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15:06:17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未成年犯 调查 分析
在对贵州省少管所在押未成年人的调查中,采取了抽调的方式,随机选出100名在押未成年人发放了问卷,并对问卷当场进行了填写。为了不给填写人增加心理负担,不用填写姓名;为了多角度、尽可能详实地对在押未成年人成长情况和相关性事实进行调查,问卷有被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年龄、押前状况、住所地、文化程度、家庭出身等)、犯罪情况(罪名、初犯、多次犯罪、共同犯罪、犯罪地点、对后果认识、犯罪动机、心理等)、在押人员的个人情况与犯罪的事项调查(农村青年在城里有无住所、父母感情、上网情况、有无吸烟吸毒嗜好、是否有过犯罪史、是否受过处罚,是否在校生犯罪,有无好朋友)等。为更真实掌握犯罪的原因及便于分析,还设计了多项选择(问卷部分选择为多项选择,因此会出现叠加情况。以下有为多项选择的,会加以注明),比如:家庭的其他成员是罪犯,或者行为品行正与否;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死亡、离婚;父母态度专横、偏爱过度或者过分干涉等,以此能了解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为犯罪预防提供有效依据。
所有在押犯均为男性。现对本次调研的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如下。
一、未成年犯的基本状况
1.年龄
平均年龄16.5岁,17岁占56%,16岁占27%,15岁占14%,14岁、19岁、18岁各占1%。
2.文化程度
上过初中的占66%,上过小学的占29%,上过高中或中专的占3%,没上过学的占2%。
3.户口情况
农业户口占62%,非农业户口占38%
4.在押前状况
没读书、游手好闲的占49%,在校上课的占34%,打工占9%,在家务农占7%。
5.没读书的原因
自己不想学占22%,被开除占21%,犯了错误不上去学占20%,觉得读书没意义占10%,没钱读书占1%。
6.分析
由以上可以看出在押未成年人年龄平均是在16岁半,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的认识、辨别是非、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都不强,同时也是一个对未成年人的塑造时期,因此,这时期的教育很关键。犯罪人基本上都受过一定教育,只是未成年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低,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文化水平低导致许多犯罪未成年人对法律无知,法律意识淡薄。未成年人犯罪中,农民、无业人员占很大比例,在校生犯罪相对较少。对于不读书的情况主要是在未成年犯罪者自身对学习的一种不积极态度,但就态度来说,与其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有很大关系。
二、犯罪情况
1.实施犯罪时的年龄
平均年龄为15岁。
2.实施过多少次犯罪
不止一次占58%,一次占41%。
3.第一次实施犯罪的年龄
平均年龄14岁半,14岁占34%,14岁以下占12%,14岁以上占46%。
4.所犯罪名
抢劫占73%,故意伤害占12%,占7%,盗窃、故意杀人各占5%,抢夺占2%,聚众占1%。
5.是否在当地犯罪
是占83%,不是占17%
6.刑期
10年以上10人,1年以下7人,平均刑期为4年6个月。
7.是否单独实施
不是占81%,是占19%,包括犯罪者在内犯罪参与人数以4―5人居多。
8.共同犯罪中成年与儿童所占比例
成年人占36%,儿童占21%。
9.作案时有无指挥
无指挥占48%,有指挥占33%。
10.选择多人作案的原因(多项选择)
同甘共苦占40%,人多胆子大占22%,一人不好干占16%,人多自己风险小占11%,受人指使占9%。
11.为何实施犯罪
一时冲动45%,自己想去24%,随波逐流20%,受人指使 8%。
12.实施犯罪的动机
需要花钱占38%,找乐子占35%,讲义气占30%,报复、出气占10%,生活困难占8%,性满足占6%。
13.分析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实施犯罪时平均年龄在14岁半至15岁,这个时期未成年人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且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由于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收入,又贪图生活享乐,任意挥霍,因此青少年犯罪中以财产犯罪为主。从调查看,贵州省未成年人多发犯罪的类型依次排列是:抢劫、伤害、、盗窃、抢夺等,其中仅是抢劫就占了73%,可见暴力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问题日益突出。他们好胜心切且为所欲为,稍有诱因便一触即发,极易发生突发性犯罪。从调查看,一时冲动的占45%,自己想去实施犯罪的为24%,随波逐流的为20%,其表现出作案没有明确目的,一般没有事先预谋,多属一时感情冲动,未成年犯罪者他们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不强,在实施作案时常常缺乏明确的动机,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从不是独立犯罪的占81%可以看出,未成年犯罪团伙性较强。由于未成年人以江湖义气为重,便形成一种与朋友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一人出事大家帮忙的心态,并且未成年人缺乏作案经验,对犯罪心理压力大,担心被害人反抗,所以便形成多人去共同作案的情况。在实际中,未成年人喜欢以合群性来确定自身的形象,当一些贪图物质享受,或被社会、学校所排斥的未成年人聚到了一起,他们的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会逐渐加强。有些甚至模仿电影以及武侠小说中的故事情节,成立所谓帮会,成立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因此,团伙化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
三、家庭基本状况
1.父母之间状况
在一起生活占69%,父母离异占14%,分居占12%,父亡或母亡占3%,父母双亡占3%。
2.出事前两年内是否与父母在一起
每天都在占26%,经常占20%,很少占30%,不在一起占11%。
3.父母的情况(多项选择)
经常喝酒占23%,占22%,常不回家占11%,与人打架吵架占8%。
4.自己有无夜不归宿
经常占48%,很少占39%,没有占9%。
5.分析
曾经有种说法认为,从家庭角度来说孩子没教育好,走上犯罪的道路是由于父母离婚,使孩子得不到家庭温暖,扭曲了人格所造成。这样的说法不能说是错的,但从这次的实际调研状况来看却出现了一定的差别,上述数据表明父母正常在一起生活的占69%,但每天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的仅占26%,自己经常夜不归宿的占48%,偶尔不回家的占39%。从这几个数据可以看出,不仅完整的家庭对孩子存在影响,而且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成长影响更重要。父母关系的和睦,行为品德的端正对未成年都有很大影响,父母态度的专横或者过分干涉,这些都会使未成年人对家庭产生排斥;调查表明家庭成员中,酗酒、及不常回家的就占了56%,这些不良习气,使子女受到感染,家庭教育出现“近墨者黑”的效应。事实说明恶劣的家庭环境和不称职的父母是导致孩子犯罪的直接原因。现在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子女的人格发育不健全,成为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因素。
四、入所前在校情况
1.是否喜欢学校的学习
一般51%,讨厌28%,喜欢21%。
2.校园里是否上过思想品德或法制课程
上过但不多占57%,经常上占20%,没上但老师会教育占16%,没上占6%。
3.校园里是否有强行索要财物,以大欺小的情况
有占76%,无占21%。
4.是否参加过学校里的帮派
参加过占34%,没参加但想参加占17%,没参加也不想参加占38%。
5.是否参加过校外的帮派
参加过占40%,没参加但希望参加占16%,没参加也不希望参加占44%。
6.是否旷课
旷课占89%,没有占10%。
7.分析
未成年犯罪者对学多处于不积极、甚至厌恶的状态,这说明其自身对学习知识的欲望很低,他们并没有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且现在许多学校片面强调升学率,歧视差生。一些教师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将学生分为优生和差生,对差生的学习和生活漠不关心,使差生受到冷落和歧视,自尊心受到伤害,从而失去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厌学、自暴自弃、整天无所事事,很容易成为犯罪团伙的成员。从调查结果来看,学校上过思想品德或法制教育的占77%,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数字,但是,学校开过这样的课程后,还是存在这么多未成年犯罪者,其原因应在于,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另外,法制教育也只是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没有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让一部分学生由于了解法律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心怀侥幸,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五、与犯罪相关的社会情况
1.业余时间的爱好(多项选择)
上网占51%,喝酒、抽烟占42%,玩游戏占40%,看电影、电视占40%,与异性一起玩占38%,去娱乐场所占23%,到桑拿、按摩占23%。每周上网时间:平均36小时
2.上网常做什么(多项选择)
玩网游占61%,聊天占54%,看暴力及与性有关的占14%,看娱乐、体育占11%。
3.是否看过黄色影碟或视频
看过占79%,没看过占17%。
4.是否喜欢看含有暴力内容的电影或电视
喜欢占43%,一般占27%,讨厌占8%。
5.是否与人打过架
打过占91%,没有占3%。
6.邻居中有无犯罪人员
有占23%,可能有占18%,可能没有占15%,没有占14%。
7.居住地点附近的场所(多项选择)
游戏厅、网吧占64%,迪厅、歌舞厅占39%,台球、录像厅占38%,桑拿、按摩中心占36%。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犯罪心理学 青少年犯罪 心理健康
作者简介:李芳,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犯罪与罪犯心理、实验心理。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76-02
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明显增加,这证明我国已经进入到另外一个层面意义上的上升阶段,国内的社会学家以及心理学界专家,对这一情况进行了着重的研究以及分析,经过数据收集以及对大量资料的分析表明,青少年冲动犯罪的因素有以下几点:第一,对社会认识的扭曲,他们认知错误,所以行为偏激,性情暴躁易怒又或者冷漠偏激,对社会好奇但是看法独特,容易被自己的某些看法以及情绪所左右,自控性差;第二,家庭教育因素,家庭教育以及家庭关爱不足,尤其是单亲家庭以及重组家庭尤为突出,因为沟通不足又或者某些家庭因素,容易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以及造成某些心理问题;第三,社会文化对于青少年的影响,当今社会酒醉金迷,某些不良的社会风气以及社会文化现象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并加以引导后,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这种心理状态下,青少年很难得到有效的缓解,所以基于以上几点,对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必要的,因为心理健康状况的差异性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后果,既可能导致犯罪,又可能波及其在犯罪过程中以及对其心态造成影响。所以,本文的主旨就是针对青少年罪犯的心理状态以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相关的分析,同时希望能够对正在发育期的青少年以及正在服从管教期间的少年,提供心理健康教育。
一、 对象与方法
(一)对象
在部分少管所中采取抽样的方法,将不同年龄段以及不同情况的340名青少年罪犯作为研究对象。
(二)工具
1.青少年罪犯情况调查表、青少年犯罪资料、父母受教育程度及其职业、家庭成分以及收入情况调查分析表。
2.犯罪青少年自我反省以及思考感受详细,其中可以包括管教情况反馈,监狱环境、监狱管教干警,管教方式,受管教之后的想法,以及对管教方式的感想,对自己罪行的弥补以及感悟等八个大的方面,并且对每个方向进行分级评分,按照四个等级进行评分,评分越高的,接受改造程度就越高。
3.症状自量检测表:由净胜专家进行编辑翻译,内容非为九个部分,九十个项目,每项按照五个等级进行评分判定,分数越高的就表现为其心理症状越严重。
(三)方法
选取好参加研究的人员,引导其对每项研究内容以及研究工具的使用方法,在与测验中进行一致性测验,对各项的工具以及其测验后的不同检验结果进行分析,通过对所有人进行讲解的方式,让每个接受研究的对象进行独立的表格填写,对没分表格进行信息编辑并记录到信息库,对所有数据进行分析。
二、 结果
(一)青少年罪犯的一般情况
年里统计如下:13-15岁的32人,占总人数的9.4%;16-20岁的196人,占总人数的57.6%;21-23岁112人,占总人数的32.9%。
受教育程度:文盲16人,占总人数的4.7%;小学学历124人,占总人数的36.5%;初中学历152人,占总人数的44.7%;高中学历40人,占总人数的11.8%。
其中来自农村的264人,占总人数的77.6%;来自城市的有76人,占总人数的22.4%。
犯罪类型:偷窃256人,占总人数的75.3%;涉毒吸毒32人,占总人数的9.4%;抢劫28人,占总人数的8.2%;杀人12人,占总人数的3.5%;性罪错8人,占总人数的2.4%;其他罪责4人,占总人数的1.2%。
不良行为:抽烟252人,占总人数的74.1%;酗酒12人,占总人数的3.5%;吸毒16人,占总人数的4.7%;嫖娼28人,占总人数的8.2%;无不良行为32人,占总人数的9.4%。
管教年限:一年期96人,占总人数的28.3%;两年期224人,占总人数的65.8%;三年期24人,占总人数的5.9%。
(二)家庭情况
父母职业:父亲干部的2.4%;工人的27.1%;自由职业的14.1%;无职业的56.5%;母亲干部的2.4%;公认的8.2%;自由职业的12.9%;无职业的76.5%。
父母受教育情况:父亲文盲的5.9%;母亲文盲的14.1%;父亲小学学历的5.9%;母亲小学学历的36.5%;父亲初中学历的34.1%;母亲初中学历的41.2%;父亲高中学历的15.3%;母亲高中学历的7.1%;父亲大学学历的2.4%;母亲大学学历的1.2%。
家庭月收入:月收入500元以下的116人,占总人数的34.1%;月收入500-1000元的72人,占总人数的21.2%;月收入100-3000元的132人,占总人数的38.8%;月收入3000-5000元的16人,占总人数的4.7%;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4人,占总人数的1.2%。
(三)青少年犯罪心理健康与家庭教育程度的相关因素
经过多方面统计后,我们对犯罪人员进行了测验,根据以上统计以及其个人得分,我们经过详细的资料统计,并且经过青少年犯罪心理学与人口学、社会学的相关分析后论证得出结论为,通过对犯罪青年的父亲的受教育程度与以及其职业情况,家庭收入等进行融合分析,我们发现犯罪人父亲的受教育程度与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健康呈现负相关的趋势,特别要强调的是,这里面有强迫症、抑郁、敌对、空间、偏执等精神病性的负相关,其中有超过80%的青少年遭遇过家庭暴力,这证明父亲的受教育程度越低,青少年受到的教育就越趋向于暴力,心理素质就越差。同样家庭收入以及母亲的受教育程度也会影响到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程度。 (四)青少年狱中心理健康情况分析
经过对犯罪人员提交的答案以及对犯罪人员心理情况的分析,我们综合了他们对于监狱环境、管教干警、管教刑事、管教内容、忏悔表现、狱中启迪等方面的看法,以及其精神方面的偏向于其心理分析。我们发现管教的警员与其管教方式可以有效地缓解青少年罪犯的敌对以及精神压力,干警在采用好的管教方式的时候可以减轻犯罪青年的精神压力。而犯罪青年的当前想法,与青少年犯罪心理健康呈现出正相关。这提示我们犯罪青年对于家庭以及亲人、未来、前途的思考对于心理健康有着深刻的影响。父亲的职业以及家庭状况会对未成年人有一定的启发性,对他们未来的人生有一定的引导功能。
三、 讨论
上述情况可以分析说明,青少年如果出现了犯罪情况,这些人一般教育水平都不是很高,并且家庭条件也都很一般,他们没有能够掌握固定的谋生手段,同时没有经过持续稳定的教育,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根本没能达到与其年龄相符的知识结构形态,对事物的理解能力也与常人不同,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控制以及调节。同时家长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家庭暴力现象严重,对青少年的身心发育的健康与否起着决定性的因素。因此,由于教育形式的简单以及粗暴,造成了不合理的、低文化的家庭教育方式,使得身心尚不成熟的少年容易对社会以及人生产生偏离事实原则的看法,从而产生不好的行为,走向社会的阴暗面,将会沾染上不良的习惯,例如抽烟、酗酒、吸毒和嫖娼等。其实在我们看来,不难看出不良的行为习惯对于青少年犯罪有着一定的影响以及联系。同时,父母没有固定职业,家庭收入不稳定,居无定所等等一系列的生活行为以及习惯会对少年产生不好的影响,再加上,父母疏于管教以及错误的管教方式,很容易就会让青少年的心中滋生犯罪的行为,例如小偷小摸等,更甚者就会形成犯罪。在上文中调查道德75.3%的偷窃行为,就占了总比的大多数。
同时,在上文中我们所进行的两项分析中,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犯罪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水平是偏低的,同时普遍的带有负面的情绪,例如强迫、抑郁、焦虑、恐惧、偏执等等精神病性的情绪。这就从一方面表明父母的受教育情况与子女的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许多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背后都有着父母或多或少的影响。根据上文的相关分析,结合社会学,父母的受教育程度与子女的犯罪心理健康其实是呈现负相关的。这就说明父母的受教育程度越低,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分数就越高,同时心理承受能力就越差。这个问题表现在很多方面,例如热门缺乏有效的教育手段,又或者他们对于错误以及理解的能力,他们缺乏表达能力,子女很难在他们身上得到家的温暖,经常性的使得孩子感到无助与孤独,这是因为大部分青少年的心理年龄并不成熟,根据我们上文的资料,我们不难看出大部分的青少年年纪都很小,同时来自农村的也占很大一部分,这就说明了教育的重要性,越早的进行教育,让他们能够懂得如何保护自己,远离违法的事情其实是很重要的。
而根据第二项研究表明,可以看出青少年在犯罪后进入了管教当中,管教中的生活对于青少年也是有一定的压力和环境的影响的,这些都会影响到青少年未来的生活情况。在管教期间,管教的方式对于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好转是有一点帮助的,同时他们对于亲人的思念以及对前途以及未来的担忧是会对其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究其原因就是青少年心理不成熟,在做了错事被限制了自由以后,会对人生产生负担,对于家长亲人会有内疚的情绪,同时,对于自己未来感受都是很无奈的,并且也会对自己未来前途感觉担忧,这会增加父母的忧虑和其他亲属的忧虑。
四、 结论
经过上述研究得知,青少年一般在犯罪后心理健康会受到严重的变化,并且这种伤害的产生不但与青少年自身有关系,还有父母的教育有着一定关系,也与青少年自身生活环境有着重要的关系,同时对于犯罪青少年目前的想法我们应该进行积极的疏导,我们应该倾向于以上几点进行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健康的疏导,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让青少年犯罪者在回归社会的时候,心理也能回归健康,对这个社会以及自己的将来也有一个好的看法,同时,我们也呼吁从以上几点对青少年进行关心,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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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耀防、汪鑫、夏修龙、车向新、涂明华.农村居民健康状况及卫生服务需求分层整群抽样调查.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8(8).
[2]周海宁、赵继连.当前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和预防措施.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原因;对策研究
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总体情况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社会问题逐渐凸显,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其中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同样严重,并呈现出高位徘徊、稳中有降的态势。根据2012年《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显示,2011年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达到1%-2%,根据某市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数据显示,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该检察院共接受未成年人案犯610人,其中重新犯罪的有29人,占未成年人总案犯的4.8%,截止2010年8月底,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少年犯599人,有两次及两次以上犯案经历的共45人,占在押犯的7.5%,其中未满18周岁的在押犯人为181人,未满18周岁的重新犯罪人数为7人,占在押未成年人的3.9%,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仍然较高,突出了解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紧迫性,必须深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症结所在,才能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降到最低。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社会学分析
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是未成年人走上重新犯罪道路的首要因素,当他们重新回到社会后,家人,朋友和学校对待他们的态度和方式对于引导他们走出犯罪道路尤为重要,从社会学角度来分析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孤立至导致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困难。未成年与家人、朋友关系疏远,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最多的地方,对他们的影响也是最直接和最广泛的,家人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直接影响着他们再社会化程度,不和谐的家庭关系使得亲情关系越来越疏远,家人和朋友的冷漠会在心理上给未成年犯罪带来极大的伤害,其最终结果就是导致未成年人再次选择与行为不良的人或犯罪分子继续交往,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社会歧视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回归社会困难。未成年犯罪人社会地位低下,社会大众对犯罪分子偏见根深蒂固,认为犯罪分子就是坏人,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种低社会地位会给他们造成更大的影响,因为未成年人更在乎外界对他们的看法,容易受到这种眼光的影响,给他们心理带来巨大伤害,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健全,社会对于他们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营造一个和谐,平等,温暖的环境,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上的爱,有利于他们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主体因素分析
一是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不足。未成年人由于受到自身年龄和文化素质的局限,抽象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而且看问题只限于局面,容易偏激,他们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足够认清,对法律缺乏必要的畏惧感,他们认为自己还未成年,不会关进牢房,在犯罪后依然无法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和对自己的不利影响,这种犯罪无害论使得他们再次犯罪,将法律对他们的保护误认为对他们的放纵。
二是缺乏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大部分未成年犯罪人都存在着极端的个人主义观念和腐朽的人生价值观,他们认为自己永远是处于最高和最优先的地位,认为自己才是最重要的,所有的人或者事都必须顺从自己的意志来完成,稍有不合心意的地方就产生极大的挫败感和不满,同时受不良风气的影响,享乐主义,不劳而获,贪图物质上虚荣,在这样人生观的支配下,他们的犯罪意识越来越强烈,犯罪行为的自觉性也越来越强烈,最终铤而走险,再次犯罪。
三、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对策研究
(一)树立平等的社会理念
我们必须纠正社会对犯罪人的歧视,公众对待犯罪人态度的极端性,往往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在回归社会后反而感受到比刑罚更痛苦,他们得不到社会的接纳和认可,导致他们很难与人交流,也很难融入社会生活,因此我们应当树立平等的社会理念,特别是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用宽容的心态接纳他们,平等的眼光看待他们,关心他们的生活和成长,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温暖中,我们应该相信他们可以抛弃以前的不良习惯和不健全的人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二)树立健康的社会环境理念
净化现存的不良社会环境,为所有的未成年犯罪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得他们能够健康成长,首先加强网络环境的管理,采用实名制或者网站分级制度等方式,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的网络内容,其次要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如:歌舞厅,酒吧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最后对于贩卖活动,必须加强执法建设,严厉打击,做好危害性的宣传工作,让未成年人了解的危害性,减少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树立良好的社会环境,还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的建设,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结语
未成年人是未来社会发展的支柱,肩负着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对于未成年犯罪必须高度重视,减少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树立平等的社会理念,树立健康的社会环境理念,使得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参考文献
[1] 柳晓森.问题少年哪里出了问题? ―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扫描[N].人民日报,2004-06-09.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范文第4篇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分析: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案例2.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分析: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案例3.李某,某日晚8时许,李某乘邻居陈某一人在家,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不同意,李即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陈在反抗中抓破李的脖子,李把陈的裤子扯到臀部以下,欲行强奸。陈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李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赔礼后走掉。
[问题]请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犯罪的中止形态。考查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首先要把握住行为人之所以没有完成犯罪的原因。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犯罪人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基于各种动机主动放弃犯罪的,均属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发生了犯罪人意志以外的、足以阻止其犯罪继续实施的情况而使犯罪人不得不放弃犯罪的,则根据行为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而分别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在本案中,李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之所以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并非出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放弃犯罪,而是因为怕告发而起身作罢,主动停止了犯罪,属于犯罪的中止形态。
案例4.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对叶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分析:叶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叶某在去盗窃的路途中,遇到男扮女装的杨某,产生了奸淫的意图,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已属强奸犯罪的着手实施。但是,在继续犯罪的过程之中,叶某发现杨某是男性,出乎他的意料,自然没有办法继续实施犯罪,属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
案例5.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之前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决定行窃及出库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大恐,急忙逃走。
[问题]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这种情况下刘某应以犯罪中止论处。
案例6.甲男,39岁,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
[问题]如何认定某甲的犯罪停止形态?
分析:某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前,观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案例7.赵某,某日晚ll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并说明理由。
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既遂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抢夺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将财物抢夺到手作为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志。在本案中,赵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身后冲上去将包枪到手,且准备逃跑,此时他已完成了抢夺犯罪行为,逃跑已不是抢夺罪的构成条件了。至于在准备逃跑时被被害人认出而最终没有能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情,与犯罪的既遂与否不再有关系。因此在抢夺他人财物之后被人认出又主动返还所枪财物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案例8.被告人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司药。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问: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
2.钱某在本案中处于怎样的地位?
答:1.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l)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
本案中,杨某的投案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采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因此、只熊以未遂犯论处,而不能以中止犯论处。当然,这种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作的努力,在量刑时应当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加以考虑。
(2)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客观上须各个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具备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故意。
本案被告人钱某,在得知张某的杀人意图后,不仅未积极提供帮助,反而予从拒绝。后虽在张某揭发其隐私的要挟下提供了药物,但提供的却是不能致人死地的硫酸铜,这说明钱某自始至终均不存在与杨某、张某共同杀人的主观故意看,也未实施共同杀人的客观行为,故钱某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案例9.甲于1992年3月1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5月7日,甲趁其妻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甲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半其击倒后实施奸淫。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钱财若干,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当被害妇女报案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知是自己夫所为,遂与夫发生争吵。甲知道所奸之人为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己家中财物,以为无事,第二天便偕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讲清前晚所做之事。公安机关依此逮捕了甲。
分析:
(1)甲构成强奸未遂,理由是甲并非明知其所奸之妇为其妻,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属于对象不能犯,不影响犯罪性质。
(2)甲构成抢劫未遂,理由是甲并非明知其所抢之物为己物,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属于对象不能犯,不影响犯罪性质。
(3)甲以为无事,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但其主动交待所犯之罪行,已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甲犯强奸与抢劫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因其犯罪属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5)甲有前罪在身,其后罪再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五年之内,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10.吴某嗜赌,致夫妻不和。一日,吴某赌输回家,寻妻泄气。在与其妻殴打过程中,生杀人之念,遂举菜刀将妻砍伤,并欲进一步行凶。恰逢邻居赶到,将吴某手中菜刀抢下,对其进行教育。吴某息怒,略有悔悟,及时送其妻去医院,得免妻死。
试分析吴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属于何种停止形态及其刑事责任。
分析。
(1)吴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
(2)吴某属于杀人未遂。其理由是:吴某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只是由于邻居阻拦、制止这样的意志以外原因,才使其未能实现杀妻目的。
(3)吴某因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又具有悔悟、抢救等情节,依刑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01年真题
案例11.分析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对甲某、乙某应当按照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首先,甲某、乙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多次密谋,并且准备了犯罪工具,还多次于夜间在偏僻的小路旁守候,欲对经过的行人实施抢劫犯罪。甲某、乙某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同时,甲某和乙某两人合谋,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其次,甲某、乙某的上述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成立犯罪预备要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实施了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出发前往犯罪场所、在犯罪场所守候等等。
(2)犯罪行为必须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停止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犯罪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停顿下来。
(3)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从案件的事实情况看。甲某和乙某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上述三个条件。
第一、甲某和乙某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如他们进行了犯罪的密谋,准备了犯罪时用的凶器,并且多次在小路边守候。
第二、甲某和乙某的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下来。抢劫罪的犯罪着手行为应当是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而甲某和乙某只实施了准备工具、密谋和守候的行为,这些行为尚不是抢劫罪的着手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着手行为的性质。
第三、甲某和乙某的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的原因是甲某和乙某意志以外的原因。他们是在公安人员例行检查的时候,被盘问出来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预备行为停止下来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在决定甲某和乙某的刑罚处罚的时候,应当注意案件中的量刑情节。
(1)犯罪预备的量刑情节,对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自首情节。甲某和乙某是在公安人员的盘问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自首论处。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考察法条: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心理学分析,社会学分析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
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几个特点。
1、共同犯罪居多。未成年共同犯罪占犯罪人数的66%。未成年人作案时,往往通过纠集玩伴一起作案来壮声势。由于未成人心态不稳定,自控意识较差,好逞强,容易被感染而形成共同作案,且很容易结成犯罪团伙,但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具有随时纠合的特征,多见于抢劫、盗窃犯罪案件中。
2、犯罪起意存在突发性。青少年犯罪时,大多数没有预谋和计划,一时心血来潮,遇事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有的青少年会因一些小事而行凶伤人,“激情犯罪”在未成年犯罪中占有相当多数。预谋性犯罪也渐显苗头,主要是模仿影视中黑社会犯罪,很少顾及后果,手段也较野蛮残忍。
3、侵犯财产犯罪居多。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的盗窃、抢劫犯罪占77%。但涉案金额大多在10—200元间,300元以上者很少见,这与青少年存在“钱少不犯法”的心理有关,从而纵容自己犯罪。
4、暴力程度相对较轻。青少年在抢劫犯罪中,多采取搜身或采用语言吓唬,如“拿点钱给我花花,要不揍你”等类语言。被害人若顺从交出,则抢劫结束;如若被害人拿钱迟缓,多采取用脚踢或扇耳光等手段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抢劫者由受害人反抗未得逞的,有的则就此作罢,有的会以群殴的方式或用凶器将被害人殴打至轻伤、重伤。
5、犯罪地点较窄。抢劫案件53%发生在学校和网吧附近,这主要与涉案青少年多为该校学生或在网吧上网,而其他社会活动少有关,同时也与作案目标定位于弱小学生,反抗不强,外来干扰小,容易得逞等因素有关。
6、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人为中小学文化,有的甚至小学都没有毕业而辍学在家。这些人多缺乏法律知识,多数人不知事由就触犯了法律,很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心理因素
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未成年人虽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由于未成年时期的年龄特点所形成的矛盾也是贯穿未成年人成长的全过程的,虽然这些矛盾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很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
1.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因此,过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
(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2.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
(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
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他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为因生理成熟产生的种种困惑解难释疑,无法合理地为自己减轻心理的重负。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未成年人处于这种自我封闭之中在心理上与成年人产生隔阂,不愿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因而产生孤独感。但他们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地位,希望能在同龄人中出类拨萃,以维护自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上当受骗,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犯罪道路。
(2)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看问题时以偏概全、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就不加考虑的片面接受,以致受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的不良亚文化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3)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
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且社会生活经验欠缺,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因此未成年人在生活上还要依赖于父母,在社会上还要依赖成年人。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因对父母的严格管束十分不满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进而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出现了弑亲现象。
(4)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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