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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职称论文

内蒙古职称论文

内蒙古职称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萨满 巫医术 哲里木 蒙古族传统医学

【Abstract】 before Tibetan medicine was introduced into Mongolian district with Tibetan Buddhism, the medical practice of Shaman witch doctor coexisted with folk experiential medicine. Thus, we can say that ancient Mongolian medicine is composed of folk medicine and the original religious medicine. The significant influence of Shaman medicine on traditional Mongolian medicine is Concentrated manifested in traditional medical treatment techniques. In the long-term medical practice, Shaman witch doctor accumulated some effective medical methods and experience enriched and developed the content of folk medicine and contributed greatly to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Mongolian medicine.

【Key words】 Shaman witch doctor Jirom Traditional Mongolian medicine

蒙古族传统医学(蒙医药)是一门历史悠久、具有完整理论体系和丰富临床实践经验的传统医药学。它是蒙古族人民同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也是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为蒙古民族和其他兄弟民族的繁衍昌盛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它仍在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为蒙古族以及其他兄弟民族防病治病、维护健康的使命。在蒙古族传统医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本土的萨满教以及后来传入蒙古地区的藏传佛教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客观地评价萨满教在蒙古族传统医学的形成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从传统医学与原生性宗教的关系,探讨萨满巫医术对哲里木蒙古族传统医学及医药文化的影响。

1 蒙古族的萨满教信仰及萨满

萨满教是一种世界性的宗教文化,分布地域广阔,曾为诸多民族世代信仰。中国地处萨满教分布的核心区域,由众多民族组成,信奉萨满教的民族很多。历史上,我国古代北方民族如肃慎、挹娄、靺鞨、女真、匈奴、乌桓、鲜卑、柔然、高车、突厥等都先后信仰萨满教。近代,我国阿尔泰语系诸民族仍多信仰萨满教。作为蒙古族最早信仰的原始宗教―萨满教,在蒙古民族发展史上,它是信仰的最主要的宗教形态,在蒙古社会生活中,处于中心教地位。特别是蒙古帝国时期,萨满教被确定为“国教”。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萨满教逐渐从“国教”的宝座上跌落到民间,特别是16世纪中叶,以俺达汗为首的西南蒙古各部宣布喇嘛教为“国教”,并在1640年颁布的《卫拉特法典》中认定萨满教为非法,对萨满予以清剿。于是,蒙古萨满教在土默特、察哈尔、喀尔喀等众多的西南蒙古各部很快消亡。萨满教由喇嘛教取而代之。只是在内蒙古的东部几盟,如呼伦贝尔盟的达斡尔蒙古人中,特别是哲里木科尔沁草原,蒙古博(萨满)得以残留。蒙古族萨满教从原始社会跨越了不同的历史时代,命运几经沉浮而能够残存至今,与他们的巫医身份驱邪治病直接有关。

“萨满”这种称呼,是阿尔泰语系通古斯语族称呼跳神巫师的音译,意为兴奋、不安和狂悖的人。长期以来流行于阿尔泰语系通古斯语族的各民族中,是对这一流行地域广泛的原始信仰或原始宗教的统称。可是不同的民族对萨满的称谓也各不相同。在蒙古语中,男萨满被称为“boge”,在《蒙古秘史》中boge的汉字音译是“孛额”,在不同的地方也作“勃额”、“博”等。女萨满则叫做“itugan”(etügen)译作“渥特根”也作“渥都干”、“亦都罕”等。“渥特根”在巫医活动中多为妇女及婴幼儿医病,所以有时也把擅长治疗妇幼疾病的民间治疗者也称为渥特根。博是蒙古族对萨满巫师的统称。哲里木地区依据博在信仰上的差异,行巫方式、分工及职能、性别等不同,分为“白博”、“黑博”、“查干鄂勒”、“莱钦”、“世袭博”与“非世袭博”等。

2 民间医疗与巫师的医疗实践

巫术医疗、民间医疗以及传统医学,在历史的发展变迁中,始终植根于各民族的社会历史土壤、民风民俗之中。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走过了现代医学诞生前的历史岁月,并一直影响至今。在古代医学形成之初,医疗艺术浸染着巫术的气味并且控制在巫医的手中[1]。人类活动的复杂性,构成了巫术、科学、医学之间的复杂关系与不确定性。很难确凿无疑地给出“医巫同源”、“医源于巫”的结论,也难以将医学的发展规律简单地概括为从低级的经验医学逐步向高级的理论医学的发展。因而,医学与宗教,特别是传统医学与宗教的关系是史上论争不断的研究领域。但可以确认原生性宗教与民间经验医学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古今中外各类宗教的共同点就是祛病除灾这一重要职能,以祛病除灾作为传播宗教的主要手段之一。消灾祛病,成为人们与宗教之间的一条重要联系纽带。宗教与医学的目的在防范邪恶灾祸方面是相似。人类自身的疾病、死亡、梦等生理现象是医学和宗教共同的思考对象,由此产生的原始观念既是医学,也是宗教诞生的基础[2]。关于古代医学与巫医术的关系,医学起源于巫术和宗教活动,原始社会的舞蹈形式通常是其复杂仪式的一部分,超自然力量就产生于其中。如果医学是人类对抗疾病的有意识的尝试,那么医学就和人类自我意识本身的发展历史一样久远。各民族之医,多出于巫,吾族亦如此[3,4]。此外,在英语中,Medicine一词既是医学、医术、药物,又指北美印第安人所信的巫术、魔法。巫医在英语中为Medicineman。这说明中西医在发展史上,都与巫有密切的渊源关系。萨满教是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下自发形成的一种原生性宗教,也是一种历史悠久、流传广泛的地方性知识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萨满教虽然历经变迁,但其精神实质和文化内核却不同程度被保持着,至今依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其信仰群体的精神面貌和生活状态。萨满祛邪治病是其主要的社会职能之一。蒙古族萨满教从远古社会跨越了不同的历史时代,能够延续至今与他们的巫医身份直接相关。长期以来,萨满的医治实践以及人们有病求助于萨满的行为都被看成是愚昧、荒诞甚至是反科学的代名词。萨满的医疗观念是建立在其特有的灵魂观上,这种相信万物有灵的思维特征是与现代的科学思维截然不同的思维模式,是违背现代科学精神的。但现代医疗技术极为发达的今天,有些民族的萨满仍然在本民族地区存在,承担着为人祛疾治病的职责。

萨满的医疗实践是民间医疗,或称民俗医疗的组成部分。所谓民俗医疗是指不同民族的保健习俗以及应对疾病的方法,尤其是平民大众所使用的,经验的、不成文的、在当地民间所孕育出来的医疗观念和行为。是当地人自行发展出来的具有鲜明地域特征和民族特征的完整的信仰与行为,包括对疾病的认知、命名、分类、治疗、预防等内容。所以,应从心理治疗和民俗治疗等方面考察萨满治疗的作用机理[5]。实际上,巫医治病,除使用特殊的心理疗术外,又运用一些朴素的医药知识和一些简单的疗术。蒙古萨满的祛病巫术与民间医术有着不解之缘。

蒙古族传统医学经过不同的发展时期,在古代蒙古族经验医学的基础上,吸收了古印度医学和藏医学等传统医学的成分,发展成为具有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医疗实践,又保持古代蒙医药学丰富医疗经验特点的近代蒙医药学。随着印、藏医学的传入,在蒙医内部出现了学术争鸣和不同的学术流派。其中传统的古代蒙医学派以擅长传统医疗技术而闻名。在骨伤科、传统疗术和饮食疗法等方面又为突出。该学派较多地保留了萨满教天人合一的自然观和病因观,相信自然疗法,理论上追求顺应自然,强调和谐,治疗上通过传统的针刺、放血、药浴、整骨、正脑等方法,达到寒、温、动、静的相对平衡状态。在16世纪中叶藏医学随藏传佛教传入蒙古地区之前,民间经验医学与萨满巫医的医疗实践共存。古代蒙医学是在民间医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蒙古族古代医学是由以萨满医术为代表的原生性宗教医疗与民间经验医疗共同组成,萨满医术对蒙古族传统医学的形成产生了一定影响。

3 萨满医术对哲里木蒙古族传统医学的影响

萨满医术对哲里木蒙古族传统医学的影响较为集中地体现在传统疗术上。哲里木蒙医的传统疗术主要有蒙古灸、放血、针刺、外伤科、整骨术、正脑术、按摩、热熏、热敷、瑟必素疗法、酸马奶疗法等极具民族特色的内容。这些疗法主要是从体外施治,以调整和恢复失调的机体功能的平衡关系,改善血液循环和精华与糟粕的吸收、分解及排泄等正常生理活动,以达到扶正祛邪的目的。

3.1萨满是原始医术最合适的传承者。

萨满大多反应敏锐,接受能力好,逻辑性强,预见准确。容易接受和掌握利用原始蒙医药知识。“萨满医疗”可分为药物治疗和精神治疗。萨满以变化的意识状态接触动、植物及整个大自然与之交流。他们了解有关植物的专业知识和使用不同药物的知识,所以也可以对患者进行药物或其他物品(如火)治疗[6]。

3.2萨满信仰与古代蒙古医药知识有渊源。

在医巫不分家的古代社会,萨满文化促成了早期蒙医药的发展。古代蒙古人以萨满教的教理作为遵循的精神力量和衡量事物、认识客观世界的依据。古代蒙医学的萌芽在萨满手中,吸纳了原始萨满教的原始自然观,原始萨满教促进了古代蒙古医学的进一步发展。比如,萨满教关于火的朴素认识,以及民间流传的由火的温热刺激使身体某一部位病痛得到缓解或治愈等,促进了传统蒙医热薰、热熨、火炙等热性外治疗的发展。

3.3灸焫疗法的使用与传播

灸焫是直接借用火的神圣力量驱魔治病的手段。在萨满的驱魔术中,普遍应用火的神圣力量。哲里木蒙古族民间自古以来就有尚火的习俗和观念,在人出生、取名、结婚、生育乃至死亡这些重要的生活事项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蒙古族传统疗术中的灸焫疗法就是直接借用火的神圣力量驱魔治病的手段。人们选择火疗,正是源于对火的威力的崇拜。认为火具有超自然的神力,能战胜一切生物,对引起疾病的鬼神,可以用火的神力来祛除疾病。灸法在哲里木蒙古族民间作为重要的医疗手段而传承,尽管原始火疗带有巫术的性质,但却具有祛除寒邪、温暖阳气、消毒避秽、灭菌等实际效能,因而得以传承,成为现今蒙医疗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3.4放血疗法与针刺疗法的使用

放血疗法就是将一定部位的浅部静脉刺破进行放血,以治疗和预防疾病的一种治疗方法。蒙医“哈那忽”(放血)疗法就是适当放出恶血及病血来治疗疾病,是蒙医的一种比较古老,且沿用至今的医疗方法。

古代北方游牧民族随水草而转移,决定了医疗手段必须简便速效。长期食用肉食,积热内盛,适于峻急攻下。经过多次放出恶血,病痛得以缓解(鬼邪遁去)的体验后,放血疗法渐渐成为哲里木蒙古族等北方民族特有的治疗手段。针刺疗法就是用金针或银针刺入人体的特定穴位给以刺激;或通过加温或冷却针体传导温热或冰冷,以增强刺激;或用特制的器械,穿破皮肤,排除淤滞于局部的病气、黄水及脓液等以达到治疗目的的一种外治法[7]。

哲里木博中也有很多会针灸的博。博认为,人的身体只是灵魂的栖息处而已,人熟睡后灵魂会随着气息从鼻孔出入,并认为人做梦是因为灵魂暂时离开身体到别处游荡所致。在此期间鬼怪会附在孩童身上,使孩子晕倒发病。用银针扎灵魂栖息的身体驱赶附体的鬼怪,游荡的灵魂就会回到身体里[8]。史料记载,哲里木库伦旗的塔斯博,经常同时用火针与银针进行治疗。

3.5蒙古族传统整骨术、“安代”疗法与哲里木博的医疗实践

在蒙古族传统医学中,整骨术是一项具有鲜明民族和地域特征的医疗技术。这一特殊的医疗技术最初就是从萨满医术中分化出来的。整骨术在发展过程中一度曾被萨满所掌握。在蒙古族萨满巫医中把从事接骨、整骨的萨满,被称为“牙思巴里雅其博”(yasu bariyaci boge)或“黑狗大夫”。治病时使用具有神秘色彩的咒语和祷辞加上世代相袭的整骨技术。他们技术精湛,具有神奇的疗效,是当今蒙古族传疗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常宝贵的民族医学遗产。至今这一古老的传统医术脱胎于萨满教的痕迹依稀可辨。

哲里木博中,还有专门医治年轻已婚妇女、未婚女子所得的身体上的不适症和精神的疾患的“安代”疗法的博。能够主持“安代”治疗仪式的博,被称为“安代博”(andai boge)。“安代”疗法是民间集心理治疗、躯体治疗、运动治疗、音乐治疗于一体的综合治疗方式。但“安代博”对病因的解释始终未能完全摆脱神秘的宗教色彩。

在哲里木地区,通晓催生术、保胎术和妇婴保健,并从事接生、产婆职业的,被称作“德木其博”(demu qi boge)。蒙古族女萨满“渥特根”(etügen)大多承担着这一职责。

此外,萨满教的自然观、病因观对蒙古族传统医学理论的形成亦有一定的影响。蒙古族的医药文化扎根于自身社会的、民族的土壤,与本民族的思想观念有着天然联系。萨满教作为从民间信仰发展而来的原生性宗教,其宇宙观与自然观,必然对蒙古族传统医学理论产生影响。蒙古族传统医学理论具有朴素的自然观和整体观。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在人与自然相抗争、相协调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运用自然力,调整人体自身以适应自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整体观、以调整人体功能为主的医学观。整体观认为人是由身体、心理和精神构成的精细而复杂的整体,因此,要以整体观来诊断和治疗疾病。又因为个体差异,医生在诊断和治疗时要辨证施治。健康意味着身体、精神、情绪的和谐与平衡,而不单是没有病。在治疗疾病时,重视病因的查找。对于萨满治病而言,查找病因是第一位的,治疗疾病首先要祛除的是病因,而不是只缓解症状。认为治本比治标更重要。

就蒙医而言,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原始萨满教对蒙医学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原始萨满医术的不少内容是古代蒙医学的主要组成部分。萨满巫医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积累的医疗方法和经验,丰富和发展了民间经验医疗的内容。萨满的除疾治病,不仅对维系氏族的生存与繁衍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传统医学的形成和发展也做出了相应的贡献。

参 考 文 献

[1] G.文士麦.世界医学五千年[M].马伯英,译.人民卫生出版社,1985,1-3.

[2] 卡斯蒂格略尼.世界医学史:第1卷[M].北京医科大学医史教研室,译.商务印书馆,1986.

[3] 罗伯特?玛格塔.医学的历史[M].李诚,译.希望出版社, 2003,10.

[4] 刘伯骥.中国医学史[M].华冈出版部,1974,2-3.

[5] 乌仁其其格.蒙古族萨满教宗教治疗仪式的特征及治疗机理的医学人类学分析[J].西北民族研究,2008(3).45-48.

[6] 博?阿古拉,萨仁图雅.蒙古族原始萨满医术考[J].中国民族医药杂志,1998,(4):110.

内蒙古职称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元代 明前期 变态发展 内蒙外汉

数十年来,唐宋社会变迁一直是隋唐史、宋史和经济史同仁们讨论的热门话题。这是颇有理论意义的讨论,确实能给古代史学者(特别是元明清史学者)提供很多有益的启示。

稍有遗憾的是,关于元代及明前期的社会变动,几乎没有人问津。国内外元史学者研究具体问题较多,但对元王朝给予中国古代后期社会的深重影响注意不够。即使有所涉及,也只限于军制、分封制、对外关系等具体问题。而明史学者除了吴晗、王毓铨、郑克晟等,很少涉及元代。三个月前,承蒙陈春声教授告知:著名明清史专家傅衣凌生前曾经说,他不喜欢明朝,不喜欢朱元璋。傅先生的两“不喜欢”披露出:元明之际似乎存在某些与汉唐两宋中原王朝异质的东西。这更增加了笔者探讨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的兴趣。

元代及明前期的社会是否发生过较大变动?如果发生过,其表现如何?对当时社会整体结构和发展轨迹是否产生影响?对中国古代后期社会的影响又如何?

本文分六个问题,予以初步探讨和阐发。

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表现之一:南北经济政治反差与中央地方关系的新格局。

自南北朝开始,古代中国经济中心的南移,持续了将近七个世纪。北宋灭亡以后,形成了又一次南北对峙。以淮河及大散关为界,北方是金、西夏和后来的蒙元政权,南方是南宋。北方中原地区过去是非常先进的,特别是汉唐时期。从唐后期到北宋,北方的经济已受到一定的破坏。元朝统一前后,由于女真、蒙古入主中原和战乱频仍,北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于前朝,相对于南方,显著落后了。原南宋占据的广大地区经济继续得以发展繁荣。不仅江浙地区经济富庶发达,湖广、江西地区的经济也得到了长足的开发和进步。据初步统计,包括今河北、山东、山西和内蒙古的元代腹里地区,其年度税粮数为2271449石,江南江浙、湖广、江西三行省年度税粮数为6496018石,江南相当于腹里的2.86倍(不包括江南三省130103锭的夏税)。北方腹里地区年度商税额数为303368锭,江南江浙、湖广、江西三行省年度商税额数为400383锭,江南比腹里多出近1/4。①就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元统一以后的南、北区域差距更为明显。

中原经过长期的战乱,残破比较严重,户口凋零,经济发展缓慢,国家的财赋不得不进一步仰赖东南。从元世祖朝开始,因为依赖江南粮食供给,大都城内居民吃的粮食也由粟麦改为稻米为主。于是就有了每年上百万石的稻米海运北上,就有了对南方的过度榨取和所谓“穷极江南,富夸塞北”②,最终成为80年后南方的大规模反叛的重要原因之一。

与经济上北方依赖南方形成反对应的是,政治上北方支配南方。元朝国都自漠北和林南移到上都和大都,政治中心一直在北方,而经济命脉却远在江南。于是,在南北关系上,元朝便呈现了经济上北依赖南,政治上北支配南的新配置和新格局。

这种南北格局一直延续和影响到明朝及以后。郑克晟先生讲到明朝南方地主与北方地主的对立③,很深刻,对笔者很有启发意义。从明初的政治格局中,我们大体可以窥知,朱元璋严厉打击苏松地主,起码他不搞江南本位,不把江南当作主体来依靠。建文帝则依靠江南文臣,搞的是南方本位。朱棣“靖难”起兵燕京,最后定都燕京,他奉行的无疑是北方本位。同时朱棣又不得不依赖东南财富,依赖自南到北的漕运命脉。稍有变化的是,明朝大运河漕运取代了海运。在经济上北依赖南、政治上北支配南方面,明成祖以后与元王朝如出一辙。清代和近现代中国,也与此惊人地相似。

这种肇始于元王朝的政治上北支配南、经济上北依赖南的北南关系的新格局,几乎延续了近八百年。

元代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有两个新动向:分封制的死灰复燃,创立行省分寄式中央集权。

以血缘纽带和家产分配为基础的宗室分封,曾经是先秦西汉君主制的重要辅助。时至隋唐,分封制基本上名存实亡。到宋代,已经元所谓分封制了,政治方面宋朝宗室的待遇也不高。正如顾炎武所说:“唐宋以下封国,但取空名,而不有其地。”④而元朝时期,包括草原封国、中原食邑和投下私属等内容的分封制度,又重新抬头,大体和元帝国共始终。元分封制余波还荡及明朝。明初朱元璋共封皇子23人为王,多数出阁之国,不仅直辖三护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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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卷九四《食货志二》,中华书局点校本1976年版。北方腹里年度商税额包括大都和上都商税。

② 《草木子》卷三上《克谨篇》,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③ 参阅郑克晟《明代政争探源》,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④ 《日知录》卷一四《封国》,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兵,燕王、晋王等北边诸王还能号令镇兵,且有“清君侧”特权。无论是明前期的宗王出镇总兵,还是明后期的宗室优厚廪养,都有元朝分封制的遗留和“阴影”。①

元代的一项积极的建树,是创立了行省分寄式中央集权。元世祖忽必烈统一全国后,先后设立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河南、辽阳、岭北、征东十一行省。就职司和性质而言,举凡钱谷、兵甲、屯种、漕运等军国重事,行省无所不辖。十一行省犹若十一大军区,又兼为中央与地方间的财赋中转站和行政节制枢纽。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同样以行省为枢纽。行省具有两重性质,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行省分寄为朝廷集权服务,朝廷集权始终主宰着行省分寄。元行省制创建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新模式,对明清和近代影响至深且重。

明清两代,名义上废除了行省制,但省的区划并没有大的改变,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等仍然构成省一级官署。只是省的数目略有增多,省级官署又裂为二、三,分掌行政、财政、司法及军事,以收相制于外和强化中央集权之效。由于布、按等司鼎立,缺乏应有的协调配合,明后期和清代又另设总督、巡抚,充当统辖一省或数省的封疆大吏,布、按二司则隶属其下。显然,明清的三司督抚大体上沿袭了元行省分寄式中央集权的模式。②

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表现之二:推行纸钞,官营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等扩张。

元朝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全国范围统一强制流通纸钞的国度。包括宋朝交子、会子和元纸钞,总体上是宋元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标志。马可波罗称之为“点金术”③。传到西方以后,发挥了先导作用,在世界货币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意义。元初中统钞发行,设有较充足的准备金,又制定了一套包括纸钞与白银子母相权,银本常不亏欠,京师总钞库不得动支借贷等严密规则。当时收到了经费省,银本常足不动,伪造者少,视钞重于金银,实不虚,百货价平等较好效果。④“公私贵贱,爱之如重宝,行之如流水。”⑤特别是中统四年(公元1263年)包银全部以纸钞输纳后,又彻底祛除了蒙古国包银强制输白银的弊端。⑥元人李存诗赞曰:“国朝钞法古所无,绝胜钱贯如青蚨。试令童子置怀袖,千里万里忘羁孤。”⑦

宋朝发行纸币,最初是由铸造铜钱的原料缺乏而引起,“钱荒”成为10至15世纪中国传统的铜钱货币流通难以克服的物质障碍。推行纸钞,不仅有中统年间的上述益处,在16世纪荷兰人的白银尚未大量流人中国以前,推行纸钞应该是解决“钱荒”货币困难的积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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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拙著《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吴缉华:《论明代封藩与军事职权之转移》,《大陆杂志》34卷第7、8期,1967年。

② 参见拙著《行省制度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③ 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记》,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页。

④ 《秋涧集》卷八,《中堂事记》(上)中统二年正月,二月,元人文集珍本丛刊,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

⑤ 《紫山集》卷二二《宝钞法》,三怡堂丛书本。

⑥ 《牧庵集》卷二五《磁州滏阳高氏坟道碑》,四部丛刊本。

⑦ 《俟庵集》卷二《伪钞谣》,四库全书本。

对普遍推行纸钞,应该慎重全面地分析看待。纸币对元代财政经济的作用犹如一把“双刃剑”。纸钞有其方便和积极的功用,同时也应该看到它消极的一面。元代商品经济发达水平,并没有达到必须流通纸钞的地步。元代纸钞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与元朝本身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和流通需要并不完全适应。恐怕在相当程度上属于国家解决“钱荒”而强制性实施的权宜行为。由于缺乏现代银行制度,由于元朝财政方面的其他弊病的混合作用,推行纸钞又容易带来财政方面的动荡。首先,元帝国在用兵、赏赐、佛事等方面耗费巨额资财,常常动用侵占白银钞本,自乱钞法。国家财政赤字偏大,不得不以多印纸钞和通货膨胀,来“饮鸩止渴”。再则,元代民间印刷技术长足进步,伪造钞票泛滥成灾,即使朝廷使用严刑峻法,也无法遏止。于是,元朝的纸钞变更过多次,结果是越变越虚。①变钞对于百姓生活的祸害和冲击最大。元末农民起义的两大直接导火索,其一是修黄河,二为变钞。②客观地说,纸钞在较大范围内补充代用是适宜的,但是在全国范围内一概终止铜钱流通,将纸币作为唯一的法定货币(元朝也曾短时间流通过少量的铜钱),就是利弊相参的事情了。

纸钞对明朝的影响也比较大。明朝前期,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到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60年间主要使用大明宝钞,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到嘉靖初银、钱、钞三币兼用。③纸钞至少是作为铜钱的补充形式,继续流通,在解决“钱荒”方面仍然有其积极效用。直到16世纪明朝与西班牙人、荷兰人的贸易顺差,使海外白银大量流入中国后,白银上升为主要货币,“钱荒”问题不复存在,纸钞才完全退出流通。

“工商食官”是先秦传统的工商业政策。之后,除了西汉“平准”“均输”和魏晋隋唐某些时段外,多数时间都是私营工商业的自由发展和繁荣。这也是中古文明领先于世界的一个方面。元朝则出现官营工商业程度不同的卷土重来。

首先是官营手工业的重新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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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十章,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

② 《辍耕录》卷二三《醉太平小令》,中华书局1959年版。

③ 参阅赵轶峰《试论明代货币制度的演变及其历史影响》,《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

蒙元时期的官营手工业,肇始于成吉思汗军事征服。蒙古西征和南下攻略金朝及西夏之际,掳掠了数量可观的工匠,后迁徙安置,分局造作,形成早期的官营手工业。元朝建立后的官营手工业分为工部、户部、将作院等中央部院,中政院、宣徽院、利用监等宫廷官署,行省、路总管府等地方官府,宗王公主等投下官府等四大系列。包含的主要是纺织、陶瓷、制盐、矿冶、军器等行业。生产者由掳掠私属或驱奴、签发匠户和罪犯配役三部分组成。匠户、冶户、盐户均世袭充役,不得改变。他们使用官府局院的工具、原料,在诸色匠官的监督下劳动,必须遵守规程和定额。产品一律归官府,多数供宫廷、官府和投下贵族消费,少数也销售民间,进入流通。①元代官营手工业以规模大,役使工匠多,机构重迭繁杂,管理效益低下而著称。它的大量存在,对民间手工业和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肯定有妨碍牵制等消极作用。尤其是在杭州丝织业等出现少量自由雇佣劳动的情况下,②元代官府手工业的落后性和腐朽性是显而易见的。

元代官营手工业对明前期的影响,也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据有关研究,明代中期以前,官营手工业(特别是矿冶、陶瓷、制盐等业)在全国手工业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匠户的“住坐”、“轮班”,大多是到官府局院服役。后来民间手工业得到很大发展,但最终没有取代官营手工业。③

元代的官营商业的规模和比重,不及官营手工业。它主要是以斡脱商和部分回回官员亦官亦商等特殊形式出现,对明代的影响不大。

斡脱商,是回回人垄断的官商经营。从蒙古国早期开始,皇室贵族就以委托回回人从事斡脱商营运的方式,间接投资于这种比较特殊的商业活动。回回斡脱商人,以皇帝、后妃、皇太子、诸王的商业人出现,从领主诸王处贷与白银等为本钱,经营高利贷或奢侈品贩运。因其贷金委托和利益回报的体制,斡脱商营运长期受到官府的庇护。④某种意义上,斡脱商营运与清代皇商相似。

蒙元王朝还使用某些亦官亦商的回回人,为官府办事,甚至管理国家财政。回回阿三(哈散)较早在额洏古涅河投靠成吉思汗,被接纳为侍从,1219年随术赤西征,充使者到速哥纳黑城劝降,不幸被杀。这是蒙古国早期亦官亦商的第一例。窝阔台汗十一年(公元1239年)通过扑买汉地赋税而掌管财政十余年的奥都刺合蛮,同样是个回回商人。⑤元世祖朝回回人权相阿合马,虽然“根脚”是察必皇后的从嫁人,但原先的职业是商人。他掌管朝廷财政20年,“挟宰相权,为商贾,以网罗天下大利”。其长子忽辛先后官居大都路总管、潭州行省左丞和江淮行省平章,也被忽必烈称为“贾胡”⑥。阿合马父子无疑属于亦官亦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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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榘庵集》卷三《名善堂记》,四库珍本;参阅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七章。

② 参阅郑天挺《关于徐一夔》,《历史研究》1958年第1期。

③ 参阅方楫《明代手工业发展的趋势》,《历史教学问题》1958年第4期;陈诗启:《明代官手工业的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④ 参阅翁独健《斡脱杂考》,《燕京学报》第29期,1941年;修晓波:《元朝斡脱政策探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4年第3期。

⑤ 参阅杨志玖师《元代回族史稿》,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

⑥ 《元史》卷二五《阿合马传》。

蒙古统治者虽然来自草原牧区,却竭尽全力地推进和发展海外贸易。元代的海外贸易在宋代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显著发展。元代的海外贸易最初沿袭南宋体制,是可以肯定的。海外贸易的海港、海外贸易的伙伴、中外海船的来往、基本的海外贸易制度等,都是承袭南宋海外贸易。元代海外贸易的繁荣,又增加两个特别的因素:一是满足宫廷奢侈消费的中买珠宝,另一是斡脱商经营。中买珠宝早在蒙古国时期就已经有了,而回回斡脱商人又往往参与中买珠宝。①由于加入中买珠宝和斡脱商经营这两个新的刺激性因素,元朝海外贸易不仅具有增加财政收入的动力,还有了蒙古贵族上层的利益驱使,故而获得政府的全力推进和保护。这与南宋海外贸易主要植根于发达的商品经济略有不同。

元朝还有两件值得充分关注的事情:大规模江南漕粮海运,大规模的海外征伐,二者均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②日本京都大学杉山正明教授认为,海外征伐和鼓励海外贸易的政策,给蒙元帝国已有的游牧国家与农耕国家混合体带来海洋国家性质,从而使蒙元帝国的发展步入了第二阶段,即成为横跨欧亚,包括陆地海洋的前所未有的世界大帝国。③这应该是立足近世世界史发展轨迹的更为宏观的见解。对杉山正明教授的说法,人们未必完全赞同。但应该承认这样的历史事实:忽必烈为首的元朝统治者曾经酝酿和部分实施过海洋帝国的美梦。或者可以说,蒙元王朝及其统治的中国曾经破天荒地从运输、军事和贸易三领域大踏步地向海洋扩张发展。

明朝长期实行“海禁”,民间“寸板不许下海”,禁止商人与海外贸易。从海外开放扩张改为“海禁”,明代的海外政策比起元代显然是倒退了。另一方面,郑和下西洋之类的官府海外交往和朝贡贸易,在永乐和宣德时期曾经十分兴旺。某种意义上,元代的海外扩张对明郑和下西洋不无积极的影响。转贴于

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表现之三:全民服役与君臣关系主奴化。

劳役,又称徭役,是古代百姓因官府强制而提供的劳作。对百姓而言,劳役是一项很沉重的负担。

劳役最早可追溯到先秦,秦汉以后,劳役(徭役)经历了一个从繁重到减轻的演化过程。魏晋到隋唐,尤其是均田制瓦解以后,国家往往采取实物货币代役等形式,劳役逐渐弱化,差役随之产生。即使是差役,也要跟百姓财产相应挂钩,以适合其承受能力。尤其到宋代,劳役基本不多见了,差役倒是大量存在。差役比起劳役来说,虽然对百姓生计造成的破坏并不见得小,但毕竟在劳动强度等方面与劳役有一些性质上的差别。

时至元代,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元代实行职业户计制度——百姓按照职业被分为各种不同户计,如种田的称为民户,充军役的称为军户,充站役的称为站户,煮盐的称为盐户或灶户,充工匠的称为匠户。④后二者与前述元代官府手工业的重新繁荣发展关系密切。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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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陈高华《元代的海外贸易》,《历史研究》1978年第3期;高荣盛:《元代海外贸易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② 详细情况见高荣盛《元代海运试析》,《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7辑,1983年;韩儒林:《元朝史》(下),第十章第二节,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③ 杉山正明:《游牧民から见た世界史》,日本日经ビジネス人文库2003年版。

④ 黄清连:《元代户计的划分及其政治经济地位》,《台湾大学历史系学报》1975年第2期。

元代就出现了诸色百姓依据自己的职业户计为官府服劳役的新局面。何兹全先生将魏晋南北朝与元代进行分析比较后,提出如下观点:元朝曾出现全民当差服役,由编户到差户,变化很大。①这是颇有见地,颇精辟的认识。劳役重新加重,不是简单重复过去的派民夫充劳工模式(诚然,元朝也有类似情况)。更常见的是,按照职业户计形式服劳役,如民户、军户、站户、灶户、匠户以及打捕鹰房、也里可温(景教徒)、和尚(僧人)、先生(道士)、答失蛮(穆斯林)、儒户、医户等等,都必须按照职业户计名色为官府提供劳役。这无疑意味着百姓对官府的人身依附关系(或君民关系)的再度恶化。

按照职业户计服劳役,似乎是蒙古贵族从草原带进来的。11、12世纪的蒙古人一概在草原上游牧,游牧是他们的单一职业。踏入文明社会门槛前后,蒙古人开始有了日益复杂的社会分工。而这一过程恰恰是和成吉思汗军事征服同步。在完成草原职业单一化向复杂化过渡的同时,蒙古贵族很顺当地将被征服地区的百姓按照职业分工来编定户计,进而按照世袭罔替的职业户计名色征发劳役。因为全体百姓都被编入诸色户计,故呈现“全民劳役化”。这一情况与魏晋南北朝很相似。魏晋南北朝的部分百姓也曾被按职业分成若干户计:“兵户”、“百工”、“伎作户”、“寺户”、“僧祗户”、“杂户”等,同样主要是少数民族带进来的。“兵户”、“百工”、“伎作户”、“寺户”、“僧祗户”、“杂户”等地位很低,也是世袭罔替,不能随便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僧侣身份的和尚(僧人)、先生(道士)、也里可温(景教徒)、答失蛮(穆斯林)等如何为官府提供劳役。因为这些户计以宗教传播和祈祷为职业,他们提供劳役或封建义务的形式比较特殊,即为蒙元统治者“告天祈福”②。至于儒户,蒙元统治者起初也把他们视作传教士,故在职业户计及劳役方面让他们享受类似传教士的待遇。

元代全民当差服役,对明朝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明朝的民、军、匠、灶四大户计以及其他按职业承担的劳役,肯定不是从宋朝传承来的,而是直接来自元朝。除了民、军、匠、灶四大户计,至少在明前期还有油户、酒户、羊户、牛户、马户、果户、菜户、乐户、医户、金户、银户、船户、鱼户等八十余种专业户计。③民、军、匠、灶等户计也是世袭的,不能随便改动。明后期四大户计世袭才开始松动,由于募兵制的冲击,军户世袭制就不像前期那样严格了。“全民劳役化”,一直到明“一条鞭法”推行,才得到彻底遏止。全民当差服役,还进一步影响到明朝的君主专制。正如何兹全先生所说:“编户变成了差户,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变局。”“全民皆差户,这是明清专制主义的基础。”“明清的专制主义,是从元朝继承来的。”④

再说君臣关系的主奴化。

如果说全民当差服役反映了君民关系的主奴化,这种主奴化也适用于君臣之间。君臣关系的主奴化,确实是元朝社会政治关系一个突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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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何兹全:《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元代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

② 蔡美彪:《元代白话碑集录》,《一二九六年彰德上清正一宫圣旨碑》,《一三六三年整屋重阳万寿宫圣旨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

③ 参阅王毓铨《明代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

④ 何兹全:《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元代社会》。

在甲骨文和金文中,“臣”就是奴隶的意思。故夏商西周君臣关系中的“臣”,保留着较多奴隶或家臣的色彩。春秋以后,君臣关系又不断发生进化演变。随着职业官僚制度的确立,《韩非子》把君臣关系诠释为雇佣关系,而俸禄与效劳,又是基于雇佣双方所履行的义务。后来,董仲舒的“纲常”学说兴起,君变成臣的“纲”,君臣主从统属关系再次被凸显和强化。到了唐宋时期,随着科举制度发展,稳定的士大夫阶层逐渐形成,君臣关系中主从色彩又在淡化。尤其是理学问世后,士大夫崇奉的儒家思想,有了追求的终极目标:道与理。在君臣关系上,除了强调“忠君”外,士大夫还强调“道统”,强调君、臣都要服从道统,道统先于君统。①于是,君臣关系表现出一定的进步迹象。宋代一些皇帝还标榜:“与士大夫共治天下”②。当时还有了不杀文臣士大夫的不成文规定,士大夫获罪,一般只流放而不杀头。可以看出,宋代士大夫地位有所提高,人格上受到了一定的尊重。

时至元朝,情况大变。忽必烈等将草原主奴从属习俗带入整个官僚系统,带入君臣关系。朝廷内外大臣统统被当作黄金家族的奴仆,想打就打,想杀就杀。捶击大臣的情况不胜枚举,常命令左右打大臣耳光,打的满嘴流血。皇帝杀死宰相及其他大臣之事频繁发生。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九月,忽必烈诏谕:“今后所荐,朕自择之。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③在忽必烈的心目中,宰相也好,一般臣僚也好,都是自己的奴仆。勤于职守,为主人效犬马之劳,就是称职的好官。反之,不勤于职守者,格杀勿论。本着这样的信条原则,平章王文统、右丞卢世荣、右丞相桑哥以及参政郭佑、杨居宽等正副宰相,一个个难逃被诛杀的厄运。这与赵宋三百年文臣士大夫犯罪一般不杀相比,无疑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数十年后,元顺帝妥懽贴睦尔又步其后尘,在诛杀大臣的道路上愈走愈远。元顺帝像走马灯似的撤换和诛杀宰相,被他杀掉的一品大臣据说有五百余人。④

另外,汉唐时期,宰相和三公坐而论道,奏闻政事时皆有座位。自北宋初,宰相奏闻开始失去了座位,常被论者视作相权式微的表现。忽必烈朝确立的省院台大臣奏闻,大臣一律下跪进奏。只有许衡之类的老年名儒,经皇帝特许,方能得到“赐坐”的优遇。⑤臣下奏事时的待遇比起宋代又大大下降了。这应该视为北方民族臣下即奴婢习俗对元代臣下奏事的严重浸染渗透,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明清两代的相关仪制。明代宫内奏事和清代皇帝“御门听政”,臣僚也需要下跪。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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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刘泽华主编《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7页、第551页;张分田:《中国帝王观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6页。

② 参阅张其凡《宋初政治探研》卷一《北宋“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略说》,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③ 《元史》卷一《世祖纪七》。

④ 《庚申外史》卷下,任崇岳笺证本,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页。

⑤ 《元朝名臣事略》卷八《左丞许文正公》,中华书局姚景安点校本,1996年版。

⑥ 《明神宗实录》卷二一九,第一页上:参阅徐艺圃《试论康熙御门听政》,《故宫博物院院刊》1983年第1期。

在君臣关系主奴化方面,明朝沿袭元制较多。朱元璋《大诰》直言不讳:“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是自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①朱元璋竟对不为所用的士大夫大开杀戒,在他心目中,臣下不仅是奴隶,而且是任意摧折的草芥。此与赵宋不杀士大夫文臣的政策,确是天壤之别。朱元璋滥杀功臣,好像是学汉高祖刘邦,但从体制上则应该是承袭元制。廷杖成为明朝国制,一直打到明末亡国。追寻其根源,同样可以上溯到元朝的君臣主奴化。

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表现之四:突破羁縻传统,改行直接治理边疆的政策。

一般认为,土司制度确定于明朝。但是,土司名称和土司制度的基础却来自元朝。

从名称上看,元朝在边疆地区设立了诸多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和长官司等,并开始实行土著酋长任其职的“土官”制度。当时多称“土官”。“土司”之称,偶尔有之。②应该承认,“土司”名称正是起源于这些土著酋长任职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边地机构。

不仅如此,在普遍设置“土官”的基础上,元朝整个边疆政策较之唐宋时期又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唐宋等汉地王朝治理边疆,实行的都是羁縻政策。所谓羁縻政策,就是部落首领既接受朝廷的官爵印信,又保持原有的称号、辖境和权力,自理内部事务。羁縻州只是名义上的府州区划,一般不呈报户籍,不承担贡赋。③

由于统治民族已由汉族变成了少数民族的蒙古族,由于过去的边疆被视同内地,“无阃域藩篱之间”④,元王朝边疆政策的出发点也发生显著变化。蒙古统治者将汉地和其他少数民族居住地都当作被征服地区,而与中原王朝将边疆地区视作蛮夷之地的传统观念截然不同。这是非常重要的理念转变。

基于这一新理念,元廷既因俗设“土官”而治,又通过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机构,实行强制性的检括户籍,设立驿站,比较固定的缴税和贡献,强制征调土官土军等。⑤正如忽必烈对播州安抚司的诏谕:“阅实户口,乃有司当知之事,诸郡皆然,非独尔播。”阅户缴税似乎成了归附元朝廷的基本尺度。迫于元廷的强硬政策,土官们或早或晚“括户口租税籍以进”⑥。在蒙古统治者看来,少数民族地区并非汉人心目中的蛮夷,它和汉地一样,无例外都是被征服的对象。因此,括户和缴税等,应当一视同仁。他们根本不去理会唐宋羁縻州政策,而是出于治理被征服地区的一般理念,独辟军、政、财等较直接管辖的路子。吐蕃地区比较特殊,故略有变通,实行“政教合一”宣政院统辖的制度,但阅户缴税的原则依然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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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御制大诰三编》,《苏州人才第十三》。

② 《贵州通志》卷四一《艺文记二》范汇《八番顺元宣慰司题名碑记》曰:“然而土司相袭,或有争夺,则道路梗塞,外连南诏岭侥两江溪洞,侵削斗,往往有之。”

③ 参阅马大正《中国边疆经略史》第四、五编,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④ 《道园学古录》卷八《可庭记》,四部丛刊本。

⑤ 参阅方铁《西南通史》第六编第三章,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⑥ 《元史》卷一七《世祖纪十四》至元二十九年正月丙辰、卷六三《地理志六》、卷二九《泰定帝纪一》至治三年十二月丁亥,泰定元年正月戊申。

元代直接治理边疆的政策,对明朝及以后影响巨大。明清两代大抵沿袭此项重要政策。明清西南土司必须履行的守边、缴税、设驿、征调等义务,实际上在元代已经比较全面地推行过了。

突破羁縻传统,改而实施直接治理边疆的政策,对于13世纪以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藉此,中央政权的统治开始深入到边疆地区。转贴于

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表现之五:社会层级、文化的多元复合建构与儒学边缘化。

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元代的社会层级、文化结构,与其他汉地王朝显著不同。

先说种族与社会等级的交错复合。本来,历代汉地王朝的政治等级与经济阶级大体是一元性的,二者共同构成由皇帝、贵族、官僚、平民、部曲私属、奴隶依次排列的社会等级。蒙元帝国建立后,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种族等级被强行添加进来,遂造成种族、社会二等级系统的长期并存和交错复合。各类等级系统成员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例如,元朝政权虽然是蒙、汉封建主的联合统治,但因全社会第一、二等级被蒙古皇帝、贵族所垄断,汉族上层就被排斥在贵族等级之外。又如,按照元代种族等级制度,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其政治法律地位应该高于全体色目人、汉人、南人。然而,充当官吏的色目人、汉人、南人的实际权势,又多在蒙古平民之上。至于元中后期部分蒙古人及家属因经济窘迫被迫卖身给色目人、汉人富户充奴婢等情况,就更蹊跷了。在上述二等级系统的交错复合中,蒙古皇帝和宗室诸王贵族按照草原习俗,有权共同支配整个蒙元帝国,支配其他等级的全体臣民,从而给整个元代社会等级结构嵌入了贵族支配和特权至上的色彩。这应该是对中国“门第社会”向“科第社会”演化的某种倒退。①正如钱穆先生所说:“蒙古一切政制,并不沿袭中国旧传统,那时在政治上经济上,有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特殊利益,分配在蒙古人、色目人、庙寺僧侣、土豪地主的手里……社会上是阶级重重,政治上是处处分割,各地方各阶层,到处有许多世袭的特殊利益在压迫民众。”②种族与社会等级的交错复合,导致社会秩序的混杂变乱,最终激化了阶级矛盾和统治民族、被统治民族的矛盾,逼迫被剥削、被压迫民众较早地揭竿而起。

再说文化多元与蒙古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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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拙稿《元代蒙古人的等级结构》,《元代政治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② 《国史新论》,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4年版,第22页。

由于是北方蒙古族入主中原进而统一全国,元朝迎来了继魏晋隋唐之后第二个文化多元的时代。与隋唐相比,元代进入中原汉地的异域文化,门类更多、内容更丰富,与汉地本体文化的相互撞击、冲突、融合、吸收更为频繁深入。

进入中原汉地的,首先是统治民族的蒙古游牧文化。因为成吉思汗强调其子孙必须恪守草原习惯和祖训,因为元世祖忽必烈坚持“内蒙外汉”的二元政策①,蒙古游牧文化对元王朝的影响当然是最主要和最深刻的。其次是中亚西亚的伊斯兰文化,欧洲及西亚的基督教文化等。蒙元帝国的建立和欧亚之间陆路和海路更为畅通,自波斯、阿拉伯、钦察、阿速、俄罗斯东来入居中国者达到近二百万人。这就大大促进了伊斯兰文化和基督教文化在中国的流传。再次是吐蕃喇嘛教文化的东来。这是吐蕃人用汉地密宗与本地苯教融会升华后的“回馈”,而且是与忽必烈等蒙古上层联手的“回馈”。它丰富了中国佛教的教义及派别,还成为蒙古上层的最高信仰,后又影响到明清及以后蒙古族的精神世界。基于上述多种异域文化进入中原的情况,论者用粗放性、兼容性、交流性来概括元代文化多元的特点②,大体符合历史事实。

这里,举个事例,以窥元代多元文化的兼容变蓄。保留至今的河南开封市国家重点保护单位之一延庆观玉皇阁,相传是全真道教主王重阳逝世处。元初,他的弟子丘处机特意在此修建道观,以为纪念,名曰朝元万寿宫。现存的玉皇阁,样式精美,风格别致。阁高13米,分作三层。下层外形为正方形,中层八角,上层为八角亭形,顶部为八角攒尖形,顶端是铜质顶饰。顶部斜脊上除了饰有传统的若干脊兽外,还饰有两名头戴毡帽,下坐麒麟的蒙古武士。这种以蒙古武士登上道教宫斋屋脊的建筑形式,极为罕见。也可以称之为蒙古文化与汉地道教文化的偶然性“合璧”,而且是全真道教首领积极建造、主动认同的“合璧”。表明从元初开始不仅有蒙古人吸收汉文化的“汉化”现象,同时也有主动把蒙古武士捧上道观屋脊的“胡化”现象。

尽管元世祖忽必烈在主动吸收汉法,尽管元仁宗、元文宗等也曾做过不懈的努力,但是,元朝统治者在兼容多元文化的同时又恪守蒙古本位。

最能说明其蒙古文化本位的是:忽必烈推行八思巴蒙古字。

元朝时期,官方使用三种文字:蒙古语、汉语、波斯语。蒙古语起初是成吉思汗时畏吾儿人塔塔统阿创制的畏吾字蒙古语。后来,忽必烈又命令帝师八思巴以吐蕃字母拼蒙古语而创制八思巴蒙古字,也可称作与吐蕃人联手创制的新蒙古文字。

当时,朝廷内外各族官民频繁接触交流,汉人懂蒙古语,蒙古人学汉语,色目人懂蒙古语或学汉语的,蔚然成风,数量甚夥。而推行汉法比较积极的忽必烈,却只通晓蒙古语,不懂汉语。他不甚提倡和鼓励蒙古人学习使用汉语,反而督促汉人和南人官僚学习蒙古语。忽必烈曾亲自命令降元南人将领管如德学习蒙古语:“习成,当为朕言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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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详细阐述参阅拙著《忽必烈传》第十九章,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② 参阅王晓欣《一代天骄》,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

③ 《元史》卷一六五《管如德传》。

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二月,忽必烈降诏颁布八思巴字时规定:“凡有玺书颁降,并用蒙古新字”,强调用八思巴蒙古字“译写一切文字”。还曾经有用八思巴蒙古字统一全国文字的梦想:“以同四海之文,以达四方之情,以成一代之制。”①忽必烈此举比较巧妙,表面上使用的是蒙古语、汉语以外的第三种语言吐蕃语字母,但所拼写的依然是蒙古语。最终目标是不放弃蒙古母语,以与吐蕃人联手创制蒙古新字的方式,统一全国文字,长期保持其文化本位。

忽必烈又竭力推广中央和地方的八思巴蒙古字教育并突出其中心地位。他于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正月下诏立蒙古国子学,在地方一概设诸路蒙古字学。又设路府州蒙古字学教授和江南三行省蒙古提举学校官。由于“国字在诸字之右”,蒙古字学及其教授随而高于同级儒学及其他学校。②

后来,统一全国文字的梦想没有完全实现,但因官方竭力提倡,八思巴蒙古字学独尊于文坛数十年,甚至影响到部分儒士。

元人贡奎诗曰:

周宣石鼓久剥落,浮云变化字迹讹。

八分小篆亦已废,纷纷行草何其多。

洪惟盛世自作古,制书勒石传不磨。

知君达时尚所学,落笔星斗光森罗。

蒙恩千里领教职,养育多士培菁莪。

谐音正译妙简绝,穷究根本芟繁柯。

牙签玉轴点画整,照耀后世推名科。

愧予鄙俚事章句,儒冠多误将如何?③

贡奎是元中叶江南文学名士。他仰慕蒙古字学合乎时尚,赞扬其“谐音正译妙简绝”,“照耀后世推名科”。同时哀叹蒙元统治下汉文化的衰落,哀叹自己专事章句而为儒冠所误。当时“愿充虏吏,皆习蒙古书,南人率学其字”④,似乎已成风气。贡奎的上述态度,在江南儒士中恐怕不是少数和孤立的。

另外,被称为北方一代儒宗的许衡,曾经为儒学教育和理学的官学化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有个侄儿名叫许师义,也是许衡子侄辈中唯一见于史乘者。按照常理,在许衡学术荫庇影响下成长起来的许师义,应该是学儒的。谁曾料,许师义却“涉猎书史,综覈医卜,尤精于国字与言”,以擅长八思巴“国字”译说为进身之阶,先充任殊祥院译史,最后升为一名管理检查驿站凭券的下级蒙古职官“脱脱禾孙副使”⑤。八思巴蒙古字独尊和蒙古文化本位的风气,竟然使一代儒宗许衡的子侄折腰拜倒。于此,人们不能不叹服蒙古文化本位和蒙元官方政策导向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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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元典章》卷一《诏令一·行蒙古字》、卷三一《礼部四》《蒙古学·蒙古学校》,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影印本,1998年版;《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道园类稿》卷四三《顺德路总管张公神道碑》,元人文集珍本丛刊,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

② 《元典章》卷三一《礼部四》《蒙古学·蒙古学校》;《元史》卷八一《选举志一·学校》。

③ 《云林集》卷三《赠送蒙古字周教授》,四库全书本。

④ 《大义略叙》,《郑思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89页。

⑤ 《大元承务郎新济州脱脱禾孙副使许公墓志铭》,《山阳石刻艺术》,河南美术出版社2004年版。

元朝较早保护儒学,也任用了不少儒士进入各级官府,在吸收汉法方面大量发挥了儒学和儒士的积极功用。还推动程朱理学上升为儒学的主导,上升为官学。但是,在蒙古统治者的眼里,儒学始终不是第一位的文化。儒学与儒士也不再是传统体制内的主导,其独尊地位已经丧失,开始被边缘化。这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历朝历代未曾有过的。

元世祖朝“九儒十丐”的说法,大体可以反映儒学与儒士被边缘化的尴尬境遇。此说法出自南宋遗民郑思肖《大义略叙》。原文曰:

鞑法,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

郑思肖所云自“官”到“丐”的排序,大抵是元朝职业户计的分野。忽必烈时期的儒士,虽然能享受儒户定籍、免除差役、选拔充当教官及儒吏等待遇,但唐宋以来儒士赖以仕进登龙的科举迟迟未开,大多数儒士“学而优则仕”的门径被堵死。儒士充任教官之际,多数属无资品的流外职,薪俸颇低,升迁极慢,不免有“热选尽教众人做,冷官要耐五更寒”之类的哀叹牢骚。就充任教官及吏员的大多数儒士来说,其地位确实是比较低的。儒士虽然未必卑低到第九位,但远不及僧、道。言其被冷落、被边缘化,也是有道理的。汪元量“释氏掀天官府,道家随世功名。俗子执鞭亦贵,书生无用分明”①的描绘,应该是洞见真谛的。

儒学的边缘化,带来千余年中国文化体系中的一段不小的变更。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消极的,也有积极的。毋庸讳言,边缘化是广大儒士的灾难,它造成了儒家传统秩序、官场传统秩序的某些破坏。由于蒙古统治者的尊崇,不仅八思巴蒙古字风靡全国,藏传佛教的东进以及伊斯兰教、基督教等长足传播,更促使元代文化从儒学一统走向多元,部分汉人甚至发生一定程度的“胡化”。因为学儒读经出路不佳,不少汉地精英文士转而把聪明才智投向以前备受鄙夷的市井勾栏和工巧技艺。于是,引发了元杂剧和科技的繁荣,涌现出关汉卿和郭守敬之类的伟大人物。

由于儒学边缘化和科举仕途不畅,元代儒生士大夫多数无法走向庙堂,只能从事教官、儒吏等下层职业,致使他们开始向区域社会发展。元后期科举重开,乡试逐渐正规,客观上又增加了儒生士大夫对区域社会的亲近。这似乎是明清士大夫缙绅成为区域社会中坚的先声。

种族、社会等级的交错复合,蒙古本位与儒学边缘化,主要表现在元代。元明鼎革,统治民族重新变换为汉族,上述情况大部分不复存在。但它对明前期的影响并不是完全没有。例如,明初汉人使用蒙古名字、语言和服饰的为数不少,为此,朱元璋曾经特意下令强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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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增订湖山类稿》卷三《自笑》,中华书局辑校本,1984年版。

最后,谈谈如何认识和评价上述五方面的变动,上述变动给予中国古代后期社会怎样的影响。

综观上述五方面的变动,属于政治领域的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和南北关系的新格局,全民服役与君臣关系主奴化,突破羁縻传统,改行直接治理的边疆政策;属于经济和财政的是:推行纸钞,复兴官营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等扩张;属于社会文化的是:社会层级、文化的多元复合建构与儒学的边缘化。

比较起来,政治领域的变动占3/5,经济和文化的占2/5。说明在社会经济形态上元代及明前期大体继承唐宋变迁所确定的体制,依然处在唐宋变迁后社会发展的大阶段内。有必要强调的是,经济领域的变动少于政治领域,并不意味着上述变动不重要。关键应该看五个变动的实质性内容及其地位作用。如果一味以经济领域的变动多少来判断其重要性,肯定容易陷入机械唯物论的泥潭。

无论领域归属如何,上述五方面的变动,大多是深层次的。其涉及范围,少数是整体性的,多数则至关本领域中的重大事项。具体地说,中央与地方关系和南北关系的新格局,体现元王朝整体与区域的配置态势;推行纸钞,官营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等扩张,乃是蒙元统治者给社会经济或财经领域带入的异质的东西;全民服役和君臣关系主奴化,实质上是国体内君主与臣民关系的特殊表现;突破羁縻传统,改行直接治理的边疆政策,又是关乎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的举措走向;社会层级、文化的多元复合建构与儒学边缘化,应为蒙元从文化上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一次冲击震撼。有些变动是积极和新生的因素,如行省分寄式中央集权,突破羁縻传统直接治理边疆;有些是利弊相参,利大于弊,如纸钞,海运,海外贸易等;有些是负面的,如官营工商业,全民服役、君臣关系主奴化。总之,没有琐碎纷杂的小变化,一概是中等以上的整体或领域性的变化。它们对元代及明前期社会整体结构和社会发展轨迹,均发生了比较深重的作用和影响,从而使元代及明前期社会面貌出现了某种异化,出现了一些与中唐两宋略有不同的东西。前面提到傅衣凌先生的两“不喜欢”,根源就在于此。本文阐述的元代及明前期五方面的变动,权算作笔者奉献给傅衣凌先生的尝试性解答。

接着谈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的影响与启示。

第一,由于五个变动,中国社会在沿袭唐宋社会基本形态的同时没有直线前进,而是发生了局部的变态发展。这场变态发展,类似秦汉之后魏晋南北朝的变化,只是动荡小些,时间短些。尤其是劳役,直到明嘉靖一条鞭法后,才逐步弱化,才恢复至唐宋轨道。有的学者说,元代出现唐宋以后中国社会的逆转倒退,元代处于两宋与明清之间“马鞍型”底部。①笔者不同意这种意见。我们承认元代的经济状况和君主、臣民关系发生了局部的倒退,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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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9页。

济倒退只表现在北方,江南则呈现持续发展和繁荣。前述江南三行省高额的税粮数和商税数以及杭州丝织业的自由雇佣劳动,就是有力的证据。而且,元代在分寄式中央集权、直接治理边疆、海运和海外贸易等方面,又有新的发展和进步。因此,笔者认为,用“倒退”和“马鞍型”底部描述元代及明前期的社会变动,不够全面。言其为“变态发展”,似乎比较恰当。钱穆先生曾经说,“元代的中国社会实在走上一变型”①。其看法与笔者相似。所不同的是,笔者进而认为此种“变型”一直延续到明前期。

第二,关于古代社会发展,通常有西周、战国、魏晋封建说。唐宋变迁说也被普遍认可。然而,对元代及明前期的社会变动,人们却一直未予充分重视。如前所述,唐宋变迁之后应该有一个元代及明前期不大不小的社会变动。如果是这样,古代中国可以分为三大发展阶段:夏商西周,战国秦汉隋唐,宋元明清。后两阶段内各插入一段局部变动:魏晋南北朝和元代明前期。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不能和魏晋南北朝相提并论,至少应该打破王朝界限,把元代及明前期连在一起,认真做一番长时段的考察。因为上述五大变动的作用影响并不局限于元代,多数直接遗留到明前期甚至以后。明代许多与中唐两宋略有不同的东西,只能追溯到元代才能得到正确的解释。笔者的体会是:王朝界限是应该注意的,但有些时候打破王朝界限也非常必要。否则,许多重要问题无法观察清楚,无法深刻认识。

第四,过去由于元王朝时间短和统治者不能善待汉文明,人们多半对元朝持蔑视或厌恶态度。部分国内历史学家也或多或少受到类似的熏染。可是在世界范围内,蒙元王朝始终被看的非常重要,13、14世纪还被世界史学家们称为“蒙古时代”或“蒙古世界”。比较而言,国内的偏见是不适宜的。通过以上五大变动的考察,可以感受到:应当重新审视元代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应当立足“大世界史”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视野,重新认识和看待元代在中国历史上的角色与作用。客观地说,元代给予中国古代后期社会的总体影响,不在宋、明二朝之下,有些部分甚至超过了宋、明二朝。

第五,至此人们自然要问:元代及明前期的社会何以“走上一变型”?为什么会发生上述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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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国史新论》,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4年版,第87页。

这个问题说来复杂,概括起来,答案又比较简单:蒙古贵族入主中原进而统一全国前后,统治民族第一次变换为少数民族。在他们没有完全汉化且以蒙、汉二元的混合模式治理国家的情况下,北方游牧文明和汉地农耕文明相互冲突、相互影响,导致了上述变动。其中,既有经济领域不同生产方式矛盾的作用,更多的是政治、文化和社会因素的作用。前述五大变动中,属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占4/5,就是明证。所以,需要增强历史发展多赖“合力”作用的观念。在探讨其变动原因时,除了注意经济方面,还应该把更多的关注投向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有必要强调的是,蒙、汉两种文明的相互冲突、相互影响,是多层面的互动,不仅限于优势方面的主动。恩格斯说:“……在长时期的征服中,比较野蛮的征服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得不适应征服后存在的比较高的‘经济情况’;他们为被征服者所同化,而且大部分甚至还不得不采用被征服者的语言。”①如前所述,由于元世祖忽必烈坚持“内蒙外汉”的二元政策,蒙元王朝并没有发生拓拔人、女真人和满洲人那样军事政治上征服他人,经济文化上反而被“同化”的情况。恩格斯的说法,并不完全符合元代的实际。或者可以说元代恰恰属于恩格斯说的“绝大多数情况”之外的少数情况。蒙古人作为军事政治上的征服者,并没有因为其经济文化上相对落后而示弱,他们在部分接受汉民族比较先进的经济文化制度的同时,也在用自身的经济和文化顽强地影响汉民族。

总之,“内蒙外汉”二元体制下两种文明的相互冲突、相互影响和互动作用,是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发生五大变动且“走上一变型”的根源所在。

内蒙古职称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理藩院是清代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专门机构,清代主要由理藩院行使蒙古地区刑事立法职能。至乾隆、嘉庆朝,蒙古地区的刑事立法逐步完备、定型。《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所涵盖的刑事法律内容丰富。理藩院在行使刑事立法职能过程中,妥善地协调了与刑部的关系,强化了对蒙古地区刑事法律规制。对于维护和巩固清王朝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清朝;理藩院;刑事立法;蒙古例;刑部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047-09

一、清初蒙古地区刑法之特征

在清人关前后金政权时期,适用于蒙古地区的刑事法律体系开始初步形成。当时的满洲统治者为了夺取中原,需要与漠南蒙古诸部落发展联盟关系,而漠南诸部落为自身利益也曾向努尔哈赤表示:“大明,乃敌国也,征之,必同心合谋。”但随着满族统治者的力量日益壮大,这种带有平等色彩的联盟关系日益弱化,漠南蒙古的独立性日益丧失,满族统治者逐渐要求漠南蒙古诸部落遵守其制定的法律。如天命七年(1622年)二月,努尔哈赤赐宴蒙古各部贝勒,谕日:“今既归我,俱有来降之功,有才德者固优养之,无才能者亦抚育之,切毋萌不善之念,若旧恶不悛,即国法治之。”在满族统治者看来,归顺的蒙古诸部落必须遵守后金政权所指定的“国法”,即满族统治者享有对归顺的诸蒙古部落制定法律禁令的权利。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清初蒙古地区的刑法得到初步发展。《清史稿·刑法志》载:“清太祖嗣服之初,始定国政,禁悖乱,戢盗贼,法制以立。太宗继武,于天聪七年,遣国舅阿什达尔汉等往外籓蒙古诸国宣布钦定法令,时所谓《盛京定例》是也。”关于《盛京定例》所规定的具体刑法条文内容,《清太宗实录》有明确记载:“尔蒙古诸部落,向因法制未备,陋习不除,今与诸贝勒约定:凡贝勒夺有夫之妇配与他人者,罚马五十匹、驼五只,其纳妇之人,罚七九之数,给与原夫。奸有夫之妇,拐投别贝勒者,男妇俱论死,取其妻子牲畜,尽给原夫,如贝勒不执送,罚贝勒马五十匹、驼五只。盔甲、绵甲、马鬃尾无牌印,以及盔缨、纛缨、纛幅不遵金国制度者,俱罪之。”

总体上,《盛京定例》内容粗糙简陋,主要内容主要针对蒙古部为对象而制定的惩治盗贼和叛乱特别立法,带有因时立制色彩。在《盛京定例》之前,蒙古地区已形成内容较为丰富的刑事法律体系。如明代一些蒙古部落统治者出于统治需要颁布几部法典,如《阿勒坦汗法典》、《桦皮法典》、《卫拉特法典》等,这些蒙古族传统刑法充分体现了蒙古族刑法的本质,即“注重生命,宁愿用赔偿代价而不用刑。”如《卫拉特法典》第31条规定:儿子杀父或母,其财产籍没,父亲杀儿子,除本人家庭外,其他一切财产和人均籍没。对于杀害父母这种违背基本人伦的犯罪行为,在蒙古传统刑法中居然采用财产刑的处罚方式,究其原因,在于《卫拉特法典》立法深受黄教影响,而黄教核心戒律之一是“不杀生”。因此,传统蒙古刑法体现出一定宗教化色彩,如《阿勒坦汗法典》规定:杀人者,打三组,罚头等牲畜一九,执为首者一人。罚头等牲畜一五,执为首者一人。二人同案,执为首者一人。“罚牲”刑的大量适用,是与当时蒙古地区地理环境、经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活动是在自然的环境中进行的,它的许多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人类法律实践的规律性。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在当时,牲畜是牧民最主要生产资料,“罚牲”的规定是建立在草原牧业基础上的一种刑罚方式,体现了草原法的特质。

相对于蒙古族传统刑法而言,中国传统刑法文化以儒家文化为载体。儒家文化之本在于以礼守已、以德服人,故作为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文化在不同的层面都表现出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如北魏时,规定了存留养亲制度,即若犯了死罪但非十恶的,而祖父母、父母年老病疾,家中又无成丁抚养老人的,允许具状上请,暂不处死刑而权留养亲。《唐律》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上述刑罚执行方式都是在儒家伦理思想的支配下确立的。因此,中国传统刑法文化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而蒙古族传统刑法在定罪和量刑中则缺乏这种伦理化影响因素。

由此可见,相对于蒙古族传统刑法体系,清初蒙古地区以《盛京定例》为代表的刑法体系非常粗糙,编纂技术水平差,调整范围非常狭隘,不能将之等同于原有传统蒙古族法律体系,究其原因,系主导这一时期蒙古刑事立法主体是满洲统治者。最初,“清朝是让蒙古人与汉人相隔离,和用蒙古人为屏藩以与汉人对抗”,因此,对蒙古地区的立法体现了满族统治者的支配意志。但这种满洲统治者主导下针对蒙古地区的刑事立法,不可避免带有急功近利的临时立法色彩和战时军事立法色彩。在清入关以后,清统治者对中原地区采取“参汉酌金”立法指导思想,基本抛弃了满洲地区原有立法体系,儒家化法律思想取得正统指导地位。但清统治者并没有对蒙古地区法律一统化,而采取特殊的边疆刑事法律治理政策,并没有废除清太宗天聪年间末期以蒙古族为对象所创的特别法,使之仍能发挥其效用。主要原因在于,“基于清朝意图而颁行之蒙古例,清朝立法之时当然是以蒙古固有法为法源和立法之根据,因之,蒙古人虽成为清朝之藩属,但日常生活中之法规范仍照蒙古人本身固有习惯为依据,和过去的生活方式并无两样。”这也使得清初蒙古地区刑事立法也具有一定的蒙古族传统刑法元素。

二、理藩院对蒙古地区刑事法律之制定

理藩院作为清政府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专门机构,是清王朝中与六部平行的机关,是清代治理边陲少数民族事务的枢纽。“掌外藩之政令,制其爵禄,定期朝会,正其刑罚。”清朝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中央政府与蒙疆地区的关系,以稳定蒙疆的封建统治秩序。而理藩院作为中央政府管理少数民族事务专门立法机构,因时制宜地制定了蒙古地区的基本刑事法律。

在理藩院成立之前,清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蒙疆地区刑事立法机构。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极特设了负责管理蒙古地区事务的蒙古衙门,其职责是“查户口、编牛录、会外藩、审罪犯、颁法律、禁奸盗”。但这一时期的蒙古衙门不具备立法职能。崇德三年(1638年)定蒙古衙门为理藩院,此时满族正处于势力上升时期,理藩院的成立主要是为了管理漠南蒙古各部事务,但这一时期的理藩院没有明确刑事立法职能。

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统治者认为,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故明确了理藩院的等级地位和机构设置,规定理藩院等级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照六部尚书入议政之列。理藩院下设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司,各司又设郎中共十一员,员外郎共二十一员。理刑司是理藩院处理边疆地区刑事立法、司法事务的专门内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蒙古及回疆地区律条,审理内扎萨克六盟、外扎萨克各部落、盛京、吉林黑龙江、察哈尔、归化城等处重大刑事案件,上述职能大大提高了理藩院法律地位。这一时期理藩院初具刑事立法职能,皇帝已通过喻示方式指令理藩院对特定法律条文作出修改。如顺治十五年(1658年)九月,清世祖在浏览理藩院奏章中,认为现行法律对于死罪重犯处罚方式毫无分别,只有处决一种。他认为人命所关至重,大辟条例多端,若只有一种死刑方式,则轻重不辨。于是“著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定例具奏。”同月,议政王、贝勒、大臣遵照清世祖谕旨重新修订了理藩院大辟条例,规定八项死罪犯人俱处斩,即“平人与外藩蒙古各贝勒福金通奸,福金处斩,奸夫凌迟处死,其兄弟处绞。凡发外藩蒙古贝子等冢者、截杀来降人众为首者、劫夺死罪犯人为首者、公行抢夺人财物者、与逃人通谋给马遣行者、挟仇行害放火烧死人畜者、临阵败走者、故杀人者。”同时规定三项死罪犯人俱处绞,即“夫私杀其妻者、盗人口及驼马牛羊者、误伤人命择本旗人令发誓,如不发誓应坐故杀偿命者”。从这段史料可得出结论:顺治朝时,理藩院已开始行使初步的刑事立法职能,但这一时期理藩院的刑事立法程序较为模糊。

首先,这一时期理藩院主要行使司法审判及边疆少数民族事务行政管理职能,行使司法审判职能是通过参与“会盟”方式。会盟之事始之清太宗,清政府规定,一旗或数旗合为一盟,在指定地点会盟。每盟设盟长一名人,办理会盟事务。“至顺治中期,蒙古地区三年一盟,理藩院选派大臣前往参加已成定例。”而理藩院参与会盟主要事项是“外藩蒙古每三年为议罪、比丁而会盟”。其次,这一时期理藩院的刑事立法启动程序是被动的,主要按照皇帝的旨令立法。修订议定理藩院大辟条例,即因清世祖览理藩院奏章时,认为蒙古刑法中何罪处斩,何罪处绞,毫无分别,清世祖采取指令立法方式,理藩院才被动行使刑事立法职能。再次,这一时期理藩院的刑事立法程序无明文规定,如在修订议定理藩院大辟条例时,就采取了由议政王、贝勒、大臣遵旨议定方式,而不是由理藩院内设机构专司其事,草拟法律条文,再行奏报。最后,这一时期的刑事立法内容粗糙,有关蒙古地区的专门刑事立法还不多,军律占有重要地位,普通刑事犯罪条文仅涉及到通奸、抢夺人财物、夫私杀其妻者等十一项死罪。

到了康熙朝时,理藩院首次正式行使刑事立法职能,理藩院在康熙六年(1667年)进行首次进行刑事立法编纂,《康熙朝实录》载:“康熙六年癸卯。理藩院题、崇德八年颁给蒙古律书、与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定例、增减不一。应行文外藩王且贝勒等、将从前所颁律书撤回。增入见在增减条例颁发。从之”。

这次编纂共收入蒙古例一百一十三条,虽然这部《律书》的编纂缺乏条理,例文既没有按颁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也没像乾隆年间十二卷本《蒙古律例》那样分类,很凌乱。但理藩院在系统整理和编辑《蒙古律书》过程中,对康熙六年(1667年)以前所颁布的所有与蒙古有关条例进行审核编纂,具有明显的刑事立法色彩。

乾隆年间理藩院对《蒙古律例》也进行过数次修订。《清高宗实录》载:“近来凡有谕旨兼蒙古文者,必经朕亲加改正方可颁发,而以理藩院所拟原稿示蒙古王公等,多有不能解。缘翻译人员未能谙习蒙古语,就虚文实字敷衍成篇,遂至不相吻合”。

从该史料可知:理藩院立法程序是先草拟法律,后通过皇帝改正后再行颁发。乾隆时期的《蒙古律例》刑事法律内容包括军律、盗贼、人命、失火、犯奸、杂犯等。内容丰富,体系严密,这是清代蒙古地区刑事立法趋于系统化、制度化的标志,它的内容基本为嘉庆年间编纂的《理藩院则例》所吸收。到了嘉庆十六年(1811年),理藩院第一次按清代各部院衙门纂修《则例》的形式,开馆全面修纂《蒙古则例》。《蒙古则例》内包括了与蒙古关系密切的《俄罗斯事例》和《西藏通制》,改称《理藩院则例》,以与其他部门《则例》的名称统一。理藩院在嘉庆十六年(1811年)七月请旨修纂《蒙古则例》的奏文中称:“查本年四月经臣院奏请纂修《蒙古则例》,以期永远遵行等因具奏。”这部《理藩院则例》是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立法成熟的标志,是清开国以来民族立法集大成的产物。

三、理藩院的刑事立法模式

(一)全面主持修纂成文法典

通过纂修方式制定成文法典是康熙朝及以后历朝理藩院的主要刑事立法模式。尤其在嘉庆十六年(1811年),理藩院第一次正式作为立法主体行使刑事立法职能,按清代各部院衙门纂修《则例》的形式,开馆全面修纂《蒙古则例》。之所以大规模修纂《蒙古则例》,主要原因在于“自国初以来,并未开馆纂办则例。虽有旧例二百九条,多系远年事例,现行者不过三十余条,遇事每多援案办理”。而这容易造成司法弊端,即“其吏胥高下其手,堂司意见参差,总由于舍例言案。盖例有一定,案多歧出也”。鉴于此,嘉庆十六年(1811年)四月,理藩院奏请增定《则例》,恳请要将自乾隆五十四年以来应行纂入案件增修纂入《则例》内,永远遵行。这次纂修是理藩院第一次开馆,恰逢嘉庆帝下旨清厘各部院衙门例案。因此,理藩院开馆全面整理该院自顺治以来的刑事稿案。此次纂修工程量浩大,较诸六部各衙门续纂《则例》实为条款纷繁。因为自康熙以来应入例之稿案甚多,理藩院首先将旧例中远年成例及军政、会盟等款,应更正、删减清单具奏皇帝,然后将“旧例内应更正者,妥议删改;稿案内应遵照者,详酌人例”。

嘉庆二十年(1815年)十月汉文本纂修完成,理藩院奏称:“理藩院谨奏为则例汉本告成,恭呈御览事。窃查臣院经前任将旧例二百九条逐一校阅,内有二十条系远年例案,近事不能援引,拟删。其余一百八十九条内修改一百七十八条,修并两条外,并将阖院自顺治年以来应遵照之稿案译妥汉文,逐件覆核,增纂五百二十六条,通共七百十三条,饬令原派之供事章甫等十名缮写黄册,装潢成帙恭呈。”

这一时期的《则例》针对蒙古地区刑事立法日趋完备。此后,道光、光绪年间又三次增修《理藩院则例》。道光十七年(1837年)理藩院奏称,“窃臣院综理内外蒙古回部事务,……。所有现行则例,今昔情形既多不同,而例文律意,亦多参差,允宜确定专条,方足以照法守。”在这轮大规模立法完成后,理藩院就修改后的刑例生效时间问题专门奏称:“即由臣院将现定蒙古刑例先行抄录满洲、蒙古、汉字三体草本,飞行管理蒙民交涉理刑各将军、都统暨办事大臣等,转行内、外扎萨克各盟长等。自奉文之后,遇有命盗案件,一体遵照新例办理”。

此时,《理藩院则例》中的刑事法律最终完善。具体而言,包括人命、强劫、偷窃、犯奸、发冢、违禁、杂犯等规定,形成了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刑事法律体系。理藩院通过行使刑事立法职能加强了对蒙古地区刑事法律治理,对于维护和巩固清王朝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单独制定判例法

在清代的法律渊源中,律和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所谓例,指先前判决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关于例的来源,有学者认为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一是皇帝的诏令以及依据臣下所上的奏议等文件而作出的批示(上谕);二是从刑部就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并经皇帝批准的判决中抽象出来的原则。就蒙古地区刑事立法而言,理藩院具有重要判例立法功能。

如在道光六年(1826年)热河都统咨阿萨尔图等偷窃骡马牛驴请示一案中,热河都统认为,“蒙古四项牲畜不及骡驴,应否将骡头照大马按匹并计,驴头照马驹折算科断抑或计赃论罪之处咨请部示。”理藩院文称:蒙古例内惟有偷窃驼马牛羊四项牲畜分别口齿大小计匹科罪之条,并无偷窃骡驴作何治罪专条,亦无偷窃牲畜计赃论罪明文。”而刑部认为此事应由理藩院核办,即“应由理藩院详查例案,明立专条,奏定通行”。

这里涉及到理藩院的判例立法功能。清朝是中国传统判例法的典型时期,刑部作为主要审判机关,是例的基本制定者。而从该案可看出,理藩院作为蒙古地区的司法管理机构,以判例法形式落实刑事立法职能。而单独制定判例法的程序是首先“详查例案“,其次”明立专条”,最终请旨,具奏定例“奏定通行”,成为定例。

理藩院通过判例立法职能,单独制定了诸多定例,如乾隆四十三年( 1778)六月,理藩院具奏定例“未经受职台吉行窃治罪条”,还有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二月,理藩院主动请旨,具奏定例“台吉行窃审明定案后交该旗约束条”。

(三)会同刑部等部门联合立法

在蒙疆地区少数民族刑事立法过程中,理藩院有时也会同其他机构联合立法,制定蒙疆地区刑事法律。与理藩院联合立法的机构主要包括军机处、刑部等机构,联合立法主要采取“奏准定例”“议奏定例”等方式。

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十一月,理藩院会同军机大臣和刑部奏请皇帝立法规制官员平人抢劫杀伤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内军机大臣等遵旨会同刑部理藩院议奏定例,官员平人或一二人伙众抢劫什物杀人者,不分首从俱即处斩枭首示众,若伤人未得财者为首一人拟斩监候,籍没产畜给付事主,其妻子暂存该旗俟将来秋审减等放出”又如在嘉庆五年(1800年),刑部、军机处会同理藩院奏准,“蒙古偷盗牲畜毋庸并计从一科断如年,于例内,并将并计之条删除”。

(四)刑事立法解释

刑事立法解释指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的含义、目的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进行阐明的活动。刑事立法解释属于刑事立法权的扩张,作出刑事立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刑事法律。“自乾隆元年,刑部奏准三年修例一次。十一年,内阁等衙门议改五年一修。由是刑部专司其事,不复简派总裁,律例馆亦遂附属于刑曹,与他部往往不相关会”。也就是说,自乾隆以来,刑部便成为刑事立法解释主体,但理藩院作为清政府负责少数民族最主要立法机关,也行使对《蒙古律例》的立法解释权。

如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台吉济克莫特伙同贡楚克达什等偷窃马匹驼只一案中,察哈尔都统裁决将台吉济克莫特拟以革去台吉不准开复,贡楚克达什等五人照例拟以鞭责刺字。理藩院会同刑部推翻察哈尔都统裁决,裁决将楚克达什等照例鞭责发落毋庸刺字。察哈尔都统以嘉庆二十四年间刑部关于同类案件的一个相反答复请示理藩院。理藩院对“应鞭责人犯均免其刺字”条文做了解释,“各案首徒贼犯应发遣者均照例刺字交驿当差,应鞭责者蒙古照例鞭责,民人折责发落等语。是例意以蒙古人等向不谙悉刺字,且与内地相距写远,若因微细罪名,咨送内地刺字徒劳往返,有失柔远之道,是以应鞭责人犯均免其刺字。”理藩院基于司法人道主义和司法成本等因素,对《蒙古律例》的立法目的进行解释。理藩院通过这种有效的立法解释体制,既可将《蒙古律例》中模糊条文明细化,又可统一蒙疆地区刑事法律的实施。

四、理藩院在行使立法职能过程中与刑部的关系

清代刑部兼有立法和审判职责,《大清会典》对刑部的职责作了明确界定:“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纪。”理藩院在行使蒙古地区刑事立法职能过程中如何处理刑部的关系,这是个非常错综复杂的问题。相比《大清律例》而言,《蒙古律例》无论在内容还是在体系上均显得粗糙,而刑部掌握《大清律例》立法解释权。因此,在中华法系向蒙古地区渗透过程中,刑部逐步掌握了立法的话语权,但这一趋势是缓慢的,至少在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刑部对蒙古地区刑事立法还没有主动权。如在归化诚巡检详报贡布托伤达尔丹身死一案中,贡布扎伤达尔丹身死,作为基层官吏的领催敦克明在该案中作了虚假证词,受理此案喀尔喀盟长认为,“敦克明知贡布行凶致伤人命,胆敢朦胧混供,蒙律虽无正条,理应严行拟罪,革其领催罚,二九牲畜”。而理藩院会同刑部、都察院审理结果则为:“敦克明知贡布扎伤达尔丹身死,胆敢受嘱诬供伸属可恶,如罚二九牲畜罚革其领催,不能惩治戒众,应将敦克鞭责八十,罚三九牲畜。”关于在刑案中作虚假证词如何处罚,《大清律例·诬告》条例文规定:“词内干证,令与两造同具甘结,审系虚诬,,即将不言实情之证佐,按律治罪。”而《蒙古律例》对于在刑事诉讼中做伪证如何惩罚无明文规定,理藩院在会同刑部、都察院审理时,采用自由裁量方式,对于敦克明的处罚并没有参照《大清律例》,而是采取“鞭责八十,罚三九牲畜”,这种判决结果具有蒙古传统刑罚特征。这也体现了这一时期,刑部对于蒙古地区刑事案件,在《蒙古律例》无明文规定时,还采取回避立法的方式。

到了乾隆五十年(1785年),刑部已掌握了立法的话语,积极参与蒙古地区刑事立法。如康熙时《蒙古律书》对于偷窃四项牲畜者,处罚的标准是按照参与者人数,即“若为一人,不分主奴处绞,若为二人,将一人处死;若为三人,将二人处死;纠众伙窃,处死为首二人,余者为从各鞭一百。”而乾隆五十年刑部会同理藩院奏准定例,完全改变了对偷盗牲畜罪行量刑的基本原则,即按照首从治罪原则,同时采取了《大清律例》中的发遣制度。很显然,在该定例的制定过程中,刑部是将《大清律例》中的精神和制度植入《蒙古律例》中。虽然刑部采取与理藩院共同起稿,向皇帝奏准后通行遵照方式制定该定例,但很显然在该定例制定过程中,刑部起主导作用。

刑部有时采取“部示”方式积极参与蒙古地区立法,所谓“部示”即地方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因律例适用上遇到了问题,有些则是律例无明文规定,咨请刑部发表咨询意见,刑部提供咨询意见的同时还往往提请或遵上谕制定新例,再提请皇帝决策参考。如嘉庆十九年(1814年)部示蒙古有犯抢夺应参用刑律条:“……查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应照蒙古例定拟律有明文,蒙古例载平人抢劫一条既未声明在途在家,则自系统包其内,至蒙古例内并无抢夺作何治罪专条,向准参用刑律办理,刑律内抢劫与抢夺罪名轻重悬殊,蒙古既无抢夺之例,抢劫条内又无兼包抢夺之文,是蒙古抢夺一项即应参用刑律。”

抢夺罪与抢劫罪在《大清律例》中有明文规定与区分,按照《大清律例》注释:“若人少而无凶器,抢夺也。人多而有凶器,强劫也”。而在《蒙古律例》中则无抢夺罪与抢劫罪专条,刑部认为既然《蒙古律例》中无此罪名,则应适用《大清律例》关于此罪的规定。此后,“凡办理蒙古案件,如蒙古例所未备者,准照大清律”成为定例。

而对于《大清律例》和《蒙古律例》均未有条文明文规定或条款本身界限模糊,则涉及到刑部与理藩院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当然这种权限划分惯例也是逐渐形成的。以存留养亲制度在蒙古地区适用为例,《大清律例·名例》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废)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取自上裁。”在嘉庆十年(1805年)五月十四日,理藩院奏准“蒙古犯罪如系孤子其亲年老逾六十岁者准其留养”条规定:“其亲老,留养如年逾六十岁者准其孤子留养。”由该条内容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理藩院有权可以采取直接奏准方式对《大清律例》的条款加以修改,再在蒙古地区适用。而在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山西司说帖兄因犯罪在逃其弟未便留养案中,喇嘛塔苏伦因窃赃一百八十两照蒙古例拟绞监候,而其兄车伯克多尔济在逃未获,两犯的母亲济尔噶勒年逾七旬。塔苏伦是否可以存留养亲?这一时期的理藩院则丧失了事关伦理性法律问题的立法权,只能“咨查”刑部,刑部对此问题作了最终答复:“该犯之兄车伯克多尔济系偷窃牲畜在逃未获,罪名尚在未定,倘拿获时罪不至死,应以车伯克多尔济留养,未便存留该犯养亲。况伊兄系犯罪在逃与弟兄出外贸易多年杳无音信存亡未卜者不同,自未便遽准留养。”

在道光六年(1826年),在偷窃蒙古骡驴应理藩院酌定一案中,则涉及到刑部与理藩院之间关于蒙古地区特有问题的立法权限划分。按照《蒙古律例》,偷盗牲畜指牛马驼羊。但盗窃骡驴该如何处理?《蒙古律例》没有具文规定。因此,理藩院认为“无凭可稽碍难率覆,应仍由刑部酌覆等因咨覆在案”,将此案的立法解释权推诿给刑部。但《大清律例》对此问题也没有规定,刑部也无法准照大清律,刑部认为其“无凭率覆,援照刑律酌量问拟于罪名诸多窒碍,应咨送理藩院一并核办”,且其理由也非常充足,即“查蒙古例办理案件与刑律迥不相同,有蒙古例重而刑律轻者,亦有蒙古例轻而刑律重者,因地制宜不容牵混”。刑部最后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是:“应由理藩院详查例案明立专条奏定通行”。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专属于蒙古地区的案件,如该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大清律例》和《蒙古律例》均没无相应条款者,则无法按照“凡办理蒙古案件,如蒙古例所未备者,准照大清律”之规定处理。按照清政府“因地制宜”立法原则,因该问题属于《蒙古律例》延伸出来的法律问题,理藩院仍需对该问题做出最终立法解释。结束语:理藩院作为清代蒙古地区专门刑事立法机构,在涉及蒙古地区刑事案件问题时,理藩院通过刑事立法功能,完善了中央政权对蒙古地区刑法规制。但随着中央政府对蒙古地区法律统治强化,刑部也强化了对蒙古地区立法统治功能,表现出统一化趋势,在刑部的立法推动下,《大清律例》对蒙古地区的影响力愈来愈强,尤其在涉及到儒家纲常伦理问题时,这反映出中华法系对蒙古社会的法律改造。后期的《理藩院则例》则以《大清律例》的基本原则为基础。还有不少律明文规定“照刑例办理”,如“犯罪自首”,“斗杀”,“戏杀”,“过失杀人”都“照刑例定拟”。

内蒙古职称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民族特色

一、引言

在一年一度的两会期间中国政府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成为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引擎”。世界经济论坛大中华区首席代表艾德维认为,伴随着新的产业革命来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将极大释放中国民众潜在的创造力。

在当前什么样的创业创新项目即适应内蒙古,又可以长远长足的发展?引发了很多的关注和讨论。内蒙古民族传统文化、美食、家居、服装等在草原大地上传播,其中很多精华部分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同时也在影响着其它地区人们的生活。例如,在外提到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羊毛衫,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路上围绕民族特色的项目发展,它的价值不仅是指导大众将本民族特色的产业发展壮大,还是要弘扬民族文化、丰富创新创业的思想内涵。因此,提出推动具有内蒙古民族特色的创新创业项目的对策研究已经迫在眉睫。以“内蒙古民族特色”的创新创业策略研究,始终把民族品牌的构建作为重点,并能够很好的应用于实践使其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十二五”期间(2011-2015),内蒙古自治区科取得的成就总结

在2015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为了加快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提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创新体制机制、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培育发展创业投资、发展创业服务、激发创造活力、加强统筹协调等6个方面研究提出了21条,71项具体的政策措施。内蒙古自治区的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将极大的鼓舞有创业创新意愿的个人开展项目,同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健康的环境。

三、自治区成果在国际、国内同学科位置与贡献,以及产生的重要影响。

针对自治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急需突破的体制机制瓶颈和政策环境障碍,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这些新政策激发我区大众创业创新的热情和潜力,为创新驱动发展、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伟大胜利筑牢公民科学素质基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对“十三五”期间,本学科在自治区的发展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北疆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与沿海地区相比尚有很大差距,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全面启动的时间较晚。在去过已经形成创新创业竞争的大环境下,进行创新创业工作还有很多难点及问题需要克服。而蒙古民族传统的文化和产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同时与蒙古国交界具有独特的地理优势,与蒙古国的交流日趋频繁。因此,我们利用现有人和物资源发展创新创业项目从我们本民族具有优势的产品做起。采取“融合”的态度,融汇古今,融合中西,发挥地区优势,集文化之大成的创新创业项目做起。使我们的创新创业项目不会被竞争者模仿,也不会被时代淘汰,持续健康的发展。

在创新创业项目中融入内蒙古民族传统特色,结合本民族商品当今发展的现状为出发点,最终目的是使创新创业能为我们民族企业品牌创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更大的作用。现今具有内蒙古民族特色的商品现今发展的状况是什么,影响它发展的因素是什么,以及驱动机制是什么,是我们研究中必须要解决的基本问题。通过此项研究和调查,不仅可以丰富和完善创新创业的内涵,而且对促进和指导创新创业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具体内容如下:

1.对具有内蒙古民族特色的商品创新创业的状况调查。作为消费者能否接受新产品的主要障碍不全是收入问题,也不全是自然环境造成的差异问题,而是产品设计本身能否符合现代人生活的需求。我们需要创新创业带动经济的发展,也需要真正意义上的适应时展的民族产品。以蒙古族服装、蒙古族婚庆产品、蒙古风情旅游项目、驼乳、羊奶、地毯、蒙医蒙药等一系列具有内蒙古民族特色的商品现今的发展状况展开调查。

2.影响发展的因素。从经济因素、科技因素、能源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等方面探讨这些因素对内蒙古民族特色商品的促进作用或抑制作用。在此基础上,探讨驱动机制。

3.驱动机制。社会创业氛围、创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管理环境、创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和发展决定着区域和城市发展的潜力和未来的竞争力。在梳理内蒙古自治区在政策与措施机制对创新创业影响的基础上,结合现今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合内蒙古具有民族特色的创业创新的对策与建议。

五、总结

蒙古民族传统的文化和产品经过世代的传承经久不衰,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通过研究主要在于培育和引导大众提高对具有民族特色的创新创业项目的认识。可以激发我们对民族的热爱和敬仰,同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得以继承和发扬。在当前推动具有民族特色的创新创业项目,对我区在短时间内突破技术瓶颈、提升创新能力,进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侯双霞. 高校科技创新型人才的创业方式探讨[J]. 中国高校科技. 2015(Z1)

[2]张洪英,王静,王玉玲. 以岗位创业为导向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J]. 中国高校科技. 2015(Z1)

[3]葛长娜. 试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成果的转化与推广[J]. 科教文汇(下旬刊). 2015(01)

[4]李菁,邵刚,雷玲. 工科大学生“创业链式教育”实践探索[J].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6)

[5]王晶晶,乔熙,吴倩. 大学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思考[J]. 民营科技. 2014(11)

[6]胡杰,张文栋,李国才. 电子科学与技术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J]. 中国电力教育. 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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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职称论文范文第5篇

一、蒙古民间美术现状

从内蒙古翁中特旗三星他拉、敖汉旗大洼的考古来看,内蒙古地区的文化历史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期,在茫茫草原上,长期雄踞在这一片土地上的游牧民族经过相互的兼并、融合与繁衍,约于公元7世纪,据《旧唐书?北狄传》记载,在额尔古纳河至呼伦湖一带形成了蒙古族原始部落。蒙古族传统文化也在这一民族形成的过程中融合了其他游牧民族的优秀文化,最终形成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的游牧文化。在洪荒年代,蒙古族文化以民间风俗文化的形式散落在广袤的草原大地上,其中的美术形式从民间绘画、民间剪纸、岩画、石刻、石碑、墓地石人、宗教文物、敖包到日常用品、玩具、服装刺绣、金属制品、雕刻工艺、刺绣织品、毛毡、毯子、草制品、民间图案等等,几乎体现在蒙古族人民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蒙古民间美术依附于民俗文化活动,是民俗文化的物化符号,无论是器物造型还是图案纹样,被赋予游牧民族特有的文化和审美特性。蒙古民间美术色彩朴素而鲜明,图案具有象征特性且强调均衡对称,器皿造型淳厚大方,艺术形态富有文化内涵。蒙古高原的自然环境为蒙古民间美术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内在物质基础,所有这些具有群体性质的文化,像一条蜿蜒屈曲的长河,以其脉脉清流,哺育着生生不息的蒙古民族。

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蒙古族创造了悠久而独特的草原文化,蒙古民间美术是这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社会文化相互交融、相互碰撞,在深层的文化层面上,凸显出传统和现代的冲突。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蒙古民间美术受到现代文明的强烈冲击,很多民间美术形式都在逐渐的消退。

二、蒙古民间美术引入国画教学的必要性

蒙古民间美术是由民间群众创作的,体现了民间的风俗活动,深刻的表达了民间生活的道德观念、生活信仰和理想愿望。国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尤其在新时期,其创作更多的吸收了各民族、各地区的民间美术形式,使国画作品风格鲜明,形式多样。在内蒙古地区的国画教学中,只有把蒙古民间美术引入教学大纲,才能使得国画创作顺应时代潮流,符合艺术发展规律。然而,到20世纪初,西方写实绘画艺术传入中国,成为各类艺术学校竞相学习的课程,特别是苏联美术教学模式的引入,几乎彻底打破了传统国画的教学方式,“与西方拉开距离”的论调已在大形势下显得苍白无力,直到今天,美术院校的国画教学基础课基本都采用素描、色彩等西方造型训练模式,这一教学方式演变过程,使我们丢失了许多包括蒙古民间美术在内的很多优秀传统美术形式以及其内在蕴含的文化传统。当前,内蒙古地区的国画教学还没有很好的把蒙古民间美术带入课堂,而蒙古民间美术文化对于国画教学的重要性是不能被忽视的。

同时,国画可以将蒙古民间美术中具有代表性的元素以绘画的艺术形式展现给欣赏者,把蒙古族人民的审美情趣和民族民间文化用中国独有的绘画形式体现出来,容易被大众欣赏者所接受。蒙古民间美术包含着广泛的文明和历史,是我们民族文化多样化的重要体现,把蒙古民间美术引入到国画的教学当中,让学生在学习国画的同时了解蒙古民间美术,从而使这一民间美术形式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

三、蒙古民间美术如何植入国画教学

本世纪90年代,全国高校的国画教学模式都比较单一,基础课多为素描、色彩等技能训练。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内蒙古的国画教学的基础课在写生对象上可以多做研究,把蒙古族头饰、服饰、马鞍马具、各类生活用具搬到课堂,让学生尽可能多的了解这些民间美术样式,同时在理论课中加入蒙古族历史、蒙古民间美术知识的教学,从基础教学中嵌入并使学生最终接受这一类美术形式。在国画专业课教学过程中,要避开去大城市、去风景如画的南方这个潮流,而要引导学生在草原地区写生、采风,接触牧民,画马、牛、羊等蒙古高原的牲畜和人文地理环境。蒙古高原文化历史悠久,散落在民间的岩画、壁画、各类图案,无论在造型上,还是在色彩方面,都为我们丰富画面提供了天然的素材。经过前期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对蒙古民间美术的研究,到学生创作课程中,无论工笔、岩彩还是水墨绘画,他们将在素材积累和题材的选择上得心应手,进而创作出具有强烈地域特色和个人风格的艺术作品。蒙古民间美术是来自于民间的艺术家,其内容是具有生活化和趣味性,国画的教学加入蒙古民间美术元素,可以增加作品的丰富性和情感性,并最终加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将来学生走入创作道路打下结实基础。(作者单位: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美术与传媒学院;2.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

本论文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校本课题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