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水资源状况;水环境污染防治;隧道施工技术
Abstract: water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s the social public public demand, is also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necessary conditions. As a kind of public undertakings, the water pollution management cannot rely on the market to realize, the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of main responsibility can only be borne by govern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water pollution in hengshui city government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and deficiency.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the region and some overseas experience, explores the hengshui, perfect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measures and means.
Keywords: water resources situation; The water environment pollution control; Tunnel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TV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衡水市水污染现状与政府治理的必要性
衡水市地处河北省东南部,全年降水量较少,旱情比较严重,由1956-2003年降水量计算结果可知,多年平均降水量仅为509.7 mm,滹滏平原区多年平均降水量最小为493.6 mm,黑龙刚平原区多年平均降水量最大为521.0 mm。衡水市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衡,东部降水较大、西部较小,东部降水量在520-560 mm之间,西部在450-500 mm之间;降水年内变化大,6-9月降水量较大,占全年降水量的66.3%~84.8%,而整个汛期的降水多集中在7、8月份。衡水逐月多年平均降水量详见图1。
图1 衡水市逐月多年平均降水量
随着衡水市经济的发展,大量污水排入河道,加之河水干枯等,近些年衡水市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状况较差,污染现象严重,且近几年呈现逐年加重的趋势。衡水市地表水主要河段综合污染变化趋势见表1,对衡水市观测井的水,质状况研究发现,重污染所占比重均在一半以上,有的甚至高达80%以上,可见水质污染现象较为严重。(最好加上2010、2011年数据)
2.衡水市水污染治理的对策分析
2.1 严格控制新污染源
衡水市区的开发建设要纳入生态市创建总体规划,并在适当时机申报“生态区”建设,创建生态示范区。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生态县(区)建设的经济指标、环境保护指标和社会进步指标制定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不准审批建设三类严重污染企业,对于二类较轻的污染企业,应远离文教卫生、行政区和商住区,要合理布局。
2.2 有效治理老污染源
结合污染源普查,对市区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污染状况调查,了解企业位置、性质、主要产品、产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并进行分类,做好准备,为将来开发建设新城地区重点污染源治理和管理提供依据。
2.3 大力建设基础设施
十一五期间衡水市新建并运营了12座污水处理厂,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一座污水处理厂,同时,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努力提高污水处理厂收水率,其中衡水市路北污水处理厂收水率达到了8万吨/年。另外,桃城区滏东、赵圈镇、景县龙华镇、故城夏庄等污水处理厂也正在积极重点推进建设。
2.4节约用水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衡水市水资源不足和水污染问题将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要坚加强水资源的规划和管理,做好江河全流域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协调好生活、生产以及生态用水。要不断改革水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调动全社会节水和防治污染的积极性。在城市和工业部门中逐步做到计划用水、合理用水和科学用水。废水资源化与回用有很多优点,能节约宝贵的新鲜水,缓和工业与农业及工业与城市的用水矛盾,减轻或避免长距离输水的问题。
2.5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人类对水资源的利用分为两大类:(1)从水源取走所需的量,满足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的需要后,数量有所消耗,质量有所变化,然后在另外地点回归水源;(2)取用水的位能发电、发展水运、养殖水产和水上游乐。衡水市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增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更多地表现在城市生活、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用水上。加强水源保护,防止污染物排入水源水体成为改善城市自来水水质的根本途径。有必要在进一步加强水源保护法规、市政排污设施建设与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综合治理等措施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工程治理措施。近年衡水市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该地区水污染发展趋势,但该地区面临的水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有必要进一步推动水污染治理工作。
4.水环境污染防治的意义
为了尽快提衡水市的城市污水处理率,除了必须继续开发适应衡山市市情且切实可行和高效低耗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工艺与设备外,还必须健全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综合性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制定合理可行的产业技术经济政策,尽快解决部分污水处理收费及价格问题,加大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力度。随着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和村镇人口的不断集中,小城镇的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但绝大多数没有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由于缺乏必要的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不仅造成小城镇本身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而且成为区域性水环境的重要污染源。
水资源短缺已日益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由于受地形和气候等因素的影响,中国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据近十年中国水资源公报等数据统计,南方水资源量占全国的81%,而北方仅占19%,人均资源量还不足南方的1/5。衡水市位于河北省东南部,由于气候、地形等因素影响,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显著,无论生活、农业、工业、还是第三产业,对水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因此解决衡水市水资源短缺现状,对衡水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于秀娟.环境管理[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2.
[2]白云龙.甘肃省水污染防治的现状及对策[J],环境研究与监测,2006,3.
[3]胡占晶.谈污水污染防治战略与技术发展趋势[J],水利科技与经济,2005,11.
[4]黎元生,胡.论水资源管理中的行政分割及其对策,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4,4.
作者简介:曹伊清,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基金项目: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巢湖流域城市水污染治理技术集成与协同控污机制”(编号:2009ZX07316-005-04)。
摘要跨行政区流域污染防治涉及众多管理部门,往往形成错综复杂的权力网。如果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很容易造成行政冲突。在目前多元行政主体均有法定监管权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管辖权的让渡赋予流域机构协调解决跨地区污染的职能,可以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的单一目标,达成治理污染的目的。本文以法学的分析视角,通过规范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全面解析我国跨行政区域流域污染防治之法律规制现状,分析跨域管辖权冲突的法律困境。并以巢湖流域作为分析实例,借鉴欧美流域管辖权设置之经验,为流域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权力让渡而实现跨域污染防治之行政合作提供实践范本。研究表明,通过制定或者修改行政规范,规范行政合作和行政权力的行使,规制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明确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建立起高效的行政执行机制,是实现跨域污染防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跨行政区流域;污染防治;地方行政管辖权;让渡;巢湖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3)07-0164-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7.025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公布的数据,2010年,中国的人均GDP已经达到4 382美元[1]。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尤其是跨境水域污染日趋恶化。根据国家水资源公报显示的2010年国家水体水质,我国Ⅳ类以下河流水质占38.6%,Ⅳ类以下湖泊水质占41.1%[2]。以巢湖流域为例,根据巢湖流域各市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实施情况的通报显示:巢湖水体(平均)营养状态为轻度富营养,11条主要环湖河流的28个监测断面中,13个断面符合Ⅲ类水质标准。自2005年以来,巢湖平均水质由劣Ⅴ类好转为Ⅴ类,但环湖河流总体水质状况仍为中度污染[3]。
西方学术界进行了大量“跨界”(transboundary)水污染管理的研究,主要探讨的是国家或地区间水污染“跨境合作”(transboundary)的制度模型的设计、跨界河流水域管理制度安排的国际经验等。大量的研究集中在社会学、管理学、行政学方面,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视角研究不多。一些行政法学者如叶必丰、姜兆雄等开展了区域经济发展中跨境水污染问题方面探索。但学者们的研究多倾向具体的环境管理问题和狭义的环境政策制定,没有对解决环境问题提供法律上的制度性建议,同时也并未对如何解决国内跨境水污染提供自上而下解决问题的具体法律途径,操作性的研究也有待进一步的深化。特别是在地方行政法律制度上,各级行政区域之间如何控制对外水域污染,实现跨行政区域协同防治污染,亟待研究。
巢湖流域涵盖合肥市、肥东县、肥西县、巢湖市、庐江县、含山县、无为县、和县、舒城县等行政辖区。按照《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水污染管理体制是以行政区划为标准,由各行政区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兼管。各行政区及行政区内各政府职能部门的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权责交叉,而《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巢湖流域内各行政辖区间及行政区内各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却没有规定统一协调的法律机制。2012年3月2日巢湖管理局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权责划分不明晰的问题。然而,基于现阶段治理模式需要进行法律分析,并就巢湖流域地方行政管辖权的行使进行规范设计,以实现行政效能的提高。
本文通过跨境水域污染防治的行政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以巢湖综合治理为个案,从法学研究的规范分析出发,从典型案例分析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方法。采取比较分析、案例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着重以巢湖流域综合治理为例,通过对主体行为的法律分析,借鉴美国、法国管理模式,阐释法律层面跨流域行政合作的必要性,建议实行跨行政区域流域污染防治中的地方行政管辖权让渡,并为巢湖流域治理乃至国内跨区域污染防治之规制提出法律设想与建议。
曹伊清等:跨行政区流域污染防治中的地方行政管辖权让渡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年第7期1跨行政区流域污染防治之法律规制现状
流域本身是个自然生态的系统,但在其流经的地区则属于相应的行政管辖区,自然而然成为行政法律规制的对象。
关于流域管理所引发的冲突由来已久。主要涉及不同地区政府的冲突,典型的如国务院直接发文解决的河北吴桥和山东德州的案例。1990年4月,国家环保局发出《关于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山东省德州市与河北省吴桥县水污染纠纷问题的函》。1991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勘查认定德州市排放的工业废水深入到吴桥县腹地居民的饮用水源。其间山东、河北两省分别委派代表就解决德州市与吴桥县水污染纠纷进行多次协商。1992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解决山东省德州市与河北省吴桥县水污染纠纷问题的通知,要求由德州市出资300万元用于吴桥县受污染较严重的部分村庄打深井;山东省、德州市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德州市的重点污染源[4]。这是国务院首次以专门文件的形式处理污染纠纷,虽然解决了两地的争议,但这仅仅是个案,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普适性,并且跨行政区污染防治问题并没有因此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对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污染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的方法和思路。
但不可否认这完全是依赖传统行政体制的,即矛盾上交,由共同的上级协调或解决,没有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法律机制。特别是如何采取法律方式解决纠纷,无规范性规定。因为“地方政府独享行政管辖权,对不是其上级政府的其他地方政府具有排他性,即在某一辖区内,该辖区的政府对本辖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公共事务享有排他性的行政管理权,其他对其无直接领导关系的地方政府无权干涉其内部行政事务”[5]。
我国实行的是区域和水域双重管理模式。而流域管理是一个生态和行政管理的复合行为,只有从法律层面上合理配置相关部门的权力,才能保证流域污染防治执法工作不会出现因不同权力交叉而导致的部门利益冲突,从而影响行政效率。就现行的法律规定看,法定的职能机构呈现多元化主体的特征,同一地区的不同权力部门存在权力行使的冲突,表现了法律上的多元责任主体(见表1)。
Abstract: The traditional economic type in the process which transforms to the circulation economic type, our country pollution incident frequency sends the reality and the traditional relief way could not meet the realistic need the contradiction, the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s establishment and the consummation has also become inevitably the request.
关键词: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
key words: Liability insurance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Compulsory insurance Voluntary insurance
环境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环境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加重、污染企业迫切需要分散风险、政府需要保持社会稳定的背景下而迅速发展起来的。
一、 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一)环境污染事件损害方赔偿的难度。环境污染事件有时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赔偿的金额十分巨大。例如,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环保总局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简称吉林石化)下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这已经是环境污染最高限额的行政罚款了,对环保总局来说也是鲜见的,但这个赔偿金额却远远低于损失金额。对污染方而言,单个企业是很难有能力对损失进行完全赔偿的。
(二)立法缺陷。2000年3月20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正是依据这条规定进行处罚的,这个最高限额的罚款实际上再次折射了由于目前我国部分环境法律过软导致的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实,也凸显了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监管的尴尬与无奈。由于法定罚款上限低,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导致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即使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提高处罚上限又会怎样呢?这仍然不能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上限过高企业难以承担,最终会造成企业破产,而损失仍难补偿的问题。我国环境立法也存在着“上限过高企业不能承担,上限过低不能刺激企业环保”的立法尴尬。因而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现阶段问题的唯一出路。
二、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问题
环境侵权存在突发性和渐进性(持续性)两类。对突发性和渐进性环境侵权赔偿责任是否均能作为承保风险而言,各国立法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在一般的第三者综合责任保单中以各种条款形式排除渐进性的环境损害责任;或使用“以时效为基础的索赔条款”,通过缩短、控制索赔时间来明确承保突发或意外的事故。例如从l989年开始,瑞士的保单就规定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只承保“独立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事故”。其二,确立一种独立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既承保突发、意外性的环境损害事故,亦承保渐进性的损害事故。如荷兰、意大利、法国、丹麦、西班牙等国的环境责任共保联合体方式。突发性的环境侵权是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症状,但一旦发生,就即时造成损害,受害人也能发现受害之所在,且能比较容易对损害做出认定的侵权行为;而持续性的环境侵权延续时间长,甚至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之结果;因此,侵权人和受害人对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经过,常常缺乏深切认识,以至于对侵权行为何时存在,侵权人是谁等问题难以认定,受害人更无从举证,其结果是难以阻却救济的实现。因为上述突发性环境侵权、渐进性环境侵权的不同特点,传统环境责任保险一般仅为突发性环境侵权造成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险。而对渐进性环境侵权而言,因其行为发生与损害事实出现之间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即所谓的“长期潜伏”,保险人很难预见到被保险人的行为将造成的未来的环境损害的责任风险,无法将这种风险事先予以计算、调整从而收取相应的、合理的保险费、无法建立充足的储备金,也无法通过保险条款约束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渐进性的环境侵权,保险人可能因无法预知风险而不愿承保;或因过高的赔付储备金预算而“吓退”被保险人投保。将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大多数国家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采取了分步走的策略,即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渐进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如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和大气污染事故,以一般的责任保险加以承保;一直到1977年,成立了污染再保险联营后,其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才不再限于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对于单独、反复性或持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予以承保。考虑到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需要一定的过程等原因,分步走的策略应是一个适宜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49一l50
关键词:水污染综合治理;环境审计;绩效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意义
滇池是目前中国污染最严重的内陆淡水湖泊之一,滇池污染治理已被列入云南省重点督查的20个重大建设项目之一。根据滇池治理长期规划,从2008年到2020年,滇池治理投入资金将突破1,000亿元。由此可见,对滇池的水污染治理进行审计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现阶段,环境审计更注重其中的财务审计与合规性审计,而忽视了环境绩效审计的重要性。本文结合云南滇池水污染治理的审计实践,对环境绩效审计方法进行了研究,以期推动环境绩效审计在我国的发展。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研究现状。英国绩效审计开发了如问题解析法、碰头会法、绘制结构关系图等一系列适合于绩效审计的特殊方法,保证了绩效审计的顺利开展。英国绩效审计已基本形成体系,正在实践中不断成熟。
瑞典国家审计署采用的三种绩效审计方法:目标实现法、控制方法、系统控制方法等。其中,目标实现法是指主要检查环境部门完成法律规定的环境目标的情况,将环境目标作为开展环境审计的起点;控制方法是为保证环境目标的实现国家建立的控制措施,包括禁止使用某些物质、环境方面的收费、信息披露等方面;系统控制方法,侧重调查各部门为实现环境目标而采取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
德国环境绩效审计也采取了多种形式:抽样审计、项目审计、重点审计、横向审计、定向审计和措施审计等。
美国环境绩效审计方法分为数据收集方法和数据分析方法。其中,资料收集方法包括采访、调查、观察和查阅档案等;数据分析方法包括对信息进行比较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统计定性和定量分析、回归分析等。
(二)国内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研究现状。我国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的研究,目前还没有形成比较系统和成熟的方法,仍处于一种摸索阶段,其主要观点和方法如下:
1、对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的必要性研究。陈正兴认为对环境审计方法进行系统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审计学科体系,而且有助于指导环境审计工作的实践。宋尉在深化环境审计的思考中提到环境绩效审计是一种新型审计,必须了解环境绩效审计方法才能搞好环境审计。
2、对采用常规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的研究。关于环境绩效审计的方法,大家一致认为常规的审计方法通常也适用于环境绩效审计。浙江省审计学会课题组在开展我国环境审计的构想中提到开展环境审计的方法,常规的审计方法同样适用于环境绩效审计,包括审阅、核对、查询、观察、鉴定、分析性复核等。
3、对借用相关学科方法的研究。关于借用相关学科方法尤其是环境经济学、环境工程学的方法,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致。宋尉提到环境审计是一种新型审计,常规的财务审计、绩效审计方法同样适用于环境绩效审计,只是这些环境绩效审计方法应与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治理紧密联系起来。
三、滇池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现状
通过对昆明市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了实地调研,发现昆明地方政府几乎没有组织过专门的环境审计工作,在其他工作中伴随进行的环境审计工作的内容极其狭窄。通过对调查的深入分析,滇池水域环境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我国审计立法不够完善,缺乏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准则指导。目前,我国环境审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尽管我国现已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与环境相关的资源保护法律,基本形成了审计及环境法律法规监督体系,但仍然缺乏具体实施的指导,也缺乏环境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从滇池水域环境审计的实践看,缺乏环境审计准则的指导与规范使得环境审计工作遇到许多困难。环境审计人员在环境审计中只能借鉴传统的财务审计的方法,然而环境审计同财务审计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例如环境审计有不同于财务审计的目标、方法和程序。财务审计的方法不能满足环境审计的需要,使得环境审计的开展遇到许多困难。
(二)环境审计范围过窄、内容单一。由于我国环境审计开展较迟,目前仍缺少系统的环境审计理论阐述,审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为审计内容过于单一。调查表明滇池水域目前进行的与环境相关的审计主要是环保资金财务收支审计。环保资金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计环保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财务收支审计当然是环境审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但环境审计工作不应该局限于此,更多的如环境审计依据、绩效审计、环境经济政策也应当纳入环境审计范围之中。
(三)环境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从滇池水域的环境审计看出,审计人员单独承担专门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任务还有一定困难。环境审计是一门交叉性的学科,其深度和广度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它不仅要求审计工作人员懂得审计方面的知识,还要具备一些其他学科如社会学、环境法规、工程学等多方面的知识。而从目前审计人员的现状看,还难以适应环境审计的发展要求。
四、加强滇池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初步构想
(一)转变思路,推进绩效审计。对滇池水域进行的环境审计,应该把“评价水污染防治取得的效益――查找效益不高的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水污染防治”作为效益审计的基本思路。在这种思路下,把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作为效益审计的基础和素材,作进一步审计挖掘,对治理效益不高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水污染治理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就可以将效益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结合起来,使审计项目最终落到效益审计上。
(二)积极探索滇池水污染治理效益审计方法。对于滇池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可以尝试效益审计方法。在搜集数据时,可以采取实地观察、问卷和表格调查等方法获取有关数据,同时还可以借用其他学科领域的分析方法,例如市场价值法(即分析水质变化引起的渔业、农业产值变化)、人力资本法(即分析水质变化导致人类患某些疾病的概率,进而分析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影响)、机会成本法(即分析水质改善后,取水距离的缩短带来的管道建设成本的降低)等,将环境变化带来的收益或损失予以货币化,用以评价水污染治理的环境效益。另外,为了监督评价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绩效,应建立一套科学的环保指标体系,在环境监测的基础上,对不符合环保指标要求的进行跟踪审计,分清责任,监督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使环保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积极开展联合审计,逐步提高环境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环境审计既涉及到财务审计,又涉及到绩效审计和合规性审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这对审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滇池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进修班、组织交流会等形式提高环境审计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合格的环境审计人员队伍。
通过调查研究,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研究方法都不会仅限于常规审计方法,它与其他相关学科如环境工程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将会更紧密地融合在一起;而其可操作性更强,理论体系也会更加完善,能够在实务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最后,希望能向社会推广应用这一针对水污染治理的环境绩效审计方法,从而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益。
(作者单位:1.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刘长翠.环境审计研究,历史、现状与未来[J].审计研究,2005.5.
[2]宋尉.深化环境审计的思考[J].现代审计,2003.5.
[3]浙江省审计学会课题组.太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环境审计实证研究[J].审计研究,2004.1.
[4]张文华,钱凤.我国环境审计初探[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5.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形势越来越严峻,建立环境税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成为我国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在分析开征环境污染税的现实意义及必要性的基础上,探讨了开征环境污染税的经济学依据,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我国开征环境污染税的基本构想。
关键词:开征 环境污染税 必要性 措施
环境污染税是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而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种,是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筹集环保资金,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调节而征收的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形势不容乐观,2007年世界银行报告显示,每年我国因污染导致的经济损失达1000亿美元,占GDP的5.8%。首先是大气污染严重,在世界银行近年来公布的世界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中,我国占了13个,成为全球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江涌,2008);另外还有水系污染严重,自然环境恶化等问题的存在。据新华社消息,2010年2月9日我国公布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从普查结果来看,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工业污染结构突出,经济发达地区污染物排放量大;农业源对水污染的影响大,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对城市大气污染影响大,污泥和垃圾渗滤液无害化处理率低,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经济较为发达,人口相对密集的地区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位于全国前列,比较突出的地区是浙江和广东。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给社会提出了重大挑战。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在税收理论指导下,纷纷建立了环境污染税体系,实践证明,通过开征环境污染税的方法来保护环境,效果良好。但在我国现行税法中,没有以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为目的的环境保护税或环境污染税,这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同时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2006年“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基于此,2007年6月份,国家发改委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开征环境税”。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理应在环境保护中有所作为,因此开征环境污染税在我国势在必行。
开征环境污染税的现实意义及必要性
(一)现实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污染税能有效降低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使排污量在经济刺激下自动达到最优排放水平;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改进生产工艺。课征污染税后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若企业想通过扩大产量来提高利润总量,就必须在创新和改进技术上进行投资,使创新和技术改进后的总成本下降或接近课征污染税之前的成本,提高企业总体利润。
2.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弥补税制结构中资源税、消费税等与环境相关税种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健全环保税收体系。同时,环境污染税有利于筹资资金,为国家解决重大污染或重大环境问题提供资金。
3.确立了政府对环境的所有权,让排污者纳税体现了公平原则。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保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其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
(二)必要性
1.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对环境保护甚至资源节约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现行资源税,不含水资源、土地、森林和草原等,税率过低,税档间差距过小,计税依据不合理,它主要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对合理利用资源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从现有消费税角度看,一些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征收范围;另外增值税,不但不能很好地利用差别税率来刺激对环境有利的产品,或抑制对环境不利或可能产生污染的产品,甚至还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产生推进作用。
2.现行排污费制度的缺陷。我国现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制度主要是征收排污费,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缴费人的污染行为,促进企业污染治理。但同时存在以下问题:征收范围较窄,它只对污水、废气、噪声等五大类113个小项收费,远达不到控制环境污染,改善整体环境的要求;收费标准偏低,按现行收费标准,全国年征收额大约为512亿元,而我国年环境损失约为2380亿元,按现行收费标准测算的排污费收入只占环境损失的1/4还不到,这就无法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更无法保证对已污染环境的补偿;征管不严,由于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是以费的形式征收,其立法基础薄弱,征收方式、范围不规范,地方保护严重,导致征收阻力大,随意性强,致使不能足额征收;排污费的资金使用不明。地方环保部门截留挪用资金,用作环保部门自身事业经费,少部分资金返还给企业后大多用作发展生产,而真正用于环保治污的资金很少。
开征环境污染税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看,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效应,它使社会资源的社会成本扭曲,资源配置失当,环境状况恶化。企业再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了空气、水资源和土壤,生活在这一环境的人受到了损害,但是企业却不需要为这种损害承担任何费用,此时,企业的私人边际成本低于社会的边际成本。而企业的生产活动却是根据自己私人边际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惜以损害社会利益为代价来增加生产,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而这种环境污染产生的经济学基础是“市场失灵”,这是市场本身难以解决的,它需要政府的介入。图1说明了环境污染税的征税依据(王乔、席卫群,2009)。
如图1所示,在没有外部效应的条件下,企业的生产活动不对周围造成影响,企业的供给曲线(私人边际成本)反映的是社会成本,它与需求曲线的交点是Q,Qm是市场均衡产量。在有负外部效应时,即该企业的活动不利于其他企业时,考虑该企业给环境造成的污染成本,则社会边际成本高于私人边际成本,相应的企业最佳产量为Qe,低于市场的均衡产量。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这种污染成本并不需要企业支付,这样就将污染费用转嫁给社会,极不合理。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政府应采取措施干预,使私人边际成本等于社会边际成本。在图1中,对单位产品征收污染税EA,使企业产量降为Qe,产品价格上升,使污染成本内在化,转嫁到产品中去。这时ABCE的阴影部分即为污染税的征收量。因此只有对污染者征税,才能使社会成本内在化,使社会成本得到应有的补偿。
开征环境污染税的实施对策
环境污染税,要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设计。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为了解决环境问题,提出全面“绿化税制”,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污染物或污染行为征收污染税, 发达国家典型的环境污染税主要有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通过开征该税种以达到治理环境污染、筹集资金、增加环保投入的目的,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税制体系,值得我国借鉴。
开征环境污染税应该以“污染者和使用者”付费为原则征收,鉴于我国目前严峻的生态环境状况,新的环境污染税不应该仅定位于筹集收入的一般税种,以税收手段调控环境污染则更为重要。由于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一方面将是我国一段时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另一方面具有征收对象稳定、征收比较容易的特点,可以将现有的收费形式改为征税形式。因此,我国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应设定为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在内的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税制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
环境污染税以废水、废气和垃圾的排放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具体为:水污染税以在我国境内排放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城镇居民为纳税人;空气污染税以在我国境内排放烟尘和有害气体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为纳税人;垃圾税以在我国境内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为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
目前,世界不少国家都以排污量作为课税依据。我国应结合不同税种的不同特征设计课税依据。具体做法为:第一,水污染税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废水,应以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对于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或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对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用水量差别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第二,空气污染税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第三,垃圾税以垃圾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课征。
(三)税率
环境污染税的税率,必须与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相一致。按照环境保护税收原理,以其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应该不少于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机会成本。第一,税率水平要适中,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第二,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实行累进税率,从量征收;第三,根据废水、废气的排放浓度和污染危害程度,实行差别税率;另外,在税率的选择上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存在一定的税率差异,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环境污染程度和不同的税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标准,对污染严重地区采用高税率标准,以提高环保自觉性。
(四)涉及的税种
大气污染税。该税是针对我国向空气中排放有害气体而征收的一种税,即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且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并适当提高污染排放征收标准;水污染税。该税是对水体污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即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对于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当提高税率,低于一定指标的应给予免税等优惠措施。
固体废弃物税。该税是对固体废物的实际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的一种税,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容器、电池、废纸和纸制品、旧轮胎等,对于这类废弃物可以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从量计征,将税款计入售价后在消费环节征收。
噪声税。该税是对超过一定分贝的特殊噪音源所征收的一种税。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计征噪音税。
垃圾税。该税主要是为收集和处理垃圾筹集资金,其征收方式是以单个家庭为征收单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目前,我国已征收城市垃圾处置费,可将“费改税”。对于居民,根据每个家庭产生的垃圾数量来征收。对于生产型单位,根据固体废弃物的体积、有无毒害、堆放的地点、对环境的不同影响等进行差别征收。
综上所述,面对环境的急剧恶化,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开征环境污染税,构建一个既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又能起到环境保护作用的绿色税收体系,以充分发挥税收在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调节作用。
参考文献:
1.丁芸.我国环境税制改革设想[J].税务研究,2010.1
2.刑丽.开征环境税:结构性减税中的“加法”效应研究[J].税务研究,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