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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对于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企业如何进行年报审计调整,会计制度尚无规定。本文根据会计实践并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行业会计制度下年报审计调整的基本方法,供同行们参考。

审计调账,有会计调整法和审计调整法两种做法,前者是先调账,再依据调整后的账务调整或重编会计报表;后者是先调表,调账分录放到实际调整月份与当月普通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处理审计调整前后的报表衔接以及账表衔接的方法,实践中主要有正常调整法、账表分离法和递延法三种。

一、正常调账法

正常调账法是接在报告年度正常业务后面直接登记调整事项,再以账调表,或者重编报表,在形式上把调整事项都纳入报告年度的账务处理。

(一)具体操作方法

1 按上年底日期和记账凭证顺序号连续编制调整分录,直接在“旧账”上登记调整事项。

2 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或发生额调整或重编会计报表。

3 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结转下年。如果新账尚未建立,即在新账账户首页“上年结转”行(首行)余额栏填写调整后的上年末余额;如果新账已建,是订本账的,可用划线法更正上年结转余额;是活页账的,可更换账页。

(二)适用范围

年报审计时间在一月份的,如果这时年报尚未报送,且新年度账册尚未建好,或虽已建新账但基本上没有登记新年度的会计业务,则可采用正常调账法。

二、账表分离法

账表分离法有两个特点:一是对同一调整事项,使用两套分录进行调整;调表时编制调表分录调整,调账时编制调账分录调整。二是调表,调整的是报告年度即上年的会计报表;调账,调整的是实际调整年度即下年的账务。当然,按照会计核算连续性的要求,这两套分录及分离的账表处理,仍必须保证上、下年度账与账、表与表以及账与表之间的衔接。

(一)具体操作步骤和方法

第一步:编制调表分录。

1 调整事项不涉及损益的,分录借、贷方均为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

2 调增收益或调减成本费用(含所得税,下同)的,借记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贷记损益表(外商投资企业为利润表,下同)有关项目;调增成本费用或调减收益的,作相反分录。

3 因调整损益而调增利润分配的(一般只调整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下同),借记利润分配表的“提取盈余公积”等项目,贷记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项目;调减利润分配的,作相反分录。

4 调整事项只涉及损益的,分录借、贷方均为损益表有关项目。

第二步:编制调账分录。

1 调整事项不涉及损益的,分录借、贷均为资产负债类科目(或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下同)。

2 调增上年收益或调减上年成本费用的,借记资产负债类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调增上年成本费用或调减上年收益的,作相反分录。

3 因调整上年损益而调增利润分配的,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等科目;调减利润分配的,作相反分录。

4 调整事项只涉及损益的,不作调账分录。

第三步:用工作底稿法调整会计报表。

第四步,编制调整后的会计报表。

按工作底稿上会计报表各项目“调整后金额”和未调整项目的原金额编制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并从实际调整月份起,以调整后年报“期末数”、“本年数”作为下年会计报表的“年初数”、“上年数”。

第五步:调账。

将编制的审计调账分录与实际调整时所在月份的正常业务分录一并编制记账凭证并登记总账、明细账。

(三)适用范围

此方法适用于已不可能对下年新账年初数进行变动更正且年报尚未向所有者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出的企业。

三、递延法

(一)基本做法递延法,是指将报告年度会计报表中的应调整事项递延到实际调整年度即下年度进行调整,实际上不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但重要的应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于事项的性质、金额以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应作出说明。

1 增设科目。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调增上年成本费用或调减上年收益,贷方登记调增上年收益或调减上年成本费用;期末,该科目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2 账务处理。凡由注册会计师提出并经企业同意调整的事项,应当即编制调账分录:(1)调增收益或调减成本费用的,借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增成本费用或调减收益的,作相反分录。(2)年报审计调整不涉及损益科目的,视同当年差错用蓝字分录进行调整。(3)调整事项只涉及损益的,不作调整分录,特别重要的可在审计报告作出说明。(4)月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5)因调整而涉及所得税和利润分配的,均不作账务处理,待实际调整年度年终时与当年其他盈亏合并进行所得税和利润分配处理。

3 报表处理。(1)采用递延法进行审计调整,并不实际调整上年报表,只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作相应说明。(2)对于调整的有关上年会计报表的事项,涉及损益的,在实际调整年度损益表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年报审计调整涉及损益的净额加上其他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事项的金额为净损失的,以“—”号填列。

利润分配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一、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安排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审查验证与认可、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等。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属公司业务范围,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后的《公司法》时应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公司法》第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这说明公司既要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也要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期限为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会前20日编制完毕,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公示。

3.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公司法》第175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法》第20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将两者进行比较可以发现:①《会计法》将财务情况说明书单独作为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公司法》将财务情况说明书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一部分。②《会计法》明确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公司法》不仅没有明确提出会计报表附注,而且将财务情况说明书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一部分。③会计报表名称表述不一致,依据《会计法》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将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报表称为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法》则将其称为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因此,修订《公司法》时应注重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与《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协调一致。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6条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2条对相关附表的解释是,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补充报表指按不同基础编制的提供附加信息或其他信息的表格,如分部报表、增值表、物价变动信息表等,它不属于附注,而属于其他财务报告的。因此,《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2条的规定实质上是把附表与补充报表混淆了。

4.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审查验证与认可。修订后的《公司法》应明确规定:①公司治理结构层应设置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查验证应属于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属于公司的自我审查。②公司治理结构层设置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层究竟是设置监事会还是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公司法》须做出明确规定。无论设置监事会或设置审计委员会,都须明确规定监事或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命、职权、义务与责任。③制定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大会认可制度。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查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审查报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认可。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其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法》应规定注册会计师由股东大会任命,为公司的常任审计员,有权随时检查公司财务和参加公司会议,并承担与其职权相应的责任。

5.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修订后的《公司法》还应规定公司在公示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同时公示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干预组织的一种积极手段,有利于促进公司的生存和,维护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而维护秩序的稳定。我国《公司法》第177条、178条、179条和180条对公积金进行了制度安排。总体来讲,这些制度安排存在不清晰、不严密和不准确的缺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关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依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若公司当年出现亏损,下年度盈利,按《税法》以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盈利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税后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只能持续五年,五年后须用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2.关于公司弥补亏损的顺序。《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而《所得税法》与财务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应首先用以后年度所得税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的期间为连续五年;公司连续五年尚未弥补的亏损,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当公司无利润又需要分发股利时,公司可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时,可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只有当公司当年无利润,需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时,公司为维护其股票信誉,须先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而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的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取消公益金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须提取法定公益金,并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此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为:①侵犯了投资者的权利。根据产权制度,只有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资产有要求权,公司职工没有权利向公司所有者的资产提出要求权。②法定公益金专用于建设,而公司已不再具有社会职能。③公益金制度是我国由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产物,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它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三、责任制度

利润分配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黎明股份”,上市号600617,总股本19000万股,流通股7000万股,1998年发行股票,1999年1月28日上市。在1999年度报告中,该公司为了掩饰其经营业绩,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1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负责对该公司进行审计的事务所是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中说: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该公司199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1999年度经营成果和1999年度现金流量情况”。这是一份典型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很显然,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出现了较大的失误,其影响是深远的,既愧对领导,更愧对股民。我们不是幸灾乐祸,而是出于对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责任感,觉得有必要对此问题深入探讨一下,目的是以此为鉴,防止再发生类似问题。

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一个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时首先要进行符合性测试,包括:审计风险的评价、内部控制调查、重要性标准的估计,以及对销售、收款、采购、付款各环节的测试等等;在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上制订审计计划,执行实质性测试,开始抄写工作底稿并评价。按审计要求,对实物,包括货币资金、存货、设备等都应实施抽查,抽查比例数量不小于40%,金额不少于60%。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程序上估计不会出什么问题,但为什么这样重大的问题仍然查不出来呢。我们认为有其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

第一,从审计背景看,原来是财政、审计部门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以后,仍然保留政府行为的影子。例如,要照顾哪些公司,要对哪些企业开绿灯,事务所对此无法加以抗拒,事务所事实上成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机构。

第二,从审计主体看,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审查销售对方凭证和账册的权利,应收款项尽管可以询证,但对方可以不予理会。而专员办则有权审查任何国有企业的账册。

第三,从审计时间上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时间非常之短,从企业编制出财务会计报告,到对外公布,前后最多只有两个月时间,而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只为一个上市公司服务,受时间制约的因素也是比较大的。

第四,从审计风险看,会计师事务所有各种风险:

1.有上市业务的风险。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众目所望,风险最高,是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部门审查的重点。一旦发现问题,有上市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一系列的处罚(主要是行政处罚)。

2.没有上市业务的风险。从审计收入看,有上市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收入是比较高的,有上市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其待遇也是比较高的,事务所如果没有丰厚的收入,拿什么养活他(她)们?所以,从另一个角度看,没有上市业务的风险比有上市业务的风险更大一些。

第五,从审计人员看,现在能考取上市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基本上都是年轻人,年轻人学理论比老年人快,理解能力高,但实践经验少,在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里,如果没有很好的使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年注册会计师(包括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非注册会计师),那么出现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类似问题的可能性就大得多。

关键问题是:会计问题无论怎样包装,如加上复杂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反映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的实质是不会改变的,这决不是通过什么考试所能解决了的。会计问题,理论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却是实践问题,没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考试成绩再好,也是解决不了像“黎明股份”这类的问题的。

《中国财经报》对“黎明股份”事件报导以后,很多有经验的会计师都说,这类问题在纺织、服装业是普遍存在的,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想把业绩说大一点,而非上市公司想把业绩说小一点而已。

虽说“黎明股份”作假的本领确实不小,具有‘均衡性’、‘完整性’、‘多样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作假手段近乎完美的程度。但是,再高明的作假手法,总会露出一些破绽,注册会计师应当努力学会深入分析财务会计报告的方法,首先从财务会计报告中发现这些破绽,再确定审查的重点,问题就比较好解决了。

现在,我们对黎明股份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粗略地看一下,看看能发现什么问题。

1.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942.56万元,但主营业务税金却只有82.43万元,税率只有千分之二,这是一组非常不协调的数字。按常规,按增值税额的10%计算,该企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应当是百分数。再看看期初数,期初的主营业务税率却在千分之六以上。

2.该企业的财务费用是负值,与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8015.34万元明显矛盾。同比期初数,同样有短期借款,但财务费用却为正值。

3.从所得税看,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5%,而期初的所得税率为35.2%,显然这是重大问题,必须作出说明。

4.该企业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是5269.75万元,按规定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应为527万元,但只提取了345万元,只占可分配利润的6.55%,而期初数却达到了10%。

5.利润分配表中有应付普通股股利1900万元,但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股利项目中却无此数,两表相互矛盾。

6.按常理,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都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但只要细看一下,便不难发现,该企业的盈余公积提取了690万元,而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却增加了862.66万元,两者相差173万元。

利润分配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202号文《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2000年年度报告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

    二、凡股票在2000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2001年4月30日前完成200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股票在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内新上市的公司,如果其《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0年年度业绩,公司董事会须在2001年4月30日前公布其2000年年度业绩及利润分配预案。

    上市公司在2000年4月30日前确有困难,无法完成2000年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2001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上市公司不能在4月30日前公布年度报告,亦未向本所提交申请延期并获批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年度报告。

    三、为了避免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确定的披露期限前公布年度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前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本所按每日最多安排25家公司公布年度报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四、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年度报告英文版,在境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其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均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说明其差异。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两份刊登年度报告摘要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送达主要境外股东。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0年年度报告正文;

    2、2000年年度报告摘要;

    3、2000年审计报告原件;

    4、有关董事会决议;

    5、载有2000年年度报告PDF文件、财务数据的软盘(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报系统6.0版”生成报送盘);

    6、2000年年度报告信息公告;

    7、董事会关于2000年年度报告的刊登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8、董事会关于保证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9、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提交上述文件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年度报告正文。

    公司应当于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文件报送本所。如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公司股票停牌半天。

    六、上市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正文外,还可以在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上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七、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同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意见的有关说明,包括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八、在2000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发生亏损,应当在两个月内预亏公告,如果预计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应当在两个月内三次预亏公告。

    九、在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如果其年度业绩已经提前泄露,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司2000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发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刊登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即差异在10%以上)时,公司应当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十、上市公司应当召开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报告”,对其中的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并与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

    十一、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果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存在有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刊登补充公告。

    十二、本次年度报告工作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一:

    “(股票简称,如有B股亦注明)____”(股票代码____)

    公布2000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01年__月__日公布2000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简称,如有B股亦注明)“______”将于2001年__月__日上午9点30分起停牌半天,2001年__月__日下午1点整起恢复交易。

    一、主要财务指标:

                   2000年  1999年  2000年比1999年增减

净利润(万元)                                        %

每股收益(元)                                        %

每股净资产(元)                                      %

净资产收益率(%)                                    %

    二、2000年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预案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2000年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本次董事会审议的2001年配股预案:

    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01年__月__日__时

利润分配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一、税务问题

企业的会计往往是税务会计、发票会计,审计中如果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收入、费用等的确认方法与税法的规定往往有重大差异,难以调和。具体又有以下一些问题。

(一)流转税问题

税务部门对收入及有关的流转税的确认,通常以发票为依据。如果报表收入多于发票金额,往往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但是,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与税法的规定不同,造成会计收入确认比税法滞后的情况。这种时间性差异在调整时往往受到很大限制。如调低以前年度收入后,并不能调减税金,但以后年度报表收入可能会高于发票金额(因将以前年度收入滞后的原因)。企业会担心如果税务部门按报表收入征税,可能导致重复征税。同时,年度之间进行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也很大。如果不做调整,又有违反会计准则、虚增收入之嫌。

(二)所得税问题

1.公司虚增收入、少计费用,导致多交所得税,上市审计时予以调整,利润减少,所得税却无法调减(因为尽管原来计错,退回的可能性不大)。

2.上市审计中,对前三年的报表按《企业会计制度》调整后,除累计利润的变化外,利润实现的时间也可能有较大变化。在期末应交税金不变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对前三年各年度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与当期利润相匹配?但是这样可能使前两年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金余额出现负数。

3.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造成的时间性差异(特别是因计提各项准备所造成的时间性差异)目前通常按“应付税款法”核算,容易造成损益表“所得税”金额与税前利润严重不匹配。理论上,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对中国企业来说,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往往是很不谨慎的。因为中国的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比会计利润往往是提前的,而不像国外,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比会计利润往往是滞后的,典型例子如会计使用直线折旧法而税务使用加速折旧法。因此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通常会导致出现巨额的“递延税款借项”(国外则是巨额的“递延税款贷项”)。而这些“递延税款借项”未来能否兑现,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包括税务政策、企业未来有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等等。其实,递延税款借项与递延税款贷项同样有可能无法实现,但不能实现的“递延税款借项”将导致巨额损失,“递延税款贷项”则是收益,因此,国外普遍采用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出于谨慎原则,在国内却很难行得通。

(三)对几种解决方案的思考

1.企业除每月按会计制度编制会计报表,再按税法编制纳税申报表,并编制调节表调节二者之间的差异。但这样操作必须得到税务部门支持。目前,只有所得税有纳税调节表,但不能充分反映时间差异的影响;流转税则很少有调节表。税务部门仍存在过分强调发票与报表“就高不就低”的现象。

2.以前年度多报收入导致多纳税的,应允许改正。不过,目前理论上可以,实际上却难以操作。

3.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缩小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距。目前按税法计算的利润往往时间提早、金额夸大,严重增加企业负担,不利于鼓励投资。建议借鉴外国经验,通过推迟纳税时间来鼓励投资。特别是上市公司,运作较为规范,一般不会偷税漏税。目前“宁可多征,不可漏征”的模式对上市公司的打击最大。

二、往来款计息问题

股份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款是经常存在的,其中的应收款是否应该计息,往往存在争议:如果计息则有非法拆借资金之嫌,还存在回收性的风险,可能不够谨慎;不计息则又有侵犯股份公司利益之嫌,可谓左右为难。

同时,计息还存在交纳营业税的问题,特别是母公司统一筹集资金的情况下,母公司将从银行借入的资金转给子公司使用,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否需要计算营业税?如计算的话,将增加公司的资金成本。目前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并不统一,很多情况下并未计税。

三、股权投资问题

(一)上市前运作不规范问题

公司上市前运作不规范,往往没有按权益法核算持股比例超过20%的股权投资,而又在上市审计前将这部分股权投资出售。这时,对前三年报表审计时,是否应在前面两个年度按权益法调整?这将直接影响三个年度各年度的利润(但不影响累计损益),无论是否调整都可能沾上“调节利润”的嫌疑。

(二)投资收益问题

对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收益,是否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只将实际收到的分红(或股权转让损益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是应该这样做的,但经常都没有做这样的调整,因为所涉及的工作量很大,而且很难向税务机关和公司解释清楚。

(三)收购基准日问题

收购基准日如果是在月中,可否采用月末的数字作为核算依据?因为要求企业在月中结一次账是不大可能的,我认为应当可以从权处理。

(四)购入股权问题

如果购入股权时,被投资企业账面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股权投资差额是等于投资成本还是等于“投资成本+按比例应占所有者权益的绝对值”?我认为,应当是投资成本。

四、资产重组问题

购入或出售资产是否必须评估或审计?达到多大金额就必须评估或审计?我认为,需要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收购或出售行为,应进行评估或审计(可由董事会决定是评估还是审计),并在大会召开前公布简要的结果,为股东的决策提供依据。其余收购或出售行为,则应由董事会自主决策。

五、验资问题

(一)上市前后的验资问题

如果公司设立时由不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事务所验资,则必须由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出具对原验资报告的审核报告。如果发现原来的验资报告不规范,实际收到的投资与章程有不符之处,是否可以采取措施补救?或是在上市前纠正即可?目前证监会对此并无明确说明,建议事务所有必要向有关部门提请解释。其实,许多公司以前年度存在不规范,都有一个如何补救的问题。许多问题正是因为不知道如何补救,迫使企业作假,修改历史资料,将有问题说成无问题。

(二)债务转为投资问题

债务转为投资是否一律视为现金投资?还是需要追查债务的来源?例如,因购入无形资产形成债务,如果转为投资,是否当作无形资产投资?来源无法查清的又如何处理?

六、原始报表与审计后报表的差异问题

证监会要求披露上市前三年原始报表与审计后报表的差异,何为原始报表?是公司原来已对外报送的(可能已由不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还是公司尚未对外报送的审计前的会计报表?后者是很容易被修改的。因此,我认为应采用公司已对外报送的最好是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如果拟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以其部分经营性资产发起设立的,则原始会计报表是否是整个原企业的会计报表?我认为,如果这部分经营性资产原来就是一个或数个独立核算单位,则可以原独立核算单位的报表作为原始报表。否则只能以整个原企业的报表作为原始报表。

七、合并报表问题

(一)持续经营但已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理论上应该纳入,但实际上操作有困难。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应作比例合并,但也无具体的操作方法。目前实际上是各人根据自己的理解来操作。希望财政部能在新的合并报表准则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二)实际操作中的作法是否合理?

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应占部分要计入合并报表的盈余公积中,以使合并报表盈余公积比母公司报表盈余公积多(未分配利润则相反)。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公司没有这样做,而是维持合并报表盈余公积与母公司报表盈余公积相等。主要是由于存在以下的实际困难:

1.导致合并报表的利润分配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同,在附注中不易解释清楚,社会股东也不易理解。

2.如果子公司盈余公积较多而母公司未分配利润较少,可能导致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数。

3.如果收购或出售子公司导致合并范围变化,合并报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也会随之变化,使利润分配表变得更加难以理解。理论上有这样的可能:因收购子公司导致合并范围扩大,合并抵销时增加盈余公积而减少未分配利润,使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仅因合并范围的变化就变为负数,显然是不合理的。

我个人认为,子公司的盈余公积计入合并报表是不太合理的,再加上上述实际困难的存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还是以不补计子公司的盈余公积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