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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特点

个体经济特点

个体经济特点范文第1篇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生和演进

与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生和演进分为两大发展阶段:一是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突破;二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突破(1978-1992)

第一,市场调节原则的认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未来社会经济特征的描绘,是在否定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基础之上作出的科学预测。比如,针对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存在的矛盾,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得出了有计划的生产的观点。因此,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把计划经济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市场经济当作资本主义的本质,并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而且就计划经济而言,它并不是从实践中抽象出来的经济理论,更多的是一种逻辑上的推演。周其仁认为:“计划命令体制不是从实践中自发建立起来的。它是按照一种理论构想,按照一个理想社会的蓝图构造出来的体制。”从1952-1978年,我国计划经济体制运行了大约26年,并贴上了社会主义的标签。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初,对计划经济体制不可能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而是要渐进地改变它。于是观念的变革首当其冲。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尊重经济规律,按照价值规律办事,并认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这就触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痛点。到党的十二大认可市场调节的原则时,突破口已经松动了。

第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思想的提出。如果从改革开放思想史的角度看,邓小平早在1979年就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观点。但在计划经济体制还占据主导地位和作用的情况下,需要有_个过渡和缓存的环节,这就是商品经济。实际上,由于商品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特点,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它是与计划经济相对立的。我们党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显示出了巨大的理论勇气,认为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并不是对立的,在坚持计划经济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发展商品经济。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接受了这一新的认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思想由此而来。尽管这一决定还强调了计划指导、调节和行政管理的必要,邓小平还是认为,这个决定已经是一种新的政治经济学0。我们可以看到,商品经济与计划经济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它们之间并不矛盾,计划经济体制下也可以发展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出以后,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更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到充分展开。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的提出。突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个观念以后,市场经济自然而然就成为下一个目标“充分发展的商品经济,必然离不开充分发育的完善的市场机制。”H1985年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的观点,认为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到1990年,邓小平又提出要从理论上搞懂计划和市场是不是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问题[4。但由于传统社会主义观念根深蒂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一直被当作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属性而看待。更由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波折,市场经济方向的改革一时被当作‘‘姓资”受到指责。以后,面对国内外的重重压力,邓小平在1992年年初南方谈话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强调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表达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决心。至此,终于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中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呼之欲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1992-)

第一阶段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1992-2002)。十四大以及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是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这个基本要求,即是要处理好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关系。宏观调控与过去的指令性计划不能混为一谈,指令性计划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而政府则在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好自己的作用。其次是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方面的探索。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的观点;在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上大胆探索,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再次是培育和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合作和竞争,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最后是提出了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在邓小平‘‘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基础上明确了我国跨世纪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第二阶段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2002-2012)。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十七大都特别强调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的主要思想和理论观点有:牢固树立统筹发展的理念;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职能;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形成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等。总的来说,这个时期在围绕发展问题上形成了一些新思想、新理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增加了新的内涵。

第三阶段是十八大以来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时期(2012-)。中国经济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发展以后,到了一个需要重新认识和定位的新阶段。如何认识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特征呢?把世界经济发展周期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相结合,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了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判断。针对经济发展新常态提出的主要思想和观点有: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三农”工作牢牢抓在手上;提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等。这些新的思想和观点符合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在理论和实践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何为中国?为何特色?

近代以来中国被卷入世界现代化浪潮之后,‘‘中西文化之争”一直不绝于耳,直到今天还有学者提议要达成‘‘共同的底线”。新时期以来争论的焦点是西方所谓的现代化普世理论与中国本土理论谁能更好地解释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率先实现现代化的西方国家,其现代化模式及其价值是否具有普世性?从生产方式的选择来看,发展中国家如果选择市场经济是否必然要成为西方国家的样子?这个问题也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在改革开放方向和性质之争中‘‘走改旗易帜邪路”思潮所坚持的。那么,我们有必要从经济学的角度认清何为中国?为何特色?

(一)何为中国

在对“中国经济学”这个概念里“中国”两字的解读中,有学者给出了三种含义:一是地缘政治概念视野下的中国,强调中国本土;二是历史时代概念视野下的中国,强调21世纪是中国的世纪;三是文化范式概念视野下的中国,强调中国文化传统、社会主义与主流经济学三者相融的文化范式。该学者还认为,这三种对‘‘中国”的不同理解表明,中国政治和经济地位的上升使得人们对‘‘中国经济学”的期望值越来越高0。这样的理解聚焦于中国和平崛起过程中经济学方面的表达诉求,但淡化了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求索与选择过程,不易理解中国经济学为何要凸显自己的特色。比如,王亚南提出‘‘中国经济学”的概念与林毅夫倡导中国经济学本土化所面对的历史背景是不一样的。1940年王亚南首次提出“中国经济学”,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抽象概念不能很好地解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从而提出经济学的中国化表达,这与20世纪30年代末提出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合拍的。而21世纪初林毅夫倡导中国经济学本土化的时候,建立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成就基础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已经在逐渐成熟和完善。

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是上述三种‘‘中国观”中的最大公约数。谈到社会主义,列宁曾在《论俄国革命》中强调过国家政权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列宁把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当作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经济社会发展所依靠的重要力量。与西欧国家那种自下而上推动现代化发展的模式不同,世界上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现代化发展模式。因此,国家或者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比如,我们的情况是先成立中国共产党,然后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新中国,最后在国家的推动和保护下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是当代中国经济学的前提。有学者也认为,就像“资本”是资本主义所有经济范畴中‘‘普照”的光一样“国家”在中国也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是中国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H。这种说法符合中国历史和现实发展的实际。新中国国家的建立和发展,与西方国家的国家形成和发展逻辑是不一样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二)为何特色

我们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四种特色与上述第三种中国观中社会主义、中国文化传统、主流经济学相融合的文化范式基本上是一致的。综合起来看,我们强调中国社会主义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特色,主要基于两个理由。

第一,与传统社会主义和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调,建设社会主义要走自己的路。我们建国后曾经照搬苏联社会主义模式,有过不少教训。比如在经济发展问题上,苏联的做法是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抽象概念代替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具体形式。20世纪50年代后期,毛泽东在研读《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过程中,针对苏联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正确的见解,但总体上并没有脱离传统社会主义的框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和理论勇气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第二,与资本主义和其他各种主义相区别。自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对中国社会性质乃至未来发展方向就出现了诸多不同的看法。像‘‘资本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等这样的说法、“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样的论断,完全用西方资本主义理论和传统社会主义理论解释中国的经济社会实际,看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以及其他各种主义的区别。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特别是经济理论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所在。比如,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不同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而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不论是西欧、北美的资本主义还是北欧国家的资本主义,本质上都是坚持私有制为主体的。虽然从经济结构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也有私有制,甚至我们强调要毫不动摇地支持私有经济的发展,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公有制为主体。这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特色所在。

综合起来看,由于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都不能准确地解释当代中国的经济发展成就,才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成为可能。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国崩溃论”到‘‘中国威胁论”,再到附加在中国头上的五花八门的诸多“主义”,都是从西方立场或者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出发得出的结论,与中国的实际发展大相径庭。在21世纪的当代世界和中国,用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思想理论看问题已经过时了。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素材,为形成中国本土的经济学说奠定了基础。大体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社会主义属性。像社会主义本质、共同富裕、以人民为中心、共享、公平正义等思想和理论观点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的要求。二是中国文化传统特色。小康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梦等思想和理论观点印有深深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痕迹。三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形成,对我们在21世纪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使命

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丰富和发展都要围绕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展开。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回答和解决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就在于它能够解释现实,始终对现实发展具有指引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也必须始终具有问题意识,解决和回答好新常态下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关心和困惑的问题。比如,如何看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何看待贫富差距扩大,如何看待区域发展不协调、不平衡,如何更好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等,都需要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学从思想和理论上作出令人满意的解答。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为丰富和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作出贡献。20世纪末以来,马克思主义遭遇到了严重的发展危机和挑战,美国学者福山更是据此得出了‘‘历史终结”的结论。然而同一个学者后来也不得不承认,当“历史终结”论遇到中国模式时也尴尬尽显。因此,中国故事需要中国思想和中国主张出场讲述。总结中国故事、中国经验的过程,其实就是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过程。得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也必将在21世纪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个体经济特点范文第2篇

一、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相关观点分析

(一)社会公平论

我们通常所讲的社会公平论即为主张社会公平作为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论点。具体而言,公平正义作为国内社会所追求的根本价值,而经济法的根本特性即为社会性。所以说,公平必须作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不少专家提出,中国经济早已获得了大幅度的提升,在这种大的经济环境下,市场经济更加需要公平,而不是效率。一些专家认为,经济法包括各种各样的价值,例如:秩序、效率、自由和公平等等。在诸多价值之中,公平是其余价值的基础条件,也是根本价值。必须保证经济的公平性,才可以更有效地保证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长期发展。

(二)社会秩序论

这一论点提出秩序乃是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通常情况下,秩序才是保障社会经济迅速、健康发展的前提基础。所以,秩序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提出这一论点的专家人士觉得在经济法律关系当中存在有国家干预,而这肯定会涉及国家政权,公权力和公民权利间的联系能否有机结合起来,便逐渐成为了经济法最为注重的话题之一。所以说,秩序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此外,将秩序作为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论点在某种意义上抹杀了公平效率的价值功效。缺乏公平与效率的人类社会,人民是没有安全及自由的,这样的秩序也不是我们需要的。

(三)社会整体效益论

这一观点提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应为社会整体效益,绝非某个人、某一集体或者地域的效益。部分专家觉得经济法将社会整体效益当做根本价值取向有别于民商法学的根本属性。另外,很多学者提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具备鲜明的经济本位以及社会本位的法律特点。第一,将社会整体效益当做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犯了严重的逻辑失误。法律价值是指法律对于人类需求满足的积极影响,主要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但是,社会整体效益严格意义上归类于客观方面,若把社会整体效益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则在逻辑方面是无法说通的。第二,社会整体效益的定义并不清晰,具体涵盖哪些内容也是不够清楚的。所以,把其当做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是不严谨的。

(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概论

顾名思义,这一论点把效率当做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在确保效率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公平。效率优先论的出发点为市场失灵,提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经济效益,避免市场失灵情况的发生,或者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应当怎样进行干预。所以,效率因素才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然而,由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社会公平同样是法律的基本保障。经济法作为法体系当中的部门法,需要具备一般法律的共性,当然,社会公平也是不可或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论点仅仅关注效率和公平的对立性,却忽略了两者间的统一性,因此,此观点是不全面的。效率是市场经济必需的,而公平同样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项。在构建和谐社会、奔向小康的整体环境下,效率和公平的完美结合才能更加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迅速进步。

(五)和谐价值观

持有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是社会公平、经济自由、社会效益以及经济秩序的有机统一。和谐价值观把一切法律价值有机结合在一起,令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具体针对性不足。因此,此观点并不是十分合理的。二、对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的评析通过上述关于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的研究结论或者观点不难发现,在对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进行研究的环节中,大部分情况下人们都会借助拆分的手段,片面地把某一经济分词孤立来看,并且以此来论证自身认为的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正确性。所以,不管是以上哪一种观点,均不够完善,都应当进行补充,具体评析如下:

(一)社会公平的经济法价值取向难以充分展现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

我们都知道,公平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发展形态,在我们生存发展的各种意识形态领域中均存在对其的渴望,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由于它特有的属性令其具备更加明显的基本特征。但是,因国内公平涉及的领域太过宽泛,不仅是经济公平,中国的公平还体现于权利平等以及社会平等等一系列方面中,经济法的公平通常也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同时将社会大众集体利益的维护作为根本着眼点,所以,纯粹的把公平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不够全面、不够严谨科学的;另外,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是任何组织和部门共同寻求的目标,国内法律均依靠公平作为制定、执行的前提基础。所以说,公平不具有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所需要的唯一性和独特性特点,比如说:教育法同样追求以公平为前提开展各项教育活动等。经济民主重点突出的是民主,主张政府在行使经济管控职能的过程中,尽量不去干预社会经济发展,而是尊重人们的核心地位,这仅仅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的具体方式,并非价值取向。

(二)把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作为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观点有待考究

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在主观及客观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下产生发展的,并且是在历经多次实践最终被确定的具有重大作用的法律价值观,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人类的发展,而利益本身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的出现和发展具有明显的客观性特征,和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特征具有鲜明不同,首先,;两者在性质以及特点上就截然不同;其次,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范畴不清晰,存在大量不确定性的经济因素,并且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是依托个人利益这种构成基础的。所以说,个人经济利益包括在社会整体利益当中,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中怎样把注重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行有效的区分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再加上社会整体利益的保证也仅仅是经济法发展的基本方向,不可以将其和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混为一谈。

(三)单纯提倡效益为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论点也是不够全面

在中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最关键的作用就在于它很好地弥补了以往工商法中效益优先的缺陷性,进一步把保证社会经济公平、提升经济效益有机结合在一起,更好地实现了社会整体效益。所以,从法律价值角度出发,一味主张社会经济效益,把经济效益的增强和实现经济公平分离开的论点是极为不合理的。除此之外,由现有经济法调整的状况来讲,经济管理关系已经渐渐成为经济法进行调整、优化的最关键部分之一,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环节当中展现公平性也是不可缺少的,所以,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必须有效解决公平和效率两者的统一性问题。

(四)市场经济秩序下的经济自由仅为经济发展途径,并非价值取向

国内社会经济的发展方针主要可以归结为,我们提倡在政府对国家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展现市场的自我协调能力, 并且在特定范围内实现经济的自由发展。我们可以看出,经济自由作为我国推行以市场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我国为推动国内外贸易的进展而实行的一种经济策略,所以其并非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把其作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的论点是不正确的。

(五)把和谐当做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针对性不足

众所周知,和谐作为各个时代共同追求的重要目标,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均起到关键影响。但是,和谐的种类繁多,像社会和谐、生态平衡等等。经济法的和谐是从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谐统一的角度出发的,具备明显的社会和谐特点,尽管和谐也是中国经济法寻求的价值取向之一,然而却并非中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其同样不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的基本特征,同时它的时代性特征也较为缺乏,所以说,把和谐作为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论点也是错误的。

三、公平和效率是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在经济法的整体价值当中,公平和效率毫无疑问是最为关键的两个价值取向,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在各种各样的经济法价值取向之中,唯独经由经济法的立法与执行能够有效地保障社会整体效率,更好地体现出社会公平,也能够确保经济的自由性、有序性以及安全性。若缺失了公平及效率中的任何一项,另外的一切价值均不会具有任何意义。

(一)从国内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来看,公平和效率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国家,满足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彻底消灭剥削,并且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性涵盖了公平与效率,中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一定会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统一起来。

(二)从公平和效率的联系上来看,两者均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第一,公平和效率两者都是十分关键的,两者缺一不可,不具备效率的公平或者缺少公平的效率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都是毫无意义甚至是有害处的。第二,公平和效率具有对立统一的基本特点。尽管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对立性,然而它们并不是无法调和的,尤其是对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效率和社会公平来讲更是如此。由于既然称之为社会整体效率,而非个人效率或者局部效率,那就一定会涉及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第三,从法尚公平的角度出发,公平必须作为法的基本价值,经济法也是如此。此外,从对经济法带来的根源考察当中,正是因为发生了一系列社会与经济问题,引发了社会不公平,也才促进了经济法的出现。所以说,由公平和效率的联系上看来,公平和效率两者均应当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个体经济特点范文第3篇

1.1区域性特征

县域经济因其所存续、依托的资源条件、地理位置、经济发展基础、经济区位的不同而不同,所以县域经济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市区与城郊、内陆与沿海、北方与南方县的县域经济都会呈现显著差异,其也是不同的经济存量、发展速度、发展变量存在巨大差别的基础条件。所以,从空间定位来看,县域经济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

1.2系统性特征

在县域经济中,包含着若干构成因子,在这些因子的有机结合下又形成了一个有序、完整的系统。以农业县域经济为例,其包括产前、产中及产后;生产、加工、营销;农科教、销等环节,在这些环节的结合下又自动形成一个运作系统,县域经济中的金融、财税、商贸、工业等行业亦是如此。站在全县的角度来看,其可视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各行各业可视作其子系统,这些子系统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在这些子系统的结合下,使得这个庞大的系统得以高效、有序地运转。

1.3整体性特征

县域经济具有完整的经济结构,其包括了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工商建运服、农林牧副渔一应俱全。同时,县域经济也包含了各种社会关系、社会要素和社会结构,如社会保障、政府企业、城市乡村、工业农业等,正是这些经济要素组成了完整的县域经济,使其在功能上、结构上具有整体性。

1.4综合性特征

在县域经济中,不仅包含了完整的经济行业与经济部门,同时也包含了服务于经济建设的相关行业、部门,例如艺体卫、教科文、工青妇、党政军等,其几乎囊括了社会所有行业,所以其在行业及部门构成来看,具有综合性特征。

1.5复合性特征

县域经济,既包含农业经济也包含工业及第三产业经济,既包含城镇经济也包含农村经济,不仅有国有经济,也有集体经济、私有经济、个体经济。长期以来,我国都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体制,这一体制也在县域经济中得到了典型、完整的体现,由此可看出,县域经济具有典型的复合性特征。

1.6层次性特征

首先,在国民经济中,县域经济是一个基础经济层次;其次,从县域经济构成来看,其包含了从县城到乡镇再到农村三个经济层次,所以其具有明显的层次性特征。

1.7开放性特征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开放式的经济,在此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县域经济也势必具有开放性特征。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下,区域化经济社会分工也不断增强,县域经济也随之不断发展、完善,在此情况下,县域经济的开放性特征也将不断被强化。

2、县域经济的作用分析

2.1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经济基础

首先,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植根于广袤的县域范围内,其亦是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任何经济发展阶段,农业的这一基础地位都不会有所动摇。农业发展状况会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其次,乡镇企业既是县域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也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方面军,它也是县域经济成为国民经济区域基础的重要原因。最后,在县域范围内,广大的农村市场也是商品流通数量最多的卖者和买者,农村市场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兴衰。

2.2建设小康社会建的主要支撑力量

我国从21世纪开始,全面进入了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壮大县域经济,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壮大县域经济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在小康社会建设工作,农村是其重点和难点。县域经济一方面以自身的工业、商业、服务业为农村合作经济、家庭经济提前、产中、产后服务,另一方面又以其集聚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直接为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服务,是整个国民经济网络中与农村、农业、农民最直接、最基层的结合点。没有县域经济的发展壮大,农民的小康、农业现代化便无从实现。

2.3推动城乡改革的关键突破口

个体经济特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事主体 经济法主体 法律关系 商事主体体系 国有企业

    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现代商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民商法旨在依法确保市场主体通过的自身力量,本着私法自治原则来实现主体交易合作。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与民商法这种克服市场失灵、节约交易费用的市场主体“内部化”法律方法不同,它主要是依法确保市场主体以外的主体(政府)通过的政权力量本着协调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来实现主体交易合作。[1](P122)但是,两者又相互融通,联系紧密,缺一不可。这主要表现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对商事关系的调整作用,以及体现这种作用的制度和规则进入商法。表现在立法上,即商法中有经济法规范,经济法中含有商法内容。而商法和经济法分别是商事主体和经济法主体得以确立的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主体与经济法主体具有某些相似性,不易区分,本文将对它们予以界定和比较。

    一、商事主体与经济法主体之界定

    (一)界定和比较商事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意义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原因,我国市场主体法定化存在许多问题,如市场主体外延界定不明,市场主体分类标准不一,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力不均衡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从理论上对商事主体和经济法主体异同的研究。

    考察我国的经济发展历史,商品经济建设和市场体制建设都不是自发开始的,而是政府顺应历史规律和时代要求自上而下通过“改革”来启动和推动的。[2](P2)但是由于市场自身的盲目性和滞后性,这时,必要的制约是必须的,而这种制约的外在力量只能来自政府。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代表,被赋予了管理市场和规制竞争的神圣职责。这里便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以及对私权的保护。尽管我国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已经十年有余,但是计划体制的残余在政府这个“裁判”脑中一时间挥之不去,因而在进行市场交易和竞争过程中,商事主体特别是小型企业经常受到不平等待遇。而厘清商事主体和经济法主体的关系,有利于政企分开、官商分离,促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而促进一个统一、有序、稳健的市场体系之建构。

    再次,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商事主体和经济法主体,准确把握两者的特征,以更加准确地界定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根据法学原理,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确定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限定能够参与一定社会关系的主体的范围。调整对象与主体是密切相关的。商法和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分别是由二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反过来,准确界定商事主体和经济法主体,能更好的理解和明确经济法和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二)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商事主体,在国外商法典有不同的称谓,如“商业主体”、“商主体”、“商人”。关于商事主体,我国法学界对其还没有统一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商事主体是指依商事法的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简言之,即商事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3](P15)(2)商事主体,又称商业主体,是指享有商事法律人格,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职业,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受和承担经营性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人。(3)将商法主体从经济学意义上和法学意义上予以界定。在经济学上,商主体即有理性的“经济人”,他们能够根据各种主客观情况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做出判断,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法学意义上的商主体,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4](P30)第一种观点简单明了,但是能全面概括商事主体的含义。第二种观点未指出商事主体取得的法律依据。第三种观点则有纵容经济学“霸权”之嫌,商事主体从其词源考察,本是法学范畴的概念。笔者认为,我们在从事法学研究时,应当剔除凡事谈“经济”的思想。而且仅把自然人和法人组织归入商主体,却把商合伙排除在外,是片面的。所以,笔者采纳第一种观点。

    商事主体有如下特征:1、商事主体是商事法上规定的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变态形式。2、须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是商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资格和能力。3、须是参加商事活动者,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民事主体才能成为商主体。4、须是缔结商事关系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5](P15)

    (三)关于经济法主体

    对经济法主体,观点不一,有如下不同的观点: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当事人。[6](P98)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还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律关系范畴中,应区分经济主体、法律主体;法律联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等概念,并进一步指出经济法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经济权限,参加或能够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社会主体。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将经济法主体中,国家这一经济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忽略了,是片面的,不足取。第三种观点将经济法主体进行一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抽象分类,过于复杂,不易于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概念,亦不足取。

    二、商事主体与经济法主体之比较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具有合法性、意志性、法律主体特定性等特征。本文所要比较的商事主体和经济法主体正是从法律关系主体的一般意义上进行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的范畴,十分重视主体平等和当事人意思自治。而经济法强调的是政府适度干预,它侧重于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也对微观经济有所调整,如国家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规制。所以,商法主体和经济法主体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

    (一) 经济法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共同点

    经济法主体与商事主体有密切联系。经济法主体依据经济法调整对象分为两类,即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规制主体和受规制主体。从根本上说,受控主体和受规制主体依附于民商事主体资格,但它又突破了民商事主体资格。笔者认为,从主体范围上,商主体均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中的一方,成为国家调控和规制的对象。而国家这一经济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私法主体身份参与商事法律关系,成为民商事主体,如机关法人。

    1、商事主体因采用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这些分类体现了不同国家商法对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的特别控制要求。在社会生活实践层面上,因为商事主体的复杂性与隐蔽性,不易为人所感性把握,也使得人们容易误认为企业是商事主体。传统商法理论认为,以商事主体的组织结构特征为标准,可以分为商个人、商事合伙与商法人。

    2、把国家确立为参与市场活动的私法主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家作为私法主体具有典范性和基础性的特殊功能及服务性和导向性的特征,它的根本目标在于为社会公益服务。没有自由,没有平等,就没有市场经济。民商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重视主体平等和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便要求国家参与商法关系时,应与一般商事主体平等地适用商事交易规则。

    (二)经济法主体与商事主体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标准不同。这是由商法和经济法的本质决定的。商法以商事组织为本位,商法所假设的人性标准至多是“中人”标准,但它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人利己”就行了,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而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本位经济法所假设的人性标准明显地高于民商法,它是具有高尚情操的“君子”。为了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实现如此标准,经济法强制性地要求个人不仅要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7](P18)

    2、主体范围不同。经济法主体更具多样性和复杂性,经济法主体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隶属性。一般而言,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是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其经济职能的各种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还包括某些社会中间组织。受控主体和受规制主体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接受国家的调控和规制的主体,包括企业、自然人、社会团体等。[8](P97)商事主体的范围尚没有统一的认识。传统商法理论认为,商主体包括商个人、商事合伙与商法人。现代商法理论界对商主体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观点不一,这里不一一列举。

    3、构成要件不同。商主体须具备三个实质要件:即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须实施某种特定的商行为;须持续地实施同一性质的商行为。经济法主体则不同,经济法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授权而取得;拥有经济权限,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职权;其实施行为应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整体公平与整体效益为目的。

    4、两者的特征不同。不同学者对商事主体的特征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商事主体具有法定性,即其资格一般须依法登记取得;其主体类型法定,不得任意设定;商事主体范围有明确限制,各国大都奉行行政部门不得直接经商的原则。而经济法主体具有广泛性;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调控主体是最重要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选择性。调控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单方面设立、变更、废除经济法律关系,并以国家强制力是市场主体接受和服从其意志,又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激励、诱导、刺激、控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9](P97)

    三、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制度的一点思考

    这里所说的市场经济主体是从广义上讲的,不仅包括私法主体,即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也包括公法主体,即经济管理主体和行政管理主体 .鉴于本文主要探讨商事主体与经济法主体,故笔者主要对如何健全我国商事主体制度与经济法主体制度谈谈一点想法。

个体经济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欧盟 经济一体化 欧洲模式

欧盟作为当今世界上成立最早、成效最卓著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其50多年的发展历程和其取得的巨大成就为世界展示了一个具有欧洲特色的经济合作模式,在区域经济合作迅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地区从欧洲模式中寻找经济合作的经验和灵感,通过分析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和特点来分析欧洲模式,以期对现实有所指导意义。

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

欧洲经济一体化以“舒曼计划”为起点,启动了从煤、钢、原子能领域到共同农业政策领域,乃至货币联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机构也经理了从欧洲煤钢共同体到欧洲共同体,乃至欧洲联盟的一个过程。站在历史的角度,这一发展进程明显的分为四个阶段。

1.共同体建立到1968年关税同盟的建成以及1969年共同农业政策的实施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第一个阶段。1958年,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六国在意大利的罗马签订《罗马条约》,决定将他们之间的合作扩大到原子能和其他经济领域,决定成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这样欧洲经济一体化就由一个领域扩展到多个领域,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机构也出现三个共同体共存的现象。特别是《罗马条约》规定了下一步一体化的新目标:建立关税同盟和实施共同农业政策,从而经济一体化进程有约可依,按照条约规定的日程进行。到1968年,关税同盟提前一年半实现,共同农业政策也开始进入实施阶段。

2.自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到欧洲货币体系的建立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第二个阶段。进入70年代,由于国际形势的恶化,欧洲经济一体化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共同农业政策执行难以为继。第四次中东战争、阿拉伯石油国石油禁运带来的能源危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使得欧共体国家纷纷采取自保的政策,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欧洲市场分割严重。在七十年代,欧共体国家提出的稳定货币汇率的经济货币联盟计划也最终流产。只是到了70年代中后期国际形势相对缓和时,欧共体才建立起稳定货币汇率的欧洲货币体系。

3.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前期,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发动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第三个阶段。进入八十年代后,欧共体国家迎来了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加上世界经济区域化浪潮的推动,欧洲在次走在了区域经济合作的前列。1987年签署生效的《单一欧洲法令》规划了欧共体到1993年实现成员国之间在商品、劳务、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通为特征的欧洲统一大市场。与此同时,为统一大市场的正常运作做准备,在欧共体执行委员会主席德洛尔的主导下,开始了实现欧洲单一货币的准备工作。可以说,在这个阶段欧共体变成了一个具有经济联盟性质的共同市场。

4.以90年代初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订和统一的欧洲货币―欧元的启动为标志,欧洲经济一体化走进其发展的第四阶段。冷战的骤然结束,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等,欧洲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特别是剧变后的中东欧开始了一个申请加入欧盟的“回归欧洲”的过程和统一后德国在欧洲地位的变化。最终欧共体国家选择了更深层次的一体化。1991年12月的《马约》是一体化进一步深化的表现,它确立了欧洲一体化的三根支柱,并以第一根支柱――经济与货币联盟作为其发展的重心。此后经过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2001年的《尼斯条约》和2004年的《欧盟宪法条约》,欧洲经济合作向一个完全经济体化的经济联盟更加接近。

二、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特点

尽管在欧洲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不同阶段,一体化或者迅速发展、或者徘徊不前、或者硕果累累、或者成就难觅,但是最终欧洲一体化还是得以顺利的进行,体现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独特的进程特点。

1.一体化过程的渐进性。无论是合作的范围、领域,还是组织协调机构的建立、运行机制的完善以及一体化程度的发展本身,都体现了一个渐进性的发展历程。而且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6国煤钢领域的一体化发展到现在27国开始走向经济和货币联盟,每前进一步都是欧盟成员国反复协商、谨慎考虑后的结果。在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对给成员国一定的准备和过渡时间。

2.一体化过程的协调性和妥协性。欧盟是各国联合起来组成一体化集团,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一体化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分歧和矛盾,甚至是激烈的争执乃至对抗,但欧盟各国最终都能认识到一体化集团是他们获得发展的最快、最好的经济组织形式。成员国为了实现共同利益通过互相协商和互相配合,通过实施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原则来消除矛盾。这些原则包括:民主平等原则、共同受益原则、核心欧洲原则以及灵活性原则。

3.组织运作机制的超国家性和均衡性。为保证一体化顺利进行,欧盟设立了具有一定的超国家性质的组织协调机制。这些机构的设置和权力的分配上不但强调每个成员国参与,而且强调各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超越各成员国政府的权力,以及各机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凸现出欧盟独特的组织运作机制。

4.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外部敏感性。这主要是指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深受世界外部环境的影响。一定时期的国际形势对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步伐影响较大,欧洲经济一体化体现出明显的对外部环境的敏感性依赖。如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和世界性经济危机不仅使各成员国经济发展缓慢,也导致一体化步伐受到严重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使欧共体在20 世纪70年代就提出的在10年内分阶段实现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计划也因此受阻。

从一体化的进程和特点看,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这一发展模式的出现,既有二战后独特的历史条件――冷战的大环境,更有欧洲各国在应对来自外部环境时所进行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