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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环境保护与推动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机结合起来,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通过集中整治扬尘、粉尘、机动车尾气和二氧化硫等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1)各级政府对辖区空气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能分项负责、实施监管和治理,环保部门依法加强统一监督管理。(2)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谁污染、谁治理”、“谁监管,谁负责”。(3)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重点突破,整体推进。(4)标本兼治,强化考核,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基本目标
通过深度治理使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浓度显著下降,灰霾天数减少、空气清新宜人、人民群众普遍满意。城区2010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20天,占全年比例60%以上;2011年优良天数达到311天,占全年比例85%以上。
三、治理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燃煤电厂、集中供热锅炉及钢铁、焦化、水泥等生产企业实施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道路、建筑工地、铁路货场、物流运输企业、粉性物料储运场地、混凝土搅拌站等实施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城乡结合部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划定城区限行区域,禁止未取得尾气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行驶。
四、工作重点
(一)扬尘污染防治。
(1)建筑施工和拆迁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对城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城建界内的各类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按照工地砂土覆盖率、施工现场围挡率、工地路面硬化率、拆除工程洒水率、驶离工地车辆封闭与车轮冲洗率等五个100%的要求,控制扬尘污染。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向住建、环保部门报送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进行排污申报。所有施工场地周围必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工地建筑结构施工架外侧必须设置能够有效抑尘的防尘网或防尘布;建筑施工场地出口必须设置车辆清洗平台,严禁运输物料的车辆带泥土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须进行硬化处理,并做到每天定时清扫及洒水降尘;施工期间,存放粉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的物料堆放场地须设置挡风墙或进行篷盖;楼层施工渣土须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高空抛撒;风力四级以上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广场、道路等工程施工要实行封闭式围挡作业,弃土、废料、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洒水冲刷现场,未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建筑拆迁作业时,应配合洒水抑制扬尘飞散,并做好场地临时绿化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住建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2)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对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扬尘治理,由交通分局、公路局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负责对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进行维护保养,破损路面及时修复,组织专人加大对漏撒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做好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的保洁工作,机扫率、洒水(冲洗)率要达到80%以上。对城区及乡村道路扬尘治理,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制定管辖道路扬尘治理方案,在城区周边主要路口建设24小时执勤的运输车辆漏撒固定检查站点,重点加强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篷盖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所有散装物料运输必须采取箱式封闭运输或全篷盖至车厢上沿下方30厘米,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城区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的管理规定,严禁未采取封闭方式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的运输车辆进入外环路(包括外环路)范围以内行驶,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要联合对无证、无篷盖、易漏撒物料污染道路的运输车辆实施依法处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建立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易漏撒物料管理运营机制,确定由有专门资质、政府许可的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做好辖区内所有道路两侧的经营场所、营业网点前的地面硬化、绿化工作,并负责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环境整治及周边地区的绿化工作。乡镇、村居连接主干道的土路路面硬化工作由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负责。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交通分局、公路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交警三大队、住建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3)各类堆场以及物流企业扬尘污染防治。2010年9月30日前,全区所有货场(含铁路两侧煤场)、堆场必须按要求完成场地及运输道路的硬化,必须在装卸、存放全过程采取有效抑尘降尘措施;所有物流园区、经营场所必须完成场地道路硬化、进出车辆轮胎冲洗装置建设工作。尽快制定实施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沿线煤场搬迁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主城区内煤炭经营企业和经营户实行外迁和规范化管理。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以上各类扬尘点的污染治理工作。国土、经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采矿区砂石生产企业及煤炭经营点的规范管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使其达到环保要求。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交通分局、经信局、国土分局
(二)重点企业二氧化硫、烟尘治理。辖区内所有火电企业必须加强烟尘和二氧化硫治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确保达到相应时段的排放标准。脱硫除尘设施停运的,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同时停运。钢铁、焦化、化工企业要按照市钢铁、焦化、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二氧化硫和除尘治理任务;使用直接燃煤窑炉及耐火材料的企业,必须完成清洁燃烧技术改造,关停取缔无治理价值的直接燃煤炉窑。各燃煤企业在脱硫设施未建成投运之前,要采取必要的控煤措施,购买使用的燃煤含硫率要低于1.2%,否则必须添加固硫剂或用低硫煤进行配煤,确保达标排放。要加快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步伐,制定城区重污染企业外迁计划,建立起二氧化硫、烟尘等治理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
(三)城区范围内燃煤锅炉及油烟污染治理。2010年9月30日前,城区沿街房、商业房都要采取集中供暖或清洁能源供热,严禁私自燃煤取暖。中心城区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小区一律拆除燃煤供热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城区内所有直接燃煤茶水炉、燃煤饮食炉灶(饭店、馒头房、早餐工程、早市夜市等)以及所有洗浴中心的供热锅炉必须完成煤改气,确保烟气达标排放。要加强对饮食业油烟污染的防治,严格控制饮食服务企业的选址,减少扰民现象发生。对超标排污的,制定限期治理计划,限期实现达标排放;对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服务企业,特别是路边烘烤点,要加大集中整治力度,限期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饮食服务企业,要责令停业;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后方可营业。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控制中心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交警部门负责划定限行区域,从2011年1月1日起,由内到外逐步扩大限行范围,到2013年1月1日,城现有外环路以内禁止未取得尾气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行驶。加快天然气加气站点规划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出租车、公交车的双燃料改造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油站油品质量的监管及按规定添加燃油清净剂的检查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以环保检测委托管理为基础,明确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以运营车辆为重点,安排专人负责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交通、交警部门重点开展对冒黑烟等可疑超标机动车辆的检查,控制高排放车辆进入中心城区。交警、交通部门要把好安检时的机动车环保检测审验关,交通部门要做好公交和运输车辆的环保检测督导和尾气超标车辆定点维修工作。
责任单位: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交警三大队、环保分局、交通分局、质监分局
(五)工业企业粉尘和化工异味治理。在上半年水泥立窑生产线已经全面停产的基础上,下半年重点完成主要生产设备的拆除工作。辖区内板材加工企业,特别是刨花板企业要全面完成辅料棚盖、原料入库封闭存放工作,各排尘点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导检查,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化工企业实施化工异味综合整治,发现一个,整改一个,坚决杜绝化工异味扰民。各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大环保投入,建设必要的化工异味气体收集和废气处理设施,对产生化工异味的各个点位进行有效治理。2010年9月30前,所有化工企业都要达到国家和省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做到厂界外无异味。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经信局
(六)秸秆禁烧及其他废弃物污染防治。自2010年6月10日起,在城区及人口聚居区,将秸秆、树木枝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纳入禁烧范围。各级政府是秸秆禁烧及其他废弃物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分包责任制,把任务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户,由区级领导包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包村(居),村(居)干部包户、包地块,做到责任到位、监管到位、措施到位。强化镇、街道政府督导责任,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作用,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及其他废弃物现象。环保、农业、监察、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立足职责,对本辖区所有农作物秸秆及其他废弃物产出地、收储地实行全覆盖检查,并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严厉查处不法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农业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实行联合办公。设督导考核工作组,由区考核办、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区监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负责全面协调、指导、督导、服务全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集中力量抓好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对空气质量实行分类考核,街道办事处、银雀山街道办事处、金雀山街道办事处、南坊街道办事处等区域为重点控制区域,其他镇、工业园区为一般控制区域,根据市环保局公布自动监测数据和市环保局人工监测数据,按周通报空气质量。对治污工程和扬尘防治现场由区改善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巡检,并对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的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调度,加强考核,考核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镇长、主任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是辖区空气质量达标的第一责任人,对深度治理大气污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总责,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根据重心下移、区域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以及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层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和责任,重点企事业单位、工程现场都要落实“包项目领导、项目法人和监督人员”三个责任人,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对防尘措施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工地,建设部门要责令停工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票否决”,不得再参与区内建筑施工投标。对运输车辆达不到封闭要求的,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对列入关闭取缔的企业,供电部门要终止供电,供水部门要终止供水,工商部门要注销营业执照。对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国土部门加快对其土地的收储。对列入停产整顿的企业,经济主管部门暂停备案、核准,金融机构暂停提供贷款。对没有完成关闭、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大气污染突出的地区,环保部门以镇街和工业园区为单位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即对该区域内除生态修复以及污染防治工程以外的所有新、扩、改建项目一律停批,直至完成整改经批准取消限批为止。
【摘 要】为了解决学生能将大气污染控制知识进行有效掌握,同时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结合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专业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进行了大气污染控制工艺中控DCS仿真资源的的建设,建成了“火电厂大气污染控制”和“钢厂大气污染控制”两套工艺虚拟仿真操作,既能与理论教学相互呼应,又能实现培养学生的“技能+技术+职业”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适应性。
【关键词】大气污染控制;虚拟仿真;实践教学
《大气污染控制》是我国高职高专环保类专业的主要核心课程之一。各学校受到财力物力的限制,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实践环节非常薄弱,无法完成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环节,导致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职业能力很差。结合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专业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进行了大气污染控制工艺中控DCS仿真资源的建设,来实现培养学生的“技能+技术+职业”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适应性。
一、建设思路
大气污染控制工艺仿真是环境工程技术专业的重要实训之一,也是学生进行综合实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是面向环境监测与“三废”治理核心岗位―大气污染治理的需要,建设能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全系统操作运行和问题处理的虚拟实训资源,将大气污染治理理论与实际进行结合。建设的“大气污染控制工艺仿真”虚拟资源以“技能+技术+职业”的学生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大气污染治理的运营为目标,建设成可进行大气污染治理工艺运营、教学考核评价等为一体的“大气污染控制工艺仿真”实训资源。
二、仿真界面及操作
大气污染控制工艺仿真是由一个工业仿真与控制平台和一个辅教辅学的教学资源组成。“大气污染控制工艺仿真资源”包括平台操作说明及相关知识。工业仿真与控制平台包括钢厂烟气监测与治理仿真和电厂烟气监测与治理仿真两个系统组成。
电厂大气污染控制工艺仿真是以上海某电厂为基础,对其大气处理的脱硝单元、除尘单元,脱硫单元等进行仿真模拟。
系统操作步骤如下所示:(1)开启脱硫塔的检测PH管线(首先打_仪表测量泵然后再打开入口阀);(2)将冲洗模式调整为自动,脱硫吸收塔搅拌器均调节为自动,将脱硫塔循环泵AB均调节为自动,供浆阀自动,氧化风机管线控制自动,工艺水和石灰浆液排出泵均调节为自动;(3)石灰石制粉将立磨进料侧,立磨本体和立磨出料侧分别调节到自动,依次打开立磨机出料侧顺控子组,立磨机顺控子组和立磨机进料侧顺控子组;(4)将石灰石浆液的石灰粉供料模式和浆液泵管线模式调节到自动,手动打开风机AB和加热器,点击顺序启动子组启动;(5)打开烟气流程的高压密封风机和高压密封空气加热器,将增压风机AB均调节到自动模式,依次打开增压风机A和B;(6)打开电除尘的电器控制界面,运行方式分为手动连续,脉冲供电和自动连续。将阳极振打、阴极镇打、瓷轴加热和灰斗加热均开启,同样的方法将其它各电场打开;(7)打开供氨系统,将供氨阀调整到自动,依次打开液氨卸料压缩机和1#开断阀,将氨蒸发顺序启动子组启动;将反应单元的SCR反应器A和B均调节到自动模式,打开参数一览表可以看到出入口的NOx发生很大变化,打开吹扫蒸汽;(8)手动打开烟气流程的引风机A和B,调节引风机开度;(9)依次将旋流站的石膏旋流管线,滤液水箱管线和废水旋流站管线调节为自动;真空脱水方式选择为自动。(10)查看结果曲线。
钢厂电厂大气污染控制工艺仿真系统是以唐山某烧结厂为基础,对其大气处理的脱硫单元,除尘单元等进行仿真模拟。
系统操作步骤如下(注意各步骤之间的开启条件):(1)启动增压风机:开启进出风阀密封风机和出口阀;开启泵和冷却风机,增压风机开度设定为1%(
说明:页面中所有设备状态均按照运行状态国标标准,红色表示设备运行;绿色表示设备停止;黄色代表设备启动或停止过程中;红色闪烁代表故障。
三、工艺特点
工艺仿真软件是基于三维力控工业监控软件和后台控制程序等多种软件开发而成,软件实现的功能包括:(1)通过形象的动画效果展示了设备动作流程;(2)通过各个数据的变化展示设备的运行状态;(3)通过操作者的参数设置,设备操作等形成跟界面的人机交互,实现了对设备的仿真操作,并得到相应的结果;(4)最后将操作结果记录到各个趋势曲线中。
四、教学效果
通过学习,可以深入了解设备内部的结构,以便于在仿真平台操作时进行设备的操作、故障查找与处理等。以现实运行的高效先进工艺为基础来设计,用于辅助教学,利用本系统可以进行相关工艺、流程及设备运行的学习,按单元操作规程,练习多工序协同运行;掌握装置的开、停车、操作运行、维护、事故处理能力,提升学习者的综合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运行问题的能力,达到对学习者进行操作实训和岗前培训的目的。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环境保护“命门”意识,坚持政府主导、城乡并举、部门联动、分工负责,明确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责任具体、工作落实、绩效考核的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解决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物流园区、料场堆场、露天矿山、机动车排气、垃圾焚烧和重点企业等大气污染问题,确保空气质量良好天数持续稳定达标。
二、具体任务
(一)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区环卫局、公路分局、区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道路清扫冲洗保洁。区环卫局负责建成区内的道路清扫、冲洗保洁;公路分局负责建成区外国道、省道的清扫、冲洗保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外环路、路的清扫、冲洗保洁;各镇负责各镇政府驻地主要道路的清扫、冲洗保洁。城区主要道路机扫率要确保90%以上、冲洗率达到100%。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的机扫率、冲洗率要达到90%以上。道路冲洗时,要保持慢车速(低于15公里/小时)、大水量(高压喷水形成径流、将路面尘土冲入下水道),确保冲洗效果。
2、实施密闭运输。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密闭运输管理的通知》要求实施密闭运输,特别要抓好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改装工作。严格执行路查制度,促进密闭运输工作有效开展。
3、禁止大货车违规进入城区行驶。交警部门要设置明显禁行标志并组织定点检查和经常性、全天候、不定时上路检查,杜绝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城行驶;在主要交通路口划定大货车禁行区域,设立禁行标志,加强对城区内无牌、无证、遗撒、飘散的货运车辆及大货车违反禁行标志行为的查处。
4、做好路面硬化工作。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主要道路和负责的主要道路与支线的平交道口全部进行硬化,杜绝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
5、设立车辆冲洗站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进入辖区的主要道路设置车辆冲洗站点,对进入车辆实施冲洗保洁。各企业要在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运营车辆双燃料改造工作,设立固定检查站,加强对城区外超限超载和未采取密闭运输装置车辆的查处。
(二)建筑、拆迁、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房管局、区园林局)
1、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所有施工场地必须按扬尘控制要求达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六个100%。高空作业施工渣土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抛洒,风力四级以上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2、区房管局负责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所有拆迁施工工地必须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扬尘控制措施,拆迁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渣土废料实施密闭运输。
3、区园林局负责城区地面的硬化和绿化工作。
(三)物流园区和料场堆场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1、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必须对所属场地实施绿化、硬化和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密闭运输;设置车辆冲洗点,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2、粉性物料堆场、货场扬尘控制措施。存放煤炭、灰渣、沙石、灰土等散装物料的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或绿化,并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在贮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封闭作业方式,并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进出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措施;建立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3、渣土堆清理整顿。严格按照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城区渣土堆清理整治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完成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所有渣土堆和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并建立及时清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4、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吸纳场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规划建设建筑、拆迁垃圾吸纳场所,对垃圾渣土采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建立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落实。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制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5、闲置场地绿化。对于闲置或未开发的土地,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各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实施全面绿化,并采取围挡降尘措施,减少城区地面。
(四)露天矿山开采加工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分局)
全区“二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矿山禁止开采和石料加工,废弃露天开采矿山要实施生态恢复和绿化,符合条件的开采矿山要落实生态开采要求,严格按环评报告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和采取污染控制措施;石料粉碎加工企业要严格采取密闭作业、洒水降尘、场地硬化、围挡、密闭运输等扬尘控制措施,禁止向无制式密闭装置的运输车辆出售和提供原料。
(五)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扬尘、化工异味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1、企业烟尘、二氧化硫必须达标排放。对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治理设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企业,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企业,依法由区政府决定关闭。关闭工作由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省运会期间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整改。停产整改由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省运会结束后,经环保分局、相关镇、街道联合验收,稳定达标的方可恢复生产。
2、排放化工异味的企业,必须做到厂界无异味。对产生化工异味污染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实施限期治理。在治理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的,由环保分局报区政府批准后,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停业关闭。
3、企业粉性物料必须采取库房式存放,临时性料场货场要采取严格的篷盖和围挡措施。
4、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加强企业进出货运车辆清洁运输的管理意见》要求,实施密闭运输和清洁运输。严禁使用无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运输粉性散装物料。
5、企业内的道路、场地要全部实施硬化、绿化,定期清扫和洒水冲洗抑尘;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交警大队)
1、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环保分局要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确保路检、抽检率不低于本辖区内在用机动车保有量的5%。
2、加强对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站及机动车环保合格分类标志的监督管理。
3、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车辆的查处力度。交警大队要采取路查措施,禁止高污染(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
4、交警大队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淘汰力度。
(七)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按照省市要求,相关企业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八)抓好秸秆禁烧(责任单位:区农业局)
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抓好夏秋收后期的禁烧监管,防止后期焚烧现象的发生。
(九)垃圾焚烧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负责查处在城区内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污染的运输车辆,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私拉乱倒和垃圾焚烧及城区内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禁止城区内露天烧烤。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环卫部门要加强垃圾收集站点管理,严禁垃圾焚烧,对焚烧电线、橡胶、塑料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垃圾的,区城管执法局要严格依法查处。
三、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从9月6日起至9月26日,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按任务分解要求完成阶段性综合治理任务。
(二)检查验收阶段。9月27日开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单位组织自查,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检查考核,通报有关情况。
(三)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大气污染集中治理结束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区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建立联席会议、集中办公和联合检查等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的制度化、经常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责任。为确保全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全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环保分局、区环卫局、公路分局、交警大队、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林业局、区园林局、区房管局、供电部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具体负责调度督导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中遇到的问题,抓好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区监察局参与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并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供电部对相关企业采取停电措施,确保关闭、停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将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关键词:大气污染;社会因素;经济因素
一、影响大气污染的社会因素
1.人口因素人口因素包括人口规模与人口素质两个维度,以下对二者对大气污染的影响机制进行详细分析。首先,从人口规模来看,当人口规模增大时,生产和消费的规模会随之增加,这会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个渠道增加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水平。因此,一般而言,人口规模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水平具有正向影响。从人口素质方面来看,当人均受教育年限增加时,人口素质会随之提高,这对于改善要素禀赋结构大有裨益。而要素禀赋结构的改善有助于促进技术密集型产业和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降低产出的能源消费强度。由此可见,人口素质的提高有助于抑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大气质量。2.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是影响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内生因素。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影响大气污染的机制包括以下几个:第一,消费者环保意识的增强有助于培育与壮大绿色消费。如果消费者环境保护意识强烈,注重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则会注重绿色消费,积极消费绿色产品。显然,这有助于从需求侧抑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消费者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利于推动企业和产业向绿色化方向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围绕市场的主流消费需求开展研发和生产活动,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对企业的生产决策和研发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如果消费者注重生态利益,注重绿色消费,则有利于培育和壮大绿色消费需求,引导企业生产绿色产品,开展绿色生产技术研发活动。显然,这有助于促进企业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向绿色化方向调整,进而有利于遏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反之,如果消费者不注重或漠视生态利益,则难以培育和壮大绿色消费,企业的生产活动和产业发展不利于大气质量的改善。第三,从供给角度来看,生产者的环保意识会影响其经营决策和环境治理决策。伴随着生产者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生产者会增加绿色生产技术的研发投入,不断提升污染治理的效率,推动产业向绿色化方向发展。最后,伴随着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会逐步提高,对环境保护更为关注。这可以为环境规制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影响大气污染的经济因素
大气污染受众多经济因素的影响,明晰影响大气污染的经济因素对于改善大气污染的治理成效具有重要的意义。依据环境经济理论和国际经济理论,总体而言,影响大气污染的经济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经济增长
关于环境污染水平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学界最有影响力的观点当属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依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可知,在经济增长水平较低时,经济增长会加剧环境污染,但是当经济增长水平跨越门槛值后,经济增长会降低环境污染的水平,也就是说,环境污染水平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倒U型曲线关系。关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成因,学界存在不同的解释,相关解释聚焦于“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所谓“规模效应”是指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生产规模的扩大所引致的环境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结构效应”是指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生产结构的变化对环境污染物排放量的影响;所谓“技术效应”是指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强度的变化对环境污染物排放规模的影响[6]。经验研究方面,关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是否存在,学界并未形成共识,对于不同地区和不同环境污染物而言,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存在情况往往并不相同。尽管如此,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经济增长是影响环境污染水平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在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中,经济增长因素不容忽视,降低产出的能源消费强度,实施绿色增长战略是实现经济增长与大气质量改善双重战略目标的有效路径。
2.城市化
长期以来,城市化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典型特征,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流向城市,城市人口规模日益扩大,资本、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也逐步向城市汇聚。城市化对大气污染的影响既有正向的,也有负向的。城市化对大气质量的负面影响主要是通过以下机制实现的:首先,在二元经济结构下,城市化的加快会导致工业规模的扩张,从而会引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7];其次,城市化导致城市面积不断扩大,通勤成本随之提高,居民的汽车保有量大量增加。这使得汽车尾气的排放量明显增加,从而加剧了大气污染[5]。当然,城市化也会通过特定的机制对大气质量产生正向影响,具体而言,相关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第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会导致劳动力、资本、知识与技术等生产要素在特定区域的高度集中,促进产业集聚。依据空间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可知,产业集聚会促进知识和技术在集群内的企业之间进行扩散,促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以及管理创新,这有助于降低产出的能源消费强度,抑制大气污染;第二,城市化的加快会推动经济增长,提升人均收入水平,进而会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层次[7]。这有助于培育和壮大绿色消费,引导企业开展绿色生产活动,促进产业结构向绿色化方向调整,从而有助于遏制大气污染。
3.产业结构
一般而言,产业结构的变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三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变化,其二为不同产业内部行业结构的演进。首先,诚如我们所知,第二产业是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变化会显著影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水平。因此,伴随着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提高,单位增加值的能源消耗会随之提升,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这会增加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反之,伴随着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下降,单位增加值的能源消耗会随之降低,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这有助于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水平。其次,从第二产业的内部结构来看,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在第二产业中所占的比重越高,第二产业产出的能源消费强度越大,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这会提高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反之,低能耗和清洁行业在第二产业中所占的比重越高,第二产业产出的能源消费强度越低,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这将有助于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规模。由此可见,降低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和优化第二产业内部行业结构有助于改善大气污染治理的成效。
4.能源消费结构
能源消费结构是指各类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从能源消费的环境效应来看,能源可以分为清洁能源与非清洁能源。所谓清洁能源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不具有明显负面影响的能源,而非清洁能源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具有明显负面影响的能源。众所周知,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是典型的非清洁能源,其在消费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环境污染物,降低环境质量。风能、太阳能以及生物能等能源是典型的清洁能源,其消费不会引发环境质量的显著恶化。因此,当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所占的比重提高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会下降。反之,当非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所占的比重提高时,能源消费对大气质量的负面影响会加大。由此可见,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升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所占的比重有助于抑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5.出口贸易
国际经济学家认为,出口贸易与环境质量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出口贸易是影响环境质量的内生因素。Copeland和Taylor将出口贸易影响环境质量的机制归纳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与“技术效应”。所谓“规模效应”是指出口贸易引致的经济规模的变化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结构效应”是指出口产品结构的变化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技术效应”是指出口贸易引致的技术变化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说,出口贸易的发展会引致经济规模的扩大,从而会增加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量,即“规模效应”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效应为负;通过学习效应、竞争效应等机制,出口贸易会促进一国和地区的技术进步。因此,通常而言,“技术效应”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为正向;如果清洁产品在出口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提高,则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出口贸易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环境污染物的排放规模,反之,若污染型产品在出口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提高,则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出口贸易的发展会增加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量。由此可见,“结构效应”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其取决于出口产品结构的具体变化情况[8]。总体而言,出口贸易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是“规模效应”“结构效应”与“技术效应”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对一国和地区环境质量的净效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过程中,应加强出口贸易环境效应的评估,积极推动出口贸易绿色转型,逐步改善出口贸易对大气质量的影响效应。
6.外商直接投资
伴随着全球投资规则的逐步完善以及各国政府的积极推动,国际资本流动日益加快,国际直接投资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内容和驱动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力量。依据国际经济理论可知,外商直接投资活动不仅包括资本流动,还涉及技术、管理经验以及人力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对利用外资国家和地区的产业结构、技术进步以及经济增长等具有重要的影响,并会通过特定的机制对利用外资国家和地区的环境质量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借鉴盛斌和吕越的研究,将外商直接投资对利用外资国家和地区大气污染的影响机制亦归纳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所谓“规模效应”是指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引致的经济规模的变化对大气质量的影响;“结构效应”是指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引致的生产结构的调整对大气质量的影响;“技术效应”是指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引致的技术变化对大气质量的影响[9]。通常来说,“规模效应”对大气质量的影响效应为负,“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对大气质量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具体而言,如果外商直接投资导致生产结构趋于绿色化,则“结构效应”为正,反之,“结构效应”为负。如果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改善了生产技术和治污技术,则“技术效应”为正,反之,则“技术效应”为负。显然,外商直接投资对利用外资国家和地区大气质量的净效应是“规模效应”“结构效应”以及“技术效应”综合作用的结果。
7.环境政策
环境政策是影响大气质量的外生变量,一国和地区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会影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水平。环境政策对大气污染的作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第一,环境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当环境政策缺乏时,由于市场失灵,存在环境成本外部化的现象,其不利于环境污染的防治。当科学合理的环境政策被实施时,企业会将环境成本纳入产品的生产成本,环境成本内部化,这有助于降低单位增加值的能源消费量,抑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第二,适度的环境规制有助于推动企业创新。Poter和Linde认为,科学设计的环境规制政策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促进产品创新和生产过程创新,提升资源生产率[10]。显然,这对于抑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大有裨益。
关键词雾霾污染专项立法政府问责
作者简介:米姿洁,山东省烟台第二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11
雾霾天气是人类活动与特定气候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一种大气污染。2013年1月,我国发生了四次雾霾天气,笼罩了三十个省、市、自治区。在北京,这一个月只有5天不是雾霾天。自此,雾霾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雾霾”也被评为2013年的年度关键词。雾霾是雾和霾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PM2.5颗粒,能够影响肺部的气体交换并引发一些疾病,如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雾霾对幼儿、儿童发育的影响更为严重。雾霾天气,太阳光照不足,导致儿童体内维生素D生成不足,大大减少钙的吸收,严重的会引起婴儿佝偻病、儿童生长减慢。在心理健康方面,雾霾所形成的灰暗天气会影响人体松果体素的分泌,使人的情绪趋于抑郁、消沉。
对于大气雾霾污染形成的原因,至今还尚无权威定论。根据材料查阅,可以得知雾霾不仅组成成分比较复杂,而且形成原因也比较复杂,既包括工业污染排放、生活垃圾焚烧、汽车尾气排放、煤炭燃烧等人为原因,也包括一定的自然客观原因,比如雾霾多发生在冬天以及特定气候条件下。最近的科学研究表明,雾霾中的PM2.5颗粒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该项研究的具体数据是:土壤尘、燃煤、生物质燃烧、汽车尾气与垃圾焚烧、工业污染和二次无机气溶膠(气溶胶即对悬浮在大气中的固态或液态微粒的统称)分别贡献了PM2.5颗粒的15%、18%、12%、4%、25%和26%,其中燃煤、工业污染和二次无机气溶胶均为化石燃料燃烧行为。综上,可以看出,雾霾天气成因复杂,构建有效的法律应对机制对其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雾霾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于大气污染,我国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依据,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主要规范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法规相配合的法律体系。
首先,《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问题防治的基准。随着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频繁发生,《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的修订稿中有针对性的规定了雾霾治理的具体措施,比如建立重点区域防治协调机制,尤其是跨行政区域;出台一些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政策法规等。
其次,我国在2015年由全国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有八章,对污染治理、监督管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由于机动车尾气、燃煤废气等大气污染全部是造成雾霾天气的原因,因此雾霾污染也在该法的规定、治理范围之内。
最后,为了有效治理雾霾污染,很多地方政府也积极进行区域立法,根据辖区特点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和细化做出努力。比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此外,我国国务院在2013年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为新形势下针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总计划。该计划的具体目标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以及珠三角等区域的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和15%左右。该计划具有明显的“蓝图”色彩,是国家战略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而不是设定了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雾霾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雾霾治理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经济环境、人文环境的改变,法律和社会的匹配性也会发生变化。如今,我国虽然有着较为完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但近年来持续的雾霾污染仍反映出我国在某些治理方式、方法上存在问题。
首先,我国在大气污染方面的立法理念落后,法律法规的制定偏向于经济发展。尽管法律法规中多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互相协调、统筹发展,但在实际情况中,绝大多数的工厂和企业都是优先考虑经济利益,然后“迫不得已”地考虑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这种“先污染、后治理”的防治模式无疑加大了环境治理的投入,也是大气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
其次,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很多法律条文较为空洞,难以作为污染防治的准则。以赔偿为例。大气污染的污染主体是企业和工厂,但危害的受体却是广大群众,并且污染范围大、持续时间长。关于污染主体向社会公众赔偿的规定,我国法律制度还有着较大漏洞。
再次,《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虽然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指导作用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其概念及内容,导致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从另一方面讲,正是由于缺少法律约束,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滥用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既可能为了经济利益放任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执法权利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
最后,法律法规中对环境问题出现后各主体的责任划分不明。尽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环境问题中的处罚标准,但由于处罚幅度较大,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的严厉程度很难得到保障。
三、雾霾治理的法律制度对策
第一,我国应当转变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观念。如第二节所述,我国法律法规中多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互相协调、统筹发展。这种理念在现实操作中往往效果不佳,更多的企业和政府重经济、轻环保,导致环境治理问题愈来愈恶。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单纯追求国民生产总值的高速增长,只顾及了效率的实现,而未兼顾公平价值的实现。因此,国家和地区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应当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变为环境中心主义,衡量标准以环境利益优先,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模式。
第二,我国应当完善雾霾污染专项立法。尽管新修订的环保法为雾霾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但环境治理和保护是个长期过程,需要专项而细致的法律规定为其保驾护航。因此,我们需要抓紧制定一些法律空白方面的法规,比如《空气质量法》、《工业废气排放法》等。在专项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当着重加强联防联控。联防联控是以环保主管部门为主导,其他公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为辅助的联合执法。尽管《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所提及,但缺少详细的规定如各职能单位间怎么协作。国家应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详细规定工作程序,建立协调机构统一指挥监管重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此外,国家应建立雾霾监测预警机制。如今,各层级法律对政府的预警机制均有所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新媒体也应运而生。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当借助微博、微信等新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并公开信息,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并做好防范工作,降低雾霾天气对人们的危害。
第三,应当落实政府问责制度。政府在环境治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能够把握当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权衡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在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政府进行问责,强化对政府负责人的追责机制。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置大气污染事故等做出相应的处分。在问责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问责的范围,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问责,一旦政府出现环保违法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负责人不能擅自决策而不考虑生态环境;问责还必须具有规范的程序,扩大问责主体包括公民、企业、环保组织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另外,在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中,可以将环保绩效作为一项指标,将对大气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各地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能源的消耗、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等情况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应当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企业的超标排放是雾霾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实行源头控制是解决雾霾问题的重要手段。以往企业污染受到的处罚往往较轻,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则取消了大气污染事故中的罚款上限,大大提高了企業的环保问题违法成本。其实,我国当前雾霾问题严峻,对于企业偷排、乱排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仍需提高。对企业排污可能构成环境犯罪的,可考虑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第五,应当注重社会公众的环保自律宣传。雾霾天气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工业生产,农村秸秆燃烧、汽车尾气排放等也对雾霾的生成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社会公民既是雾霾天气的受害者,但同时又是雾霾天气的创造者。只有社会民众的共同参与,才能更好地防治雾霾天气,例如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禁止露天燃烧、倡导减少烟花爆竹燃放等,从而推动民众对环境保护和雾霾防治理念的理解,进而对大气环境的保护产生积极作用。
此外,还可以建设雾霾污染信息公开机制,将大气污染数据告知每一位民众,从而引起社会对雾霾问题的重视;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广大群众参与到环境案件的处理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通过法律程序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由于论文篇幅问题,就不在此一一赘述了。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