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

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

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

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公司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及其它相关领导 成员:公司安全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人员 公司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部,其正、副经理分别任办公室正、副主任。 公司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指导公司下属车队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建设。 2、负责与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及时将本市和全国近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通报到全司,并督导分析事故原因,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措施。 3、督查指导下属车队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日常工作执行情况。 4、负责承办全司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安排、检查、督导,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资料收集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内电话上报公司,否则,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2)事故上报人应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型车号、伤亡情况以及事故初步原因准确详实上报,不准弄虚作假,误报、错报。

2、施救原则 (1)凡发生事故,公司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做到处置有条不紊,措施果断有力。 (2)实施抢救中,应先重伤,后轻伤,与有关部门、医院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1.1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迅速解决*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3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科学预警、防控结合、快速反应。

2、适用范围和事故分级

2.1适用于*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因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因素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损害、健康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

2.1.1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全省及其他省(市),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并已造成符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第2条或第3条情形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并已造成符合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第2条情形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3-9例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并已造成符合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第2条情形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或者出现2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的;

(2)造成伤害人数2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市质监局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办主任任主任。

3.1.1市质监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处理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及省局督办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受理突发事件报告、日常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协调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科(室)具体职责:

3.2.1监督稽查科(食品办):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实施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负责对事故食品生产企业持证情况及生产条件的核查,协助开展事故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对事故食品的监督抽查,组织食品检验机构对事故食品质量的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向*市局、*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2.2综合业务科:负责对事故食品执行标准情况的调查,协助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2.3稽查大队:组织协调对事故食品生产企业的执法查处等工作,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3.2.4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车辆、人员调配及救援物资筹集等后勤保障和事故处置完成后的总结、综合报告等工作。负责对单位内工作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调查。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全面、客观、准确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经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采访。

3.2.5其他成员按照领导小组临时分配的任务,做好各项工作。

3.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建议,协助事故调查,进行技术指导。

4、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

4.1监测体系

落实日常巡查、监督抽查、许可证年度报告审查、加严检验等日常监管制度,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事故隐患。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系统内部信息资源共享。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科(室)及时向食品办提供有关食品的监督抽查、执法打假、标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认可等相关信息。

4.2预警体系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高风险食品尤其是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日常监管。依据日常监管获取的信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按照规定的预警等级标准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及时作出预警。

4.3报告制度

4.3.1层级报告及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应在半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局作出初次报告。对预判断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的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此后,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的分析判断,对判断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的,在半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局报告。

4.3.2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食品品种、数量、批次、流向、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鉴定结论、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任何科(室)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应急处置程序

5.1分级处置

5.1.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处置,应急领导小组在省局和*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领导下,开展相关的协助配合工作。

5.1.2较大(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置,应急领导小组在省局、*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开展相关的职能工作。

5.2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的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事故的升级与降级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决定。

5.3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理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强化指挥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应急救援力量一般按以下分工组建:

(1)现场处理组: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监督稽查科(食品办)、综合业务科、稽查大队等负责人组成。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随时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并进行现场检查。

(2)通讯联络组:由办公室、质量科等人员组成。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当地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沟通应急领导小组与外界的联系。

(3)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和监督稽查科有关同志组成。负责保证现场所需各种物资及现场指挥人员和现场处理人员的食宿安排。

(4)医疗救护组:由综合业务科和质量科有关同志组成。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受伤、中毒等人员的救护工作。

(5)专家咨询组:由监督稽查科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6)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首长调动和使用。

各组的其他组成单位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临时指派。

5.4技术鉴定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由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并接受专家咨询组的指导。检测机构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委托,按有关标准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后期处置

6.1责任追究与奖惩

6.1.1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1.2对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6.2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包括对事故作出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10日内报送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6.3演习演练

监督稽查科(食品办)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会同相关科室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4宣教培训

市质监局将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应对能力。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7、附则

7.1术语解释

7.1.1食品安全: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7.1.2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指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

7.1.3食品安全事故:本预案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因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因素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损害、健康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7.1.4造成伤害:是指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导致食源性疾患(即食源性疾病)。

7.2所称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本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林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配备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根据需要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检机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以进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检疫工作,可以采集相关样品,查阅、复制和拍摄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第六条检疫机构应当对下列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可能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运载工具、存放场所实施检疫:

(一)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三)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本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

第七条林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公布的补充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带有林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林检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林检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疫情。

属于本市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检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扑灭或者控制措施。

第九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按规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普查。

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档案,编制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分布资料和封锁、除治方案,并报上一级林检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林检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列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

(一)木材加工、贮存或者转运场所;

(二)果品贮存、转运场所;

(三)苗木、花卉集散地。对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二条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第十三条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办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一)未按规定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或者所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二)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名称或者数量与证书记载内容不符的。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发现可能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林检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准予入境证明,并按照市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隔离试种。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引进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本市之日起7日内,告知市林检机构。

市林检机构应当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联系,及时互相通报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情况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动态情况,共同做好引种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教学、科研确需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或者饲养前,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由其进行审批或者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治预案,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林检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以及存放场所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处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难以除害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本市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收费。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检疫执法、疫情监测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紧急除治等活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本市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情况、国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疫情以及疫区划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林检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一)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未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在报检过程中不如实报检,谎报或者瞒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称、数量的;

(三)擅自开拆检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封识、包装,调换植物或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或其产品规定用途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或者未按照检疫要求隔离试种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受污染的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或者存放场所进行处理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3.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3.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采用先进科技,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置。

1.3.4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和宣教培训,及时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和因素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3.5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家、省、市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

1.5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突然发生食源性疾患,危害或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实施。

2.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属于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主任担任总指挥,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服从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属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安委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主任任副总指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

(3)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核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食安办、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食药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成员单位职责:

区食安办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调调度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上级应急指挥部文件办理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信息方案的制定及统一外宣报道口径;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行政督导工作;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市直驻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无证流动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农林局负责种植环节农产品食品安全事故及养殖环节畜牧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养殖环节水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种类、程度和规模。

区旅游局(啤酒节办公室)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大型节庆活动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质监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

食药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环保分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街道办事处应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2.3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安办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委、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经应急指挥部同意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食安办会同卫生、公安、监察及相关监管部门,或由应急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建立救治绿色通道,提出救治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专家咨询组。

由区食安办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新闻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采用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工作。

(6)检测评估组。

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成立检测评估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7)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1)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

(2)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资源,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质量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分析和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并及时向区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3)区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在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信息确认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情况和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5)对于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2.1建立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预警级别分别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Ⅳ)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预警

(1)Ⅰ级、Ⅱ级和Ⅲ级预警信息由上级食品安全机构或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区食安办按照预警信息组织区内预警信息。

(2)Ⅳ预警信息由区食安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区食安委领导批准,报经市食安办核实后,由区政府组织。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

(4)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区食安办在上报的同时,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5)对于可能影响我区以外其他区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区食安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区食安办及时上报市食安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市进行通报。

3.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后,区食安办、各街道食安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区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判;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3.2.4预警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专家咨询组的意见以及上级预警信息的变化,区食安办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

3.2.5预警解除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原预警信息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送

4.1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区食安办会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与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举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隐患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4.2.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4.2.2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3报告范围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发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区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举报。接受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及时向区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并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对经核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报请区食安办协调监管职责部门处理。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区食安办应及时报请上级食安办协调。

事发地街道、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或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食安办报告,区食安办及时报区应急办,并同时报市食安办。区食安办在接到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向区食安委领导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蔓延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结束。

4.4报告内容及要求

4.4.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4.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4.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先期处置

5.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5.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在做好事故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并按规定上报。

区食安办对于初步判断为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同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应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上级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上级指挥部排除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保障。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职,落实有关工作。

5.2.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区食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食安委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3)区食安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向区食安委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区食安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分管领导赶赴现场。事发地街道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5)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新闻信息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等处置小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

(6)应急指挥部加强与上级政府、食安办以及事发地街道、现场指挥部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等提供增援或保障。

(7)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事发地街道、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5.2.3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对于未达到一般级别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食安办会同农林、海洋、质监、工商、食药、卫生、商务等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的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3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2)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通报工作。

(5)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务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6)必要时,启用区财政应急资金和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级别降低。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实施。级别提升的需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并按照上级指挥部响应级别的调整组织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实施,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

5.5信息

事故信息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会、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救援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逐级报送区政府、市政府。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设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7.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人员保障

根据需要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的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物资和经费保障

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演习演练

指挥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街道食安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8宣传培训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各自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食安办备案。

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我县辖区的交通运输社会环境现状基本情况

我县辖区交通通讯、医疗卫生条件,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差。县城危险化学品拉运过程中沟壑纵横、沙丘、梁卯林立、通路狭窄,坡陡弯急桥涵、险道不断,自行车、农机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机动车辆和行人共同使用的混合型道路,覆盖油罐车全部交通运输路区域状况较差,气候条件恶劣。夏季干旱少雨酷热,难耐,冬季严寒刺骨气温低下,春秋两季常有大风和沙尘天气。

二、危险物品的特殊性

危险物品具有多种特殊性的危害,而又是人类生活离不开,少不了的必须品,它对人类社会有着巨大的贡献。但是,如若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操作不当,将会直接威胁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危险物品的物理、化学性及运输风险危险分析

1、原油、燃油液、液化石油特性

原油、燃油、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强,易污染等特点,其特性为易燃、爆炸,也就是化学能转为热能的过程,燃烧的发生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可燃物:原油、燃油、液化石油气等;(2)助燃物常具有空气和氧气;(3)着水源:凡是能引起可燃物质发生燃烧的热量能源,如明火、撞击、高温表面、自然发热、化学能量、电火花、聚集的阳光和射线等。

2、原油、燃油、液化石油气爆炸一般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当物质因状态或压力发生突变而形成爆炸现象,称为物理性爆炸,如压缩石油气瓶,车祸、罐体剧烈撞击等。

化学性爆炸:当物质发生极速的化学反应过程中形成高温高压和新的反应产生生物而引起的爆炸,如原油、蒸气等。

四、液化石油气的拉运要求

(1)车辆在拉运原油、燃油、液化石油气过程中存在发生车祸、危险品拉运装卸、摩擦、撞击、电火花等多种危险因素。液化石油气是常温下的可燃气体、经过加压或降温处理形成液体的物质,当压力降低或温度升高时就气变成气体。液化石油气是易燃的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运输外,特别要防止撞击引发爆炸。液化石油气特点为易燃、易爆、危害性,其特性为易燃、爆炸。也就是化学能转化释放成热能过程,罐车运输的货物一般都是危险货物,特别是注意承压容器的日常检查,防止撞击引发爆炸,同时必须预防高温,确保安全。

(2)罐车运输的货物一般都是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运输,同时要保证车辆设备完好,要经常检查地链是否完好,确保燃油在罐体内的震荡所产生静电完全消除。

五、应急抢险原则

交通事故应急抢险总的原则是救死扶伤,以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素,抢险依次做到: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抢救生产设施。在事故发生后,为了迅速采取应急行动,减少损失须执行以下应急处理原则:

(一)接警处置

值班人员在接到危险化学品拉运交通事故报警后,迅速作好记录、问清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后立即报告事故处理中队值班人员,并逐级上报,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2、通知事故辖区巡查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道路封闭,疏散无关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并且告知事故辖区派出所及乡镇领导协助工作。

3、到达现场后,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向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汇报简要案情及后果,商请卫生、民政、交通、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予以配合,协同进行伤员抢救和现场勘查,施救工作。

4、阻断危险物源,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封闭、保

护现场,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但应设立明显标志,标明车辆通行路线。6、立即组织人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路段群众,居民无关人员进行疏散,防止不必要的伤亡。

7、采取抢救、灭火等紧急措施。

8、监护当事人、寻找并调查证人。

9、确定指挥员指导现场抢救、勘查。

10、保持通信畅通,随时掌握险情动态。

11、调集救助力量,迅速控制事态发展。

12、正确分析现场情况,及时划定危险范围,决策应当机立断。

13、正确分析风险损害,在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的前提下,组织物资抢险。

14、处理事故险情时,首先考虑人身安全,其次应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按有利于恢复生产的原则组织应急行动。

(二)现场处置

指挥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必须迅速全面分解现场情况,听取先期到达现场民警和有关人员汇报,对事故发生的性质、案件性质、现场范围,现场中心、现场是否发生变动和破坏,以及有无必要的对现场采取警戒、封闭或其它紧急措施,看危险化学品是否燃烧、泄漏、罐体是否爆炸等现象作出初步的判断和决策,然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分组分工,并开展现场抢救勘查等工作。

三、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1、我县辖区发生危险化学品拉运交通事故成立事故应急小组

组 长:______________

2、事故应急小组下设

(1)现场抢险小组

组 长:________________

(2)现场灭火消防抢险小组

组 长:________________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全体民警、防暴大队全体民警

(3)后勤医疗救护小组:

组 长:______________*

事故辖区卫生院

(4)事故善后处理小组

组 长:______________*

事故单位、个人、企业主管干部

伤亡人员单位主管

事故辖区的政府主管领导(主管安全的)

3、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中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大队长李金虎任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值班人员为应急调度值班人员。

4、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组长为应急事件总指挥

(2)副组长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现场抢险,医疗救护及善后处理工作。

(3)应急小组办公室指挥中心负责现场警车调派,人员调配,通讯联络等。

(4)现场抢险组负责现场的抢险救灾及事故调查,肇事车辆的安全技术鉴定检验工作。

(5)事故善后处理小组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5、县危险化学品拉运道路交通事故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接警现场处置,现场警戒勘查,组织救援,疏导交通、疏散交通、疏散群众,调查取证,控制交通肇事人,实施交通管制、事故原因调查和认定,损害赔偿调解,事故责任倒查和向上级报告情况等。

(2)县安监局:负责对事故处置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处置,协助市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县交通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负责事故道路交通的抢险抢修,提供运输车疏运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

(4)县卫生局: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护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急救,并指导现场救护及防疫工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5)县财政局:负责伤员的医疗抢救费用及其它费用。

(6)县民政局:协助做好死伤家属及伤者本人的安抚、赔偿工作,及运送遇难尸体,要妥善处理死者后事。

(7)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污染处理工作。

(8)县医院:负责对伤员的及时抢救及医疗保障工作。

(9)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防制工作。

七、应急预防措施对策

1、预防措施

(1)我县辖区各种危险化学品拉运车辆长年行驶在全县、乡、村、地方通路和油田矿区道路,沟壑纵横,梁卯林立、道路狭窄、坡陡弯急,桥涵险道不断,其它道路行为。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农机车、机动车共同使用的混合型道路,特别是雨雪天气路面更加难行,需要所有司乘人员加倍小心,谨慎驾驶,更加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才能有效地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

(2)我大队定期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企业运输驾驶员进行安全宣传培训,加强安全就是生命,安全效益就是素质教育,增强安全法制意识,牢记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化学危险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要按要求定期对我县辖区危险化学品拉运车队、公司进行消防安全保卫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特别要对液化石油气站,天然气厂(站)设施以及危运单位,村庄周边的防范措施,不断加大对危运车辆的监督检查力

度,严防重大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对造成“危运事故”责任者要快查严办。(4)要通过宣传教育、媒体曝光、公开处理等手段,积极引导群众,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开展群防群治群管,把各类危险化学品拉运交通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减少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5)要时刻提醒危运驾驶员对自己所驾车辆做到勤保养,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领导进行消除。

(6)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责任主体的管理,落实到“谁监督、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2、应急对策

(1)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我队接到报警后,告知其立即停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利用现场或就近乡村农民资源抢救伤者和财产(现场必须移动时标明位置)

(2)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本车驾驶员受伤、无力报警的情况下,现场及第一目击人有条件报警的,有义务立即报警。

(3)我大队事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报大队领导、大队领导立即报告应急小组组长必须迅速启动危运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反应程序,调集各单位现场抢险,救援力量。

(4)遇到重大燃烧、爆炸、泄漏、伤亡的事故时,应急小组组长应紧急向市级应急中心请求救援,请求地方消防、武警、驻军单位协助救援抢救。

八、纪律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切实做好抢险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小组统一调度和安排,务必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工作。凡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不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事故处理、上报、结案、归档保存

1、事故处理完后,对及时责任人尽快进行处理。

2、及近查明事故原因,做出责任认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逐级上报。

3、进行事故分析,提高事故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