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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税务工作总结

会计税务工作总结

会计税务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财务工作一年,也写过对自己的总结,按说,定期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也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吧。

作为xx煤矿财务部应算是关键部门之一,对内不仅要求迅速熟悉集团财务制度,熟悉财务软件的操作,而且还应适应不断的财务更新的要求,审计及局机关的各项检查、掌握税收政策的合理正确应用。在领导及同事们的帮助指导下,并通过自身的努力,由一名初涉会计行业,没有任何经验的新人,成为一名煤炭行业财务会计。感觉自身综合工作能力相比以前又迈进了一步。

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年,为了总结经验,提高自我,克服不足,以及适应局机关的要求,现将一年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

一、 会计基础工作学习及理解

(1) 认真学习执行《会计法》,进一步加强财务基础工作的学习,规范和学习记账凭证的编制,特别是对财务软件的学习和利用,掌握了帐套的设置和基础数据的转化,以及系统管-理-员的基本操作,固定资产模块的设置及基础的录入。全面掌握了该财务软件的基本操作。

(2)学习了局里及矿上的财务发展和核算的内部制度,重点了解我局的内部银行的设置,和局往来账户的管理,对局和我矿的承包财务结算有了很好的认识和理解,为自己在以后的发展有了很好的基矗 (3) 学习了编制矿上需要的各种类型的财务报表及申报各项税金。由于我单位是以采矿为主,材料品种多,成本项目多,并且涉及到很多,所以需要编制很多的财务报表,这点也是我们财务工作的难点。重点是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随时为上级单位提供准确的财务资料。

二、费用成本、在建工程方面的学习。

(1)学习了的材料核算的管理,明确了成本费用的分类,项目管理,分部门项目管理,真实反映当期的成本,为绩效管理提供参考依据。我矿也算是一个比较大的煤矿,每月的材料不但数量多,而且品种多,这也给财务成本和材料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虽然我们试用过存货材料的软件管理,但是就因为材料品种多,出入平凡,所以存货管理软件不适合我们的矿的材料的管理。因此我矿就用人工分工的管理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材料管理好了,到结转成本的时候又遇到了很大的问题,我们成本项目共十三类,还要按各个部门分类,而且又要符合我们矿上的内部考核,这样我们的工作量很大。通过认真的学习和探讨,我们把部门核算和内部考试实质性的结合在一起,再结合我们的财务总账,很明显的减少了我们的工作量,使得工作更简化和明了。通过这件事我明白了,干财务工作只有你自己经历过,你才能明白它说明了什么问题,更能好好的改进和完善财务核算办法。

(2)学习了成本核算管理,全面地掌握了材料成本差异管理。

从材料采购到材料入库再到材料分配的管理都得到了很好的学习。但是材料会计学习中最重要的要说材料成本差异,这是干好这项工作的关键。我们单位是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也就是每月的入库就是按照我矿预订好的材料单价入库,但我们实际的单价还是和我的计划有一定的差异,这就是材料成本差异,但在实际做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比如说正负差异的处理,差异率的计算等。从这点我学习到理论和实际结合得运用,使我更好地掌握了差异的核算。

(3)学习在建工程的管理,及资金来源的核算管理。

由于我矿刚刚起步,需要的设备在不断的增加,以供生产的需要。所以每年的在建工程也在不断的上升。学好工程的管理其实是资金来源的管理。你把资金来源弄清楚,工程也就弄清楚,这是我们在课本没有学到的,只有在实际中才能学习。通过这点我认

三、我对财务管理的总体影响及理解认识。

会计税务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情况   

1.积极参加支部学习活动,认真撰写心得体会。

2.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业务学习,一是参加公司内部组织的讲座和培训学习。二是通过网络等途径及时了解新的财税法规。

   二、工作完成情况

工作主要是三块:一是财务会计,二是税务申报,三是统计报表。涉及的公司一是XX公司二是XX公司。具体如下:

(1) 会计记帐,严格执行按部门核算和按项目核算。每月填制凭证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每月合并XX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报表,报实业集团当月财务经营状况表,报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等系列报表,数量约十几张。

上述工作下半年由周宇接手,他做完以后我再复核。

(3)年末打印、装订凭证以及帐簿等会计资料,配合事务所进行年报预审。

(4)年初填报2014年度决算报表及附表,编写2014年度合并报表财务报告,并上报实业集团。决算相关的报表需要填报数十张。

(5)每月向西城统计局上报统计财务状况表、劳动工资表等。年末填报统计年报,年报报表约十余张。

(6)按月计算编制年金缴费表,办理新员工年金账户增加,新员工原单位年金账户转入等事项,另外还有离职员工账户托管。

(7)每年填报产权登记表、年检表,并提交产权登记所需资料文件。

(8)地税申报工作。自2015年10月起,接手XX公司地税申报工作。每月计算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另外负责申报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税税种。

上面说的都是XX公司的工作。下面主要是XX公司的工作。

(1)会计记帐及编制报表。

(2)每月进行地税申报,每季度进行国税申报。每期需填报的申报表约十余张。

(3)每月进行社保缴费网上申报。年初计算下一年社保缴费基数。

(4)每月进行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缴款。

(5)年初年末需准备财务资料配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和税审,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6)年初完成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我们与税务局反复沟通,并多次提交相关凭证资料。最终2014年度汇算清缴实纳税额为 万元。

三、其他工作

(1)作为财经优化小组成员,参与撰写、修改财经优化小组报告。

(2)负责XX公司德合聚富公司会计记帐和纳税申报工作。

(3)参加集团工会审计小组,对集团下属四家企业进行了2015年度工会审计。被评为XX公司集团2014年工会经审工作先进个人。

(4)其他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会计税务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摘 要 在水利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总承包单位将承揽承接的工程项目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地往往不在机构所在地,总承包单位如何对分包工程进行正确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往往使人感到无所适从,本人根据相关税法和会计准则结合多年工作实际经验针对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建筑分包工程 税务处理 会计核算

在水利建筑工程会计实务核算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形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总承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承担着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代扣代缴义务。本文结合案例阐明总承包单位工程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一、分包工程税务处理

税法明确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营业税暂行条例》还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地往往不在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营业税暂行条例》还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在实际操作中,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根据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开具发票,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根据发票金额支付总承包单位全部工程价款并代扣代缴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并提供完税证明。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发生联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总承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将自行完成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工程收入进行区分,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代扣代缴税金单独核算区分,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在工程完税证明中应注明分包单位税金。总承包单位应将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提供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将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因分包工程税金已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单位不再对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但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完税证明和分包协议。如果,建设单位没有代扣代缴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总承包人根据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根据发票金额支付总承包单位全部工程价款,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总承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将自行完成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工程收入进行区分,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代扣代缴税金单独申报缴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在工程完税证明中应注明分包单位税金。总承包单位应将完税证明原件提供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将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二、分包工程会计核算

分包工程是建筑企业常见的,但是《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内容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建筑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将分包工程视同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不能全面反映总承单位的收入与费用。

第二种是以工程全款做为营业额。

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这种做法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也与总承包单位相关责任和义务对等,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可以增加税前列支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抵扣额,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三、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案例

例:某水电建筑总公司承包一小型电站土建工程,总承包价款8000万元,其中引水工程1000万元,转下属一分公司承建,(营业税率3%、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其第一种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700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1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并代扣税金时,

计算总承包人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8000-1000)×3%=210(万元)

应纳城建税=210×7%=14.7(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10×3%=6.3(万元)

计算分包单位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扣营业税=1000×3%=30(万元)

应扣城建税=30×7%=2.1(万元)

应扣教育费附加=30×3%=0.9(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31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3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400000

――应交城建税168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72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400000

――应交城建税168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72000

贷:银行存款2640000

4、拨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公司9967000

贷:银行存款9967000

其第二种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8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1000)×3%=210(万元)

应纳城建税=210×7%=14.7(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10×3%=6.3(万元)

计算分包单位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扣营业税=1000×3%=30(万元)

应扣城建税=30×7%=2.1(万元)

应扣教育费附加=30×3%=0.9(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2310000

应付账款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64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400000

――应交城建税168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72000

贷:银行存款2640000

4、分包工程验收时,

借:工程施工 9967000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330000

贷:应付帐款 10000000

5、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9967000

贷:银行存款 9967000

会计税务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职工教育经费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处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应按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明确,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础。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的基础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的工资总额。这里要注意支付薪酬的对象即职工的范围。根据财会[2014]8号文,准则所称职工,是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此外,企业有时会因季节性生产等原因而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对此,财会[2014]8号文明确,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因此会计上对职工范畴的界定,不再拘泥于用工的形式,而更注重其提供服务的实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务中还存在另一种支付上述费用的形式,即用工单位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派遣员工支付薪酬,这时,支付派遣用工的费用可能会在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重复作为计提包括职工教育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的基础。对此问题的处理税法上有明确的规定,而会计上并无进一步的明确。

3.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企业按规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应按照受益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实际使用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在期末一般会存在余额。对于贷方余额,应予保留待以后期间继续使用,因为如果将其冲减为0,则不符合相关法规对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的要求;如果存在借方余额,那么能否将其继续保留并作为资产列报呢?资产的一个特征就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出现借方余额,是因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支出超过了按照规定计提的金额形成的,并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资产的定义。这样的处理虽然使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超过了有关文件规定,但保证了在会计上对职工教育经费如实、客观地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应注意以下问题:

1.税法上计算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的“工资薪金总额”首先应该明确,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计税工资。尽管新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但有时会计上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和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也会存在差异。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如某企业2014年度应付工资2800万元,但到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工资只有2200万元,则2014年度税前可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限额为2200X2.5%=55(万元),而非2800X2.5%=70(万元)。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处理。对于支付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会计上将其作为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的基础。那么在税法上,是否可将其纳入计算税前可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限额的“工资薪金总额”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曽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正如以上分析,如果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用工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可能会导致派遣用工费用在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重复作为计提有关费用的基础。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对此作了区别性的处理,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不同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按工资薪金总额2.5%计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是一般性规定。对于某些行业,如果只允许在计税工资2.5%限额内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可能无法满足其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作特殊规定。目前这种特殊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

(1)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和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均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这是因为这些企业发生的上述培训费用,是其保持行业竞争力或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这些经费的投入具有持续性、长期性的特点,金额也较大,如果将其作为一般职工教育经费在规定限额内扣除,必将导致这些企业产生巨额的纳税调整,因此有必要对其税前扣除作特殊规定。当然根据文件要求,企业发生的上述职工培训费用,必须与其他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

(2)按工资薪金总额8%限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在北京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对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也作了同样规定。

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暂时性差异处理

如上分析,会计上应按照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应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而税法上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除可全额扣除外,可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按照规定计算的限额。因此,会计上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与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然会产生差异。对此差异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处理:

1.职工教育经费超支的处理。如某企业2014年度应付职工薪酬1800万元,计提职工教育经费45万元,当年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55万元。此时会计上应补提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期末余额为0。假设税法上计算税前可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限额与会计上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相同,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均符合税法规定,则当年应作纳税调增并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55-45=10(万元)。此时虽然会计上不形成资产,但按照税法规定可确定其计税基础为1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如果企业以后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扣该暂时性差异,则在会计上应确认延所得税资产。

2.职工教育经费结余的处理。假设上例中该企业2014年度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5万元,则“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期末余额为贷方10万元。该余额未来用于职工教育支出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即其账面价值10万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0万元-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金额10万元=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对于结转至未来专项用于职工教育的支出,即使企业以后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也是难以合理预见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很可能转回的时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这种情况下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纳税申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专门设置了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但笔者发现该表填报尚存在一些问题。

例:甲企业2014年度会计上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总额4800万元,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20万元,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42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为105万元。当年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98万元,其中符合税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95万元。该企业无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按照税法规定,该年度职工教育经费应纳税调增120-95=25(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25—(98—95)=22(万元)。

会计税务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分包工程;会计处理;纳税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1

在建筑工程中,分包是当前施工企业组织工程项目施工时常用的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分包涉及到法律、经济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广大财务人员在对分包工程办理税务事宜、进行会计核算时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一、关于工程项目分包

工程项目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再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工程分包的主要特征包括分包行为必须在承发包合同中事先约定或者经发包方认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对分包工程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许可的工程分包属施工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它与工程转包有着本质的区别。工程分包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分包工程的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二、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

1.主要账务处理程序。(1)期末,根据经营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已完工作量审核凭单”,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2)期末,根据应收的总包管理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根据应代扣的税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根据应扣回的预付款或备料款,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3)以材料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根据物资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总包供料结算凭单”,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根据材料账面价值,贷记“原材料”科目;根据应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

2.会计处理的要点。(1)根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工程结算”科目只有在建造合同竣工结算完毕后,才会有借方发生额。但这一规定是针对自营施工业务的会计处理而言的,对分包工程来说,此处通过“工程结算”科目的借方核算分包工程的已完工程量,可以使本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仍然保持数量对等关系。(2)“制造费用”按照合同比例分配计入分包成本,主要考虑的是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因为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合同发生的间接费用并不完全是由分包工程所引起的,还包括企业的自营施工部分,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制造费用”计入分包工程成本,“制造费用”的余额应结转至“工程施工”科目。(3)总包供料价差计入分包收入,主要考虑到在“施工-采购”总承包模式下,通常由总承包企业按照分包单位的需求进行材料采购,然后转付给分包单位抵作工程款,规模采购所获得的效益应确认为分包收入。(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第083号),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应通过“应交税金”核算,笔者认为,总承包企业自营业务应负担的税费和代扣的分包单位的税费性质不同,应予以区分,将代扣的分包单位的税费计入“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这样处理有两个好处:其一,总承包企业“应交税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相等,逻辑关系清晰,其二,方便总承包企业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

3.会计报表列示。(1)关于利润表。应在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项下,单独反映分包收入、分包成本和分包业务利润,以便对分包业务的业绩进行考核。考虑到重要性原则,可以不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区分,即分包业务税金及附加不单独反映。(2)关于现金流量表。由于业主仅与总承包企业发生合同关系,因此,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可以总括填列,企业应单列“分包工程支付的现金”项目,本项目根据“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分析填列。此外,代扣代缴的分包单位的税费应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3)关于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企业除应按规定披露相关项目外,还应披露:各分包合同总金额,分包支出的累计金额,分包收入累计金额,与分包单位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等项目。

三、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缴纳

1.分包工程的纳税义务分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由于财务人员对分包工程纳税义务的认识偏差,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总承包方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包方不接受代扣代缴等不规范行为,从而导致了漏税或重复纳税现象。

2.纳税地点的确立。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竞争,在纳税实践中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有时成为焦点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应缴的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具体来说就是: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②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果分包人将工程再一次分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该段跨省工程的营业税亦由总承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譬如中铁公司(驻北京)承包郑州至武汉的某高速公路工程,把其中两部分分包给甲、乙两个施工企业。分段分包后,如果没有跨省,则这两个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如果工程跨省,则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北京缴纳;如果甲企业将所分包的跨省工程的一部分再次分包给丙、丁两企业,若丙企业所分包的工程未跨省,其应缴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若丙企业所分包的工程跨省,其应缴营业税仍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北京缴纳。另外,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且其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或者的,不管此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全部工程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