师参加培训与聘任、续聘挂钩问题在一些区县落实不够,依法施训的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在本次专项调研中,有些教师认为,现行的教师培训制度还缺少激励机制,缺乏活力。这方面的反映,值得我们研究。

第八,校长、教师培训经费不足,制约着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区县教育局在专项调研报告指出,现行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人均50元的标准,是1985年制订的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南汇区教育局把“师干训经费严重不足”列为当前校长、教师培训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第一项。在专项调研的座谈会上,有关部门的同志反映,市教委教研室和课程办组织的二期课改假期培训,由于经费投入不足,培训效果不理想。实践表明,加强对校长、教师培训的经费投入,是全面完成“十五”校长、教师培训任务的一个重要保证。

各区县的专项调研显示,*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二期工程的推进,对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十五”新三年校长、教师专业发展的新需求,集中在如何把二期课改的先进教育理念转化为校长的具体管理行为和教师的具体教学行为。面对当前校长、教师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校长、教师专业发展的新需求,我们要在“十五”新三年开创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的新局面,有必要从宏观层面对“十五”前两年的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工作进行反思:

──关于权力下放和分级负责的关系问题。市教委2000年的机构改革,实行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权力下放、重心下移、阵地前移”,旨在改变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教师培训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状况,加强区县政府对本区县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的领导,强化中小学校长作为师资培训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是对从“七五”、“八五”到“九五”实行的市、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和市、区县、学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十五”前两年,区县教育局切实加强了对本区县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的领导,区县和基层学校分级负责管理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的体制进一步健全。主要的不足是,由于种种原因,市教委对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的宏观管理的职能有所弱化。长宁区教育局的专项调研报告指出,在“八五”、“九五”期间,*市教委师资处统一宏观管理校长、教师培训工作,*市中小学校长、教师继续教育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成为全国各地学习的典范。随着市教委机构改革,师资处与人事处合并,校长、教师培训权力下放以后,市在培训工作的体制、机制等方面,缺乏宏观管理,校长、教师培训工作难度大,实效性不强,工作发展的潜力不足。在各区县专项调研中校长、教师普遍认为,权力下放与分级负责应该有机地结合起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宏观指导、协调和监督评估的职能决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强化。

──关于区县负责和全面开放的关系问题。“十五”前两年,各区县教育局主持并全面负责本区县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工作,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和基层学校正在发挥着主力军和主阵地的作用。这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可喜成果。但是各区县在充分利用本区县优质教育资源的同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自我封闭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县教师培训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有所减弱。在“八五”、“九五”期间,区县教师培训机构之间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协作网络,各协作片的教师培训机构实行教师联聘、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但是“十五”前两年,各区县教师培训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协作与以往相比减弱了不少。二是“八五”、“九五”期间构建的市、区县教师培训机构、教师自培基地和基层学校四级培训网络,在“十五”前两年,主要发展的是区域性的培训网络,即区县教师培训机构、教师自培基地和基层学校三级培训网络,市级教师培训机构的优势和作用在校长、教师培训工作中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各区县专项调研的情况显示,要高质量地完成“十五”新三年的培训任务,开创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的新局面,必须把区县负责与全面开放有机结合起来。只有整合全市的教育资源优势,我们才能进一步提高校长、教师培训的质量,更好促进校长、教师的专业发展。

──关于继续教育制度的坚持与创新问题。从“七五”“八五”到“九五”,*依据《*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建立了中小学干部、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校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了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十五”期间要使*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继续居于全国领先地位,一定要处理好坚持与创新的关系。一方面,我们要坚持依法施训,坚持中小学干部、教师继续教育的基本制度,其中包括以五年为周期,初级、中级教师参加240学时职务培训,高级教师参加540学时职务培训的制度以及教师参加培训与教师职务聘任、续聘挂钩的激励制约机制等等;另一方面,要坚持与时俱进,进行中小学干部、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的创新;要适应校长、教师培训“权力下放,重心下移、阵地前移”的新情况,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从各区县专项调研情况看,在进行继续教育制度创新,根据新情况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方面明显存在不足,有待通过此次调研,进一步加以改进。

三、对策和措施

为适应市中小学二期课改的新形势和校长、教师专业发展的新需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开创“十五”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的新局面,针对当前校长、教师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和措施:

第一,加强市教委对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明确市教委、区县教育局、基层学校各自职责,完善校长、教师培训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的领导,建议在教委分管领导的牵头下,教委人事处要有专人负责抓校长、教师培训工作。要成立专门的中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的指导、协调和评估工作。市教委要制订“十五”新三年校长、教师培训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完善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评价体系,加强对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和基层学校师资培训的督导评估工作。

第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完善中小学校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建议市教委根据校长、教师培训“权力下放,重主下移、阵地前移”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完善促进校长、教师专业发展的配套政策。要组织力量,对“七五”、“八五”“九五”以来市教委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梳理,分清哪些要继续坚持,哪些要加以调整,哪些要重新制定。坚持与时俱进,努力构建与*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相适应的促进校长、教师专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三,建立和完善校长、教师自主发展、自我提高的运行机制。要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教师参与培训与教师职务聘任、续聘挂钩的激励制约机制;建立校长、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需求、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自主选择培训课程的机制,促进教师由“要我学”向“我要学”转变,增强校长、教师参加培训的内驱力;要制订新的培训质量评价标准,把受训者的观念转变、知识结构优化、教育教学行为改善等情况作为评价培训质量的基本标准。

第四,按照校长、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和中小学推进二期课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校长、教师培训课程教材建设,构建具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特点的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课程体系。提高校长、教师培训质量,核心问题是培训课程的改革和创新。校长、教师培训课程要加强针对性,体现层次性,增强可选择性。建议市教委和区县教育局要化大力气抓培训课程的开发,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开发校长、教师培训的新课程。要建立培训课程的审查、评价制度,成立全市性的培训课程教材评审委员会,确保校长、教师培训课程和教材的质量。要加强优质培训课程和教材的推广工作,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

第五,组织高等师范院校、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和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加强中小学校长、教师专业发展的研究。着重研究校长、教师专业发展的目标和途径,研究把先进的教育理念转化为校长的具体管理行为和教师的具体教学行为的途径和方法,研究促进校长、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第六,加强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区县教师培训机构是各区县校长、教师培训的主要基地。要加强区县教师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要依托市级教师培训机构和有关高等院校加强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干部、教师的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和现代教育理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术,集培训、研究、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教师队伍。要采取倾斜政策,全面加强郊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建设,加大对郊区(县)校长、教师培训工作支持的力度,促进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的均衡发展。

十三五小继教培训总结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包括在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的在职教师,下同)。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及教育科研能力的培训或进修。

第四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师都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是中小学教师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统筹安排,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坚持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脱产培训为主,辅以其他多种形式。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进修是指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指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学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新任教师的培训;

(二)教师职务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的进修。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5年为一周期,每一周期的教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40学时。在同一周期内,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的,可免参加同期的职务培训。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以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训练为主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八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细则以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方案、考核评估办法;审定办学单位和培训机构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建立、完善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网络;检查、督导全省各地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配套政策;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安排;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计划。

第十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由各级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承担。

普通师范院校也应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任务。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采取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方法解决。具体经费来源包括: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从地方筹集的教育基金和学校勤工俭学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办学校,其教师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办学者负责。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培训期间的教龄工资和政策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按规定参加教师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晋级的必备条件之一。拒不参加继续教育或擅自中断培训、进修的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职称评聘和晋级。

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

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的进修,其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积极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甚至拒不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对办学思想不端正,教学质量差,或未按规定办理审定手续而举办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进或取消其办学资格。

第十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证书制度。其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在全省范围内适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十三五小继教培训总结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二章内容与类别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第四章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