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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会议纪要

办事处会议纪要

办事处会议纪要范文第1篇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由总经理主持。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董事长参加或确定其他人员列席。

二、议事、决策内容

(一)研究、落实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

(三)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中层和分支机构经理人选;

(五)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六)违规违纪人员处理;

(七)大额费用支出;

(八)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授予;

(九)各项考核办法的制定与修改;

(十)汇报各项规章制度检查情况、各项考核情况;

(十一)每月、季度或全年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分析;

(十二)需要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研究处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需要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的申请和审定

各部、室、公司提出的事项先向分管副总经理报告,由分管副总经理确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议题;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之前,分管副总经理须向总经理汇报,征得同意后方能在会上正式提出。

四、议题的准备和决策

(一)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搞好调查论证,中心要突出,观点要明确,依据要充分,意见要具体。

(二)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等由办公室通知。

(三)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对讨论的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见,表明态度,不得弃权。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最后做出结论性发言,并以此做为会议决议或会议决定。会议主持人的结论发言,要对决议或议定事项的内容及落实时间、承办单位或人员、办理的程序等作出具体要求和明确表述。

(五)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主任按规定如实记录,会议结束后,送主持人审阅记录内容并签字。

(六)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保密期内不得泄密。

五、会议要求

(一)与会人员要在会议召开前5分钟就座,因事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

(二)会议期间,会场上严禁吸烟,与会人员不准会客,不处理其他公务,关闭通讯工具,专心听取有关问题的讨论并认真发表意见。

(三)会议保密。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内容严格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进行传达,不得私自泄漏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六、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会议纪要要写明会名、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的事项、议定事项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完成的时间和原则要求等。

会议纪要的分发范围为出席会议的部门和领导。根据需要,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扩大分发范围。凡是不需要印发的会议纪要,但要求办理的事项由办公室通知承办单位办理。

办事处会议纪要范文第2篇

一、厅务会议

厅务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

(一)会议内容

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部署水利厅全年或阶段工作任务;通报厅的重要工作;各部门汇报交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考核各部门阶段和年度工作。

(二)出席范围

厅务会议人员由厅长、副厅长、总工等厅领导及厅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扩大至厅系统各单位负责人。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因故不能出席的厅领导向厅长请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请假。

(三)工作程序

1、根据厅领导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定。

2、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并落实会场安排。

3、会议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准备。并于会前7天一式50份送办公室,办公室将会议材料装封后,于会前3天送会议出席人员。

4、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签后,连同会议材料一并移交档案室归档。若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会议材料一并归档。

二、厅长办公会议

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

(一)会议内容

研究全省水利改革和发展、建设和管理中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包括研究需报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水利部审定的法规、规章、议案、规划、重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请示事项;研究制定行业规范性文件;研究全省水利工作阶段性大事;研究重要水利工程立项、年度水利建设资金安排计划意见、厅机关年度财务支出预算;研究全省或厅系统重要会议主题、工作报告等事项;研究厅系统自身建设,厅各部门、直属单位的有关重要事项等。

(二)出席范围

厅长办公会议人员由厅长、副厅长、总工等厅领导、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议题确定厅机关部门、厅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因故不能出席的厅领导向厅长请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请假。

(三)工作程序

1、办公室每月向厅领导分送会议议题安排意见征询表,根据收集到的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报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定。

2、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并落实会场安排。

3、由各有关部门准备会议材料,并于会前2天一式35份送办公室,办公室将会议材料装封后,于会前1天送会议出席人员。

4、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凡内容涉及其他处室的,应在会前进行协商,或由办公室协调。未经协商一致的,一般不安排会议讨论。

5、有关部门向会议汇报问题,应简明扼要。汇报人要限时发言。

6、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分主记和辅记。书面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主要观点和内容不错记、漏记。

7、每次会议原则上要编发会议纪要,根据需要,确定会议纪要发送范围。会议纪要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连同会议材料一并移交档案室归档。

8、严格执行会议纪律,对会议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即退回有关部门。会议决定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讨论中的不同观点不得外传扩散。

9、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厅长碰头会

厅长碰头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

(一)会议内容

厅领导通报各自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研究、讨论确定近期工作。

(二)出席范围

厅长碰头会人员由厅长、副厅长、总工等厅领导、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

(三)工作程序

办公室根据厅长的意见,负责会议通知,并落实会场安排,负责会议记录。

四、厅长专题办公会议

厅长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主要内容

研究处理属于厅长、副厅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某些专门事项。

(二)出席范围

厅长专题办公会议的主办处室(部门)和参加人员,由召集会议的厅长或副厅长确定。

(三)工作程序

1、根据厅长或副厅长确定的议题,由主办处室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等,送办公室报厅长或副厅长确定。

2、会议由主办处室记录,若需发会议纪要,由主办处室负责起草,由召集会议的厅长或副厅长签发,会议记录、会议材料等需移交档案室归档。

3、主办处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全省水利局长会议

全省水利局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一)会议内容

总结水利工作经验,研究全省水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二)出席范围

会议人员由厅长、副厅长、总工等厅领导,各市(地)、县(市、区)水利局长,厅机关有关部门、厅系统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邀请省领导、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省级主要新闻单位记者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厅领导向厅长请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请假。

(三)工作程序

1、办公室按照厅领导的意见,拟定会议安排计划,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参加人员及规模,并按规定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2、办公室草拟会议通知,由厅长签发。会议材料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围绕会议议题,组织市(地)、县(市、区)水利局草拟,经办公室组织修改,报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核后,统一印制。省政府领导讲话代拟稿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草拟,经厅长审核后,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厅领导讲话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草拟,经厅领导修改,厅长审定后印制。

3、会场布置由办公室负责,若需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4、全省水利局长会议材料送档案室留存。

5、办公室负责与省级新闻单位联系有关会议宣传工作。

全省水利工作会议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按有关程序,积极做好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参照全省水利局长会议有关规定办理。

六、市(地)水利局局长会议

市(地)水利局局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

(一)会议内容

通报全省水利工作;总结交流各地水利工作情况;研究水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部署全省水利工作阶段性任务。

(二)出席范围

会议人员由厅长、副厅长、总工等厅领导,各市(地)水利局长,厅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因故不能参加的厅领导向厅长请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请假。

(三)工作程序

1、办公室根据厅领导意见,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

办事处会议纪要范文第3篇

一、议题审查,须严把程序关口

议题审查是办事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责。《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简称组织条例)第17条规定了办事机构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虽然议题审查属于受理环节的程序性审查范畴,但作为一种前置程序,既能够滤除不属于或不需要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使检委会能够集中精力审议重大议题,又能够确保提交的议题达到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材料齐备的要求。

实践中对办事机构履行议题审查职责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和做法。如有的地方承办部门将拟上会审议的议题(案件或事项)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直接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同意后再交办事机构进行议题审查。我们认为,这种程序倒置使办事机构在议题提请环节的程序把关失去作用,不利于保障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因为议题审查,首先必须规范工作流程,拟上会的议题(案件或事项)应当遵循“先经承办部门按三级审批制提请启动,再由办事机构受理审查,最后报检察长决定上会”的工作 程序。检察长同意提请检委会审议的,办事机构再对议题材料的格式和内容作继续审查。一般来说,办事机构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对议题材料的审查:

一是审查议题内容是否符合检委会的议事范围。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简称《议事和工作规则》)第3条详细规定了检委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范围要求审查议题,认为不属于议题范围的,要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二是审查议题的提请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承办部门提请检委会审议事项或案件,应当实行“三级审批制”,即承办人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核。办事机构受理审查认为议题符合议事范围及报批程序的,应当填写《安排检委会会议申请表》,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提请检委会审议。如议题系检委会委员提出的,也应报检察长同意方可提请。

二、文书制作,须确保议事质量

检察文书是实现检察职能的重要工具,也是检验检察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检委会在审议决定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工作文书,大致可分为表格式和叙述式两大类,其中: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属于表格式文书,一般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议题报告和会议纪要则属于叙述式文书,不仅其格式与要素必须符合既定的形式要件。而且需要精心制作确保其实体质量。办事机构是起草检委会工作文书的责任主体之一,规范制作检委会工作文书,应当作为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中的工作重点。

一是突出案件类议题报告的针对性。案件类议题报告,实践中也称为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是由承办人根据高检院议题标准要求,围绕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请示问题,客观全面反映相关事实证据、背景情况和审查意见等内容而制作的请示性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供检委会委员审案议案所用。议题报告是检委会据以审议案件的基础,办事机构负有审核的重要职责。由于检委会议事决策的非亲历性特征,使检委会委员对议题报告的依赖性较大。但实践中,议题报告直接照搬照抄案件审结报告的现象较为普遍,换个标题、加个封面,“案件审结报告”就变身为“议题报告”,既使议题报告篇幅冗长,也使议题报告重点不明,严重影响检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增强检委会会议纪要的说理性。检委会会议纪要是由办事机构负责制作的用于记载和传达检委会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的工作文书。过去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检委会决定事项文书普遍使用“检委会决定”,在高检院下发《议题标准》后,统一以“检委会纪要”取代“检委会决定”。检委会决定是“一案一决定”,即会议审议几个议题,就有相应的几份决定文书。而检委会会议纪要则是“一会一纪要”,即一份会议纪要记载本次会议上所有议题的审议决定事项。从高检院《议题标准》对会议纪要的制作要求来看,无论是文件类议题还是案件类议题,涵盖的内容均非常全面。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检委会会议纪要制作中都存在“只写结论性意见和决定,不写决定依据或理由”的倾向,而承办部门或下级检察院根据检委会决定事项制作法律文书时,往往无法直接引用或说明检委会决定的理由或依据,且将检委会一次会议讨论的不同案件和不同事项综合在一起的会议纪要,也不宜在办案过程中随案移送。我们认为,这种“条目化、捆绑式”相对简单的文书制作方法,既不符合高检院《议题标准》的规范要求,也不具备法律文书的功能作用,更不能适用执法办案需要。为此,首先,建议分类撰写会议纪要。根据所决定的案件、事项是否而分别制作会议纪要,凡需要全院或下级检察院统一遵照执行的执法办案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会议纪要;凡需要诉讼阶段保密的在办案件,则可以单独制作会议纪要并随案移送。其次,增强会议纪要的法律属性。会议纪要表述案件决定事项的,应当突出办案法律文书的基本特征和制作重点,具备办案文书的基本内容和要素,如包括简要案情、诉讼经过及会议决定理由等。

三、督办落实,须维护检委会权威

根据高检院《议事和工作规则》规定,办事机构还承担着督办落实检委会决定的职责。检委会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后,先由办事机构起草检委会会议纪要和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其中会议纪要报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并印发各委员及报备上一级办事机构。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则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承办部门和有关下级检察院。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为保证检委会决定得到及时全面正确地执行,切实维护检委会的权威,办事机构应当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一是实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二次反馈机制。办事机构应向本院承办部门一并送达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反馈(简称反馈表)。承办部门在决定事项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反馈表,连同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印发的相关文件原件或者诉讼、工作文书复印件等)送办事机构。如果议题所涉事项或者案件系由下级检察院具体承办的,下级检察院有关部门就将执行情况层报上级检察院议题提请部门,再由议题提请部门填写反馈表送办事机构。 这就是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第一次反馈,其中不或撤销案件、不支持抗诉、不提请抗诉等案件,一般只需一次反馈即可。而对于提起公诉、提出抗诉、支持抗诉、提请抗诉等案件,办事机构应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办理期限,适时向承办部门或督促其向相关办案单位了解案件的进展阶段。当案件有了最终处理结果后,承办部门应再次填写反馈表,连同反映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相关材料送办事机构。设置执行检委会决定情况二次反馈机制,不仅保证了检委会决定得到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也通过全面了解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进一步检验和提高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

二是加大对检委会原则通过执行情况的跟踪力度。检委会审议规范性文件或工作报告等事项后,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作出原则通过的决定。原则通过的议题在执行时有一个延迟性,即承办部门要根据委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或工作报告等进行补充和修改,必要时还要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之后才能正式发文。因此,办事机构对于原则通过的议题,不能坐等承办部门反馈,而应及时向承办部门了解审议意见被采纳的情况以及补充修改情况。如果检委会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不被采纳,还应当要求承办部门书面报告分管检察长审核后,再上报检察长。

办事处会议纪要范文第4篇

一、为了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逐步推进自治区审计厅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并结合自治区审计厅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审计厅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规定。

三、自治区审计厅全体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甘当公仆,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勤奋工作,讲求实效,认真贯彻审计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保证政令畅通。

四、自治区审计厅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体工作人员要勤奋学习,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勤政廉政,一心为公,努力完成好自治区审计厅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领导职责

五、自治区审计厅行政管理工作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自治区审计厅的工作。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办公会议、厅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自治区审计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审计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厅长出差、出访离邕期间,由厅长指定的副厅长代为主持自治区审计厅的工作。

八、自治区审计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审计处、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处长、主任、所长、书记、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直接向厅长和分管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负责。副处长(副主任、副所长、副书记)协助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在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越级请示、汇报工作。

第三章工作安排

九、自治区审计厅及各处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同时,各处室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

十、自治区审计厅根据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形成自治区审计厅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审计工作项目计划的编制要增强科学性、提高时效性、减少盲目性与随意性。自治区审计厅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十一、各处室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审计厅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根据厅年度项目计划制定本单位的项目计划并开展工作,在年中和年末进行总结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综合各处室及全区各市审计机关的总结后形成自治区审计厅上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章会议制度

十二、自治区审计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审计听证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十三、自治区审计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主持;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党组书记指定的其他党组成员召集或主持。厅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

(二)贯彻执行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讨论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

(三)讨论研究有关重大的审计工作方针政策、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的审计工作问题;

(四)讨论研究自治区审计厅的干部与人事、机构以及编制管理等问题;

(五)讨论研究自治区审计厅党建工作,确定机关党委的工作任务;

(六)讨论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研究其他需由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厅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并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并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会前提出,党组书记确定。自治区审计厅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厅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厅办公室负责人为厅党组会议记录人。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签发。厅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以形成“厅党组会议议定事项”,视情况发有关部门执行。

十四、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组成,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及其他经济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

(二)讨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自治区审计厅起草的地方审计法规草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审计厅起草的政府规章草案;

(三)讨论通过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和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其他需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重大措施;

(五)讨论研究审计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和加强与改进审计监督的重要举措;

(六)讨论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自治区审计厅协调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研究市、县审计机关请示自治区审计厅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研究自治区审计厅干部职工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厅领导提出,厅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厅办公室将会议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处室负责提供会议材料并提前送厅办公室分发。厅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厅长签发。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会议召集人决定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五、自治区审计厅厅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各处室负责人组成。厅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精神;

(二)研究贯彻落实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作出的有关重要决定;

(三)讨论通过全区审计工作会议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以自治区审计厅名义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部署年度工作以及一个时期的全厅工作重点;

(五)讨论研究规章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等自治区审计厅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部署全区性审计工作事项;

(七)讨论研究其他需要提请厅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自治区审计厅厅办公会议议题由厅领导确定。会议由厅长或副厅长、纪检组长主持召集。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需要印发会议讨论的材料由有关处室负责并提前送厅办公室分发。厅办公室负责会议纪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厅长、纪检组长签发。

十六、自治区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办公室主任、法规处处长和有关业务处处长及审计专业人员组成。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事项包括: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或授权的重大审计事项;

(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他领导机关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

(三)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重大审计事项或者审计决定涉及处理违规金额较大的审计事项;

(四)厅长或者主管副厅长认为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事项;

(五)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涉及到追究个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审计事项;

(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执行后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审计事项;

(七)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不明确,较难作出决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事项。自治区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需要印发会议审议的材料由有关业务处负责并提前送厅办公室分发。厅法规处负责会议纪录并整理议定意见。有关业务处按议定意见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按程序报厅领导签发。自治区审计厅审计听证会议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召开。

十七、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协调涉及多个处室的某一专项工作问题。专项工作会议的参加人员由召集会议的厅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牵头处室负责。会议形成的决定事项需要印发的,由牵头处室整理并可以厅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专项工作会议由厅长或副厅长指定并确定议题;厅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以负责主持研究多个处室共同协商的具体工作。

十八、自治区审计厅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和审计工作的情况,召开全区审计工作会议。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召开全区审计工作会议,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全区性的审计业务会议按审计工作任务的需要,经厅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召开。

十九、严格会议纪律。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要准时与会,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与会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厅办公室,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提前退出时,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厅领导因故未能出席会议时,由会议组织者(厅办公室或牵头处室)向厅领导通报会议情况。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会议印发的文件、资料,要妥为保管,必要时在会议结束时退回提供的材料。

二十、自治区审计厅厅领导在全区审计业务工作会议或全区审计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稿,经主办处室提出并经厅领导批准后,可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

二十一、审计署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要求自治区审计厅参加的会议,一般按分工对口原则由厅办公室协调,安排有关厅领导参加,必要时由厅长指定。厅领导(或处室负责人等)出席审计署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以及全区性或涉及审计问题的专题会议,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由出席人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厅长报告或向其他厅领导、厅内有关部门通报,涉及审计业务的,要书面报告。

第五章公文办理审批制度

二十二、自治区审计厅各处室办理的各类公文,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桂审办〔2002〕1号)以及各类审计业务文书格式的规定。

二十三、报送自治区审计厅厅领导审批的公文,按照收文和发文的办理审批程序和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四、收文办理制度。所有来文均由厅办公室负责接收。厅办公室根据来文内容报厅领导批阅后或由厅办公室转有关处室办理。直接报送厅领导个人或处室的公文,应转厅办公室登记后按程序办理。未经厅办公室登记、批转的公文,不予办理。

二十五、发文审批制度。以自治区审计厅名义发文,由主办处室承办。凡涉及多个处室的,须经相关处室会签;凡涉及到重要事项和出台重要政策的,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送厅办公室(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时,须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请示处室主要负责人后方可签送);送厅办公室核稿后,按照分工呈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办理涉及批复、函复、回复意见的公文时,需将所批复、函复、回复意见的公文附送厅领导审签时参考。审计业务文书需先送厅法规处审核,然后送厅办公室核稿,再按照分工呈报分管厅领导审签。涉及多个处室的公文,各处室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处室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处室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厅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进行协调,协调意见附送厅领导审批时参考。

二十六、上报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出台涉及全区的重大审计问题、重要审计政策的自治区审计厅发文,涉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发文由厅长或由厅长特别授权的副厅长负责签发。其余以自治区审计厅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二十七、自治区审计厅各处室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除特殊情况并经厅领导审核同意外,各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向审计署报送信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简报或向市县审计机关印发简报。

二十八、自治区审计厅各处室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的时限要求,加快公文办理速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压文件。自治区审计厅要加快推进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六章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二十九、自治区审计厅各业务处和各派出审计处实行半年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厅机关各业务处和各派出审计处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主管副厅长提交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半年审计工作报告,经主管副厅长审签后,报告厅长。

三十、半年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审计项目完成情况,重要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审计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审计工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审计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半年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在报告厅长的同时,抄送厅办公室,以汇总上报审计署。

三十一、半年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作为自治区审计厅考核厅机关业务处、各派出审计处及其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领导来访接待制度

三十二、审计署副部级以上领导来桂检查、指导工作,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有关汇报和接待工作。司局级领导来桂检查、指导工作,一般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负责接待汇报,必要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具体接待工作由厅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协助有关对口处室负责。

三十三、各市的党政领导来自治区审计厅商谈工作,一般由厅领导出面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厅领导不能接待的,经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征得对方同意后,由厅办公室转请有关处室负责人接待。各市审计局领导来审计厅汇报工作及各县(区)、县级市领导来审计厅商谈工作,原则上应与有关处室联系,并由有关处室接待。如确有重要事项必须向厅领导汇报时,由厅办公室负责协调,报请有关厅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十四、各市的党政领导找厅领导商谈工作,应事先与厅办公室联系。厅办公室要向对方了解来访领导姓名、来访时间、商谈内容、涉及的处室、所需的大致时间等具体内容,以便及时安排。

三十五、各市的党政领导来审计厅商谈工作时,原则上按商谈的内容,由分管厅领导接待。如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则按其主要问题,由分管厅领导牵头,召集厅内有关处室参加。自治区直属单位领导来访的接待工作,比照办理。

第八章工作作风

三十六、自治区审计厅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凡涉及审计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十七、自治区审计厅厅领导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下基层调研时,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

三十八、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出差,要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由厅办公室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出差,应由本人向厅长报告并告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要将厅领导的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以及出差期间待办事项等情况通报其他厅领导。厅领导出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处室的同志随行。厅长出差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出差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向厅长报告,必要时在厅长办公会上通报。

三十九、自治区审计厅厅领导出国访问、考察,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为统筹安排工作,厅领导出差或出访的时间尽可能错开。严格控制出国人数。要统筹安排全厅处级及处以下干部出国,出国考察人员由人事教育处审核后,送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审定。

四十、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离邕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并将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以及主持处室工作的副职名单向厅办公室报告。处室副职出差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返回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必要时在处务会议上通报。

四十一、自治区审计厅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以及区直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并要求厅领导参加的活动外,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类庆典、联欢等活动。

四十二、自治区审计厅一般不参加各类区域性纪念活动和企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公开性署名祝贺。意义特别重大并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由厅办公室报请厅长批准,并由厅办公室具体承办。各处室不得擅自对外表示祝贺。一经发现冒用自治区审计厅名义祝贺的行为,将追究侵权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自治区审计厅厅领导个人及各处室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关于审计工作的采访;确有需要接受采访的,经厅长批准后由厅办公室进行协调。

四十三、对上报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对外公布的重要数据,涉及单个处室的,上报前要由分管厅领导审核;涉及到两个以上处室的,上报前要由厅办公室审核,并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厅领导签发。资料提供给新闻媒体时,照此办理。厅领导向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由带队领导决定事后是否通报;确需通报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

四十四、自治区审计厅实施审计过程中下达审计通知书、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下达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书、审计执行以及审计听证、复议等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依照审计程序、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的合法、有序和高效。

四十五、自治区审计厅在作出审计行为之前,必须告知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依法相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时,必须告知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要尊重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的申辩、陈述,不得采取回避、推诿态度,更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或打击报复。审计人员要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四十六、自治区审计厅的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熟悉岗位技能和知识,自觉维护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形象。

四十七、自治区审计厅的审计人员在岗履职时,应当注意衣装、仪容整洁,待人礼貌,用语文明,举止得体,精神饱满,作风严谨,态度热情,工作高效,树立审计人员纪律严明、工作有序、执法文明、精神振奋、积极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九章廉政纪律

四十八、自治区审计厅各处室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依法审计的新风。

四十九、自治区审计厅各处室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自治区审计厅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审计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

(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桑拿浴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六)不准占用被审计单位的机动车辆;

(七)不准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

(八)不准个人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九)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被审计单位的工作;

(十)不准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第十章附则

办事处会议纪要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纪检监察和人民调解职能,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同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建设“平安”、“法治”、“和谐”作出新的贡献,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以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归口办理”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处理举报和矛盾纠纷。

(二)协作联动原则。有效整合纪检监察与人民调解资源,对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规等方面引发的矛盾纠纷,实行纪调联动,通过查处与调解并举,及时惩处违纪违规对象,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注重实效原则。以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主体和职责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纪调对接工作,注重对接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纪调对接取得实效。

三、适用范围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接到的非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内的(涉及多个部门的)民事争议和矛盾纠纷类问题,及时移送同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调处;各级社会矛

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在受理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的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举报和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

四、办理程序

(一)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属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受理调处的民事争议和矛盾纠纷,填写《矛盾纠纷(案件线索)移送单》,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移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纪检监察组织移送的民事争议和矛盾纠纷,可自行调处或分流指派到下一级调解组织调处。

(二)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对由纪检监察组织移送的民事争议和矛盾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调处中心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调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民事争议和矛盾纠纷办结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反映人反馈调处结果。如纪检监察组织提出需反馈承办情况及结果的,调处中心在办结后填写《反馈单》反馈纪检监察组织。

(三)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在受理过程中,发现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举报和案件线索,应由受理部门填写《矛盾纠纷(案件线索)移送单》,报经调处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组织,同时告知反映人问题的移交去向。纪检监察组织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移送的举报问题和案件线索,按照纪检监察举报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四)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符合纪调对接工作实际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台账(内容包括:会议记录、矛盾纠纷移送调处情况、受理矛盾纠纷移送调处情况、矛盾纠纷调处结果反馈情况、受理移送矛盾纠纷调处卷宗及纪调对接相关文件)。切实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操作规范、记录完整,维护纪调对接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五、工作制度

(一)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要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及时互通重大敏感时期和重要活动期间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重点人员和苗头性问题情况;及时通报重大信息、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和办理结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齐用、结果同悉、成果共享。

(二)工作例会制度。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与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应定期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例会,交流工作情况,分析当前形势,提出对策建议。

(三)协调会办制度。对于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