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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交通执法

高速交通执法

高速交通执法范文第1篇

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道路安全管理任务日益繁重,警力不足、管理滞后的制约因素日渐突出。同时,交警路政两家协调不力、行政资源浪费、工作效率不高、群众不满意的困局也急需破解。为此,安康高速交警支队大胆改革创新,实行交警路政联勤联动管理,在全省首创“122”路警联合执勤执法勤务模式,取得了良好成效,其经验也在全省展开学习推广。

安康高交支队“122”路警联合执勤执法勤务模式,即1辆警车或路政车配备2名交警和2名路政人员,实行交警路政联合指挥调度、联合巡查管控、联合执勤执法、联合宣传教育、联合排查隐患,有效整合了交警路政资源,破解高速公路安全管理难题。公安交警和交通路政部门按照分工不分家的原则,打破部门局限,积极整合现有的执法、行政资源,着力改变过去各管一段、资源浪费、协调不力的困局,变“掌”为“拳”,变“两家人”为“一家人”,形成综合管理高速公路的安全合力。他们把协作配合作为重点,相互支持配合,实现职能优势互补。在不改变各自执法职能、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前提下,在制约安全保畅的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上统一行动、优势互补、集中突破、实现执法效益的最大化。

安康高交支队认真总结、大胆实践,在科学合理调配路警资源、加强路面管控、提升24小时见警率上再下功夫,收效明显。据统计,自2013年10月份至今,安康市境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稳中有降,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未发生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

据紫阳管理所周警官介绍,他自从去年底被派驻到该所以来,一直与路政人员同巡查、同吃住、同办公、同考核。“122”勤务模式运行近一年来,他们所管辖的路段车辆越来越多,事故却越来越少。在采访中记者注意到,安康高速交警在“122”勤务模式经过不断的创新和深化,路警资源整合利用更加科学合理,路面管控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

2013年10月16日,陕西省高速公路公安交警和交通路政联勤联动安全管理工作现场会在安康召开,在全省推广安康高速公路“122”勤务模式的经验做法。

改革勤务模式

创新巡查机制

为切实改变过去巡查警力不足,24小时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安康高交支队从内部深挖潜力,统筹整合资源,在每个中队下设综合内勤班,按照辖区管理所分布情况,在每一个管理所派驻一个巡逻保畅小分队,小分队下设路面巡查班和事故处理班,采取高速交警与路政人员同巡查、同吃住、同办公、同考核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工作机制,把提高工作效能和提升路面24小时见警率作为一项铁的纪律来贯彻执行,真正形成网巡及视频检索与路面巡查、站口卡点与指挥中心、高速公路与地方联动的立体式全方位联勤工作格局,成效明显。2014年春运期间,安康高速公路实施全时全段管控,确保未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未发生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

整合执法资源 提升安保能力

针对春运期间高速公路车流量剧增,低温冰雪天气持续的实际问题,安康高速交警采用“五联合”措施,最大限度整合执法资源,确保高速公路畅通。一是联合高速公路分公司,增加路警巡查车辆和巡查人员配备,加大路面巡查密度,确保不漏管失控;二是联合路政、安监等部门排查市境内高速公路安全隐患,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建立隐患整改监督台账,明确整改的具体标准、措施和时限,确保整改取得实效;三是联合高速公路养护部门提前储备盐、防滑沙、融雪剂等应急物资,就近放置于桥梁、坡道等易结冰和涵洞、弯道等事故多发路段,遇有影响道路交通的恶劣冰雪天气时,及时抛洒融雪剂并采取巡查车带道放行等措施,确保路面行车安全;四是联合分公司指挥大厅、气象、通讯等部门,利用高速公路电子显示屏和手机短信平台及时恶劣天气气象情报预警和实时路况信息;五是联合各管理所,在高速公路跨线桥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和爱路护路宣传标语,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加强重点管控 规范行车秩序

安康高速交警通过设立“四点一站”,即执勤点、服务点、检查点、预警点和省市际服务检查站,进一步加强了对重点车辆、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管控力度。一是在主要收费站口设立执勤点,对重点车辆逐一进行检查登记,严防超员、超载、带病、安全设施不全、非法营运等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二是在主要服务区设立服务点,引导车辆安全停放,维护交通治安秩序,提供茶水、指路、违章查询等服务,向过往司乘人员宣讲维护路产路权和交通安全法规,提升群众平安出行和爱路护路责任意识;三是在包茂高速五里危化物品检查站设立检查点,加强路警执法力量配备,联合开展危化品车辆安全检查,禁止不符合高速公路行驶规定的危化品运输车上路;四是在事故易发路段设立预警点,定时定点停靠路警巡查车辆,接受路警联合调度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应急处置交通事故,快速勘查、清理事故现场,及时疏导交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五是在包茂高速陕川界、十天高速公路陕鄂界和西汉高速秦岭服务区设立省、市际交通安全服务检查站,严格执行24小时勤务制度,联合收费站工作人员对长途客车、卧铺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微型面包车等车辆做到逢车必检查、必登记、必拍照、必宣传、必纠违,依法从严查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把好高速公路出入关口。

配套完善制度 建立长效机制

“122”路警联合执法运行八个月以来,实现了信息、资源、执勤执法力量“三整合”,实现了行业壁垒、管理体制、勤务模式“三突破”,实现了路面见警率、应急处置能力、服务水平“三提升”。

高速交通执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交通违法 事故 安全防范

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封闭式交通走廊,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对象为单一的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这一对象的特殊性,大大增加了管理者面临的的危险。因此,如何切实做好高速交管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一、高速公路交管人员在执法执勤工作中容易遇到危险的几种情形

(一)在查处严重交通违法工作中。通常是由民警在巡逻车内鸣笛警示或用喊话器提醒司机消除违法,如司机依然我行我素,则再用对讲机联系前方执勤车辆在下一出口拦截检查。这一过程中,有时也需要交管人员下车徒步操作。而交通违法车辆或因超速行驶一下子要停下来有一定难度,或因严重超载而制动不灵,或因疲劳驾驶而横冲直撞等等,这些都对执勤交管人员的自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工作中。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高速交警、路政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设置预警措施后进行现场勘查,原本正常通行的交通流瞬间在事故点受阻不畅,在这一过程中,车辆往往采用减速或变更车道等措施。此间,如果遇到车辆车速过快或车况不良,车辆容易冲入事故警戒区域内,正在专注勘查现场的交管人员稍不留神,就会遭殃。

(三)驾驶车辆执勤巡逻工作中。由于一些高速交管人员并非专职司机,驾驶技术不是很熟练,一旦遇到险情,极易措手不及;还有,执勤的交管人员开车巡逻仅仅是他们工作的一个部分,他们还要处理交通事故、进行路检等其它任务;繁重的工作加之人员缺少带来长时间劳作,因此,如果没有得到充分休息的话,上路后很容易疲劳驾驶而导致事故发生。

(四)在实施分流工作中。高速公路在遭遇恶劣天气或处置事故现场时,需要执勤交管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强行将快速行驶的车辆从主线上驱逐出去。由于行驶中的车辆本身具有惯性,要一下子从高速转为低速,同时行驶方向也要进行转变有较大的难度。这种情况对正常执勤的交管人员尤其是在夜间或恶劣天气条件下构成极大的安全威胁。

(五)在施救抢险工作中。由于交管人员过于专注或着急,往往不会过多考虑左右前后来车,这一过程中及易被过往来车带来冲撞,同时也可能会受到被施救车辆因车况原因而带来的意外伤害。

二、高速公路交管人员容易受到伤害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一是少数交管人员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在执勤中忽视安全,麻痹大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二是人员明显不足,交管人员超负荷工作。高速公路战线长,不少交管人员超负荷工作,特别是上路时间长,夜班多,使交管人员体力消耗过大,疲劳过度,大大降低了执勤时的安全系数。三是安全防范的教育培训是空白。长期以来,各级交管部门十分注重交管人员自身的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工作,但往往忽视对交管人员执勤中自身安全防范方面的知识、技能的培训。

(二)客观原因:一是高速公路车速快、全封闭等特点,以及交管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高速交管人员容易受到伤害。二是由于高速公路路面平坦、宽阔,交通条件较好,而且行驶中外界输入驾驶员的信息比较单调,驾驶员思想容易麻痹,产生疲倦,从而导致事故发生。三是从驾驶员素质来看,个别驾驶员素质低下,违法频繁,遇交管人员检查纠违时,往往惊慌失措,操作失误,导致事故,酿成惨剧。四是从与日俱增的交通流量给管理带来的压力来看,高速公路上的车流量日益密集,繁忙的交通势必给高速交管人员带来更多的工作量,更大的工作强度,也因此更增添了交管人员执勤巡逻的危险性。

三、解决对策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交管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在日常培训中,应尽快把加强交管人员自身安全防范的教育列入各级交管部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广大交管人员在执勤中,克服麻痹思想,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配备必须的安全装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要按照上级有关装备,配备标准,给执勤的交管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装备,进一步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切实保障交管人员在执勤执法的人身安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穿着带有发光标志的反光背心,在现场设置交通警告标志,发光或反光隔离器材。如在危险路段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或处理运输危险物品车辆的交通事故现场时,高速交管人员应在距中心现场来车方向100米,夜间1000米连续设置移动警告标志和发光、反光锥筒。

高速交通执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交警执法权;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世界上无论哪种体制下的国家,只要有高速公路的存在,就需要有高速交警的存在,因为社会及民众都需要高速交警来维护人们的权利。然而,人们又担心高速交警的权力太强大会强大到不受控制,而反过来侵害社会或人民的权益,因此期望对高速交警的权力给予限制和约束。这种矛盾心态是人民大众对高速交警的一种真正反映,在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的良好秩序时,人民大众强烈需要高速交警,去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和人们的各种权益,从而达到各种社会秩序的安定甚至国家的安全的要求;在保障自身各种权益的同时,人民大众又希望高速交警的这种权力是有限的、受到制约与监督的,不希望高速交警成为不受控制的侵害人民大众利益的一种公权力。这种矛盾心态,事实上,也正是依据这样的心态我们来研究高速交警执法权执行中要遵循的原则,也正是我们探析高速交警执法权所关注的主要内容。

良好的行使高速交警的执法权,首先要保证高速交警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及时、高效和合法,在人民大众真正需要高速交警时,能跟得上问题的发展,能真正解决掉人民大众的麻烦;其次,我们要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这种权力进行管理,要能控制住权力往好的方面前进,不能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作为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有关原则既要能遵循宪法思想的理念精神,又要成为高速交警执法权合理执行的根本依据。高速交警的这种执法权,也是一种公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具体体现,它必然要符合现代法治化国家关于公权力的思想原则。宪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无论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制定了宪法,所维护和保障的无非是这两种权益关系,至于哪种关系的权益受到了更大的保护,那是因国家和制度的不同而差异。高速交警的权力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公权力理所当然是国家意识的具体体现,体现的是国家的职能,核心思想在于控制各种公权力,以防权力被少数人滥用,侵害人民的合法利益。高速交警的执行权主要以行政权为主,承担着保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广大高速公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代表国家执行各种治安行政管理和侦查犯罪、制止犯罪的任务。当然,高速交警权力合理运行与合法性、公正性等有着直接的关系。

如何保障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正确运行,成为我们要研究的问题,也成为高速交警所面临的挑战。解决方法必须是使用法律工具防止这种执法权的滥用,依据法律法规对它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起到约束的作用。因此,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有效运行必须遵循以下几种原则。

1 执法时要遵循合法性原则

所谓高速交警的合法性原则,也是法治原则在高速交警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它主要包括执法权的由来、执行、使用等一定要遵循宪法、法律的要求,符合法治化原则的要求,而不能与法律产生冲突,否则就造成违法行为。作为违法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执行权力,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行为,更不能使用规定以外的为自己所私有的特权。当权力主体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时,就造成违法行为,理所当然要承担违法责任,受法律制裁。这种公权力的合法性原则有很多不同的要求,在世界上各个国家是不相同的,主要是因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差异而产生的。而在我国,依照我国当前法治化进程的发展程度,应该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首先,不管国家制定何种执法权,都应该有合法的根据,这种依据主要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只有依照法律而制定的具体权力,才有存在的价值所在,如果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就没有制定的根据,结果可想而知,就是非法的。

其次,权力实施的主体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执法主体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在如何确

立主体时也要求合法。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依据,不能强加给当事人其他义务或者侵害他自身的利益,也不能自作主张减少当事人的义务或者是当事人特有的权利。再次,执法权的授权要求合法。工作中,如果有授权的必要时,作为执法主体的高速交警,把自己的部分职权或者全部职权委托给其他单位行使的时候,也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事。

最后,作为执法主体的高速交警来讲,凡是公务中的事情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不能有凌驾和超越法律之上行为,更不能作任何强权的东西,一旦有任何违法行为,都要负相应的责任。

合法性原则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对于高速交警来说,也是主要的工作基础。高速交警在实际的工作中,凡是涉及到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都要符合合法性原则。

从更高的层次来讲,高速交警的执法权力来自于法律,代表着人民大众的基本利益,行使着法律赋予的各种维护人民利益的各种权力。正因为高速交警的各种权力来自于法律,所以其权力必须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行使任何权力的同时,首先就要满足这个条件,一旦违反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就要付出相应的责任。

2 执法时应遵循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主要是指作为执法主体来讲,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执行具体的行为达到执法要求和维护当事人的各种利益,如果在实现这些功能的时候,出现了侵害当事人的权益时,应把这种危害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让维护和侵害达到一定的比例,成为适当的平衡。比例性原则是一种法律中具有强加意思的规定,是以维护人民的权利为基本要求的制度。比例性原则最早出现在德国,具有非常广泛的定义,高速交警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很多。主要是高速交警作为人民警察职责的最低限度是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在具体执法行为时,具体保护的东西和侵害的利益要适当,体现一定的比例性。

在执法权的具体实现过程中,广义上的比例性原则主要体现为适应性、必要性、平衡性等特点。适应性是说在高速交警执法时,要采用与工作相适应的方法来实现其目的。必要性是说高速交警在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要有选择的使用最有效、侵害公众利益最少的方法来实现具体行为的目的。平衡性是说高速交警在具体执法时,对人民大众的利益侵害的程度,要适当相称。

比例性原则对制约高速交警执法的行为方面有很大帮助,它能有效制约高速交警执法权的自由裁量程度,更能合理限制高速交警日益扩大的各种公权力。因此,只有明确这一要求,工作中才能有的放矢,既能有效维护高速公路的良好秩序,同时在出现侵害当事人具体权利时又可保证最小限度。

3 执法时应遵循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主要指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国家和人民大众之间的关系法律上是平等的,地位显现上是平等的,是不能存在歧视行为的,这是所有民主国家的主要特征之一。在现代法治民主国家里,权力是国家的,也是全体人民大众的。所有的人民大众在本国内都应该享受到这种权力,每个人民大众的地位应该和其他人是相同的、平等的。因此,对于高速交警而言,在执法行为中,要依靠法律给予的权力,依靠人民赋予的各种权力,去维护人民的利益。在我国宪法中,一直严格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说,无论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地对待,在法律范围内行为。具体工作中,高速交警在处理同一违法行为时,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要同样对待,平等对待。不能出现任何形式的歧视态度和各种具体行为。

4 执法时应遵循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主要起源是在英国,英国国内法中 “自然正义法则”就是最早的程序性要求的体现。高速交警的具体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更要遵守各种严法律规定的程序

,也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去行使权力,才能保证具体行为合法,才能保证行为的有效性。程序性原则是对高速交警执法权的一种主要限制。程序性原则已体现在警务工作中的各个方面,使高速交警执法行为出现了显著的正当程序性特点。

高速交通执法范文第4篇

[摘要]通过问卷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途径,深入了解驾驶人、车主、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干部职工、学校老师学生对公路测速执法的反映;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分析:绝大多数交通参与人表示赞同和支持公路测速,为人民群众竖起了一道保护屏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被调查对象的投票,使用移动测速设备在公路测速执法,根本不需要也不应该在公路上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建议在对超速20%以上按相应的处罚规定予以罚款或者记分处理的同时,对超速20%以下的违法行为,应当一起采集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并且告知违法当事人应当接受警告处罚;相当一部分交通参与人对公路测速执法的法律、规定和因超速行驶造成的严重危害不了解,暴露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对公路测速执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超速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报道不经常、宣传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贪污了公众的知情权;建议加大对公路测速执法的宣传力度,以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尽最大努力减少交通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正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不断改善和提高,呈现出人流、物流、车流急剧增加的态势,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带来新的压力。截止20__年底,于都县机动车保有量为12万余辆、机动车驾驶员为17万余人,加上辖区内有高速公路48公里、国道90.7公里、省道132.9公里、县乡道路2349.1余公里,公路里程总长度为2620.7公里。以致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压力大、担子重。通过对近几年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与研判,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而其中车辆超速行驶已经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杀手。对此,为了掌握广大交通参与人对交警部门公路测速执法的反映,最近我们开展了公路测速执法调研活动,设置了《公路测速执法问卷调查》共15题,先后深入县采茶剧团、海峡(赣州)轻纺分公司、永兴达客运公司、罗坳三门初中、罗坳中心小学开展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公路测速执法问卷调查》(共发100份、收回93份)等形式,真实掌握了广大交通参与人对交警部门公路测速执法的反映、意见和建议,并且根据问卷调查统计的数据和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理性分析,给人以启迪,似乎有一种豁然开朗之感觉。

一、绝大多数交通参与人表示赞同和支持公路测速,并且要求加大对超速行为的打击力度。在问卷调查中“你对交警上路测速()A、赞成 B、反对 C、无所谓”的答案中,赞成的85票、反对的5票、无所谓的3票,分别占总票数的91.3%、5.3%和3.4%;另外在争取被调查人对公路测速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及建议时,他们道出了自己的看法:“法制化与人性化相结合,严厉打击飙车族”、“赞成测速执法。但对车灯光源管理方面,建议加强力度管理好”、“很不错,就应规范道路行驶(秩序),确保人民安全”。在问卷调查中虽然有5人对公路测速执法投了反对票,但不排除由于曾经超速行驶受到处罚,而对交警部门不满之原因。另外,在这次调研活动过程中,先后在罗坳镇岩背村、罗坳中心小学召开了座谈会;在座谈会上我们就“交警上路测速周围村民、学校师生有何反映”,请大家畅所欲言,罗坳中心小学管校长谈到:交警上路测速,对国道两旁学校来说确实意义重大,有效遏制车辆超速行驶,大大降低了学生过往公路的危险系数;建议加大测速力度。一村民在座谈会上说:这几年有交警在公路上测速,我们过马路干农活更不用担惊受怕了,老表被车撞的也少了,希望交警不要放松测速。从以上调研结果表明,开展公路测速执法还是符合绝大多数交通参与人的愿望和要求的。

二、开展公路测速执法,对遏止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的通行权和生命财产安全,竖起了一道保护屏障。在问卷调查中“交警上路测速对于预防交通事故()A、有明显成效 B、有成效 C、效果不大 D、不清楚”的答案统计为:有成效的67票、效果不大的13票、不清楚的13票,分别占总票数的72%、14%和14%;在“车辆在公路上超速行驶,你认为是否在一定时间段剥夺了行人的通行权()”的答案中,有85人投了“是”,占总票数的91.3%;另外,我们在罗坳镇三门初中召开座谈会的过程中,陪同一起调研的该镇党委刘书记谈到:323国道贯穿我镇辖区近30公路,国道沿线有10所中、小学校,由于近几年交警部门坚持上路测速执法,有 效降低了过往车辆的行驶速度,使得辖区内交通事故大幅度减少,乡、村干部和村民对交警上路测速执法拍手称赞!同时,根据于都县近三年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统计:20__年发生122起,其中超速行驶造成49起,占40.1%;20__年发生85起,其中超速行驶造成31起,占36.4%;20__年发生98起,其中超速行驶造成35起,占35.7%。从以上三年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统计中,因超速行驶造成的比例都超过了35%,足以证明超速违法行为是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头号“杀手”。20__年12月27日下午2:40分,一辆别克凯越车从赣州往瑞金方向途经323国道于都县黄磷公馆路段时,由于别克凯越车速度过快,与一辆瑞金至于都方向的大货车相撞,造成别克凯越车上2人当场死亡、2人重伤、别克凯越车报废的重大事故;现场惨不忍睹,两条活生生的人命刹那间死于车轮底下。

三、被调查对象对一些驾驶人、车主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逃避超速行驶受处罚的行为,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表示应当从重处罚。在“一些驾驶人、车主为了逃避超速行驶受处罚,故意遮挡车辆号牌,你认为()A、违法行为 B、可以理解 C、应当从重处罚 D、相对其他车辆不公平” 的答案中,违法行为的70票,可以理解的5票,应当从重处罚的11票,相对其他车辆不公平的6票;分别占总票数的76%、5.4%、11.9%和6.7%;这一投票结果充分说明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不赞成故意遮挡车辆号牌。另外,从公路测速执法民警反映的情况,每天收集的超速违法车辆信息大约有30%属于遮挡号牌车辆,由于无法确定超速车辆,导致其逃避相应的处罚,而且这种现象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因此,严厉打击故意遮挡车辆号牌行为,是遏制超速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使用移动测速设备在公路测速执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没有强制性要求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得到了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的认可。在“车主、驾驶员以没有看到测速警告牌为由,明知自己超速行驶而投诉交警‘隐蔽测速’,你认为() A、属于诬告 B、属于以讹传讹 C、不清楚”的答案中,属于诬告的72票、属于以讹传讹的5票、不清楚的15票;分别占投票总数的78.3%、5.4%、和16.3%。从以上调查数据可以说明,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执法,根本不需要也不应该在公路上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其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不妨从语法上分析,“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这句话的定语为“固定式”,并没有包含“移动式”;很显然,《程序规定》仅仅要求“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而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只有两项法定要求:即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和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其三,从开展公路测速执法效果来看,在已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的路段测速与没有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的路段测速,所采集的超速违法信息数据明显不一样,大致比例为一比三。因此,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不应该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既是符合《程序规定》的要求,又有其科学依据的。

高速交通执法范文第5篇

一、聊城市交通领域的现状

(一)全市公路现状及执法权限情况

目前聊城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7967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42公里、普通国省道1299公里、农村公路16426公里,公路密度达到206公里/百平方公里,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普通国省道为依托、农村公路为基础的公路网络。

市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有6个,分别为: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和市公路管理局,共承担行政执法事项358项,其中行政处罚权340项,行政强制权18项。

市级层面,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市级运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和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等工作;市公路局主要负责黄河大桥、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县级层面,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运政、地方海事、县乡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县(市、区)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国省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为分级管理,市县公路管理部门是垂直管理。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有以下三类:(1)交通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通常的实施主体。(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交通管理机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是交通行政执法实施主体。(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交通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目前聊城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属于这种委托执法。

(二)交通运输执法的表现形式

1.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路政、运政管理和查处超限运输行为,依法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内容有:实施对路政、运政等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和处理。主要涉及:聊城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承担行政处罚权17项、行政强制权4项,与运管处共同承担行政处罚权69项、行政强制权8项。

2.路政执法: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公路局。农村公路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14项、行政强制措施权2项; 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行政处罚权27项,行政强制措施权6项。

3.道路运政执法: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79项,行政强制权1项。

4.港航(地方海事)执法:是指港航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内河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规划、建设、航道养护巡查、秩序维护和负责船舶z验行业监督检查、船员培训行业监督检查等地方海事工作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承担行政处罚权160项、行政强制措施权3项。

5.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等开展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行政处罚权1项。

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部门执法权限不清。聊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既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如运管、港航等部门,又有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共有5个事业单位负责交通领域执法。同时市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关系不顺,公路、道路运输、交通稽查相互之间沟通不畅,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共享,造成了交通职能相对割裂、交通部门内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了交通整体职能的发挥。以公路货运治超为例,运政实施源头管理,高速路政负责对高速公路的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路路政负责对国省道路进行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路政机构负责对县乡道路等超限行为进行执法,一辆超限货车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可能会被交通运输部门的多个执法主体重复处罚,形成了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现象。

(二)市区两级职责界定不明。聊城市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市级国省道干线公路运政执法、县乡农村公路的路政执法和治理超限工作。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市辖区交通部门既负责国省道路执法,也负责县乡道路执法。市属开发区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县乡农村公路的交通领域行政执法为监管空白。市与市辖区、市属开发区不仅有重复交叉执法还存在执法空白,交通运输部门与公路管理部门也存在重复执法,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区层级之g执法权限界定不清、执法范围不明。

(三)立法层次偏低。首先,我国在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领域欠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出现法律“真空”,执法机构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就无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其次,有些部门在立法时由于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有冲突、不同层级之间有冲突。第三,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缺少具体认定标准,尤其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方面,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处罚额度,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困扰。这些立法上的缺陷,为违法行政提供了可乘之机,必须通过提高立法质量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能力。

(四)执法体制不顺。道路交通各行政执法机构由于分设情况严重、人浮于事、队伍杂乱、执法领域相近、执法职能交叉、机构和人员总数庞大,致使执法成本高、效率低,各自为政,相互掣肘,执法很难形成合力。各执法机构集规划、决策、执法职能于一身,既承担着行政审批职能,又肩负着行政执法任务,工作上会出现顾此失彼,审批和处罚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矛盾的现象。执法机构臃肿、重叠,执法领域相似或相近,交通相关资源严重浪费。在日常的交通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各部门争着管的“焦点”现象,也会出现不予理睬的“空档”现象,也会出现一方面执法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而另一方面明显管理力量不足的“超编缺员”现象。

三、外省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一)重庆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5年6月,重庆市在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将市级路政、运政、港航、征费稽查、高速公路五个方面的交通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直属的统一行使监督处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设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重庆市交通征费局,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大队。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公路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原行使的监督处罚职能交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承担。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成建制划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更名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二)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6年1月,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清理、整合省、市、县交通部门及交通领域事业、企业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建立省、市、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使它们作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省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辖区内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三)江苏省盐城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15年11月,盐城市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道路、公路、运管、客管等道路行政执法职责和航道、地方海事、内河港口等水上行政执法职责一并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隶属市交通运输局管理,为副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市与市辖区执法管理体系,盐城在市级一个层级设立综合执法队伍,实行市与区统一执法,市级综合执法机构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下设道路行政执法大队和水上行政执法大队,大队下设若干执法中队,分别负责市辖、盐都、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同步调整执法主体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四、聊城市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探索

(一)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1.完善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集中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权。清理、归并和调整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组建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后,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职责,原承担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调整、整合或撤销。

2.理顺市与市属开发区执法管理体系,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别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市属开发区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纳入市属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调整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将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整合行政执法职能

市级:在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的基础上,整合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管理处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并整合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调整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交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行使。

县级: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将各县(市、区)的国省道路路政执法职责交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行使,以实现执法重心下移、整合执法队伍的目的。

五、配套建议

(一)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尚未对综合执法这一执法模式进行立法上的规定。综合执法虽然完成了执法主体的重组,执法机构的合并,但是对于执法实践中的依据问题尚未实行统一的规定。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复杂多样,形式不统一。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同一行为有多个处罚的依据,究竟依据哪一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势必产生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的二次成本由此产生,行政执法效率得不到实质意义的提高。

(二)案件处理衔接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建立案件协作机制。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管理、执法信息资源共享。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案件调查,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需共同查勘现场取证的,职能部门应派员协助;交通C合执法机构要及时向交通职能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案件处理结果;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到场。二是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解决。三是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信息技术需进一步更新加强。建议参照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安装统一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执法业务数据库,保障道路交通数据的实时更新,与各级执法机构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及时反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建立向公众公开的执法政务系统,通过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网站平台法律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布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执法结果,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实现公开透明管理。开通执法信息查询平台,实现相关服务对象能够查询需要的信息,了解最新的资讯,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现代化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