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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资产评估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第1篇

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破产财产不能妥善保管,导致资产流失。依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始,就要全面清理企业财产,并妥善保管,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待成立破产清算组时,再移交给清算组进行管理。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早已关门歇业,企业资产长期无人管理。就是进入破产程序后,也是由其主管部门派人处理,而对这些管理人员又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放任不管或随意占用、侵吞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资产流失。

2、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不合理,导致资产流失。资产评估是变现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但实践中,除国有土地这一资产是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估后挂牌出售外,其他如厂房、设备等资产的评估,很多都是由清算组和法院根据破产企业财务上的帐面数字作参考,比照市场行情商定价格。没有聘请相应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往往造成对破产财产的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导致破产财产或被贱卖,或不得不多次降价拍卖,损害了企业和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审判效果。

3、职工安置费用来源主要依靠资产变现,给破产进程带来了压力,导致资产被贱卖。国有企业破产时的一大难题是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也是必须首先考虑解决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机制,职工的安置费用主要来源于破产财产的变现。实践中,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尽快安置好职工,不得不加快资产的变现速度,有时甚至不得不在明显低于市价的情况下,将资产贱卖,导致资产流失。

4、部分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违法自行处理企业财产,减少了企业可供变现的财产。如有些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的机器设备等自行变卖处理后,只留下一块国有土地来进行破产,有些甚至连国有土地使用权都被主管部门变卖处理掉了。

二、针对以上情形,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规范,保护企业的破产财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变现率:

1、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构,加强破产财产保护。赋予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及其活动的监督权,由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及其活动进行监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在企业原管理组织和留守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保护好破产财产的情况下,成立企业监管组,加强对破产财产的保护。此外,还应当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破产的监督职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第2篇

本文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财务问题的研究,讨论中小企业破产兼并应采取的形式。探讨已濒临破产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如何进行价值评估及会计处理。最后通过对兼并后企业管理和整合工作的详细介绍,使兼并后企业通过兼并实现规模经济效应、经营和财务协同效应等。

本文认为在破产兼并实践中,当被兼并企业在评估调账后仍处于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会计上应将资不抵债的数额列为递延支出核算,这种处理方法有利于鼓励优势企业兼并资不抵债的企业,减少因破产而增加的社会压力。

关键字:破产兼并整合

一、绪论

1.中小企业的含义

企业从事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取盈利,进行自主经营,实现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就是由一个个企业所组成的统一整体,企业的数量和规模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根据企业规模可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中小型企业是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即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集中程度较低的企业。它的主要特点:(1)基本建设投资少,建设周期短,可满足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2)技术要求较为简单,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创办企业的积极性;(3)生产上比较灵活机动,适应性强,能更好地为大企业协调配套服务;(4)就地加工并销售,有利于改善地区工业布局。总之,中小型企业虽然在技术上较为薄弱,一般在技术指标上不如同类大中型企业好,但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依然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同大中型企业分工协作,长期并存。

关于企业规模的划分问题,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我国划分中小型企业的标志为:(1)用产品生产能力表示,如汽车制造商:年产0.5~5万辆的为中型企业,0.5万辆以下的为小型企业;(2)用装机容量或设备数量表示,如发电厂:装机容量在2.5~25千瓦之间的为中型企业,小于2.5千瓦的为小型企业:(3)用固定资产原值表示,如通用设备制造厂:在800~3000万元之间的为中型企业,在8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2.研究意义

在我国,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统计数据表明,在工业领域,1997年乡及乡以上企业的企业数和总产值中,中小企业分别占98.7%和65%,在第三产业的发展中,中小企业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如在商品零售业中,中小企业占据了90%的就业份额。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小企业创造着国民生产新增部分的大部分份额,提供着绝大部分的就业机会这一事实开始受到各方面关注。因此,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成为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课题从如何让更多的濒临破产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继续生存,以及以何种形式继续在市场竞争中发挥自己的优势而避开劣势这个角度来谈破产兼并。中小企业破产兼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永恒的话题。破产兼并作为长期存在的事项,其财务问题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尽管破产兼并个案成功与失败的原因错综复杂,但是其财务方面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从事“中小企业破产兼并财务问题”这一课题的研究,至少具有以下意义:

(1)在对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合乎实际判断的基础上,了解企业破产界限实务操作上的困境,力图从财务角度,为企业的破产界限提供依据。

(2)研究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财务问题,了解作为目标企业的中小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及财务缺陷,在对财务报告和财务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此类企业的估价方法、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建立兼并此类企业后进行整合工作的参考资料。

3.研究现状

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建立,企业的破产兼并活动越来越多,成了国民经济发展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为了规范这种经济行为,我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法规。

通过对破产兼并财务问题的研究与破产兼并有关的规范及实施情况的回顾,尽管我国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历史不长,但与破产兼并有关的理论研究,实务研究及规范都是紧扣破产兼并实践的,在借鉴西方破产兼并财务理论和实务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破产兼并的理论与实务方面也取得很大的成绩。但是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1)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财务问题研究远远落后于实践对其提出的要求;

(2)有关破产界限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实务操作陷入困境:

(3)有关破产兼并的会计规范体系不健全,使企业有些破产兼并方式的会计处理出现无章可循的局面;

(4)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破产兼并后不重视兼并后的整合工作,进而无法发挥兼并效应,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核心竞争力的增强。

二、企业破产兼并概述

1.企业破产概述

1.1破产界限

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1)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①企业亏损必须是经营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分清经营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性质,从而分清经营责任。除此之外形成的亏损,无论多么严重,均不在破产之列,也不可能破产,如政策性亏损可以获得国家政策性补贴。

②企业亏损必须是严重亏损。这里“严重”是一个定性概念,一是亏损额较大,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而不是略有亏损;二是连续亏损,且亏损额有逐年上升趋势,而不是一时性、偶然性的亏损。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①资产界限。“不能清偿”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资不抵债,即资产总额小于债务总额,资产负债率10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已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二是资大于债,但偿债资产小于应偿债务,如速动比率在100以下。在这种情况下,若硬性偿还债务,将不得不动用长期资产,这样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陷入更严重的“不能清偿”,从而导致企业坠入破产界限。

②信用界限,指企业信用状况恶化,甚至难以筹措新债还旧债的境地。

③时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必须是到期债务。

④空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必须是所有到期债务,即任何己到期的债务均无力支付,而不是个别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偿付。

1.2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从狭义来看,仅指企业被宣告破产以后的清算;从广义来看,还包括破产申请、和解整顿两部分。我国企业破产法采用的是广义的破产概念,为了保持与法律上的一致性,这里也采用广义的概念。其程序包括三个步骤:

(1)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破产法第8条)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理由是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申请的主要理由,一是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亏损:二是财务状况形成恶性循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即债务人达到了破产界限(《破产法案第3条》)。提出申请后,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便进行受理与否的审查、监督。受理后,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2)和解整顿

和解是通过“和平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而非通告(宣告债务人破产偿债)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纠纷的一种债务结算办法。整顿是针对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通过人民法院认可的基础,对债务人的生产、技术、管理等诸方面所进行的调整、改进和改善,以达到扭亏增盈、恢复正常偿债能力的目的,由于破产申请的提出需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故此只有债权人所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才可能产生和解整顿问题。

(3)破产清算

法院宣告破产,组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然后清算组就进行破产企业财产保管、清算、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等。编制财产分配方案,偿债等。

2.企业兼并概述

根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企业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独立的公司、企业合并组成一家公司,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从定义上看,兼并的特点是:(1)企业财产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同时有偿转让,企业资产实物形态随交易的确立而整体流动;(2)被兼并企业放弃法人资格并转让资产,兼并企业接受产权、义务和责任,并保持企业原有名称而成为存续企业;(3)企业兼并是有偿的,通过有偿转让,使一方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4)从兼并企业看,兼并的动机主要是为了获得协同价值,重组价值等:(5)兼并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联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

我国198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它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三、深圳市中小企业破产兼并中的财务问题

1.破产界限的确定问题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称破产原因。在立法方式上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列举主义,即在法律中列举达到破产标准的具体破产行为,凡实施者既认为达到破产界限。另一种是概括主义,即对破产界限作抽象的概括规定。我国在破产法律中使用的是概括主义。

在概括主义规定中一般也有两种概念:既“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资不低债”又称债务超过,指债务人负债数额超过实有资产;而“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来说如果企业不能清偿时,往往其财务状况己经是资不抵债。但企业资不低债并不能说企业己丧失偿还能力。因为“资不抵债”仅仅考察企业的资债比例关系,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能否偿还债务仅以企业实有资产为限,而对债务则考虑其全部债务,无论是否到期。而“不能清偿”的重点在于企业的债务关系是否正常。企业由于资金展转困难而短期不能按时支付债务不属于“不能清偿”的范畴。正如前面概念所说的我国的破产界限使用的是“不能清偿”并且是符合破产概述“不能清偿”的特征。

我国采用“不能清偿”作为破产界限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负债经营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虽然企业资不抵债,如果经营的好就不会出现不能清偿的情况,而且有可能逐渐改变资不抵债的状况。但我国的破产界限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使我国企业的破产实务陷入困境。

虽然我国采用的是“不能清偿”破产界限,但在法律中又加入了一个限定条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因为经营严重亏损造成的不能清偿才算达到了破产界限。这一规定作为法律用语是很不科学的。首先,企业亏损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很难分清企业的亏损是由于经营管理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且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就使政府可以直接干预企业应否破产的问题,只要政府承认企业的亏损是政策性的或是由于政府的指挥所造成的就可以使原本应该破产的企业因不符合破产界限而不能破产。

第二,由于只有严重亏损的企业才能破产,这样就使在中国破产的企业往往都是负债累累,其债务超过自有资产几倍甚至几十倍。事实上,债权人的利益已无法保证。而破产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债权人的利益己丧失待尽的情况下再实施破产已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法律没有对“严重亏损”做出明确规定。究竟亏损到何种程度为严重亏损,在实践上只能是见仁见智,没有一定之规。

2.破产兼并中存在的价值评估方法及会计处理问题

2.1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问题

企业的兼并行为实质只是一种投资行为,它必须讲究经济效益。一项成功的企业兼并活动,可以产生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对市场的控制能力、进入新的行业或新的市场产生多种协同效应,在企业兼并谈判中,双方谈判的焦点是目标企业兼并价格的确定,而企业兼并价格确定的基础是兼并前兼并双方对目标企业价值的认定。

企业进行兼并的目的和动因是多种多样的。与兼并目的相适应,兼并企业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所不同,目前实务上常见的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途径有三条:收益途径、资产途径、市场途径。与之对应主要方法有四种。其具体的目标价值评估方法体系可概括为下图情形。

2.2破产兼并中的会计处理

2.2.1被兼并方会计处理

被兼并方在旧准则中存在利润调节问题,即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并相应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佚杳明原因,办理手续后再进行核销和转账。在新准则己修改,不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该问题。

尽管被兼并方会计处理较完善,但为破产兼并会计处理的完整性,故简要介绍。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当期损益。对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账,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在此基础上,被兼并企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上报有关部门并为资产评估作准备。

破产兼并过程中被兼并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按评估的结果调整账面价值。资产类如流动资产、长期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2.2.2兼并方会计处理

企业兼并作为一种市场化行为是一种产权有偿转让行为,这种产权转让以被兼并方的资产具有可买性为基础。但从我国企业兼并的实例看,存在着以下问题:①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依据但并不完全等于评估价值。也就是说交易即可能等于评估价,也有可能高于或低于评估价;②我国目前存在着政府行为的兼并或政府导向型的兼并,这种兼并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③在政府行为或政府导向型的兼并中,当被兼并企业在评估调账后仍处于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这一点制度上未做规定,但它确实是破产兼并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与此相应,兼并方会计处理的焦点在于回答上述三个问题。

(1)采取有偿方式兼并。有偿兼并中如果成交价与评估价同,则兼并所付出的代价恰好与所取得的净资产相同,会计处理较简单。如果成交价与评估价不一致,差额的处理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一是调整兼并方的所有者权益,即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差额作为兼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而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差额作为兼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二是作为商誉入账,即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差额作为商誉,而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差额作为负商誉。第一种方法在西方合伙企业是一种惯例做法,其理由是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差额是对原股东的额外补偿,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差额是对持续经营方股东的补偿。合伙企业之所以采用此种做法,是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和非独立纳税主体这一特征所决定的,对我国企业的兼并并不适用。我国《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定》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将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差额列入“无形资产一商誉”科目,但该规定并未提到负商誉问题,有学者认为,对于兼并中因交易价格低于评估而出现的负商誉,应列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摊销转入各期收益。

(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不存在成交价的问题,更不存在成交价与评估价的差额问题,会计处理中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差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东”科日。

(3)净资产为负数。被兼并企业净资产为负数在我国目前并非个别现象,但在会计处理中都没有可供参考的准则和法则。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卜不存在商誉的问题,会计上不能将资不抵债的数额列作无形资产,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是作为递延支出或者抵减兼并方的资本公积。相比之下,前一种方法较好,因为作为递延支出从理论上讲必须以未来取得超额收益为基础,而接受资不抵债的企业通常不存在未来超额收益的基础,但从实践中看,确认递延支出并在一定期限内计入损益,实际上是用兼并企业以后的税前利润弥补了以往被兼并方的亏损。无论是政府行为或政府导向型兼并,还是市场行为的兼并,这种处理方法有利于鼓励绩优企业兼并资不抵债的企业,减少因破产而增加的社会压力,而抵消资本公积则意味着完全由兼并方的股东承担这一差额。

3.企业兼并后的财务整合

3.1资产整合

资产整合是指以兼并企业为主体,对兼并双方(主要是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进行分析、整合和内部优化的重组活动。它是兼并后企业整合的核心。

3.1.1资产的整合

兼并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适用性和效率性,并考虑各类资产相互之间的配合关系,进行吸收整合或剥离出售。其中,吸收被兼并企业的固定资产时应考虑以卜因素:①生产经营体系的完整性,即要使兼并后企业具有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完整的固定资产,它应能满足以主营业务为核心的采购、生产、销售、科研等环节的需要。①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即整合后的固定资产应适应企业近期的生产经营计划和长远的发展战略规划。③效益,即在短期内能产生预期的兼并效益,减轻兼并后企业的财务压力。

对固定资产的整合还可以采取剥离出售的方式。公司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公司业务发展的生产线、固定资产等,可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兼并后企业剥离出售的资产主要是指长期无效益的、与总体发展战略不相适应的,以及难以被兼并后企业吸收的固定资产。

3.1.2流动资产的整合

通过流动资产的整合应达到流动资产质量得以控制、流动资产质量得以提高、流动资产结构得以改善以及流动资产周转不断加快的目的。

(1)流动资产的存量控制。兼并后企业流动资产总量加人后,能降低企业偿债风险,但可能会导致总资产收益率下降,因此企业要分析和核定与生产经营规模及与固定资产总量相匹配的流动资产存量,消除多余和不适用的流动资产,合理选择资产组合策略。依照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的不同比例关系,以及流动资产的存量及保险存量的大小,资产组合策略有保守型、正常型、冒险型三种,不同的资产组合策略会带来不同的偿债风险和资产收益率。兼并后企业在资产整合阶段,一切工作尚未完全走上正常轨道,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也较多。因此,此时企业宜采用保守型或正常型资产组合策略,而不适合采用冒险型策略。如果采用正常型的策略,在流动资产的存量构成中,除了为保证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最低流动资产数量外,还需要一部分流动资产的保险储备量,如果采用保守型的策略,还必须再额外增加一部分保险存量。因此,兼并后企业在对流动资产存量进行整合时,应根据当前选用的资产组合策略,通过风险与收益的均衡,来科学确定流动资产存量标准,多余的存量可以出售、置换或投资。

(2)提高流动资产质量。通过资产整合应有利于资产质量的提高。当前我国企业资产质量普遍不高,这是事实。对破产兼并交易来说,经常是优势企业去兼并劣势企业,兼并后企业可能并入了被兼并企业的不良资产甚至劣质资产,如何处置这些资产,改善企业资产的质量结构,这在兼并后企业的资产整合必须加以解决。从流动资产来看,主要的不良资产多集中在应收账款和存货上,应收账款表现为账龄长,坏账可能性大,对此可采用让售变现,加大催收力度、债权转股权等方式进行处理,存货中陈旧、过时、变质的部分,应将其剔除出来,通过拍卖变现,将“死物”变成“活钱”,既改善了存货质量,又节省了存货仓储费和资金占用费,降低了存货资金占用量。

以深圳市A公司为例,该公司因业务发展不顺利,为了不使得更多公司蒙受损失,该公司经过董事会全体同意达成破产共识,并成功被另一家公司B兼并,兼并后兼并公司B首先进行了资产整合。资产整合过程中共分为两步,分别是固定资产整合和流动资产整合。在固定资产兼并过程中,由于B公司目前主要经营房地产业务以及电子行业,而A公司主要是做高科技通信行业,所以对于A公司目前的业务,B公司首先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涉足该行业,若涉足该行业则保留原有设备以及一部分成功的生产经营体系,对于一些不太成熟的经营管理方式,则由B公司给予一定的完善。最后B公司通过讨论决定涉足该行业,所以原有A公司一切设备给予保留。而A公司原有职工则先给予评估,对于优秀的员工,B公司决定留下便于发展B公司新的业务,而对于其他职员则给予辞退。在流动资产存量估计上B公司也根据当前选用的资产组合策略,通过风险与收益的均衡,来科学确定流动资产存量标准,多余的存量可以出售、置换或投资。在提高流动资产质量上,B公司主要采取收回原有账款等方面,对于多余的货存量也给予了合理处理,给公司新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3.2负债整合

兼并后企业由于接管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为筹集兼并资金采用了借款和发行债券等负债形式,可能会使得兼并后企业的债务负担加重,财务状况恶化,资本结构严重不合理。对此,企业有必要进行兼并后的负债整合,以改善财务状况,优化资产负债率。所谓负债整合是将兼并后企业的负债通过偿债义务的转移和负债转为股权等调整工作的总称。通过负债整合,企业原有的应该在一定时期偿还的债务就变成企业的股权,或者转移到了其他的法人实体,企业对债务的偿还责任被免除。因此,负债整合从企业内部来看是一种资产与负债的转移,从企业外部来看是一种权益的变动,负债整合工作应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双赢”的目的,也就是说,即有利于增强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程度,又能使兼并后企业债务人稳定健康发展,不至于被高额债务拖垮。负债整合主要采用“负债随资产”和“负债转股权”两种形式,在这两种不同的形式下有着具体的整合途径。

(1)负债随资产。即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全部由兼并企业承担。承债式兼并中,按照“负债随资产”的原则,兼并企业在承担债务的同时,也控制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以整合过程必须按照“资产组合与负债结构应保持对称性和匹配”的要求进行,资产被剥离出售的变现款可用来支付近期计划应偿还的债务。负债整合力求与资产整合同步进行,以利于随时评估资产与负债的对称关系的合理性,并有效地控制资产经营风险和负债筹资风险。

(2)负债转股权。它是指为了减轻兼并企业的债务负担,将被兼并企业的负债转化为股权的形式。如果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将会造成兼并企业未来偿债压力太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一部分债务转为股权,将债权人转移为企业的股东,从而使企业负债率降低,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

在上例中提到的B公司在进行负债整合时,主要采取负债转股权方式,主要原因是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其中对于债务比较大的企业,B公司转让了一定的股权,让其他公司成为了B公司的股东,这个既提高了B公司扩大了业务面同时也减轻了公司的负担,对于债务比较小的企业,B公司主要财务负债随资产的方式,自己承担。

3.3财务管理与制度的整合

一些企业从成立开始时,就由于组织机构设置不当,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抑或形同虚设,执行不力等原因,使一个原本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好的企业,走向衰退,导致控制权的易手。兼并企业兼并目标企业后,必须对兼并后企业的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重新调整和匹配,并通过输入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和财务管理机制,使兼并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走上高效、规范的轨道。兼并后财务管理工作的整合,关键是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制度这两个方面,整合时要站在企业财务战略目标的高度,从财务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一体化角度考虑,以避免局部调整与原体系的不协调。

在上例中提到的B公司在财务管理和制度的整合上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

(1)任命新的领导人。在原A公司中发掘优秀的人才,对他们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然后让他们担任A公司的领导人。因为原公司人员对业务比较熟悉,同时也可能对以前公司存在的问题看得比较清楚,所以这种方式是可取同时也被证明是非常成功的。

(2)调整原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B公司在原来的财务管理机制上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首先找出原有破产原因,针对症结下药。然后再工作中找出存在问题,随时调整步伐。

以上公司B公司对A公司的兼并是深圳市比较典型的破产兼并案例。对于广大中小企业兼并都有一定借鉴意义。

四、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1997,(6)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财务成本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5]吴德庆,邓荣霖主编.企业兼并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6]启田企业兼并的财务可行性分析.上海会计,1999.(5)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第3篇

㈠继续搞好小角楼公司重组后续工作

1、启动小角楼酒业公司破产前期工作,完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了破产工作方案、破产工作任务分解表等;

2、协助小角楼公司完成首期500亩用地中的266.6亩土地变性及拍卖。

㈡启动再生纸业公司破产

1、结合白酒工业园和S202大道建设,启动再生纸业公司破产程序,指导企业完成职工劳动关系的清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及破产立项批复;

2、召开职代会,讨论确定了经济补偿金标准、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形成书面决议,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遗留问题解决方案,完成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

㈢推进纺织厂拆迁清空

兑现纺织厂职工社保补助金,完成纺织厂资产(“新世纪”和“大脚板”)评估工作,指导纺织厂清算小组公开选聘拍卖中介机构,与债权人协商了结债务、厂区清空等工作。

㈣推进印刷厂破产

1、完成印刷厂变更基准日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工作,拟定破产工作方案,经县政府十七届第七十三次常务会审定通过,9月30日法院已出具破产裁定书,并于10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债权申报公告;

2、完善《破产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待职代大会讨论通过;

3、编写《清算报告》,待债权人会议审定通过;

4、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待债权人会议审定通过;

5、完善房屋产权手续,做好破产财产处置前期准备。

㈤推进丝绸企业破产后续工作

1、完成丝绸总公司旧办公楼房屋清空工作;

2、对茧丝绸总公司租赁资产租金价值进行评估;

2、截止6月3日,集中退还县丝绸厂670余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多缴部分140.68万元。

㈥指导县建材厂、陶瓷厂关闭清算

指导建材厂、陶瓷厂制定关闭清算方案。

㈦指导县花炮厂解决2003年改制遗留问题

按照蒲县长签批意见,指导县花炮厂完成2003年改制方案兑现落实相关情况的专项审计,协助县就业局处理相关遗留问题。

㈧启动县糖酒公司改制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完成县糖酒公司专项财务审计、清产核资,拟定了《县糖酒公司改制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二、国资监管工作

㈠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1、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关停企业资产租赁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平国资〔2014〕18号),进一步清理全县国有关停企业租赁行为,整改违规租赁行为。

2、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选聘资产评估及拍卖中介机构,建立资产评估及拍卖中介机构备选库。

3、完成商贸系统糖酒公司、五金公司、商业总公司、百货公司、蔬菜公司5户企业及印刷厂的国有资产租赁价值评估,对原合同约定租金低于评估价值的租赁行为,要求限期进行追收。

4、启动粮食系统5户企业及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规范资产租赁行为工作。

㈡启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及完善国资监管相关制度

1、通过公开选聘审计中介机构,对自来水公司、钢圈厂、饭店年度决算报表进行审计;

2、草拟《县国有投融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五部办法,已送县政府领导阅示。

㈢开展国有企业财务专项检查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印发了《关于对全县国有企业财务检查的通知》(平国资〔2014〕14号),会同县纪委派驻局纪检组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了财务专项检查,通报突出问题,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㈣完成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畅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委招待所、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金宝新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考察任免。

㈤做好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第4篇

当今社会,无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使得“破产”成为那些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企业的必然选择。于是,《企业破产法》应运而生。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宣告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那么我们不禁会问,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处置行为怎样保证客观公正?破产管理人的行为由谁来监督?如果整个破产过程无人监督,失去制约,出现的问题将无法解决。这样看来,对破产管理人的审计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清算审计是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终止,对其清算期间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资产变现情况,清算期间的收益、损失、费用支出情况及清算截止日净资产分配情况进行的审计,以确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开、公正进行全部清算活动,对清算结果发表合法、公允的审计意见。搞好破产清算审计,以第三者的身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清算审计报告,这不仅可以保证破产清算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而且可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依法执行企业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并出具有关的报告,下面笔者结合具体的操作过程,浅析一下清算审计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破产清算审计前应注意的问题

破产清算审计是整个破产案件的关键,它的公正与否关系到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否被破产管理人合理的分配,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受到合理的保护,关系到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得到合理的安置,因此是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破产清算中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杜绝破产管理人及其他人员对破产财产的非法处置,把债权人及国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此外,由于破产法实施时间不久,则相应的破产审计法律法规也处于初探磨合阶段,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破产法规和文件精神等,提高自身的与破产清算审计相关的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践行审计工作要求的公平公正,做好破产清算审计工作。

二、破产清算审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破产财产的审计

1.关于对“破产财产”的界定

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所有或取得的用于破产清偿和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多大范围内构成破产财产并用于清偿债权人,这是破产清算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只有把破产财产界定准确,之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才能顺利进行。与此同时,这也是清算审计中的关键一环,只有审计人员把好这一关,才能杜绝破产企业或破产管理人私藏隐匿财产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法》规定, 破产财产应包括:第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及无形资产等。第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取得的财产,如破产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偿还的债务。而对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 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还要特别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追回本属破产企业而被非法处理的财产也是破产财产,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者, 对破产人在宣告破产前一定时间内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有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的权利。

这样,一些破产企业甚至是破产管理人,可能借清算之机,无视法律规定,隐匿转移财产,为原本未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这都会严重损害债权人或部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清算审计就是要求审计人员能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并对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界定进行二次审核,严格把关,切实公平公正的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关于对破产财产的实地盘点和评估

审计人员在对破产财产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后,为了确保破产财产无一遗漏,要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原则,对破产财产进行逐项逐件的核实。核实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账表上的资产是否存在且数量正确,更要注意清查的范围是否已包括了所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即是否所有现存的资产都已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对帐实不符的现象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

评估是债权人及破产企业最为关心的一个环节,能否准确、合理的估计破产财产的价值关系着多方的利益。因此,审计人员应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结合实际的盘点情况,对破产管理人填制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对一些重要的或价值较高的破产财产进行再次评估核实,以作为确认破产财产价值的一个重要的依据。在评估中,应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把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结合起来,使资产评估工作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保障破产企业和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3.关于对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第5篇

关键词:跨国财务管理跨国并购跨国破产清算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发展比以往要快得多,同时出现新的内容。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财务管理也被迫不断地进行自身的调整,来适应跨国公司的发展,这对跨国财务管理形成了一系列的挑战。跨国公司在目前阶段出现一些新趋势,主要表现为跨国并购增多、跨国破产清算增多等,跨国公司需要考虑怎样对这些业务进行更为有效和稳妥的财务管理。

跨国并购问题

跨国并购是在境外进行并购,并购方往往对境外的并购市场的熟悉程度比对国内的要低,因此跨国并购的风险比国内并购的风险要大,这些风险主要以财务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跨国并购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现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进行跨国并购的行为增多,如何更好地处理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问题,成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中的新问题。跨国并购涉及的问题很多,如果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要关注和处理好两个关键的问题: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和融资决策,这两个问题也是决定并购是否成功的关键。

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一般情况下是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估算目标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各个时期的预期收益,体现所有收益,得出目标企业的价值。目标企业价值的准确评估依赖于各期收益的预测,收益的预测是建立在目标企业的信息基础上。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信息往往依靠评估机构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由于进行的是跨国并购,容易引起信息的不对称等问题,比如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的审计报告有水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这样对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未来的经营状况、未来的现金流等情况的评估就会出现偏差,这种偏差在被收购方占据地利的情况下,一般会高估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而导致实际的收购价高于目标企业的实有价值。这种高估对收购后的经营也不利,因为没有正确把握目标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

融资决策是指为企业并购筹集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定出最佳的融资方案。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金融创新相当活跃,进行融资的可选渠道大大增多,进行跨国并购的融资可以进行企业内部融资,也可以进行企业外部融资,融资渠道很多,比如金融财团融资、认股权融资、可转换债券融资、风险投资融资等,当然也可以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其他种类的债券、股票等融资方式。至于具体应选择哪些融资方式以及相关风险如何等问题使财务管理难以决策。

跨国公司进行融资时,通常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融资成本,融资成本往往是比较高的,比如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发行企业要承担较高的债券利息,发行佣金也较高,实际上是一种高息风险债券,其融资成本相当高。如果并购后的企业经营不善,会使企业的负债增加,导致收购不利甚至收购企业破产。二是融通的资金结构要和企业的资金结构相匹配,资金的结构是指企业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以及相对应的资产比例。如果企业容易变现的资产比例大,其清偿短期债务的能力强,就可以较高地通过流动负债的形式进行融资。相反,容易变现的资产比例小,适宜于对长期负债的清偿,可以较多地以长期负债形式进行融资。三是注意融资币种的选择和汇率风险,跨国并购的融资如果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要根据外汇风险情况进行融资决策,币种选择尽量选择预期贬值的货币,以避免汇兑损失;如果不能进行币种选择,可以采取保值的措施。

跨国破产清算问题

对于跨国破产清算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发展,各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步伐也在加快,国际金融市场在全球中的作用发展迅速。这种经济形势促使了各国之间的跨国融资和投资的发展,也使得来自于不同国家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迅速增多,尤其是在跨国公司的业务体系内。企业有生有死,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破产的事件也越来越多了,如何处理跨国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也悄然成为财务管理的新问题。

所谓跨国破产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牵涉的债务人、债权人或破产财产处于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国家。虽然,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破产法,都规定了明确的破产程序和具体事宜。但各国破产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差别,因各国经济文化历程和法制建设道路不同,各国破产程序冲突不可避免,即使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只能趋同,不可能一致,具体运用哪个国家的破产法,有时最后的结果大不相同。各国破产法的差别主要分为支持债权人的利益类型、支持债务人的利益类型和折衷类型。更多情况下,各国都坚持适应的破产法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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