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行政执法调研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行政执法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观念淡薄。一方面服务观念淡薄。一些执法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认为“管理就是审批、执法就是处罚”,服务意识不强,执法态度生硬,使得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另一方面程序观念淡薄。有的执法人员执法简单粗暴,随心所欲,不按法定的程序办事,在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中违反告知制度、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和案件会审制度等法定程序制度,强调自己的管理职权,漠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往往造成查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 二是执法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详细规定了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建立了从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和制作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程序。但从检查的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表明执法身份;应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错误地适用了简易程序;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罚款应告知听证程序的却违法不告知等等。如某县公安局的处罚案卷只有处罚票据和处罚决定书,相关的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没有制作,造成程序违法。

三是执法文书格式不规范、内容不适当。从所查阅的行政执法案卷来看,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制作的笔录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一份谈话笔录应当有问话人的姓名、职务、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等,可有的案卷连起码的问话人、记录人都没有。某县公路站甚至将被询问人所回答的内容“格式化”,使得当事人有口难辩。

四是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同一个案件,对不同的当事人罚款的数额相差很大。比较突出的是赌博案,同时间、同地点、同性质,多罚与少罚的数额能相差9倍之多,甚至对有的当事人不作任何处理。执法的随意性十分突出。

五是超越职权乱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派出所只能对50元以下的罚款有处罚权,50元以上的应由公安局处罚。但某些基层派出所超越法定职权、违法处罚。另外,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告知当事人申辩权利或告知法定救济途径、救济权利错误等问题。

二、对今后行政执法的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行政执法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确保我市的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优化投资软环境,避免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改善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建议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善于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彻底摒弃传统的“官本位”观念,树立“民本位”的观念。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做到不越权、不滥用、不失职。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行政执法工作,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首先,要整顿现有行政执法队伍,坚决取缔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没有合法依据、随意将执法权委托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行使的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其次,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培训,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思想作风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合同工、临时工和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三,要选拔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本部门包括行政执法监督在内的整个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重点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粮食行政执法,是指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将普遍适应的粮食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狭义的概念,广义的还包括粮食行政立法活动和制定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粮食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当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职能转变不快,还没有从传统的行业内部管理转变到面向全社会依法管粮的轨道上来,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进展缓慢。二是粮食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存在着机构、人员、经费不落实现象。三是粮食法规体系不健全,粮食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四是执法人员缺乏执法经验,专业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亟待提高。

要快速推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必须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

一、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专业队伍

建立执法队伍,对粮食行政执法来说至关重要。“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国家6部委颁布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组建行政执法队伍的具体规定,因此各地在建立执法队伍问题上,采取各自为战、各行其是的做法。主要的有这样几种:一是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添加人员;二是增设机构,不增编制,人员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调用或兼用,三是在其它处(科)室挂监督检查处(科)室牌子,人员由被挂牌部门人员兼:四是机构和人员都不落实。

有的地区甚至没有了行政执法主体。因为在机构改革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变成了事业和企业单位,也就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体系再完善,没有执法主体,法律制度也形同虚设。没有法律的约束,粮食市场决不会自然成为统—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首先要成立专门机构,国家应对专门机构的名称、规模、职能等作出明确规定。若考虑全国各地隋况差异较大,,也可由国家作原则规定,各省政府作明确规定,没有行政执法主体的应要求其尽快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其次要抽调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法律、业务素质的人员进入专业队伍,同时考虑引进法律人才,以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再次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策、法律和业务的培训。培训要注重实效,并有时间保证,要强化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必要时可对执法骨干进行3—6个月的正规培训。培训不能全部采用以会代训形式,那样会使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执法很简单而草率行事。最后要落实行政执法的专项经费。执法队伍要严格执法,就不能搞创收,自收自支,而要有纳:人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供其使用。或许有人认为建立行政执法队伍要增加政府管理成本,但与粮食市场混乱而需要政府宏观调控的投入相比,专项经费要少得多。

二、加快粮食法规体系建设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o,《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蝴怖实施,是粮食流通立法取得的阶段性突破。但是我国当前粮食法律制度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粮食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于粮食流通的市场化改革,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部综合的粮食基本大法,系统全面的《粮食流通法》还在研究制定中。二是粮食立法缺乏系统性、稳定性。粮食立法基本上都是围绕当时政府的政策需要进行的,带有浓厚的政策背景,整体硼小陛差。更由于多年来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在不断地探索,许多粮食法规因政策的调整而失效。三是有的粮食行政执法依据制定得不尽合理、规范,需要进行修订。目前,粮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数量为历史高峰,然而,有的规定只考虑粮食工作的片面性,没有从法理的高度去推敲,逻辑不严密,可操作性差。如有的规范陛文件规定:粮食收购经营者的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标准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水分要低于安全储存标准才能销售出库的理由何在?依据何在?这在执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诸如此类不符合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客观实际的规定影响了粮食行政执法依据的严肃性。四是有的行政执法依据只做了原则规定,配套的实施细则迟迟没有出台,缺乏解决行政执法中具体问题的法律依据。五是有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条件不完全具备。有与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相抵触的,有同国家以及上级机关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的等。规范性文件是在当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对法律的一种过渡性补充,所以规范性文件要在具备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条件时方可出台。

要加快我国粮食法律体系建设,一是要确立粮食法律体系建设的目的,围绕目的制定建设规划,使粮食法制建设具有延续性、前瞻性,从而建立系统、整体的粮食法律体系。二是制定粮食法规规章要分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地进行。由于粮食依法行政刚起步,不管是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还是粮食市场主体,或者粮食生产者、消费者,都有逐步适应的过程。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入市的门槛和要求不能过高,否则,粮食市场就缺乏竞争性。因此,有些规定在现实中一时难以做到,就不必做明确细致的规定。可先做原则要求,待时机成熟或积累实践经验后,再作明确要求或调整,如最低、最高库存制度等。三是对已出台的粮食行政执法依据,要密切关注其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用实践来证明其正确与否,不断修订和补充执法依据,使之完善。要学习吸收市场经济国家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同时要结合本国实际,加快建设与完善我国粮食法律制度。

三、切实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

由于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粮食行业是一个与人民生活和国家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且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在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善,各项经济法规还不健全的时候,一旦出现粮食相对紧缺或粮食市场混乱状况,政府采取强制管理方式颇为多见,很难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的深刻变革,是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新体制。建立新体制,需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转变。《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因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依法行政,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行政执法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衔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质量技监部门主要承担依法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具体来讲,主要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棉花、计量执法和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打假工作。在这些执法打假工作中,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也就是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该案件实际主要由工商部门予以移交,但有时会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相竟合)及非法经营案件等。从近几年笔者所在质量技监部门的执法打假工作实践来看,符合上述移送标准,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基本没有,主要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和条件。

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笔者近年来的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来看,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即何种行政执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不够完善和明确。

当前,涉及质监行政执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及非法经营案件等。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基本上还比较清楚,或者说质监部门对此还有所了解。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则极为复杂,目前质监部门对此的了解和掌握还远有差距。而长期以来由于打假的呼声持续高涨、打假的力度不断加强,涉及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因易于辨别、判断且公愤极大而被违法犯罪分子所摒弃或转入更为隐蔽的状态,所以此类行为在当前质监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查处比例渐趋下降。而由于国家“从源头抓质量”指导思想的确立和相应措施的实施,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等产品的经营活动必须首先获得相关资质认可(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方能从事,所以对这些领域的质监行政执法重点就是审验生产、销售者的相关资质或其经营的产品的相关资质,即审验其是否获取了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证照,而并不需要对相关产品的内在质量情况作进一步的判定,实际上大多产品的内在质量并非存在问题,关键是未获得国家的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相关手续。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质监行政执法所查处的无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案件在确定是否属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范围时就产生了标准和条件较为复杂而无法明确的问题。因为,与之相连的可能是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极为复杂,就目前质监部门的判断能力来讲对此还无法予以明确。所以,亟需对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予以完善和明确。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还不能适应及时准确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形势要求。

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否给予某种行为以刑事处罚是极为严肃、极为专业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质在内的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而目前,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大多非法律专业出身,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长期从事质监某一类型的单一的执法工作致使知识面窄、思维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时准确地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显然是力不能及的。具体办案的执法人员如此,作为是否移送的审批人,有关负责人也存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当然,由于缺乏对刑事司法工作的了解和相应的实践经历,具体办案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也无法全面、准确落实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关调查取证工作,从而可能使在真正面临移送案件时因能力问题而丧失追诉最佳时机的顾虑无法消除。所以,移送诸多环节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显然制约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而这当中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最为关键的制约因素。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还缺乏明确有效的的工作机制。

从先前的质监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实践看,大多情况下,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遇到极大阻力时应请求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或遇到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时,双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而检察机关则往往是以查办贪污贿赂案为目标主动突击检察,指导帮助行政执法机关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断鉴别能力和水平的服务性工作则极为薄弱,甚至缺失。至于 法院,在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才可能与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联系,平时基本上没有太多的业务往来。总之,可以说,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有关业务工作的往来上是少量的、即时性的,相互间的工作联系机制是松散的、不稳定的、模糊的。就具体细节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有涉嫌移送案件时,向刑事司法机关的哪一具体部门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终审核结果又如何予以反馈等问题不一定行政执法机关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机关也未必就此类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联系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

几点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在这方面,主要是加强《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教育,使其强化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会发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执法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必然要求的认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移送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体操作的有关知识,从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关移送业务工作的培训指导。在这方面,主要是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以及移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等有关内容予以培训指导。因为,不论是从业务工作范围、业务知识和技能,还是从实践经验等诸多方面来讲,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核、认定等工作,行政执法机关都远远无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相媲美。所以,这是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行政执法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一)执法管理范围。某镇位于**地区,辖区总面积**平方公里,海岸线长**公里。下辖**个村委会(其中,**个社区、**个村委会),**个自然村,人口**万人。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某镇综合执法大队为预算管理事业编制**人,实有人员**人,协管人**人,暂无内设机构。

    二、在控违打违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村民建房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建房的相关法律手续。许多当地百姓在建的自建房和建筑没有报建手续。在某镇的中心大道两侧100米内,甚至有些村民在规划红线内违法建房。

   (二)**村内可能存在非法转让土地。

   (三)村村民占用海岸线建房。

   (四)**村沿道路两旁违法搭棚问题。

   (五)执法中队的执法人员不了解某镇的规划红线图,对某镇的红线范围只有大概的了解。没有清晰的明确过某镇的规划红线范围。

    三、某镇的占道经营问题十分突出

   (一)**小区门口小摊贩乱占用人行道摆摊卖菜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是由于**小区离正规菜市场有2.5公里,去菜市场的公交车时间不定,车辆很少,该小区的居民大多是从内陆过来过冬的老人,难以步行远路买菜,再加上某镇的老市场被拆除,有些原来的菜农没有获得新菜市场的摊位,就在**小区的人行道上占用人行道摆摊经营,维持生计,该小区的有些居民为图方便也很喜欢在门口的小摊上买菜。但是乱占道经营,造成了该地区垃圾乱扔、道路拥堵、气味难闻、环境污染、菜品质量难于把控、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在执法的过程中**小区居民情绪激烈,阻碍执法人员扣押小摊贩的物品,甚至赖在执法车辆上不肯下来,严重阻碍执法工作的进行,使得**小区小摊贩占道经营问题一直无法解决。

   (二)**大道每天早上5:30就有菜农开始违法占用人行道和机动车道批发各种蔬菜和水果,垃圾随便乱扔,造成交通拥堵,**大道的店家乱占用电动车位洗菜,乱倒脏水,街道的环境卫生变得十分脏乱差。

   (三)新菜市场附近流动商贩存在严重的占道经营问题(占道经营者多为菜农和果农),严重阻碍交通,人车难行,使得环境卫生变得十分脏、乱、差,每次市里的“一创两建”检查都没有过关。

   (四)临时菜市场入驻菜农很少,原因是一是有些菜农跑到**大道上违法占道经营,二是存在一人霸占多个摊位,三是临时菜市场前面有一面墙挡住,黄金摊位少,四是没有划定停车位。

   (五)**街的许多店家占用人行道违规搭棚占道经营,商业街和小吃街的街道本来就窄,三轮车乱停乱放,使得交通拥堵,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六)某镇的各个街道都存在车辆乱停乱放的问题

    四、民众投诉的问题

    (一)**小区路段,有环卫工人为图方便,将垃圾扫进下水道,有堵住下水道的隐患。

    (二)从**小区到镇政府的路上,下水道的井盖经常被偷,存在安全隐患。

    (三)菜市场附近经常有人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臭味熏天,严重污染环境。

    (四)建筑工地没有挡尘处理,某镇公路上运沙运石车辆不采取密封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使得道路上尘土飞扬,影响市容。

    五、执法设备不足

    目前执法中队共有**人,只有两个执法仪、两部执法皮卡车、执法电动车3辆,执法设备严重不足,执法服装协管人员目前只有冬装。

    六、在队伍建设方面

    执法中队的协管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语言不规范,驾驶执法车辆乱闯红灯,在违法占道经营的小摊上买东西,影响执法人员的形象,难以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执法人员形象,执法行为难以令人信服。

    七、城市管理制度建设滞后,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某镇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尚处于初始阶段,相关制度建设更是薄弱,远远滞后于城市发展。目前执法中队没有相关部门管理制度,协管人员的管理还无相关制度规范。从近年来的综合行政执法实践看,一些机关和领导对城市管理重视还不够,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较大程度存在,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片面认识。有的认为行政执法可以代替城市管理;有的甚至对行政执法抱有过高的期望,忽视城市管理的主导因素,致使有的管理部门将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都推给行政执法部门。还有存在部门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的问题。同时,由于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原因,一些群众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认知、理解、支持和参与程度不高,民众文明素质亟待提高。

    八、对策

   (一)针对控违打违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一是可以印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成小册子,分发给居委会和村委会,进行相关的法律宣传。二是利用村委会的广播进行法律宣传。三是执法人员在当地开展相关的法律解读,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违建事件的发生。四是与国土、规划所协调明确红线,能更加清晰的了解整个某镇的规划红线范围,推动打违控违工作的开展。五是针对**村可能存在非法出租土地的事情,建议执法人员加强对该地区的巡查与村委会沟通交流,了解具体的情况,联动联控违法建筑。

    (二)针对违法搭棚、海岸线200米内违法建筑、红线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等问题。一是加强机动车队进行巡查,争取早发现早制止。二是建议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执法,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拆除。三是在执法的过程中,首先进行温馨提示或批评教育,若当事人不听从劝告或虽听从劝告但第二次仍违章的,即对其予以严肃警告,如果当事人还不听从劝告继续对抗或虽听从劝告但第三次又违章的,则依法严格处罚。执法过程中对教育、警告、处罚的过程均详细记录在案,做到实施处罚有理有据,提升执法形象。

    (三)针对**小区附近占道经营问题,可以与公交车管理部门协商适当的增加公交车辆和班次,解决小区居民出行问题,对于小摊贩首先进行劝告,责令改正,如有拒不改正的,执意违法占道经营,按照(**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九条)相关的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并进行相应的罚款。

    (四)关于**大道、新菜市场占道经营和临时菜市场入驻菜农少的问题,一是建议将临时菜市场前面的墙进行拆除,增加黄金摊位,在摊位上画上分割线,按位经营,引导**大道和新菜市场占道经营的菜农入室经营并要求摊主处理好摊位垃圾,解决交通拥堵环境脏乱差问题。二是在临时菜市场的入口处设置告示牌,方便百姓进出买菜,并划设停车区域,方便菜农运送物品。如若再进行劝告引导入室经营后,还有流动商贩执意违法占道经营,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并进行相应的罚款。三是全面开展城市共建共管活动,积极发动广大商家、单位和市民主动参与城市管理工作,通过签订《某镇城市共建共管协议书》,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解决店铺门前环境卫生问题。

   (五)关于**街的店家违规搭棚占道经营的问题。首先对商户进行劝告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宣传,如若执意违法占用人行道违规搭棚占道经营,建议联合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采取措施进行强制拆除。建议在商业街及小吃街划设停车位,引导三轮车辆整齐停放,解决交通问题。

   (六)关于民众投诉的问题,一是建议加强对**路**小区路段的巡查,如若发现环卫工人有将垃圾扫进下水道的情况,立即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二是加强从**路**小区到镇政府的路段的巡查,如发现有人非法偷取下水道的井盖,立即制止,并将其移送相关部门。三是建议与建筑工地的负责人进行协商,在建筑工地上设置硬质围挡有效防尘,洒水车分时洒水有效降尘。某镇公路上运沙运石车辆不采取密封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一经发现,责令改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七)关于执法设备不足的问题。建议按照现有的人员情况,再增加执法设备,订制夏装,方便执法工作,便于保存执法证据,规范执法工作程序。

   (八)关于建立队员奖惩制度。建议建立科学严明的奖惩机制,研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激励奖惩评价机制,形成“有岗、有责、有流程、有监督、有奖惩”的机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以激励队员积极性。同时要设立监察督查考核机制,严格落实规定程序,不能流于形式,做到奖罚分明。

    某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将在镇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贯彻“内强素质,外强形象”的从严治队方针,建立一支素质高、作风硬、业务精、纪律强和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群策群力,开拓进取,为开创和谐、美丽、宜居和幸福城市新面貌而奋斗。   

 

行政执法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一、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作用,努力服务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要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农业的生产供销、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需求,要及时有效地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跟进服务,并鼓励城市广大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到基层去,到农村中去,到农民中去,激励他们为农业服务,为农村服务,为农民服务。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立足于为当地新农村建设服务,通过担任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帮助农村建章立制、实施依法治理等,为提高农村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服务,也为农村经济发展把好法律关。要拓展基层法律服务功能,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提供公证咨询、开展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积极为农村各种经济实体和农牧民提供法律服务,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专线的作用,加大对农牧民的法律援助力度,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人群的关怀。对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中侵害农民权益,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社会保障以及残疾人救助、灾害救助等方面纠纷,赡养、抚养类家庭纠纷,交通、医疗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关系到农牧民群众利益的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案件等,千方百计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要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困难农牧民得到法律援助。同时也要把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的对象,集中力量保证对农民工案件的法律援助。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

二、充分发挥法律保障职能,积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而人民调解工作又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要高度重视和发挥好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调解组织既要及时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传统民间纠纷,也要参与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等引发的群体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要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特别要加强乡镇、村(居)委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网络作用,不断健全和落实纠纷信息反馈机制,为基层党委、政府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发挥积极作用。要强化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和工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要探索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纠纷调处办法,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民事诉讼的衔接和协调。广大人民调解员要走村入户,对农村各种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了解纠纷动态,开展针对性的预防处置,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确保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同时,要积极探索规律,逐步实现我市农村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努力建设法治新农村,为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普法依法治理是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是构建和谐村镇、和谐家庭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普法依法治理必须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必须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心放到农村。以提高农牧民的法律意识为重点,紧密结合农村的特点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农村、牧区和农牧民的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农牧民的法律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要按照我市“五五”普法规划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多种多样、适合农牧民特点和需求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积极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村”和“送法入户”活动。要主动送法下乡,走村串户,将法律普及相关教材送到农牧民手中,并面对面传授法律知识,面对面解答法律问题,面对面解决法律纠纷。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搞好普法资料、法制信息、法制文艺等进乡村活动,切实提高农牧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法律学习培训规划,抓好农村党员干部、“两委”干部和致富带头人、进城务工人员、广大农牧民的法律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农牧民和村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处理矛盾纠纷、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要帮助农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规范化建设,使广大农牧民依法正当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要引导、教育、帮助广大农牧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方法、途径、程序表达利益诉求,保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在继续利用板报、墙报等农村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紧密结合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法律需求,选择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