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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师申报材料

护师申报材料

护师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1)初始设置模块具有设置系(部)名称、准毕业学生信息导入、指导教师信息管理与维护、课题申请时间段设置、毕业选题时间段设置、毕业设计学生年级设置、专业维护等功能。其中课题申请时间段设置功能模块用于设置教师上报课题的具体时间,即在该时间段内教师可以进行毕业设计课题材料的申报,为学生下一步选题提供参考课题;毕业选题时间段设置功能模块用于设置学生选择课题的时间,即在该时间段内学生可以进行毕业设计课题的选择,其他时间段内课题选择处于锁定状态。

2)学生资格审查模块具有查看有毕业设计资格的学生信息、取消或设定学生选题资格、导出有选题资格的学生信息等功能。

3)申报课题审核模块的功能是管理员对教师申报的毕业设计课题进行审核,被审核通过的课题才允许学生选择。

4)课题双选信息管理模块具有教师申报课题被选管理、教师申报课题未被选管理、已经选题学生信息管理、未选题学生信息管理等功能。管理员通过该子系统动态管理学生对课题的选择和教师对学生的挑择,了解双向选择的具体情况。

5)公告管理及模块的功能是管理员毕业设计的有关通知与公告,供教师、学生查看。

6)文档(表格)资料模块的功能是管理员中期检查表、指导教师评审表等一系列的毕业设计材料,供教师、学生下载。

7)数据归档模块的功能是接收教师提交的学生设计或论文等归档材料。

8)学生、教师账户维护模块的功能是对学生、教师个人信息、账户及密码等设置与维护。

9)管理员信息维护模块的功能是对管理员个人信息、账户及密码等设置与维护。

教师管理子系统功能

1)课题申报模块包括“课题申报”和“我的课题”等子模块。“课题申报”子模块的功能是教师申报课题材料,该课题材料通过管理员审核通过后,供本年度有毕业设计资格的学生选择;“我的课题”子模块的功能是教师查看本人申报的课题及材料。

2)查看毕业设计题目模块的功能是查看本单位教师上报的管理员审核通过的供学生选择的所有课题的详细材料。

3)选题管理模块包括被选课题和未被选课题管理等子模块。通过该模块,在学生选题时间段,教师可以动态地管理课题的选择,并对申请选择该课题的学生进行挑选。

4)填写()任务书模块的功能是教师对应课题的任务书,供学生使用。

5)接收开题报告模块的功能是教师接收学生上报的开题报告、英文翻译等课题支撑材料,并下载审核。

6)网上答疑模块具有查看学生疑问、教师答疑等功能。通过该模块,教师和学生可以进行在线交流。

7)查看管理员通知(公告)模块的功能是教师查看管理员的毕业设计的有关通知与公告。

8)下载文档(表格)材料模块的功能是对管理员的中期检查表、指导教师评审表等一系列的毕业设计材料进行下载。

9)设计材料审核模块的功能是审核学生在课题设计、论文撰写过程中提交的毕业设计等材料。

10)审核论文正式稿模块的功能是对学生提交的毕业设计文稿最终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和下载等。

11)上传归档数据模块的功能是对任务书、开题报告(英文翻译)、论文正式稿等毕业设计的最后材料进行归档。

12)个人信息维护模块的功能是对教师个人信息、账户及密码等设置与维护。

学生管理子系统功能

1)查询毕业设计题目模块的功能是对教师上报的管理员审核通过的供学生选择的所有课题的详细信息进行查看,该子系统为学生选择课题提供前期准备。

2)毕业设计选题模块的功能是学生对毕业设计进行挑选。

3)查看任务书模块的功能是对教师对应课题的任务书进行查看,并根据任务书安排毕业设计的各项任务。

4)提交开题报告模块的功能是提交学生上报的该课题的开题报告、英文翻译等课题材料,供教师审核。

5)网上答疑模块具有疑问提交、查看答疑和我的疑问等功能。通过该模块,教师和学生可以进行在线交流。

6)查看通知(公告)模块的功能是学生查看管理员的毕业设计的有关通知与公告。

7)下载文档(表格)材料模块的功能是对管理员的中期检查表、指导教师评审表等一系列的毕业设计材料进行下载。

8)提交论文正式稿模块的功能是提交学生的设计文稿等最终材料。

9)个人信息维护模块的功能是对学生人信息、账户及密码等设置与维护。

系统设计与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

1系统设计及实施平台选择

高校毕业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依托校园网,以Internet作为网络平台,需要考虑的网络平台包括网络硬件平台、网络操作系统、Internet服务器软件、客户机软件等,高校毕业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体系结构图如图2所示。本系统采用MicrosoftVisualStudio2008的ASP.Net(c#)作为B/S模式下的前台开发工具,LINQ作为B端的数据访问技术,SQLServer2005作为DBMS。

2数据库系统设计

根据系统的需求,高校毕业设计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设计如图3所示。图3中,student表是学生的基本信息表;teacher表是教师的基本信息表;admin表是管理员的基本信息表;subjects表是毕业设计课题的基本信息表;mailinfo表是学生毕业设计任务书、开题报告、网上答疑和论文材料等的信息表;authority表是学生、教师和管理员授权目录树的信息表;basesystemdata表是系统基本信息维护表;publicnotice表是毕业设计通知信息表;profession表是学生所属专业基本信息表;chosensubject表是毕业设计选题登记表;downloadzone表是毕业设计材料下载信息表。每个数据库表都规范到BCNF中,它消除了插入异常,删除异常,修改复杂,减少了数据冗余,达到数据库设计对函数依赖模式分解的最高程度和要求。

3学生选题并发处理的实施

高校毕业设计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被所有学生所共享,在学生选题时,存在多个学生同时选择同一课题的情况。如果该处理不进行并发控制,就会出现选择该课题的学生人数远远超过该课题允许的最大选题人数,也就是说,若对并发操作不加控制就可能会产生存取和存储不正确的数据,破坏了数据库的一致性。因此,高校毕业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必须提供并发控制机制来处理学生的选题操作。

实现学生选题操作并发控制的具体过程及对应存储过程代码描述如下:该存储过程把查询该课题允许的最大选题人数及该课题当前已经选题的学生人数、选题登记、更改该课题当前已经选题的学生人数等数据库操作设置为一个事务,使得这些操作具有原子性、一致性、隔离性和持续性,从而保证学生的选题操作能正确并发处理。

结束语

护师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第六条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第七条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条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三章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五)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或拟登记于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本机构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评价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范围调整,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五)和(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六条乙级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资质晋级,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申请时,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和(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评价机构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五)项规定的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受理名称变更申请的同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其原评价资质情况以及改制、分立或合并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但不晋升其评价资质等级或扩大其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评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

申请评价资质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及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第二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评价机构名单。

第四章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十条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三),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抽查主要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

在抽查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发现评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四)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第三十七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四)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价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

第七章附则

护师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为保护本市的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和提高,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其研究、创作、生产等活动。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精品,是指前款规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作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绝技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本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保护计划)

市经委应当将传统工艺美术列入都市型工业的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行业协会)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本市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社团法人,依法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七条(认定保护制度)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保护制度。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承担评审的具体事务工作。

认定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专家库)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出,经市经委同意后予以聘请。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应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少于半数。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九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为本市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和技艺的形成历史;

(三)工艺流程及主要原材料;

(四)技术特点和艺术风格;

(五)国内外评价。

第十条(工艺美术精品的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材料及技艺特点;

(三)作品(照片及文字说明);

(四)有关从业经历和资质情况。

第十一条(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从业经历和相关资质证书;

(三)代表作品(照片及文字说明)和技艺特点;

(四)国内外获奖证明。

第十二条(预先公示与异议处理)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名单,预先向社会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之日后3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难以及时处理完毕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者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评审时间和表决形式)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公示截止或者异议处理截止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采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表决形式。

第十四条(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作品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的,或者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的,在评审和表决时,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认定与命名)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市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市经委认定后予以公布。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由市经委认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市工艺美术精品证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由市经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十六条(工艺美术大师的资格复审)

*市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复审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严重丧失艺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保护措施)

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工艺技术确定密级,依法进行保密;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记录等方式进行抢救或者发掘。

第十九条(特殊保护措施)

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但艺术价值高并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经委及有关单位可以从专项资金拨出专款,或筹措配套特殊保护资金,予以特殊保护。

本市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捐赠保护资金,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特殊保护。

第二十条(保护基地)

本市建立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基地,主要开展下列保护工作:

(一)进行传统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

(二)挖掘和整理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资料;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四)收集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五)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内外交流。

第二十一条(师承传艺)

工艺美术大师带徒学艺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可以给予一定的授艺补贴。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措施)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为其创造条件:

(一)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推迟工艺美术大师的退休年龄;

(三)为工艺美术大师传授技艺创造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传统工艺美术博物馆)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用于收藏展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市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凡向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并符合规定的,可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评选)

申报国家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由市经委从本市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精品、市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并负责上报。

第二十五条(保密制度)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表彰或者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经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保护、发掘、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或者市工艺美术精品的;

(三)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市工艺美术精品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资金的;

(四)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五)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繁荣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由市经委解聘其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复议和诉讼)

护师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该功能模块嵌套于目前本院的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医生工作站。具体流程设计:药物、材料入库申请医生输入药试号申请药物或材料打印申请单凭单据到科教处领药物或材料科教处负责人员核对申请单和电脑申请进行出库确认申请单医生和科教处双方签字确认留存。说明:此流程不针对具体药试者独立申请,以药试号关联药物和材料及申请医生。即本医生只能申请自己药试号的药物和材料。申请未确认的先进行库存数量锁定,经确认后方减少库存。未确认的申请生有权删除,一旦确认后不可修改和删除。0库存的不予申请。

2药物发放

该功能模块嵌套于目前本院的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医生工作站。具体流程设计:医生根据申领的药物或材料形成自己的库存选择药试人员进行发放申请打印发放清单受试者签字确认。说明:此功能涉及到具体受试者,需针对受试者进行出库操作。出库后需打印清单,受试者需签字。

3检查电子申请

该功能模块嵌套于目前本院的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医生工作站。由于受试者可能是在院病人或健康志愿者,所以•药物与临床•*通讯作者:董瑞国,教授,硕士生导师,信息中心主任该功能嵌套于门诊医生工作站和住院医生工作站。具体流程:a、门诊流程:门诊服务台办卡建档进入门诊医生站输入药试号进入开单界面刷卡调入受试者信息开具检查单打印申请单凭申请单前去检查与检查科室电子申请接口说明:检查项目按照科室维护,采用树形结构显示,勾选开单。同时,根据药试号分别维护该药试号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受试者需要一次建档,无需挂号和重复建档。医生一旦申请过一次,即可根据历史申请调入受试者信息,方便快捷。b、住院流程:此类受试者为在院人员,基本信息从HIS直接调入,无需登记,其他操作均同门诊受试者相同,不再赘述。

4检验电子申请与部分仪器实现双向通讯

此类申请情况与检查申请相同,具体流程不再赘述,只说与检查的不同点。由于本院部分仪器实现双向通讯,如生化仪器、免疫仪器。因此,药物申请检验项目采用条码模式。本院条码采用预制条码模式,因此,医生申请后采样前需进行试管关联操作。具体模式又分为门诊关联和住院关联:a、门诊关联:医生申请后,受试者到医院采血中心,采血中心刷卡调入申请信息,进行条码记录的生成,扫入试管条码进行关联。b、住院关联:医生申请后,进入嵌套于住院医生站的条码生成关联模块,进行条码生成,扫入试管条码进行关联。本院目前检验项目采用套餐方式申请,药试申请并非按照套餐方式,因此,在维护检验申请项目时,增加到具体检验小项的维护。如:肾功能项目包括三个小项,但药物试验也许只做其中一项,这就需要在维护的时候到小项。条码关联的时候,需要进行申请项目与化验项目的转换。具体的说:申请小项为具体的收费项目,LIS系统的化验项目并不是收费项目,需要进行项目的对照。这样仪器在接收条码的时候,会识别条码,找到化验项目进行检验,实现仪器的双向通讯。化验报告结果审核后,医生可在医生站报告查询系统中进行打印。科教处管理人员亦可通过LIS报告查询系统查询打印报告,做到有效监管。

5总结

护师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需明确的几点政策

(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01号)执行。

(二)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按照《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做好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31号)执行。

(三)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的要求,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37号)以及《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111号)执行。

(四)关于对2010年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的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人字[]37号)和《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卫人字[]38号)精神,要求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1年(即晋升副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40周或200个工作日,晋升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36周或180个工作日)或到83个边远山区半山区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8个月。按照《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医字[2010]45号)要求,各支援医院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的服务。对无故拒绝到社区服务或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每年下社区服务15天任务的人员,不能晋升职称。对积极下社区并按要求圆满完成任务并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居民好评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城市医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6号)执行。

(六)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七)关于对传染病防治知识掌握的要求,根据2011年北京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首都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学习掌握重点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每人每年学习不得少于20个学时,在今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中,各专业答辩组将继续考核申报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并作为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对申报人员公示的要求,各单位须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如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的周数、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医德医风、论文、到农村或社区基层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继续教育情况等)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公示后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在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申报人有弄虚作假的,由单位推荐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核实,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关于对论文的要求:按照人事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晋升副主任医师,应在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晋升主任医师,应在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各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提交论文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核。

(三)关于破格的要求:申报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未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但业绩突出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委员会同意后,报市卫生局核准,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标准参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执行。

(四)关于网上申报问题:为了使报名工作更加方便、准确、快捷,北京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计算机网络申报与离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可登陆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下载离线录入版(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尽,并与报送的纸质材料一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料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详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的有关通知)

三、答辩评审时间

拟定于10月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报送材料时间

区县卫生局、市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8月20日—8月21日

直属单位:8月22日—8月24日

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区县卫生局提交区、县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市属局(总公司)提交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评聘分开工作试点单位除外)。中央等非本市所属单位提交委托代评函。

2、申报人员的公示情况。

3、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服务的书面证明(须注明时间、地点以及工作内容,并加盖支援医院、接受支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所在区县卫生局的公章)。

(二)个人需报送的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申报表中评审委员会意见不再填写)一份

2、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报送《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量化考核表》和《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工作业绩群众评议汇总表》各一份(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统一印制)西医临床医学以外的专业报送上一年度考核表(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3、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4、城市医生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5、答辩论文或代表作(必须为第一作者)一式二份

6、按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论文或材料一式一份

7、外语成绩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8、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护理专业除外)一份

9、破格审批表一份

10、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11、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12、《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六、报送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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