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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科普工作计划

办事处科普工作计划

办事处科普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容易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科普是公益事业,必须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采用市场机制运作方式。

第五条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公众都应当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科普经费,完善科普设施,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推动科普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科普工作的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计划;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工作的落实;协调科普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科普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应当组织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科普活动,协助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支持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基层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九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科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条学校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的科普教育,组织学生开展科学技术发明、竞赛、论文撰写和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农村科技培训,建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倡导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切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农村、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和生产、生活、娱乐、健康以及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需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广泛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同步增加;加大对社会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支持力度;扶持农业农村、欠发达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各级财政安排的科普经费,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规范完善科普场馆、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立科普场馆;乡镇、街道(社区)应当设置科普宣传画廊、橱窗、科普活动室等设施。

公共宣传栏和城镇户外广告,应当有科普内容。

有条件的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应当向社会开放,举办科普展览、讲座,提供科技咨询和培训;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应当面向社会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科普场馆、设施。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因基本建设和城市改造确需改变功能、用途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择地重建。

科普场馆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作他用的,应当征得主管部门同意,但一般不得超过十日;期满后,使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场馆的功能、用途,不得妨碍开展正常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设立的科普场馆,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科普场馆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对面向青少年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减免收费的优惠。政府投资设立的科普场馆在科技活动周、科普节、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科普类出版物、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场馆和高校及科研机构等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类公益活动的门票收入、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和工作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科普组织网络,提高科普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科普工作者的科普成果,应当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加强对科普技术、理论研究的组织和指导,扶持科普作品的创作。科技计划应当安排一定的科普研究项目。

承担政府科研项目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应当撰写科普文章,宣传科普知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技(科普)活动周。科技(科普)活动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部署,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系列科技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科普为名从事伪科学活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事处科普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0号和省委〔20*〕55号文件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权限,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个五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统计“五五”普法),是“五五”普法内容的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浙江”、推进全省依法统计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营造统计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它对于增强社会公众统计法律意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动统计改革,确保各级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切实把《规划》落到实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统字〔20*〕14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浙委〔20*〕55号),结合我省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立足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小康,继续走在前列”和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推进依法统计这条主线,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坚持统计法制教育与统计法治实践、统计职业道德教育、统计业务工作三结合,为科学统计、阳光统计、依法统计、和谐统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的统计法治理念,提高依法管统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统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统计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

统计“五五”普法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依法统计、“不出假数”、“真实可信”这一统计工作大局,把《规划》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服务统计改革和建设,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干部群众和统计调查对象的需要出发开展统计普法,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密切关注执行统计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着力做好释疑解惑工作。

———坚持开拓创新。根据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载体,创新手段,创新形式,拓宽统计普法覆盖面,积极探索统计普法的新途径,增强统计普法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坚持普治并举。统计普法必须注重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大力推进地方、部门、单位统计法治建设,提高全社会统计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统计“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培养政府统计机构、广大统计人员权力和职责统一、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现代法治观念,培养自觉遵法守法护法的行为习惯,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二)广泛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要大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真正走进机关、走进乡村、走进社区、走进学校、走进企业、走进单位,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融入机关、单位和人民群众之中,向面上拓展,向基层延伸,向实际深化。

(三)强化依法治理力度,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进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是统计普法的根本目的。要结合统计“五五”普法工作,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立和健全政府统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案卷评查制度;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稽查和巡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加大对统计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依法治理力度,切实保障统计法有效贯彻实施。

三、对象、内容与要求

(一)对象

统计“五五”普法的对象包括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

1、领导干部,即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各级政府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

2、政府统计干部,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其他统计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

3、基层统计有关人员,即乡镇(街道)、村的统计人员和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

(二)内容与要求

1、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重在提高依法管统计的能力。主要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和现代统计知识及新出台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通过学习,使他们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责任,并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观念,积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支持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为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贯彻执行好统计法律法规提供坚强后盾。

2、政府统计干部学法,重在提高依法行政(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主要学习:(1)《宪法》;(2)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即《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定》、《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规定》、《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罚款规定》、《关于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中移送涉嫌违犯行政纪律案件的暂行办法》、《浙江省统计调查表布置与催报暂行规定》及新出台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3)与依法行政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即《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电子签名法》、《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4)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即《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管理法》等。通过学习,使他们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办事的观念,树立遵纪守法为荣、违法违纪为耻的观念,树立统计信誉就是生命、统计信誉就是旗帜、统计信誉就是责任、统计信誉就是力量的理念,依法做统计,依法管统计,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事。

3、基层统计有关人员学习统计法,重在提高依法统计的能力。主要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及新出台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通过学习,使他们自觉遵守统计法,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地支持和配合做好政府统计工作。

四、步骤与方法

统计“五五”普法工作采取自学、函授、辅导、测试相结合的方法,在自上而下培训统计普法骨干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每年确定一个重点逐步推开组织实施。从20*年开始实施,到20*年结束。分为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

各地和各统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划,主要做好组建或调整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普法讲师团,制定本地、本部门统计“五五”普法规划,编制统计普法工作经费预算,征订或编写统计普法辅导材料,并做好动员部署工作。同时,要根据省普法办的部署,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年至20*年3月底)

各级和各统计业务主管部门要培训统计普法骨干,建立健全普法、执法等与依法行政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为具体实施的工作项目,每年原则上明确一个统计普法重点对象,制定并实施年度统计普法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统计“五五”普法,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期间,省、市两级应当对下级组织实施统计“五五”普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1、20*年原则上是重点抓好对政府统计干部普法,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进行:(1)自学;(2)结合统计业务培训和各专业统计年报会议学习;(3)举办统计执法培训班、研讨班;(4)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5)举办法制培训班、研讨班、讲座;(6)组织统计普法函授教育;(7)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演出;(8)赴统计法制工作先进地区学习考察。

2、20*年原则上是重点抓好对领导干部统计普法,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进行:(1)单独或者协助当地党委、人大、政府举行统计法制讲座;(2)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校和行政学院举办统计法制讲座;(3)发送统计普法学习材料,组织统计普法函授教育。

3、20*年原则上是重点抓好对基层统计有关人员统计普法,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进行:(1)自学;(2)结合统计业务培训和各专业统计年报会议学习;(3)单独或者会同举办统计法制培训班、研讨班、讲座;(4)组织统计普法函授教育;(5)组织统计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6)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

对社会公众统计普法,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进行:(1)以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上旬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5月份全省法治宣传月和集中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大型普查、新的统计法律法规实施等为契机,运用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媒介开展统计法制宣传;(2)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或流动的统计法制宣传设施;(3)在各级政府统计信息外网上开设统计法制宣传专栏。

各级、各统计业务主管部门要在20*年年底制定《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办法》,并在20*年第一季度,针对前三年统计普法实施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开展统计“五五”普法查漏补缺工作。

对统计普法重点对象,原则上都要求参加由统计普法办组织的统一测试,测试合格者,由统计普法办核发《统计“五五”普法合格证》,其中市、县(市、区)级两级领导干部由当地统计普法办以省统计普法办名义组织测试,测试合格者,由省统计普法办核发《浙江省统计“五五”普法合格证》。其他统计普法重点对象,由具有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权的统计局、统计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普法办组织测试,测试合格者,由统计普法办核发《统计“五五”普法合格证》,

(三)检查验收阶段(20*年4月至12月)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运用听取当地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包括撰写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记事)、抽查、问卷调查、观看录像和图片、召开座谈会、根据检查验收标准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

市、县两级统计普法办应在20*年5月底前完成对下级统计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并向上一级统计普法办报送本地统计“五五”总结报告;省统计普法办将在20*年6月对各市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评选全国、全省统计“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分别向省普法办、国家统计局报送全省统计“五五”普法总结报告;20*年下半年,迎接国家统计局和省普法领导小组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检查验收。

办事处科普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今天的会议是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开展的地方性统计调查工作要求,我们每年都要进行一次牧业普查工作。开展牧业普查工作是为了详细、准确地掌握牧业生产和牲畜增减变化情况,便于为今后制定畜牧业发展战略和畜牧业生产政策,编制畜牧业总体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从而全面推动我市畜牧业生产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随着我市和前旗行政区划调整,居力很镇划到前旗,葛根庙镇、卫东办事处、太本站办事处划归了我市,今年我们的普查工作与往年比增加了新的任务。今天的会议就是要具体布置工作,动员大家齐心协力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镇、办事处、工作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重视牧业普查工作,这项工作是我们畜牧业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才能摸清畜牧业发展状况,为今后发展选好路。前段时间,孙市长在全市农村工作现场会上特别提出了“要突出抓好养殖业”,我觉得我们做好牧业普查工作也是抓好养殖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市里非常重视牧业普查工作,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回去后,各镇、办事处、工作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牧业普查工作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近期一个重要工作来抓,保证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牧业普查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任务重、专业性强、难度大。要切实做好牧业普查工作,需要精心的组织和周密的安排。市、镇、办事处、工作部的普查领导机构要组织起一支得力的、精干的、能胜任工作的普查队伍,安排落实必要的经费和交通工具,统筹兼顾,科学有序地组织安排好普查的各项工作。在普查过程中,要严格按方案规定和要求检查指导工作,确保牧业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牧业普查是一项社会性工作,需要动员方方面面力量共同参与。大家也看到了,今天来参加我们这次会议的有相关科局领导,各镇、办事处、工作部的领导,人员配置很齐全。牧业普查工作不是统计局或者哪个单位自己的工作,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认识,这项工作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的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拼加数据。大家都要把牧业普查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尽可能互相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共同携手完成普查任务。

四、要积极努力,保证把普查工作做好

从现在开始到普查结束只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牧业普查又正值农村忙种、忙铲、忙趟的大忙季节,加之我市行政面积扩大,牧业普查工作要求上报时间紧、质量高、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很大,任务也将是异常繁重的,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很急。大家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的使命感,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普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尤其是今年在普查中要切实把“良种及改良种乳用牛”及生猪存栏这两项指标统计好。要树立信心、积极努力、稳扎稳打,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牧业普查工作。

五、要杜绝普查工作中容易出现的几个问题

一是对普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主要体现在对普查人员的抽调配备、普查经费以及普查所需车辆的解决上,造成统计工作人员力不从心,难以顺利开展普查工作。二是在对基层普查员的培训上,有的镇、办事处、工作部由于村会计和村民小组长的变动,造成培训工作不到位,影响普查的质量。三是个别普查员责任心不强,虽然能保证入户清点期末头数,但是,对牲畜的期间变化数询问不够,尤其是对我们重点普查的良种及改良种乳用牛、羊、生猪的期间变化普查不到位,严重影响了普查的工作质量。四是市普查办及各镇、办事处、工作部的包点干部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深入基层对普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更正解决。

办事处科普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为中心,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某某市实施〈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为重点,强化宣传教育,落实责任目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证措施,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综合治理,实施工作创新,努力开创我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二、奋斗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2、计划生育信息准确率100%;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90%;3、已婚育龄女职工综合避孕措施落实率100%、期内知情选择率90%;4、已婚育龄女职工当年妇女病普查率100%;流动人口综合服务全年两次,优质服务满意率85%;终止合同的育龄女工计划生育管理移交率100%;5、避孕节育随访服务率100%;6、流动人口办证验证率100%。

三、组织领导矿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矿党委书记、矿长任委员会主任,矿党委副书记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某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党总支部要相应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同时,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

四、工作职责

1、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计划生育管理网络,明确齐抓共管的内容和要求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⑵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⑷检查考核基层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和党支部达标评比之中,实行“一票否决”。⑸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确保及时奖罚兑现。⑹完成集团公司党政、地方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任务。2、井党总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⑴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督促基层党支部组织职工学习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知识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⑵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井范围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帮助指导计生兼职工作人员处理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⑶积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普及教育,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上级计生办的要求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3、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⑴认真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执行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属地管理机构、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⑵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属地管理的要求,研究拟定本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制定矿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制度,提交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⑶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基础工作,掌握、分析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和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重大问题提请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⑷组织落实计划生育的具体检查措施,测算兑现计划生育政策所需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报销费用、女职工定期妇检费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办公经费等提交委员会研究解决。⑸组织指导计生宣传员开展基层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对基层工作检查考核,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对辖区内计生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⑹负责矿委员会和矿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4、相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⑴政工部组织、宣传、纪委①负责将计生工作纳入各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和创先争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考察领导干部政绩的依据之一。②选拔后备干部和发展新党员应有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发现违反政策的一律不得使用和发展。③负责编制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教计划并列入党委中心组和各党支部干部职工的学习内容。④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计生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干部职工模范执行计生政策的先进事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优生优育、人口理论知识,发挥宣传舆论作用。⑤监督检查党员、干部贯彻执行计生政策情况,对、弄虚作假,造成计划生育失控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⑵群工部工会、团委①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采取多种途径、各种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②发挥阵地宣传作用,利用各种宣传牌板、电影幻灯等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计生法律知识。③加强对实行计划生育特、贫职工和困难职工的扶贫帮困工作,协助计生办组织好女工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负责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工会建家的一项重要内容,评选文明单位、文明职工和模范、先进职工之家、优秀工会工作者、建家积极分子要经计生办审查签字,实行“一票否决”。④将计生纳入评选先进团委、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重要内容,在发展新团员时,严把计生关、对违反计生政策者,不予发展。⑤负责与全矿未婚青年签订晚婚晚育合同,保证晚婚率90%以上,晚育率100%。⑶党政办公室①协助分管领导开好计生委员会议,协助组织好党委中心组学习,并做好记录。②矿工作计划要安排计生工作内容,并协助做好检查落实。③做好计生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⑷职校编制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矿干部、职工的人口理论及计生政策法规的培训,各类培训班都要安排计生内容,做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与其它培训同步进行、同步考核,各项教学基础资料、台帐齐全,符合上级要求。⑸电讯中心①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广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人口理论知识、宣传计生先进典型、发挥宣传舆论作用。每季开辟一次计生专题广播电视节目。②帮助计生办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实现计生信息计算机动态管理。⑹劳保科加强对育龄内退职工的管理,负责与育龄内退女工签订管理合同书,定期联系,负责召集育龄内退女职工按照规定时间参加综合服务。⑺财资部①对育龄职工在办理调动或内退、解除合同手续时必须先由计生办审核办理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后,再经计生办登记盖章后方可办理其他调动或内退、解除合同手续。②协助计生办做好办理井下照顾生育二胎职工的出勤工数的审核,确保不出差错。③负责为全矿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及相关手续。④按照上级规定认真落实计生经费,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专门列帐管理。⑻保卫科①严把流动人口居住关,凭计生办证明方可办理《暂住证》,并做好记录,健全台帐。②负责会同房管科、计生办搞好一年两次清查矿内和所管辖区的探亲家属及流动人口,并负责对无《暂住证》、无计生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管理。⑼企管部负责全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与奖罚兑现。严格按照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矿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要求,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奖罚兑现。5、基层党支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⑴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理论以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⑵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台帐,做到人员、信息登记表、帐卡等基础资料填写及时准确,内容齐全,并根据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⑶根据计划生育管理的要求,负责督促本单位职工做好男工函调和女职工随访服务。⑷组织本单位育龄职工按时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按时参加妇科病普查普治。⑸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向矿计生办通报本单位不在岗职工的情况,掌握流出原因,去向。随时掌握本单位职工家属流入情况,督促流入人员到矿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审验证》⑹负责与外出创业人员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措施

办事处科普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随着高考结束,高考阅卷工作陆续启动,已有多个省份公布了查分时间,那我们知道湖南高考时间是什么时候嘛?下面是小编整理2021湖南高考成绩查询入口_2021湖南高考查分时间公布,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1湖南高考查分时间公布将于6月25日左右公布2021年高考录取控制分数线和考生成绩。6月26日起填报志愿。

2021高考志愿填报事项1.考生应在认真阅读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2021年在湘分专业招生计划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物理类或历史类,下同)中选报学校与专业志愿。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要认真阅读我省今年的招生政策规定和有关高校招生章程,详细了解报考高校的办学类型(公办、民办、独立学院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要填报不符合学校招生章程要求(如成绩要求、体检要求、性别要求、民族要求、外语语种要求等)的院校(专业)而影响本人录取。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填报志愿(含征集志愿),在填报志愿截止时间之前,考生可在网上填报或修改志愿,逾期不能补报志愿和修改志愿,也不能放弃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时应绑定正确的手机号码,妥善保管好密码。考生要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了解学校信息不准确,未按学校招生章程要求和有关规定填报,网上填报志愿密码设置不当、保管不善,不按网上填报志愿的程序和要求操作,未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保存志愿数据,请他人代填等原因,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编写的《2021年湖南高考指南·高考志愿指导》和《2021年湖南高考指南·高校招生计划》以及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hneeb.cn)、“湖南考试招生”微信公众号(ID:hunan-zhaokao)上查询填报志愿的相关信息。

2.各批次志愿填报以院校或院校专业组作为基本单位,每个院校或院校专业组志愿下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志愿。

本科提前批设“军事院校志愿”栏和“非军事院校志愿”栏,军事院校计划在“军事院校志愿”栏中填报,非军事其他院校计划在“非军事院校志愿”栏中填报。同一次填报时,军事院校和非军事院校不能兼报。“军事院校志愿”栏设3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非军事院校志愿”栏设1个院校志愿。

普通类本科批设“特殊类型志愿”栏和“普通志愿”栏,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和中南大学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在“特殊类型志愿”栏中填报。普通类非定向计划、普通类定向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民族班计划、预科班计划等其他招生在“普通志愿”栏中填报。“特殊类型志愿”栏设1个院校志愿,“普通志愿”栏设45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体育类本科批设3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

专科提前批设“定向培养士官志愿”栏和“其他院校志愿”栏,定向培养士官计划在“定向培养士官志愿”栏中填报,其他计划在“其他院校志愿”栏中填报。同一次填报时,定向培养士官计划和其他除定向培养士官计划之外的计划不能兼报。“定向培养士官志愿”栏设3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其他院校志愿”栏设1个院校志愿。

高职专科批设3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

普通高校对口招生分本科提前批、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本科提前批设1个院校志愿,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各设10个院校平行志愿。

第一次填报的志愿投档录取没有录满的院校,在相应志愿录退完成后,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络和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院校招生计划缺额,并组织未被录取的考生填报征集志愿。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各设置一次征集志愿,本科批(普通类和体育类)和高职专科批各设置两次征集志愿。各批次征集志愿的志愿结构和第一次填报的相同。对于其中有体检、政治考核、面试等要求的军事院校、定向培养士官、公安类、乘务类等招生计划,第一次填报志愿体检面试合格且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应类别或相关院校的征集志愿。对于民航飞行学员招生,在民航招飞系统中有“有效招飞申请”的考生方可填报民航招飞院校的征集志愿。

3.考生须根据自己的报考科类选择符合选考科目要求的院校专业组(或专业)填报。

在同一次填报的同一批次的所有志愿中,考生只能填报同一个专业类(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的志愿,不得混报。

4.对于部分有特殊报考要求的招生,考生须取得报考资格后,方可填报相应志愿。

其中,政治考核合格且身体条件符合军校招生要求,年龄不小于17周岁且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未婚普通高中毕业生,方可填报本科提前批中的“军事院校”志愿。

政治考核合格且身体条件符合定向培养士官招生要求,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未婚普通高中毕业生方可报考专科提前批中的“定向培养士官”志愿。

参加有关民航招飞院校组织的政治考核和体检复检合格、且在民航招飞系统中确认并生成了“有效招飞申请”的考生,方可填报本科提前批中本人“有效招飞申请”范围内的民航招飞院校。

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招生按照《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1〕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取得相关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方可填报。

“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取得报考资格的考生方可填报。

5.对于同时具备“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中南大学综合评价录取”资格的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填报。

6.艺术类专业的志愿设置及填报办法按《湖南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21〕1号)的规定执行。

7.志愿填报的时间安排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高考后要注意这些信息严打冒名顶替行为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引起舆论关注。因此,招录纪律的部署备受关注。

今年5月,教育部召开了202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从严治理,着力促进高考招生公平公正。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冒名顶替上大学。对考试招生违规违纪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零容忍,全力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另外,教育部统一公布了教育部以及全国31个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2021年的高考举报电话,教育部及各省(区、市)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第一时间核查处理,坚决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地方层面,也在严抓招录纪律,严打“冒名顶替”等行为。

例如,河南表示,要严把“复查关”,将“考生身份对比”延伸至高考录取、考生入学。录取时向高校提供考生答卷图像和入场照片,严查冒名顶替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