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废弃处置制度

废弃处置制度

废弃处置制度

废弃处置制度范文第1篇

加快试点建设

北京市政府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十分重视。2004年8月开展了基础调研工作,2005年底开始围绕本市废旧家电回收处置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回收处置专项资金的建立和使用原则、试点企业的支持政策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积极参与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管理条例》调研和修订工作。在《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固体废弃物处置规划》中,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都提出了规划发展意见。目前北京市已启动了处置产业链建设,正在加大力度培育电子废弃物处置产业链。新的电子废弃物产业链条分为两种途径,一部分进入二手市场,另一部分由拆解企业拆解后,再由配套处置企业进行专业处置,如废塑料利用、金属提纯和危废处置。北京市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示范项目由华星环保公司投资建设,落户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设计年处置废旧家电120万台,一期处置能力40万台/年,目前已建成两条拆解线。截至2007年12月底,已回收处置电子废弃物约10万台,拆解后的铁、铜、塑料等物质送往下游专业处置企业,实现了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

建立回收体系

为了推动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回收利用,北京市商务局等十一个部门制定了《关于推进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产业化建设方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本市《实施意见》的要求,北京市在崇文区、朝阳区和海淀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城八区全面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各区按照“规范站点、物流配送、专业分拣、厂商直挂”的原则,初步建立了规范的、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回收网络。新的回收体系与旧体系相比主要体现在环保、高效、安全三个方面。随着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推进,回收的品种也正在逐步增加,各区已经开展废旧家电的回收。同时,市商务局组织城八区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单位(华星环保公司)就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工作进行衔接。要求各区的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回收的废旧家电必须直送华星环保公司,实现厂商直挂。目前各个回收点的基础建设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记者走访了崇文商务局,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截止到2007年底,全区已经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200个(固定网点110个,流动网点90个),其中居民社区、学校140个,设施分期分批逐步到位,在区内初步实现了再生网点的全面覆盖。根据封闭式小区、非封闭式小区、商业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学校等情况的不同,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回收模式。在再生资源回收点上,记者看到了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储物箱中四周整洁干净,洁白的墙壁上没有一丝尘埃,回收点和我们想象中的完全不同,没有刺鼻的气味,大约8 平米见方的储物箱中,工作人员一边回收物品,一边分拣,一边打包,整个过程都是在储物箱中完成。

有关专家认为推进回收体系的规范建设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推进现有回收体系与处置企业对接。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完善回收渠道,建立大型家电连锁商回收渠道,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与家电连锁商签订了废旧家电回收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原则约定家电连锁商按月将“以旧换新”所取得的废旧家电交给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处置。其次,在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与商务系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进行了工作衔接,电子废弃物回收工作正在逐步展开。同时,吸纳个体回收商户,在电子废弃物集散地建立回收联络站,使之成为电子废弃物社会化回收的重要来源。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回收处置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渠道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为尽快建立我市电子废弃物规范化处置机制推进首都循环经济建设,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底出台了《关于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倡导行政事业单位率先垂范,对电子废弃物环保回收处置工作大力支持。《通知》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废弃物必须无偿交给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定电子废弃物核销、交投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废弃物属于国家固定资产的,其审批程序和处置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处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处置工作,其过程应可获追溯、可管理、可监督。处置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处置企业每季度向北京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报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情况。

拓宽其他回收渠道。密切与环保组织、公益性协会的合作;完善居民社区等其它回收渠道,设立了800-706-0160免费交投热线;开设“华星环保网”网上交投平台,并广泛印发宣传资料,以方便社会各界对电子废弃物的主动交投。

完善管理机制

北京市要强化管理,率先给予电子废弃物处置适当补贴,建设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监测信息平台,逐步建成电子废弃物规范回收处置的交流平台和宣教基地,逐步完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机制,形成良性循环,实现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

给予电子废弃物处置适当补贴。由于电子废弃物处置成本较高,资源再利用所带来的利润不足以弥补回收处置成本,因此我市拟对电子废弃物处置给予适当补助。根据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财政补贴方案,对华星环保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后,核定以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定额补亏方式给予华星环保以生产经营补贴,2007年华星环保已回收处置电子废弃物10万余台。

建设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监测信息平台。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监测信息平台主要对处置企业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情况、处置情况进行监测,包括回收处置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危废处置情况、物流管理、补贴资金使用等,便于政府部门能够随时掌握回收利用企业的相关信息。监测信息平台已于2007年11月正式上线运行,政府部门能够随时掌握回收利用企业的相关信息。

逐步建成电子废弃物规范回收处置的交流平台和宣教基地。华星环保处置中心在投入试生产之后,多次接待国内外企业、协会、组织的实地考察,了解处置企业的处置能力和技术水平,并初步建立了合作关系。部分中、小学校也组织学生参观,接受环保教育,使同学们认识到电子废弃物只有经过规范的处置才能变废为宝。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对于电子废弃物产业化处置中的种种问题,华星环保的相关人士希望政府加强回收市场的法律监管,疏堵结合,规范回收处置行为,避免回收处置过程中对电子废弃物的不当处置或将电子废弃物交给非正规处置企业,另外,继续实行对规范处置企业的扶持政策,使企业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由于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的产业化程度还不高,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过程中仍有不环保的行为,完整合规的上下游产业链条没有完全形成,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整个回收处置环节进行政策疏导和法律监管,使之成为绿色产业链,并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使真正的环保企业做强做大。

中国家电研究院的张友良说,在电子废弃物回收过程中,要健全法制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使老百姓增强环保意识。在电子废弃物回收的过程中,关键是要立法,环保总局《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已经颁布执行,国务院《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管理条例》正在征求意见。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会相应建立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过程中的市场规范机制,并进一步为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行业指明发展方向。

市商务局制定和出台的《关于推进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产业化发展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要求近期在崇文区、朝阳区和海淀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城八区全面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出台的《关于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对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处置进行了规定并提出要求。

研究生产者责任体系

在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改革中大家最关心的是回收的费用谁来出?目前,北京回收体系与国外回收体系中最显著的差别付费机制。欧洲电子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欧洲大部分国家关于电子废弃物的立法工作始于80年代后期,对于电子废弃物的付费有着明确的规定。欧盟2002年批准的“关于电子废弃物报废指令”要求,成员国在2005年8月13日实行:生产者对废弃后的家庭用品承担收集、处置责任,即对家庭用品,主要由政府承担责任,生产者对政府收集后的产品承担一切责任,包括在集中收集、处置、再循环利用、环境无害化处置等;对于废弃后的非家庭用品,由生产者承担所有收集、处置、再循环利用和环境无害化处置责任。日本在2001年公布实施的《家用电器资源回收法》规定:家电制造商和进口商对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器有回收的义务和实施再商品化的义务,家电的回收费、运输费和处置由用户来承担,消费者在产品报废时应负担法定的再生利用费、家电零售商应当负担回收费、运费以及消费税。由于我国的消费水平比较低下,很多的老百姓认为废弃的电子产品是有一定的价值的,而且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回收付费机制,所以在北京仍然是传统的由回收者付费。

生产者责任制在国际上是一种普遍认可的回收体制。华星环保的有关人士认为,对于环保产业来说,没有盈利就谈不到持续良性的经营和健康发展,也谈不到持续扩大对环保事业的贡献,所以,在政府支持的同时,我们更需要长效的市场机制,也就是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废弃处置制度范文第2篇

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治理政策。

对在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环保、规划、水利、市政园林、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具体统筹解决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饭店餐饮业协(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按期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取得餐厨废弃物申报证明。申报证明应当悬挂在主要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时,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点和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前,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方案。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帐制度,于每月10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资源化利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及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 物;

(二)接收、处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服务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无法满足其处置能力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处置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提前6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歇业、停业前,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24小时以上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有可能造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自设备故障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以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记分公示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按照规定由主管部门扣除相应的记分。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单位名称、扣分事由及扣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按照协议约定解除与其签订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协议。

记分公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中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理或者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恢复原状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作业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的;

(三)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的;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擅自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废弃处置制度范文第3篇

一、工作目标

以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为契机,加大对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管力度,建立“统一管理、集中收运、定点处置、授权经营”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废弃食用油脂贮存、收集、加工、销售等活动,实现废弃食用油脂规范性收集、无害化处理和安全回收利用,杜绝废弃食用油脂回流餐桌现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现状调查

有关部门要迅速开展食用油脂回收现状调查,彻底摸清各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包括宾馆、酒店、小饮食店和食堂)废弃食用油脂回收情况,实行回收和未回收的餐饮店家数、废弃油脂种类、数量、流向及回收方式;掌握回收废弃食用油脂企业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和产品利用去向情况。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

配合单位:县食品药监局、县工商局

(二)加强餐饮业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各餐饮经营单位要修建油水隔离池,不得将餐饮废弃食用油脂向地下排水管网或其它场所、设施排放;要将含油脂的餐饮潲水存放于专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封闭容器内,交由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定点单位回收处置;采购食用油脂时要严格落实采购、索证制度,并建立台帐。监管部门要对餐饮经营服务单位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并要与各餐饮单位签订“餐饮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责任状”和“餐饮废弃食用回收处置协议书”,提高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对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认识和自律经营意识。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

配合单位:县食品药监局、县工商局

(三)规范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企业管理

依法依程序公开组织招投标,确定一至二家具有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具有合法资质和处置条件的回收企业,作为全县餐饮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处置的定点单位,统一收集后运送至市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加工企业进行处置。餐饮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企业贮存处置场地选址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加工过程中要确保废水、废气达标排放,不得产生二次污染。从事餐饮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的企业要与餐饮单位签订回收协议,做到定时定点收运,建立健全废弃油脂的收集、购销台账,记录每批油脂收集、销售的时间、数量、单位等相关信息,并保存两年;回收过程中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保证规范加工处置、产品流向明晰、利用安全,禁止将加工后的油脂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工商局、县城管局

(四)严厉打击非法回收废弃食用油脂行为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规收集、加工、销售餐饮废弃食用油脂行为。卫生部门要依法查处餐饮经营服务单位违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的行为。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含油脂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照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处置业务的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地下加工餐馆废弃食用油脂或含油脂的餐饮潲水)。教育部门要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同时配合卫生、工商等部门做好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处置等工作。城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废弃食用油脂企业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宣传、广电部门要配合卫生、工商等部门加大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及专项整治行动的动态跟踪报道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与宣传发动阶段(年4月底前)。县食品药监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要开展对全县餐饮业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现状的调查摸底,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部门要选定合适的企业作为我县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及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大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饮食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餐饮服务单位业主对规范餐饮废弃食用油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相关问题,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推行餐饮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管理和集中整治阶段(年5月-11月底)。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等部门要督促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企业与各餐饮经营单位业主签订定点回收协议书,启动定点回收服务。各餐饮经营服务单位业主要严格按所签订的“餐饮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责任状”和“餐饮废弃食用回收处置协议书”要求,将废弃食用油脂统一交由具有资质的废弃食用油脂回收企业收集处理。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企业要持证上岗、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及时收集,并负责废弃油脂场地和运输过程的卫生保洁工作。各单位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组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收集、加工、销售餐饮废弃食用油脂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回头看”,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严防违法行为死灰复燃,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和完善制度阶段(2012年1月底前)。对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资料收集汇总、归纳分析、建宗归档,做好相关信息反馈和报送工作。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餐饮废弃食用油脂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双峰县餐饮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彭剑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卫生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迅速部署落实相关工作。

废弃处置制度范文第4篇

1 德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体系概述

1.1 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目前,德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专项法《电子电器设备的销售、返回与环境友好处置法》(以下简称《电子废弃物法》)、废弃物管理基本法《促进废物循环利用和保障合乎环境承受能力的废物处理法》(以下简称《废物处理法》)、有关的污染控制法,州、乡村与城镇区域、城市与市政等地方法规、以及欧盟相关的法律文件。除非《电子废弃物法》有另外的规定,否则电子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与处置适用《废物处理法》的有关规定。

《电子废弃物法》将欧盟《关于废弃电子电器设备的2002/95/EC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转化为国内法,采用了与指令相同的产品适用范围,在附件1列出了10类电子电器设备以及每个类别设备的明确种类。10类设备依次是: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IT和远程通讯设备,消费者设备,照明设备,电子和电气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装置,监视和控制工具,以及自动售货机。该清单是开放式的,附件1未提及的电子电器设备种类,仍可能适用《电子废弃物法》。

1.2 管理目标与任务

《电子废弃物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产生自电子电器设备的废弃物,推进电子废弃物的再使用、物质再循环与其他形式的资源再生,从而减少电子废弃物的处置量及电子废弃物中所含的危险物质”,体现了物质循环的废弃物管理原则。按照管理要求的不同,电子废弃物的生命终期管理涉及三个目标:电子废弃物单独回收、推进资源再生、以及防止污染造成人体与环境损害;相应的管理任务分别是达到或超过最小回收量、达到回收利用率与再循环率目标、满足污染控制的要求(见图1)。

N2Y519.jpg

图1 电子废弃物生命终期管理各环节及管理目标

回收方面,《电子废弃物法》要求电子废弃物应自家庭产生的废弃物中分离出来、单独存放。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家庭消费者产生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量应达到每年至少4 kg/人的水平。

电子废弃物回收后,需要进行处理。处理是在专门设施进行的、回收利用或处理所需要的任何操作,包括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控、拆卸、粉碎、回收利用、处置准备等。处理途径可分为资源再生、以及直接处置两类。

资源再生的方式包括再使用与回收利用。再使用指特定的操作,这些操作的目的是将电子废弃物或其零部件能够再次用于原始功能或其他功能。回收利用的具体操作则在《废物处理法》附件2B以列表的形式得到明确,可分为物质再循环与能源回收。物质再循环指除能源回收、将废弃物再加工为燃料或填充用材料外,将废弃物再加工为产品、材料或物质的任何回收利用操作。《电子废弃物法》针对不同类别的电子废弃物,规定了回收利用与再循环的最低水平。例如大型家用电器与自动售货机的最低回收利用率是80%,再循环率为75%(分母是单独回收量)。

污染控制方面,《电子废弃物法》附件3以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为目标,规定了针对特定物质与零部件的操作规范。例如,应移除含有特定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废弃物零部件或物质、以及存放与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此外,《污染排放控制法》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处理设施。

1.3 立法沿革

德国电子废弃物管理体系是德国的政治框架与欧盟的环境法规政策,并依托于逐渐完善的废弃物管理体系。审视电子废弃物管理体系的发展过程,有助于理解德国遇到的问题及其应对经验。

1.3.1 1972年:废弃物管理进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德国是联邦共和制国家,存在4个政治层级,由高到低分别为:联邦政府、联邦州、乡村与城镇区域、城市与市政[9]。联邦州共16个。

20世纪50年代早期西德与东德尚未统一,西德的私人家庭开始使用电子电器设备,至60年代后期大幅度普及[10]。1972年之前在西德,废物管理由区域与市政负责。这一时期,对家庭废物的定期回收尚未普及。回收后的废弃物未经分类、也未进行污染控制,就被倾倒在大约5万个[11]市政填埋场中。

1972年,西德宪法修订案将废物管理行为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联邦政府首次获得了可适用于德国全境的、有关废物管理的立法权,于同年颁布了废物管理法。该法的目标是制止废弃物的无序倾倒、组织废弃物的处置[11],而未明确要求废弃物的处理与再循环。

1.3.2 1986年:预防、处理与再循环原则的提出

1986年,废物管理法修订,首次提出了废弃物的预防、处理与再循环的管理原则。其后联邦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意图减少废弃物数量。《包装物条例》是这类法规之一[11],并导致了双元系统的建立,影响了日后电子废弃物管理体系的建立。

1.3.3 1994年:颁布了体现物质循环管理理念的废物处理法

20世纪90年代早期,联邦政府需要将《欧盟废物框架指令》、《关于危险废物的欧盟指令》转化为国内法,趁此机会颁布了《废物处理法》。该法着眼于自然资源保护、以及废弃物的环境友好处理与处置[11],标志着德国废物的管理理念从线型物质流转变为循环型物质流。至今该法几经修订,仍是德国废物管理的基本法 。

《废物处理法》的突破在于明确了产品生命终期的延伸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并且重新分配了废物回收、处理与处置私有化情形下的相关责任[12]。延伸生产者责任的核心思想,是要求生产者对其产品的生命终期的处理负责,从而激励生产者调整产品设计[13],有利于实现物质流的循环;延伸生产者责任适用的产品类型则留待专项法规来明确。

在1994年至2006年间,未出台针对电子废弃物的专项法,《废物处理法》是这一时期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与处置的法律基础。家庭消费者可将电子废弃物送交到市政回收场所,部分市政会到家庭上门收取电子废弃物。家庭消费者通常需支付相应的废物管理费。其后,市政负责废弃物的环境友好处理与处置。市政可自由选择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包括移交给民营处理企业、市政公办处理企业或非营利机构。其中,民营企业处理是最常见的:市政将可盈利的电子废弃物卖给私人企业,并为那些不可盈利的电子废弃物支付处理费用[14]。

1.3.4 2006年:电子废弃物专项法生效

随着欧盟的电子废弃物产生量迅速增加[15]、市场一体化的推进,《指令》于2005年3月生效。该指令要求成员国确保:单独回收与处理10类电子电器设备;自2006年起,电子废弃物回收量不低于4 kg/人/年;电子电器设备的最终使用者能够获得并使用回收设施,且家庭消费者产生的电子废弃物能被免费回收。

回应《指令》的要求,德国在2005年颁布了《电子废弃物法》(2005年8月13日生效)。该法全面贯彻了延伸生产者责任与物质循环原则,将原本由公共废物管理机构独立承担的电子废弃物管理责任,重新分配为由生产者与公共废物管理机构分担,且规定了生产者必须达到的回收利用与再循环目标。在转化过程中,德国吸取了同样建基于延伸生产者责任的双元系统的经验。双元系统是垄断组织,德国工业界对其高昂的价格怨声载道。而《电子废弃物法》则体现了如下理念:电子废弃物管理体系应避免出现垄断,应允许生产者在选择承担延伸生产者责任的方式上,有最大限度的自由;管理体系应预防生产者的搭便车行为,确保每个生产者均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有贡献,且贡献程度与其市场份额成正比;管理体系应避免回收责任在生产者间分配时的不公平,即部分生产者集中在规模较大的城市回收电子废弃物,而其他生产者必须前往偏远的乡村区域回收、承担高额的运输成本。

2 德国电子废弃物管理体系的运作

2.1 政府机关

联邦层级有关废物管理的行政机关有两个: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有权颁布条例,来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明细等;联邦环境署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产者的注册与担保、协调回收容器在公共废物管理机构间的配置、监督结算机构等。目前,联邦环境署将这些职责委托给了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但保留撤销该委托的权力。

联邦州是《废物处理法》的执行主体,负责颁布州法规,指定辖区内执行《废物处理法》的州级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共废物管理机构(Public Waste Management Authority, PuWaMA)。州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定生产者向公共废物管理机构支付的费率,公共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废弃物回收、运输、处理与处置的管理和运营。

乡村与城镇区域、城市与市政则可颁布地方法规来细化联邦州的法规,例如明确回收频率、方式、场所设置、费用支付等事项[11]。

2.2 家庭消费者

家庭消费者必须将家庭产生的废物分类,将电子废弃物分离出来、放入专门的收集容器。禁止家庭与第三方就废物的回收、处置签订协议。

使用上门收取系统时,家庭需要向市政支付该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2.3 分销者

根据《电子废弃物法》,分销者指“通过交易向使用者提供新电子电器设备的任何人或法人”。其中,“明知新电子电器设备的生产者未注册、但仍继续销售的分销者,视为该设备的生产者”,需承担相应的生产者责任。分销者可以自愿决定是否参与回收电子废弃物。一旦参与,分销者有义务将电子废弃物从其他类别的废物中分离出来,但可自由选择处置途径,例如卖给中间商等。

实践中,德国的分销者经常将以购物折价的方式来提供回收服务,即消费者购买新产品时,可以交回一个同类型的旧设备。

2.4 公共废物管理机构

《电子废弃物法》规定公共废物管理机构是电子废弃物的法定回收机构,负责自家庭收集电子废弃物、管理并运营电子废弃物的收集场所。公共废物管理机构的责任在向生产者或其人移交电子废弃物后结束。具体而言,公共废物管理机构的责任包括:

2.4.1 自家庭回收电子废弃物

公共废物管理机构收集家庭产生的电子废弃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收取系统,家庭对家庭废物分类,将电子废弃物单独放入对应的容器中。容器设置在住宅内或临近的公共场所处,公共废物管理机构定期收取这些容器。送达方式,消费者将电子废弃物交送至收集场所,这些场所由公共废物管理机构运营。

《电子废弃物法》要求公共废物管理机构必须在辖区内设立送达系统,保证家庭消费者可以免费将电子废弃物送交至收集场所。是否设立收取系统,公共废物管理机构可自行决策。

公共废物管理机构可以将废物的回收责任委托给第三方,但该情形下问责主体仍然是公共废物管理机构[16]。禁止未获得授权的企业或个人从家庭回收电子废弃物。

2.4.2 告知义务

家庭的环保意识对回收效果有显著影响,由此规定了公共废物管理机构向家庭的信息告知义务。需告知的信息包括:家庭的分类与回收义务、辖区内可用的回收方式、家庭在电子废弃物管理中的角色与作用、电子废弃物处置不当时可能导致的环境与人体健康损害、电子电器设备上“禁止扔到普通垃圾箱”标签的含义。

2.4.3 电子废弃物的分类存放与免费移交

公共废物管理机构需按照《电子废弃物法》规定的5个收集组别(见表1),将收集的电子废弃物分类并存放到对应的容器中,再免费移交给生产者或其人。一种收集容器对应一个收集组,通常由处理企业根据其工艺的需要提供,并由生产者承担成本。收集组的设置可将电子废弃物按照构成与材料分类,有益于提高后续处理的效果;但还需兼顾收集的操作性,因此不能过分复杂。

当收集组1、2、3、5的容器中收集的电子废弃物体积超过(含)30N2Y540.jpg,或是收集组4超过(含 )3N2Y540.jpg时,公共废物管理机构应将容器已满的消息告知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负责协调公共废物管理机构、生产者与处理企业间的电子废弃物移交事宜。公共废物管理机构也可以选择不把电子废弃物移交给生产者,此情形下公共废物管理机构必须自行负责电子废弃物的再使用、处理或处置。

2.5 生产者

根据延伸生产者责任原则,生产者应对本企业生产的电子电器设备废弃后的生命终期管理负责,涉及的操作范围包括了电子废弃物的转运、处理与处置。生产者根据本企业产品在德国的市场份额(占有率),承担电子废弃物收集总量中同比例的电子废弃物的转运、处理与处置成本。当生产者或其从公共废物管理机构的收集场所、或是自分销者处获取电子废弃物时,延伸生产者责任生效。需要说明的是,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德国市场的电子电器设备转化而成的废物(即历史电子废弃物),仍由生产者共同分担处理等成本;即使某生产者在2005年8月13日前未进入德国市场,仍需根据其市场份额分担历史电子废弃物的生命终期管理责任。

实践中,德国的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延伸责任体现为如下事项:

2.5.1 贴加单独收集的提示标签

生产者必须对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设备,附加“禁止扔到普通垃圾箱”的标签,来提示消费者不要将电子废弃物弃置一般收集容器中。

2.5.2 注册

在向德国市场投放电子电器设备之前,生产者必须在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注册。生产者必须对名下所有品牌注册,在所有商业交易中使用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所颁发的注册号。《电子废弃物法》规定生产者未注册或注册号被撤销时,不得将产品投放到德国市场。

2.5.3 电子废弃物的转运、运输、处理与处置

实施延伸生产者责任的关键是设计一套机制,使得转运、运输、处理与处置电子废弃物的责任能够转移给生产者。生产者只应对本企业生产产品转化而成的电子废弃物负责,而不应为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的生命终期管理负责。因此,需要将单个生产者的责任按比例从收集到的电子废弃物总量中区分出来。《电子废弃物法》提供了两种评估单个生产者责任比例的方法,生产者可择一使用:①基于某生产者在电子电器设备市场中的市场率;②基于某生产者的电子废弃物在该类电子废弃物总量中的比例,该比例的得出应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是可识别、可证实的。

实践中,德国生产者通常不直接参与电子废弃物的转运、运输、处理与处置运营,而是委托处理企业(或处理企业就是生产企业的子公司)具体操作。按照生产者与处理企业间的合作方式的不同,生产者承担延伸生产者责任的守法机制可分为两类。守法机制设计的难点,是如何按照生产者的责任比例,来划分收集到的电子废弃物总量。

(1)生产者独立守法机制:生产者单独委托处理企业。如果生产者A在电子电器设备产品第3、4类(对应收集组3)中的市场份额总共是20%,则生产者A须对收集组3中收集到的电子废弃物的20%承担责任。其余80%的电子废弃物的生命终期管理由其他生产者负责。

图2以向德国市场投放类别3、4的电子电器设备的生产者A为例,说明了生产者独立守法机制的运作。

(2)生产者联合守法机制:生产者加入生产者责任组织,该责任组织负责执行与处理企业间的合作。换言之,加入责任组织的生产者共同分担所有加入该组织的生产者的电子废弃物生命终期管理责任。为确保处理市场的完全竞争,德国限制了这类生产者责任组织的市场占有率。目前尚不存在判定生产者责任组织垄断的硬性标准,但德国的垄断监管部门——联邦卡特尔机构不允许单一生产者责任组织垄断某类别所有电子废弃物的生命终期管理[12]。图3说明了生产者联合守法机制的运作:生产者A与B均制造ICT设备(电子电器设备类别3)与消费者设备(电子电器设备类别4),对应了收集组3。生产者 A与B的市场占有率均为30%,并联合建立了生产者责任组织。该组织对德国境内所有收集到的、属于收集组3的电子废弃物的60%负责。

N2Y548.jpg

N2Y520.jpg

图2 生产者独立守法机制的运作

N2Y521.jpg

图3 生产者联合守法机制的运作

2.5.4 报告义务

《电子废弃物法》规定了生产者向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的报告义务,使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能够有效监控生产者的守法情形。

每月,每个注册生产者需向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报告其投放德国市场的电子电器设备的种类与数量。每年,每个生产者则需向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报告下列事项:自公共废物管理机构收取的电子废弃物量(按收集组分类);单独或经由生产者责任组织回收的电子废弃物的类别与数量;处理设施接收、再使用、再循环、回收利用与出口的电子废弃物量(按电子电器设备类别分类)。

2.5.5 提供财政担保

生产者必须在首次注册、以及此后的年度注册中,根据该年度意欲投放德国市场的电子电器设备数量,提供相应的破产担保。担保目的是预防以下情形的发生:生产者一旦破产,其他生产者或公共财政被迫承担本应破产者承担的延伸生产者责任。担保途径包括参加保险、提供冻结银行账户、或参与资助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组织。

2.6 结算机构

根据实施延伸生产者责任的需要,《电子废弃物法》设立了结算机构(Clearing house),负责协调与监控电子废弃物的流向,确定生产者的责任份额并分配之,监控生产者的责任完成情况并提供证明。实践中,联邦环境署指定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Elektro-Altgerate-register Foundation, EAR)为法定结算机构。

2.6.1 生产者注册的管理与责任份额的确定

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对生产者及其电子电器设备的销售量进行注册。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向意欲进入德国电子电器设备市场的生产者颁发注册号,并向社会公布生产者的注册状况。

每月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基于设备销售量,得出每个生产者本年度在特定电子电器设备类别中的市场占有率,并据此确定下一年度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处理的电子废弃物限额(占回收总量的百分比)。

2.6.2 电子废弃物回收任务的分配

接到公共废物管理机构的收集容器已满的告知后,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筛选出当前责任履行程度最低的单个生产者,联系该企业来执行该次电子废弃物的收取、运输和处理任务。生产者通知作为合作伙伴的处理企业。处理企业前往市政收集场所收取容器,完成后续的电子废弃物处理 与处置。生产者最后将处理完成的消息告知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记录并更新该生产企业的责任履行程度。

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向所有生产者统一分配地域不同的电子废弃物收集容器。无关乎生产者的销售地域,每个生产者必须依从分配,前往收取的收集场所可能位于德国境内的任何区域。由于前往乡村的运输距离大于城市,上述做法有利于确保生产者回收任务的公平分配。

2.6.3 延伸生产者责任的监控与证明

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每年汇总本年度各生产者收取并处理的电子废弃物总量,根据各生产者的责任份额核实其责任的完成情况,并为生产者提供守法证明。

图4更详细地说明了特定生产者与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的互动过程。

N2Y522.jpg

图4 特定生产者与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的互动过程[12]

2.6.4 其他行政管理事宜

出现争议时,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可决定《电子废弃物法》是否适用于特定的电子电器设备种类;如生产者有异议,可以上诉至法院。此外,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还需向联邦环境署提供每年度所有注册生产者的名单,并报告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设备总量,所有生产者收集、再使用、再循环、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利用与出口的电子废弃物数量。

2.6.5 遵守法定管理权限的义务

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是非盈利机构,但可在德国《成本条例》允许的范围内向生产者收费。《电子废弃物法》严格限制了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的管辖权限,要求注册处的权限不得超出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协调所必需的范围;只要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则严禁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对其进行干预。国家电器设备注册处必须保持中立,不得与任何处理企业或生产者签订协议。

2.7 处理者

处理企业应使用最佳技术,确保电子废弃物的处理达到法定再循环率与回收利用率的限值。《电子废弃物法》、《废物处理法》、《专门废物管理公司条例》、以及《污染排放控制法》是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2.7.1 进行年度认证

《电子废弃物法》要求处理设施进行年度认证。需认证事项包含:处理企业的技术水平、组织能力与知识水平等符合法律要求,处理技术能满足法定回收利用率与再循环率的要求,可证实的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的有效性等。《废物处理法》的附件3规定了最佳(state of art)技术的确定标准。

《电子废弃物法》限定了认证的专家资格,并规定认证的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

2.7.2 申请污染排放许可

电子废弃物处理工厂会释放污染物质与噪音。按照德国《污染排放控制法》,处理企业需要向政府申请许可。《污染排放控制法》设立了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各州的污染控制主管部门负责该法的监控并执行。

3 德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特点及其借鉴

3.1 德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的特点

在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管理理念方面,德国自上世纪70年代至今不断实践与调整,电子废弃物的管理理念从随意处置、末端控制,逐渐发展至推进资源再生。物质循环理念为德国电子废弃物管理勾画了明确的愿景与方向,成为德国颁布法律政策的依据。

在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法律体系方面,专项法《电子废弃物法》、《废物处理法》、相关污染控制法中详尽的法律条文为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与处置的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明确了电子废弃物管理的各环节及其责任主体,藉由各联邦州与地方的实施细则,保障了德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有效实施。

在电子废弃物管理的责任界定方面,德国贯彻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原则,按照“生产者负责、政府分担”,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与处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及其内容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责任规定的标准定量、份额清楚、衔接严谨,确保了电子废弃物的流动符合物质循环理念。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联邦环境保护署、各州与地方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公共废物管理机构、以及结算机构等构成了完整的组织体系,依照法治原则,分工合理、权责清晰,为电子废弃物管理提供了制度平台与监管保障。

在电子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机制方面,依托完善的电子废弃物分类收集设施、科学的统计方法、有效的统计制度、充分的信息交流,建立了电子废弃物的识别、分配、核算与监控方法,实现了电子废弃物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者)与执行主体(处理者)的分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回收责任化与处理市场化的有机结合。

在电子废弃物管理法规政策完善方面,参与者的意见交流与反馈机制保障了政策工具的实效性。德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及修订过程中,均存在公众参与和政策评估的法律规定,避免了忽视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根据实施效果调整法规政策的规定。

废弃处置制度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整治和管理力度,切实解决“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工作目标

按照全区统一行动,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各方责任,务求工作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生产、提炼、销售、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进一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局负责“地沟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认真搞好宣传发动,及时收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成专项整治任务,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二)质监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地沟油”整治工作。要加强对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原材料进厂关、生产过程关和出厂检验关,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地沟油”整治工作。对非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食用油的经营开展全面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台账。以集贸市场、批发单位、食杂店等单位为重点,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地沟油”违法行为。

(四)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整治工作。以特色街、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烹饪食物的行为。

(五)区商务局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六)城管执法分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行为,督促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单位建立台账。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市场准入管理。

(七)区经信局负责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

(八)环保分局负责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利用和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九)区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整治工作。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户)及饲料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饲喂畜禽。

(十)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受理、侦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地沟油”问题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有关“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各街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生产和使用“地沟油”及不按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单位的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问题单位的处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地沟油”整治

1、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2、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重点检查食用油采购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1、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并严格落实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2、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3、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要探索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实施有效监控。

4、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形成联动打击合力。

(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督促企业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支持鼓励群众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对有关投诉举报“地沟油”和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对“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要定期向区食安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五)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立食用油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供应链条的快速追查溯源机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切断“地沟油”的供应渠道。要健全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从源头上解决滋生“地沟油”的问题。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六、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开始,至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集中整治进行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并于前将实施方案报区食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