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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预案

利润分配预案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1篇

此外,公司近两年净利润出现大幅下降,尤其是2015年。同时,公司存货占流动资产比例一直维持在40%左右。据悉该公司主要采用品牌加盟的模式发展,营业收入六成以上来自加盟销售。作为珠宝公司,不以自营销售为主,存货却维持在高水平,不由得令人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质疑。

业绩不佳却推高送转预案

近日,上市公司“预发”高送转红包的案例逐渐增多,提振股价的同时,有些也引来监管关注,爱迪尔就是其中之一。爱迪尔2月18日抛出“每10股转增20股派1.1元”的分配预案,该利润分配预案一经立即受到市场追捧,爱迪尔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被送上涨停板。公司甚至为此股价异动公告,称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爱迪尔2015年1月上市,作为次新股存在上市后股本扩张的需求。目前爱迪尔总股本为1亿股,如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亿股增加至3亿股。

通常来说,高送转一般都是业绩爆发性增长或者现金流良好的公司,为了回报投资者推出的分红方案。不过爱迪尔却恰恰相反。据爱迪尔2月22日晚间2015年度业绩快报,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8.4亿元,同比减少5.1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37.88万元,同比减少22.88%。

业绩不佳却高调推出高送转预案自然会受到了深交所的监管关注。深交所指出,要求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补充披露公司推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理由、合理性,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匹配的具体理由;并补充披露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是否经过财务测算,是否超过可分配范围:补充披露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

深交所进一步提出,对于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的筹划过程中,公司在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是否存在信息泄漏,也要进行说明,并要求公司在26日前报送有关说明材料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为了快速消除深交所监管关注带来的负面影响,公司于2月25日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中回复了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匹配的理由以及其他问题,并表示此高送转预案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情况。

收入增速大幅下降

记者查阅爱迪尔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发现公司的业绩逐年下降。数据显示,2012-2014年,公司的营收增幅分别在20.36%、9.79%、10.76%。然而,2015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了13.47%,净利润则下降了24.53%。由此可看出,公司业绩近两年在下降,而且下降幅度在放大。

不仅业绩出现下滑,其存货也逐年增多。2012-2014年度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99亿元、2.55亿元、3.36亿元,分别占当期流动资产比重达40.02%、40.17%、41.75%。此外,2015年前三季度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3.94亿元,占当期流动资产比重为35.59%。高存货的特点完全符合以自营销售为主的珠宝行业。

然而,公开资料显示,爱迪尔珠宝是以经营钻石镶嵌饰品为主的珠宝公司,采用加盟和非加盟相结合的业务模式。2月25日公司在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中提到,公司目前拥有356家加盟店,自营实体店有2家。

此外,从主营业务收入数据来看,2011年至2014年加盟销售占营业收入比均在62%之上。由此不难发现,爱迪尔珠宝的核心竞争力是加盟销售,而非自营销售。爱迪尔对外解释称,开设自营店需要较高资本性投入、扩张速度较慢;加盟模式在低成本投入的前提下,保证了网点的迅速扩张,有利于树立品牌效应。自营实体店远低于业内上市的同类珠宝企业,而存货却如此高企,不由得让人担心其销售能力。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2篇

孔铭:“高送转”本来就是个游戏,公司实施高送转的来源就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金”,送转改变的只是财务统计的表述而不是公司的业绩。高送转行情算是比较成熟且热炒多年的一个题材了,几乎每年都会有一波行情,不少股民掘金成功。但想玩转高送转也需做好高风险的准备,搏的就是一个提前量。如果抓得准的话,个股短期确实会有非常大的抬升空间,但如果选股不慎,预期落空,可能遭遇“地雷”,这只好自认倒霉了。

1月10日晚间除了润和软件以外,3家创业板公司海达股份(300320)、三诺生物(300298)、裕兴股份(300305)也先后公布了分配预案。其中海达股份与和润和软件同样慷慨,也为每10股派现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三诺生物的分红则最为惊喜,公司拟向全体股本每10股派现7.5元(含税),同时每10股转增5股,派发现金股利高达6600万元。裕兴股份相比前三家则要相对“含蓄”一点,公司由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但现金分配方案待定。

从三季报的业绩看,4家公司都是不差钱的主。截止2012年9月末,裕兴股份每股未分配利润最高,为3.25元;海达股份次之,为2.94元;润和软件和三诺生物分别为1.61元和1.52元。“最穷”的三诺生物分红都如此慷慨了,可想而知“最有钱”的裕兴股份未定的现金分配方案该如何吸引人了。所以,后市四家公司中可重点跟踪一下裕兴股份。

《动态》:上停牌3个月之久的鲁银投资(600784) 1月4日终于公布重组方案,拟用带钢公司资产置换莱商银行4.98%股份,并向莱钢集团发行股份购买置入资产价值超出置出资产价值的差额部分。复牌后股价尚属强势,怎么看这股的后市?

孔铭:本次重组对鲁银投资未来将产生积极影响。本次重组最大的亮点是置出的是盈利能力持续下滑的钢铁业务,而置入盈利能力较好的商业银行股权,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按照拟注入的股份比例,鲁银投资将持有莱商银行约4980万股股份,以近几年的分红比例来测算,每年能够收获近1000万元的分红,扣税后也有近800万元,相对于今年前3季度6000余万元的净利润来讲,相当可观。

按照鲁银投资的表述,交易完成后,鲁银投资不再从事钢铁业务,而定位于非钢铁产业的投资经营。控股股东莱钢集团未来会否利用直接及间接持有齐鲁证券、莱商银行、鲁证期货等金融股权的特性,凸显其金融控股集团的属性,进而把相应股权注入其惟一的上市平台鲁银投资,值得期待。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3篇

一、避免形成常设机构

目前,大多数国家利用“常设机构”的概念作为对非居民个人或非居民公司征税的依据,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则成为一个国家判断某项经营所得是否应当在本国纳税的核心标准。纳税人一旦在某个国家构成了常设机构,那么,来自该常设机构的一切所得,都应当在该国纳税。对于跨国经营而言,设法避免常设机构,也就随之避免了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对于建筑工地或安装工程项目来说,由于不少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是分别按照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和6个月以上来判定其作为常设机构,在这一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安排施工力量,设法在那一期限前完工撤出,或者采用分阶段施工的方式,就可以达到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在该非居住国纳税的目的。

案例1:威海瑞杰建设有限公司到日本从事安装工程,工程所需时间约10个月。根据中日两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建筑工程达到6个月以上的即构成常设机构。瑞杰公司进行这项安装工程的总成本为2000万元,工程总收益为3000万元。日本对安装工程要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对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40%。请根据这种情况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瑞杰建设有限公司在日本连续从事10个月的安装工程。

则在日本应纳营业税=3000×5%=150(万元)。

该工程时间为10个月,超过了中日税收协定规定的6个月,构成日本的常设机构,应当和日本的企业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2000-150)×40%=340(万元)。

税后利润=3000-2000-150-340=510(万元)。

由于这笔所得已经在日本纳过税,而且缴纳的税率超过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因此,该所得汇回国内后,不需要向我国的税务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这项安装工程的纯利润为510万元。

方案二:瑞杰建设有限公司将这项安装工程分成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进行5个月,然后休整1个月,第二阶段再进行5个月。

由于安装工程构成常设机构必须以“连续”为标准,这样,该安装工程就不构成日本的常设机构,不需要在日本缴纳企业所得税,则

在日本应纳营业税=3000×5%=150(万元)

税后利润=3000-2000-150=850(万元)

将这笔所得汇回国内后,需要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850×25%=212.5(万元)。

该公司这项安装工程的纯利润=850-212.5=637.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方案二可比方案一多实现利润127.5万元(637.5-51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选择有利组织形式

如果企业要在一个国家或区域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企业,就必须考虑组织形式的选择。具体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由国内公司或境外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第二种是由境外投资公司设立分公司。两种模式面临的税收待遇是不一致的:子公司由于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却不能享受与母公司合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是非法人机构,不能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可以享受合并纳税带来的好处。选择合理的组织机构有时会给企业带来整体的税收利益,反之,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整体的负担,因此,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时,应根据投资目的选择合理的组织形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2:鲁矿集团为一家跨国公司,欲在德国投资兴建一家矿产品生产企业,并于2011年底派员赴德进行投资考察。对于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问题,考察人员专门向德方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资与涉外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根据预测分析,该跨国公司的总公司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万美元,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2012年在德国投资的矿产品生产企业发生150万美元的亏损;鲁矿集团在美国设有一家矿产品销售子公司—威尔矿产品(美国)有限公司,2012年该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美元,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40%。请提出多种投资方案及纳税筹划方案。

从投资活动和纳税筹划角度分析,对于鲁矿集团在德国投资设立的从属机构,其设立的形式不同,投资对象不同,税负也都有差异。具体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由鲁矿集团公司或者威尔矿产品(美国)有限公司在德国投资设立一家矿产品生产子公司。

此时,德国子公司的亏损可由该子公司在以后年度弥补,鲁矿集团和威尔矿产品(美国)有限公司合计纳税=2500×25%+500×40%=825(万美元)。

方案二:由鲁矿集团在德国投资设立一家矿产品生产分公司。

德国分公司的亏损同样不能在鲁矿集团内弥补,分公司的亏损应由集团公司在以后年度弥补,鲁矿集团和威尔矿产品(美国)有限公司合计纳税=2500×25%+500×40%=825(万美元)。

方案三:由威尔矿产品(美国)有限公司在德国投资设立一家矿产品生产分公司。

此时,德国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在美国的矿产品销售子公司内弥补,鲁矿集团和威尔矿产品(美国)有限公司合计纳税=2500×25%+(500-150)×40%=765(万美元)。

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方案三比方案一和方案二少缴纳60万美元(825-765)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三。

三、将利润保留境外以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在境外投资的所得必须汇回本国才需要向本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留在投资国,则不需要向本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在允许限度内将利润留在境外,从而避免或推迟向本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而纳税人在纳税延迟期里,则可以合理占用本应及时交纳的税款并加以使用,从而使纳税人从中获得了较多的利润,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尤其是,当企业需要继续在海外进行投资时,更不需要将利润汇回本国,可以将其他企业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新的企业,以此减轻税收负担。当然,这种纳税筹划方法应当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超过一定的限度将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3: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大利亚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2010年度,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获得税前利润1500万元,2011年度,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获得税前利润2000万元,澳大利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中澳两国税收协定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度投资2000万元在韩国设立了另外一家子公司—润泰纺织(韩国)有限公司。

方案一: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2010年需要向澳大利亚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30%=450(万元),税后利润=1500-450=1050(万元)。将该笔利润分配给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1050×10%=105(万元)。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这笔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25%=375(万元)。由于该所得已经在国外缴纳了555万元(450+105)的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向我国缴纳任何税款。

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2011年需要向澳大利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30%=600(万元),税后利润=2000-600=1400(万元)。将利润分配给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1400×10%=140(万元)。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这笔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由于该所得已经在国外缴纳了740万元(600+140)的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向我国缴纳任何税款。

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1年税后利润合计=1500+2000-555-740=2205(万元)。

方案二: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将税后利润一直留在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则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1年需要向澳大利亚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1500+2000)×30%=1050(万元)。

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1年税后利润合计=1500+2000-1050=2450(万元)。

2012年度,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可以用这笔利润直接投资设立润泰纺织(韩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

由此可见,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通过纳税筹划减轻了所得税负担共计245万元(555+740-1050),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增加了245万元(2450-2205)。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利用不同国家间税收协定的优惠政策

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这一有效途径。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约国双方都要作出相应的让步,从而达成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优惠的条约,而且这种优惠只有缔约国双方的居民有资格享受,而第三国居民则不能享受。如果第三国与其中一个国家也签订了税收协定并规定了相关优惠政策,而第三国居民要想享受另外一个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必须首先在其中一个国家设立一个居民公司,由该居民公司从事相关业务就可以享受双边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案例4:S国和M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规定双方在对方国家取得的投资所得可以相互免征预提所得税。中国和S国也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与S国居民从对方国家取得的投资所得同样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但中国和M国之间没有签订税收协定,两国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率均为20%。兴鲁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M国投资设立一子公司—润泽建材商贸(M)有限公司,该子公司2012年度的税后利润为2000万元,子公司决定将其中60%的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润泽建材商贸(M)有限公司将2012年利润的60%分配给兴鲁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则该笔利润汇回中国应缴纳预提所得税=2000×60%×20%=240(万元)。

方案二:兴鲁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以考虑首先在S国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泰丰建材商贸(S)有限公司,然后将其拥有的润泽建材商贸(M)有限公司的股权转移到该子公司,由泰丰建材商贸(S)有限公司控制润泽建材商贸(M)有限公司。

这样,润泽建材商贸(M)有限公司将利润分配给泰丰建材商贸(S)有限公司时,根据S国和M国的双边税收协定,该笔利润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同样,当泰丰建材商贸(S)有限公司将该笔利润全部分配给兴鲁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时,根据中国和S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也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方案二减轻了240万元的税收负担。因此,如果设立泰丰建材商贸(S)有限公司且进行相关资金转移的费用小于240万元,则该纳税筹划方案是有利的。

五、利用境外公司转移所得来源地

不动产转让所得一般都要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但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来持有不动产,就可以将不动产转让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而股权转让所得是根据被转让公司所在地来确定来源地的,而公司的设立地点是可以选择的,由此就可以将境内不动产转让所得转化为境外所得。

案例分析5:北京中兴集团为一家跨国公司,2012年准备投资2亿元购买一栋写字楼,持有4年以后转让,预计转让价款为2.6亿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中兴集团持有该写字楼4年以后转让。

则应纳营业税=(26000-20000)×5%=300(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0×(7%+3%)=30(元)

应纳印花税=26000×0.5‰=13(万元)

应纳契税=26000×3%=78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6000-20000-300-30-13=565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657×25%=1414.25(万元)

税后利润=5657-1414.25=4242.75(万元)

方案二:中兴集团先在某避税地投资2.2亿元设立一家公司,由该公司以2亿元的价格购置上述不动产并持有,4年以后,中兴集团以2.8亿元的价格转让该公司。

假设该避税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印花税税率为0.5‰,股权转让在该避税地不涉及其他税收。

则中兴集团应在该避税地缴纳印花税=28000×0.5‰=1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000-22000-14)×10%=598.6(万元)

税后利润=28000-22000-14-598.6=5387.4(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北京中兴集团增加了1144.65万元(5387.4-4242.75)的税后利润,同时,购买该避税地公司并间接购买写字楼的企业也节约了780万元的契税。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4篇

高送转已成历年例牌菜,今年也不例外,对于高送转的公司,市场多数也是报以一片“涨”声。如昨日提出每10股转16股派2.47元的木林森(002745),今天就以涨停价开盘,截至收盘,仍大涨5.64%。

与往年不一样的是,这一次,高送转的公司业绩多数还不错,业绩和送转方案大体匹配。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月24日收盘,提出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进行了预披露)的公司共有33家,其中就有29家公司涉及转股,1家公司涉及送股。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5篇

在8月中旬股价创下反弹高点后,东方园林、棕榈园林、普邦园林、铁汉生态四家主要从事园林设计施工的公司股价的跌幅均超过10%。

在这样的惨淡形势下,来自上市公司的分红回报无疑成为了投资者唯一可以聊以欣慰的“镇痛剂”。

在上述园林公司中,普邦园林作为2012年上市的次新股,在今年7月就公布201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但与公司在上市之前给予各股东、高管大笔现金分红的举措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公司上市后并没有按相应比例给予公众股东丰厚的现金分红回报。

我们翻查普邦园林2012年3月的招股说明书发现,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上市,但在上市前2个月,即2012年1月普邦园林对原始股股东进行了大笔分红。

当时的分红方案为:以未对公众发行前的1.31亿股本为基础,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元,合计派发3668万元。

而2011年公司未分配利润共计1.5亿元,这笔分红现金占比就达到了24%。

受益于此次大额分红,公司大股东董事长涂善东和副董事长黄庆和收益颇丰,他们通过此次分红分别将1680万元和1176万元收入囊中。

令投资者啼笑皆非的是,2012年1月的这份分红方案,是按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2011年~2013年)以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分配的。

但仅上市4个月后,普邦园林新公布的《分红管理制度》中就将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比例降到10%。

公司上市后的首次分红方案显示,其此次计划每10股转增6股派0.5元。

按公司2012年新公布的分红管理制度计算,上半年分发的873万元现金仅占普邦园林母公司2012年中期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54亿元的3.4%。

这与半年前公司未上市时,给予股东的20%的现金分红相差甚远。

若按公司分红制度年利润分配比例10%要求,公司上半年需分红2545万元,每10股应现金分红1.45元。

但现在公司的分红预案却是每10股仅分红0.5元。

这是否与其经营模式相关?由于普邦园林所处行业的经营模式要求,公司要先以自有资金进行先前垫资,再根据进度由客户按照协议相应支付,需要常备大量现金。

部分投资者认为,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较少或与此相关。

但事实上,握有9.5亿元超募资金的普邦园林在决定现金分红时并未依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他们可能更关注的是现金分发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