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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管

税收监管

税收监管范文第1篇

一、非税收入管理现状与原因

1.非税收入的管理体制与管理办法存在混乱

非税收入在财政部门管理过程中,仍然除以一个规范化的过程中。目前,基本明确收费的批准权限是地方政府,有财政和物价部门来管理项目审批和制定收费标准。整个过程缺乏以有效立法形式确认的正规程序。这造成实际工作中仅有一部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中,大部分非税收入财政管理的视野之外。

2.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弱

票据是资金运动的会计表现形式,各项收入对应着相应的票据,各项支出也是对应相应的票据。如果票据管理规范,如票据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清算以及销毁等程序明了,各种挤占、挪用、截留、坐支行为就会从根本上杜绝。现在政府部门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加盖财政部门印章。由于缺乏监督部门,非税收入票据与税收票据相比较而言,管理上缺乏规范性与统一性。另一方面,非税收入票据种类繁多,多达百种,给管理上造成不变。

3.乱收费现象严重

一般将乱收费称之为第三次收费,因为这些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凭借其行政权力和垄断优势而取得的收入。这些收入既没有纳入预算内,也未纳入预算外收入。目前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是对正常市场秩序的严重干扰,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紊乱。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公民的负担,而且也对政府的声誉产生影响,削弱了政府的调控能力。

4.监管乏力

虽然纪检、审计、财政等在各自的职能范围行使监督权,但配合不力,单兵作战,有些无复检查,使被检查单位疲于应付;有些又成监管死角,监管不到。就是财政内部也协调不力,非税征收管理机关管征收,业务科(股)室负责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的财政专户资金支出的审批,国库科(股)室负责拨款。三者之间容易脱节,执收单位从非税征收机关领取票据进行收费,但不向非税征收机关报送收入进度报表,要直到执收单位来缴销票据时,非税管理机关才能知道执收单位收了多少费,是不是及时缴存财政专户,也不得而知,除非时常去执收单位检查;国库科(股)只是按执收单位缴来的资金记账,也不知道执收单位收了多少费,是否坐支、挪用,也监控不到,负责支出审批的科(股)就更不会监管执收单位收缴情况了。

二、非税收入管理现状分析

非税收入的管理存在问题颇多,其主要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观念不改,认识不到位

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单位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缺乏应有的认识,认为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归部门所有,把预算外资金视为单位自有资金,不是财政收入,政府不必调控,财政无须管理。目前,仍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在资金使用上,仍然是谁收谁用,无须编预算,无须审批,就是财政部门对这部分资金使用进行审批也流于形式。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了一般预算管理,不与单位支出挂勾,一些执收执罚单位就消极怠工,该依法执收执罚的也不执收执罚了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观念没有改变,认识不到位”所造成的。

2.相关法制不健全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非税收入管理规章制度。从目前整个非税收入管理来看,从立项、定标、征收到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还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因此,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随意性较大,项目合规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并且存在“自收自支、多收多用”现象。

3.多头管理效率低下

目前非税收入存在着多头管理的情况,其中税费管理权限贵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两个部门的管理重点又各有侧重。如立项权贵财政部门,但收费标准归物价部门。看似分工合理,但问题颇多。由于,财政部门无定价权,因此无法体现出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4.激励机制缺失

非税收入金额小,征收对象复杂,所涉及部门数量繁多,收入项目与环节又比较多,相应管理水平滞后。更重要的事,激励机制缺失。从目前现实情况中,可以发现,部分收取非税收入单位缺乏主动性,对一些非税收入的流失,缺少主动干预,主动核实的动力。这可能是非税收入与本单位收入之间缺乏有效联系,丧失了收取非税收入的主动性。

三、对策与建议

1.在核算手段上,要实现复式预算

非税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这就要求规范一般预算收入项目。例如,公益金收入和部分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到预算管理之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单独编制相应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反过来,可以利用这些非税收入来帮助国有企业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2.票据管理要严格

首先,票据权限必须明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应该学习税收部门统一非税收入的票据,从格式到内容,建立起专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除特殊情况,应要求下属部门尽可能使用通用票据。经过一个过渡时间段后,要求下属部门必须使用通用票据。其次,落实票据管理职责。政府行政职能包括票据管理,相应管理机构应该履行好自身职责,消除票据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商业化行为,从票据源头控制非税收入的流失。最后,强化票据管理监督职能。票据管理部门应该对下属部门领取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票据使用过程中不能出现一些纰漏,如,遗失票据,票据造假。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落实责任,严惩不贷。

3.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要到位,注意部门之间协调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拥有了解非税收入管理的权力,各级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他们的审查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非税收入进行必要审计,并经审计情况报人大常委和纪检部门,这就要求这些部门之间协调一致,避免多头管理出现,为非税收入管理水平提高提供足够支撑。其中财政部门要财政部门要当好非税收入监管的主角。

4.在技术手段上实现管理信息化

非税收入,游离于体制之外,与非税收入管理技术手段落后是密切相关的。这要求在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时,必须提高技术手段,譬如,利用现代网络手段,从管理信息系统入手,结合非税收入本身特点,开发非税收入主用系统,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执罚单位、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联网,方便主管部门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使用情况。

税收监管范文第2篇

一、规范和加强收缴管理的意义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产品的主要收入来源。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理顺收缴流程,提升征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必要性,积极研究解决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我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收缴管理的原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县财政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和执收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清理规范后的非税收入项目梳理分类,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和办法。对非税收入项目库、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与执行、入库与减免全过程,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在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的前提下,切实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水平和管理效率。

(二)便民高效原则。各执收单位要积极改进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尤其是涉及审批环节较多的事项,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收缴环节,方便缴费人缴款。

(三)公开透明原则;各执收部门要在显著位置明确标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将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期限等信息、以简洁醒目的形式予以公开,方便缴费人办理缴费事项,最大限度地为缴费人提供相关服务。

三、规范收缴方式

财政部门要在坚持“票款分离”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针对缴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缴方式,建立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的收缴管理平台。具体的收缴方式主要包括:

(一)大厅集中收缴。凡是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或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向缴费人开具缴款书后,缴费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费窗口缴款或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直接缴入“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款人凭收费缴讫凭证到相关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二)银行代收。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既不方便缴费人又不利于提高缴费效率的收费项目仍采用“票款分离方式”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

(三)委托部门。根据非税收入性质,对个别不宜执收部门直接征收的,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主要适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河道维护费等收费项目。受委托部门后直接缴入非税收入管理局的汇缴专户

(四)加快推行涉企“一口制”收费,减少涉企收费环节。年初,由县政府组织财政、物价及有涉企收费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根据政策确定各缴费企业的缴费数额,由县政府制定各企业的缴费额,各企业应于下月10号前将本月应缴数额全额上缴到非税收入专户。克服多家执收单位频繁进企业收费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

四、规范和加强收缴管理的措施

(一)合理配置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办事流程,切实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服务效率。财政部门要在行政服务中心委托代收银行设立非税收入收缴窗口,执收部门的收费开票环节要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前移,使收费事项在窗口即可办理。行政服务中心要在窗口单位间建立职责清晰、衔接紧密的内部工作机制,对项目投资类、注册登记类、便民服务类等行政审批相关收费实施“一站式’作业,使缴款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内部将相关审批事项与缴费一并办结。

(二)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实行源头控收。清理、取消各执收单位的收入“过渡账户”,设立由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汇缴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的部门,须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级执收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都要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本单位基本户过渡后再上解财政或上缴基本户后直接支出。

(三)规范减免程序,确保应收尽收。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减、免征本级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财政收费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县政府批准。两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两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特别是对土地出让收入及涉及土地、矿山、城建、房产、环保、水利、人防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专项收入要按规定和批准的标准足额收缴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防止财政资金流失。违者将扣减部门的公用经费。

税收监管范文第3篇

一、现行房地产行业及税收基本状况

目前县、乡两级房地产业迅速发展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必要的基础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农村逐步走向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这些项目引来了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个人以及房地产开发之外的企业先后挤进房地产行业,而县、乡两级的房地产行业管理不够规范,不尽完善,工程项目基础信息不真、不全,建筑业及房地产业市场存在着无序甚至混乱现象。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主要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户和非正常户进行分户管理。涉及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共十三个。由于涉及的税种多,纳税环节复杂,税源控管手段不到位,导致税源不清、不实,甚至流失,使房地产税源管理处在乏力、被动状态。

二、制约税源管理的症结及产生原因

(一)无完整准确的税源基础资料,导致税源不清

由于房地产行业税收涉及的税种多,纳税环节复杂,要掌控的税源不能单纯地从某个部门或某个项目上直接获取,而是来之于几个相关部门、各个开发商和纳税个人等不同渠道,如要掌握全县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源头应在审批项目部门,但目前审批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整的基础资料,有些是开发商手续问题没报批,有些虽报批但由于资金等原因,长时间不施工,加之房地产业的管理不规范,且大多数开发商本身也没有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投资情况、开工情况、工程预算等有关资料不能及时提供,有的即便提供与报批情况也有所差异,难以掌握到完整准确的税源信息,导致税源不清,这是制约税源管理的一大症结。

(二)未完全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导致税源不实

目前,地税与房产局实行联合办公,实现了以契税征管为抓手,建立一体化管理协作机制,很大程度上控制了房地产中的各项税收。但是由于大部分开发商、转移房屋的纳税人以及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在开发前、转移房屋前、占用耕地前就已将土地转让手续办理完毕,而税务部门还没有和土地部门在税收问题上达成共识,所掌握的税源只能靠土地部门、财政部门、城建部门阶段性地提供信息,常常出现的是想获取的信息不在其工作范畴内而不能真实地掌握,有些在发现了税源后,才得到有关部门的信息,使税源不实,税款征收滞后。

(三)无严格的税收管理程序,导致税源流失

房地产行业各税种之间,开发商和纳税户之间,在税源问题上是环环相扣,互相联系,但没有严格的税源管理程序和完善的一体化管理办法,使税源管理仅限于表面资料或者临时调查。在工作中发现哪里有税调查哪里,存在条块分割,环节断链等弊端,没有一个最根本环节来做税源管理的保障,形成了到处是税源、无法控制税源现象,税源控管力度薄弱,必将导致税源流失、管理乏力、税款追缴难上加难。

三、完善税源管理,强化县乡两级房地产税收管理

税源管理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是推动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和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重要保障。新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税务部门做到税前监控、税中征收、税后稽查。因此,结合当前房地产发展状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完善税源管理,强化县乡两级房地产税收管理是目前地税部门工作重中之重。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管理机制,适应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1.理顺征管方式。由于房地产管理按地段区域管理,征收管理上存在着条块分割,信息不通,职责不清等弊端,直接影响税收征管,税务管理部门应从理顺征管机构入手,组建专门管理机构对全县房地产行业税收(包含乡镇房地产税收)集中管理,并在房地产部门设置房地产行业税收征收窗口,严格控制房地产转移过程中的各项税收,解决因征管范围不明晰、征管环节不协调而出现的重复征管或者漏征漏管问题,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提供可靠保障。

2.建立部门协作机制。面对错综复杂的房地产开发行业,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助,发挥职能部门的最大管理优势,堵塞各环节的税收管理漏洞势在必行。一是取得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的支持配合。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过去管理上存在的最大障碍就是信息不通、征缴滞后、欠税追缴难度大。大多数占地从用地到办证有一个很长的时间跨度,办证环节征税时间相对滞后。因此,与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将土地应税时间确定为用地环节,对相关用地纳税人的有关税收情况及时跟踪介入,实现土地转让税收的前置管理。二是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房屋交易和发证环节是房屋契税征收和房地产业各税控管的核心环节。通过与房产管理部门联系,确定联合控管方式,在房产交易中心设立房地产税收窗口并与房管部门实现联网。按照“先税后证”的要求,只有在税收征收窗口办理完缴纳税款后,房管部门才能办理相关权属证书。三是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与国土、房管、财政、计划经济局、开发区城建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联系,通报情况,反馈信息,研究对策,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社会化协作。

(二)细化管理职责,有效掌控税源信息

1.综合利用信息,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房地产业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房地产税收诸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是大同小异,因而利用契税纳税申报以及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获取的信息,将房地产税收诸税种的税源控管联成一体是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必要手段。一是按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通过房管、规划、国土等部门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综合利用房地产转让信息,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随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让各种房地产信息归入税源管理档案,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最大程度的信息互通共享。二是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或控制耕地占用税税源,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及时征收耕地占用税。三是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税源台账和征收台账,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变化和征收情况,严格实行以票控税,促使购房者主动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不动产销售发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2.规范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一体化管理效能。为避免税源不清、不实、税源流失,从房地产有关信息的获取及处理,到房地产业有关税种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台账登录及相关资料的传递反馈,每个税种的征管环节和办理程序以及征收管理岗位责任都应进一步明确、细化,形成一条有序操作的传递链条。实行“三个跟踪”规范管理职能:一是通过建立管理台账,分户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及时登记掌握从事建设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税收的税源情况,二是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进度、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监控商品房的存量变化,通过绘制《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情况平面图》等措施,跟踪监控商品房的销售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三是跟踪了解涉税执法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落实执法目标责任制,规范执法文书,完善税收征管,对税收征管环节、税务部门岗位衔接环节、税收减免程序、征纳事项告知程序、税款受理环节等实行全程监控,做到环环相连,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一体化管理效能。

税收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务机关;纳税人;税收监管;会计信息

税收与会计在共同的体制基础上运行,既相互联系又适度分离。会计立足微观层次,对宏观领域产生影响;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作用于微观领域,两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会计信息是税收监管体系的基础与关键,税收监管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税制体系要求会计为税收征管监督工作提供支持,实现宏观层面的监管目标。会计与税收相互作用,两者的协调与融合,会对自身以及对方产生促进与助益。

一、税收监管中会计的作用

1.会计信息在税收监管中发挥基础作用

会计资料是企业申报缴纳税款的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开展评估、稽查工作的重要依据。会计信息质量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征管质量,是因为税收监管过程实际上就是税法和会计知识综合运用的过程。在税收监管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对会计信息的严格审核,来完成税收监管工作。其间,不仅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查,还要对会计报表、来往账目以及其他会计业务进行查询,以便获得完整、真实的会计核算信息,据以计算、调整企业应纳税款。会计信息对税收的基础作用不容忽视。

2.会计应服务于税收监管

在我国税收监管体系中,会计信息对税收监管的作用尚未被充分认识,造成会计信息在税收监管中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从日常的税收监管工作看,税务监管有赖于会计的配合、协作。税务机关在税收监管过程中,需要不断获取、使用企业的会计信息,以满足税收监管的各种需要。纳税主体应对会计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披露,为税收监管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在不断提升纳税信用度的同时提升税收监管质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实现共赢。从目标定位看,会计重点关注经济主体资源配置,税收强调组织财政收入、利用杠杆调控宏观经济,两者目标的差异,使会计信息披露重点偏落在满足投资方、债权人的需求上,对社会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税收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重视不足。今后应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强化会计对税收监管的服务。

3.会计是税收监管的依据

会计信息并不是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目标,但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与会计信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税收合理性进行核算时,都会将会计凭证以及账簿等信息作为核查依据,来对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明确。如果会计信息失真,会使税收征缴失去正确依据,造成税款跑冒滴漏现象发生,严重的还会侵蚀国家税基,影响财政收入,提高征管成本。

4.会计是税收监管的保障

税务机关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判断,受到企业财务核算水平的直接影响,通过对会计信息的综合运用,税务人员可以逐步判断出纳税人是否存在着偷税、漏税的问题。要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不H在核算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而且财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为实施税收监管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二、税收监管工作强化建议

1.规范会计信息披露、保证会计适用性

所谓“会计信息披露”指的就是,企业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以公开报告形式将重要会计信息移交给使用者。这一过程的核心,就是要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现在很多机构与部门,都需要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企业在对不同部门报送会计信息时,很可能会出于对自身利益影响的考虑,根据需要报送不同口径的会计信息。为了有效避免这一问题,税收监管部门应按照自身工作需要,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提出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资料,在满足日常工作需求的基础上,达到提升税收征管、稽查质量,合理控制征纳成本的目的。会计准则制定时应对各方需求及时进行收集与整理,按照会计信息供求方共同认可的原则,对信息披露规范进行明确。这样不仅能够降低企业偷税漏税事件的发生机率,同时还能使企业以信息实用性为出发点来提供信息,有效避免形式化的信息提供。从而有效提高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水平,使会计规范更加符合经济适用性的要求。

2.协调会计与税收监管的关系

会计信息主体和税收监管主体依法协作,能够有效提升税收监管效率,降低会计违规事件的发生机率。作为企业运营成果的货币反映,会计应按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确认、计量、核算。在与税款相关的会计核算过程,出现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尊重税法的权威性,按税法规定进行确认调整。从提高税收监管质效角度出发,要尽力避免因税收和会计关系分离过大造成的税会差异。降低调整工作难度,减少因大量的政策差异而产生的调整工作。从优化监管体系的角度看,要不断适应新经济的要求,适时对税收制度、会计准则进行规范调整,保证税收监管工作有效落实。

三、结束语

通过对会计与税收监管相关内容的研究,使我们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与作用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会计资料是税收监管工作开展的主要信息来源,是监管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与质量保障。税收监管人员不仅要重视会计信息的作用,在工作中合理使用会计信息,还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一系列现代化技术手段对相关会计信息进行细分、提炼、归集,从中收集与税收相关的预警信息,并不断完善税收监管工作细节,建立新型的税收监控管理体系,创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有效保障国家与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韩阳. 浅析企业设立税务会计的作用[J]. 经营管理者,2015,03:26-27.

[2]彭菲. 浅谈会计在我国税收监管中的作用[J]. 现代经济信息,2015,06:305.

[3]杨军. 论财务指标分析法在税收监管中的应用[J]. 新经济,2014,29:90-91.

税收监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政策研究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来进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快捷性、超越时空限制等特点。它与传统商务在本质上基本相同,但也存在着不同之处。二、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电子商务税收缺失问题在欧美等很多国家受到关注,比如欧盟2003年起,就在成员国实施电商增值税的新指令。但目前我们还需对电商的税收问题不断完善,对于电商税收缺失问题的研究,国际上主要有控制“信息流”和“资金流”两种思路。控制信息流是沿用传统税制,但以网络技术来代替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且互联网用户接收到的数据流量并不能完全代表其收益价值的大小,若按相同标准课税很可能有失公平。资金流是以卖方付款作为征管切入点,通过在set体系下建设网上税收监控中心的途径,来从源头扣缴流转税与所得税。

我国对电商税收监管问题的研究虽较晚于发达国家,但我国税法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交易,都要纳税,也就是无论商家是网络还是实体销售,只要超过了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就要缴税。这为电子商务征税的专项法规的出台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据。2010年7月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代表我国开始了对网店征税的“前奏”。

最近,我国的一些专家也提出了很多有意义的见解。张近东曾建议,税收部门要进一步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加强税收监管。工商部门加强商家资质监督,质检部门介入电子商务的质量监督,从产业链源头建立监督机制。联想集团CEO杨元庆曾指出:经商都要交税,但要给初创的电商企业一个免税期和培育期。我很赞同这个观点,但我认为我国还必须有一套自己的完整的电商税收监管体系,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制度的思考

对于是否要对电商征税,答案是肯定的,只是时机问题。要借鉴国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确立征管原则。税收法定,税法公平原则非常重要,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各个模式的纳税主体、电子支付、电子合同等税收的细节做明确规定,确保各项交易有法可依。再有效率原则必不可少,确保政策能够被准确执行,并能够充分利用电商的特点,采用高科技征管手段,减少人力物力投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将偷税漏税现象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关于税收的模式和技术,要从构建一个合理的税收征管体系入手,加强税务机关网络建设,推行税收登记制度。我认为,应努力研究出一种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客户只有点击纳税按钮才能真正完成交易,从而在源头上解决税收征管失控的问题。同时,税务机关的网络安全建设不容忽视。

电子商务的特性决定了电子商务征税监管更加困难,因此常设机构的问题有待思考。我们应充分分析常设机构定义的发展,从而更好维护我国税收利益。可以将服务器认定为常设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网址和lsP纳入常设机构概念。

随着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涉足电子商务的行业和人数越来越多。电子商务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也给税收工作带来了难题。如果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出台具体的税收办法,将会影响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的公平竞争,还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因此要结合国情分析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借鉴国外的税收政策,设计适合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在保护税收来源的同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我国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提供完善的税收政策和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 薪东升.税收国际化趋势[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2] 廖希林.浅析中国―东盟电子商务税收的协调发展[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