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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范文第1篇

1、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评估文件、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重要讲话、批示)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界址点成果表及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国土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复印件)

3、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人防、环保、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报告、节能设计备案文件(复印件)

5、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建设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信息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7、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告及报审表、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工程延期申请表及审批表、工程竣工移交书

8、勘察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表

9、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相关资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各1份;《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1份;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若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变更的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变更办理手续

二、道路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道路高程测量成果记录(路床、基层、面层)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无侧限饱水抗压强度检验报告、道路弯沉值检验报告、路面抗滑性能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道路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三、桥梁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桥梁高程测量成果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沉井下沉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构件吊装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记录、箱涵顶进施工记录、斜拉索安装张拉记录、斜拉索张拉调整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土工击实试验报告、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报告、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桩承载力测试报告、构件射线探伤报告、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桥梁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四、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给水管道冲洗消毒记录、箱涵、管道顶进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击实试验报告、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焊缝质量检测报告、钢筋焊接连接接头检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各项使用功能试验记录:无压管道闭水试验记录、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记录表、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通球试验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调试记录等

11、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3、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5、地下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图及管线成果表

五、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拍摄内容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城市建设声像档案技术规范》

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范文第3篇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其全过程进行监督。

自20__年1月30日“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7年了,在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方面无论是监督机构还是参建各责任主体,在思想意识和实际工作中都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但在实际工作中的确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在:

1、由于建设单位对法规不了解的原因,在工程验收的组织方面,角色没有转变过来,过份依赖监督机构。如只有验收组成员组成,无验收方案等。

2、参与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形组成不符合有关规定,如分包单位不到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到位,监理单位总监不到位等。

3、验收单位和人员形成的验收意见不规范,对政策、标准尺度的把握上不太准确,如设计单位的检查报告过于简单,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与事实有差距,验收意见为“把____问题处理完后,同意验收……”比较含糊等等。

4、监督机构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为①未认真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②验收过程中也存在一个“角色”转换问题,过多、过细的介入到应该由验收组成员进行的工作;③特别是在“监督意见”的形成和表述上更是“五花八门”不尽规范;④在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尺度的把握上,不够严谨、准确,存在“因人而异”、“因楼而异”的现象等等。

鉴于以上情况,作为监督验收的监督人员,应强化对法律、法规及验收标准的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除了不断规范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外,同时应使自身的监督行为及工程验收监督工作更加严谨、科学、规范。

下面主要谈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基本程序

(一)建设单位介绍参加验收的单位、验收组组成人员和验收方案;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完成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质量控制资料;

(四)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五)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验收组成员)对工程质量做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监督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难验收全过程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明确监督意见。

二、验收监督内容

(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1、地基处理、基础的施工质量及验槽记录、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桩基检测报告;

2、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报告、砂浆强度统计评定报告;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场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施工质量及隐蔽验收记录;

5、施工图审查中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6、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组成员组成、人员到位及验收方案的实施等情况;

7、监督组现场填写《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

1、查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核查(以给排水、采暖、电气为主);

3、工程实体外观质量;

4、有关安全、功能和环境的检测报告:结构检测报告、外窗“三性”检测报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

5、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组成员组成、人员到位及验收方案实施等情况;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 意见等,并附需整改问题的结果);

7、发现有违返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组长应报告监督科长同意后,当场发出《建设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通知书》,责令改正;

8、监督组现场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和《竣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督抽查记录》。

三、竣工验收监督综合意见(阶段验收可参照)

×××工程,建设单位为:×××,勘察单位为:×××,设计单位为:×××,施工单位为:×××,监理单位为:×××,于×年×月×日,在建设单位×××组织下,由参建各方组成的验收组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组验收意见为工程质量合格。经我站现场监督,其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组人员组成、到位及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未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次验收合法、有效。并请建设单位于十五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意见应客观、公正、明确,用语中避免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如“__*问题处理以后通过”,“__*问题处理以后复查”等等。

四、竣工验收条件的核查

为了切实落实国家和地方 有关监督验收的政策和要求,提高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工程竣工时的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监督验收前核查竣工验收条件工作显得非常重要,应在工程验收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审查和查验。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及时进行监督验收,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后进行监督验收。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核电常规岛;工程资料; 管理

1.序言

随着国内能源战略调整和节能减排的实施,核电比重在今后将在国内电源建设中的比例增大。为此,火力发电建设单位将有机会参与到核电建设工程中,由于核电项目施工对安全的要求比火电项目高,核电项目竣工资料管理要求也相对比火电项目更加严格,对火电施工企业来说有必要探讨核电项目竣工资料的管理。

2.竣工资料范围

2.1土建专业交工资料一般由以下5个部分组成:

2.1.1施工综合管理文件主要包括编制说明、工程概况、中间交工验收证书等文件。

2.1.2施工技术管理文件主要包括施工方案批复单及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单、现场变更申请、技术澄清要求等文件。

2.1.3施工质量记录文件主要包括测量成果报验单、地基验槽(坑)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现场见证记录等文件。

2.1.4施工质量保证文件主要包括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书、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灌浆料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灌桨料抗压强度报告、桩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回填土压实系统检验报告、混凝土强度的统计或非统计法评定、砂浆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水泥检验报告、砂检验报告、砖抗压强度检验报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检验报告钢筋出厂合格证、钢筋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试验报告、钢筋接头检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检验报告)、植筋拉拔试验强度报告等文件。

2.1.5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主要包括: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计划等文件。

2.2机务专业(机械设备及管道)、电气及电气调试、仪控及仪控调试、暖通、化学、水工、防腐等专业竣工资料一般由以下5个部分组成:

2.2.1施工综合管理文件主要包括编制说明、工程概况等文件。

2.2.2施工技术管理文件主要包括施工方案批复单及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及技术交底记录、施工图纸会检记录、设计修改通知单、工程变更单、现场变更申请、技术澄清要求等文件。

2.2.3施工质量记录主要包括安装质量检验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文件。

2.2.4施工质量验收文件主要包括质量计划、工程不符合项等文件。

2.2.5施工质量保证文件主要包括设备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按年度分类组成公用卷)等文件。

2.3焊接工程竣工资料一般由以下3个部分组成:

2.3.1施工综合管理文件主要包括焊接技术总结、质量计划等文件。

2.3.2施工技术管理文件主要包括持证上岗人员资格证书、施工方案批复单及施工方案、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接分项工程一览表等文件。

2.3.3焊接施工质量记录文件主要包括焊接控制单、焊缝热处理报告、施焊记录、无损检测记录、无损检测(理化)记录等文件。

3.竣工资料涉及的主要责任部门及职责

3.1施工单位资料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提供《竣工资料归档范围》、负责按档案管理要求审核竣工资料,对发现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跟踪其整改完成情况、负责已关闭并审核合格的竣工资料接收、归档、贮存、负责子项/系统完工后竣工资料的组卷工作、负责将未随质量计划进行移交的施工方案、工作程序、特措在施工活动结束后按专业进行组卷、负责将未随质量计划进行移交的工程(设计)变更在施工活动结束后按机组号、专业及文件编码组卷、负责将完成组卷的竣工资料提交监理、管理方及业主进行审核、负责传递监理、管理方及业主发出的竣工资料审查单并根据审查意见规定竣工资料责任者完成修改的期限、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套数和载体要求,将合格的竣工文件移交给业主或管理方、配合施工技术部做好竣工图的编排、整理、编目及移交工作。

3.2 施工单位施工技术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编制竣工资料包清单、负责监督、检查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竣工时按系统和专业、设计出图尺寸编制竣工图、负责编制竣工图总说明及各专业的编制说明,叙述竣工图编制原则及编制情况、负责每个系统/区域/子项的竣工图电子版及带图纸号的EXCEL清单电子版向资料信息室移交、负责按要求加盖竣工图章(按国标或业主管理要求刻制),并逐张签署、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监理公司、管理方及业主提出的审核意见。

3.3施工单位质量控制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竣工文件中质量计划、测量报告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参与检查、考核技术文件包内资料收集情况,检查安装、验收记录是否及时、准确、完整、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及竣工文件的组卷工作,协助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竣工文件的整理组卷工作、负责竣工文件的审核工作、参加竣工文件的验收工作,编制质量计划未关闭清单。

3.4施工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收集、保管自行购买的工程用材料和设备的合格证、质保书、检测试验报告、进货检验记录等原始质量证明文件、负责对收集、保管的物项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整理汇总, 根据材料类别按年度整理组卷、负责设备开箱检验报告、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仪器清单的收集、整理、保管,并建立总目录台帐、参与将完成组卷的自行采购的交工资料提交监理公司、管理方(CNPE)及业主进行审核、参与自行采购交工资料的验收工作。

3.5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提供不符合项报告及相关资料、负责监督检查施工过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组卷及竣工文件的归档工作。

3.6各专业施工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施工中形成的各类文件,保证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并编制、负责在施工中应不断完善竣工资料,对在各类检查中发现、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按管理方、业主的要求进行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在施工结束时,编写工程概况,整理补遗相关文件。

4.结论

综上所述, 施工前期就要高度重视竣工资料管理工作,通过制订竣工资料归档范围,明确各部门职责,责任落实到人,才能做到竣工资料和施工同步,从而确保竣工资料保质保量移交给业主或管理方。

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竣工验收;建设过程;技术资料

引言

在经济技术的推动下,我国电网事业迅速发展,并取得了很大进步。随着用电需求的大幅增长,供电企业面临着巨大压力。为适应新形势要求,电网建设工程规模扩大,数量也有所增加。电力工程事关国家经济发展,担负着生活生产供电的重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然而工程建设过程较为复杂,稍有疏忽,极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在实际中常被忽视,以至于出现纠纷或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因此,在电网建设工程中,必须重视竣工验收工作。

1 竣工验收及其在电网建设工程中的重要性

1.1 定义

任何工程都要经历决策、设计、施工、验收几个环节,多数施工单位都将重点放在了施工环节,对竣工验收则有所忽视。

竣工验收通常是指在工程建设完成、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设计方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检验,并获取有关资料凭证等,以确定工程与规划设计时的要求完全符合且保证没有质量问题。须注意的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会有分阶段验收,此时竣工验收是指最后的总验收工作,而已完成验收且办理了移交手续的阶段验收原则上无需重复办理。

1.2 作用

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成果的全面考核,通过质量检查,可判断项目是否与要求相符,是否可以正常使用;竣工验收需要办理固定资产的使用手续,从中能够总结有用的经验,进而提高管理水平,为日后建设提供必要依据;作为工程建设的最后阶段,竣工验收标志着建设成果可以投入生产使用,对投资使用的合理性审查具有重大意义;竣工验收是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重要环节,因为在工程建成投产后,国家要根据竣工验收结果对其进行全面考核。

2 电网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及验收内容

2.1 验收程序

通常分为两个验收阶段,一是初步验收,二是正式验收。因为电网建设工程规模不同,复杂程度也各异,对于大规模、比较复杂的项目,为确保没有遗漏,需要经过两次验收;而小规模、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一次性完成全部的验收工作。

(1)验收准备

在全部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先展开自检工作,包括两点:一是质量检查,如果发现有遗漏或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及时弥补;二是资料汇整,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前,施工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如技术资料、工程决算书、更改方案等。若工程较为复杂,可在自检后进行复检,将遗留问题彻底解决,得到上级部门的许可,为正式验收做好准备。

建设单位应配合设计、施工单位做好所有工作,如各项资料、工程盘点的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批准文件、设计方案、工程决算的收集校对。同时,建设单位还应联合生产部门整理有关资料、开展试生产,认真评价工艺水平、预估投资效果。因验收涉及整个工程,工作量较大,需提前将各种文件表格进行分类整理,并制定适宜的验收计划。竣工验收工作意义重大,为减少失误率,准备阶段应确保各种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并由专人负责整理。

(2)初步验收

也叫预验收,即在正式验收之前开展的一次验收工作。经常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或领导参加,对建设工作进行初步检查。既可为正式检查做准备,又可趁此时对不足之处加以弥补。

(3)正式验收

施工单位正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接收后对报告单进行审查,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收。

2.2 竣工验收报告书

作为竣工验收的关键文件,竣工验收报告书意义重大,既是对整个项目建设过程的回顾总结,也是反映施工单位水平的重要依据。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项目的总说明和要求;(2)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3)工程建设情况。如工程的完成状况、质量水平;试生产期间的设备运行状态、技术指标完成状况;超支原因分析;方案更改前后的变化总结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工程决算状况;对外来经验和技术的借鉴程度等;(4)工程效益情况。试生产期间的经济效果与设计经济效果的比较,技术改造项目改造前后的经济效果的比较;技术水平、科学程度与国外的比较;偿还贷能力或回收投资能力评估;环境效益及社会效益等;(5)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外资企业的外资部分,有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验收报告及查账报告;合资企业中方资产有当地资产部门提供的资产证明书;(6)存在及遗留的问题,以及相关所有附件。

2.3 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

若工程达到竣工标准要求,且一切都与合同相符时,建设方应及时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并由己方、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确认。

2.4 质量核定、移交资料

在受理了竣工工程质量核定任务后,承监工程的监督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核定。说明其质量等级,核定合格或优良的工程发放《合格证书》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工程验收记录是日后改造维护以及复查的依据,也是电力项目的永久性技术文件。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验收记录资料。

2.5 办理移交手续和工程决算

全部验收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和工程计算手续。建设单位编制好工程决算,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将验收结果向上级汇报,竣工验收工作至此结束。

3 关于电网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的加强

竣工验收记录关系着工程养护时期以及以后的检查改造工作,但其过程较为复杂。从事人员应有极强的专业能力,在明确各组成部分的内在结构及功能用途后,方能进行组织整理。如此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并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可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加强专业技能的训练,以提高服务质量。在一个项目工程中,技术人员不可有太大的流动,否则很容易出现交接上的失误。这就要求企业需保证竣工验收记录人员的稳定性,若是特殊情况必须离开,一定要做好交接工作。此外,还应加强竣工资料的移交监督工作。在电力项目验收完成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作,完成数据传输,根据合同及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的数据、文件,限定期限要求资料员向本公司和建设单位完成竣工资料的移交工作。

4 结束语

随着电网事业的发展,电力工程建设越来越多,建设过程较为复杂,而多数企业都以施工为重点,忽视了竣工验收的作用。因此,在今后的施工中,应加强对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视,按照正确的程序进行每一步操作,确保竣工验收工作顺利完成,以提高整个过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李文煜.10KV配电网建设工程探讨[J].广东科技,2013(18).

[2]袁海.现代化管理方法在电网建设工程管理中的应用与实践[J].科技资讯,20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