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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会计制度

破产企业会计制度

破产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及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破产管理工作日渐升温。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积极参与企业破产案件,在企业破产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章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背景研究入手,分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优菁按嬖诘睦难,进而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发展。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破产管理人 业务拓展

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背景研究

(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破产管理工作日渐升温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制度日渐成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良性竞争环境,经营效益不好、资不抵债的企业能够依法申请破产,实现市场出清。尤其近年来经济形势下行,许多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企业间错综复杂的相互担保关系或涉及高息集资问题,容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更多企业破产。

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2016年国务院又出台《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提出要“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降低企业杠杆率,指导企业破产工作,破产管理工作日渐升温。

(二)破产法规定,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业务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依法设立并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经济警察”在承担破产管理人业务上责无旁贷,会计师事务所是法院等司法部门引入社会中介机构的主要组成力量,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队伍。

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特点

企业破产业务错综复杂,周期长,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关乎企业的生死及巨大的经济社会利益,当好破产管理人意义重大。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负责债务人财产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及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举足轻重。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可以是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业务;还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士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主要职责可以分为一般性程序职责、会计专业服务类职责及法律业务与会计业务结合的职责。

一般性程序职责指: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接受债权申报并登记造册,保管文件;履行破产企业重整、和解程序中的职责;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及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会计服务职责指:依法清收债务人的债权;发现债务人有无效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完成出资;追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法律业务与会计业务结合的职责指:发现债务人有可撤销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调查债务人的劳动债权,相关保险及支付职工补偿金;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编制债权表;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涉及破产重整的,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意义和优势

(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积极意义

1.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多元化。当前注册会计师传统审计业务大受影响,行业面临严峻挑战,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能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开辟新业务领域,优化业务结构,增加行业收入,突破困境,提升行业综合实力。

2.作为破产管理人参与社会管理能够有效提升行业形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经济警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当好破产管理人能够充分展示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扩展经济鉴证领域,维护社会稳定,提升行业形象,将对行业发展产生长远影响。

3.担任破产管理人可以帮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破产业务,依法对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营运能力差的落后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帮助企业退出市场,淘汰落后产能,有利于重新配置资源;对于具有营运价值与再生能力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剥离不良资产,改善治理结构,引进投资者,整合资源,实现转型升级。

4.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助于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能力和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能够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综合素质和能力,帮助注册会计师突破传统业务思维,拓宽注册会计师的视野,提高自身的管理协调能力,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势

1.独立性较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作为独立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破产业务中的一系列利益和风险平衡问题,为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审判提供独立鉴证报告。

2.具有专业优势。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全面清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继续经营破产企业的营业事务,而注册会计师具有较强的审计、评估、税务等经济鉴证专业知识,在企业接管、债权审核、债权催收、财产清理和估值等工作中具有独特优势,能够较好地胜任破产管理人工作。

3.团队合作精神。破产业务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且繁琐,单靠个人难以完成,要由不同业务领域不同专业背景的人组建团队共同协助才能胜任。会计师事务所正是由许多专业知识的人才合作组成的,传统的审计项目也需要团队合作才能完成,注册会计师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和丰富的团队合作经验。

四、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中存在的困难

由于破产管理人业务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涉及社、经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加上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方面的不健全,以及会计事务所本身管理和能力等方面的缺陷,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2007年新《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200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相应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用于指导破产管理人业务,但随着企业破产的市场化发展,关联企业破产频繁发生,新《破产法》主要是针对单一企业破产,对关联企业破产没有涉及,还没有具体规范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正式文件,理论和实务对如何运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认识不一,难以满足破产实务的需要。另一方面,虽然各地法院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司法解释,但破产业务涉及金融、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内容,而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较少,相关配套制度规范不健全,不利于破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破产管理人业务复杂,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能力和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挑战

1.业务特殊性要求拥有多方面的能力。注册会计师虽然具有较强的审计、评估、税务等经济鉴证专业知识,但缺乏法律方面知识,工作中容易法律思维不够。加上破产管理人业务涉及人员多,工作量大,需要寻求政府政策支持,部门间工作协同等,对管理人的人际沟通和应急事件处理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较高。

2.破产管理人业务人才储备不足。破产管理事务错综复杂,有着大量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除了要求注册会计师擅长会计、审计、评估、税务知识外,还应具备程序法、实体法等法律知识,具备拍卖知识、资本运作知识及较强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学习培训机制,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整体业务经验不足,人才队伍单薄,素质参差不齐,综合性人才匮乏,制约业务的发展。

3.破产管理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破产管理人作为推动破产案件进程的专业机构,需要处理的事务复杂而庞大,必须要有长期稳定的专业团队,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然而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尚未成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业务团队,没有一套成熟有效的企业破产业务管理体系,难以应对企业破产业务中可能面临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繁重任务。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不高,挫伤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性

一方面企业破产业务处理进程慢,周期长,涉及事项复杂,耗时耗力,但破产管理人报酬却较低,成本效益不相匹配,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破产业务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由于破产企业大多资产质量差,可变现资产少,缺少计提管理人报酬的基础,加之最高院明确规定抵押物变现所得不能作为管理人报酬的计算依据,当企业无产可破或资产不足支付管理人报酬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的报酬没有着落。因此,破产管理人存在报酬较底、报酬与大量破产事务工作不对称,甚至所得报酬无法得到保障等,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管理人承接业务的积极性,也不符合公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分配原则。

(四)破产业务涉及多方利益,需要多部门协同工作

企业破产业务要求管理人能够有效地与法院、律师沟通,要将自己熟悉的会计、审计用语转换成法院、律师熟悉的法律语言,同时还要做好与破产企业职工、经营管理者、债权人的沟通,这些都极大地考验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多部门合作能力。

(五)担任破产管理人具有较高的执业风险

1.职业道德风险。新《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包括财产处分、经营管理等较大权力,尽管有法院约束,债权人、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监督,但权力过大容易滋生腐败。

2.法律风险。破产事务复杂, 涉及企业经管、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等诸多问题,即使管理人自认已尽忠勤勉,但仍有被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风险。

3.社会风险。破产管理涉及职工安置,处理不当,容易引发职工闹事和矛盾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建议措施

破产管理人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当好破产管理人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应对,联合多部门、多行业共同努力,加强人才综合素质培养,探索完善破产法律相关制度法规,整合多方资源才能实现。

(一)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规范破产管理人业务发展

1.立法部门要完善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机制,做好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工作,尽快出台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可细化的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减轻管理人工作中的法律制度障碍。

2.完善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工作协调机制,对破产管理人实施动态管理。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对自愿向法院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及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评估,强调风险控制,并设计退出机制。

3.联合法院、高校、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破产管理人业务论坛。邀请实务界专家、学者针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重要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推进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完善。多部门联合成立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小组,或者设立“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聘请专家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完善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工作协同机制。

4.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可组织开展破产管理人课题研究。就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开展专题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予以推广和应用,进一步推动破产管理人业务发展。

5.合作共建联合执业质量检查评估机制。组织一支由法院清算与破产法庭专家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共同组成的检查队伍,定期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及时纠正偏差。

(二)成立破产管理人业务部,加强管理,整合行业资源

1.设立破产管理人业务部,打造特色破产管理人业务专长团队。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企业破产业务后,应及时组建破产管理人团队,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配备合适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企业破产业务。

2.整合行业资源。破产管理人业务不仅是破产清算,还涉及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收购等方式对各利益相关方进行重新分配,盘活存量资产,这就需要整合行业资源。破产管理人需要将财务审计资源与评估、税务、券商、信托、资管等各行业资源整合起来,搭成统一平台,履行破产重整程序,服务破产重整,实现多方共赢。

(三)注册会计师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增强专业胜任能力

1.建立破产管理人统一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机制。法院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由法院清算与破产法庭的法官及破a管理人业务实践经验丰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题培训。通过常态化、专业化培训逐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胜任能力,逐步培养能有效服务企业破产业务的注册会计师队伍。

2.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组织制订统一的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范、职业技术规范,建立定期组织开展破产业务管理人的培训制度。同时考虑到破产管理特殊性,除了进行会计、审计知识培训外,还应增加破产法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解读、企业破产审判实务中重难点问题,企业并购重组咨询、评估、税务、拍卖等方面课程,注重培养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积极研究恰当的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

1.破产管理人报酬应当以破产企业可清算的财产价值总额减去担保价值后的数额为依据。当破产管理人保守计算额存在争议或者无法确定时,可以请法院出面协商。

2.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应探索建立地区性的破产管理人基金制度,统筹规划,以丰补歉,自我完善。

3.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企业破产业务时要做好破产业务中收费或无资产可破情况下的收入风险控制。J

参考文献:

[1]刘发顺,樊富强.注册会计师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案例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6).

[2]张辉.正则会计师事务所与华英药房停业清算事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6).

破产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清算;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2

在激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中,企业破产以及破产清算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一种使资源重新得到配置的经济形式,企业破产清算能够帮助其消除不良资产,重新分配有效资源。但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仍然会出现很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企业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推动市场经济进一步向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破产及破产清算概述

1.企业破产的概念

企业破产指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方式的失误以及其他出现的问题,导致其负债增多,已经达到甚至已经超过企业所具有的全部资产,企业无法偿还所欠下的债务的行为。

2.破产清算的概念

企业破产清算指的是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布破产之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员成立清算组,对企业的破产财产重新进行清算、评估以及处理分配,清理企业债务,并最终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终止,其法人资格予以取消的行为。

3.企业破产清算的意义

企业破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是“优胜劣汰”机制的产物。破产清算则是保证这些破产企业能够顺利退出市场,为存活下来的企业提供发展资源的一种有效措施,其对于社会市场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意义。首先,对于债权人是一种保护,可以通过破产清算避免恶意逃债的行为,最大程度偿还债权人债务;对于社会秩序,破产清算的实施能够帮助淘汰企业顺利退出市场,从而保证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对公平竞争的实现具有一定意义;对于资源方面,破产清算可以帮助社会资源得以重新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对于风险,企业的破产清算可以帮助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如果在企业破产之后没有及时进行财产的清算处理,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可能会引起潜在的金融危机,而破产清算的实施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种危机的出现。

二、企业破产清算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清算小组工作水平不高,效率低下

破产清算小组的成员一般由法院推荐的人组成,而这些成员大部分都是政府部门的派出人员,专业人员很少参与其中。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清算小组中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对破产清算相关的财务知识不够了解,工作水平有限,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清算进度,产生额外的时间和金钱耗费。 另外,企业破产清算时,由于整理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专业素质不达标,缺乏整理经验,错误数据时常出现,以至于整理时间大大增加,增加了额外的整理成本,更有甚者,漫长的清算过程导致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之间出现混乱。

2.清算工作存在阻力

一般企业破产之后,都会面临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因此在之后的破产清算中很多破产企业都会显得力不从心。部分企业在破产清算之前缺乏对破产清算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缺乏对清算政策的认识。这就导致在移交相关资料过程中有些企业不会积极配合,甚至有些工作人员还会为了私人利益故意制造困难,阻碍清算小组人员工作,从而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破产清算工作进程。此外,清算小组内部成员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清算工作造成阻力,比如在破产清算时时常出现账目不清,没有仔细处理财务工作,单方面想增快进度,却屡屡出现数据失误,造成了阻力。

3.会计处理工作存在难题

目前,关于企业破产会计处理工作,其规范和要求已经愈发充实和完善,但是管理人员在进行破产企业清算过程中会计处理工作仍然会有很多问题出现。首先,会计人员没有很强的法律观念,对财务工作不够重视,随意处理账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在会计科目的设置方面,企业未能按照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规定设置科目,对会计信息的准确程度造成了影响;第三破产企业和管理组所做账务连接不太规范,没有按照规定将企业会计账目及时连接到破产管理人员的账目上,没有及时进行账务的调整,导致会计帐表失真现象的发生;最后,对于破产企业有些已经处置过的资产由于相关手续尚未递交给会计部门,另一方面,对与已经具备核销条件的企业债权没有及时办理手续,从而在会计层面上未曾作出处理,导致会计核算中出现账实不符的现象。

4.破产清算法制不健全,监督力度有待提高

尽管对于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相对于以前已经相对完善,但是相对于真实市场经济竞争中破产清算的实际情况而言,仍然存在不完善的情况,也就是说我国破产清算法制建设仍然不健全。一般来说,企业宣告破产后,其待分配的财产一般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但是另一方面企业债权人的应得债务又只能通过破产清算而得到偿还。又因为企业债权人不止一个,因而企业在破产清算之前应当做好财产的分配计划,尽最大可能满足债权人利益。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在宣告破产后,首先应当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偿还员工薪酬及福利,然后偿还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所欠下的应交税金,企业普通的破产债权费用被置于最后一位。但当企业破产财产无法清偿同一顺序债权,则需按比例进行债权分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监督力度的缺乏,经常会出现随意分配破产财产的行为。另外,在分配破产财产对于所欠职工安置费时,由于法律上没有规定统一标准,则在这块上缺乏法律保障,某些不自觉的企业变钻空子,使安置费变成了无底洞。还有就是对清算小组缺乏监督,在清算过程中,有些素质低下的清算组胡乱收费,将有些费用虚报假报,在一定程度上使清算资产损失。

三、解决破产清算所出现问题的建议

1.组建专业的高水平清算队伍,提升工作效率

清算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企业破产清算的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想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培训是必须要做的工作。首先,要进行法律意识的培训,法律是不能触碰的底线,很多清算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为贪图一时之利而违反法律,因此加强其法律素养的提升刻不容缓,使其务必熟悉了解相关法律政策,规范自己的行为。其次,专业素养的提升,现在很多行业在上岗前都必须通过岗前培训,这就为破产清算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清算人员在上岗前理应培训,并通过相关岗位考核之后才能上岗,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涉及到多方利益,因此岗前培训必须包含多方面知识,不仅要包括财务管理知识,也要包括资产评估、会计核算以及企业破产清算等内容。第三,工作经验的培养,清算人员要想高效率的完成企业的破产清算,在具备相关知识的同时,更要求有丰富的清算经验。在这一方面,可以采取由经验丰富的清算人员带队,经验缺乏的人员跟随学习,逐步提升自己。

2.强化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减少清算工作阻力

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来自于企业和清算人员的阻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清算进程。对于清算人员的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压力。接下来主要是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首先,在法律层面上,要加强企业管理者的执法意识,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稳定会计秩序。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是否配合尤为重要,直接影响到企业破产清算的进程。而稳定的会计秩序,可以提升企业整体形象,管理人员法制意识的增强,可以促使其积极配合工作,避免其对不当利益的追求,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到位,会起到领头羊的作用,有助于全员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破产清算行为的进展。

3.规范会计处理,增加其规范合理程度

若想解决会计处理的难题,提高其会计处理规范性以及会计处理工作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从观念入手,首先加强会计人员的执法观念,强化其法律意识,避免处理账务现象的发生;第二,由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科目的设置不规范行为给会计处理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因此可以从这里入手,会计科目的设置务必要按照破产清算会计核算规定设置,增强其规范性;第三,账务衔接问题上,破产企业账务要及时和整理组账务对接,避免因未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工作而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最后,归档整理工作务必要重视,不能虎头蛇尾。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各方监督力度

遵循法制是破产清算工作的基础,提升破产清算工作的水平要从源头出发,完善法制建设,在法律层面上,应当详细的设置相关规定。尽管我国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已经建立,但是在很多方面都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破产费用的计提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容易出现重复收费的现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和企业的利益。其次,对于破产法配套法律的完善也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比如破产清算的财产评估等都应当重视完善。法律是事前保障,监督机制是时候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目前监督体系尚不健全,应当法制监督和公众监督并行,现代化信息技术进步迅速,应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切实保障企业,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四、总结

企业的破产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要求严肃专业对待的工作,需要有高水平的工作人员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主观环境以及客观环境的影响,法律制度不健全,会计处理工作有困难等种种问题的出现。因此必须通过多方面入手,比如完善法律,减少工作阻力,加强监督,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等方式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提高企业破产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韦永福.论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干财务问题[J].时代金融,2011(12).

[2]冯艳辉.企业清算中的财务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3(05).

[3]侯杰.企业破产的财务问题[J],财政金融,2015(47).

[4]毋亮俊.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J],财经界,2015(20)

破产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一是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破产资产债务的处置状况和进度。主要表现为:会计核算和账务调整工作未及时到位,一些企业的资产已经处置,但因相关手续凭证未及时完整传递到会计部门,未按照清算会计制度组织正确的会计核算;一些债权已经具备坏账损失的核销条件,企业未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而长期挂账,会计上也未作相应地处理,导致清算会计账实不符;部分收支业务本应列入当期清算损益,但会计部门将其挂为往来账,使会计报表中的清算损益信息不准确;企业破产关联单位之间的往来账务长期不核对,形成了账账不符,这些均使企业清算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二是政府及主管部门、公司拨入或借入的职工安置、偿债等资金的管理和核算不规范。我国实施破产的企业都存在财政或原主管局补助或垫支破产资金的业务,这些资金中,有的直接由财政拨付到破产企业账户,有的先拨付到主管局、公司,再由主管局、公司或拨(借)给企业,或直接代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或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安置和遣散职工。再就业中心收到这些资金后的管理方法也不一致,一些资金由再就业中心拨付到破产企业账户,另一些则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破产企业清算机构的会计账不能全面核算和反映破产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多数破产清算机构会计账务中反映所收到或支付的由政府或主管局垫支的破产资金总额会小于实际数,从而导致破产企业的清算会计报表信息和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书结论不一致,形成风险。

三是破产程序终结以后的企业剩余资产的管理责任主体和权属不明确。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几乎所有的破产企业均存在尚未了结的资产、财务事项。这些资产财务事项的核算和管理,在清算期内,大部分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负责。实际上,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清算组的大部分职能已经结束,其后清算组的工作情况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利于企业剩余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按照相关法规,企业在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其财产将分为破产财产和非破产财产两部分,由法院主持破产清算组清理和分配的财产主要是破产财产。非破产财产则包括职工住房、幼儿园、医务所、学校等非经营『生资产、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有抵押的债务和用于抵押贷款的资产等。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变现工作比较复杂,为加快完成破产清算工作进度,政府或企业主管局一般都要预先承担或垫支部分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等应在第一程序分配的资金,并期望从破产财产中的非货币资产得到偿还。因此,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以后,剩余财产中的绝大部分将属于应偿还政府和主管部门垫支的资产和破产前的抵押债务,一般不存在破产财产剩余。但清算组的会计核算中,没有作上述区分,也没有办理用于偿还破产费用、安置费等垫支资产产权转移的法定手续。

四是缺少对破产、歇停业企业清算组(留守组)资产财务的相关管理制度。这些企业在清算留守期间的财务收支管理和区分支出口径及标准时,因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缺少对破产裁定终结以后属于政府或垫资人的各类财产处置监管工作的程序性规定,部分清算留守机构的财务开支没有操作的范围和标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收支行为带有一定的随意性。

五是清算留守工作进度缓慢,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少量企业清算留守人员过多,增加了清算和留守费用的开支与国有资产支出。破产歇停业存在的一些遗留问题解决难度非常大,特别是涉及到人员安置问题、职工住房等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维护和处置移交问题、土地资产的盘活和变现问题、抵押和担保债务的偿还问题等是导致清算留守工作长期不能终结的主要原因。由于这些原因,增大了破产成本支出,增加了破产资金缺口,也导致相关主管局的有关账务长期得不到正确处置,影响了其经营效益和会计信息的正确性。

二、破产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改进与完善建议

第一,规范破产、歇停业资金拨付的管理和核算。按规定由政府或国资运营机构、主管局等政府授权机构承担或垫支的破产资金,必须由统一支付渠道并拨付到企业清算组账户,由破产清算机构统一开支和核算,以纠正破产资金多头管理的问题。其中,属于垫支的资金,在取得相关批文的情况下,还应获得破产清算组的借款协议等凭证。确实需要由国资运营机构代企业直接支付的这类资金,各方之间也应办理规范的手续,将这些资金收入纳入清算组的会计核算,完整反映政府和主管局垫支或承担的企业破产资金收支情况。企业清算组会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与相关部门核对往来账项和资金收支情况,以分析判断该类资金使用和管理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作出处理。

破产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核算 破产 会计目标

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处理问题,在先行的行业会计制度中没有非常具体的规定,这给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加上各地在进行企业破产时的具体情况和具体政策的差别,使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差别很大,甚至有很多企业的做法不规范,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了新的损失。

一、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目标

解决相关单位的破产问题作为破产会计最主要的任务,它的工作目标是为单位提供清晰的财务信息,这和普通会计财务工作有着本质的区别:普通会计财务主要针对的是改善经济效益,它的实施途径是非定期或者定期提供投资与信贷信息。

当企业进入破产后续处理阶段后,正常运营的状态不复存在,从而也让会计经营目标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破产会计的根本目的是,为企业破产的管理人员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这期间的破产关系人主要是债权人、债务人与清算组。会计必须面向清算组已有信息,为债权人提供会计进程报告,并且定期接受来自债权人与人民法院的监管,这样才能确保会计信息处理的可靠性与公正性。在破产期间,每位破产关系人都影响着破产清算进程,破产会计的工作目标主要针对的是破产关系人的需求,需要那部分信息以及所能提供的信息。同时,信息处决也决定着破产关系以及发展目标,由于破产关系人需求不同,所以对信息的特殊要求也不同。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破产会计必须结合财务信息,理清破产过程的财务套现,以及流转资金、清偿债权、损益清算等各个方面的状况,破产会计的工作对象具有内容广博、对象多样、时间不确定等特征。

二、破产企业的业务处理

自企业遭到破产清算后,它的会计主体也就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在《规定》中,它对会计处理清算组和破产企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法院宣布该企业破产到整个清算组接管企业,该企业一直处在以会计主体为支撑的会计处理中,其具体工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债务、债权与财产问题。从破产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破产的角度大相径庭,但是管理不善是其主要通病。对此,在清算破产企业时,对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特别重要,它关系着国有资产流失与防治问题,针对破产企业资产清查,必须整合清算组工作要求。其中,清查内容具体包含:流动、固定、长期与五星资产的核实与清查,也包含各种财产债券损失、债务清查,另外,还需要对企业的各种档案管理、会计文书进行严厉核对与查证。

二是会计报告与会计处理问题。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必须在清查财产的条件下,办理各种会计业务。因为企业表示破产后,其正常运营也就面临着结束,所以必须结合年度决算以及相关业务处理进行。首先,必须准确的计算出各种损益结转科目与利润结转分配,并且对其进行处理;然后,在原基础上,理清各个科目的余额情况、资产负债与破产损益等。因为,该点并没有纳入清算破产的项目中,主体并没有任何变化,所以会计编制方式、报表格式都必须整合会计相关制度实施,并且及时向上级部门发送报告。

三是移交会计档案。自清算组步入企业接管以来,破产企业必须立即向清算小组移交各种文书、会计档案,这些档案具体包含:文件、规章条例、账册证明、债务债券、企业报表、各种印章等。因此,在移交这类文书、档案之前,破产企业必须合理保管,任一个人与单位都不能非法处理。

三、破产清算会计处理中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

破产企业的财产是整合破产法相关规定,在满足债权人需求的基础上,集中破产人的所有资产。从《企业破产法》的第28、29、35条规定中,表明了它的范围: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联系人的所有财产。这里的财产是具有金钱价值的一切财产,它包含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与物质,不包含负债(消极财产),一切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就不能将其归入破产企业的财产之中。如果存在第三者,那么第三者的一切财产也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同时第三者也可以借助《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利用清算组将其取回。综上所述:破产企业的财产包含一切实际不动产、动产与有价值的债权。

而已经破产的企业财产范围具体包含:一是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切财产是宣告财产;二是已经破产的企业从宣告破产到破产流程终结前所持有的财产;三是由破产企业操纵的一切权利;四是担保物大于原担保数额的财产;五是在破产宣告之前的六个月到破产日期结束,破产企业私分、隐匿、非正常压价转让的财产与无偿转让的财产;六是对之前无担保的方面提供的一切财产担保;七是预先偿还没有到时间的债务;八是已经破产的企业主动宣告放弃的财产或者债权。

(二)普通债务的涵义及其清偿

普通债务是指除担保债务、抵消债务、受托债务以外的需以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进行清偿的一般性债务,包括:无担保或债权人放弃的长、短期借款,应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付债券,应交国家税金,其他应付款等。普通债务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顺序进行清偿。

企业的破产财产变现后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剩余的财产用于偿还普通债务,偿还的顺序为:一是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二是应交未交的国家税金;三是银行贷款等其他债务,假如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债权人的持有比例进行分配,即要计算出普通债务的偿还率。

同一顺序普通债务偿还率=

■×100%

同一顺序的普通债务各项目均按同一偿还率来进行清偿。

普通债务的发生和清偿在“普通债务”账户中核算,偿债本应按不同顺序的债务偿还额进行入账。为了简化处理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可以设定以全部可供分配财产一次性部分清偿普通债务,按普通债务的总偿还额入账。

参看文献

[1]许佳思.企业破产会计清算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3,02:32+41.

破产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5篇

企业破产清算必然会引起相应的会计问题,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颁布关于破产清算的会计准则,也未形成系统、完整、公认的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

1.破产清算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会计学科领域最基础的观念,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都是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会计目标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的用途;向哪些人提供会计信息;什么是有用的会计信息。持续经营下的财务会计目标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据以经济决策的有用会计信息。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其会计目标尽管仍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但与持续经营下的会计目标相比发生了显着变化,破产清算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无论在提供信息的内容上,还是提供的对象、用途上均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

2.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

2.1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是破产清算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即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是指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资产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有观点认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资金运动。但笔者认为,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看,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因为破产清算企业要对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债务,这时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具体表现为“财产——变现收入——偿还债务”的运动过程,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资金就退出破产企业,资金运动就此终结,不再形成新的循环。

2.2 破产清算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在持续经营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为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但在破产清算会计中,其会计要素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会计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六项内容构成。其理由是“清算是为了偿债,而资产和权益是破产企业偿债的最后手段”,因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要素应该保留。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获取最大利润不再是清算期各项经济活动的目标,收入、费用、利润的核算已无必要,并且失去了核算基础。此时,清算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债权人受偿比例最大化,因此,清算收入、清算支出和清算损益应成为清算会计核算的重要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企业清算经济业务的特点和清算会计目标为基础确定清算会计要素,因此,确立清算会计基本要素如下:清算资产,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清算债务,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其取决于清算资产与清算债务之差额;清算损失,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因发生清算业务所导致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清算利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

3.破产清算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击

3.1 对会计假设的冲击

清算组向法院负责,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他们控制了破产财产。代替了原企业的会计主体,成为破产企业的会计主体,这是对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假设的很大冲击;同时也是防止破产企业利用不良会计手段操纵并侵吞、隐匿、转移或者私自变卖破产财产(如高价低估或低价高估)而威胁到投资者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3.2 对一系列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冲击

一旦企业破产之后,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就失去意义了。破产以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中止,所以破产企业应该建立符合其状况的中止经营假设,采用在此基础上相关的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以及不同的计量方式和报告形式,根据这些方式方法内容进行破产资产的估价、变现和债务偿还。

3.3 对会计原则的冲击

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符合真实有用性、及时清晰性、谨慎重要性等要求,破产会计核算也与之相同。因为破产企业的中止经营假设和记账基础、要求等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其成本、权责发生制、收入费用的核算原则也发生了变化。例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历史成本计价的资产账面价值对企业债务的偿付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需要根据破产企业自身的情况选择其他适用的计价基础。而且随着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在破产清算会计中的瓦解改变,企业已不需要分期核算经营成果,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也就没有意义了。

4.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方式研究

由于破产会计的一些特殊核算内容,以及信息使用者的特殊要求,因而需要一些新的核算原则代替不再适用的常规会计核算原则,如用收付实现制来代替权责发生制,用清算价格原则代替历史成本原则,用全面性原则代替重要性原则等。现对破产会计的特殊性原则论述如下:

4.1 收付实现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是指会计单位的经营收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付为标准,按收付期确定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核算方法。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下,凡在本期收到款项的收益和付出款项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的但未收到款项的收益和尚未付款的费用,均不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在企业终止经营条件下,清算会计不需要再核算清算期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收益和费用配比的问题,它不需要考虑预收收人、预付费用,以及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等会计事项;资产变现必须以获得的现实款项人帐,债务也必须以现实的货源来偿付。所以收付实现制是关于破产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基本方法的规范性原则。

4.2 清算价格原则

清算价格原则就是指清算会计在对破产清算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必须以清算价格为基本价值尺度,资产的价值必须按照实际变现的价值计算,负债必须按照资产变现后的实际负担能力来偿还。此外,清算债务需要债务人以现实的经济资源——货币或货币等价物来偿付,货币通过资产变现取得,货币等价物要经过合理估价,这些都必须按照清算价格来进行,反映清算业务过程的财务报表也需要借助于清算价格来编制。

4.3 全面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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