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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生产方案

非煤矿山生产方案

非煤矿山生产方案范文第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09年“安全生产年”的工作要求,促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以降低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非煤矿山开展“三推行、二强化、一整治”为专项工作,逐步向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发展,突出重点,治理隐患,努力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紧紧围绕“治乱、治散、治差”的工作要求,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强化行政执法为手段,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总量和死亡人员,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推动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整治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针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抓好整治工作,消除隐患。

(三)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四)建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长效机制。

三、整治重点

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为前提,改善安全条件为立足点,有效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地下矿山重点整治通风管理、顶板边帮等二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重点消除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消除高陡边坡,杜绝违规爆破。

(一)露天矿山

1、有开采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开采;

2、强制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高陡边坡、一面坡和伞檐违规开采;

3、除规模很小、台阶不高的露天矿山外,强制推广使用中深孔控制爆破。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的,矿山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安全平台不少于4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最大不得超过70度;我县除昌裕糖业公司回良采石场、谢光伟采石场外全部采石场必须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

4、推广液压锤二次破碎,机械化铲装作业,严禁高陡边坡和浮石下冒险作业;

5、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爆破物品管理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爆破作业;

6、加强边坡稳定性监测,对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每次爆破后,必须认真清理浮石方能组织生产;

7、对2009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小型露天矿山,没有按要求进行开采设计,又不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的,一律不予换发许可证;对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露天矿山,必须及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进行技术改造,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进行技术改造且发生死亡事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实施关闭。

8、露天取土场(砖厂)要采用机械取土作业,原则上不采用爆破作业,并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规定形成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

(二)地下矿山(通风系统)

1、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制定通风管理制度,保证机械通风系统正常使用;

2、配备通风检测仪器。所有地下矿山必须配备风机性能检测仪器和通风检测仪器,矿山主要用风工作面必须配备风质、风速检测仪器;

3、建立完整的测风测尘制度。所有用风工作面、爆破点及其周边巷道的风质、风量、风速按规程要求检测并应符合安全要求;

4、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地下矿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降尘;

5、每个矿井都要建立专项台帐,详细记录每天风机运行情况和每次通风检测情况。

(三)顶板管理

1、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建立重点采掘工作面和采空区的顶板边帮管理制度,并做好原始记录;

2、爆破面及其周边顶板边帮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做好地压管理和监测;

4、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及时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顶板破碎的要做支护;

5、加强采空区管理。制定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和处理方案。

四、整治方法

(一)安排部署。为做好我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明祥(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王立斋晋崇荣陈学才

(二)制定*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的重点是采石场、石膏厂、金矿、铅锌矿山,并在四月初召开全县非煤矿山法人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三)企业开展自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据法规、规程和标准对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逐条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安监局。对查出的问题,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期限和责任人,上报时间为5月30日。

(四)县安监局要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督促企业制定整治方案,监督企业进行整治。11月县安监局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县安监局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紧紧围绕上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开展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突出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对本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有明确的对策措施。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针对本企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要对关健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隐患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管理、顶板边帮等二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的高陡边坡和违规爆破。凡上述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安监局要一律下达整改指令,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或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挂牌督办,重点整治。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凡在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督办,隐患没有消除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和重点企业,由市安监局挂牌督办。一般隐患和其他问题,由县安监局挂牌督办。

(五)加强行政执法

1、强化行政许可工作。新建非煤矿山,要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普安监[20*]166号)要求和程序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

2、用行政执法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凡是露天矿山应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而没有推行的,地下矿山没有实行机械通风的,顶板边帮管理不到位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实行停产整顿、罚款或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六)加大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在去年对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培训的基础上,今年内对全县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全部进行一次培训,基本做到非煤矿山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七)协调,强化执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用法治手段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非煤矿山生产方案范文第2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本,抬高门槛,规模经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的原则,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整顿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努力实现全市非煤矿山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目标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决取缔非法开采,严厉打击一证多井、一井多家开采和超层越界、乱采滥挖,以及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顿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及选矿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整合矿产资源开采权,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装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等各方面工作水平得到提高,安全防范措施得到加强,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整治内容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主要内容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金属非金属矿山

(1)矿山开采布局是否合理,已经整合的矿山是否存在名义上整合,实际上各自独立开采的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有关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3)是否按照设计开采方案开采,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4)爆破作业、爆破距离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落实情况;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及预防中毒窒息措施及爆破作业设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5)露天开采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开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要求;

(6)地下开采矿山是否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7)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现状,以及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和检测检验状况。

(8)地下矿山是否有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风量、风速、风质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及规程要求;

(9)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和处理方案的落实情况;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方案、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配置情况;

(10)排土场的选址阶段高度、堆放高度、总边坡角、防排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尾矿库

(1)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是否按照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

(4)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5)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6)是否存在违规设计、坝体超高、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等情况;

(7)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

(8)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

(9)企业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情况,设施设备是否运行完好,抢险物资的准备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10)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予以整顿关闭。

1.金属非金属矿山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照超过有效期限,应履行而未履行延期手续,或者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未依法履行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

(2)新、改、扩建矿山企业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专篇设计审查擅自开工的;未履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3)按照《辽宁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辽安监管〔2007〕37号)的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于2007年7月31日后仍未实行机械通风或通风系统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4)露天矿山开采条件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而未采用的;

(5)露天采石场不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规定采取分台阶开采,或者一面坡到顶(不含型材石)或者从底部掏采的。

(6)矿山设计开采规模达不到《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号)规定的不同矿种的生产能力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7)对存在重大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在实施停产整顿期间,未经整改验收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擅自开工生产的;

(8)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企业在一个矿区范围内超层越界,交叉重叠开采,已构成坍塌、透水、片帮、顶板冒落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9)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关闭的。

2.尾矿库

(1)建设项目未申请立项审批的;

(2)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

(3)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及环保“三同时”审查或者不合格的;

(4)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

(5)尾矿库下游有工厂、居民区、学校、水源地和公路等公共设施,未经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地质勘察、坝体稳定性分析、调洪演算和现状评价的;

(6)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

(7)尾矿坝未经设计进行施工并投入生产运行的;

(8)尾矿库未经安全“三同时”审查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9)危库、险库以及对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10)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关闭的。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9月25日前)

1.制定方案。有关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和具有针对性的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量化任务,细化步骤,并认真抓好落实。

2.动员部署。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召开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做到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措施得力,工作上务求实效,全面完成本次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3.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公开曝光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和企业。通过宣传,大造声势,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26日—11月30日)

1.自查自改时段。从9月26日至10月10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工作。从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并加大安全投入,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制定计划,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要求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2.集中整治时段。从10月11日至11月10日,有关县区要集中力量,全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整顿关闭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企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进行社会公示、挂牌督办、停产整改、跟踪落实;对不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采取果断措施,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对已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予以登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在此期间,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督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和消除隐患。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1日—12月31日)

有关县区要组织专家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整治验收审查表对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逐个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市组织专家对尾矿库和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进行复审验收,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不合格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大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监管一科。联系电话:*。

各部门职责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制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予延期换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提请同级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把矿产资源开采证审批、年审关,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要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的力度,对开采布局不合理的,提出关闭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用地审批,加强用地审批后监督管理,取缔非法占地建设的尾矿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营业执照审批和年检,对达不到非煤矿山企业登记相关前置审批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发照。被注销采矿许可证和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公安部门要严把爆炸物品供应审批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及时收回其有关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停止审批供应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在停产整顿期间,要停止爆炸物品供应,经整改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审批供应爆炸物品;对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有关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终止审批供应爆炸物品;对未通过[Page]“三同时”审查验收及经环评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有关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把环保准入条件审批关,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企业及污染环境的行为。做好对露天矿、采石厂和尾矿库的环境监管工作,把好环评及环保“三同时”验收关,对严重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要依法严惩直至关闭。

电力供应单位要严把电力供应关,凡注销采矿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以及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要立即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电。

发展改革等投资管理部门要严把立项审批关,严格排查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对于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和备案其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要予以关闭。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是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稳定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各级政府要从安全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分工,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的范围,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紧密配合,相互支持,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次违法、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不服从安全监管的,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从严、从快、从重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使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治理资金,尽快消除隐患

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加大安全投入,解决本地区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各级政府要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对公共安全及破产关闭企业遗留的采矿沉陷、尾矿库等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隐患整改资金到位,彻底根治隐患。

非煤矿山生产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园林型城市总体要求,坚持“资源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淘汰落后、优化结构、有偿使用”方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对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进行重组,依据市场情况科学合理的对矿业权实行有偿使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全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加快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按照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生态园林城市要求,优化非煤矿山开局,调整产业结构,既要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又要保护生态环境。

(二)统一规划,以优并劣。城区逐步退出非煤矿山采掘业,培养建设一批规模大、效益高、管理水平高的优势企业。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调整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有计划的整合其他矿山。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四)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关闭,使全市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压减25%以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矿区古交市铁矿区铁矿和娄烦县铁矿区铁矿分别压减30%以上;保留矿山的资源回采率达到70%以上,采矿贫化率不超过10%;主体矿区内骨干企业增扩资源量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原占有量的10%;各县(市、区)以符合省政府规定的整合范围内的矿山数量为基数各自压减25%。所有保留的非煤矿山企业全部实行有偿使用,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环保要求。

四、资源整合

(一)整合方式和范围

1.整合方式。以符合保留的矿山为基础,通过合并矿区、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所划出的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开采布局,提高矿山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实现规模化开采。鼓励国有重点矿山企业、地方国有骨干矿山和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对地方中小矿山实施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对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实现低成本扩张和综合利用。

2.整合范围。各县(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含20*年1月1日后到期正在办理延续手续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公开出让采矿权正在划定矿区范围的非煤矿山。

整合重点区域为:古交市狐堰山铁矿区、娄烦县铁矿区。

(二)整合、关闭条件

1.整合条件。多个矿山开采同一矿区的、省属矿、市属矿范围内开采同一矿种的小型矿山、同一矿种在矿区范围内重叠开采的矿山,必须进行整合,不得单独保留。

2.关闭条件。经安监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布局不合理的、矿区面积小不便于布置采掘系统的、三年内存在两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保有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经环保部门认定生产工艺落后(无环保设施)或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非煤矿山,应予关闭,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与整合。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重要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泉域水出露带、重点建设工程地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的非煤矿山,必须在20*年6月30日之前关闭,其资源不得进行整合。西边山(包括晋源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主要公路干线可视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登记;位于西边山的非煤国有矿山,重新选址,2009年底前逐步搬迁。

五、资源有偿使用

(一)有偿使用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截至本方案实施前已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和部分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所有非煤矿山,均属于有偿使用范围。

(二)资源储量核查备案

1.资源储量核查。根据核准的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所有单独保留的矿山和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进行储量核查,按有关要求编制储量核查报告,提交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资源储量。

2.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市、县级审批登记的单独保留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县级审批登记的资源整合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并备案;省级审批登记的单独保留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级审批登记的资源整合矿山、省属矿、市属矿和资源储量规模达到中型及以上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评审机构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所有评审备案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核实历年储量动用情况,并出具意见。市、县组织储量评审时,聘请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会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由省核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所涉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标准按省制定的规定执行。由市核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所涉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标准由市制定。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采矿权评估机构,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提交全市不同矿种采矿权价款标准,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对所有资源整合中新增的资源(含过去已关闭矿的资源),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所有新增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均根据审批权限,以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现行采矿权价款标准为基数上浮100%。

以折股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非煤矿山,省属矿、市属矿和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由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依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指南》评估后,按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结果计征。

(四)采矿权价款征收、分成及使用

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其他所有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全部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征收。采矿权价款在中央与地方2:8分成后,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3:2:5比例分成。

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一次缴纳。采矿权价款总额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采矿权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在3年内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数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率。

以资金方式向国家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中型及以上矿山,经批准可以股份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股份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695号),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协同国土局制定,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非煤矿山企业所涉及镇(乡)、村地质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以及合法矿井关闭补偿等。

采矿权价款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非煤矿山整合工作经费可从征收的采矿权价款中列支。

六、方法步骤

(一)确定关闭名单、编制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整合关闭、关闭矿山名单,组织编制包括辖区内所有矿种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方案编制严格按照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编写大纲>(试行)的通知》执行。方案经听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后,报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古交市狐堰山铁矿区、娄烦县铁矿区整合方案单独编制。

(二)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核准。属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的非煤矿山包括铁矿、铝土矿、耐火粘土和花岗岩(辉绿岩)、地热(矿泉)水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由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汇总,经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审核后,报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核准。

属省、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的非煤矿山包括石灰岩、石膏、白云岩、石英长石、砂岩、砖瓦粘土、河沙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由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核准。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合方案及核准意见报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三)方案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主体,明晰产权、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矿区范围,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认定、征收采矿权价款、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按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四)检查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提交自查报告。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验收。

七、时间安排

20*年*月*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压减、关闭矿山名单,*月底前,完成报省、市核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编制、报送工作。

20*年*月底前,完成对县(市、区)所报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核准。

20*年*月底前,完成相应矿种采矿权价款标准制定、听证和审批。

20*年*月底前,完成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及备案。

20*年*月底前,完成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换发相关证照所需资料上报。

20*年*月底前,完成《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换发。

20*年*月底前,全面完成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为切实推进*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市政府成立*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保障人员和经费,成立相应机构,全面负责本辖区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出让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环保、安监、林业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征收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保留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林业部门负责对破坏绿化林带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非煤矿山生产方案范文第4篇

近年来,在市局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我们把非煤矿山应急管理工作做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按照“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要求,强化了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建设、救援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提高了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保障能力,保持了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会议要求,现将我局非煤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有采石企业24家,其中22家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2家正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去年9月份以来,由于全运会、国庆60周年、元旦、春节等大型活动或节日相继到来,多数采石场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在应急管理工作上,全市24家采石场每家均不少于1名专职应急救护员,并且都与市4支区域性的非煤矿山专业救护队伍签订了应急救护协议。

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一)整合力量,成立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

为提高非煤矿山突发事件的救援能力,我们按照“布局合理、反应灵敏、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原则,在采石场数量相对集中的4个镇街,对应急救援力量与装备进行区域整合,先后成立了木石镇、柴胡店镇、南沙河镇、东沙河镇等4支非煤矿山专业救护队伍。救援队长由镇副安监中队长担任,具体负责日常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将自辖区内采石场的大型工程机械、救援装备予以登记造册,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救护队伍少、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各应急救护队坚持每季度召开1次由救援队员及采石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通报相关事故案例,学习安全规程,开展巡回检查,协调救援演练,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签订协议,明确队企之间的救援关系。

为了激发救护队伍的积极性,我们按照“就近结对、有偿服务”的原则,积极敦促所有采石场与4支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目前所有22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全部于与4支救援队伍签订了应急救援协议;正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家采石场也于今年与木石镇非煤矿山救护队签订了协议。各救护队根据每个采石场的规模,定期收取一定的费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所在采石场据实支付。

(三)跟踪指导,强化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结合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新办证工作,我们对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逐一进行了修订完善,对救援人员进行了充实和调整,进一步增强了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同时,我们组织专业人员对《市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了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8月,被收录到《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汇编》。

(四)未雨绸缪,搞好救援队伍预防性检查。

4支非煤矿山专业救护队结合服务对象的特点,认真组织,精心制定预防性安全检查方案,采用到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熟悉救援环境与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相结合的形式,每年至少2次派专业人员深入各采石场进行预防性检查,重点检查各类安全隐患、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和“三违”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采石场和镇安监中队,及时监督整改。对一些重大的安全隐患,则由安监中队、采石场及专业救护队联合商定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处置方案,报市安监局批准后,由采石场抓好落实。

(五)加强演练,提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能力。

为督促采石场强化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救援能力,去年,我们先后在木石镇、柴胡店镇、东沙河镇分别举办了3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演练做到了组织指挥到位、资金物资到位、演练程序到位,全面检验了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检验了应急联动指挥工作机制和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护队的抢险救灾能力。

非煤矿山生产方案范文第5篇

(一)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抓好整治工作,消除隐患;

(三)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四)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长效机制;

(五)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三、整治重点

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为前提,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立足点,有效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地下矿山重点整治通风管理、提升运输、顶板边帮三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重点消除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消除高陡边坡,杜绝违规爆破。

(一)通风系统

1、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制定通风管理制度,保证机械通风系统正常使用;

2、配备通风检测仪器。地下矿山必须配备风机性能检测仪器和通风检测仪器,矿山主要用风工作面必须配备风质、风速检测仪器;

3、建立完整的测风测尘制度。用风工作面、爆破点及其周边巷道的风质、风量、风速按规程要求检测并应符合安全要求;

4、存在粉尘危害的地下矿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

(二)提升运输系统

1、提升运输系统要符合设计要求;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

3、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严格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验;

4、严密防范跑车事故。防跑车要做到一坡三挡,设有躲避硐室;防跑车的阻车器和信号设施要随时保持有效;

5、斜井提升和放矿车时,井底车场严禁作业或有人员停留,井筒内不得有人员行走;

6、提升运输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三)顶板管理

1、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建立重点采掘工作面和采空区顶板边帮管理制度;

2、爆破面及其周边顶板边帮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做好地压管理和监测;

4、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及时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顶板破碎的要做好支护;

5、加强采空区管理。制定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和处理方案。

(四)露天矿山

1、有开采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开采;

2、强制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高陡边坡、一面坡和伞檐违规开采;

3、除生产型材和规模很小、台阶不高的露天矿山外,强制推广使用中深孔控制爆破。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

4、推广液压锤二次破碎、机械化铲装作业,严禁高陡边坡和浮石下冒险作业;

5、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爆炸物品管理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爆破工作;

6、加强边坡稳定性监测,对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每次爆破后,必须认真清理浮石方能组织生产;

7、加强排土场管理。排土场的排土工艺参数应符合设计规定;按《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要求建立完善排土场监测系统,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道路等设施安全。

四、具体实施方案

本次专项整治采取宣传动员、企业自查自改、县区安监局检查验收、市安监局抽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12月底前结束。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4月底前结束。各县区安监局要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县区范围内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重点,作出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并组织非煤矿山负责人学习掌握专项整治任务要求,各县区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一科。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和整改阶段,7月底前结束。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据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对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逐条进行全面彻底自查,矿山企业自查工作必须在5月底前结束,并将自查情况报县区安监局;对查出的问题,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期限和责任人,抓紧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必须在7月底前结束,并写出报告,报县区安监局验收。

第三阶段:县区安监局指导、检查、验收阶段,9月底前结束。各县区安监局要认真对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指导和帮助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专项整治,随时跟踪和掌握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在9月底前组织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的验收,验收结束后,写出专题验收报告,报市安监局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办公室。

第四阶段:市安监局督查、抽查、验收阶段,10月底前结束。市安监局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方玉明,副组长师尚佳,成员李东洋、杨立志、罗本刚,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监管一科,由杨立志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在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期间,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并在11月份组织对各县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写出验收报告,报省安监局,同时做好省局对我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的验收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各县区安监局和矿山企业要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国家安监总局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县区安监局要明确任务,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富有实效。各县区安监局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将整治目标分解到非煤矿山企业;各非煤矿山企业制定的整改实施方案,要针对本企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要对关键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隐患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管理、提升运输、顶板边帮三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的高陡边坡和违规爆破。凡上述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区安监局要一律下达整改指令,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整改指令应于6月底前下达完毕,提请政府关闭的企业名单应于8月底前上报完毕。

(四)挂牌督办,重点整治。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凡在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督办,隐患没有消除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政府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和重点企业,由县区安监局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