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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交流发言材料

反诈交流发言材料

反诈交流发言材料范文第1篇

传统的反保险欺诈方法

(一)加强理赔工作,是防止保险诈骗的最直接方法

针对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以及伪造风险损失或夸大风险损失等的欺诈,在理赔环节中,保险人更多采用了直接的现场查勘和审查索赔申请单的方法:

1、对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进行例行审查。包括索赔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风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等等。如果被保险人为法人的情况下,还需要查看被保险人的财务报表及账目,询问被保险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获取基层单位难以获取的信息或资料。

2、进行现场查勘。对保险事故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以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是否存在,和测算保险标所受损失的程度。此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时有一定范围的,所以保险人必须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检查,以确定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受损标的与现场残迹一旦被破坏,被保险人就有可能夸大损失范围,隐瞒事实真相,将人为制造的事故伪装成意外事故达到骗取赔款的目的。

3、借助有关部门与专家的力量。比如对于失窃赔案,要求被保险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索赔时要求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的证明材料,由这些部门起到一定的把关作用。再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致残后,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伤残鉴定委员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证明等等。对可疑案件还应当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详细询问。

(二)加强投保前的工作,消灭欺诈于萌芽状态

针对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的欺诈行为,在展业阶段进行详细调查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同时,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以及伪造风险损失或夸大风险损失等欺诈手段在展业初期进行调查,也可能发现投保方存在欺诈的动机,从而将保险欺诈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

1.展业时做好关于保险欺诈的宣传工作

要通过广大新闻媒介及其它途径加强对保险欺诈危害性的宣传工作,让全社会公众认识到保险欺诈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全体保户的共同利益。对保险公司而言,欺诈保险赔款使得保险公司增加了不应该支出的赔款数额,减少了保险公司的利润;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公司为了达到既定的利润目标,在计算保险费时,不得不将保险欺诈行为导致的附加赔款和调查费用因素考虑在内,从而增加了广大保险客户的保险费负担一旦欺诈之风蔓延,保险当事人双方均不堪重负,最终将殃及保险事业的生存和发展。

2.做好风险评估,是防范保险欺诈的重要一环

细致的风险评估工作既是保险业务的要求,又是防范保险欺诈的一种手段。保险工作者在承保前应详细地询问和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关的地址、第二或第三住所、先前的保险人及过往的赔款等。对有疑问的投保者更应进行细致的调查,这一调查将涉及到未来客户的家庭背景和财务情况、过去的历史、复保险单的存在、工作或雇主的常规变化等等。通过详细询问和调查,一方面可以从中发现是否有可疑之处,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以后的详细调查甚至为在法庭出示证据提供有力的帮助。

在一些承保金额比较大的保险业务中,进行详尽的风险查勘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特别在盗窃保险、工业及主要的商业业务保险中,进行危险的查勘是绝对必要的。这种查勘一方面在于评估物质风险、核对保险金额适当与否、将要保险的财物是否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另一方面则通过与家庭成员、邻居、雇员的接触及交谈中获得道德危险印象。

3.搞好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设计,是防范保险欺诈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风险查勘及评估过程中获得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可以在保险单设计及厘定保险费时予以考虑。通过制定保险单的限制承保范围的条款、免责条款也可以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在设计保险单及厘定保险费过程中,适当地划定投保人自己应承担的损失金额是很重要的。如果这个设计适当,则一方面不会使全部风险完全转移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则促使投保方比较进行保险欺诈的损失成本,假如保单中免赔额十分高的话,则保险欺诈也不会有太大的诱人处。当然,保险公司能否推出这种保单方案,还要受到其自身发展阶段的限制,如果划定的保户免赔额过高,那么保户加入保险的积极性会相应降低,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

现代科技在美国反保险欺诈中的应用

我国保险公司在反保险欺诈中大量运用了传统的方法。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保险欺诈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隐蔽化。由于以下原因,传统反保险欺诈方法的弊端暴露无遗。

1.保险人缺少正确的区分欺诈和无欺诈理赔案件的方法,工作流程缺乏效率,使得一些保险欺诈行为不能被发现。基于纸和笔为基础的索赔过程是不连续的保险索赔过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理赔案件需要大量时间询问和沟通,这给被保险人和索赔人思考如何欺诈留下了机会。

2.不充分的保险欺诈发现机制。保险欺诈的发现主要靠当事人的职业判断能力、匿名揭发者的陈述,以及和环境相关的证据来发现,但这些证据是不充分的。

3.缺少调查研究的资料。侦察者面对大量的资料,往往难以判断哪些是可能的欺诈案件,易于在错误信息的引导下浪费大量时间,真正的欺诈案件被发现时,已经太迟了。例如美国在1999年,发生了1.16亿次的财产和意外伤害索赔案,然而,仅仅10000件案子被单独立案调查。

4.欺诈案件有变得更加复杂的趋势。保险人对经过周密策划的欺诈方案往往不容易凭借经验进行正确判断。美国反保险欺诈联合会(CAIF, coalition against insurance fraud)认为,有计划保险诈骗行为在保险欺诈案中越来越多。因为健康保险中实施欺诈相对容易,因而有组织的保险欺诈者认为其中有极大的利益可图。

5.美国网络交易的发展使得投保可以在网上进行,相对于过去投保所耗用时间长达一天或者一周的保险而言,大大增加了欺诈的潜在可能性和损失的规模LBMR(London-based Meridian Research)认为在2005年之前(包括所有网上交易)平均每年网上欺诈将达到600亿美元。来自于SCBG(Stamford Connecticut-based Gartner)也支持这些数据,并且表示网上零售保单被骗保的可能性是传统销售方式的12倍。由于美国现在保险公司正大力发展网上销售保单,因而,预防保险欺诈显得越发重要。

现代科技在美国反保险欺诈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美国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赔偿案件数据库

美国网上交易的发展,使得保险欺诈的可能性和欺诈损失的规模都大大增加,分析这些大量的保险欺诈的数据去预防保险欺诈已经超越了人类的能力范围。并且很多保险欺诈行为需要随时进行分析和防范,这促使保险人更多地使用赔偿案件数据库。

计算机技术是针对各种理赔案件的信息共享,当保险人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者的信息输入电脑就可以查阅他们的购买保险的历史资料,从而帮助保险人发现疑点。这种方法并不能代替传统的防止保险欺诈的方法,它只是在保险欺诈中起到辅助作用,帮助保险人更快更准地找到欺诈行为,它受到使用者的创造力和想象力的限制。

2、网络神经元系统在反保险欺诈中的应用

美国防止保险欺诈的新技术不断出现,如指纹防欺诈等,在这些技术中神经元网络系统被认为是一种最有效的手段,它在保险人防止保险欺诈中具有历史性意义,并且已经帮助保险人节约了上百亿美元。

反诈交流发言材料范文第2篇

云南绿大地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公司董事长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被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一石激起千层浪,人们在关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的同时,目光也纷纷聚焦在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身上。作为证券市场“第一看门人”的保荐机构,肩负着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核查、披露、持续督导及担保等一系列职责。但从华泰联合担任本次保荐人的职责履行来看,至少在以下几方面未全面尽责,存在重大失职。

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辅导机构应在发行上市前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确保发行人规范运作,符合上市的基本条件。

据报载,绿大地为达到上市目的,一度曾有一二十枚假公章用来伪造上市材料。面对媒体,绿大地高管李钢也坦言上市过程中公司存在不少不规范的地方。显然这些严重造假及不规范行为发生的目标是为了上市而且是发生在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由此可以推断,保荐机构履行辅导、督导的工作应该是不到位的,或者说至少效果是非常不理想的。这也反映了目前很多保荐机构对辅导对象进行辅导时普遍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暂行办法》要求,作为保荐机构要深入到发行人企业的内部,对发行人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的治理结构等进行独立的调查。

但据中国证监会对绿大地立案稽查后披露的信息看,行政调查发现公司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诸如这类多环节大量造假行为,如果保荐代表人真正做一些深入的尽职调查,比如多访谈一些行业专家、公司的上下游客户,竞争对手,多与公司的管理层交流,多掌握一些一手数据,根据保荐代表人的专业判断能力,相信一般是可以杜绝造假行为发生并延续的。据了解,保荐代表人李迅冬和黎海祥都是首批保荐代表人,应该说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判断能力。因此,应该可以推断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中是存在严重失职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保荐行业内“只荐不保”,只签字拿钱不尽责的现象。

所谓核查,是保荐人在独立调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和其他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的核查。这也是《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但据媒体采访的知情人透露:“为了达到上市目的,绿大地的高管对公司的许多营业数据进行了捏造,最严重的情况是成倍造假” 。如果保荐人对公司提供的资料,包括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多做一些核查,多一份勤勉和尽责,相信出现严重造假事件的可能性是会大大降低的。可以看出,保荐机构并没有认真履行尽职核查的责任,存在重大失职。

反诈交流发言材料范文第3篇

今年我市种植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形势总体向好,农作物整个生长期风调雨顺,可以说是历史最好年份之一。经各县初步摸底与分析测算,今年我市粮食总产预计可达38.2亿斤,比去年增加1.6亿斤,增幅为4.3%,有望再创历史新高。

一、 农作物种植面积与结构调整情况

经各县摸底数据来看,今年全市农作物播种面积为740.4万亩,比上年减少3.6万亩,主要是因整村搬迁及退耕还林等政策影响导致;其中粮食作物637.6万亩,比上年增加7.9万亩;油料作物32.5万亩,比上年减少2.2万亩;瓜菜41.3万亩,比上年减少6.7万亩,主要是辣椒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种植面积由去年的21.8万亩减到15.5万亩,减少6.3万亩;中药材比上年继续增加3.1万亩,达到35万亩,其中耕地种植面积为14.3万亩。

粮食作物中籽粒玉米275.7万亩,比上年继续减少9.3万亩;杂粮359.8万亩,比上年增加17.2万亩。杂粮中高粱、马铃薯、谷子面积变化较大,其中高粱比上年增加11.4万亩,达到21.7万亩;马铃薯比上年减少8.6万亩,为76.5万亩;谷子面积比上年继续增长10.1万亩,达到94.1万亩。其它杂粮面积基本稳定,甜糯玉米13.3万亩、豆类77.1万亩、豆类中红芸豆24.9万亩、糜黍33.4万亩、莜麦28.5万亩、藜麦7.9万亩。

种植业结构调整特点为:一是因整村搬迁及退耕还林等政策的继续推进,导致今年全市农作物播种面积比上年减少3.6万亩;二是受辣椒等经济作物去年市场行情波动影响,今年瓜菜面积有所减少,粮食作物面积有所回升,比上年增加7.9万亩;三是减玉米增杂粮效果显著,玉米面积继续缩减9.3万亩,杂粮面积继续增加17.2万亩,其中高粱、谷子面积增幅较大。

二、 主要农作物产量预测

1、 粮食作物:对各县农委上报数据汇总分析来看,今年我市粮食总产和单产有望双创历史新高,其中粮食总产预计可达191.1万吨(38.2亿斤),比去年的183.2万吨(36.6亿斤)增加7.9万吨(1.6亿斤),增幅为4.3%;粮食单产预计可达299.8公斤/亩,比去年的290.9公斤/亩,增加8.9公斤/亩,增幅为3%。

其中:籽粒玉米:面积虽然略有减少,但预计平均单产可增加10.8%,达到438.7公斤/亩;总产达到120.9万吨(24亿斤),增幅7.1%。

马铃薯:面积减少10%,为79.4万亩,预计单产减少10%左右(后期降水偏多影响),总产约16万吨。

豆类:面积基本稳定,单产比上年增加16.4%,达到94.1公斤/亩,总产比上年增加17.3%,达到7.3万吨。其中红芸豆单产比上年增加44.8%,达到110.7公斤/亩;总产达到2.8万吨。

谷子:面积比上年增加12%,达到94.1万亩;单产比上年略增,达到285.2公斤/亩;总产达到26.8万吨。

糜黍:面积比上年增加6.9%,达到33.4万亩;单产比上年增加9.8%,达到161.6公斤/亩;总产达到5.4万吨。

莜麦:面积比上年减少5.3%,为28.5万亩;单产比上年增加50.9%,达到104.3公斤/亩;总产达到3万吨。

高粱:面积比上年增加110%,达到21.7万亩;单产比上年增加37.5%,达到161.6公斤/亩;总产达到8.4万吨。

增产原因分析:一是面积增加。今年全市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增加7.9万亩。二是降水偏多。今年在4-5月份春播期间,全市平均降水78.1mm,比历史同期偏多4成以上,农作物种满种足,苗全苗壮;在6-9月份农作物生长关键期,全市平均降水429.6mm,比历史同期偏多3成以上,农作物长势喜人,籽粒饱满。三是灾害较轻。今年极端天气较少,干旱、大风、冰雹、洪涝、低温冻害等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与影响是近年最小最轻的一年。四是科技支撑。玉米耐密高抗品种推广面积继续扩大,谷子等杂粮地膜覆膜面积继续扩展,以及有机旱作农业工程技术的实施推广为粮食作物单产水平的提高提供科技支撑。

2、经济作物中:油料面积比上年减少6.2%,为32.5万亩;预计单产比上年增加46%,达到102公斤/亩;总产达到3.3万吨。其中胡麻面积18.3万亩,总产1.3万吨;葵花面积9万亩,总产1万吨;都是面积减,但总产增。蔬菜面积减少13.9%,为32.4万亩,单产减少9.8%,预计总产62.3万吨,主要是辣椒面积与产量双下降。

三、重点工程举措

1、有机旱作农业有力推进,封闭示范扎实起步

我市在去年10月编制印发《关于发展有机旱作农业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17]185号)后,各县按照省市部署也相继出台了各自实施方案,全力推进有机旱作农业大发展。一年来,我市全面组织实施与推广了有机旱作农业“八大工程”:一是以有机副产物归还土壤为中心的培肥工程。全市推广秸秆还田170万亩,有机肥用量达400万吨以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肥增效技术650万亩。二是以蓄水保墒为中心的覆盖工程。2018年全市推广地膜覆盖232万亩,其中地膜覆盖杂粮89万亩,推广渗水地膜谷子15万亩。三是以开源节流为中心的节水工程。全市推广水肥一体化2.66万亩。四是以抗旱保墒为中心的机械化旱作工程。全市推广机械化深松36万亩、深翻144万亩。五是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中心的基础工程。全市新增高标准农田19.41万亩。六是以推广耐旱作物及品种为中心的生物工程。全市旱地耐旱作物品种良种覆盖率达到85%以上。七是以涵养水源、增加肥源为中心的生态建设工程。全市秸秆过腹还田150万亩,秸秆饲料化利用率达到42%。八是以“三品一标”品牌建设为中心的绿色农业工程。今年新增“三品”产品112个,全市达到724个;新增“三品”基地14.3万亩,累计达到235万亩;新增“五寨马铃薯”、“代县小米”2个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产品,全市达到23个。

在有机旱作农业封闭示范方面,我市按照省厅安排部署,着力开展了“一个示范县、五个示范片”建设,即创建神池县省级有机旱作农业示范县,创建忻府区辣椒、繁峙县杂粮、静乐县藜麦、五寨县甜糯玉米、岢岚县红芸豆5个省级有机旱作农业封闭示范片。神池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统筹整合各类财政涉农资金1032万元支持有机旱作农业示范县创建。在农委设立有机旱作农业示范推广中心,在农机中心设立有机旱作农业机械推广服务中心,在科技服务中心设立有机旱作农业研究中心,在畜牧局设立有机养殖示范中心全力服务与推进有机旱作农业大发展。重点实施了八大工程、打造了三个千亩封闭示范片。忻府区辣椒有机旱作农业封闭示范片重点推广增有机、减无机的配方施肥技术和辣椒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进辣椒生产的绿色节本增效。岢岚县红芸豆有机旱作农业封闭示范片实行“六统一”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对农业投入品严格管控,项目区化肥亩用量减少20公斤,增施了60公斤生物有机肥,对残膜统一回收处理。静乐县藜麦有机旱作农业封闭示范片在打造有机藜麦基地的同时,开展了藜麦品种试验、育苗移栽试验、不同播期试验、有机藜麦配施功能元素栽培试验、藜麦密植减肥栽培技术集成示范、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示范以及不同时期喷施硒元素对增加藜麦硒含量的研究等多项试验示范,为藜麦生产提供科学数据支撑。五寨县甜糯玉米有机旱作农业封闭示范片全面推广使用有机生物肥,并提供统一供种、统一耕种、统一施肥、统一病虫害防控、统一回收等“五统一服务”,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基地内甜糯玉米全部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回收。繁峙县杂粮机旱作农业封闭示范片建立有严格的生产管理制度,推进标准化生产,从种植、田管、收割、加工、包装等各个环节严格把控,施用有机肥+生物肥,实行零农药有机种植管理。此外其它县也积极争取资金开展有机旱作农业示范,如保德县财政拿出1350万元打造5万亩有机旱作优质马铃薯种植基地和5万亩有机谷子、杂粮种植基地; 偏关县财政拿出900万元,推广实施了以渗水地膜覆盖杂粮为主的旱作农业集成技术6万亩;河曲县财政拿出338万元,重点实施了2.1万亩“渗水地膜穴播谷子、杂粮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等等。

2、杂粮产业振兴迈出新步伐,“中国杂粮之都”招牌正在打响擦亮

近年来,忻州市委市政府坚持走绿色生态路、打特色优质牌,把发展杂粮作为全市战略性产业,全力推进杂粮产业提档升级,以“一薯、三麦、四米、五豆”为主的杂粮种植面积、产量和“三品一标”产品认证均为全省第一,以“中国杂粮之都”为首的“一都四乡”国字号区域公用品牌正在享誉全国。但是,产地市场体系建设滞后,杂粮产品流通不畅,“有基地缺市场,有产品缺销路,有产业缺园区,有品牌缺名牌”的问题正在成为发展瓶颈。为此,去年以来我市把创建“中国特色农产品杂粮优势区”和“中国杂粮之都”产业融合园区、“中国杂粮产地交易市场”等作为重大工程来抓,也得到省委省政府以及农业农村部等的肯定与支持。2017年11月省政府组织召开了关于支持忻州创建“中国杂粮之都”专题会议,批准《忻州市“中国杂粮之都”产业融合核心园区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18年1月省政府批准创建忻州杂粮山西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并致函农业部商请在忻州市部省共建“中国杂粮产地交易市场”;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忻州建设优质杂粮示范区和部级杂粮产地交易市场;2018年4月农业农村部市场信息司陈萍副司长一行对我市“中国杂粮产地交易市场”筹建、杂粮特优区建设等情况进行了调研指导。

忻州市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今年年初李书记、郑市长分别带队到省拜访相关厅局,积极争取支持,并多次到园区现场指导与办公,市委政府先后召开10余次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全力推进“中国杂粮之都”产业融合园区及“中国杂粮产地交易市场”建设。我市专门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园区建设领导组来统筹推进,市政府和投资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了忻州市粮忻谷都杂粮交易有限公司来投资建设运营。为集中展示我市杂粮产业发展成果,擦亮“中国杂粮之都”名片,忻州市市政府联合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于9月28日-30日,在园区内已建的杂粮科创中心和展示中心,共同举办了山西(忻州)首届农民丰收节暨杂粮产业博览会,成功举办了山西(忻州)首届杂粮产业发展论坛,同时进行了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忻州分院揭牌仪式、忻州市杂粮产业协会揭牌仪式以及中国杂粮产地交易市场建设奠基仪式等重要活动。总占地面积1500亩的“中国杂粮之都”产业融合园区及“中国杂粮产地交易市场”扩建工程即将开工建设。正在以市申报的忻州杂粮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已通过省级竞争性评审上报到农业农村部等待评审。可以说,忻州杂粮产业发展已经迈出了新步伐,正在谱写具有忻州特色的新篇章。

忻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

随着电信诈骗宣传、防范力度的加大,人们对电信诈骗防范意识的增强,相关案件有所减少,但也时有发生。笔者亲身经历过一起大额电信诈骗案件,也有幸荣获公安部门三等功,所以想从该案件入手,结合自身临柜实际,浅淡关于防范电信诈骗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案件经过

某日下午4点左右,临近下班,客户应女士神色慌张,急急忙忙地跑到慈溪农商行胜山支行新区分理处1号柜台,要求柜员将我行卡内的16万元全部汇入位于北京的一个账户。笔者见客户慌张汇款又是大额,还时不时的接听电话,便提高了警惕,再三询问资金用途,是否认识对方,提醒其不要给陌生人汇钱,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应女士表示收款人是其姑姑,在北京做生意急需用钱,今天一定要将16万汇到其账号上。笔者见客户坚持要汇款,便建议客户向其姑姑确认一下账号是否正确,乘应女士打电话的间隙,通过查其言,观其色,发觉越来越不对劲,便希望与其姑姑通话确定一下收款方的细节,以确保汇款无误,应女士拒绝了这一要求,再次强烈要求马上进行汇款,如汇不到,就要进行投诉。笔者再次提醒其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并说明一旦钱汇出就追不回来了,应女士好像查觉到了什么,打着电话离开了营业场。半小时后应女士敲开了刚关的营业大门,表示其遇到了电信诈骗,就在二个小时前,她已不幸通过邮政银行将另一张卡里的2万元汇了出去。应女士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其个人信息被冒充公安的诈骗电话说的一清二楚,使得她非常相信对方,对方让其将钱汇入安全账户以免被扣划,这才有了上述被骗的一幕。最后应女士选择了报警,同时她十分感谢银行工作人员的多次提醒,让其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二、案件分析

现如今,各类电信诈骗案件频发,诈骗手段多样,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信息也被泄露无疑。在上述案件中,不法分子充分利用受害者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诈骗,让其信以为真。笔者的及时提醒和制止,成功堵截了一起电信诈骗,不仅使客户避免了更进一步的损失,也进一步维护了和美银行的声誉和形象。

三、预防措施

(一)充分认识。首先,银行作为高风险行业,储户的资金安全涉及银行的声誉问题,银行工作人员应深刻认识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意义。近来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泄露,借助电话、网络等手段实行诈骗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法不断翻新,给银行客户资金安全造成较大危害,银行网点对当前案件防范应有充分认识,明白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意义。

(二)加大宣传。要积极向客户进行宣传,解释银行基本业务的常识、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通过柜员宣传引导,张贴提示标语,大堂温馨提示等方式告诫客户不要轻信各类陌生电信。提醒客户保护好自已的银行卡及密码、身份信息,天上不会掉陷饼,从源头上防止诈骗事件发生。

(三)加强学习。把电信诈骗案件的学习列入晨会、例会之中。通过学习,提高员工防范电信诈骗意识。积极加强对一线临柜、大堂经理和保安人员的防电信诈骗的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工作。

(四)观察细节。提高电信诈骗识别能力和防范技巧。在客户办理业务时要学会察言观色,多看多听多说,多注意客户办理业务的情绪变化,有时后多一点关注,多一点用心,多一点提醒,不能避免客户的资金的损失,也会提高维护银行的声誉,感动客户。

近几年来,砂石短缺风暴席卷而至,伴随着监管飓风的助力,风暴能量逐浪推高,形势越来越严峻。衡阳也在风暴之中,不能幸免。砂石料本来是建筑业原材料的两种,其准确的称谓是河砂与石料,在河砂需求不足基础之上研发衍生出的制砂,基于当前的各种调控,实际上砂石处于同一尴尬现状。

一、砂石市场现状

河砂是天然石在自然状态下,经水的作用力长时间反复冲撞、摩擦产生的,属于杂质含量多的非金属矿石。经筛分后,河砂可用作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主要原料,与石头构成的砂石骨料是建筑工程主体材料的重要原材料,其结构稳定性和耐久性是以国标和建筑工程实践验证过的。

1、砂石料供应现状

当前的砂石料主要依赖天然砂石,产地也主要集中在湘江、蒸水、耒水、洣水的干流与支流流域,对生态破坏比较严重。受河道禁采影响,许多砂石企业大批关停,砂子、石子供应大面积减少,混凝土价格普遍上涨。价格暴涨导致囤砂、倒砂、贩砂等非法行为出现,扰乱砂行业的正常秩序,大多供应市政工程,民用市场领域供应略显不足,供需关系十分紧张。

2、企业生产现状

河砂、石料、水泥等原材料在不停的无序上涨,很多区域均需要现金排队买货,使得混凝土材料成本巨额提升,产品自然随之涨价,目前衡阳市各大混凝土公司成品砼的价格几乎都在400元/立方米以上。

3、工程质量现状

目前砂石市场供不应求,导致非法采砂现象严重,对于砂石替代材料的技术应用不成熟,供应无法饱和满足需求,一些假冒伪劣的替代性材料流入工程施工现成,加之替代性砂石质量难以保证,从而将极大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将出现一系列生产安全问题。

二、砂石料短缺原因分析

1、河流禁采

为贯彻党的“五位一体”战略方针,衡阳砂、石场环保督查整治、安全生产督查进一步深入,治砂控砂已遍布衡阳湘江、蒸水、耒水、洣水干支流沿线各区域,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2、部分区域河砂濒临枯竭

供不应求,价格飞涨,利润高昂,最常见的砂石摇身一变成了“软黄金”,刺激着采砂业畸形繁荣。在高额利润驱动下,非法采砂船四处横行。

3、区域需求大于供应

长株潭城市集群的发展,城市群建筑量大,对河沙需求量巨大,各地采砂贩砂价格存在价差,很多私营业主宁愿多花运费,也要把砂石运到价高的长株潭地区。

4、大坝减少河砂下泄量

河流修建大坝后,上游来水中挟带的泥沙多沉积在水库之中,大量的河沙沉淀在水库的死库容以下,根本是无法冲刷出来,这是大坝建设对于河砂总量最重要的干预原因。水电站发电下泄的水流是落淤后的清水,具有较强的冲刷能力,往往进一步造成下游河床的冲深下切,或造成下游堤防的淘刷,危及堤防安全。同时,大坝下游较细颗粒的河床质被冲走之后,留下大颗粒的河床质,呈现河床粗化现象。这也是衡阳河流中下游明令禁止采砂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河砂是河床的重要附着物,如今,上游来沙减少,下游河砂禁采,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也是今天砂紧缺的合力因素之一。

三、缓解市场矛盾的对策

1、淡化海砂

海砂必须淡化并经过检测氯离子含量合规后方可使用。虽然海砂的坚固性好,但海砂中含有的某些物质对混凝土结构物的影响最为严重,竣工后的海砂建筑物,尽管外观上还观察不到破坏的现象,但内部由于钢筋锈蚀,钢筋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已经大大降低。必须将海沙中腐蚀性强的物质去除后,与河砂按一定比例搭配使用,掺拌到混凝土中使用。

2、碎石制砂

将大的卵石进行加工,粉碎成颗粒状,按一定比例与河砂混合使用。碎石由于其经过外力破碎,强度会较碎石低,而且片状含量多,石粉,泥土等杂质含量高,颗粒形状不规则,棱角性明显,会大幅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只能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使用,才能不降低混凝土的性能。

反诈交流发言材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提单欺诈 法律救济 合同 责任竞合

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出现和不断进步,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速度和广度有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由于国际海洋运输具有运费低廉、运货量大等特点,因此可以说海运业从诞生起就是贸易商首选的运输途径。除此之外,海运业的另一个特点是高额利润。正是这一特点带给贸易商巨大的利益,同时也招来了大量不法之徒的目光。海事欺诈便是这些不法之徒从中分享利润的主要手段之一。据联合国贸发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每年受国际海事欺诈的贸易损失额高达130亿美金;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统计资料表明,保险公司每年处理涉及海事欺诈的贸易额至上世纪90年代已超过4000万美金。在各种海事欺诈中,提单欺诈是最常见的,这与提单在国际贸易和海洋运输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是分不开的。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提单这份源于欧洲商人‘发明’的单证,通过几百年来的实践、习惯做法与改良,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曾有犯罪学家这样说:“提单与名画同样价值不菲,但要伪造提单却比伪造蒙娜丽莎像容易的多。”提单欺诈已经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国际经济秩序的混乱。

一、提单欺诈的基本问题

(一)提单欺诈的概念

提单欺诈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中,承运人(包括船东、承租人)和托运人及他们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海运提单问题上故意变造某些事项,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些错误的认识在支付相应的对价后合法的持有了海运提单从而致损。

(二)提单欺诈的表现形式

利用提单进行欺诈的不法行为种类较多且正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我们对目前的提单欺诈现象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有多种分类结果,若从主要参与者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有贸易商自谋的、贸易商和船东共谋的、船东自谋的三种。若从提单自身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得出下面的类别:倒签和预谋提单、空单、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无单放货和货量差异等五种。这种分类也是较为常见的。

(三)提单欺诈的成因

提单欺诈正在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我们只有对其产生原因进行积极的探讨,才能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来应对提单欺诈,以尽量避免对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产生更大的破坏。

1.海上传统犯罪的延续

最原始的海上犯罪是具有传奇色彩的海盗行为。在资本主义初始阶段当权者为了尽快完成原始积累便赋予了海盗行为以合法地位。直到这些国家原始积累的初步完成和近代工业的兴起,这一行为阻碍了国际贸易和海运业的发展才不断受到各国法律的制裁。与此同时,人们对船载货物由实力强行支配转变为对货物物权凭证的支配,于是,海上犯罪的对象转变为主要针对海运提单。提单欺诈就是在这时登上历史舞台的。

2.提单制度的缺陷

说到提单制度,则不得不提到提单的货物物权凭证功能。考察国际贸易的历史,提单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最重要的单据,其原因就是提单被视为交易货物的物权凭证,谁拥有了正本提单就等于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而如此重要的一种单证,其制作并没有严格的格式,各个国家所认可的标准也不见得完全相同,这样便很容易伪造。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讯工具日益便利,各种高科技材料不断涌现,国际海运业交通工具也是越来越先进,航船的行进速度大幅度提高,这样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的情况就时有发生。

3.信用证制度的缺陷

1933年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虽然信用证可能依据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而开立,但是,信用证从性质上讲,是与这些合同截然分开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上提到合同,银行也绝不理会它们,或受他们约束。所以,银行在信用证项下付款,乘兑与支付汇票,或议付和/或完成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包括受理开证申请人因其与开证行或受益人的关系而起的索赔和抗辩。”因此银行只对单据的表面性进行审查:只要单据表面上达到“单证一致”的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就不必审查单据的真实性,即对卖方履行付款义务。

二、提单欺诈的法律性质

关于提单欺诈的法律性质一直以来就有违约说和侵权说两种说法。尽管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同属民事行为的范畴,它们都是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都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都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在大陆法中,它们都被置于债法的体系之中,但学者在理论上仍将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区分的很清楚。

持违约论者认为: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只是相对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而言的,而对于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提单关系人(例如收货人),除了提单上载明的事项外,他对合同内容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即构成了运输合同本身。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内法都规定了提单的这种性质。例如1885年英国《提单法》第一条规定:“碍提单中注明的第一位的收货人以及接受提单中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每一位提单的背书人,根据这种交付或背书,应该像提单中所包含的合同当时曾与他本人签订的一样得到并拥有全部诉权,同时受与这些货物有关的责任约束。”提单欺诈正是承运人和合同一方当事人做出了违反合同的行为。

持侵权论者则提出相反的观点:首先,从提单的性质上讲,他们认为提单不是合同,仅是合同的书面凭证,并且引用了《海牙规则》的规定:“‘运输合同’只适用于提单所证明的或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任何类似的物权单证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也适用于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上述任何提单或类似的单证,自该单制约承运人与上述单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时开始。”《汉堡规则》也采用了同样的观点。其次,从合同角度讲,承运人与交货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无从谈起违约的存在了。再次,即使退一步,假设承运人与交货人存在合同关系,也因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欺诈而使得合同无效,因此当然不属 于违约,而是侵权。

三、提单欺诈的法律救济

近年来我国已成为国际海运欺诈的主要对象。为了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进口商确知有提单欺诈情况发生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提单的使用有较大的潜在风险,进口商一旦发现外商有诈骗迹象时,首先应注意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讼。如果在诈骗得逞之后才向法院提讼,就极有可能找不到应诉方,即使找到了法院的判决也不见得能够顺利执行。在提讼前,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以加大赢得诉讼的可能性或减少提单欺诈带来的损失。

(一)及时扣押船舶

当无单放货的情况发生时,收货人持正本海运提单去提取货物,却发现自己已由获利者变为海运提单欺诈的受害人。此时,对船东或承运人能采取措施的唯一目标就是停泊在卸货港的船舶。扣押船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保全海事请求的强制手段,业已为各国所采用。对于扣押船舶的行为,1952年《关于统一扣押海运船舶的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都有特定情况下许可的规定。在我国,扣押涉案船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对能引起船舶扣押的海事请求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范围有二十项之多。它是反映我国海事实践最新发展和具有高度科学性、高度时代性的扣船海事请求范围规则。1984年至1999年,全国九个海事法院共扣押中外船舶近1500艘。

(二)诉前证据保全

在所有的诉讼中证据都是取胜的关键,提单欺诈案件当然也不例外。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是否全面直接决定了能否胜诉。然而,海运提单欺诈的绝大部分证据掌握在船方手中,由于船舶的巨大流动性,这些证据因所涉船舶的离开而极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在我国海诉法颁布之前,我国没有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当时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根据是民诉法。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列专章对海事证据保全(包括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证据保全)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应该指出的是,海运提单欺诈受害人通过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取得的有关证据,不仅可以支持其对海运提单欺诈人提起的侵权诉讼,而且还可以支持其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根本违约之诉。

(三)止付或冻结信用证下款项

为了防止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买方可以要求银行止付或冻结信用证下款项。我国法院采取冻结令阻止银行向欺诈人付款的做法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因此,我进口商在有证据能够证明出口商或承运人有伪造提单欺诈行为发生时,应在适当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冻结令,以避免经济损失。但是,信用证制度最大的特点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且对于能否止付信用证下款项尚说法不一。为了不影响银行的正常结算业务及银行的对外形象和信誉,运用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业务应持特别慎重的态度,应严格限制其条件:(1)必须存在重大欺诈情况;(2)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3)冻结信用证下款项是唯一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方法,三者缺一不可。这样才能在打击提单欺诈的同时不破坏正常的贸易。

反诈交流发言材料范文第5篇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林毅认罪服判,明确表示不上诉。

监狱纪委送来控告材料

云南省第一监狱医院原教导员林毅涉嫌利用职务之便索贿犯罪的问题由来已久,曾被多人举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初步查明林毅曾以借款为名,向正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罪犯刘某某的前妻“借”款26万元与以帮助在监狱医院住院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请律师为名,收取周某某的亲友31.5万元的事实。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感到林毅的问题很大,于2005年4月25日将调查情况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接受案件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暂以林毅涉嫌索贿犯罪,将此案交给本院监所检察处负责立案侦查。该处认真审查、分析了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提供的材料,初步断定林毅有重大索贿犯罪嫌疑,但感到查处的难度很大,其主要难点是:必须要有犯人家属的证词,而犯人家属清楚自己向监狱管教干部行贿,自己也构成了犯罪,加之自己的亲人还在监狱服刑,怕遭到监狱管教干部的报复,担心自己的亲人受到法院加刑,他们会证实林毅索贿犯罪的事实吗?对此,监所处处长陈智决定,不管困难有多大,也要查清林毅的犯罪事实。

陈处长组织全处干警认真讨论,认为要突破此案,做通犯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是关键。于是报请院领导研究决定,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了3个调查组,由监所处统一指挥,对林毅的问题立即展开内查外调。第一组对林毅进行突审,另外两个组奔赴重庆、安徽等地,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调查的材料重新进行证据转化,寻找当事人进行核实。

零口供难不到检察官

由于林毅在“”期间可能与当事人有过串供,也由于林毅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历较为复杂,审讯一开始林毅便有恃无恐地说:“只要我不开口,任你怎么查都行!”因此,审讯工作非常困难。办案检察官与其反复较量,林毅都以自己的行为是“借款”为由,对省监狱管理局纪委调查确认的事实进行辩解、抵赖,始终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没有林毅口供的情况下,检察官加大了调查取证的力度。经过艰苦的调查,获取了3人对林毅犯罪事实的证言,并对林毅收受贿赂后存入银行的钱到有关银行进行查证,提取了相关书证。这些证据证实了林毅承诺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时,收受了周某某家属的31.5万元。有了这个铁证,检察官果断决定对林毅采取了强制措施。然而,在审讯过程中不管检察官怎样用法律、政策耐心教育,在关键问题上林毅就是不认账,只承认收了犯人家属的钱,但没有允诺为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取保候审。“哪有收了钱不为人办事的!”对于林毅的这般抵赖,检察官正言相告:“你不讲,总有事实会来说话!”检察官决心花大力气再查实相关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

检察官经过夜以继日的工作,终于又查实了林毅涉嫌犯罪的两个证据:2004年3月,林毅向服刑犯人刘某某的前妻刘某索要了26万元,承诺可以帮助刘某某办理提前出狱的手续;同年12月,林毅以帮助省看守所寄押在第一监狱医院住院治病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为借口,向周某某的妻子余某某索要了31.5万元,林毅还从中付给了周某某的律师费用4万元。以上事实均有证人证言和林毅所写的所谓“借条”、收条和银行转账、存款、取款、商场购物单据等为证,证据确实充分。

多次取证突破全案

检察官通过对林毅所使用的银行信用卡的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发现林毅索要的钱财涉及的面较广。为了查清犯人家属汇钱给林毅的犯罪线索,两个外调组又往返于本省的大理、文山、德宏、迪庆等地州,行程4000多公里,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终于,检察官在大理州找到了犯人家属白某某,经过做思想工作,白某某不仅说出了自己汇款2万元给林毅的事实,还提供了重大线索:关押在省第一监狱10监区的罪犯强某为办理保外就医,让其妻子(缅甸人)王某送给林毅巨额贿赂。办案人员对此感到十分振奋,立即赶到中缅边境的瑞丽市开展工作。然而,新的困难又出现了:不能过境取证,怎么办?检察官脑筋一转,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通过在昆明的办案人员做在监狱里服刑的罪犯强某的工作,让他与妻子王某联系,请她配合办案组的调查;二是请当地边防武警协助,将王某等人调到中国境内调查取证。结果,查实了林毅谎称能为强某办理保外就医出狱,收受其家属王某37万元的犯罪事实。

继而,检察官又在文山州查实了林毅以帮助省第一监狱犯人蔡某某办理保外就医为由,收受其家属梁某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在某县查实了林毅于2002年2月先后收受省第一监狱犯人徐某家属的贿赂款10万元的犯罪事实。

最后,彻底查清了林毅涉嫌索贿犯罪的全部事实:从2000年年初至2004年年底,林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承诺帮助犯人、犯罪嫌疑人办理保外就医、取保候审手续,共索取犯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家属102.7万元。

案件告破后,为了表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成功侦破此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月25日给该处荣记了集体二等功。

细斟酌定罪诈骗

本案侦查告一段落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反复分析研究全案,从林毅所任职务的权限、涉嫌犯罪的行为及后果认定:林毅涉嫌犯罪的性质应该属于诈骗。于是,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昆明市公安局立案继续侦查,终结后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达人民币102.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