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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出纳工作总结

国税局出纳工作总结

国税局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全文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将专用发票票样及时下发各地。

(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制定

1.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2.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1)县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次年3月20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机关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国税局;应于次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于每年的9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应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省级国税局上报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进行审定汇总,送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安排印制,并下发各省级国税局。

二、专用发票的仓储管理

(一)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1.省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以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发运单进行验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对运抵的专用发票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3)检查专用发票的包装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附件一)。

2.地市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依据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装箱明细表进行验收。

(2)核对专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计划相符。

(3)抽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3.县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采取随机检验的方式,抽检数量一般在所运专用发票总量的5%-10%左右,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抽查面。

(2)核对专用发票的各种版式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计划相符。

(3)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4.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验收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5.在专用发票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将有质量问题的发票统一集中收缴、封存,由省级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6.各级国税局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时,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7.各级国税局要建立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二)专用发票的调拨

1.上级国税局向下级国税局调拨专用发票时,应及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附件二),同时收取专用发票款。

2.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调拨后,登记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三)专用发票的盘存

1.各级国税局对所属库存的专用发票必须建立定期盘存制度。

2.上级国税局应对下级国税局的专用发票盘存情况组织不定期的检查。

3.省级和地市级国税局每季度末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都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库报告表》(附件三)。县级国税局每个月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必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库报告表》。

4.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国税局应不定期进行盘存。

(四)专用发票的销毁1.专用发票销毁的范围

(1)属于有印制质量问题专用发票的销毁

①专用发票印制质量问题的确认。省以下各级国税局发现专用发票有印制质量问题后,应将有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封存,并逐级上报到省级国税局。

②省级国税局与所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联系,由印制企业负责进一步认证。

③经双方共同认证确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应在双方共同监督下,由省级国税机关指定的企业负责销毁,并由印制企业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备案。

④如双方有不同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共同协商后,另行处理。

(2)属于国税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国税机关法规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的销毁。

①对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②对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已领购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③对改版后,凡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④对超过国税局法规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2.专用发票销毁的方法

(1)对上述专用发票销毁范围中,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由省级国税局统一组织进行销毁。

(2)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3.专用发票销毁的要求:

(1)各级国税局要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严防在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2)在专用发票销毁过程中,必须对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确保安全。

(3)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省级国税局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专用发票的存储安全管理1.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库房设在国税局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装置,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2.专用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措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发售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3)营业操作室与领购者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

(4)营业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5)设置存储专用发票的保险柜。

(6)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

3.各级国税局应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专用发票仓库的管理及保安工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2)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如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经领导审批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3)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三、专用发票的运输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运输

1.国家税务总局委托造币总公司每年向各省按季运送专用发票。

2.各省级国税局接到专用发票后,可根据基层国税局的需要,自行组织专用发票的运送工作。

(二)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管理各级国税局运输专用发票必须配置运送专用发票的专用车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必要的通讯工具。远途运送大宗专用发票,应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保卫措施,以确保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

四、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帐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见附件四)。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附件五)。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次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法规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二)专用发票的发售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发售,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税务机关不得将发售工作委托给企、事业单位,更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

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3、监督纳税人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国税局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刻有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4、根据专用发票发售情况逐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帐》(附件八)和纳税人领购簿,按日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帐》(附件九)。

(三)专用发票的注销注销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和领购簿。

1.在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前,国税局应按法规检查纳税人已使用的专用发票,经检查无误后予以注销。

2.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对按照法规收缴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予以注销。

3.对于纳税人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在按照法规给予纳税人处罚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予以注销。

(四)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统计

1.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帐簿,做好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的核算工作。按期编制收发存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附件十)应逐级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

(1)县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3.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五、专用发票的票款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由国家计委统一确定。各级国税局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的法规,加收一定比例的专用发票管理费,经同级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管理

1.专用发票票款结算的方法和时间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采用签订结算协议的方法,即:每年各省级国税局与造币总公司签订一次专用发票票款结算协议。

专用发票的票款按季度进行结算,即于每季度开始15日内按季度计划票款总价30%的价款预付给造币总公司,待每季度票到后10日内通过银行将其余70%票款划给造币总公司。

省级以下国税局专用发票票款结算的方法和时间,由省级国税机关确定。

2.专用发票的票款管理专用发票的票款由省级国税局统一管理,省、地、县级国税局实行分级核算的原则。

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法规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专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帐簿要完整,会计核算手续要齐全,专用发票票款要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专用发票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各级国税局收取的专用发票管理费可用于以下几方面开支:

(1)专用发票库房建设、维修及仓储设施条件的改善;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所需必要的交通及通讯工具的购置;

国税局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内容基础上,结合37号文有关政策调整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7月10日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1启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2.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3.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4.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1启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3.试点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国税机关可对现有相关文书作适当调整。4.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针对前期部分试点地区反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实地核查工作量大、影响办税效率以及部分税务机关审批过严、影响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试点实施顺利,纳税人发票正常使用,39号公告将实地核查的必经程序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2.货运专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及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填写增值税税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填写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3.37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消了前期试点中的过渡政策。本公告相应调整了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税率”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备注”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其他栏次内容与本条第(二)项相同。4.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承运人可凭《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货运专票管理问题1.货运专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2.货运专票的认证结果类型包括“认证相符”、“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暂无失控发票类型),稽核结果类型包括“相符”、“不符”、“缺联”、“重号”、“属于作废”和“滞留”等类型。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3.稽核异常的货运专票的核查工作,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4.丢失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背景适应营改增和税收管理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对可以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作出例外性规定,与实施细则相关类似规定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非企业性单位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是非企业性单位,即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7号文则将范围收窄,只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以上2条规定并行的情况下,为消除税收实践中税企双方理解上的偏差,国家税务总局6月21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以明确纳税人在该政策适用上的区别与衔接。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政策规定纳税人按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第一类: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第二类: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37号文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第三类: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还必须注意:除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将前期在广东等地试行的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四、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七、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196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2013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税局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 指标体系

一、引言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大力推进以税源管理专业化为特征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纳税评估成为这一轮改革的重头戏,为契合征管改革的进程和规范评估工作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开始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越来越多的税务机关开始将纳税评估列作为专项课题进行研究。石河子国税局在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纳税评估的方法加强税源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在研究纳税评估在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应用及寻求有效利用纳税评估手段提高税源管理水平的途径至关重要。

二、石河子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及纳税评估现状

从1994年到2012年,石河子国税局已累计组织税收收入104.49亿元,“十一五”期间,共计组织税收收入44亿元。2012年,全局共管辖各类纳税人12667户(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共组织入库税收收入18.68亿元

图1:石河子国税局1994-2012年税收收入

如图1所示:工业企业的快速发展,带动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十一五”期间石河子市国税局累计组织税收收入44亿元,年平均增速25.2%;提供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1.3亿元,年均增速25.8%,为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撑。2006年收入突破5亿,实现5.6亿元; 2007年突破6亿,实现6.9亿元;2008年突破8亿,达到8.9亿元; 2010年突破12亿大关,2011年更是突破19亿元大关。

图2:石河子国税局分税种示意图

如图2所示:石河子国税局税源主要来自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2012年,三级重点税源企业共116户,入库税收13.7亿元,占总收入的比重达到80%,重点税源企业涵盖化工、电力、纺织、食品、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以2012年为例,石河子国税局共组织税收收入186,787万元,其中增值税收入完成91,033万元,企业所得税61,472万元,消费税6,792万元,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石油税收等其他税收27490万元。

图3: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所占比重示意图

如图3所示,石河子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由2007年的10%上升到了2012年的35%,企业所得税收入在全局收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税制改革的继续,直接税所占比重将会继续增大,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性将会凸显。

2007年以来,石河子国税局逐步将税收风险理念植入到纳税评估工作中,由最初的零、负申报和低税税负率分析到依据数据分析报告、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数据分析进行预警和风险管理,实现预警提前、监控前移,逐步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纳税评估。2012年4月以后,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积极探索团队化税收风险识别、集体和个人风险应对的纳税评估管理模式。纳税评估在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中初见成效,较好地实现了“以评促收、以评促管、以评促查”的工作目标。

三、分析石河子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存在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尚不完善

“经验式风险识别”是当前石河子纳税评估现状的一个真实写照。“穿新靴走老路”的根本原因在于:零敲碎打、不成体系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就代表了纳税评估分析的全部,而纳税评估的应对工作及绩效考核等后续都没有及时跟上,加上配套制度的缺失或者不健全,也容易产生横向、纵向配合渠道不畅,协作力度不强的现象。不能有效的评估和指导评估工作运行的好与坏。真正涵义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应该是较高的计算机数据分析+信息的加工处理+熟悉各种类型经营管理方式+会计核算等多种业务技能+完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综合体。目前,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缺乏科学性、针对性。由于石河子行业户数的发展,有些行业样本点呈现逐渐萎缩状态,如果沿用以前的指标及分值,必然产生错误的判断,这些指标本身失去了原有价值。此外,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企业发展方式、经济管理手段等因素的影响,总局、区局以及各地州局确定的某些纳税评估指标已经滞后于实际征管需要,必须重新测算。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运用的方法和手段落后

纳税评估的方法和手段具有明显的目的性、技术性,采用先进、科学、实用的手段和方法,会使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能及时发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的错误行为,对其进行纠正,督促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目的。

在纳税评估方法上,评估人员过度重视财务信息,不注重非财务信息的对比分析。现行的纳税评估,由于信息采集渠道单一,信息数量有限,大部分评估人员误将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作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全部。对所报送的报表资料进行分析时,能够发现财务指标之间的对比变动关系,但对于那些做假账、制造多套账本、体外循环的企业,以失真的财务信息为依据评估分析出的结果,其真实性必然无法得到保障。

在评估手段上,目前的评估手段主要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即:“先由计算机根据事先设定的指标公式筛选出评估对象申报纳税中的疑点,在此基础上,再由人工进一步分析判断。” 而软件开发相对滞后,纳税评估模型数量达不到现实需求。日常工作中,纳税评估子系统无法整合到整个征管信息系统中。开发设计者的理想化与实际工作的复杂化相差甚远,设计的评估程序繁琐、僵化,表现为对手工评估工作程序的重复模拟,无法从本质上起到提高评估效率的目的。数据模型的建立,是评估科学性的体现。现实工作中的评估结果,主要是基于对指标数据的分析对比而产生,不是通过对数据模型进行评价得出,缺乏税种间的逻辑性和结果的准确性。目前研究开发的数据模型主要分为税种类数据模型和行业类数据模型两大类。目前我局的数据模型的建立尚未完成,数据模型的创建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建立实用、易于操作的数据模型任重而道远。

四、结论

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为了更好地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中首先要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必须遵从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指标、分析指标、辅助指标在内的纳税评估指标。 为了使指标得以实施,就需要将抽象的问题具体化,确立指标预警,并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将纳税评估指标及模型进行有效结合,建立合理有效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在纳税评估工作中进行应用,提高纳税评估质量,从而更好的进行税源管理。

国税局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摘要 工程总承包结算比较复杂,税务局通常对工程结算采用一税一票制,即交一次税开具一张发票,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由于存在分包,则要采用一税两票制,即交一次税要开具两张发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因为一些客观因素的存在,有时会使财务核算和工程结算遇到许多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一些税收政策分析,结合实际业务,更好完成工程结算任务。

关键词 一税两票 代扣代缴 所得税

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近年来不断发展完善,已经被许多大型和超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接受,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这种项目管理模式下,项目承包商如何进行财务结算,如何使财务结算更优化,为工程建设提供更有利的保障值得深入探讨,下面从从两个方面入手对工程结算业务进行分析。

一、代扣代缴税款

税法明确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结算时,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开具发票给发包单位,发包单位根据发票金额支付总承包单位全部工程价款。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发生联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总承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将自行完成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工程收入进行区分,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代扣代缴税金单独申报缴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因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收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履行的是代扣代缴义务,分包工程实际纳税人为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应注明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金。总承包单位应将完税证明原件提供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将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收入开具发票给总承包单位,因分包工程税金已由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单位不再对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但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完税证明和分包协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对建筑业扣缴义务人作出了如下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而2009年1月1日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删除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新规定。

按照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意味着建筑企业的以总承包人从2009年1月1日开始,不能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建筑工程营业税金。

这样看来,工程结算按新税法规定,分包方就分包合同额去施工地税务局报验交税开具发票,总包方按总包与分包差额部分去施工地税务局报验交税开具发票,从税法规定完全是合理的,但各地税务局对税票和发票使用规定,实行一税一票制(交一次税开具一张发票),如果我们按照税法规定去做,最后很可能一税两票开不出来,导致重复纳税。为了保证业主结算,方便工程款催收工作,现在通常的做法是:前期与施工地税务局进行协商,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分包方税款,进行一税两票工程结算,而施工地税务局把税款完税证开具给总包方,不再为分包方出具代扣代缴完税证,总包方为分包方出具完税证复印件进行会计核算。此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是税务局对发票和税票使用规定不同。这种做法会导致分包方财务核算没有正规的完税证。

还有另一种方式,我个人觉得更合适一些,就是总包和分包一起去施工税务局,税务先开具分包税票和发票,总包方出具税款,用分包的税票去向业主开具总包发票,代为缴纳的税款从分包商的工程款中扣回。这种结算方式总包方用分包商的完税证复印件最为扣款凭据。

二、所得税征收

自2003年以来工程总承包在煤炭行业兴起,企业所得税一直困扰着工程总承包异地结算,许多施工地税务局往往以各种理由强制征收施工企业所得税,从各地税务局来看,每个税务局都想尽量把税源留在当地,完成上级考核指标,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增加税源,不断加强对异地工程管理,尽可能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提高纳税人税点,主要策略是通过出台一些地方性文件,在程序、时限、合同和财务管理上等绕开税法要求,提高地方税源收入,经常出现的现象就是要求企业在当地缴纳所得税,税点为合同额的2.5%,相当于合同利润率为10%。后来随着总承包业务的广泛开展,业务越来越多,一些企业将这种现象反馈到了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国税局下发了156号文件,对所得税征收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明确了施工地和机构地税源分割问题,即0.2%所得税在工程施工地缴纳,取得税票回机构所在地可以进行抵扣,0.2%所得税以外的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针对此规定,一些地方税务局要求总、分包方按开具发票额在施工地各缴0.2%的所得税,出现了重复纳税现象,但因总包方要代扣代缴分包方税款,进行一税两票结算,税务局会把完税证开具给总包方,会造成分包方回机构所在地无法抵扣税款情况,(税款抵扣必须是完税证原件,名头必须和企业一致)。现在一种做法是,和施工地税务局进行协调,只缴纳一份所得税款,开具给总包方,回机构所在地抵扣,这种做法会造成总包方税收负担。

另一种做法,就是要求税务局把0.2%所得税开具给分包商,把总分包差额部分开具给总包方,各抵扣各的,这种做法更合理些,谁的工程谁负担税收。

对于勘察设计单位来说,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有承揽工程总承包工程资质,但没有施工资质,工程建安部分采取分包方式完成,营业税是差额纳税,即总包减去分包后余额纳税,但0.2%所得税应如何缴纳?税法没有明确,现在比较混乱,这点对施工地税务局没有影响,主要对企业税收负担和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税源有影响。

我个人认为采取差额纳税方式能比较好些,即同总包方承担营业税统一,分包出去的工程0.2%所得税由分包商在施工地缴纳,回其机构所在地抵扣。下面我对以上两种情况进行下分析:

如果按第一种方式缴纳,全部所得税都由总包方缴纳抵扣,我认为此种方式欠妥,从国税局156号文立法精神来看,此文件目的就是明确施工地和机构地税源分割问题,使两地税务局不再因为税源问题争执;从总包方国税而言,总包方把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商也是独立法人,应该缴纳0.2%所得税回其机构地进行抵扣,此业务完全合法合规,属正常业务,如果总包方完全承担下来,回机构抵扣,减少了总包方机构地税源,如果税务稽查下来,将存在重大税务风险;从施工地税务局而言,不会计较此税应该由谁缴纳,他只需按合同额,把这块税收收上来即可;

如果按第二种方式进行结算,跟着营业税走,整个工程分成两部分,分包部分和总分包差额部分,总包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就是差额部分,而0.2%所得税应该跟着营业税一致,即也按差额部分缴纳,回机构所在地抵扣这部分差额税。这样做,从业务流程看,完全说的过去,差额纳税;从税务上而言,可以规避掉稽查时可能存在的风险;从分包来说,如果0.2%所得税分包缴纳后,回其机构地也可以正常抵扣,属正常纳税行为,不增加分包纳税负担;从总包来说,采取差额纳税,也符合实际业务;从工程实质来看,总包方纳税义务就是差额部分;从总包方利益最大化看,即使将来税务没查到或是新的税法解释说明没出台前,那么我们也应尽量减少可能存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企业所得税法.

[2]营业税法.

国税局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时时刻刻关心群众关心集体,能够运用自身的职位优势为大家谋福利。今天小编给大家为您整理了国税局个人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税局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一: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区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一手抓抗击非典,一手抓组织收入,全面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强化税收征管,努力完成收入任务。

区局按照“抓紧、抓早、抓实,抓出成效”和“有税尽收,无税禁收”的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大力组织收入。

1.明确任务,落实到人。

年初,区局就将税收任务分解到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各单位又将任务及时落实到人,做到任务早落实,明确了今年的奋斗目标。

2.落实奖惩,激发活力。

在征收工作中,实行组织收入与目标责任制挂钩,局领导分片包所,定期召开税收收入分析会,及时解决在组织收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层层签订责任状,把组织收入完成情况与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有效地激发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3.重点税源,规范管理。

在实行区局、所和征收管理人员三级监控的基础上,区局进一步加大了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分析及监控力度,规定征收管理人员必须每月将重点税源企业收入变化情况以及影响收入增减的因素等重要情况及时反馈给局领导,帮助领导正确决策,确保了大宗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保持税收收入能够稳定快速增长。

4.战胜非典,努力征收。

面对非典,区局增强了紧迫意识,抓好四个到位,组织领导到位,预防措施到位,宣传措施到位,落实制度到位,迎难而上,多措并举,大力组织收入,以多收超收,支持经济发展。

5.强化稽查,追缴入库。

今年以来,稽查局以砖瓦厂、印刷企业、福利企业的小五金厂做为检查重点,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补入库税款_.X万元,罚款X.__,加收滞纳金X.__,调减留底__万元,有效打击了不法商贩的违法行为,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截止__X日,区局完成税收任务X.__,占年计划的__%,比上年同期增长__%,同比增收X.__。

二、增?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彼刂剩游榻ㄉ柰瞥鲁鲂?/p>(一)团结民主,求真务实,抓好领导班子建设。

区局重视“班子”自身建设,班子成员都能自觉地在“政治带头,勤政带头,廉洁带头,团结带头”四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中大家分工协作,无论哪一块工作有问题都相互提醒一下,真正发挥挥了每一位成员的主观能动性,使领导班子在工作中形成合力,创建了一个团结合作的领导群体,塑造了良好的班子整体形象,给全局干部起到了表率作用,在全局形成了一个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的工作局面。

X月份,为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区局进行了人事机构改革,对现有股所级干部岗位重新竞争上岗,实行末位淘汰,_岁以上的老同志不再参加竞争,对一般干部的工作岗位普遍进行交流,并且取得了圆满成功。新任正、副股长__均在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正职平均年龄由原__低到__副职的平均年龄由原__低到__落岗X人。这次改革改变了传统的用人模式,实现了以下几点突破:一是传统领导方式上的突破,二是用人标准上的突破,三是情感上的突破,四是工作效率上的突破,为区局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三)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打造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

区局坚持对税务干部进行深入的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反腐倡廉等思想教育。一是聘请检察院的同志为大家做预防职务犯罪的报告,剖析各种经济犯罪的根源和诱因,分析易发生犯罪的环境和环节,关口前移,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二是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及时将十六大报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学习研讨班上的讲话和在西柏坡考察学习时的讲话等内容、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放到学习园地,要求各科、所及时下载学习。三是全局干部认真学习市局机关党课讲话精神,认真组织开展“三德教育”的学习以及人生价值大讨论活动,尤其是副股级以上的干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领会,并写出心得体会,要求大家做到不图虚名、不图利益、不图权力,剔除心灵上的垃圾。四是结合清明节扫墓、青年志愿者到医院看望帮扶对象等活动,加强干部的政治觉悟、廉政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廉洁勤政、历行节约,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

经费改革后,预算经费只有_X.__,全年减少__X万元,全年的经费收入比去年减少__元。全局干部牢固树立了过紧日子的思想,厉行节约。办公经费较上年节约__,其中办公费X万元,交通车辆维修X.X万元,差旅费X.X万元,帐表印制X.X万元,修缮费__万元。把节约的资金投入到“一窗式”管理、电子申报等纳税服务项目上,使有限的经费发挥了更大的服务效能。

三、强化科技观念,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

信息化建设是科技兴税的重要基石,为此区局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信息化建设。(一)加强公文处理运用,提高办公效率。班子成员充分认识推进计算机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带头学习,带头运用。局域网改造升级工作已基本完成,实现了网络化、自动化办公,区局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对于能够通过网络上传下达的文件、信息、数据、资料等内容,尽量通过局域网传递,降低了办公成本,提高了办公效率,把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加强金税协查职能,搞好发票认证。今年,稽查局受托协查_起,__发票。其中有问题__入库增值税__X万元,罚款__.__加收滞纳金__.__调整留底__万元。委托发出协查____票,有问题发票__金额__X万元,税款__万元,入库增值税X.__,加收滞纳金__.__进项转出__元。在金税数据采集方面,我局严格执行“不认证,不抵扣”的规定,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录入,提高了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未发生一张错采、漏采数据,保证了发票的采集率__。在发票的采集录入上,我局同志们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征收大厅的张秀俊同志深夜__到区局为纳税人认证,田迎新同志为了金税数据的采集经常周六、周日不休息,这是一种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只有学习和弘扬这种精神,我局的工作才能蒸蒸日上,再上新台阶。(三)加强科技提速手段,提高征管质量。区局于年初推行了“简易报税”和“电话报税”申报方式,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零时间、零距离办税,有效地解决了征期内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排队缴税的问题,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便利。截止到目前,我局管辖的__户个体工商户已全部纳入“简易报税”,__小规模企业中有__已纳入“电话报税”,每月正常通过银行划缴税款约__。

新的一年又要开始了,回首过去,展望未来,我们将在十六大精神的感召和指引下,继续高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使我们的税收工作再上新台阶!

国税局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二:我局在市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市局十项工作措施,坚持做好减税促发展和增收保财政两篇文章,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落实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税收服务,深化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实现了各项税收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征管,挖潜增收,税收收入实现了高增长

我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组织税收收入,积极探索新的税收增长点,全年完成市局税收任务37760万元,完成年计划148.08%,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14324万元,增长61.12%;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税收任务28000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5500万元,增长24.45%;税收收入在受国家扩张性财政政策和全球经济危机双重影响下取得税收收入的高增长。

(一)加强组织收入力度。一是实行领导包片、科室挂点责任制,局领导分组挂片,挂点各征管单位,每月定期走访重点税源企业、挂点单位,每周定期汇总收入进度;二是加强收入考核力度,每月将收入计划落实在税收管理员、征管单位、局班子成员、机关挂点科室,每月按收入进度和征管质量对相关单位进行考核,严格奖惩;三是建立税源分析季、月、旬、周分析报告制度,及时统计税收收入,及时下发各税种计划指标。

(二)积极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一是贯彻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增值税全面转型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2414万元,影响税收收入2414万元;矿产品税率的恢复17%总体减少增值税约674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减低至3%而减少增值税207万元。二是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通过强化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辅导,加强税务管理、优化税收服务,主动与政府、财政、银行等部门协调,使再生资源税收成为税收收入新的增长极。三是进一步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1-3季度残疾人就业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476万元,1户综合资源利用企业先征后返退增值税472万元,下岗再就业者减免增值税万元。

(三)规范税收秩序。一是加强税收稽查。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为重点,开展了近三年以来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建材行业、服装加工及纺织行业的专项检查,全年共检查29户,有问题27户,结案27户,查补收入总额120.00万元,提高了纳税人纳税遵从意识。二是加强纳税评估。对供电企业、纺织企业、武山铜矿等4户重点企业及其他行业41户企业进行了评估,共评估入库增值税160.39元,入库滞纳金7676.27元。评估补缴企业所得税5.1万元,加收滞纳金4912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9.23元。有4篇评估案例被市局评为优秀案例,纳税评估收益率(增值税)达到1.1%,评估成案率达2%。

二、规范执法,依法行政,税收执法水平实现了新提高

(一)加强税收执法管理。一是积极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税收执法预警监控管理,在强化内部考核的同时,积极做好税收执法外部评议工作,对全局人进行了外部评议,发放评议卡1500余份,树立了国税工作的良好执法形象。二是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对下辖三个征管分局开展了税收执法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三是做好行政许可。共受理行政许可件,准予行政许可83件,其中,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许可件,企业印制衔头卷筒发票行政许可件。

(二)加强增值税管理。一是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严把增值税认定关、审核关,暂认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3户,商业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31户,依法注消了8户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243户。二是加强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对50户企业进行了增值税纳税评估,共补缴增值税138万元,加收滞纳金1万元,促进了税收管理人员税源管理水平提高,增强了企业依法纳税意识。

(三)加强车辆税收管理。依托新上的车辆税收管理系统,深入落实一条龙具体的征管措施,通过采取以票控税,加强与公安车管、交通、农机、车辆经销商等建立协作机制等有效措施,我局共征车购税27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29万元,增长111.74%。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一是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实地解决纳税人疑难问题,督促企业做好纳税项目调整,提高自核自缴的能力等措施,对所管辖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163户进行了汇算清缴,汇算清缴面达到了100%。二是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制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操作规程》,促进企业完善财务核算、建帐建制。三是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做到三个结合,即坚持税源管理与税基管理相结合,坚持分类管理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坚持依法征管与优化服务相结合,实现了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共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为2537.5万元。

(五)强化涉外税收管理。一是强化反避税工作,推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管理制度,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税收管理。二是加强退税申报审核,提高工作效率,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配合做好出口供货企业的协查、函调工作。共组织涉外税收收入7522万元,占全局税收收入的19.92%。

三、夯实基础,精细控管,税源管理水平持续优化

(一)强化重点税源、重点行业监控与管理。一是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我局按照重点税源预警分析机制要求,做好重点税源企业一厂一策管理,每月至少一次深入企业解剖式分析企业生产、销售、资金及税收收入等增减变化涉税基础信息,加强涉税信息各个节点控制管理,牢牢把握了组织税收收入主动权。二是强化工业园区税源监控与管理。建立健全了园区税源管理办法,着重管理园区企业资金经营活动、生产规模及其效益、营运能力分析、主要产品及经济效益,及时了解和掌握不同类别经济税源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涉税信息变动规律,促进税源管理质量。重点税源实现税收收入18297万元,占全局税收收入的48.46%。

(二)加强个体税源管理。一是全面推行了计算机定额系统,开展了全市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满定额重新核定工作,重新核定1085户,其中定额调整户(上调定额户)1085,调整面100%。二是组织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检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二次力度较大的漏征漏管户专项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共清理出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经营户76户。三是强化税务登记管理。加强与工商、地税、技术监督、供电及行政服务中心的协作配合,推动各方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我市国税系统税务登记总户数达到183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户341户,增长19.87%。

(三)提升税收服务水平。一是深入推进两个减负。再次梳理简并涉税资料,主动与市行政服务中心联系,对审批办证和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时限进行提速,其中办理税务登记时间由3天缩减至1天,发票的行政许可由20天缩短至10天,平均提速55%,从而减轻了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负担,提高了办税效率。二是抓好办税服务厅建设。完善办税服务厅服务功能,合理调配各类窗口的数量,重点解决办税排队拥挤的问题,优化办税环境。三是推进电子办税。积极拓展网上办税、信息查询、业务咨询、公众互动等网上办税服务。大力推进电子申报纳税,进一步提升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比例。

(四)抓好综合征管软件运维。一是认真落实省、市局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强化操作培训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软件日常运维和补丁升级,为税源管理部门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行维护服务。二是加强税收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应用。积极调研系统运行效果,确保系统平稳运行;切实抓好数据信息采集工作,把好电子数据源采集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提高数据源的质量。三是抓好总局版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税系统应用。进一步推行总局版《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完善系统各类参数和系数的设置,提高系统运行质量,规范个体定税流程,努力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

国税局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三:今年,_市国税系统在广东省国税局和__、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构建体系,推进改革,提升能力”工作目标,突出抓好“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全面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和突出抓好能力建设”三项重点工作,坚持强基固本和改革推动两手抓,坚持体系管理和品牌战略双推进,深入改革,打造亮点,迎难突破,各项税收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一、今年工作基本情况

(一)立足管理抓收入,提前超额完成全年任务。全市各级国税部门在严格遵守组织收入原则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经济和税收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判断,加强税收收入的统筹规划,明确“向管理要收入”的工作理念,完善收入联动机制,采取多项强征管、促增收措施成效明显,实现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全市国税收入累计完成82.67亿元,增长 5.1%,增收4.02(学生会部门工作总结)亿元。其中,国内税收收入首次跃上60亿元台阶,达到63.43亿元,增长15.7%,增收8.59亿元。

(二)拓展纳税服务渠道,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推广便捷实用的服务措施,全市启用arm自助办税终端21台,积极推广的具体做法由省局在全省国税进行推介。依托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优势,启动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联合纳税服务活动,联合地税部门举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近税收,走进基层”活动,组织全市6所税收宣传教育基地学校,举办“一战到底”税收知识擂台赛,市局被省局评为全省国税系统“第22个税收宣传月优秀组织单位”,2个宣传项目被评为“优秀活动项目”。开展个性化税收宣传推送服务,依托“税务学堂”等平台举办各类培训班、宣讲会84场次,培训企业人员1.2万人次。深入开展服务转型升级税收调研,市、县两级国税领导带队到重点企业开展“百家企业大走访”活动,举办“税收服务转型升级”座谈会,采取与科研院校合作模式,围绕肇庆“两区引领两化”发展战略,撰写出《关于促进肇庆“两区引领两化”发展战略的税收政策研究》的调研报告,得到市委徐萍华书记的高度评价和重要批示。

(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据实有序成效显著。一是积极探索税源扁平化管理改革。以_县局为“试验田”,通过调整机构职能、优化资源配置,真正实现“20%业务骨干管住20%企业和80%税源”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模式;通过优化办税流程,前移82项一般性涉税事项审核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业务办理时间比法定时限至少减半;通过“集中分析、统一应对、分散处理”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税源扁平化管理改革试点运作成熟后,于10月底在全市全面推开,改革达到预期目标,省局以亮点专期进行报道。二是认真落实各项征管改革措施。选取高要、广宁、德庆、__市)的部分行业进行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试点,借助社会力量强化税源控管,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风险管理,设立市、县两级税源风险监控管理中心,对不同税收风险纳税人实施差异化和递进式的风险管理策略,初步构建“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内外协作”的立体化税源风险管理体系。三是以纳税评估为抓手推进税收专业化管理。组织编写超市行业、电镀行业、小五金制造行业等6个行业指引,全市统一的行业管理指引达到19个。不断拓展我市纳税评估信息管理平台应用功能,通过平台纳税评估任务2,460户,指导基层有针对性开展重点评估。全年共完成纳税评估2,465户,实现评估补税入库9,649万元,同比增长12%。四是抓好金税三期试点上线各项工作。根据省局整体工作安排,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周密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做到组织领导、安排部署、数据准备、培训辅导、内外协作、宣传推广“六到位”,按要求扎实有效做好上线前各阶段工作。

(四)坚持依法治税,法治税务进程加快推进。加强普法宣传,我局作为代表肇庆行政单位的迎检单位接受广东省“六五”普法检查督导组的检查,受到高度评价。结合实际扎实开展法治税务建设,积极向上级反馈我局主要做法、工作亮点,被省局推荐参加全省依法治省先进单位评选。不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明确具体工作方案和任务分解表,完善检查考评标准,确保创建工作在全市顺利推开。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共清理出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0份、内部管理制度29份。上线运行税收#from 2016最新国税局年度税务执法风险防御(red)系统,系统运行正常有序,形成事前、事中、前后多管齐下的动态布控模式。突出重点税源、重点行业检查,抓好大要案查处,提高稽查以查促收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