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行政赔偿申请书

行政赔偿申请书

行政赔偿申请书

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文第1篇

掌握好国家赔偿的时效。国家赔偿是一项既有实体规范又有程序规范的法律制度,如果申请人超过了法定的求偿期限才提出申请,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起算。这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相一致。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单独提起国家赔偿的情形,如果企业在进行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则应同时遵守行政诉讼和复议关于时效的规定。

理清国家赔偿的程序和对象。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每一类赔偿的受理机关、受理程序和赔偿义务人的规定都有所不同,不能加以混淆。如果企业申请的是行政赔偿,则有两种赔偿路径。一是单独向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交赔偿申请书,由受理机关作出是否给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如果受理机关认为不应给予国家赔偿,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另一种则是企业对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一并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因其行为造成了企业财产损失的赔偿申请,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一并审查并作出决定。反之,如果企业申请的是司法赔偿,则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民事、行政错案向人民法院,刑事错案向实施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违法和赔偿申请,被申请机关可根据申请决定是否赔偿,如被申请机关不同意赔偿的,企业有权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利于企业的,企业还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最终的申请。

注意证据的收集和赔偿申请文书的制作。以往的国家赔偿案例表明,企业在申请国家赔偿之初的准备工作做的全面细致,申请国家赔偿所耗费的资源就越经济,成功获赔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企业在与国家机关交往的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好各类文件、帐册、接待记录等书面证据,也应注意保存好影像资料等视听证据以及电子证据。在起草赔偿申请书时,应正确的写明受理机关、申请对象、申请事由并准确的引述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到证据详实,依据充分。

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或者刑事赔偿。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实行有关业务部门承办,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制度。

第二章赔偿范围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三)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赔偿:

(一)与行使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二)服刑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自伤自残的行为;

(三)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赔偿程序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为赔偿案件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赔偿案件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受理、承办和审核。

第十条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刑事〉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第十一条受理赔偿申请应当查明下述情况: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赔偿范围;

(二)有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五)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六)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对已立案的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分送有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指定与该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承办部门确认应由本机关负赔偿责任的案件,应当提出赔偿数额、赔偿方式。

第十四条法制工作部门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刑事)赔偿决定书》。

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赔偿决定书》。《行政(刑事)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赔偿决定书》由机关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六条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复议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可以自行确认,也可以责成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原承办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转交。

第十九条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属的省一级或地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负责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调取案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原承办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或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制作《行政(刑事)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由机关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

第二十三条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委托赔偿请求人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送达。

第五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赔偿应分别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执行: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无异议的,按赔偿决定书执行;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提出复议的,按复议决定书执行;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执行;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判决的,按照判决书执行。

第二十六条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自收到赔偿申请的二个月以内执行赔偿。

赔偿请求人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后即应执行。

第二十七条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对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六章赔偿费用

第二十八条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的,应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方式赔偿。不能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的,主要以支付赔偿金方式赔偿。

第二十九条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费用由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第三十一条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作出复议加重侵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金后,再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结算各自应承担费用。

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赔偿中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刑事赔偿中工作人员在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追偿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写出结案报告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文第3篇

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河南省xx县税务稽查局于2000年6月22日作出了(2000)宝国税处字第012号《税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2000年11月24日,河南省xx县税务稽查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扣划申请人税款32917.19元、滞纳金 22082.81元。 1、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1999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在没有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是在联社看到该决定书的,该决定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权和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1999年12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为38759822.84元,减去待处理抵贷资产345585.00元为 38414237.84元,依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减去上年底呆帐准备金余额271143.31 元,1999年度应提为112999.07元,实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税前已自行调整54670.94元,实际少提 13250.01元,而不是决定书认定的多提99749.06元,决定书所写的70612.78元(后来经联社据理据法辩解,重新核定为65834.38 元,但没有变更税务文书),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不应当补缴税款32917.19元,更不应该缴纳所谓的滞纳金22082.81元。 3、扣缴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税收通用缴款书》规定限缴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缴手续不完备、《税收处理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者所列款项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从申请人开户行扣划,不符合法律关于扣缴税款的程序规定。 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不包括税务稽查局,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扣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授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xxx市国家税务局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1、财商字〔1998〕302号文 2、银 发〔1998〕312号文 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xx县人民路东段。电话:6536988.邮政编码:467400.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xx.性别:男。职务:社主任。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xx县国家税务局。 地址:xx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姓名:李xx.职务:局长。 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 1、依法返还强制扣缴的税款及罚款55000元; 2、依法赔偿申请人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孳生的利息。 申请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贵局2000年6月22日做出[2000]x国税处字第0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2000年11月24日强制扣缴入库所得税税款32917.19元、罚款22082.81元,共计55000元。申请人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2000年12月11日向xxx市国家税务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该局审理后于 2001年2月11日做出了x国税复决字[2000]第3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xx县国税局于2000年6月22日做出的2000]x国税处字第0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退还所扣交该社的所得税税款32917.19元和罚款22082.81元,合计55000元。”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实施)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6条和第28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请贵局依法予以赔偿。 此致 xx县国家税务局 赔偿请求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

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文第4篇

质监部门扣押商品依据不足

铜川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是上海某电器公司产品铜川地区的商。8月21日,铜川市质监局王益分局将电器公司的单开开关抽样,送上海某电器公司鉴别真伪。9月22日,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电器公司商品有问题、也未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王益分局执法人员对电器公司的商品进行了扣押。12月2日,王益分局石副局长告诉记者,之所以扣押电器公司产品,是因为上海方面对其产品的检验报告没有出来。他承认,依此便扣押电器公司商品“依据不充足”。但他强调,一个月后,在电话证实电器公司产品确属正品时,该局即予以解封了。

“复议”虽胜出 “赔偿”却艰难

电器公司经理周某告诉记者,公司是上海某电器公司指定商,产品均由其直接提供,票据齐全、来路清楚。10月是销售旺季,在商品被扣押的一个月时间里,正常的经营活动完全停顿损失很大。他到王益分局讨“说法”时,执法人员态度十分粗暴。无奈,10月中旬,他向市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1月26日,铜川市质监局发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表示,王益分局对电器公司产品进行扣押的行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撤销其扣押决定。但对电器公司的赔偿申请却不予支持,原因是:缺乏证据。不符合《国家赔偿法》二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可要求“国家赔偿”

铜川市质监局法规科程科长告诉记者,行政执法不当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记者问,商家正在销售的商品被扣押,有人买却不能卖,算不算直接损失?程科长不置可否。他说,市质监局不支持电器公司的赔偿请求,是因为申请书中只有“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笼统要求,而没有提出具体的赔偿依据。记者问,市质监局能否向电器公司要证据?他回答说,市质监局对复议申请只做“书面审查”,没有义务为对方提出具体赔偿的依据。

12月1日,电器公司拿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司经理周某向记者出示了一张清单,记录了电器公司商品被扣押后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他说,据了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市质监局并未向公司要具体依据,他原以为市质监局会为此展开调查,他将会适时作具体说明和要求,但没有想到对方并未这样做。

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文第5篇

46岁的河南男子胥敬祥已经在申请国家赔偿的道路上奔波了三年半,至今仍然没有结果。而在2005年3月15日被无罪释放之前,他因为所谓的“抢劫罪、盗窃罪”被关押了13年。

13年的牢狱生涯,将胥敬祥从一名30岁的年富力强的农村青年,变成身患慢性肾炎、心膈肌炎的颓废中年人;13年中,他的父母相继含恨去世,家里房屋倒塌也无人修理。

在申请国家赔偿三年没有结果之后,胥敬祥和妻子于今年3月离婚,彻底孑然一身。如今,他背井离乡,在山西太原给一个做包工头的老乡看大门,月收入800元。

“我现在生活能够自理。”胥敬祥告诉《财经》记者,他对离婚一事毫无怨言,“十多年了,我不能给家里带来什么。现在就是饿死、要饭也不能再拖累(老婆)。”他说。

仍然在为胥敬祥的国家赔偿问题奔走的河南律师汤路明告诉《财经》记者:“如果国家赔偿落实,他不可能离婚。”但令人遗憾的是,自2005年6月胥敬祥向法院、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以来,司法机关一直在互相推诿。

“现在的《国家赔偿法》既缺乏救济途径,也缺乏程序保障。”汤路明不无失望地说。

2008年10月底,已施行了13年的《国家赔偿法》进入正式的法律修改程序――《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该修正草案的重点便是完善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标准等。

“希望法律的修改能真正改变当事人的命运。”汤路明满怀期待。

法律实施效果不佳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介绍,国家赔偿的原则,中国早在1954年制定的《宪法》中就有体现。该部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1982年《宪法》制定时,恢复了这一条款,并将赔偿主体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994年,中国《国家赔偿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出台,并于1995年开始实施,在中国正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当时,《国家赔偿法》曾被寄予很高希望,甚至有人将其称之为“对《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之法”。

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告诉《财经》记者,国家赔偿制度的目标和功能就是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错误,有了错误就要纠正,而且要给予赔偿,这是一个政府负责任的表现。同时,国家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国家“花钱买平安”,国家承认了错误,并予以赔偿,社会才能稳定。

但《国家赔偿法》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出现了程序难以操作、申请赔偿困难、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过低、经费难以保障等种种问题,使这部法律被普遍认为是中国“实施最差”的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河南胥敬祥的经历,并非偶然事件。

出现上述情形,很大原因在于法律自身的规定存在问题,因此,修改法律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据全国人大的统计,自该法律实施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和14件建议。

赔偿程序应细化

赔偿程序的过于原则性,是国家赔偿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胥敬祥至今未能得到赔偿的障碍。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胥敬祥案由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不清”,撤销了鹿邑县法院和周口市中级法院的有罪判决和裁定,并发回鹿邑县法院重审。后经河南省检察院指令,鹿邑县检察院作不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胥敬祥将周口市中级法院、鹿邑县法院和鹿邑县检察院列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但三个机关没有一个确认自己的行为违法,也没有一个机关提供救济的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指出,让侵权者自己确认违法简直就是“与虎谋皮”。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者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而申请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大量的、申诉由此而生。

此次法律修改,首先便删去了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违法才能赔偿的这项程序,并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两个月后,做出不予赔偿或者申请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走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修正草案还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时,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胥敬祥的案件,恰恰正是各个赔偿义务机关都没有确认违法,又不给“不予赔偿”决定,按照修正草案的规定,这就是违法。

另外,针对赔偿请求人在被羁押期间发生伤害、死亡的情况,修正草案加重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规定如果赔偿请求人在被羁押期间发生伤害、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不存在致害行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应松年认为,在一个人失去自由的情况下,是无法保护自己安全的。因此,监管机关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责,就要承担责任。

修正草案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规定进行协商。而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应松年认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这个环节应该进一步制定为听证程序,以加强程序制约。

赔偿标准须提高

现行《国家赔偿法》还有一个严重问题就是赔偿标准太低,尤其是没有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2001年,陕西著名的“处女”案,当事人麻旦旦是一个18岁的处女却被指,被无辜关押两天,受尽屈辱,但最终仅获74.66元的国家赔偿。该案成为对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莫大讽刺。

事实上,麻旦旦案的赔偿是完全“依法办事”的。因此,此次法律修改,最大的亮色就是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法律。

曾经参与现行《国家赔偿法》立法起草工作的应松年告诉《财经》记者,《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也考虑过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但当时国家财政困难就没有纳入。目前来讲,国家经济困难的时代已经过去,对于给精神上造成的损害要远大于经济损失的情况,国家应当承担起精神赔偿的责任。不过,此次修正草案只作了原则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应松年认为,尽管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确实不容易统一,属于自由裁量,但至少要跟民事赔偿案件中的标准看齐,甚至可以更高一些,“因为公权力对公民的侵害要比平等主体之间造成的精神伤害更大。”

另外,对于造成身体伤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修正草案增加了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者的最高赔偿额度,从原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增加到20倍。

修正草案还规定,对于财产已经被拍卖和变卖的,如果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或者对存款或者汇款解冻的,当支付银行同期的定期存款利息。

但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这些标准的提高还是不够的。首先要增加对企业可得利益损害的赔偿,如果难以计算实际的营业收入损失,可以按照过去几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来赔偿。另外,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损失的赔偿,不仅仅按照上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来赔偿,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收入损失。他解释,平均工资赔的是自由权利的损失,这一项每个人都一样;而由于丧失人身自由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这是不一样的。

据《财经》记者了解,胥敬祥在他的国家赔偿申请中,请求赔偿56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36万元对4000多天失去自由的赔偿、13万元的医疗费,以及13万元精神抚慰金。其律师汤路明认为,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要拿到精神赔偿几乎是不可能的。

赔偿经费亟待保障

国家赔偿难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费管理体制存在问题。按照1995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在支付程序上,先从赔偿义务机关的预算经费和留归该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拨。这就给实践中国家赔偿带来问题。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多余资金或者担心在赔偿后得不到核拨,便会想尽办法不赔或者同意赔偿却拖延不赔。

浙江省高级法院曾经做过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状况的调查,该省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年均240件,最终赔偿的年均不到40件。此外,2000年至2007年间,浙江全省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27245人,不6472人,宣告无罪有501人;而同期除监狱作义务机关外的仅刑事司法赔偿案件244件,司法赔偿案件数量与侵权行为数量明显不成比例。

浙江高院的调查发现,由于《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个人的追偿制度,不少财政部门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申请核拨时,提供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者的追偿方案。而很多赔偿义务机关为防止违法行为被同级政府发现,大多采取自筹资金、自己支付,却不申请财政部门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的方式,终使法律上的统一支付转为现实中的单位自付。

姜明安认为,赔偿主体在现实中由国家转为具体机关,这也是国家赔偿申请难的原因之一。浙江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尚存在如此问题,很多贫困地方的财政更是难以承担。

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修改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李其宏提供了河南省驻马店中级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其中2003年审理的赔偿案件42件,最后确定赔偿的案件10件,金额总计220051元,但迄今五年过去了,才支付了130083元,还有40%的决定赔偿金额没有兑现。

正是鉴于以上问题,此次法律修改,修正草案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支付赔偿金。”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告诉《财经》记者,这意味着国家赔偿的费用将直接由财政部门来承担和支付。

不过,修正草案仍然未解决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国家赔偿的问题。参与此次法律修改审议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辉认为,如果赔偿费用还是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难的问题可能还会“涛声依旧”。因此,有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国家设立赔偿基金,以确保经费的支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何晔晖则建议,把赔偿费用的支出方式改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付。

赔偿归责原则当修改

此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总体而言只是一次小的修正,而不是对整部法律的修订,尤其是对很多制度问题没有涉及。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认为,目前国家赔偿的最终决定机关是设于中级以上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但这个委员会完全是行政机制、采取行政的审查方式。杨小军提出,国家赔偿的审查应当司法化,并建立监督机制。

同时,此次法律修改,并未改变赔偿的归责原则。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才能够得到赔偿。也就是所称的违法归责原则。

在这条原则的统领下,加上中国目前在司法系统存在的错案追究制度,行政系统的问责制度,只要确认了国家赔偿,就意味着出现了违法的情况,势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国家机关当然会竭力反对国家赔偿,以免追究个人责任。胥敬祥案没有一个机关肯承担赔偿责任,弊端也由此而来。

应松年认为,在立法之初,为了操作简单,规定了这个单一的归责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这条原则已经不适应了。很多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过失,或者根本没有违法,比如刑事案件中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的案件或者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而对申请人又进行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赔不赔,如何赔的问题就很难解决。

姜明安也认为,在归责原则上,《国家赔偿法》应当参考《宪法》第41条以及《民法通则》第121条,只要国家机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使《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回归到救济法的范畴。

应松年提议,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应当多元化。在行政赔偿上采取违法加过失,而在刑事赔偿上采取结果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是无罪释放的,国家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责任追究上,要谨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原则,只有这两种情况下才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而不宜扩大到所有的责任人。而对于不违法的国家赔偿可称之为“国家补偿”,这样在现实中更能为国家机关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