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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履职报告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关键环节

据权威数据统计,我国因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每年经济损失超过了10亿元。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非煤矿山企业的深入的发展,这对我国矿业资源的开发也起到了消极的作用,因此必须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拒绝安全生产故障的出现。

1 设计管理环节

非煤矿山采选工程、公共辅助设施的设计社是保证非煤矿山能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性环节。做好上述设计工作,工作人员才能够以此为依据进行选址,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论证工作。非煤矿山的设计工作是否达到优良的程度,直接关系到采矿工程是否达到了科学合理的状态。如果能够切实保证设计方案优良,则就能够从根本上杜绝非煤矿工程出现安全问题,从这一点就可以知道,设计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起着引领的作用。设计环节,设计者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1.1 测绘与安全预评价

非煤矿山基础建设项目是否合理,与地形测绘是否准确直接相关,为此,设计者必须要掌握地形的精准坐标,预先收集各种测绘材料,以此保证矿山设计顺利进行。设计期间,设计单位就需要对非煤矿山工程做好安全预评价工作,这既是国家法律的要求,同时也是采矿企业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举措。非煤矿山企业原本就是属于高危行业,矿山开发期间,各种各样危险因素都会对矿山开采产生干扰,对其开采矿预先作出安全评价,利于开采人员预先了解各种文献因素,就可以预先制定安全防护对策,这对矿山工程的科学合理是一种重要保障。安全预评价机构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既要有多年的从业经验,又要有能力承担相应的后果。

1.2 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且业绩突出

设计单位只有拥有设计资质,才能够从事非煤矿山的设计工作,这一点非煤矿山企业绝对不能退让,定要严防“资质借用”情况的出现。资质达到法定要求之后,非煤矿山企业需要选择高等资质、声誉优良的设计单位,尤其是一些重要、重要的非煤矿山工程更需要选择资质相符合的设计单位。企业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设计单位,主要把好设计单位关,才能够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

1.3 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工作,并且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我国相关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对于非煤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必须进行审核。此项审核工作也是有效避免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安全设施设计审核,能够有效的避免企业一切以利益为重,以矿石为重,从而忽视了设计方案本身的科学合理性。

2 施工队伍管理环节

2.1 把握好施工资质准人

施工队伍的资质等级是在审查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数量及历史业绩的基础上核定的,矿山施工总承包资质按不同等级规定了所能从事的工程范围,在工程外包中一定要保证施工队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对重大、重要工程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实行招投标准人,从源头上把握施工队伍的合法、合格。

2.2 签署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在同一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作业单位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业主方要肩负起统一协调管理责任。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义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做好事故预防。同时,业主方可依据协议,对重大的安全生产活动、事故应急救援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从而避免和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

2.3 对施工队伍进行有效质量监督

对施工队伍虽然实行了资质准入制度,但如果对其后续施工不进行监督管理,可能会出现人员配备不到位、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及施工组织混乱的现象,极有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所以对施工队伍的后续监督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一是必须按招投标时的承诺及施工合同要求,监督施工方将所需人员特别是技术骨干及机械设备配备到位,以保证施工力量和技术质量;二是对重大、重要工程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以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工程安全隐患。

2.4 严格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按不同的要求(标准)按阶段逐层次验收,验收中施工方和监理方必有不同阶段的完善的竣工报告和监理报告,要将施工质量造成的安全隐患消灭在工程竣工以前。验收中对一些重要的矿山建设工程及安全设施,比如:井简、开拓平巷、斜井、及露天矿山的边坡角、平台、台阶高度、进出沟等的位置要对照施工图,利用精密测绘测量仪器进行检测、校核,力求保证施工图与设计一致,至少应保证在相应测量标准(规范)允许的范围之内,并提供相应的测绘数据报告。

3 完善“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1 理顺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

我国关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已表达得非常清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各岗位负责人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应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

3.2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根据“一岗双责”的层级安全责任体系,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整个矿山的安全目标分解到每个领导、每个层次的负责人、直至每个员工,将各自责任以责任书的形式签字认可,让每一个员工都清楚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所在。

3.3 安全生产中的好坏及时给予奖惩

矿山企业应根据自己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制定出目标责任制履行的奖惩办法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奖惩办法,并且奖惩要有一定的力度,让获奖的员工更有工作激情,让受罚的员工感到“心疼”。依据《奖惩办法》,对安全生产中的好、坏给予公开、公平、公证的及时奖惩,对每年的目标责任制进行认真考核,并兑现奖惩,从而提高各级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知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当,都会导致安全问题的发生,为此,有关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好设计关、做好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等。

参考文献

[1]王涛.沁阳市专项整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J].资源导刊,2011(1).

[2]赫志明.浅谈非煤矿山安全管理[J].今日科苑,2008(6).

[3]勾红英,罗智文,袁东.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内江科技,2010(2).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有效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特做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明确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市、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及其它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是: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业务上指导监察;对各区安监局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依法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煤矿事故除外),对各区发生三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三起及以上事故由市安监局依法组织查处;接受自治区安监局委托调查事故;直接监管中央和自治区驻市的8户生产企业及相关行业。各区安监局负责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及其它生产性企业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组织和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培训;依法查处一般事故。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努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将企业安全生产列入董事会(总经理、厂长、矿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议题,明确各类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按有关规定足额专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定期召开企业安全生产调度会,研究、部署和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

市安监局每年对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进行1-2次安全生产法规集中培训,公安局、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参与授课,对于未参加培训的法人和总经理由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公开制度,对于不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定手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日报和电视台上公开曝光。

(二)所有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50人以上企业必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监员;1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至少配备3名安监员;300人以上的企业,除设立全厂(公司)的安监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监员外,各分厂(公司)、车间也必须设立安监机构,每个机构至少配备3名安监员。企业必须严格按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必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加强对危险源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监控管理,制定监控方案,落实监控措施;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企业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完善安全设施,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企业必须按规定编制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落实危险源监控及应急保障措施,按规定配齐配足安全监控、联锁报警、应急器材和装备。

三、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运输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从事地下管道检查维修安装人员)实行强制性全员培训,厂长、矿长(经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厂(矿)长、经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一般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市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二)全员集中培训实行安全技术培训加军训的办法,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15天的集中安全技术培训(军训时间不少于5天),并经考核合格持《市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从业人员的集中安全培训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考核发证。其中,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一般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市煤炭局负责煤矿一般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市建委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含从事地下管道检查维修安装人员)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市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市安全培训合格证》由市安监局统一印制。军训请各区武装部协助指导。

(三)对地方煤矿的矿长、副矿长、安监员每年还要至少再集中培训两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对已持证上岗的一般从业人员由企业每年定期进行日常培训。

四、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督查力度

(一)地方煤矿实行分片监督负责制度。将若干相邻的煤矿划分为一个片区,相应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安全生产责任心较强的矿长牵头负责,实行安全生产相互监督负责制。同一片区内各煤矿对相互间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或举报,各区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的隐患经核实属实的,给予举报者奖励,对被举报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如同一片区内的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则片区内各煤矿企业一律给予强制性停产整顿,以促使各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相互之间的监督。各区政府要按片区将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相应落实到每一位监管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发生事故的要严厉追究其责任,未发生事故的要给予相应奖励。对煤矿隐患举报和安监人员的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重点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集中联网监控制度,年要建成自动监测、报警、记录的安全监控网络,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集中监控的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二)建立地方煤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监督员派驻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程师制度。对全市所有地方井工煤矿每矿强制派驻1名专职安全监督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户强制派驻1名专职安全监督员。所需专职安全监督员,由各区政府负责日常管理,煤矿专职安全监督员工资从全市煤矿统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支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监督员由各级政府从安全专项费用中支付。同时要求每个地方煤矿必须自行至少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技术人员1名、专职机电工程技术人员1名。对全市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工程师制度,要求每户企业必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工程师或化工类专业工程师,具体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地方煤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要求配备的上述专职人员要报各区政府审核备案。

(三)加强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成立市、区两级煤矿瓦斯监控中心,负责地方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及维护工作,所需人员由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要求每个地方煤矿的瓦斯监控仪必须具有越界监测的功能,并至少配备3名专职瓦斯监控值班员,保证24小时专人监控。各煤矿选配的专职瓦斯监控值班员必须由各区煤管局统一组织培训后上岗。

(四)建立专家技术保障体系。市区两级安监部门要组建专家库,重点组建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消防、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冶金、建材等行业的专家队伍,主要从市内外、区内外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聘请有责任心、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专家查隐患、政府促整改的要求,每年组织专家对矿山、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建筑施工、冶金、建材等行业进行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自治区及市政府重点项目、重要设施、重点企业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审查评价报告;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安全评估;对涉及到我市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进行专家咨询。市安委会从专家中择优聘用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作为市安监局总工程师,负责对各类日常安全监管的技术把关和咨询。

(五)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统一报送口径的要求,公安部门的110指挥平台、消防部门的119指挥平台、卫生部门的120平台要主动与安全生产公开电话联网,接到从业人员事故受伤或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公开电话,以便于按照既定程序组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六)完善技术保障。地方煤矿在原有的瓦斯监控系统的基础上全部安装煤矿数字远程安全监控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实行联网监控;所有具备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等先进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强制推行温控、压控、泄漏、报警或联动系统;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在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运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七)严厉打击非法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市、区国土资源、公安、煤炭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集中打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办法,继续保持对非法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严打的高压态势,维护我市正常矿业开采秩序。今后凡在各区内发现2处非法开采的小煤矿,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所在区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一)严格执行事前问责制。发现以下隐患和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企业5万-20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1人次;有关人员入井未按规定配戴瓦斯报警仪1人次;对存在水害隐患而未配备探水设备及不按规定进行先探后采的;易燃易爆场所电器设备失爆的;瓦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探头失灵,安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瓦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记录不全不真实,与牌板、报表不一致的;瓦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监控人员脱岗的;主扇、局扇不开的;发生超层越界的。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和隐患,经检查发现第二次发生的,即视为该煤矿或企业发生一次一般死亡事故,并按一般死亡事故严肃处理。

(二)继续加大对地方煤矿事故处罚力度。凡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一律强制停产整顿3-6个月;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有关部门要暂扣证照,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收回采矿权,对矿主自行投入形成的资产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与采矿权一并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在清算事故赔偿和抢险费用及合理退还矿主个人财产后,剩余部分上缴财政。同时加大经济赔偿力度,凡发生事故的地方煤矿,矿主对每个遇难矿工的抚恤赔偿不低于20万元。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

(一)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死亡事故的,对监管责任人给予下列处分: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者死亡、重伤5人以下的,给予相关负有领导责任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职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正职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对直接监管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行政降级处分;一次死亡3-5人,或者死亡、重伤5-10人,给予相关负有领导责任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至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正职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安全的副区长、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职行政记过至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区长、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正职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对直接监管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一次死亡6-9人,或者死亡、重伤11-20人,给予相关负有领导责任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职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给予正职行政记大过至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安全的副区长、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职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区长、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正职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对直接监管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1人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行政责任追究程序,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追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区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追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处罚执行上限,并追究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辖区、本部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方面的分管副职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行业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分管行业和系统内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制。

在同一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及行政区内,半年内连续发生2起或一年内发生3起较大责任事故的,按照以上规定加重处分。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执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审批或办理的,比照前款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以上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是党员的,建议党委(党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主要领导、直接领导和监管人员,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未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队伍,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检查装备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对重大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并跟踪督查整改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对举报的安全隐患12小时内不调查落实的;对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及向违法、违规生产矿井提供火工品的;企业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有关部门违规批准或颁发有关证照的;对超层越界、非法盗采行为未及时发现或不采取措施的。

七、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对于完成安全控制指标、目标任务的各区政府和承担生产安全目标任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负责人实行奖励制度。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被评为突出的,奖励承担死亡控制指标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各20万元,区长和分管副区长、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5万元;承担死亡控制指标的,每减少死亡1人,再加奖单位1万元;受到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奖励的予以加奖。奖励不承担死亡控制指标的有关部门各5万元,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2万元。对区属各有关部门和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的奖励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是指用于开采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固态、液态、气态矿产资源的矿山。包括依法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生产、建设、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的企业。

非煤矿山企业的选厂等其他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视同非煤矿山企业管理。

第四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对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市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监督各县(市)区、五大连池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公安、工信(或矿产办)、质监、卫生、城乡建设、环保、工商、工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及时通报有关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义务,对危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负有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负有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告或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企业安全保障

第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法定资格(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法定资格(质)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

(六)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非煤矿山生产或者采掘施工企业除应遵守本条前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地下开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名;

(二)从事露天开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

(三)保证每个独立生产系统的每个班次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与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非煤矿山企业及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组织生产,应按设计和规范将生产方案报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同时,应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隐患和问题,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九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非煤矿山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轮流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从事开采活动,应具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主要系统图等。

第二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的开采、通风、提升运输、电气、防排水和预防职业危害等设备设施,以及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通道和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配备检测仪器、自救器等安全装备及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设备应由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经常性维护和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露天采石场应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非煤矿山企业从事地下开采应实行机械通风。

第二十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再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2次演练活动,保证每个从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和抢救、自救措施。

生产规模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也应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发包或者出租生产项目、场所、设备的,应在发包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调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三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一)采矿权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自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

第三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按照《黑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办法》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从事地质勘探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技术力量和资金投入。

第三十六条地质勘探企业在实施地质勘探前,应依法编制勘探设计施工方案,并按照勘探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勘探施工。

勘探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勘探设计依据、勘探范围、勘探工作方式、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勘探时限等。

第三十七条外地非煤矿山的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进入辖区内作业的,应到负有职责的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含因政策调整进行企业整合)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将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作为各级发改委、工信委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非煤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投产。严格落实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面责任。

第三十九条需要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

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时,应邀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安全专篇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十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四十一条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小型采石、砂、土、水场等)由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主要包括工程设计的依据、工程概述、地质安全影响因素、矿床开采安全评述、总平面布置、机电等附属设施、矿山安全保护辅助设施、矿山安全机构及设施、存在问题和建议、附图等。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设计图。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设计图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十七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按照国家《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非煤矿山企业从事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活动,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排除,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一条市和县(市)区负有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工信部门(或矿管办)是非煤矿山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主要负责非煤矿山项目的审核批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许可及资源整合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盗采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日常监管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质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特种设备检测工作等。

第五十二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需要限期整改的,下达《整改指令书》;如情况紧急,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填写《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停止供应火工品、供电或其他措施。发现违法、非法生产或盗采国家资源的问题要依法移交公安、法院等部门处理。

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案件移送书》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将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五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开展救援行动,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隐慝、转移、篡改、毁灭相关证据。

第五章安全责任

第五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两次死亡2人以下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吊销矿长、主管副矿长、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领导和专业技术职务,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安全监管部门的“非煤矿山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停产三个月,死亡2人停产六个月,死亡3人停产十二个月的规定”,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顿。

第五十七条建立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负有职责的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对隐患整改不力的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因隐患整改不力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阻挠、暴力抗拒执法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第五十八条建立黄牌警告和约谈制度,对瞒报、迟报事故的,要从严处理;对制度不全、投入不足、保障不力导致事故的,要从严处理。

第五十九条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存在2处(含2处)以上非法生产建设矿山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上级政府安全生产指示、指令或会议决定不落实的;对下级上报或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久拖不决而导致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依法查处,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及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行政许可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未认真执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指令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违规审批,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山或者矿长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已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或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企业供电、供火工用品等,否则予以追究责任。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供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负有事故安全责任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非煤矿山监督管理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隐匿、转移、篡改、毁灭相关证据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非煤矿山企业无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指令,违法生产经营或拒不整改隐患,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吊扣有关证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依法关闭企业。

(一)非煤矿山企业每3年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或者采矿权权属发生变更、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时,未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二)重大隐患整改指令不落实的;

(三)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四)未开展或达到安全标准化的。

第七十条非煤矿山企业未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评审结果等有关资料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未按批准的设计建设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的,由负有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对非煤矿山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罚:

(一)露天采石场实施爆破时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煤矿山企业从事地下开采未实行机械通风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煤矿山生产或者采掘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未持证上岗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一、凡在我县境内的非煤矿山,包括采石、采砂、砖瓦、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必须办理征占林地手续。需要爆破作业的还必须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均属非法企业,坚决予以整顿、取缔和关闭。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审验核发相关证照。

二、根据《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原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1.资源枯竭的;

2.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不按期按额缴纳的;

3.破坏生态环境、经济效益低下的,长期不能正常生产、无人管理、没有深加工能力的;

4.不做储量监测报告的,不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

5.越界开采的;

6.离公路、水库、居民区500米以内的;

7.在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

8.供方不是为本地经济发展服务的;

9.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未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标准的。

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一照”当中任何证照暂扣或被吊销后,其相应的主管部门均应以书面形式函告其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采矿许可证》过期、《工商营业执照》无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即被暂扣、吊销、注销。

四、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率必须达到100%。持证不全或无证上岗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和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抵押金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369号)规定,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前,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小型非煤矿山不低于30万元),用于企业发生伤亡事故赔偿及事故罚款。按照辽国土资发[20*]204号、沈规国土发[20*]145号文件规定,全县各类矿山企业必须一次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0.8元/平方米×1.5×造成危害面积×采矿证有效年限,矿泉水厂0.02元/平方米),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采矿权人应将抵押金和保证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专户,主管部门见票据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依法依规缴纳“两费一款”,即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非煤矿山销售额的2%,矿泉水厂销售额的4%)、采矿权使用费(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74]号,1000元/平方公里)、采矿权价款(根据《关于有偿出让采矿权的实施意见》沈政[2003]60号)。已到期矿山企业必须一次性缴齐上述三项费用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欠税矿山企业,缓办延续手续,直至全额补交税款。对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征缴各种税金。

七、严把审批关和准入制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实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在矿业权审批过程中,对勘查资质、技术能力、资金等条件,均要进行实地考察和了解,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审批,按省、市批复文件进行日常的监管,并进行跟踪推进。

八、加强定期监测企业开采情况,依法严惩平面越界、深度越界开采行为。各非煤矿山转让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私自转让的无效。

九、鼓励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树立“大资源”意识,立足法库,面向国际,积极探索矿产品精深加工领域,大力引进资金、技术雄厚的矿产品深加工企业,拉长产业链条,提高矿产品附加值。2009年,关闭50%实心砖砖厂。2010年,全面取缔实心砖砖厂,鼓励发展节能环保砖项目。

十、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真落实《法库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法库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深入灾害点进行实地调查,填写避灾明白卡,落实监测单位、监测人,在汛期定期对灾害点进行巡查,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副县长煤矿安全工作表态发言 篇【1】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分工,我主要协助市长分管安全生产、煤炭生产管理、市属以下工业经济、民营经济、地质矿产等方面的工作。一年来,围绕分管工作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狠抓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强化“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搞好廉洁自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做好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年来,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安全古交”的基本思路,把廉政建设与深化以煤矿为重点的六项专项整治结合起来;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结合起来;与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结合起来,构建管理、教育、监督有机结合的反腐倡廉机制,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是利用调研等形式,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自觉督促分管部门健全反腐保廉制度,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完善约束机制,从领导班子内部抓起,从自身做起,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在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和打击非法采矿过程中,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广大党员自觉履行工作职责,时时绷紧“保廉”弦,念好“防腐”经,从点点滴滴做起,严于律己,遵章守纪,不得凭借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徇私枉法;三是坚持不懈地利用每月安全工作例会,严格按照责任制的总体要求,针对不同岗位、不同特点,把廉洁自律与依法行政贯穿执法执纪全过程;四是针对部分安监人员存在的“下乡不下矿,下矿不下井”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反映的“吃拿卡要”等行为,认真狠抓了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教育,率先在安监部门全面推行安监人员持证上岗、下井登记、填写廉政卡等制度;五是聘请廉政监督员、发放征求意见卡,定期对所辖各部门执法执纪行为进行公开评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六是与所辖各部门党组织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联席议事制度,每月听取班子成员工作汇报,对照《党章》、《廉政准则》等进行自我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七是进一步完善了党组织成员包联责任制,开展部门领导与党员结对子活动,由部门领导随时了解每个党员工作、生活情况;八是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组织部门党员、职工代表,对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及时就发现的问题对症解决;九是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党员先锋工程”和“三级联创”活动,通过培养选拔技术能手、拨尖人才、行政管理骨干,树党员形象,促行风建设。

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

把建设“安全古交”作为抓好分管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1、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一年来,依照国家、省和太原市等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排,结合古交实际,出台了有关通知、办法,做到制度内“不缺位”、制度之外“不越位”保证了各种法律、法规以及阶段性工作安排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反复论证,各抒己见,坚持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集体讨论。一年来,先后组织国土、安监等部门就制止越层越界开采行为,以及部门之间如何履行监管责任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并及时下发纪要;对地方煤矿推行采煤方法改革、实行煤炭资源整合等重大问题,多次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科学论证,3次召集安监、国土等主要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确保了采改方案和资源整合方案的缜密性、可操作性;全市地方煤矿停产整顿以来,按照整顿标准、要求,召开整顿领导组会议,就整顿的方法、程序等进行分析、讨论;《古交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起草后,为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召开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专题征求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使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做到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避免了因决策不当造成的工作失误。

3、积极为企业着想办实事。针对煤矿从业人员和特工种人员流动性大,给煤矿安全监管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调研,把解决煤矿“两堂一舍”、提高企业文化品位,做为整顿内容严格进行要求;采改实施以来,为提高办矿业主对采改新技术、新工艺的认知度,分两次组织部分煤矿业主赴襄垣、太原市液压机厂实地观摩,通过现场观摩,消除思想顾虑,调动办矿业主投身采改工作的积极性。

4、与民营企业家交朋友,及时就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缺乏,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问题提出对策性意见和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家排忧解难。

三、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不同行业安全监管的特点,制定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合理组织和安排以煤矿为重点的六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内,20座煤矿完成了采煤方法改革,110座矿井安设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其中15座高瓦斯和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实现了省、市、县、矿四级在线式联网运行,38座矿井实现了双回路供电;23家非煤矿山企业全部通过安全评估验收,达到了b级安全企业标准;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管理逐步走上正轨,6家经营单位通过安全评价并核发证件;道路交通通过“双百”活动集中整治,“三超”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金牛大厦、滨河市场两个消防隐患得到初步治理;涉爆单位“两库”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改善,通过专项整治,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领域安全状况有了根本性好转。

与1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10个基层安办分别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在初步建立“三个安全责任体系”的基础上,今年把“三个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延伸到村、矿一级,完善了四级责任体系,认真解决安全监管过程中“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突出问题,安全工作基本做到了有人干、有人管、有人督促、有人承担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3·17”瓦斯爆炸事故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华山等4座煤矿按关井“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并对涉案的21人进行处理。其中:追究刑事责任7名;党纪政纪处分14名。

今年3月份,针对我市安全管理中面临的新特点、新问题,在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分别设立6部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并制定接转办制度,24小时指定专人值班,鼓励广大群众对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切实做到有举报必追查、追查必有结果。按照“宣教结合、打防并举、派人进驻、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遵循“关键治人”的原则,从思想、法律、行政等方面,加强对无证采矿矿主及劳工的教育、管理。查字典

对狐爷山、矾石沟、磨石沟、随老母等重点区域和已关闭矿井采取分片蹲点包联的办法,加强重点监管、监控。同时,调动周边及有证矿山企业参与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发展内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解决,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矿行为。

四、切实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搞好廉洁自律工作

注重班子集体学习和自我学习相结合,始终坚持“两个务必”、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xx大精神、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用正确的理论、科学的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

针对分管部门工作实际,按照《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自省、自警、自戒、自律,管好自己的“手”和“嘴”,摆正自己的“公仆”位置,规范自身行为,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一年中,没有利用手中权力向分管部门推销任何物品,没有安排亲朋好友接包任何建设工程,没有为了个人利益行贿上级,没有使用超标汽车,没有组织或参加公费旅游,更没有利用各种借口敛财敛物。

今年,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距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新的一年里,我将恪守“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的行为准则,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廉洁从政,克己奉公,勤政为民,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建设”安全古交“的新途径,为实现我市率先发展而努力奋斗。

副县长煤矿安全工作表态发言 篇【2】一、认真贯彻大会精神,明确新的一年矿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搞好安全的信心和决心。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全面学习、广泛宣传一号文和搞好安全生产的意义,把安全高于一切、安全先于一切,没有安全就没有家庭的幸福,也就没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这一理念贯输到每一名职工心里。

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煤炭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增强职工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认真组织周一安全学习和每日一题活动,加强诚信安全教育,教育职工抓安全要讲求诚实信用,以诚信管理、诚信作业来保证安全。

三、加强现场管理,严格监督考核,认真坚持每旬、每月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深入现场检查《安全作业规程》及《交~制度》的执行情况,横下心、撕开脸,宁听骂声,不听哭声,以“铁面孔、铁手腕、铁心肠”严反“三乎”、“三惯”和“三违”行为,抓安全技术改造和质量标准化建设,树立以质量保安全的思想观念,把加强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管严抓实,毫不松懈。努力完善各项规程,提高标准,下大力气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转变作风、明确分工、狠抓执行、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重点岗位、重点时间、重点人物的安全督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群监会、青安岗员、女工协管员和班组长的职能作用,经常进行案例分析教育,总结经验教训,让职工努力做到“三不伤害”,搞好互保联保,以安全高于一切,安全重于一切,安全压倒一切的安全第一思想,升华安全理念,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确保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的顺利完成。

我的表态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副县长煤矿安全工作表态发言 篇【3】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舆-论宣传教育的作用,历来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也是我们推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抓手和基本保证。特别这次工作座谈会,局党组以战略的眼光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舆-论宣传教育作用放到全局工作上来谋划、部署和落实,既是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创新和深化,也是对我们业务处室工作的考验和挑战。我们一定按照局党组的要求,以年初工作会提出的实现“三突破、三推进”为主要目标,以全力打好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战为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舆-论宣传教育的作用,努力在明查暗访战线上做到“四个及时”:

一、及时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战区的重大行动进行现场采访。积极组织中央在湘和省级主流媒体,并联系市、县、区媒体的力量,在百日攻坚中及时深入五个重点战区对重大行动进行现场采访报道,着重为战区的攻坚鼓与呼,努力形成一批有特色、有影响的新闻报道,不断巩固和扩大五个战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成果。

二、及时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公开挂牌的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监督。一方面,及时将挂牌的重大隐患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让全社会来监督煤矿安全隐患的整治;另一方面,不定期组织新闻媒体,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深入挂牌矿井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及时按要求将挂牌的重大隐患整治到位。近期重点抓好娄底市32对停产整顿矿井和耒阳市风井出煤专项整治的明查暗访。

三、及时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典型违法行为的重大处罚进行公开曝光。做到查处一起,在有关媒体上公开曝光一起,让全社会形成煤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高压态势,促使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