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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未成年人作为我们国家将来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生理发育并不完全成熟,心理感知具有表象化,而且自身控制力比较差,注意力不稳定,对于世界充满好奇,所以好奇心强,学习能力强,模仿性也比较强,所以不可避免地容易受到社会环境( 比如: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生活方式以及各种意识) 的影响; 除此之外,由于当今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比如,虐待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常出现,的随时随地都在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影响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是国家庭和学校的责任,更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二、调查研究的目的
帮助我们高中生更好地了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了解民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了解程度和重视程度; 更好地提高我们高中生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好地提高我们高中生的政治素养和政治道德,提高我们高中生的政治实践能力; 更好地增加我们高中生融入社会、学习社会知识的机会,更好地帮助我们将学校学习与社会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 更好地提高我们高中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我们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更有利于促进我们高中生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发展。
三、调查研究的方法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主要用的研究方法是观察法和问卷法,并在老师的引导下收集资料、设置问题、组织具体的调查活动; 最后在老师的引导对调查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进行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进行分析。
四、调查研究的时间
2015 年11 月至12 月。
五、调查研究的过程
整个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是由老师引导进行的,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分组开展,有班干部带队进行实践调查研究,过程以一般社会调查研究过程为标准进行的,进行的很顺利。
六、调查研究的建议
( 一) 不断加强高中生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了解
通过此次调查研究我们发现许多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非十分了解,我们的调查成果显示,只有一少半人表示自己懂得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而近多半的青少年表示自己对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懂得一点,而剩余的一部分人则表示对我国《未成年保护法》一窍不通。由此可见,不断不断加强高中生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了解至关重要,可以引导他们通过课本、报纸、网络等渠道更多地了解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它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二) 不断强化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机结合
当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变得日益繁华而庞杂,由此使得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更好地做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有机结合。并且其中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责任更大,因为那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最基本的环境; 同时要呼吁社会不断树立和改良合适未成年人进行文化生活的公共活动场合和公共基础设施,以更好地履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划定。
( 三)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
通过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我们发现如今未成年人罪犯日益出现低龄化,而且他们的作案手腕浮现凶残,不断出现了成人化趋势,犯罪的类型也主要以侵财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为主,但他们的文明水平总体偏低。为此,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 应该从未成年人内部原因( 如: 他们的人性德意志、价值观点、自制力差等) 、未成年人所处的外部环境( 如: 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 预防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于家庭环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侵略子女正当权利,抛弃未成年子女或使子女辍学,及时准确矫治子女不良行为或严峻不良行为等; 对于学校要不断加强法制教育,更加注重学生素质的全面进步; 而对于社会要避免拜金主义思潮对未成年人心理跟思维的扭曲,不断建立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机构,以更好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
七、调查研究的感受
( 一)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更好地提高了我们的学习兴趣
由于高中的学习压力比较大,学习生活比较枯燥,也比较乏味和单一,但是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更好地丰富了我们枯燥的高中学习生活。为我们提供了接触社会的机会,为我们创造与众不同、气氛更加和谐团结的学习情境和学习环境,从而更好地刺激了我们在学习过程中一种积极的心理变化和情绪反应,激发我们学习的内在动机,更好地学会了共同学习进步。
( 二)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更好地培养我们的团队合作精神
通过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我们更好地增强了班级其他平时很少互动的学生之间的互动。因为我们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是以小组的形式开展的,并且各门各科的老师也进行了相应的指导,更好地改变我们以前那种传统的只是老师和学生之间比较单一交流的形式,建立起了我们与老师之间更加民主的师生关系,建立起友谊式的师生关系,改革交流方式可以进行谈论方式和交谈方式交流。而且通过过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互我们更好地学会了帮助同伴,学会了鼓励同伴,更好地培养了我们的团队合作意识,培养了我们的团队合作精神。
( 三)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更好地提高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
总所周知,社会实践不仅可以为我们高中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接触社会和了解社会的机会,还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社会,深深体会自己的社会价值,感受到成就感; 更使得我们在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锻炼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增加我们的成就感,增强我们克服困难的信心; 而且有利于我们更好地重塑自我,对我们自己青春发展目标进行准确的定位,以为我们以后更好地发展提供更多地接触社会的机会。
根据县上有关部门的会议精神,为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预防学生违法犯工作的要求,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校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以县上相关部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为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带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完工作运行机制,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狠抓任务措施落实,努力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学校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
根据县上的会议精神,我校成立了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暨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三(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李四(副校长,党支部成员)
(教导副主任,党支部成员)
成 员: 各班班主任
三、组织宣传阶段(6月15至月底)
学校高度重视,大力法制宣传,学校借助安全教育平台、利用校园微信群和钉钉群进行宣传、电子显示屏、校园专栏、黑板报等展开对师生及学生家长进行宣传。
四、夯实措施,整治落实(7月1日至12月底)
1、加强师德修养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加强师德学习,提高教师师德修养。对教师开展《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教师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食品卫生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教师的法制意识,提高教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能力。二是加强师德考核,学校制定相应的考核长效机制,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中去。
2、较强学生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一是加强对学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食品卫生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校本教材《塑造与养成》等法律法规的教育。二是借助安全教育平台进行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三是开展主题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日”、“6.27禁毒教育”“12.4的宪法教育日”等主题活动。四是开组开启法制教育课程,上好《道德与法治》法制教育课,开展法制进校园,请法制副校长来校对学生开展法律法规专题知识讲座。使末成年人掌握与其年龄和认识水平相适应的法律知识,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红正不良行为,抵倒各种消极思想的侵蚀,并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子。
3、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法刳宣传敦育,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做到不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不让未成年人及烟、酒:及时寻找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及时发现和制上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实旌不良行为团伙和教唆、肘迫、弓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学生健康教育及心理疏导,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关爱,每位老师和学生结对进行帮扶,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落实好“爱生之德”活动,利用班会、专题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坚持以教育为主,注重改造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帮助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重新做人。
5、加强校园环境排查。学校定期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排查和校园周边不良社会青少年的掌控,杜绝学生与社会不良习气的青少年接触,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学校建立了巡逻组,加强校园值班巡逻。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制度,建立较为完备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网络和阵地网络,建立学校、家庭教育、社会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实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预防和控制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责任制和违法犯罪任追究,逐级分目标任务,把小学阶段的青少年违法罪率控制为零。
关键词 留守儿童 原因 保护 机制
The Reason of Left-behind Children Problems and Protection Mechanism
YANG Xueli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s, Tongren University, Tongren, Guizhou 554300)
Abstract Children left behind is a special group appears in social transition. Urban 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uneven economic reasons behind children issues arising; urban-rural dual structure and related policies and systems are institutional reasons behind children issues arising; guardianship ineffective or absent is the direct cause of left-behind children's issues aris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unsound is an important reason behind children's problems. For these reasons, it should build the reduction mechanism to reduce the number of children left behind; strengthen parental guardianship; revise and improve relevant legal system,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left behind.
Key words children left-behind; cause; protection; mechanism
1994年以来,留守儿童问题逐渐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关于留守儿童的调查、报道、研究不断增加和深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和关爱活动也逐年增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留守儿童的规模正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规模的扩大而不断扩大。全国妇联课题组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与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五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约242万。①根据媒体报道和调查,留守儿童因监护不力甚至缺失,在学习、心理、品德、安全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②这些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关注。虽然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留守儿童的重视和关注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没有形成保护留守儿童的长效机制,无法真正对留守儿童提供可靠有效的保护。因此,探讨留守儿童保护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1 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原因
构建留守儿童保护机制,首先应该分析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原因,才能使保护机制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1)我国城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经济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整体有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仍然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这是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和发达地区转移的重要原因。转移到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大部分属于青壮年,为了获得相对较高的收入,容易发生将年幼子女留在原籍的现象。
(2)城乡二元结构及有关政策和制度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体制原因。我国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关键期,但是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衍生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和社会心理不利于进城农民融入城市。转移到城市的农村劳动力无法与城市居民享有相同的权利,受户籍和教育制度等方面的制约和经济实力的影响,大部分工作、生活在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这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体制原因。
(3)监护不力甚至缺失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以家庭保护为基础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但是由于我国监护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对父母的约束性较弱,很多外出务工人员为了经济收入忽视对子女成长的关注,导致大量留守儿童的产生,使得留守儿童的监护和以家庭为核心的保护无法落到实处,家庭的亲情教育、情感交流和关爱保护功能几乎丧失。从一定意义上讲,监护不力甚至缺失导致了很多留守儿童在学习、心理、品德和安全等方面产生问题。
(4)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民法通则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位一体的保护网络。但是,有关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不仅使得很多父母不认真履行甚至不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家庭保护流于形式;而且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2 留守儿童保护机制的构建
留守儿童问题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农村社会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涉及三农问题、劳动力转移、城镇化、用工制度、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等多方面的综合性问题,必须构建合理有效的保护机制,呵护留守儿童。
(1)构建减量机制,减少留守儿童数量是保护留守儿童的根本出路。对留守儿童的真正保护是解决其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的难题。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城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劳动力异地转移和城乡二元结构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导致的进城农民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留守儿童的减量:一是加快新农村建设和西部大开发缩小城乡、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吸引更多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和创业,使农民可以不用离乡离土即能够获得较高的收入,解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问题,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二是加快城镇化进程,把城镇化与农民市民化相结合,修改阻碍外来务工农民及其子女融入城市的政策、制度和法规,这既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合理方法,也是减少留守儿童数量的重要途径。
(2)强化父母监护职责是保护留守儿童的重点。《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大量留守儿童无法与父母一起生活的现实状况,使得父母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的以家庭为核心的保护无法落到实处。留守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无法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特别是出现了部分“留守儿童”遭受不法侵害和走上违反犯罪道路的现象。因此必须强化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不能为了经济收益忽视孩子。在无法监护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有监护能力的亲属,妥善解决好委托监护问题。
(3)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保护留守儿童的关键。留守儿童监护不力甚至缺失,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有极大关系。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由于上述立法相对滞后,法律之间衔接存在问题,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弱等原因,没有在留守儿童保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加以完善。
一是要设立亲权制度。留守儿童保护中出现的监护不力甚至缺失与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确立亲权制度有很大关系。在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有关于亲权内容的规定,但是并没使用亲权这一概念。从亲权内容来看,规定较为简略,仅包括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等权利和义务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赔偿义务,且权利义务要求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从各国经验来看,亲权制度是规范亲子之间保护教养关系的最佳模式。在我国立法上建立亲权制度,明确亲权的具体内容,有利于规范父母行使亲权,从而解决留守儿童监护不力甚至缺失问题。
二是健全监护制度。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监护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方式,对父母无法监护、无力监护时的委托监护缺乏具体规定,对于监护人履责的监督机制及不履行职责的责任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这些问题在未来的立法中应该加以明确,强化父母的监护意识和责任意识,这样才能使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我国对于监护问题基本限于私法领域,虽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位一体的保护机制,但是由于规定过于简略和缺乏可操作性,公权力未有效介入监护问题,这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经验,确立各级政府牵头的,教育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的公权力介入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保护。
三是修改户籍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城乡二元结构及户籍、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是外出务工人员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就读的体制,也是导致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要原因。上述政策法规和制度与我国城镇化发展趋势相违背,不利于外来人员的融入,必须加以修改,不断破解二元结构,构建自由流动、外来人员有序融入城市的合理机制,减少留守儿童数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项目编号:铜仁学院科研启动基金TR057
注释
① 全国妇联课题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2013年5月).转引自中国妇联新闻:
② 潘从武.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境遇亟待关注.法制日报,2010-03-16:007.叶敬忠.对留守儿童的情感欠债隐忧在未来.中国教育报,2014-05-29:2.
参考文献
[1] 赵富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产生原因探析[J].郑州大学学报,2009(9).
摘要:网上购物是一种新兴并迅速发展的购物方式。而团购网站也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增长。但网络的虚拟性给网上购物带来了许多危险性和不确定因素,我国现行法律对网购消费者的保护还很弱,对于在网上消费出现的问题,应颁布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给予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保护。
关键词:网络团购 消费者 合法权益 保护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交易模式发生了质的变化,网络消费模式以其高效率、低成本、数字化、网络化和全球化的特点突破了传统消费模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而随着网络消费模式的普及,“网络团购”兴起。其形式大概有三种:即消费者自发组织的团购;销售商自己组织的团购;职业团购。
从广义上来说,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同样经营者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和限制。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又由于我国相关立法与救济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威胁。因此,创造和谐的网络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以网络团购作为切入点,探讨网络消费环境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 网络团购的特点
根据相关报告,截止2012年8月底,国内初具规模的团购网站已经达到1215家。[1]国内团购网站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取决于其优势特点。
1.1 低投入高收益。互联网传入我国之后,大到城市,小到乡镇均被网络迅速覆盖,商品信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共享。同时,电子科技的进步,为网络团购提供了强大技术支撑。对于团购网站的建立者来说,不但可以享受到申请注册的简单快捷,还可以避免资质审查、建设场地、员工投入、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网络团购低投入高回报的投资环境是其兴起的主要原因。
1.2 物美价廉。在网络团购中,低于市场零售价的价格使消费者可以大幅度降低消费成本,节省开支。同时,通过其他团购者对产品的客观评价,消费者便可以享受到优秀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综上所述,目前的团购网站实际上是通过各种低价策略来招揽消费者,引诱人们的购买欲望,从而推销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实惠,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增加消费主动权和满足个性化需求,增强对产品的认知度,对于商家来说可以降低销售渠道成本,节省高昂的广告费用、注册时间成本, 加快资金周转速度,获得更多的用户群等。因此,网络团购为二线品牌的商品提供了良好的交换空间和渠道。
2 网络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立法完善
在网络交易活动中,由于受到网络的虚拟性、消费信息的弥散、消费者与经营者的非对称信息状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结合我国的网络消费现状,要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应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细则。
2.1 网络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为了增强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基本上所有的交易网站都要求进行交易的用户在注册时使用真实的姓名、电话等相关个人信息。而我国仍然没有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也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尚未将隐私权纳入消费者权益。[2]因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难以保证,进而影响消费者的安全权。
要保护网络消费者一些与个人数据相关的个人信息,就要明确网络服务平台和网络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时应尽的义务,在立法中规定强制性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等级制度,要求信息收集者在从事相关的个人信息收集以前,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实名登记,对违反登记义务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明确规定消费者隐私权受侵犯后的权利救济方式。同时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强经营者的行业自律。最后,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要对未成年子女的网络消费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如果经营者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欺诈行为,应加重其法律责任。
2.2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网络交易信息主要是由卖方主导,消费者网络购物凭借虚拟网络上给出的信息对货物进行选择。事前难以辨别所进行的消费的真实情况,买方一旦选择进行交易,就面临着网络无形的交易风险。因此,信息不对称,侵权责任主体难认定是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的主要因素。
对此,应借鉴美国经验,严格规定经营者自身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要求经营者确保格式条款提示方法的合理性。[3]同时,还应从法律上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保证消费者对条款中的各项规定清晰明确。
2.3 网络消费者对交易安全权的保护。网络消费模式下,消费者通过网上支付完成付款义务,网络黑客就可以通过侵入系统,修改消费者的账户,划走账上资金,让消费者的财产遭受损失。
因此,应在立法方面具体规定网络安全技术,以及网络服务商、经营者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同时,应明确规定违反合同义务和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确保网络消费者的损失求偿权。其次,在立法中明确网络支付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网络支付平台保证消费者的支付安全。如果因支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网络市场,严厉打击网络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让消费者更容易了解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以便在其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或财产伤害后及时获得赔偿。
总之,针对网络消费环境下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应该结合我国国情,从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考虑国内学者的一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借鉴国外先进的实践经验,制定出一套逐步趋于完善的制度。这样才能创造网络消费的和谐环境,合理发展网络交易市场。
参考文献
[1] 2010 年中国电子商务十大事件 [EB/OL].it.省略/20101229/n278566608.shtml.
关键词: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预防;矫治
一、研究背景
数年前央视与司法部曾做过一项民意调查,在调查所列出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项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而未成年人犯罪可分为单独作案和团伙作案,从单独作案的角度,由于此类犯罪人以未成年男性居多,因而通常是对男性犯罪案件研究较多;而从团伙作案的角度,对于全是男性的团伙犯罪案件也已经有了足够的关注与研究,而男女混杂的团伙经统计多以女孩子为犯罪"头头",却鲜有探究其中存在的原因及男女未成年人的心理差异性;另外,由于未成年女性自身的生理、心理、体力和智力的原因,未成年女性犯罪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全是女性的犯罪团伙)出现:此两类情况下,对于未成年女性的心理分析都有待加强。
二、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相关因素
(一)、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因
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因由两方面因素构成:未成年女性自身生理因素,未成年女性自身的性格因素。前者体现为未成年女性身体的各种器官发育尚不完备,显得非常柔弱;青春期身体发育速度加快,并渐趋成熟,特别是性成熟所产生的性差别明确化及性本能出现,身体各器官及功能急剧变化,此时,她们对物质、精神上的渴求极为强烈,对于外在关注度高于同期男性。,后者则是由前述生理变化而引起的、在适应社会方面所遇到的困惑与不安的演化,由认识能力低下和意志控制力薄弱两方面组成。
生理心理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心理结构的变化是诱发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基础因素。
这两项基础因素进一步引发了未成年女性犯罪的直接因素,即未成年女性的心理矛盾冲突,具体可分为以下几项:独立性意向的增强与认识能力低之间的矛盾、内心情感体验的强度与持续性超过正常的情理或范围或其反应与外界环境不协调与认知水平低下的矛盾、个人的欲求与社会要求的矛盾、内部心理结构动力的矛盾。其中末项又是由如下六项因素构成:意志薄弱、自卑感强、任性;对事物的模仿本能显得很突出;少女心理防御的缺乏---依附性;少女非健康的心理结构---虚荣心;女性狭隘心理的反应---嫉妒性;侥幸心理。
(二)、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外因
1、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由以下五方面构成:社会变革和社会控制功能弱化;经济快速增长(导致的贫富差距);文化变异(具体为媒体,如网络 碟片等对未成年女性的不良文化的渗透);学校教育思想偏差、教育方法不当、管理不善(法制教育、青春性教育和心理教育滞后、不到位或流于形式,尤其部分学校对一些品行有偏差的学生不是坚持教育感化而是踢入社会,加快其走向犯罪);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宣传机构的宣传流于形式、过于粗略,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女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2、家庭因素
家庭因素由以下三方面构成:家庭结构失当、家庭教育偏差以及家庭人文环境不良。
家庭结构失当一般有两种情况,对于普通的三口之家,失当源于"核心家庭"的缺陷,即父母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子女或外出打工家庭关爱缺失;对于不完整的家庭而言,多由父母离异造成家庭关爱缺失,导致部分未成年女性性格暴躁偏执或抑郁。这两种情况都能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并且随着程度加深而对未成年女性身心造成愈大的不良影响。
家庭教育偏差一般根结在于重男轻女等封建落后思想,这导致部分家庭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对未成年女性存有歧视,过早让其辍学让其进入社会致使其易犯罪。
而家庭人文环境不良大多有两种情况:家庭成员自身存在黄赌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影响未成年女性,家庭暴力。
3.自身因素
未成年女性的自身因素有这几方面来源:首先,有些人从小生成了人格缺陷;其次则是其自身的身心特征决定的因素,如好逸恶劳且自我约束力低下、交际方式现代化(包括不良的人际交往)、过分依赖男性、法律意识淡薄是非观念不清。这些因素大大加大了她们侵财犯罪、团伙犯罪、由被害人转化犯罪的可能性。
三、防范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对未成年女性自身素质的培养
加强对未成年女性自身素质的培养,就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引导未成年人抵制享乐主义;作为未成年女性自身,要增强自我认识、自我排解、自我调节的能力,克服心胸狭窄、报复心强等不良心理,培养自信自强、热爱生活、乐观豁达、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
(二)、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三)、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加强社区管理,净化网络环境
政府相关部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网吧、歌厅、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上述场所,对未成年女性出现在上述娱乐场所要严加跟踪检查,以防出现未成年女性涉黄涉毒等犯罪。
社区管理上,应充分利用社区或村组织宣传男女平等的理念,同时设立未成年事务管理办公室将未成年失学、无业的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女性作为将监控重点,并帮助其早日就业或者重返校园。
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净化网络环境、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逐步完善网络实名制,探索建立网络信用制度,加强对社交网站和网络即时通讯引导和管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
2、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男女平等理念
司法机关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要专门制定针对预防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宣传方案,通过法制进校园等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教育,同时也要教育未成年女性在遭受到刑事犯罪侵害后学会主动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
充分发挥妇联、青少年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街道社区、农村基层组织的宣传教育作用。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宣传,制定符合未成年女性的心理生理特征的宣传方案,积极引导未成年女性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社会关系。
发挥家庭和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尤对一些存在重男轻女思想的严重的地区要加强男女平等思想的宣传,强化未成年女性监护人监护职责。学校要在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尤其要根据未成年女性的生理心理特征设计有针对性的教育。
3重视未成年女性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适用宽缓的刑事政策,促进其转化
(四)、提供全面的学校教育,突出开展未成年女性的青春期教育
(五)、提高女性的经济地位,保证女性的充分就业
四、未成年女性罪犯的审判方式与心理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