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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
一是围绕“有效执行年”和庆祝建局十周年,重点抓好“有效执行”理念、开展“有效执行年”的重要意义的宣传报道;抓好“地税文化”、十年经验成就的宣传报道。根据市局的统一布署和安排,为搞好十周年庆祝活动,市局宣传中心将在3月底前结合税徽和地税标识,设计一套既反映地税风貌又贴近纳税人的地税纪念邮票;7月底前完成编制“十周年回顾影像光盘”的任务;8月份,将集中在《日报》等媒体集中“表彰有突出贡献的纳税人”。同时,按照庆祝建局十周年与深入开展“有效执行年”活动紧密结合的指导方针,我们将充分利用年初的“两会”、两个税收宣传月和十周庆祝活动的有利时机,大力宣传近两年来我局在进行发票改革、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建立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和广泛开展纳税评估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社会公认、国内领先的工作成果;积极宣传征管改革中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局改革创新取得了一系列的先进经验和涌现出的一大批先进典型,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凝聚人心,促进“有效执行年”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是认真抓好税收政策宣传。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税制改革的要求。我们要根据改革发展进程,按照政策出台的具体情况,积极宣传各项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紧密结合我局年内将陆续推出的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新发票管理规定、税务检查制度等,密切配合相关处室,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新闻和栏目、TAX861网站等,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及时广泛地宣传新的政策规定,切实使各类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新的法规政策。
二、加强全系统税收宣传工作的有效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全系统税收宣传的整体效能
一是进一步健全税收宣传工作管理制度。宣传中心成立之后,随着宣传工作的发展,今年,我们将修订和完善原《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以下间称《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新闻会制度”、“税收宣传活动管理办法”、“记者管理办法”、“通讯报道员管理办法”、“摄影摄像管理办法”、“新闻稿件管理办法”、“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等8项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税收宣传工作开展的工作流程,确保税收宣传工作的有效执行。
二是加强统筹安排,实施综合管理,充分发挥系统税收宣传的整体效能。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每月向市局领导、机关各业务处室和新闻媒体征求宣传需求和意见建议的制度,强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落实。通过汇总整理各方面的需求建议,强化工作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新闻和各项宣传活动的组织、策划和实施,进一步加强全局日常性和重点的税收宣传项目的统筹安排,协调发挥全系统税收宣传的综合潜能,切实形成全系统对外宣传的整体合力。
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和经验交流。根据来自机关和基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今年起我们将每季度,采取以会代训,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举办一次宣传培训,并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通过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宣传报道员发现新闻线索、采写新闻稿件、使用摄影、摄像器材和进行宣传策划等基本业务技能和能力,不断拓宽宣传干部的视野,增长宣传业务知识和经验。今年我们打算组织一些与兄弟省市、友邻单位之间的经验交流,取长补短,努力把宣传工作提
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是充分利用宣传中心网页展示我局宣传工作。宣传中心网页从年8月1日开通以来,现在已是一个集视频、音频、图片、文字内容于一体的网页。它既是我局对外宣传的一个窗口,又是宣传中心联系媒体和关注税收宣传人员的桥梁。在机关各处室和各区县局、各分局的大力支持下,现在网页内容基本做到了每日更新,及时更新,点击人次不断上升。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增大信息量,丰富网页内容;增进网页互动性,健全网页的功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做好网页宣传。
三、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确保宣传渠道畅通,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一是加强与电视台的合作,办好栏目。栏目从年下半年改版后,节目质量有所提高,但与局里的要求、与优质栏目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今年我们将以加强栏目组人员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标准,完善选题会和审片会制度,力争早日实现周播为重点,定期聘请专家对栏目进行点评,每期节目内容通报全系统,每月向局领导通报收视情况,加强对栏目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栏目制作水平,提高栏目收视率,切实发挥电视栏目在税收宣传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进一步加大深度报道的力度。深度报道对全面、深入、广泛地宣传我局工作成果,展现地税形象有着重要的作用。今年,我们将采取组织记者集中采访、与记者合作采写或组织通讯报道员集中采写、聘请资深记者撰写稿件等形式,进一步加大组织深度报道的力度。特别是配合建局十周年的大好形势,做到早着手、早准备,提前深入细致地筹备有关资料,及时向新闻界提供或与有关新闻单位合作,加强深入、广泛的工作成果宣传。
三是精心计划,严密组织,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电视编辑、演播机房的改造任务,进一步提高电视宣传能力。为更好地开展电视宣传工作,实现我局电视设备与中央、电视台设备的接轨,以及与区县电视资料的共享,在局领导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今年我们将对现有的部分电视编辑设备进行整合和补充,对编辑机房、演播室进行改造。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我们将与有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密切配合,认真计划、严密组织,确保改造预期目的的实现,使我局电视栏目和电视新闻报送的质量和影像编辑能力进一步提升。
四、加强对“地方税务公告”宣传栏的管理
关键词:动物诊疗;监督;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176-01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动物诊疗机构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过了有效期,未及时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二是有的动物诊疗机构名称不规范。根据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动物医院”必须是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规定,有的诊疗机构名称为“××动物医院”,实际上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三是兼营区域划分不严格。有的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区域没有划分或划分的不严格,达不到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分别独立设置的要求;四是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各诊疗机构虽然各自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上墙公示,但多数单位需要按照新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完善各种管理制度;五是使用病历和处方笺不规范。各诊疗单位都印制了自己的病历和处方笺,但有些填写不够规范,不同程度存在主治兽医没签字的问题;六是个别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人用药物没有加盖兽用字样。
二、措施及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动物诊疗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进医政监管工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动物诊疗监管工作氛围。自2009年1月1日起,《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举办专业知识咨询等形式,面向社会,面向管理相对人进行宣传,及时宣传报道开展的重大活动和查处的违反《动物防疫法》大案要案,扩大动物诊疗监管工作的影响,为动物诊疗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严格动物诊疗许可申办条件和办理程序。根据农业部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2009年1月1日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在2009年12月底以前,严格按照农业部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重新申核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严格动物诊疗许可的申办条件和办理程序。严禁饲料兽药与动物诊疗场所混合经营。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消其诊疗资格。开办动物医院的须向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许可;开办动物(宠物)门诊的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许可;在乡镇开办的动物诊所及乡村兽医须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许可和登记备案;四是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动物诊疗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整顿规范辖区内动物诊疗行为。杜绝经营、使用违禁、假劣兽药及非法行医活动;五是加强管理,全力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点工作。
三大背景
催生新《办法》出台
我国传媒业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出版制度,即实行许可制而非登记制,同时实行媒体主管主办单位制度,规定了媒体的国有性质。作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新闻机构体制、机制和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媒体从业人员的特殊使命,这是颁发新闻记者证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2005年1月颁布施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至今,中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方面为新闻出版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职业要求。因此,新闻出版总署适应社会发展、媒体形势、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在2009年10月先后出台了新修订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与《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2005年至今,中国社会迎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机遇,目前国民生产总值排名全球第三,人均GDP已超过3000美元。伴随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要求加强精神文化建设的呼声日益高涨,对涉及国家社会事务与百姓民生的信息需求不断增加。同时,党和国家在充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上也一直不遗余力,国务院及时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和上传下达的信息桥梁,其促进社会进步、通达社情民意的作用更为凸显。因此,不断加强媒体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权益保护并规范其职务行为就显得越发重要。
当前媒体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要求。中国传媒业进入后奥运时代后更为成熟和稳健,但发展之路并不平坦。除影响深远的国际金融危机令其营收蒙受损失之外,中国传媒业尤其是传统媒体还需面对新媒体迅速崛起和国外媒体竞争的双重压力。
近几年来,伴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舆论格局发生明显变化,传统媒体一方面受到新媒体的强烈冲击,另一方面又与其互相融合(其中也包括从业人员之间的融合)。当然就中国传媒业整体而言,传统媒体的力量不仅没有因为新媒体的崛起而削弱,反而被大大加强。而新兴媒体又多为企业体制,同时,日渐激烈的国际竞争促使我国传统媒体也纷纷走向市场。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对媒体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考验,再加之制度建设、队伍管理未及时跟上,使得媒体从业人员出现了鱼龙混杂且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已无法适应公众越来越高的职业要求。因此,为了促进传媒业队伍的健康发展,政府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对记者队伍和新闻机构的管理。
主管部门职能转变的内在动力。2008年下半年,国务院公布新闻出版总署新的三定方案,重申了新闻出版总署承担全国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的监制、审核、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突出强调了承担国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管,增加了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的职能。根据总署新的职能要求,结合四年多来新闻记者证管理工作的经验,针对新闻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对《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保护权益,便捷记者职务行为
新闻记者,对于新闻出版行业是最小的“细胞”;对于社会公众,却是提供新闻信息、有效实现社会公众知情权、促进社会进步的时代“守望者”。对新闻记者合法采访权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天赋人权,是从根本上推进我国新闻出版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因而新《办法》的宗旨之一就是切实履行总署监管职责、维护群众利益、保护记者权益。
明确新闻记者定义及其权益保护内容。新《办法》在总则第四条中开宗明义给“新闻记者”以定义:“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这里对新闻记者的工作性质、职能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同时明确了新闻记者是专职从事采访、编辑、报道工作的,换言之,新闻记者因为在新闻机构工作从而拥有了新闻采访、编辑、报道的职务权利。为充分发挥新闻记者职能,这里有必要厘清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知情权的关系,以利进一步保护记者权益。
一是正确区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与公民的知情权。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民主进步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规,其明确规定保障公民对于不的社会事务具有知情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要自己去直接从事采集信息的工作。政府通过授权新闻机构专门从事采集、传播信息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新闻记者就是利用新闻机构提供的职务工作,规范地履行职务行为、获取信息之后使其广为传播,让更多公民了解信息、知道实情,从而在最为广泛的范围里实现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可见,记者的采访权是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形式,是经政府授权的新闻机构赋予新闻记者的一种职务权利。给新闻记者颁发记者证,根本目的就是在于让新闻工作者能够更便捷地履行其职务行为,更快速地使公众的知情权在最为广泛的公民范围里实现。
二是正确区分新闻记者的报道权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但普通公众的言论散而多,缺乏公信力和影响力。新闻机构赋予记者即时收集信息、广泛传播信息的职务权利,记者的职务工作要求其认真进行信息的收集、选择、加工编辑之后在媒体发表并广为传播,其言论更具公信力、权威性、影响力与广泛传播性。可见,记者的报道权是言论自由权的延伸,同时更是新闻机构赋予的一种职务权。当然,新闻记者也是公民,也享有公民的各种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新闻记者从事新闻报道并不仅仅是行使一个普通公民的言论权利,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职务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党的宣传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按照所在新闻单位提出的新闻报道要求从事采访报道活动,这是由新闻工作的公务性质决定的。所以必须承认新闻记者的公务性质,而不能把新闻记者的新闻报道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日常言论。厘清模糊概念,将从认知角度使普通公众更加理解与支持新闻记者的工作,这也是为什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为新闻记者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的根本原因。
新闻记者行使的采访权和报道权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代表了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代表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总则第五条增加了新闻机构及记者的权益保护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扰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这一规定确保了记者依法进行的新闻采访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涉及公共利益的职能部门不仅不能阻扰要提供便利。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记者又是为满足人民知情权而从事采访活动的,所以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活动并提供相应便利。这一规定应该说是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的一个明显进步。
进一步强调对新闻机构的管理规范要求。修订前,新闻出版总署对新闻机构的管理要求主要放在新闻机构对记者证发证人员及范围的审核上,新《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新闻机构对其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要求。如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明确要求新闻机构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及时申领记者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否则记者可以持证据提请申诉。这是为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利益而对新闻机构提出的要求,是专门针对一些新闻机构出现“新闻民工”现象而设置的条款;同时对新闻机构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符合申领新闻记者证的人员,明确要求新闻机构必须“及时”申领,对从业人员长期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新闻机构未及时为其申领记者证或不予为其申领记者证的,新《办法》专门作了处罚规定,这都将极大地促进新闻机构用工制度的规范,最真切和实在地维护广大新闻记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适当调整新闻记者证申领的条件和程序。结合近几年的新闻工作实践,新《办法》第二章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条件和程序进行了部分调整。旧版《办法》规定,申领新闻记者证需要在新闻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新版修改为“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这一调整更加符合媒体人事体制和用工制度的变化。原先《劳动法》规定工作人员有一年试用期,因此旧《办法》的规定就意味着新闻记者要经过一年试用期之后再正式工作一年才能申领新闻记者证。调整后的规定更贴近新《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意味着记者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被正式聘用后,如之前又有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一年以上的经历或曾经是新闻记者的就可以直接申领新记者证。这一调整是适应当前媒体从业人员流动快这一新特点而做出的修改,对于维护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无疑又是一个进步。
加强监管
维护记者职业道德规范
维护记者权益是推进新闻出版业良好、快速发展的重要一环,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缺失,使得假记者、假新闻、有偿新闻等问题频发,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针对此,新《办法》也对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监管提出具体细则,涉及到记者自身、新闻机构、各级主管部门等。
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职业规范的要求。旧版《办法》将管理重点放在对记者证件的管理上,对记者职业规范要求的规定比较宏观。面对日益凸显的部分记者职业道德缺失、在新闻出版活动中严重违法乱纪等问题,新《办法》在对记者职业规范的要求上作出了一定调整。第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第十九条还规定:“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
这两条规定对于规范新闻采访活动具有深远意义。近几年来,部分记者因为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借新闻采访工作牟取不正当利益,使得公众对记者形象的认识一落千丈,民间甚至出现“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新《办法》首次对新闻采编活动进行了规范,具有突破性的意义,这为今后进一步推进新闻法规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进一步强调新闻机构对从业人员的选择与监管。新闻机构是选择新闻从业人员的第一环节,为其提供工作平台的同时必须强化对所在媒体新闻记者的监督管理。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及“新闻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尽管国家宏观调控及政府监管措施不断完善,但由于市场具有明显的逐利倾向,使得个别新闻机构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聘用不合格的采编人员,新《办法》对此作出专门规范,在源头上为堵截不合格从业者进入新闻队伍提供了保证,同时赋予了新闻机构对有违法行为的记者及时处理的权力。
为深入打击假记者、假新闻机构提供强有力行政保障措施。针对社会屡屡出现的假记者、假新闻机构败坏新闻单位形象而有关行政部门又无法作为的情况,进一步遏制假记者、假新闻机构的存在对新闻事业造成的越来越严重的不良影响,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同时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对假冒者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这为进一步深入打击假记者、假新闻机构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保障。
强化监管,完善申领、公示与年检规范的要求。新《办法》强化了对新闻记者的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第二十九条规定:“新闻机构每年应定期公示新闻记者证持有人名单和新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和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公众核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以上两条进一步对记者证持有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于维护记者形象、为社会各界辨别真假记者提供了有效途径。
新《办法》还完善和细化了对新闻记者证的年检要求,不仅明确了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及武警部队的新闻记者证年检工作,而且明确规定了年检的统一时间、主要内容、审核程序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同时明确规定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这一规定将极大地促进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进一步完善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新《办法》将修订前的《监管与责任》一章拆分为《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两章,丰富和充实了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细化了相关机构及人员违法问题的法律责任。在监督管理方面,增加了中止记者证的行政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新闻记者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新闻出版总署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中止其记者证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不仅对规章中有关禁止性规定都有逐条相对应的责任追究,而且按照新闻机构、新闻记者以及社会人员在新闻记者证管理中出现的违法问题进行了分类处理的规定,有利于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明确责任,更有利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制度的发展沿革
1保健食品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演变
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对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产品及说明书进行审查批准,并制定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5]。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台,明确了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度[6]。2003年国务院将食品、药品重点列出,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产品审批职能由卫生部划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2008年,为实现监管职能的有机统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划归卫生部隶属,至今,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卫生部隶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8]。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食品许可司更名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明确承担保健食品许可管理、审批等工作[9],同年组建了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设立了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10],以充分发挥专家在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改革变化见表1。
2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
从《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到《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并基本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框架体系[11-12]。1995年,《食品卫生法》首次明确将保健食品纳入管理范畴,保健食品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台,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给予明确规定。随后,针对保健食品的功能学评价、评价程序、检验方法和产品标识等开展了一系列相关规定的制定工作,1998年颁布了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和良好生产规范等国家标准。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密集和实施,为保健食品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2005年,针对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的问题,国家严把保健食品准入关,强化保健食品的审批,将保健食品改革为注册管理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仅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还加强了保健食品的广告审查,颁布了保健食品命名、产品现场核查、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保障了注册制度的顺利实施。2009年,依据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功能性和安全性等技术的规范要求,对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等出台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规范和强化专家学者的职能。2011年在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方面配套了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复核检验规范、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和规范等[13]。经过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架构已基本建成,主要的法律法规文件见表2。
3保健食品允许申报功能的变化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的演变带来了监管内容上的一系列变化,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保健食品允许申报功能以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变化。保健食品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调节人体机能为目的的功能类产品,另一类是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自保健食品审批工作开展以来,审批的保健食品功能经历了不断的变化。1996年,依据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和检验方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功能为免疫调节、延缓衰老等12项[17],1997年增加了调节血糖、改善胃肠道功能、改善睡眠等12项功能,使保健食品可申报功能扩大到24项。另外,在“营养补充剂”中纳入了强化维生素、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三种食品[18]。2000年,因改善和抑制肿瘤类保健食品作用机制不明被取消[19],保健食品功能调整为22项,2003年进一步调整规范了其中的14项功能名称,对2项功能名称分解为8项,减去了抗突变1项功能[20],至此可申报功能调整为27项。2005年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允许申报新功能[1]。2011-2012年,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进一步对保健食品功能范围的调整进行了多次的征求意见,拟将涉及胃肠道功能的4项合并为1项,涉及改善面部皮肤代谢功能的3项合并为1项,同时取消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声称科学性不强、易与疾病治疗相混淆和易误导消费者的功能、取消缺乏客观指标评价、缺乏社会需求的4项功能[21],使保健食品的功能从27项压缩为18项。我国保健食品的功能申报变化见表3。
4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调整
保健食品实行批准文号的身份管理制度,即保健食品企业必须为产品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监管部门核准颁发批准证书,获得相应的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是保健食品的合法证明,每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对应一个产品。受国家机构改革的影响,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2003年7月前由卫生部核发,2003年7月至2008年10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2008年10月后由卫生部隶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我国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按国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分别核发。2003年7月8日前,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形式为:卫食健字+(年份)+第***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形式为:卫食健进字+(年份)+第***号。2003年7月9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形式作了改变,国产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份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份号+4位顺序号。另外,值得关注的是,2005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打破了保健食品的注册终身制。由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未载明有效期,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原则,2005年7月1日以前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受现行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的约束[22],而是在监管中以清理换证方式解决。我国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相关调整情况见表4。
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建设的思考
通过对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建设历程的分析可见,近年来我国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制基础建设方面加大了力度,尤其是2005年注册管理制度的改革,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在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系列规章的建设,使保健食品的监管制度系统基本形成,而且具有按品种监管的特性,避免了多头监管的情况。与分段监管模式下易出问题相比,保健食品按品种监管已经体现出了监管机构、法制基础建设的优势。但是,受经济利益驱使,保健食品问题依然未能被有效遏制,保健食品的监管仍存在薄弱盲区[23-24],如伪劣原料、非法添加和广告宣传问题等[25]。基于此,提出2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局面,但在注册准入环节出台的规章文件占整个行业的70%,而生产和流通环节却分别只占12%和18%,保健食品在后期监管环节仍应加大力度[26]。另外,保健食品的标准体系还未形成,给检测产品带来一定困难。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推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制定相应的保健食品安全标准,构建保健食品标准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27]。
20__年上半年,XX地税局办公室结合工作职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认真做好20__“管理年”活动组织协调工作。“管理年”活动是今年全局工作的重点,办公室作为牵头部门,根据局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相关科室,就“管理年”活动的组织实施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先后制定了《XX地方税务局20__“管理年”活动实施意见》、《XX地方税务局20__年基层单位目标管理暨“管理年”活动检查评比办法》、《机关目标管理暨“管理年”活动检查评比办法》、《XX地方税务局机关日常考核及“管理年”活动检查评比项目和标准》、《星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确保了我局“管理年”活动的顺利开展。
“管理年”活动中,按照局党委的要求,坚持高标准,组织协调相关科室结合我局实际抓亮点,搞突破,并积极主动地做好与市局管理年活动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及时提报我局的亮点工作,我局的星级管理考评制度、重点税源企业纳税申报直通车管理、稽查提醒制度、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均被市局管理年活动办公室列为创新性工作项目,受到XX市局领导的关注和肯定。结合“管理年”活动的开展,牵头对以前的涉税事项、工作流程及制度、办法进行梳理整合和修订完善,完成了《XX市地方税务局岗责工作规范(试行)》初稿撰写工作。《岗责规范》共分六大类,内容涵盖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服务、减免税管理、纳税评估、社会综合治税、重点税源监控等税收工作各个环节,共六十余个岗位,对每个岗位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工作要求都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2、做好星级管理考评工作。根据局党委的要求,创新管理考核体系,牵头制定了《星级(岗位明星)管理暂行办法》、《岗位明星评选办法》,明确星级单位和个人的考核评选标准及程序。上半年,结合目标管理考核,先后组织了三批星级单位考评,并下发了通报。通过单位推荐、考试选拔、公示等程序,组织评选了二季度岗位明星。
3、强化政务督查工作。为使督查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进一步充实完善了《督查工作制度》。从督查工作任务、督查工作程序、督查方式及权限、督查组织实施等五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明确,建立健全了督查立项登记、督办、反馈和检查制度、督查专报、通报等一系列督查工作制度和办法,有效地保障了政务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以来,围绕全局工作重点、每月份重点工作、局务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局党委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等,加大督查广度和深度,全面做好日常督查、目标督查、专项督查及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的督查催办。半年共下发督查通报12期,督查专报1期,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
4、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根据局党委要求,明确分工,专人负责,结合实际,在广泛征求局党委和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使我局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与青岛市局考核办法更加科学合理,切合市局考核要求。同时,把目标管理考核与“管理年”活动考核相结合、日常管理考核和上级各项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认真做好全局日常管理考核和“管理年”活动考核,努力做到全面细致,规范周到,以考核管理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5、加强档案管理和资产管理。在档案管理上,立足高起点,坚持高标准,继续加强了对全局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我局的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在资产管理方面,根据市局《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了我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置、大项固定资产处置等审批程序,严把入口、出口关。建立了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流程,杜绝管理上的漏洞。同时,加强后勤行政管理,按照高效、节约的原则,积极做好车辆管理、卫生管理、办公用品采购、政务值班等服务工作,为全局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后勤保障。
6、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搞好信息调研工作。围绕局党委中心工作,发挥办公室在信息调研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全局信息调研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上半年,组织召开了信息调研工作会议,邀请市局信息调研工作人员,以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全局信息调研员进行了培训。制定了《信息调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调整充实了兼职信息调研员队伍,及时做好全局信息调研文章的筛选、整理和上报工作。特别是加强了对全局经验性、创新性工作的对上提报力度。上半年,XX市局、省局等信息简报先后对我局星级管理、重点税源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六子工程”、稽查提醒制度等重点、亮点工作进行了介绍。上半年共上报各类税务信息80多条,被省局、市局、XX市
政府及XX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采用30多条,采用调研文章8篇,比去年同期增加6篇。7、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平度地税社会形象。主动加强与有关媒体的联系配合,积极主动的做好全局税收宣传工作,上半年全局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发表宣传稿件50余篇。在人民日报、中国税务报等中央级媒体发表税收宣传稿件四篇。五月份,在《人民日报》发表了《XX地税局以“三化”促进税收管理》的稿件,较好地宣传了我局“管理年”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