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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范文第1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规律;实效性

1 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规律的要求

1.1 把握规律,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

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大家越来越普遍地认识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抓住事物的本质,是任何工作取得成功的根本。任何违背客观规律,依据人的主观思维而盲目进行的行为注定要失败,甚至要付出惨痛的代价。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只要我们抓住了它的根本规律,按照其内在的本质联系指导我们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就会不断提高;反之,如果我们背离了其教学规律,其教学效果就会非常差,甚至适得其反,起到负面效果。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工作也一样,也必须按照其自自身的客观规律进行。

1.2 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在不同的阶段有其特殊的规律

根据教育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人在不同的阶段,接收知识的方式方法,认识事物的方式和方法,存在差异。比如三岁左右的孩子,他们会有自己独特的识别事物区别的方式。孩子小的时候,对成年人的话,具有极大的信任度。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认识能力的提高,他们会不断地对别人的观点或看法提出质疑,并试图自己去进行探寻或考察事物的真实规律。学生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时代不一样,其成长与发展的规律也会发生变化。大家都普遍感受到了,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大学生、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大学生、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大学生和今天的大学生,他们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这种年代间的显著差异,已经从以前以五十年、二十年、十年的区分区间,发展到了今天的五年、二年甚至一年。这些孩子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和社会时代背景下的学生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的特殊性。

1.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具备特殊的教学规律

在高等学校,通常开设三类主要的课程,一类是属于事实判断类的课程,讲授的是事物的规律,求真是其主要目的;一类是属于价值判断的课程,讲授的是事物的价值,求善是其主要目的;还有一类是属于艺术判断的课程,讲授的是事物的美感,求美是其主要目的。由于三类课程的目的不一样,因此决定了他们所具备的不同的教学规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则兼而具备上述三类课程的特征,也就是它既要求学生求真,又要求学生求善,还要学生追求美。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必定具备特殊的规律,我们只有认真地对它进行研究,才能更好地把握这种特殊的规律。 

2 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特殊规律的正确途径

2.1 教学目的是把握教学规律的前提

教学目的,是对所有教学工作的方向性的规定。如果离开了教学目的,谈论教学工作的规律,就可能南辕北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高等教育的课程体系中,不但同专业性的课程相比,有其特殊的目的,就是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其他课程相比,它也有其特殊的使命。在《〈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教社政[2005]9号)中,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目的是这样表述的:“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它包含了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和解决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教学目的,就规定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不是单独传授知识的教育、也不是传授单方面知识的教育,而是多方面的既包含知识的传授也包括道德的修养与法制的实践;是综合的既包括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还包括了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解决的教育。

2.2 教学内容是把握教学规律的关键

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其教学内容必定是多样化的教学内容。对于思想道德教育来说,既包括了思想教育的内容,如世界观教育、人生观教育和价值观教育;还包括了道德教育的内容。虽然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大量的联系,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规律。我们现在对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基本上都采用了相当的方式和方法,其效果在一定程度受肯定会受到影响。比如道德教育,就必须依据个体道德意识的发生机制来进行,这就是它的教学规律的重要依据;思想教育就必须依据思想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来进行。对于法制教育,也有其独特的规律,就必须按照法律思维、法律方式来进行。法律思维和道德思维之间,各有其特殊性,教育方式又必然存在着各自的特殊规律。进一步说,道德教育的方式,对于法律教育来说,不一定适用;法律教育的方式,对于道德教育来说,也不一定适用。对于解决学生成长成才中的实际问题,其教学内容的涉及面更广、内容更多,规律更复杂。我们仅从两个主要的方面来分析,如成长规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成长规律教育就必须按照人的成长成才的规律性进行,要指导学生如何进行人生设计,选择恰当的目标,进行准确的定位、确定可靠的措施和解决不同的困难。而心理健康教育,就必须按照人的心理发展和变化的特殊规律进行。通过这一段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其教学内容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不但涉及的学科领域众多,其内容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其教学规律性的把握,必须紧紧抓住其相关内容的特殊性,试图超越这些内容寻求至上的教学规律,不但是十分困难的,也是没有多大实际价值的。在现阶段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工作中,是否存在整本教材和各章各节,都基本按照相同的方式方法、相同的教学规律在进行,是我们应该随时反思的重要问题。

2.3 学生实际是把握教学规律的基础

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范文第2篇

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证明,本次课程改革取得极大成效,但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如教师知识结构单一,难以适应“二合一”的教学模式,致使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严重割裂;教学方法缺少针对性,教学实效不尽人意等等。本文独辟蹊径,尝试以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入手,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进行初步探讨,期望以此为据,选择切实有效的教学手段,有的放矢地开展课程教学,弥合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裂隙,进而实现最佳的教学效果。

2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2.1概念辨析

“道德”一语,源于老子《道德经》第五十一章:“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老子认为,“道”生万物,“德”养育万物,“道”是指自然运行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随着社会实践的演进,道德的概念及范畴不断发生变化。法理学教授孙国华认为:“道德归根到底是被人们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1]关于“法律”的定义,台湾教授曹兢辉将“法”的学理意义归结为:(1)法是社会生成的规范;(2)法律以正义为存在基础;(3)法律靠国家强制力实行。曹兢辉教授强调法生成于社会,以正义为基础,且将强制力限制在实行的基础上。这一定义值得赞同,它深刻地指出了法律的存在基础,反映了法律与道德的深刻关联[2]。

2.2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的本质是一套社会规范系统,二者如孪生兄弟相生相伴。正如肖平在《法律伦理导论》一书中所说:“在几乎所有原始文化的图腾禁忌中,我们都可以看到道德与法律共同的影子”[3]。二者的关联性还表现在:(1)道德是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诸多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结果,道德也成为评价法律善恶的标准。(2)道德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会自动得到实施,在法律制定、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司法裁量中必须由具有一定道德水平的人来启动解释维持和指导[4]。(3)道德水平的维系依赖于法律。法律通过对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戒,对高尚的行为予以褒扬,促进社会整体道德水准的提升。

2.3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尽管道德与法律关联性甚密,但作为不同的规范系统,二者仍存在区别。2.3.1产生的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同步产生,是维系社会存在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而法律一般认为与国家的出现同步,二者承担着不同的社会功能。2.3.2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道德不仅调整外部行为,而且调整内心;法律一般调整外部行为,法律并不调整人的思想。2.3.3作用机制不同道德规范表现为原则和信念,违反者将遭受社会舆论的负面评价,促使行为人进行自我反省、忏悔。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违法的后果是由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2.3.4内容不同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且权利义务对等,而道德只强调义务。

3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同一性和差异性

基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也存在同一性和差异性。道德教育,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法向教育对象传授道德知识,使得其提高道德认识,强化道德意识,并将道德规范内化为行为;法制教育,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教育对象传播法律知识,传输法治理念,使之形成权利义务意识,善于知法、用法,恪守法律底线不违法。

3.1同一性

3.1.1教育目标的一致性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同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两个方面,二者都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的必然要求,在教育目标上具有一致性。3.1.2教育内容的层次性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任何外在的强制性规范只有内化为行动才获得真正的生命力。法制教育必须以道德教育为基础,个体的自我约束可以节约法律的运行成本。3.1.3教育目的的互补性道德教育着眼点在于自律,法制教育则强调他律;道德教育强调“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鼓励人心向善,法律则强调不可作恶,为行为设置底线。二者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3.1.4教学方法的交互性在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的过程中,教师可以采取交替渗透方法加深教学对象对道德观念及法律知识的认知。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必然是违背道德规范的,在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应对背后的道德价值观予以阐释。在对道德现象进行评析时,可拓展相关法律知识,二者在教学方法上具有交互性。

3.2差异性

3.2.1教育内容迥异道德教育以传授道德规范为依据,法制教育以教授法律规范为宗旨。道德规范具有普遍性、广泛性,而法律规范由国家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内容具体、确定,且具有强制力。3.2.2教育方法各有侧重法律是实践性学科,教育方法侧重通过实践活动使学生掌握法律运用方法,树立对法律的信仰;道德教育更多地表现为信念和良心,在教育方法上可以采取案例教学、参观教学基地等方法激发内心的信念,唤醒内心的良知。

4嵌入式教学法

鉴于道德与法律的密切关联,笔者尝试将道德教学和法律教学结合起来,通过彼此的渗透,使“德”“法”在教学中实现互动,笔者将此教学方法命名为“嵌入式教学法”。“嵌入”一词源于生物学,其本意为“放线菌素、氨基吖啶等分子插入并结合到DNA链中相邻的碱基对之间,使DNA螺旋倒扭18°,以致增大了原为0.34纳米左右的碱基对的螺距,使整个分子的粘度增加,从而引起DNA的变性。”本文将其引入教学方法中,意义在于道德与法律具有不可分割性,以“德”嵌入“法”或以“法”嵌入“德”并将其作为对方的一部分,二者融合以实现教育目的。

4.1以“德”入“法”

《基础课》2010版第五章第二节的内容为“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重点讲述了“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笔者以此为例,尝试对德法融合的教学方法予以实践。4.1.1道德先行关于“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即正确使用网络、健康进行网络交往、养成网络自律精神、避免沉迷网络。笔者认为,教师首先应运用道德理论对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予以阐释,如慎独理论。所谓“慎独”,一般认为是指“独处无人注意时,自己的行为也要谨慎不苟”。作为网络世界中的一员,虽然身处虚拟世界,缺少监督,但仍然应遵守道德规范,自觉维护互联网秩序。4.1.2法律引入正所谓“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是有限度的,世界上本来就没有绝对的自由。可见,使用网络虽然是个人的自由行为,但自由需要尊重别人的权利,如果自由超越了边界,即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至此,自然地引入法律分析,通过网络世界普遍存在的“网络暴力”现象予以解读。4.1.3法律解析案例:2007年,北京女白领姜岩从家中纵身跳下,以声讨丈夫王菲和第三者。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公布自己的死亡博客。网友开始声讨王菲,将其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王菲的生活从此苦不堪言,最终选择状告3家网站,并获得赔偿。诸如“网络暴力”此类事件,表现为肩扛道德大旗,以正义为口号,侵犯个人权利。从法律层面看,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隐私权即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刺探、公布公民的私人信息。而名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见,公共的网络世界虽然虚拟,不可触摸,但仍属于传统社会的延伸,基于慎独精神,无论在哪个领域,我们均应坚守自律的道德要求,健康交往,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对他人的权利应予以尊重,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德入法的教学方法,充分诠释着道德和法律的内部关联,顺承自然,使学生通过道德讲述和法律案例,知晓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应在内心坚守道德伦理,不轻易碰触法律这根“高压线”,否则存在法律责任风险。

4.2以“法”入“德”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第二节中关于刑事法律部分,提及“犯罪种类”,因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成为关注焦点,应予重点讲授。教学者首先选取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以案说法。4.2.1法律案件马加爵故意杀人案:2004年,马加爵在云南大学公寓与同学因琐事发生争执,认为邵瑞杰、杨开红等人说自己为人差、性格古怪等,感到绝望。马加爵采用铁锤打击头部的犯罪手段,将4名被害人逐一杀害后潜逃,后被捕,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法律讲述:以上案件属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具体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所以将故意杀人罪予以严惩,原因在于对生命的尊崇。正如特朗派特法官所说的:“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4.2.2犯罪成因———道德引入马加爵案发生之后,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曾对马加爵案进行全面调查,专门为马加爵设计相关心理测试,作出《马加爵犯罪心理分析报告》。报告指出,真正决定马加爵犯罪的心理问题,是他强烈、压抑的情绪特点,是他扭曲的人生观,还有“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4.2.3道德分析通过挖掘案件背后的成因我们发现,理想信念及如何对待人生环境的教育在马加爵身上尚属缺失。第一,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第一章)。雨果说:“人有了物质才能生存,人有了理想才能生活。”理想信念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崇高的理想信念还能够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面对记者的提问,马加爵曾说:“理想很重要,后来不知道为什么,我成为没什么理想的人了。”缺少理想信念的支撑,人生就像失去方向的航船,陷入漫无边际的黑暗。第二,科学对待人生环境(第三章第三节)。团队合作是事业成功的必要条件。而个人被集体接纳必须破除自我中心主义,学会包容和理解别人的行为。马加爵陷入交际僵局时,选择非理性的方式宣泄,终于触犯刑律,这是我们应该予以警惕的。以“法”入“德”,通过法律责任的警示作用,唤醒学生对法律的认知。透过挖掘案件背后的犯罪成因,教学者将已教授过的思想道德修养知识勾连起来,串成美丽的项链,也能使学习者“温故而知新”。

5教学方法差异

5.1法律教育

从《基础课》2010版的课程设置来看,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占据的比例更高,法律知识部分涉及第五章“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第六章“职业活动中的法律”、“婚姻家庭法律”,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律精神”,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律基础部分只占有两章多一点的比例,篇幅不多。其意在使学生初步掌握法律知识,进而树立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理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波尔曼先生在《法律与宗教》中提出这句话的确值得深思,尤其是目前法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仅仅靠传授两章多篇幅的法律知识,能否实现树立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的愿景,结论是不言而喻的。信仰不是靠知识的传递树立,而是靠自身体验到的利益和功效,换而言之,应该让学生切实体会到法律是“护身符”才会心生信仰,进而对法治充满信心和期待。从学科性质上看,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在教学方法中必须侧重实践,否则法律知识的灌输将是灰色的、僵死的。5.1.1听审教学教学过程中,教学者应与司法机关联络,组织学生旁听有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旁听一次庭审甚于十次知识讲授,通过直观的庭审活动,讲述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同时对相关的实体法内容穿针引线的介绍,更利于学生理解、吸收。5.1.2模拟法庭听审之后,组织学生模拟法庭活动,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自己做法庭的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身临其境地感受不同的角色赋予自身的不同责任和使命,对学习的程序法知识和实体法律制度进行检验和演练,并撰写报告和心得,教学者予以认真审查和评阅。

5.2道德教育

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深化道德认识,提升情感,培养自身良好的道德习惯,所以在教学方法上,内在更应侧重内心的反思,行为上侧重习惯养成。5.2.1情感培养法树立榜样的力量,通过观摩教育基地、观看教学电影的方式,树立焦裕禄、孔繁森、杨善洲等共产党员的形象,见贤思齐,以榜样的力量激发自身道德情感。5.2.2互助法将班级成员分组,组员之间互相监督,相互汇报自身的不良习惯,以一个月为限,创设道德环境、克服不良习惯。5.2.3反思法通过自学、反省、反思等具体形式,如日记的方式,反思自身的思想及行为,以一定时间为限,敦促自身改变。同时,鼓励学生将日记内容公之于众,开展主题班会讨论等等。

6结论

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课程研究;道德;法律;融合

从年秋季开始,全国高校都已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其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新课程体系中第一门课,它是由原来“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两门课程合并发展而来。教材编写首席专家罗国杰教授强调:在讲授“基础”课的全部过程中,我们要始终注意这是一门新课,它不是过去《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简单合并,而是一门在体系和内容上有机地将二者融为一体的崭新的课程。为什么要将“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两门课合并为一门课?新课程德与法的融合有什么重大意义呢?

一、新课程德与法融合的意义

第一,从国家战略高度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伦理道德的支撑,而且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道德与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道德与法律的产生到德与法融合治国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这种“德与法融合”的治国理念体现出法律和道德在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二者相融相长,相得益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求我们将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的提高要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视野,通过加强社会成员的法制意识来保障其道德素质的提高,通过先进的道德精神来引导社会成员遵循法律义务,自觉养成守法习惯。对于大学生来说,为了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必须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新课程主导教育作用。因此,开设该门新课程、加强“德”与“法”的融合,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客观需要。

第二,从人才培养高度看,在教育理念上奉行道德与法律相结合,是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在调整、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法律着重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并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是社会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道德侧重从支配人们行为的内在思想意识进行规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它不同于法律,法律凭借国家的强制力实施,而道德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有着内在的不可分性,把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结合起来,相互联结、相互贯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符合大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有助于当代大学生从总体上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德与法两种作用,融两种作用于一体,对于实现人的道德追求、塑造高尚人格、约束人的不良陋习、规范人的文明行为方式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高度看,将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对于学科建设和创新课程体系,整合知识结构,以科学的理论架构,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综合实效性有着积极意义。从德法认知与社会德行现象的关系看,一种社会德行现象的出现,往往包含着道德与法律两个层面的诱发原因,仅仅从任何一个方面着手解决都会遇到困难,因此,只有将二者相融合起来,综合考虑,发挥两种手段各自效果优势,互相辅佐,问题才可能解决得比较圆满。从学术视野看,原有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应属于伦理学学科,“法律基础”课应属于法学学科,同属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两门课程归属两个不同学科!为了加强两门课在培养大学生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方面实效的融合,增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实效性,党中央决定设立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思想政治教育等五个二级学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新课程的设立就是为了加强“德”与“法”两方面知识与效力的融合。这种做法对于推进学科建设、整合知识、构建合理的理论体系、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在学生德与行的实效性导引作用,都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二、新课程德与法融合的内容

新课程德与法的融合从内容视角看,主要在于教育目的与教育要求的融合、教育方法与教育手段的融合、教育理性与情感的融合、德与法在教育的价值导向性上的融合以及追求所达到的境界的融合等方面。

第一,新课程德与法的融合体现在教育目的和教育要求的融合上。明确提出“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作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内容。在“五五普法规划”中,也将“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写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在方案中,明确规定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任务是“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这些文件都对新课程在教育目的和教育要求的融合上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在教育目的和要求上的融合成为新课程德与法融合的方向和指针。

第二,新课程德与法的融合体现在教育方法与教育手段的融合上。以前当我们遇到学生思想行为问题时,教育者总爱用道德教育的方法和手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运用思想转化的方法使受教育者达到转化思想、改正不良行为的目的;而管理者通常用纪律处罚的方式来实施教育。然而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常常出现“学生知错而不改,导致教育者的教育无力”以及“学生与严格的管理者对立”等现象。究其原因,是缺乏将两种方法和手段的融合。中国传统的“严父慈母”型教育也是由于父亲与母亲教育、惩戒相对分离,造成孩子对教育的两种印象的结果。因此,新课程德与法的融合在教育方法和手段上来看,就是要将道德的潜移默化的感化型方法手段与法律的外在强制约束控制型方法手段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以实现一种融道德的感化作用与法律的威严作用为一体、使道德负有应有的威严、使法律充满对人性应有的关怀的新教育方法和手段。

第三,新课程德与法的融合体现在教育理性与情感的融合上。如果说“德”更多地体现对行为导向的情感激励作用的话,“法”则更多地体现为对行为效果的理性控制作用。对受教育者而言,对行为的导向激励作用与对不良行为的约束控制作用就如同是对同一事物进行“拉”和“推”的作用一样,如果能有效将二者融合在一起,相互补充,相互激励,对受教育者的影响岂不是更大?如果我们在教育过程中注重教育理性与情感的融合就可以减缓在国家制定法律与社会所奉行的道德之间因为缺乏过渡、缓冲机制而造成的法律僵硬、冷酷,也能尽量减少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还能降低道德的无力感和被社会所蔑视程度,甚至可以有效避免道德的违犯,减缓了道德的衰落。

第四,新课程德与法的融合体

   

现在法律精神与道德观念在价值导向的全过程中。首先,从价值形成过程看,法律是这样促进道德建设的:法律通过确认或吸收道义标准,使之成为法定标准而直接促进道德目标;或者借助于自身机制和内在准则,以间接方式促进道德目标。我们在高校道德与法的长期教育教学实践中体会到,道德观念在很大的程度上与法律观念是相重合的。法律是维系社会运转和发展的最低和最基本的道德要求,道德观的基本要求不仅是法律构成的基础,而且在很多层面上直接表现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在这一价值层次上,道德与法律一脉相承,法律精神与道德观念趋于融合。其次,从社会需求和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律精神需要道德观念在价值内容上进行不断充实,才能满足司法审判的需求,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道德是立法的基础并引导着法律进步和发展。但要注意的是,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必须立足于二者价值内容上的相互交融和区别。既不能将道德与法律的内容完全合一,不分彼此;也不能将道德与法律的内容完全隔离开来。而应该充分发挥德与法的同质同向性,在二者的价值内容上以道德融入法律的指导性和先进性,引导和推进法律的完善与发展。现代法律精神首先应确立宪法至上的理念,在二者价值内容上的融合上,把理想的道德通过立法表现为宪法中的原则性、指导性和倡导性规范,从宪法这一根本法角度来确认和宣告理想道德的地位、性质和目标;同时,通过道德的导入来完善法律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完成理想道德从应然到实然的跃进。中国古代“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思想与行为,就是法与德在价值内容上的融合。理想道德所主张和倡导的价值观,往往会融合为法律价值所追求的内容。再次,现代法律精神不仅表现于外在的司法审判制度的运行,而且更代表了一种内在的价值追求和价值评判。现代法律精神主导下的法院公平审判是以法律和诉讼制度来扶植正气、压制邪气,使社会公众切身感受到国家法律以具体审判活动的形式对高尚道德的推崇和推行,从而弘扬理想道德观念。因此,作为高校教育工作者,在新课程德与法的价值导向教育实践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将法律精神与道德观念融合起来。第五,新课程德与法的融合体现在教育追求境界的融合上。道德教育所追求的境界“修己以安民,天下为公,社会大同”,侧重于“人际亲如”和社会和谐。例如,中国儒家的道德教育追求就很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因为“身修则家齐,家齐然后国治,国治然后天下平”。在《礼记·礼运》中对“天下大同”有这样的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妇有归。……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不闭,是谓大同。”在我党十七大的政治报告中对社会建设的目标也有相似的描述:“……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而要达到这些社会目标,就要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加强全社会道德文明的宣传和教育。法制教育所追求的境界是“各安其所,各得其位”,侧重于政权稳定下的社会秩序。在古代,中国法家的追求就是“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老幼君臣父子相安,国无外患,身无隐忧”的公正、平等的社会。如果能“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即只有通过有为,才能实现无为,法所倡导的社会理想就实现了。邓小平同志对中国局势曾强调:“中国不能乱。”他在年月日会见美国总统布什时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如果没有政权稳定下的社会秩序,和谐社会也就失去了基础。而要维护稳定的发展环境“一靠理想,二靠纪律”。这里的“理想”主要指德治及其目标,“纪律”指的就是法制。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社会的和谐是建立在社会有序、依法治世的基础上的,社会的有序要依靠基本的法律规范和社会成员的道德和谐来维系。因此,德与法的融合表现在教育追求境界上就是要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而有序的社会秩序要依靠有权威性的公正的法律制度。而这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既包括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人与自身内心世界的和谐,也包括社会道德文化与法律制度的规制的和谐。这种和谐使人自合于法,自同于德,德与法的融合目标即在于此。

三、新课程德与法融合的方式

新课程中“德”与“法”该如何融合?从“德”与“法”的关系结构和动态变化过程来看,主要有渗透式融合、差动式融合、碰撞式融合等方式。

第一,渗透式融合。这种方式主要应用于思想政治教育所涉及的道德知识与法律知识或者道德教育手段与法律教育手段有着某些渗透、重合之处,在教育过程中可以相互借用、相互倚仗、相互渗透地实施教育活动。例如,在新课程第五章讲授公共生活中的道德与法规时,就可以应用“渗透式融合”的方法实施教学。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行为、举止既是文明的象征,也反映出人们对社会公德、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法律法规的理解、认同和遵循。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既是一种社会公德,也是法律所倡导的精神,对于损坏公物、破坏环境的行为既可以反映出这个人的社会公德低下,也可用相应法律条文对之进行衡量、处罚教育他。另外,从法律与道德追求的境界及价值层面看,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

第二,差动式融合。这种方式主要应用于因“德”与“法”两种思维方式的不同步性、境界的层次性所产生的差异造成在教育效果上不一致性,将两种思维融合有助于扬长避短,突显综合效果。在融合的过程上,呈现出“先动带后动”、“后动跟先动”逐步实现同步的特点。一般说来,从人类历史进步发展角度看,“德”性思维要超前于“法”性思维,所以有人说道德是高尚的法律,而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发展方向,当社会成员普遍的道德状况得到提高时,原来作为道德的要求会上升为法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化下来,从而导引着法律向着更高尚的道德方向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道德是“主动者”,法律是“受动者”,“德性思维”领先于“法性思维”,形成以“德”带“法”的局面。人们常说的“道德法律化”就是这种融合的典型方式。道德法律化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立法将一些基本的道德标准确认为法律标准。例如,在新课程第七章、第八章中,谈到了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强调了《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第六章还谈到了人们日常行为生活中的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的条文规定,这些都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第二种方式是使某些道德升格为习惯法。例如,民间的道德传统、社区习俗具有较强的依附力、亲合力,往往成为人们实际行为所遵从的行动准则,这种行动准则固化下来,就形成了法律。第三种方式是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

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范文第4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研究

能不能成功上好一堂思法课,这是每一位思政教师应该去思考的问题。

一、如何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进行教学

1、注重选好案例

在上每一堂思法课时,选择好的案例又是上好每一堂课的重要环节。如何选好案例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环节。通过和教师们一起交流我总结出在选择案例时最好选择短而精的案例。这样学生较容易听懂,教师讲起来也容易。教师在讲案例时多引入一些新案例,及时将社会生活中的典型案例纳入教学之中,例如2010年10月13日的“小悦悦事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教师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将道德部分的内容提前讲授,结合“小悦悦事件”组织学生搜集资料,展开热烈而广泛的讨论,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对该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反思,从而帮助学生确立良好的道德观念。

这样的案例学生喜欢听,平时多积累最新案例,最好准备一个备课资料文件夹。现在很多学生喜欢上网挂QQ,教师们可以多关注他们,他们QQ空间的日志里有很多好的文章,他们喜欢的文章,有些文章很适合用于思法课的教学。我们应该从平时日常的思维中找到吸引学生的案例。

2、思维要开扩

如何在思法课教学中创新思维这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在讲授新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们提出更多创造性的新设想、新方法、新方式;培养学生们在思考问题时从四面八方进行多角度思考问题的方法,培养学生们从反面去认识事物;培养学生们以多路思维代替单路思维,培养学生换位思维。

3、提高教学针对性和实效性

通过与西南石油大学交流,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将抽象的理论通俗化,才能使教学内容贴近现实和贴近学生,贯穿一个原则、即学理论要精要管用;解决两个问题,即解决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问题、理论与实践的矛盾问题。体现三个意识,在教学过程中体现政治意识、时代意识和世界意识,处理四个关系,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处理好课程的理论系统性与教学针对性的关系,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的关系、思想政治性与知识趣味性的关系、灌输与启发的关系。从而提高了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实践教学

围绕理论联系实际这一教育根本理念,思法课教师在进行理论教学的同时,根据教学专题、章节内容的实际,组织学生开展演讲、辩论、情景模拟、讨论和影视资料的观看等课堂实践活动。这一实践教学模式实施起来较容易,学生们也很喜欢这样的教学方式。

除课堂教学外,教师注重学生社会实践的开展。

我院自思政部成立以来,形成了一套具有我院特色的思法课实践教学模式。多数学生对我院的思法课实践教学较感兴趣。

(1)网络实践教学

针对我院学生方便上网这一特点,我院思政部提出“网络实践教学”这一课后实践教学模式,具体做法如下:

我院网站设有“经典阅读”、“视频欣赏”、“师生互动”等栏目,将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原著经典、“六个为什么”、“七个怎么看”等文字资料和《感动中国》系列、《复兴之路》、《大国崛起》、《世博记忆》等影象资料分列其中,相关教学资源由思政部提出,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查后执行。

实行网络实践教学,可以进一步用良好的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占领学生的思想领地,同时也能更加充实和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有效的解决学生把大量的课余时间消耗和沉迷在网络游戏等不良的课余生活中。

(2)校外实践

校外实践分为社会实践教学和假期社会实践。

①社会实践教学基地实践

运用社会实践基地进行实践教学,最大效果地让学生受到革命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让学生目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成就,了解我国现代工业的发展,进而让学生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

②假期社会实践教学

利用寒、暑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也是当前省内部分高职院校思政课实践教学的主要模式。我院注重思政部与学工部、院团委联系,每期末选取1-2个假期实践主题,指导学生利用假期进行社会调查、参与生产劳动、照顾孤寡病残、参与社区服务等多形式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并给予成绩评定。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如何吸引学生

如何吸引学生,这并不能作为一句空话来谈。这需要教师们的精心构思。

通过与西南民族大学政治学院郭老师交流,觉得他们的教学很有特色。在教学中设计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活动,采用基于问题式学习的教学方法,强调把学习设置到复杂的、有意义的活动情境中,通过让学生合作真实问题的过程,来学习隐含于问题背后的科学知识,对培养学生的内部学习动机和创造性思维能力,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起到事功倍的效果。例如:在开课的第一周,就根据教学内容将学生分成4-6人的若干小组,要求每个小组的学生根据所对应章节的内容提前他编小品、情景剧、歌舞、朗诵、自编自演VCR等,在每次课前的进行表演,参与教学过程,既充分激发了学生的参与激情,调动了学生的才智和创造力,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又增强了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教师们多思考多交流,只有多看多想多做才能在教学的过程中不断的总结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范文第5篇

中国儒家优秀传统文化中同样也蕴含着注重改善教育环境的重要思想资源。儒家在教育上提倡环境陶冶作用,即外部社会环境对人的品格形成起着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治铸作用,所谓:“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也。”(《荀子•儒效》)讲的就是由于环境影响的不同,人“可以为尧禹,可以为桀跖。”(《荀子•荣辱》)孔子提倡的择友、择处,也是这一思想的表现,他指出:“性相近,习相远。”(《论语•阳货第十七》)就强调了后天环境的熏染不同对人天性影响的差异。“干越夷貉之子,生而同声,长而异俗,教使之然也。”(《荀子•劝学》)也告诉我们:教育的功用在于能够营造一个有利于人性改造的良好环境。由此我们应该对如何发挥环境熏陶与渗透在大学生“基础”课程的重要作用获得一些启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尤其是“慕课”时代的来临,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成长起来的“90后、95后”正逐步成为大学生群体的核心人群,建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网络共享平台课程,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堂教学改革,从而为创新网络环境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新形态开展一系列举措。社会是大环境,学校是中环境,家庭是小环境,网络就是微环境,三位一体教育架构的设想显然已不够全面。如何构建包括网络环境在内的四位一体教育环境架构成为探索“基础”课程教学改革面临的一个新问题。“90后、95后”大学生作为数字化时代的“原住民”对于网络环境有更大的依赖性和更多的偏爱性,而网络环境又极具虚幻性和超现实性,因此需要给予他们更多地关怀和指引,培养他们正确辨别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能力,保持对“正能量”的追求和对“负能量”的抵制能力。[3]50“基础”课程的主要作用是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三观”,提高其思想道德观念和法治观念,从而使其思想现状和社会发展要求相一致。然而,环境会在这个形成发展的过程中引发一系列的矛盾,概括起来就是社会、环境、学校以及网络环境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冲突性会对“基础”课程理论的接受与践行产生非常大的反作用力,以至于“慕课”背景下的“基础”课教学改革探索困难重重。中国儒家优秀传统文化除了在教育上提倡环境陶冶作用之外,还倡导整体性、辩证性和合互补性的思维方式。这就启示我们:教育环境作为一个整体绝不可以分割开来、区别对待,这样会加大环境作用的反向阻力、降低环境作用的正向合力。因此,应引导四种教育环境方面的作用力在一个和谐互动的系统中相互推进,形成合力。具体来说就是,社会方面: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思想引领作用,统领环境渗透的方向。在当今世界全球化和中国社会巨大转型期中,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生活的统领才能把握社会环境教育的方向。学校方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力度,融入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增强学生社会核心价值观念,保证学校环境教育的社会正确性,使得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在内容和方向上都获得更大程度上的契合。家庭方面:提高家长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治水平,注重树立家长的榜样权威性,重视家长在家庭小环境中的引导示范作用,保证孩子在家庭生活中获得与学校和社会方向一致的正作用力。网络方面:协调网络传播媒介,强化舆论推动,凝聚环境教育的正能量。网络环境随处虚拟世界之中,但不可没有社会秩序的稳定指引,要把握网络舆论导向,壮大主流思想冲击,营造健康大众网络平台。大环境、中环境、小环境、微环境四位一体,相互渗透、互推共进。

二、“三”即三个层面

在这一方面就决定高校“基础”课相关的思想政治教育需从身、家、国三个层面的互动结合中开展。儒家传统的“家国同构”思想是中国封建宗法制社会的重要思想,它看到了家庭、宗族和国家在架构形成和利益诉求本质等方面存在的共性。家与国之间始终保持一种连同构通的组织结构,这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个非常鲜明的表征,而儒家的“家国同构”思想则是集中展现中国这一封建社会特征的一个重要思想。它将出于人们本性自然之情的孝与忠恰当融合,要求作为臣子对君主理性上要绝对地听从与信服,作为子孙对父辈在感性上要有绝对的父权认同意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将封建政权构建的合法性建立在了每个人内心深层次的感情基础上,使封建专制主义在人的意识层面上更加根深蒂固。家族要保证其子孙后代兴旺发达、家事繁荣富贵,就必然需要一个坚定稳固的国家层面的行政体系对其进行庇护;而另一方面,国家要维护国家整个局面的平和与安定,捍卫君权的至高无上,这同样也需要将国家的组织形式和家族宗法制进行合理有效的结合,这就形成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家族是家庭的扩大,国家是家族的延伸”[4]45的这样一种独特的社会政治模式,但历史的发展表明:由此催化产生的“家国同构”思想并没有合理有效的促进家庭、宗族和国家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相反,在很大程度上拉开了它们之间的现实距离,甚至逐渐使之走向了各自对立的层面,从而导致了:“家是国的附庸,国是家的桎梏”的局面。因为在发展的过程当中过度强化了君主的权威;另一方面却压制了家庭独立自主观念的形成,这对中国传统政治的发展起到了某些方面的阻碍作用。但是,事物的发展都是辩证两个方面的,儒家“家国同构”思想重视在人们主观观念和自觉意识上着重培育个人的德性和德行,推而广之,就会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整套非常严格、谨密的言行规范体系,那就是:个人的行为规范、言行举止不仅仅是要与家庭训示、家族规范相契合,更重要的是,要与国家的标准要求相契合,在这一点上,只要有人敢跨过这一“界限”都会被整个宗族,甚至是整个国家所拒斥,这种压力和“惩罚”无疑是巨大的。因此,这一思想在规范人们的社会言论、行为,维持宗族的伦理秩序,保证社会的平稳、安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探讨儒家优秀传统文化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有效融入关键在于深入发掘儒家传统文化之中相关的思想资源,结合现实状况的教学改革,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时展要求,适时地做成改造、革新。“基础”课重点之一是帮助大学生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那么,经过适时改造后的“身家国同构”新概念应该克服传统封建思想存在的缺陷,具有促进个人、家庭、国家、社会互动统一和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这是当前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和“基础”教学改革必须重视的问题。传统的儒家“家国同构”思想产生于封建社会,具有与逻辑现实性脱节与过于个人和社会理想化等缺陷,但是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启示,指导思想政治教育意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的不容否认,更不容忽视。被赋予中国意义和时代价值的“身家国同构”的新概念强调以履行义务、完善自我为基础,重在建立和谐的身心关系、人际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在个人、家庭、国家三个层面的统一、协调、互动中实现三者的互为推动式发展,彻底摆脱传统“家国同构”思想导致“家国错位”的践行偏至。这一点对于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倡导”的思想政治教育时效尤为重要,可以说,经过改造转换的儒家“身家国同构”概念为当前思想政治教育与“基础”课教学中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了极为宝贵的建构启示与思维导向。

三、“二”即两个过程

这里的“二”是指知行合一、内外化相耦合的实践过程。“基础”课是对大学生进行高尚的道德人格和社会法制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培养健全的法律思维。更关键的是实践中学会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集体、国家及社会的关系,学法知法还要懂得守法用法,能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勇于同各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就决定了“基础”课的教育同其他科学知识教学的差别更多地在于实际践行和效果检验上。关于“如何在实践中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集体、国家及社会的关系”这一问题前面在环境和层面两个部分已经阐述,这部分重点就如何实现法律意识到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再到法律思维的过程对内外化耦合[5]41过程进行论述。其实,教学过程单纯就其本质而言,是施教主体和受教主体之间的相互交往过程,是一种双力互动的过程,这就是现在流行的互动式教学法,这其实是受启示于儒家优秀传统文化中关于启发式教学的教育理念。但在这里不讲两个主体、两个课堂的问题,讲的是如何更有效地实现大学生从意识到行为、行为形成思维的知与行相统一、内外化相耦合的过程,这同样是儒家优秀传统文化在“基础”课程教学中的有效融入。孔子提倡知与行相统一:“始吾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论语•公冶长》)“君子纳于言而敏于行”(《论语•里仁》),“言之必可行”(《论语•子路》)。但孔子从没说过“知行合一”一言,真正提出“知行合一”说的是心学的集大成者王阳明,所谓“知行合一”,不是一般的认识和实践的关系。“知”,主要指人的道德意识和思想意念。“行”,主要指人的道德践履和实际行动。因此,知行关系,也就是指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践履的关系,也包括一些思想意念和实际行动的关系。因此,这里暂不论后继者发展的“知难行易”说和“知易行难”说如何,且将“知行合一”说的内涵启示引申到思想意念到实际行动的内外化相耦合的过程上来。而就这一方面来说,“基础”课教学的过程主要是实现社会思想信念的个体化和个体行为规范的社会化两个过程。社会思想信念的个体化就称之为“内化”,个体行为规范的社会化就称之为“外化”,这两个过程绝不是相互孤立、各自为政,相反是双向统一、互动联合的过程。那么,如何实现两者的双相统一、互动联合呢?这就是内外化如何耦合的机制问题了。“耦合”是物理学概念,原意指多个电路元件之间的紧密配合和相互关系,在这里引用“耦合”概念是为了表现内外化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内外化的转化机制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机制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效性,实施检验教育教学效果的重要评价标准。[5]41“机制的创建与运行具有一定的目的,即为了实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的目的,各种要素的组合与耦合都要围绕该目标进展。”[6]36“基础”课教学的目标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培养健全的法律思维,并转化为有效的实践行为,其方法的创新应用就是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外化耦合机制运用的实践当中去,目的就是:一是把参与整个内外化过程的诸多要素通过交互、渗透、联合、重组的方式结合起来,从而形成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网络以及个人之间的有效架构和合理培养结构,这就是上述“四个环境”和“三个层面两部分所阐述的重要性。二是在整个思想政治教育的外化过程中,在各要素相互作用之间完成自身各要素功能作用的最大化,与此同时,通过强化交互培养、学习共同体等特定方式和手段,与自身之外的其他系统耦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5]43如此一来,既能够是内外化耦合机制保持整个过程的整体发挥,又能使“基础”课的思想政治教育取得更高的实效性。这一方面这就是下面将要阐述的“一个共同体”的作用叙述和功能发挥。

四、“一”即一个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