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税收观念

税收观念

税收观念

税收观念范文第1篇

一、中国税收环境面临的挑战

这些年来,中国的税收环境一直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纳税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甚或没有纳税意识,偷逃税现象严重。且不说作为现代税种的个人所得税从出台的那一天起,便陷于“征的不如漏的多”的窘境。就是税制设计简单到类似于历史上的人头税,征收数额只有区区4元钱的北京市的自行车使用税,其纳税面1997年仅为53.7%(430万辆),而且平均每年以10%左右的比例下降。二是各级政府部门。为数不少的政府部门用税意识淡薄甚或没有用税意识,许多做法有违税收的运行规律。这其中既有曾经充斥全国各地的随意减免税、越权减免税之风,也有大量的以言代(税)法、以权定(税)法、以情碍(税)法的事件,还包括由政出多门的政府收费而引发的“费挤税”现象和不规范的“费大 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以及存在于某些领域的税款使用上的铺张浪费、透明度低等等。

更进一步看,这两个方面在交相作用。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直接带来了税收的大面积流失;税收渠道不畅以及“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的出现,又模糊了政府部门对于税收的性质及其运行规律的认识,滋生了种种不规范的政府行为。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人们的税收法制观念,甚至逆反了人们的纳税心理,从而加剧了各种偷逃税现象的蔓延。

作为上述矛盾现象的综合反映,我们看到,今天中国的税收环境,尽管较之计划经济年代或改革开放初期有了很大改善;但总体上仍不理想;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

由此提出的问题是,究竟什么原因阻滞了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的营造进程?

二、传统经济体制下的税收观念:必要扣除说

对传统经济体制条件下的税收观念以及据此构建的税收收入机制(或称“财政收入机制”)做一较为系统的回顾,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或许是有益的。

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勾画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产品分配模式:社会产品在分配给个人消费之前,要进行一系列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但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若再加上用于国防的费用,经过以上这些扣除之后,剩余的部分,才能用于个人消费。

很容易看出,马克思所勾画的是一种典型的以政府作为资源配置主体的分配模式。在其中,税收实质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在社会产品用于个人消费之前而进行的“必要扣除”。既然是凭借政治权力而进行的“必要扣除”,那么,相对而言,采取什么方式扣除、在哪些环节扣除以至“必要扣除”的量如何把握,便显得无关紧要了。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并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环境相适应,中国选择了一条主要依靠“暗税”渠道取得财政收入、在形式上基本不对个(私)人征税的做法。那一时期的税收收入机制可大致概括如下:

──农民,除了直接缴纳少量的公粮并负担一些附着于消费品价格中的间接税之外,其纳税的主渠道,便是那一时期所实行的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1953年颁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统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赋予了政府以相对偏低的垄断价格统一收购和销售农副产品的权力。在对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的条件下,农民剩余的农副产品,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对偏低的价格标准统一卖给国有商业部门。国有商业部门所执行的统购价格同市场价格(影子价格)之间的差额,便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对农民所创造的社会产品的分配进的“必要扣除”——农民所缴纳的“税收”。进一步看,随着低价的农副产品销往城市,不仅工业的原材料投入成本因此直接降低,城市居民也因此获得了实际福利(低廉的生活费用),从而间接降低了工业的劳务投入成本。

——城市职工,除了负担附着于消费品价格中的间接税之外,其纳税的主渠道,便是八级工资制。1956年出台的《国营企业、事业和机关工资等级制度》,也即八级工资制,赋予了政府统一掌管城市职工工资标准、统一组织城市职工工资调配的权力。在八级工资制度下,政府通过压低工资标准,减少升级频率(事实上,从1956——1977年的20年间,我国只进行了3次小幅度、小范围的工资升级)的办法,人为降低了城市职工的工 资水平。城市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水平同市场工资水平(或影子工资水平)之间的差额,便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对城市职工所创造的社会产品的分配进行的“必要扣除”──城市职工所缴纳的“税收”。由于城市职工工资水平的人为降低,工业的劳务投入成本又一次被降低了。

——在工业的原材料投入成本和劳务投入成本被人为降低的同时,那一时期的工业品实行计划价格制度。工业品的销售价格水平又长期高于农副产品的统购价格水平(即所谓工农产品“剪刀差”)。于是,在低成本和高售价的基础上,工业部门获得了相对的高额利润。

—─在始于新中国创建初期且几十年未变的财政统收统支管理体制下,国有经济单位(其中主要是国有工业企业)的纯收入,基本上都交由财政集中支配,其本身能够自主支配的财力极其有限。于是,通过财政上的统收,“汇集”在国有经济单位中的高利润便转移到了政府手中,形成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如此的“税收收入机制”,对于人们的观念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在普通百姓的眼中,无论纳税还是上缴利润,都是公家的事情,与个(私)人无关。而且,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之一,就是政府不向个(私)人征税。有了税收与个(私)人之间的这样一种制度的阻隔,老百姓的纳税意识淡薄甚或没有纳税意识,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在政府部门的眼中,无论征税还是收取利润,大都是政府与国有经济单位之间的事情。有了同属全民所有制、彼此都姓“公”这样一种制度的基础,政府部门税利不分或只问财政收人的“量”而不大问它的“源”,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税收观念。应尽义务说

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相继打破了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政府统管城市职工工资制度、计划价格制度和财政统收统支管理体制。原有的税收收入机制的基础不复存在了,所有制成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收收入机制自然要相应调整:由主要从隐含的渠道收取非规范性的“暗税”转到以公开的形式征收规范性的“明税”;由基本依赖国有经济单位的单一财源扩展至包括各种经济成分以及城乡居民个人在内的多重财源。进人80年代以后,中国税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一改过去基本上只有一种“工商税”的格局,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新的税种陆续出台。到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税种的总数达到了34个。

随着税收收入机制的调整,税收开始广泛地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同人们的切身利益日益密切地挂起钩来。这一变化,对传统的税收观念提出了挑战,要求按照变化了的形势重新审视税收观念并对此赋予新的解释。事实上,在当时,“必要扣除说”与新的经济体制环境的激烈碰撞,已经迫使税务部门和理论界转而启用“应尽义务说”去进行宣传: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然而,面对调整了的新的税收收入机制以及关于税收的新的解释,由于长期“无(明)税”的惯性作用,人们做出的反应并未如所期望的那样跟上形势变化的步伐。

——普通百姓,多年生活在“无(明)税”的环境之中。一旦被告知其有纳税的义务,须拿出本已装入自己口袋中的一部分钱去交给政府时,出于观念上的不适应,一个本能的反应便是“躲”——能躲就躲,能躲多少躲多少。进而发展到下意识的躲又扩展为有意识的躲。其结果,各种偷逃税行为犹如“病毒”,附着于“明税”的肌体上繁衍滋生,由最初只发生在先富起来的个体经济中的少部分人身上,到逐渐在个体户中普遍蔓延,进而几乎把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统统卷入其中,致使大量该征的税不能如数征上来。

——政府部门;多年习惯于以“暗税”的方式从国有经济单位组织收入,一旦面临多重的财源结构,须为履行职能而凭借政治权力向形形色色的纳税人征收实实在在的“明税”时,出于观念上的不适应,一时难以找到恰如其分的方法和手段去和纳税人打交道。在政府支出增势迅猛、规范性的税收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一个自然的反应,就是操用非规范性的行政性办法去另外找钱。于是,在“创收”的旗号下,各级政府部门开始自立收费项目,以收费的形式填补收入的缺口。

问题还有复杂之处。事态演化下去,更为令人忧虑的局面出现了。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不管是税还是费,都是其凭借政治权力而征收的钱,也都是其可用于履行职能的钱。只不过前者纳入预算管理,不可随意调整;后者游离于预算之外,可以自收自支、自由支配。既然征税和收费被混同在一起,在管理上,收费对于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又有着种种的便利之处,所以,税费不分──不论什么钱,夹到碗里都是菜,重费轻税——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而以费挤税,以牺牲中央税收为代价擅定减免税条款,甚至采用非法手段鼓励企业偷逃税等一系列不规范的政府行为,便由此产生并蔓延开来。

——对于企业和居民而言,不管是税还是费;都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而向其征收的钱,也都是其被告知有义务向政府缴纳的钱。而且,由于后者的随意性较大,数额一路上扬,不仅给本来较为规范、负担相对稳定的税收打下了不规范的印迹,也使税费义务混淆——不论什么钱,只要是政府部门所收都是税,纳税心理逆反——对不规范的费的反感连累于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偷逃税行为的有效遏制。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意:权利义务对称说

由以上分析可见,税收观念与经济体制环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经济体制环境的变化,税收观念应当也必须加以更新。现行税收收入机制运行中的困难,固然可归之于多方面的原因,但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在于:以“应尽义务说”为代表的税收观念同市场经济的体制环境不相适应。

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到底是什么?

市场经济的通行准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称。讲到某人负有什么义务,同时便意味着他拥有怎样的权利。反之,讲到某人拥有什么权利,同时便意味着他负有怎样的义务。在税收上当然也不例外。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质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广大的企业和居民,则是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和受益者。正如人们到商店买东西需要为之付款一样,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也不是“免费的午餐”。只不过为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付款,是以纳税的方式来完成的。这实际上是说,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收,便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只要政府依法取得了税收,便负有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义务。纳税人之所以要纳税,就在于换取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和受益权。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资金,就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在这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其纳税之后所拥有的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权利,是一种对称关系。政府的征税权力与其征税之后所负有的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义务,也是一种对称关系。因此,可以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归结为:权利与义务相对称。

反思起来。如果将税务部门的行为同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部门的行为区别开来,将前者称为征税人——各项税款的具体征收者,将后者称为用税人——各项税款的最终使用或运用者,从而对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分别加以考察的话,可以认为,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在税收观念上的模糊,是这些年来阻滞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营造进程的关键所在:

——对于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居民来说,在贴近现实生活方面,“应尽义务说”尽管比“必要扣除说”前进了一步,但前者毕竟是在后者的基础上衍生并作为后者的延续而提出的,因而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不明晰或不那么明晰,人们可以不讲成本、不计报酬而无偿奉献。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不仅越来越明晰了,其利益驱动机制也已形成并有日趋强化的势头。经济体制环境一旦走到这一步,权利与义务便如同一对连体婴儿一并进入人们的生活。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只有付出没有回报,便不能再为人们所认同。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意识愈益深入人心的条件下,单纯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未有明确的权利相对称,很可能滋生人们的逆反心理,甚至萌发偷逃税的动机。

——对于作为用税人的政府部门来说,“应尽义务说”的另一面,是政府拥有征税的权力。至于政府为什么拥有这样的权力或这样的权力伴随以怎样的义务,“应尽义务说”本身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问题在于,与前述的道理相似,如果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所有制背景可以允许政府单纯强调征税权力的话,那么,到了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政府只讲征税的权力、不讲征税之后的义务,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甚至会逆反纳税人的心理,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会障碍政府在税收与其支出关系问题上的视线,从而造成政府部门行为扭曲现象的频繁发生,如花钱大手大脚、支出不受监督、忘记公仆身份而以主人自居、误将履行职能视作“恩赐”、以非规范性手段随意添加老百姓的负担等等。其结果,当然会大大抵消为营造依法治税社会环境而做出的各种努力。

——对于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来说,在纳税人面前,他们不仅是各项税款的具体征收者,而且是税收法规的宣传者和解释者。税法的宣传和解释,免不了涉及诸如纳税人为什么纳税、政府为什么征税之类的问题。“应尽义务说”在未能获得纳税人认同的同时,也障碍了税务部门自己的视线——只看到纳税人尽义务、做奉献,忽略了纳税人纳税之后可以获得的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收益。于是,在同纳税人打交道时,总免不了有些理不直、气不壮。甚至执法偏软,对偷逃税的行为打击不力,严管重罚的税收征管机制始终未能真正构建并有效运行起来。

五、出路在于更新税收观念

如果上述的认识基本不错,那么,适时实现税收观念的更新,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分别规范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将会对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的营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对照一下西方国家纳税人的行为,便会发现,在那里,税收也并不是令人喜欢的字眼。但是,喜欢不喜欢是一回事,是不是依法纳税则是另一回事。常见的情形是:人们一边抱怨骂娘,一边自行报税,甚至不惜花钱雇佣专业人员代行报税。其所以如此,同纳税人具有“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观念、同时也具有一套威慑力的严管重罚的税收征管机制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应该正面宣传与严管重罚并举。一方面,要向纳税人讲清纳税并非是纯尽义务之举,而是一种可以获得实质利益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称统一。纳税为的是获得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受益权,偷逃税则属于坐享其成的“免费搭车”行为。另一方面,要致力于构建严管重罚的税收征管机制。让偷逃税者在付出经济代价的同时,更有名誉和社会地位的损失,从而在偷逃税面前望而却步,不敢挺而走险。

——相对而言,在我国,规范作为用税人的政府部门的行为,可能是一件既费气力又不那么容易办到的事情。原因在于,中国的封建历史较长,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士。率上之滨,莫非王臣”为代表的封建传统观念,直到今天,仍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人们的思想。无论是政府部门本身,还是企业和居民,都尚不习惯于将政府摆到同纳税人平等的地位上去考虑。故而,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不仅要以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税收观念进行正面宣传,让各级政府部门懂得其根本的职能或其存在的根本意义,就是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则是其从事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活动的基本来源。而且,与此同时,要着手必要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纳税人对政府部门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树立政府部门对纳税人负责、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和风尚。

顺便说一句,一旦政府部门的行为和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挂起钩来,其积极的影响,很可能会超出税收领域本身。因为,当纳税人清楚地知道政府部门的活动经费系由其缴纳的税款汇集起来,并且,这些钱应当用于提供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时候,肯定会产生将政府部门行为置于纳税人监督制约之下的强烈愿望。当政府官员清楚地知道其所花费的钱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并且,这些钱的本来去向是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时候,也会由此产生一种较强的自我约束力量。与此相联系,在纳税人能够确切地知道自己纳税的钱花到什么地方去了,并且,对这些钱的使用能够加以监督制约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才会真正得以强化。

——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在依法治税的过程中,其角色颇像公共汽车上的售票员。一方面,它要对纳税人(乘车人)依法征税,把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需的资金筹措上来。另一方面,它又要对偷逃税者(逃票人)依法惩处,不允许“免费搭车”的行为存在下去。所以,规范税务部门的行为,重心应当放在提高税务部门自身素质,增强严格执法的自觉性上。以此为基础,力争把该征的税尽可能如数征上来。

总之,税收观念的更新,将是改革以来我国税收领域影响最大、涉及范围最广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其意义可能不亚于历次税收制度的改革。可以预见,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税收观念得到确立之时,我国依法治税的步伐将大大加快,并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主要参考资料:

税收观念范文第2篇

一、中国税收环境面临的挑战

这些年来,中国的税收环境一直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纳税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甚或没有纳税意识,偷逃税现象严重。且不说作为现代税种的个人所得税从出台的那一天起,便陷于“征的不如漏的多”的窘境。就是税制设计简单到类似于历史上的人头税,征收数额只有区区4元钱的北京市的自行车使用税,其纳税面1997年仅为53.7%(430万辆),而且平均每年以10%左右的比例下降。二是各级政府部门。为数不少的政府部门用税意识淡薄甚或没有用税意识,许多做法有违税收的运行规律。这其中既有曾经充斥全国各地的随意减免税、越权减免税之风,也有大量的以言代(税)法、以权定(税)法、以情碍(税)法的事件,还包括由政出多门的政府收费而引发的“费挤税”现象和不规范的“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以及存在于某些领域的税款使用上的铺张浪费、透明度低等等。

更进一步看,这两个方面在交相作用。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直接带来了税收的大面积流失;税收渠道不畅以及“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的出现,又模糊了政府部门对于税收的性质及其运行规律的认识,滋生了种种不规范的政府行为。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人们的税收法制观念,甚至逆反了人们的纳税心理,从而加剧了各种偷逃税现象的蔓延。

作为上述矛盾现象的综合反映,我们看到,今天中国的税收环境,尽管较之计划经济年代或改革开放初期有了很大改善;但总体上仍不理想;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

由此提出的问题是,究竟什么原因阻滞了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的营造进程?

二、传统经济体制下的税收观念:必要扣除说

对传统经济体制条件下的税收观念以及据此构建的税收收入机制(或称“财政收入机制”)做一较为系统的回顾,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或许是有益的。

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勾画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产品分配模式:社会产品在分配给个人消费之前,要进行一系列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但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若再加上用于国防的费用,经过以上这些扣除之后,剩余的部分,才能用于个人消费。

很容易看出,马克思所勾画的是一种典型的以政府作为资源配置主体的分配模式。在其中,税收实质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在社会产品用于个人消费之前而进行的“必要扣除”。既然是凭借政治权力而进行的“必要扣除”,那么,相对而言,采取什么方式扣除、在哪些环节扣除以至“必要扣除”的量如何把握,便显得无关紧要了。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并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环境相适应,中国选择了一条主要依靠“暗税”渠道取得财政收入、在形式上基本不对个(私)人征税的做法。那一时期的税收收入机制可大致概括如下:

──农民,除了直接缴纳少量的公粮并负担一些附着于消费品价格中的间接税之外,其纳税的主渠道,便是那一时期所实行的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1953年颁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统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赋予了政府以相对偏低的垄断价格统一收购和销售农副产品的权力。在对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的条件下,农民剩余的农副产品,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对偏低的价格标准统一卖给国有商业部门。国有商业部门所执行的统购价格同市场价格(影子价格)之间的差额,便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对农民所创造的社会产品的分配进的“必要扣除”——农民所缴纳的“税收”。进一步看,随着低价的农副产品销往城市,不仅工业的原材料投入成本因此直接降低,城市居民也因此获得了实际福利(低廉的生活费用),从而间接降低了工业的劳务投入成本。

——城市职工,除了负担附着于消费品价格中的间接税之外,其纳税的主渠道,便是八级工资制。1956年出台的《国营企业、事业和机关工资等级制度》,也即八级工资制,赋予了政府统一掌管城市职工工资标准、统一组织城市职工工资调配的权力。在八级工资制度下,政府通过压低工资标准,减少升级频率(事实上,从1956——1977年的20年间,我国只进行了3次小幅度、小范围的工资升级)的办法,人为降低了城市职工的工资水平。城市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水平同市场工资水平(或影子工资水平)之间的差额,便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对城市职工所创造的社会产品的分配进行的“必要扣除”──城市职工所缴纳的“税收”。由于城市职工工资水平的人为降低,工业的劳务投入成本又一次被降低了。

——在工业的原材料投入成本和劳务投入成本被人为降低的同时,那一时期的工业品实行计划价格制度。工业品的销售价格水平又长期高于农副产品的统购价格水平(即所谓工农产品“剪刀差”)。于是,在低成本和高售价的基础上,工业部门获得了相对的高额利润。

—─在始于新中国创建初期且几十年未变的财政统收统支管理体制下,国有经济单位(其中主要是国有工业企业)的纯收入,基本上都交由财政集中支配,其本身能够自主支配的财力极其有限。于是,通过财政上的统收,“汇集”在国有经济单位中的高利润便转移到了政府手中,形成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如此的“税收收入机制”,对于人们的观念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在普通百姓的眼中,无论纳税还是上缴利润,都是公家的事情,与个(私)人无关。而且,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之一,就是政府不向个(私)人征税。有了税收与个(私)人之间的这样一种制度的阻隔,老百姓的纳税意识淡薄甚或没有纳税意识,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在政府部门的眼中,无论征税还是收取利润,大都是政府与国有经济单位之间的事情。有了同属全民所有制、彼此都姓“公”这样一种制度的基础,政府部门税利不分或只问财政收人的“量”而不大问它的“源”,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税收观念。应尽义务说

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相继打破了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政府统管城市职工工资制度、计划价格制度和财政统收统支管理体制。原有的税收收入机制的基础不复存在了,所有制成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收收入机制自然要相应调整:由主要从隐含的渠道收取非规范性的“暗税”转到以公开的形式征收规范性的“明税”;由基本依赖国有经济单位的单一财源扩展至包括各种经济成分以及城乡居民个人在内的多重财源。进人80年代以后,中国税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一改过去基本上只有一种“工商税”的格局,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新的税种陆续出台。到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税种的总数达到了34个。

随着税收收入机制的调整,税收开始广泛地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同人们的切身利益日益密切地挂起钩来。这一变化,对传统的税收观念提出了挑战,要求按照变化了的形势重新审视税收观念并对此赋予新的解释。事实上,在当时,“必要扣除说”与新的经济体制环境的激烈碰撞,已经迫使税务部门和理论界转而启用“应尽义务说”去进行宣传: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然而,面对调整了的新的税收收入机制以及关于税收的新的解释,由于长期“无(明)税”的惯性作用,人们做出的反应并未如所期望的那样跟上形势变化的步伐。

——普通百姓,多年生活在“无(明)税”的环境之中。一旦被告知其有纳税的义务,须拿出本已装入自己口袋中的一部分钱去交给政府时,出于观念上的不适应,一个本能的反应便是“躲”——能躲就躲,能躲多少躲多少。进而发展到下意识的躲又扩展为有意识的躲。其结果,各种偷逃税行为犹如“病毒”,附着于“明税”的肌体上繁衍滋生,由最初只发生在先富起来的个体经济中的少部分人身上,到逐渐在个体户中普遍蔓延,进而几乎把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统统卷入其中,致使大量该征的税不能如数征上来。

——政府部门;多年习惯于以“暗税”的方式从国有经济单位组织收入,一旦面临多重的财源结构,须为履行职能而凭借政治权力向形形的纳税人征收实实在在的“明税”时,出于观念上的不适应,一时难以找到恰如其分的方法和手段去和纳税人打交道。在政府支出增势迅猛、规范性的税收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一个自然的反应,就是操用非规范性的行政性办法去另外找钱。于是,在“创收”的旗号下,各级政府部门开始自立收费项目,以收费的形式填补收入的缺口。

问题还有复杂之处。事态演化下去,更为令人忧虑的局面出现了。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不管是税还是费,都是其凭借政治权力而征收的钱,也都是其可用于履行职能的钱。只不过前者纳入预算管理,不可随意调整;后者游离于预算之外,可以自收自支、自由支配。既然征税和收费被混同在一起,在管理上,收费对于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又有着种种的便利之处,所以,税费不分──不论什么钱,夹到碗里都是菜,重费轻税——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而以费挤税,以牺牲中央税收为代价擅定减免税条款,甚至采用非法手段鼓励企业偷逃税等一系列不规范的政府行为,便由此产生并蔓延开来。

——对于企业和居民而言,不管是税还是费;都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而向其征收的钱,也都是其被告知有义务向政府缴纳的钱。而且,由于后者的随意性较大,数额一路上扬,不仅给本来较为规范、负担相对稳定的税收打下了不规范的印迹,也使税费义务混淆——不论什么钱,只要是政府部门所收都是税,纳税心理逆反——对不规范的费的反感连累于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偷逃税行为的有效遏制。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意:权利义务对称说

由以上分析可见,税收观念与经济体制环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经济体制环境的变化,税收观念应当也必须加以更新。现行税收收入机制运行中的困难,固然可归之于多方面的原因,但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在于:以“应尽义务说”为代表的税收观念同市场经济的体制环境不相适应。

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到底是什么?

市场经济的通行准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称。讲到某人负有什么义务,同时便意味着他拥有怎样的权利。反之,讲到某人拥有什么权利,同时便意味着他负有怎样的义务。在税收上当然也不例外。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质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广大的企业和居民,则是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和受益者。正如人们到商店买东西需要为之付款一样,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也不是“免费的午餐”。只不过为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付款,是以纳税的方式来完成的。这实际上是说,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收,便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只要政府依法取得了税收,便负有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义务。纳税人之所以要纳税,就在于换取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和受益权。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资金,就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在这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其纳税之后所拥有的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权利,是一种对称关系。政府的征税权力与其征税之后所负有的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义务,也是一种对称关系。因此,可以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归结为:权利与义务相对称。

反思起来。如果将税务部门的行为同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部门的行为区别开来,将前者称为征税人——各项税款的具体征收者,将后者称为用税人——各项税款的最终使用或运用者,从而对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分别加以考察的话,可以认为,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在税收观念上的模糊,是这些年来阻滞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营造进程的关键所在:

——对于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居民来说,在贴近现实生活方面,“应尽义务说”尽管比“必要扣除说”前进了一步,但前者毕竟是在后者的基础上衍生并作为后者的延续而提出的,因而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不明晰或不那么明晰,人们可以不讲成本、不计报酬而无偿奉献。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不仅越来越明晰了,其利益驱动机制也已形成并有日趋强化的势头。经济体制环境一旦走到这一步,权利与义务便如同一对连体婴儿一并进入人们的生活。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只有付出没有回报,便不能再为人们所认同。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意识愈益深入人心的条件下,单纯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未有明确的权利相对称,很可能滋生人们的逆反心理,甚至萌发偷逃税的动机。

——对于作为用税人的政府部门来说,“应尽义务说”的另一面,是政府拥有征税的权力。至于政府为什么拥有这样的权力或这样的权力伴随以怎样的义务,“应尽义务说”本身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问题在于,与前述的道理相似,如果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所有制背景可以允许政府单纯强调征税权力的话,那么,到了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政府只讲征税的权力、不讲征税之后的义务,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甚至会逆反纳税人的心理,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会障碍政府在税收与其支出关系问题上的视线,从而造成政府部门行为扭曲现象的频繁发生,如花钱大手大脚、支出不受监督、忘记公仆身份而以主人自居、误将履行职能视作“恩赐”、以非规范性手段随意添加老百姓的负担等等。其结果,当然会大大抵消为营造依法治税社会环境而做出的各种努力。

——对于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来说,在纳税人面前,他们不仅是各项税款的具体征收者,而且是税收法规的宣传者和解释者。税法的宣传和解释,免不了涉及诸如纳税人为什么纳税、政府为什么征税之类的问题。“应尽义务说”在未能获得纳税人认同的同时,也障碍了税务部门自己的视线——只看到纳税人尽义务、做奉献,忽略了纳税人纳税之后可以获得的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收益。于是,在同纳税人打交道时,总免不了有些理不直、气不壮。甚至执法偏软,对偷逃税的行为打击不力,严管重罚的税收征管机制始终未能真正构建并有效运行起来。

五、出路在于更新税收观念

如果上述的认识基本不错,那么,适时实现税收观念的更新,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分别规范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将会对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的营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对照一下西方国家纳税人的行为,便会发现,在那里,税收也并不是令人喜欢的字眼。但是,喜欢不喜欢是一回事,是不是依法纳税则是另一回事。常见的情形是:人们一边抱怨骂娘,一边自行报税,甚至不惜花钱雇佣专业人员代行报税。其所以如此,同纳税人具有“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观念、同时也具有一套威慑力的严管重罚的税收征管机制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应该正面宣传与严管重罚并举。一方面,要向纳税人讲清纳税并非是纯尽义务之举,而是一种可以获得实质利益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称统一。纳税为的是获得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受益权,偷逃税则属于坐享其成的“免费搭车”行为。另一方面,要致力于构建严管重罚的税收征管机制。让偷逃税者在付出经济代价的同时,更有名誉和社会地位的损失,从而在偷逃税面前望而却步,不敢挺而走险。

——相对而言,在我国,规范作为用税人的政府部门的行为,可能是一件既费气力又不那么容易办到的事情。原因在于,中国的封建历史较长,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士。率上之滨,莫非王臣”为代表的封建传统观念,直到今天,仍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人们的思想。无论是政府部门本身,还是企业和居民,都尚不习惯于将政府摆到同纳税人平等的地位上去考虑。故而,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不仅要以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税收观念进行正面宣传,让各级政府部门懂得其根本的职能或其存在的根本意义,就是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则是其从事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活动的基本来源。而且,与此同时,要着手必要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纳税人对政府部门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树立政府部门对纳税人负责、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和风尚。

顺便说一句,一旦政府部门的行为和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挂起钩来,其积极的影响,很可能会超出税收领域本身。因为,当纳税人清楚地知道政府部门的活动经费系由其缴纳的税款汇集起来,并且,这些钱应当用于提供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时候,肯定会产生将政府部门行为置于纳税人监督制约之下的强烈愿望。当政府官员清楚地知道其所花费的钱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并且,这些钱的本来去向是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时候,也会由此产生一种较强的自我约束力量。与此相联系,在纳税人能够确切地知道自己纳税的钱花到什么地方去了,并且,对这些钱的使用能够加以监督制约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才会真正得以强化。

——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在依法治税的过程中,其角色颇像公共汽车上的售票员。一方面,它要对纳税人(乘车人)依法征税,把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需的资金筹措上来。另一方面,它又要对偷逃税者(逃票人)依法惩处,不允许“免费搭车”的行为存在下去。所以,规范税务部门的行为,重心应当放在提高税务部门自身素质,增强严格执法的自觉性上。以此为基础,力争把该征的税尽可能如数征上来。

总之,税收观念的更新,将是改革以来我国税收领域影响最大、涉及范围最广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其意义可能不亚于历次税收制度的改革。可以预见,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税收观念得到确立之时,我国依法治税的步伐将大大加快,并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主要参考资料:

税收观念范文第3篇

一、科学发展观下完善税收理念的目标选择

与科学发展观的多层次目标取向相适应,国家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现发展的重要财力保障手段与调节经济运行、协调国家和微观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创新思路,更新观念,超越单纯就经济论税收,就税收论经济的“税收经济观”,充分重视国家税收这一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分配关系的经济范畴在政治性与社会性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以便在为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取向提供必要财力支持的同时,凭借其内在的杠杆调节作用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最终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此,在税收理念方面的直接反映是,在继续坚持我国长期遵循的“税收经济观”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总体指导原则,树立指导新时期税收实践的“科学税收观”。具体说,“科学税收观”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内容:

首先,适应与服务于经济发展。本质上讲,税收作为国家为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对社会资源的强制性汲取手段,其源泉是人们再生产活动中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税收首先表现为一个经济范畴。它来源于经济,受经济的最终制约,并以此为基础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由此决定了经济既是治税的出发点,也是治税的归宿点,税收必须以服务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在科学发展观下,经济发展仍然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并客观决定着社会和人发展的实现程度。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非但不应弱化,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切实加强,这种加强必须是在进一步认识与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并以有利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前提。

其次,满足政治与社会需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与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本建立,社会上有的观点出于对我国特殊社会历史因素的考虑以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目的,片面理解西方财税理论,把促进经济总量增长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惟一职能,忽视甚至有意弱化、丑化税收其他内在功能,认为强调税收的政治与社会属性就必然会导致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无限制地汲取社会资源,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市场机制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完整发挥。事实上,无论从我国传统的“国家分配论”强调国家在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出发,还是从以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政策学派强调利用税收手段实施社会政策以及公共选择理论强调政治程序对税收政策确定的巨大影响角度考虑,税收的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具体税收实践过程中,其对税收政策的确定与税收征管实践都起着某种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如我国近期出台的降低农业税率直至完全取消农业税政策,就可被视为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表现。而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机构,自然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而存在,因而必然体现出一定的政治属性。以服务社会为终极目的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或政府)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天然具有的基本属性,因此,税收又是一个政治范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税务机关在履行其内在的政治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从而使税收征纳行为同时具有了服务社会、适应社会的基本属性。忽视税收的这些基本属性,不但很难正确回答税收实践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在事实上成为导致目前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的主要根源,因而也很难为税收工作从根本上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供正确的理论导向。

第三,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等多层次目标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税收内在职能作用的完整发挥就成为了—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我国以前税收工作之所以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中一个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确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如过去长期单纯强调税收的政治属性,以及近年过于强调税收在促进经济总量增长方面的能动作用等,客观上成为了税务人员权力意识膨胀、执法随意性过大、以促进经济总量增长为名无视社会承受能力,随意安排税收收入计划等问题的深层次思想根源。因此,实现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为了“科学税收观”的必然选择。而“以人为本”这一人文主义的治国、执政理念则要求税收各项工作必须从“人的根本需要”出发,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

二、科学税收观下对税收理论与实践的几点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可以尝试性地把科学税收观具体表述为:以“以人为本”为基本思想导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收本质的基本要求,在协调兼顾税收内在的经济属性、社会属性与政治属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内在的聚财与调节职能作用,从而最终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与政策支持。具体而言,这一税收理念对我国今后的税收改革至少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税制设计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制安排要全面落实“公平效率观”,在突出效率优先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既要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与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内在要求,不损害微观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能动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履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职能所必需的收入规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支持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在两者协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满足社会福利,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应在进一步完善“双主体税制模式”,协调流转税在组织收入与所得税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各自积极作用的大背景下,进一步简化税制以降低社会税收遵从负担、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水平;拓宽税基以确保税收规模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源基础;降低税率以增强微观市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力度;加强税收征管以实现既定税制横向公平与纵向公正。通过推进税收体制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扩大消费税税基,开征社会保障税、环保税,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稳步推行物业税,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政管理权限等各项改革措施,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必要制度支持。

在改革的步骤选择方面,考虑到税制对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巨大影响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税制建设的理想模式与现实可支持的改革举措之间仍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在充分理解社会、政治、经济需要的轻重缓急程度与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本着精心设计、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稳步实施的思想,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结合起来,成熟一项实施一项,实施一项确保一项。

税收观念范文第4篇

依法治税

在依法治税中,我们提出“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方针,首先从自己的执法队伍抓起,抓住内部规范,强化税收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制度,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委员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和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全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与执法人员签订税收执法责任书,明确税收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定期开展外部评议和内部考核。去年,全市共追究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过错65人次;集体审理重大税务案件45件,其中退回检查部门重新复查5件,改变检查部门处理意见22件;受理和审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4件,其中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件。同时举办了税收执法资格全员统一考试,强化了税务人员的执法观念,促进了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对规范税收执法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科技兴税

“收好税,带好队”一直是税务部门的工作口号。过去采取人管人、人盯人,工作效率低,失误多。

从1995年开始,实行科技兴税,积极探索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道路,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2001年以来,开始了大规模的计算机网络建设,全市先后投入网络建设资金450多万元,购置小型机1台、服务器29台和计算机328台套,平均每2人1台微机,建成纵向连接市、县国税局和基层国税分局的三级计算机外部广域网,横向连接各级国税机关各部门的计算机内部局域网。

2001年7月,金税工程在我市开通运行,目前全市1520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有775户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占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51%,金税工程直接监控的税源已占国税收入80%左右。从2003年7月1日起,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废止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税工程的实施,加强了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监控,成为防范和打击偷骗税犯罪的“杀手锏”,同时也将基层征收机关的执法活动置于上级的严密监控之下,强化了对税务部门的内部监督,对促进依法治税,防范税务人员渎职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建设金税工程的同时,国税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也首开全市先河。2001年9月,办公自动化首先在市国税局机关试运行,2002年1月应用到县级国税机关,并且开通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公文远程封发功能,目前市、县国税机关公文的收文、传阅、拟稿、审核、签发和封发都已通过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运行,做到了信息共享,减少了过去纸质公文办理过程中的许多重复劳动,提高了机关办事效率。今年内,我们要把办公自动化推广应用到基层税务分局,建成一个完整、快速、畅通的公文处理传输网,基本上实现办公无纸化。

强化服务

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

在税收征管改革中取消了过去“一人到厂、各税统管”的税收专管员制度,简化办税程序,实行窗口服务,推行限时服务制和首问责任制,采取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办税。各级税务机关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即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收政策法规、税务机关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税务稽查工作规范、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税干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以及税干责任追究。实行“阳光操作”,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密切了征纳关系和税企关系,受到了政府和纳税人的好评。

税收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效率;税制变迁效率;政治包容性

一、关于效率和税制变迁效率相关文献的简单回顾

效率一般被看作是与公平相对的一个概念。在对这类问题的分析中,隐含的被公认的观点是:公平内含价值判断,而效率则是客观存在。在此基础上,对税制及其变迁效率的界定也归属于这一简单二分法的分析框架。我们对税制及其变迁效率的分析,主要从两个视角:(1)有效率的税制与最优税制。在现有文献中,对税制效率的讨论涉及最多的是将其等同于最优税制的研究。最优或优化税制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寻找一个单维的理性税收制度模式,在此制度下,税收只有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现实中退而求其次--产生的替代效应最小)的同时,税收额外负担最小的税制是最优即最有效率的税制。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一税制效率的分析中,有两个特征:一是有效率的税收制度结构的唯一性;二是忽视税制达致该理想状态的路径选择的效率问题。(2)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是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这类理论对税制效率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对收益和成本的界定,其中对税收收益最为宽泛的界定是,认为其不仅包括财政收入的取得,还包括因税收的调节而产生的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等正效应。而狭义的税收收益界定则仅仅将其看作由税收制度取得的税收收入。这类观点中的另一类分歧是对税收成本的界定,较为狭窄的界定包括征收成本和奉行成本;而比较宽泛的界定则包括由于征税所引致的间接成本。但是,在这类理论中均将效率看作是特定成本和收益下的客观存在。本质上,正如最优税制分析中所涉及的,其所强调的是税制效率的单维性和客观性。

本文对税制效率的探讨力图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1)通过置疑效率内涵的客观性,重新界定效率及税制效率;(2)关注被当前的研究所忽略的税制变迁过程的效率分析,希望寻求一个不同的效率界定的落脚点。

二、效率:设定目标下的成本效益选择

(一)对效率客观性内涵的置疑--客观效率内涵成立的前提分析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效率是指与某一特定时点上的技术、生产过程相关的单位投入的产出状态。在这一特定时点上,效率可以被看作是与公平相对的实证概念。也就是说,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下,相同投入如果产生了两个不同的产出结果a和b,假设a>b,则可以做出判断:a是一个比b更有效率的状态。与公平相比较,不涉及资源配置和社会再分配。在我国经济研究的传统观念中,被看作是生产力范畴,与生产关系即制度安排无关(更准确地说,应该是生产关系、制度安排既定)。换言之,效率被看作是通过对产出量的简单对比即可以获得的客观评价。必须强调的是,这种对效率的界定方式成立的前提预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产品的同质性。“同质”并不是对产品在满足人们具体需要时所具有的相同物质属性,而是指“数量多效率便高”,即社会对同-_`种产品的消费,其边际效用不要求恒等,但至少永远不可能小于等于0。社会效用函数具有图1的特征。也就是说,随着社会产品产出量的增加,边际社会效用可能有不同的变动趋势,但社会总效用总是不断提高的,或者说社会产品的边际效用u>0。

第二,对“产品”人们有完全相同的认识。即在某一特定时点上,对能够使个人效用增加的产品种类的认识上,不存在异议。即任意的x和y,其个人效用函数可以不同,但进入效用函数的商品和劳务不存在差异。令x和y的效用函数分别为ux和uy:

ux:fx(a1,a2,……a0)

uy=fy(a1,a2,……a0)

x和y的效用函数的差异是对完全相同的产品基于自身不同的偏好做出的有差异的选择,这与社会产品的同质性假设存在不同的指向。“同质性”侧重于同一社会产品量的变化对个人效用和社会效用的影响;而对满足效用的“产品同一性”假定,是对进入个人效用函数和社会效用函数的产品种类的设定。

第三,对效率评价标准的一元性。换句话说,面对同样的a和b,不同的主体会做出完全相同的评价。个人对不同产品尽管在偏好排序上存在差异,但都遵从前面两个假设:对影响个人效用的产品品种无异议;对“多即好”的评价标准无异议。

第四,制度安排一定。这实际上是对前面三个前提预设的总括,但同时是一个更强的约束条件,意味着影响个人做出效率评价的所有因素均不变。此时,基本制度架构一定;影响个人效用的“产品”内涵和外延不变;从社会整体看,个人在面临选择时的基本态度和观念不变。

在这四个前提预设均成立的条件下,效率当然可以被看作是客观的。问题在于这些前提预设究竟能有多大的概率出现在现实世界里,在效率的实际判断中,还应该包含哪些因素,这些新的影响因素进入后,税制的效率还具有不容置疑的客观性吗?

(二)效率内涵客观性与行为主体目标设定的进一步分析

在对效率客观性内容的分析中,我们给出的大前提是目标设定。应该怎样理解目标设定与效率内涵客观性的内在联系?目标的设定与前述四个前提预设之间是什么关系?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将社会经济运行中行为主体的行为看作目标设定?这是对效率客观性内涵的解读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目标”是指在某一特定时点上,行为主体个人行为选择的集约。这是一个总括的或者说广泛认同的概念,往往内含于内在制度中。目标的设定是效率判断的前提。比如当收入在社会不同阶层间进行从富人向穷人的再分配时,如果不考虑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直接交易成本,那么怎样分配本身是无所谓好坏和效率高低的。此时,收入分配效率的判断取决于目标设定。如果设定的目标是穷人福利的增加,那么这样的分配显然是有效率的。可由图2简单说明。

在图中,契约曲线l给出了所有帕累托最优点,同时也集合了交换中所有有效率的点,无从比较l上任意两点社会状态的优劣。也就是说,如果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状况是无差异的,社会并不明显偏好哪类成员收入的变化,此时无法比较d和d’的效率状态。从d到d’的变化有效率的判断来自个人效用函数以及社会福利函数的变化。即d到d’的变化,引致效率增加的并不是有形产品或服务增加(在变化中这类物品并未增加),而是个人对不同社会成员的收入状况偏好发生改变,成为新的效用函数的组成部分,社会福利函数衍生为更重视社会中某些群体的利益(社会“进步”大多表现为对穷人等弱势群体利益的重视)。此时,社会均衡从d变为d’被认为是有效率的。

在上述对效率客观性内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其他条件不变是效率客观性内涵成立的前提条件。而从更微观或更接近现实世界的角度看,是指行为主体在行为选择中目标的严格一致性,即行为主体偏好的严格一致。当行为主体在特定偏好下做出选择时,投入产出的简单对比即可界定出效率的高低。在相同投入下,a+1产出量的效率当然高于a产出量的效率。在这样的分析中,似乎只涉及了生产的效率,那么,分配会影响对效率的判断吗?引人分配这一范畴仍然符合设定目标下效率内涵的客观性结论。在大的制度背景下,如果经由分配使产出增加,那么这一分配状态是富有效率的。分析过程参见图3。

 

需要强调的是,“产出”内涵的差异性反映在目标的设定中,而为满足该目标产品的内涵,即产品种类、结构也相应设定。那么目标的设定与上文中的四个前提预设之间有什么关系呢?概略地说,目标设定是前三个前提预设的总括,而第四个前提预设是目标设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目标既定便能推出满足个人效用的社会产品的同质性、同一性和效率判断标准的一元性,而目标的设定则源于制度安排。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效率的客观性是在严格的前提预设下得出的结论,而将分析扩展至制度本身的变化时,效率便不可能被看作是客观的,也不可能再适用简单的二分法--将其视为公平的相对物。

三、税制及其变迁效率的界定

从不同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以及不同的角度,运用前面对效率的解读,可以就税制及其变迁的效率从以下三个层次来界定:

(一)税收制度变迁的“包容性”与效率

在人类社会生生不息的演进中,社会秩序的建立和演变取决于人们在行为中不断演化的、对客观世界形成的观念。这些观念中最为重要的,是关于个人所持看法与社会主流理念之间相互关系的观点。在被我们称为“黑暗”的历史时期,有一个共同的表象特征,即主流理念与个人观念的冲突。但这种冲突并不是引致“黑暗”的原因。可以说,人类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时期处于观念的完全融合。因此,关键不是观念的冲突,而是主流观念的包容性。这里所说的观念和主流观念并不是人们对现实世界做出解释和每个单个的行为人所持的人生态度、个性偏好等,而是关于社会正义的看法。而社会正义的观念来源于对社会稳定的动力的理解。在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往往是将认识的同一性看作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当出现不同看法时,便视其为危害社会稳定的洪水猛兽,力图以各种方式去铲除。我国历史上的焚书坑儒、文字狱,欧洲的宗教审判所对“异端邪说”的极端行为均是基于同样的原因,虽然表现为完全不同的表象特征--或是基于宗教的纯洁性;或是基于维护皇权的至上;或是维护“真理”的权威等。

人类社会的发展本质上源于社会中政治包容性的增进。这里强调的是“包容性”的“政治”前缀。如果仅仅是包容性,人类历史演进中形成的许多宗教和不同时代的哲学其实都内含“包容”的理念。问题是,当这些理念被用于社会、国家的治理,被用于指导政治行为时,却往往视某一完备性学说为真理,其他则为异端邪说。政治包容性是指政治制度的构建、运行及变迁中,起关键性作用的理念包含了能被持不同认识论、宗教观、哲学观的人广泛认同的基本观点。

从人类社会制度演进的政治包容性这一层面看,税制及其变迁的效率是指基本税收制度的包容性。这一“包容”可以被定义为,在某一特定时点上,税收制度符合基本政治制度中对各种完备性理念的包容。也就是说,在具体税收制度体系中,不包含与包容性相悖的理念。已有的文献对税制演进中不同时期税制体系变迁的解读常常是从经济发展、生产力水平提高的角度分析,这样讨论当然是正确的。但是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仅仅是税制现代特征演进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这一演进过程的另一个条件是基本社会政治观念的包容性特征的存续。在古代社会税制的演进中虽然其表象特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对人征税到对土地或其他财产征税(较长的时期内是两者同时并存);税负或重或轻。但有两点是始终没有变化的:第一,税赋的征收仅仅针对社会底层,或者说是以等级制度为基础的。第二,税赋制度的变迁由社会中某一并不纳税的阶层决定。这符合当时社会主流政治观念的效率要求:人与人之间存在等级差别,这种差别决定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问具有完全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在这一政治理念的基础上,税赋制度的效率便是承认等级制度的前提下维系社会政治稳定、经济不因过度或不足课税而凋敝。这一主流政治观念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是社会中不同阶层的共同观念,即统治者满足于自己的非社会义务状态;被统治者也认同这种观念,即便不认同,在一般情形下也没有诉求渠道,从而不得不隐藏其真实观念。这种不认同在特殊条件下表现为社会的临时性中断。第二,它是封闭性的,不具有包容性的特征。即其主流理念不是在不同观念的碰撞和融合中获得修正,而是毁灭不同于主流政治观念的理念,就更谈不上逐渐衍生的对个人意愿的广泛、深度集合。即使出现了上面所说的临时性中断,在新建的社会中仍然会奉行原有的政治理念。

从今天的政治理念看,上述税收制度显然不符合效率的要求:第一,与被社会广泛认同的基本政治理念“人生而平等”相悖。基于此,对部分阶层征收税收获得的收入,用以负担提供全社会所需的公共品,税收会被“过度”征收;纳税人则“过度”负担,从而产权激励下降,社会效率下降。这样的税制当然也就被认为是缺乏效率的。第二,与被社会广泛认同的基本政治理念“普遍性”或“非歧视性”相悖。此时,社会制度对每个行为人观念的集合是开放的,虽然不同的具体政治结构在集合个人意愿的过程中,有不同的偏好和权重选择,但这种开放性、包容性的制度结构和变迁模式使阶层之间的分界变得模糊,单一的阶层很难将这种明显具有歧视性的税收制度长期固定。同时,阶层间较强的流动性和主流政治观念的包容性使歧视性、不符合普遍性原则的税收制度将资源诱向通往特权阶层的寻租,不符合效率的要求。政治制度和观念的包容性,使政治制度的演进连续并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对税收制度及其演进效率的评价虽然其具体的标准不断变迁,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不排斥也不可能排斥人们各自不同的认知背景。也就是说,不同的个体依据自身的理性对社会诸事物的评价都是从其所“信奉”的具有完备的各种理论体系出发的。社会并不试图也不可能创造一种被视为唯一具有完备性的理论体系,而税收制度及其变迁(其背后是根本的政治制度)的效率便不可能出自某个完备的理论体系。因为若如此必会遭到来自其他理论体系的反对,并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诱因。所以“效率”应该建立在被不同理念所包容的“重叠共识”的基础上。因此,广泛的“认同”便成为判断效率的表象层次的“标准”。

(二)税制及其变迁效率与个人意愿集约

“认同”使税制的运行变得平滑,使税制对产权的“盘剥”变得可以忍受,从而减少对产权激励的负面影响,并因此而得到税制及其变迁富有效率的评价。而税制认同感几乎不可能经由构建一元性的理论体系获得。也就是说,社会的稳定性变迁必须在这一矛盾中进行:一方面不得不承认各种相互不兼容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从这些互不相容的理论中寻求对社会基本政治理念的认同。从短期可操作层面分析,认同感的获得取决于个人在税制演变中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以及税收制度结构对个人意愿集约的程度。

同样的税收制度体系下,人们对其评价会因基本制度中对每个个体意愿的尊重程度(并不仅仅强调税制结果对个人意愿的尊重,在一般情况下,过程的尊重更为重要)不同而不同,呈正向变化的关系。二者的关系用函数表示为:p=f(g,j)。将g和j的综合状况称之为个人意愿的集合程度h。见图4。有两个需要解释的重要拐点a和b。在a和b之问,税制的评价对税制变迁中个人意愿集合的过程和结果富有弹性。表现为一个人意愿集约过程和结果的微小变化会引致对税制评价的较大影响,称之为集约个人意愿的敏感期。而当税制变迁中对个人意愿的集合程度较低(低于a点的集合程度)时,很难让行为主体感受到被尊重,对税制的评价随其变化缓慢正向变化。而当大于b时,税制的评价对个人意愿更加缺乏弹性。此时,与小于a的状态缺乏弹性的原因有所不同。即当税制变迁对个人意愿的集合从过程和结果看,达到一定的程度,此时边际集合程度效用降低,因由此引致的税制评价降低。在这种状况下,影响税制评价的主要因素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当个人愿被充分有效集约到一定程度,其对税制评价的影响降低,因而被其他因素取代。

从本质上看,税收是对产权收益的削减,当削减到一定程度,会成为影响税制变迁的最重要的因素,甚至远远超过个人意愿集合的影响。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较高程度的对个人意愿的集合而形成的税制,为什么有可能会成为受到行为人的负面评价或认同度较低的税收制度?这主要源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集合个人意愿的过程对评价的影响超过了结果的影响;第二,个人理性的有限性。尤其是在短期内,对某一个符合个人偏好的路径可能引致的结果的合意性往往不能做出符合理性的判断,以过程“似是而非”的合意引致了个人并不想要的高税负的结果(这里对认同的分析暂且不涉及税收收入的使用所引起的公共品提供及其合意性的问题)。图5直观地分析了税收实际负担和税制评价的相关性。在税收实际负担水平低于a时,税负处于较低的状态,此时税负的变化对税制评价的影响较小,起主要作用的是税制演进中对个人意愿的集合程度。而当税收负担超过某一特定水平,在其他条件不变时,纳税人能够明显感觉税后生产或生存状态的下降,对税制的评价也随之下降。在图5上表现为当s>a时,对税制的评价急剧下降。从税制衍生的实践看,a这一决定性的拐点如何获得或a是多少,从“认同”这一税制及其变迁的效率层次看,显得至关重要。准确界定a点面临的问题是:第一,要想获得a的准确位置,我们必须能准确分清对税制评价的变化哪些是政治制度集合个人意愿的程度引致的,哪些是税收负担变化引致的。或者我们能确定对个人意愿集合的程度h>xo第二,在h和s完全相同的不同税制体系中,也不能得出相同的税制评价,这还与内在制度相关。因此,从短期看,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综合性结论:认同感较高的税制及其变

(三)具体税制结构体系的效率分析

这是在某一特定时点下,对税制做出的成本效益分析,是前两个税制效率理念的具体表现。这一层次包含具体税制中税种结构、税率结构、税负结构以及税收征纳制度的有效性问题。但不完全如此,更重要的是在这一有效性界定背后,是什么决定了这一评价。这便是我们通常界定的税制的成本效率分析。在已有的文献中,对这个层次的分析比较多,一般认为有效率的税收制度应该使纳税人的行为扭曲产生的损失最小,并以此为出发点讨论具体结构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