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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实习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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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实习建议范文第1篇

一、检查基本情况

从检查的整体情况看,各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同比有了长足的进步,达到了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各所的业务学习做得还不错,公示的内容比以前齐全了,人员资料也比以前齐了,档案归档也比较及时,制度建立方面也比较完善。具体表现为:

(一)努力抓好律师所内部管理工作。

在去年年终考核的基础上,各律师所加强了内部管理,一些律师所的合伙人多次召开会议,统一了思想和认识,把规范化建设作为所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工作来抓,认真布置,并针对去年反映出的问题,查漏补缺,加强对所的规范化的管理。

(二)进一步实行科学化管理。

随着我区律师行业规模的壮大,律师所的数量已经达到家,大部分律师所均配备有档案资料室、图书室,基本上能够达到人均一台电脑的配置。绝大部分的律师所更新了公示栏中律师的相片,统一为着律师袍的相片,显得美观大方。律师人数较多的所实行电子信息化的管理,建立了局域网,实现网上案件审批管理。在电子硬件设施配置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加强网站建设,网站内容更新及时,活泼生动。

(三)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各所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而且对制度汇编进行外观的精包装。各所立案登记工作有较大改善。大部分所实行立案电脑和登记簿的同步登记。大部分所能够做好文件传阅,公章使用登记,同时设立了多项台帐登记。

(四)党建工作富有成效

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能按要求建立党员活动登记本,积极组织党员学习文件、开展活动,认真考察和发展入党积极分子。有的党支部按照“六有“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如天地正律师所作为市司法局党建设工作的试点单位,建立了专门的党员活动室、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工作室,在网站设置了党建栏目,今年推荐了名入党积极分子,有名预备党员转正。

二、存在问题:

检查中也发现仍有部分律师所在规范化建设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

一是制度实用性不强。不少律师所对制度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生搬硬套的多,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少,以致制度摆设的多,所内人员主动查找的少。

二是基本制度内容有欠缺。个别律师所群体、敏感案件讨论上报制度没有按文件要求及时更新;个别律师所未在投诉处理制度中明确成立投诉处理小组及其组成人员;个别律师所在制度里面缺乏分配管理制度。部分律师事务所没有明确具体的主任外出报告制度。

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如收案登记有错登、漏登的项目;个别律师所没有实行收结案电脑化管理;部分律师所没有明确合伙人职责分工。部分律师所合伙人会议和全所会议召开的次数过少,会议记录内容过于简单,个别所的会议全部是学习记录,没有研究贯彻上级布置的工作、对所管理问题没有反映等。

四是档案标准化不够。部分律师所对案件归档不重视,没有集中归档。有的案件归档不够及时,有个别律师的案件结案后拖了年才归档。有的案卷装订不够规范,部分案卷中没有质量监督卡,有些质量监督卡没有当事人签名,无备考表,收、结案表上无审批,档案封面填写潦草。偶有发现个别案件使用废纸复印入档,传真纸入档,金属物未剔除干净。顾问合同档案内容过于简单,没有相关记录或反映工作内容的材料。

五是公示制度存在瑕疵。个别所律师相片下没有注明执业证号;新领证的律师迟迟未予公示;当事人须知没有更新,有的还写着和的投诉电话。

六是个别所台帐登记比较潦草。如立案登记由各承办律师登记,登记项目不全,字迹无法辩认。

(二)律师所党建工作主动性不强。律师所党支部主动开展党员活动的次数比较少,个别党支部的党员会议记录偏少。

三、改进建议

(一)建立实用性强的制度。规章制度不是摆设,是做好律师所管理的基础与依据。各律师所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每当有与制度相关的文件下发后,应当月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更新相关制度。不要每年待检查时才统一更新。各律师所可以参考其他所的制度建立本所制度,但要结合本所实际,不能生搬硬套。建议各所将本所已建立的制度重新讨论,删除不符合本所实际的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更新相应的制度,打造适合本所的一套规章制度。

(二)做好立(结)案登记。各律师所应该由专人负责使用市律师统一发放的立案登记簿对案件进行登记,作为原始记录备查;同时建立电子档案登记,方便管理。结案可直接在电脑进行登记,每年打印成纸质文件归档。以上电脑记录要做好备份工作。

(三)尽量做好质量监督卡的回收。因为新版的质量监督卡没有印回执,很多律师所也遇上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一是建议律师所尽量加强跟踪,回收质量监督卡;二是可以使用年下发的“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登记签收。

(四)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按考核办法要求,各律师所每年至少召开全所会议次以上(年布置工作、年工作总结、年工作总结),合伙人会议可以不限形式召开,但是必须做好记录,每年不少于次。每次会议结束,参会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

(五)搞好文件的接收及传阅工作。信息化建设已经渐有成效,现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的发文基本以电子文件为主,建议各所安排专人负责收文,并组织传阅。

律所实习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大学生;顶岗实习;风险;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0-0130-02

顶岗实习已经成为高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以及高校教育特色的发挥有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人们对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没有足够认识和重视,相关各方特别是学生对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全然不知或知之甚少,这就为风险和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因此,深入研究高校学生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类型,发现并分析这些风险背后所隐含的法律问题,针对不同的法律风险类型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及保障高校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1 合同风险及法律保护

顶岗实习是高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部分。从理论上讲,高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订立顶岗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的权利义务。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实习单位都是学生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非常分散,且易发生变动,因而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一般并未签订书面的顶岗实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就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作依据和保障,使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一旦发生纠纷,学生将陷入被动,维权将很困难,甚至顶岗实习的事实都难以确认,这是学生在顶岗实习中首先面临的一个法律风险。因此,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学生实习中的相关权益,在学校与实习单位没有相关协议的情况下,高校及其学生应与实习单位积极沟通与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使学校与实习单位订有协议,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实习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学生仍然可以就其中与自己有关的内容与实习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这一补充协议应具有优先效力。

由于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并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能签订顶岗实习合同。其合同内容主要应包括: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的主体信息,实习合同期限,实习地点,实习内容与岗位职责,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及其指导、管理和评价的权利和义务,工作与休息时间,工作条件,劳动保护与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报酬事项、正式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实习期的处理等。尽管这个合同从内容上看与劳动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从性质上讲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它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顶岗实习事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实习单位接受高职院校的委托,或出于选拔和培养潜在员工的考虑,同意提供实习岗位,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实习学生为了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同意接受实习单位安排的实习工作岗位,并接受实习单位的指导、培训和管理,二者之间形成的是培训合同关系。当然,理想做法是高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一个顶岗实习协议。在实践中有很多实习单位参照试用期员工的标准发给实习学生报酬,有的约定实习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正式劳动合同中不再约定试用期条款,这些都是合法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彼此满意,可以签订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以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为主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将来的就业事项作进一步明确约定。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但其作为民事合同,对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其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安全事故风险及法律保护

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进行顶岗实习,完成工作任务,必然存在劳动安全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比单位的正式员工还大。因为和正式员工相比,学生的专业技能不够全面和熟练,对事故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操作可能不规范。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此时学生并非是正式的劳动者,双方并无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得到工伤赔偿并享受工伤待遇。因此,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事故风险系数很高,且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将处于非常被动的不利地位。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实习学生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后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法救济;二是侵权责任法救济。学校或学生如果与实习单位订有实习协议,且协议对此作出了约定,发生安全事故后可以按约定处理。但在现实中,相关各方很少有约定,即使订有实习协议,协议内容要么没有安全事故责任的约定,要么约定得很不明确。

在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高校在专业教学方面比较重视顶岗实习工作,但对顶岗实习中潜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加强思想认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是高职院校的当务之急。有了防范意识,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手段。对此,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在顶岗实习动员和准备过程中,学校应组织学生集中学习,可以举办讲座和培训等教育活动,让学生对顶岗实习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做好顶岗实习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这也是对相关各方的一个风险提示。其次,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应加强管理和过程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风险降到最低。有学者建议,“高校要成立专门实习管理机构,建立校内实习人才市场和跟踪管理与评估考核制度;设立职业指导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必要的职业发展指导,提供心理辅导及相关的政策咨询,建立实习维权服务中心,开展劳动维权法制教育,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等”。我们认为,成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一个机构不可能承担所有顶岗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一个高校每年的实习学生动辄几千人,一个机构无法为每一个实习学生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各方关系的协调、管理制度的建立、措施落实的监督和学生权益的维护。而具体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需要校内外指导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来承担。同时,要建立公平、有效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使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除了高校要规范管理外,实习单位也应做好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工作,毕竟学生面临的安全事故风险直接来自生产过程,实习单位更清楚实习岗位上的学生面临哪些安全风险,应该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风险。实习单位应认真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和顶岗实习协议所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实习学生指定专门的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学生对岗位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在实习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提倡针对顶岗实习学生制定专门的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针对性,真正将事故风险降到最低,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3 报酬风险及法律保护

顶岗实习学生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全部或部分完成企业一个工作岗位的劳动定额,为企业创造了效益,企业一般会发给其实习报酬,很多企业参照试用期员工甚至正式员工发给报酬。但在现实中,有的实习单位将顶岗实习学生当做无偿或廉价劳动力,不发实习报酬,或虽然发给报酬,但明显低于学生的劳动付出,学生的实习期变成了被盘剥期。有的企业故意克扣和拖欠报酬,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一般都不住在学校,需要在外租住房屋,使食宿、交通等生活成本加大,如果被拒付报酬或被克扣和拖欠报酬,将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生活压力,这是顶岗实习学生所面临的又一个法律风险。

对此,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顶岗实习学生是否有权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的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和事业单位不仅有接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的社会责任,也有义务支付实习报酬。因此,学生的实习报酬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此外,2005年国务院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一文中也提出企业要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虽然这个文件仅是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也表明了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有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但遗憾的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学生的报酬权,但并没有规定最低报酬。我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顶岗实习学生却难以适用《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因为顶岗实习中的学生还不是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学生的报酬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报酬权,并不适用于顶岗实习中的学生。尽管《职业教育法》第37条用了“劳动报酬”一词,但严格来讲并不是很准确,或者只能从宽泛的意义上去理解,即学生付出劳动,所得即为劳动报酬。正因为如此,有的企业将实习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发给的报酬远远低于同岗位的正式职工,甚至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对此,有些地方性法规对顶岗实习期间的最低报酬作了规定。但这毕竟属于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低且效力空间范围有限,所以仍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比如由职业教育法或其他专门的法律作出类似于劳动法中最低工资的规定。如在《职业教育法》中规定:“顶岗实习学生有权获取实习报酬,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至于顶岗实习学生报酬的多少,主要应由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如果已经约定了报酬,而实习单位拒绝支付报酬,或故意克扣和拖欠报酬,顶岗实习学生须有维权意识,应积极通过多种途径索回自己应得的报酬。

上述三种法律风险是高校学生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类型,除了这三种主要风险类型外,顶岗实习学生也会面临诸如延长工作时间、工作中致人损害等其他一些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与上述三类风险都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其隐含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方法也有类似之处,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详述。高校在进行顶岗实习动员和准备过程中应该将这些法律风险主动向学生作提示,提高学生的法律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并在实习过程中加强过程控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这对保护学生权益、推动校企合作、促进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参考文献:

[1]朱于芝,张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3(21).

律所实习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族习惯法规范;法条主义;法律事实;公序良俗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4-0064-05

一、丽江纳西族继承纠纷案件情况介绍

在2000年以前,丽江古城继承纠纷鲜有发生。即使在继承方面国家法律和民族习惯法在内容上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但是在民间,纳西族人都能约定俗成地遵守习惯法,即使有争议往往都按习惯法在家庭或家族内部解决,因而法律冲突的问题在司法活动中自然而然地得以回避。自2005年始,丽江市古城区继承房产纠纷案件每年以10%①的上升趋势逐年增加。此类案件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争议双方对抗性极强。在诉讼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为争夺古城房产反目成仇,互相嫉恨。从2005年以来的继承纠纷案件情况看,没有任何一个案件的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或诉讼结束后能够保持理性的态度,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和睦相处。②

第二,案情难以查证。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往往是争议双方口头协议形成,只要一方否认,就无法认定。据统计自2005年以来丽江古城区继承案件纠纷中所有案件的争议焦点都是集中在按民族习惯法规范处分,按国家法律的规定提出异议的问题上。③

第三,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此类案件对诉讼标的处理难度也极大,只要向法院提出诉讼的丽江古城房产继承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态度就是坚持按份共有,即使所占份额很小,也不接受折价补偿或变价受偿。有很多案件当事人即使只占5%,甚至是3%的份额,也要坚持按份共有。这样古城的许多房产经诉讼后形成了一房多主,而且往往多至7到11人,每人份额各异,有多有少。笔者在调研时发现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极为典型,争议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共11人,法院根据争议主体对争议标的的维护修缮作用的大小、承担赡养父母责任的多少等因素判决共有份额为: 5.32%、5.32%、5.32%、3.66%、3.66%、3.66%、3.66%、5.32%、3.66%、3.66%、56.76%。

目前,丽江古城区的房屋极具商业价值,大多为出租,收取租金使用,也有自行经营饭店、客栈。一房多主的情况下,无论是出租还是自行经营都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还必将引发更多的争议。为此笔者对类似的情况做了跟踪调研。调研对象为位于丽江古城区北门街的一户人家。经过长达两年的继承诉讼,法院判决两位兄长和两位妹妹的份额为:35%、35%、15%、15%。明确了份额之后,四兄弟姐妹又进行了马拉松式的谈判,讨论祖屋的使用和收益问题。经过一年半的协商,甚至争吵,最终决定在老宅的地基上按每人的份额比例出资建盖酒店,并按工程进度分期出资。酒店在建盖过程中,一位兄长因家庭困难,难以拿出二期投资,工程因此搁置了两年。试想酒店建成后,在经营过程中,在分享收益,分担风险过程中又会出现怎样的问题和矛盾?

丽江古城区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按照国家制定法依法判决不仅不能定纷止争,而且依法做出的判决本身往往潜伏着更多的纠纷隐患。一位资深的法官痛心言道:一个继承案件“依法判决”,一千个类似的案件将接踵而至。丽江古城原来归于稳定的房屋产权关系正因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的冲突而面临着巨大的风波!据不完全调查,位于丽江古城区四方街的老宅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人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继承纠纷。对丽江古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咨询和对当地老百姓的问卷调查得出。

在社会转型时期,应如何调适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法冲突问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上民族地区司法应如何裁判方能实现息诉事了,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加快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这些冲突问题在司法层面的解决已迫在眉睫。

二、解决丽江继承习惯法与国家制

定法之间的冲突现状的思路

――对法条主义的修正 从理论上讲,法律从调整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出发点,以减少摩擦降低成本来最终维持社会关系。司法作为法律与社会互动之中介,通过适用法律,直接调整争议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实现定纷止争、息诉事了。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判者,通过对案件事实再确认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再分配实现司法定纷止争之目标。

在我国,源于18~19世纪欧洲理性主义产物的法条主义对司法影响颇大。在司法裁判方法上,法条主义要求法官高度尊重并忠诚于法律,做好法律“代言人”。在法律渊源的发现上,法条主义要求在正式法源中进行;在法律解释上,法条主义重视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尽量限制扩大解释,以追求立法者或法律文本的原意;在法律适用模式上,法条主义推崇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式,按照明确的法律规定(大前提),案件结合事实(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不移的法律决定。这样纯粹的法条主义思维,在形式上保持了逻辑性并体现出理性,重视了法的安定性和确定性。

法条主义在我国司法的运用从一定程度上构建了概念清晰、逻辑自洽、高效运转的司法操作系统,为我国司法行为脱离行政模式起到不可磨灭之功效。然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和法条语言的概括性、模糊性决定了人类社会不可能存在包罗万象、面面俱到的法律规范。正如柏拉图所说,“法律绝不可能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所有问题的规则”[1](P9)。法条主义在复杂案件的适用上暴露出其局限性:裁判方法趋于保守,裁判结果难服民意,无法实现息诉事了之社会效果。

本文提到的丽江市古城区继承房产纠纷案件即属此种情况。对于这样的案件,坚持机械的法条主义,只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中找答案,满足于表面理性,并不必然能够达到民众可能接受的、稳妥的结论。特别是在我国由于以往对诉讼的研究没有更多地考虑少数民族在法文化上的特殊性,在司法过程中用汉文化的标准来调整多元的少数民族生活,往往得出偏颇的结论。司法在某些问题的处理上不仅不能定纷止争,反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这样,民族地区法官在司法时经常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在法条主义背景下,法官司法必须严格遵守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充当忠实的法律适用者。另一方面法官司法又要考虑法治的最终目标――社会效果。“法律一如人类,想要延续生命,必须找到某种妥协之道”[2](P3)。应对这“两难的问题”,需要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找到“妥协之道”,那就是对法条主义进行适当修正,解决棘手的问题,使案件的裁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而使司法实现定纷止争的法律目的。

由此,我们认为法官的裁判思维必然是多向度性的思维,既应具备抽象理性,也应带有更多的实践理性的特征,从多方考虑,权衡利弊。法官在判案时不仅要考虑国家法律,而且要立足于实证的社会条件、国家政策、文化传统、道德底线、个人背景阅历等因素而进行裁判。在民族地区,法官还应考虑民族风俗习惯的因素,以适当修正“法条主义”的方式,努力实现法与情的统一,确保实现个案的公正裁判,实现社会效果。法官从本质上理应是一个多重角色的承载者与集合体,是智慧的利益平衡者。

三、解决丽江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

间冲突的具体司法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民族法和制定法衔接的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在调整某一法律关系时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都有规定,但二者规定的内容相冲突,合乎国家制定法的行为却违背了习惯法,合乎习惯法的行为却违背了国家法的规定。笔者认为解决的具体路径首先应该是通过司法调解的方式。调解可以调动当事人对民族习惯法规范的认同,通过自身的参与避免僵硬适用法律规则、软化程序的对抗性、求得情理法的融通,实现当事人的满意度较高、社会公众评价和认同程度较好的效果;而对于法官而言,也不必担心司法违法的问题。然而,当当事双方争议较大、对抗性较强时,调解也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如前所述的丽江古城民宅继承纠纷案件。

面对这样的情况,作为法律职业活动的权威群体――法官不得拒绝判决,唯有运用法律方法,对法条主义进行修正,将相对抽象的法律规范以最佳的姿态应用于具体案件审理中,以寻求公正的裁判结果。

(一)将民族习惯法规范视为“事实”

如前所述,在实践中,我国法官判案往往遵循法条主义的三步骤:第一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第二是运用法律对具体案件进行判断;第三是对争议做出判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官判案的三步骤体现为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判决结果,这是民事审判实践中主要的思维方法,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判决结果就是法官运用演绎的方法得出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此看出,案件事实是司法裁判的核心概念,法律评价和司法活动都奠基在这一前提之上。

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事实属于历史范畴的事实,是法官运用裁判思维从案件当事人提供的陈述和证据中提取出最能与真实的事实相接近的事实。为了使案件的法律事实不断接近真实事实,法官要依法采用证据规则、自由心证等司法技术手段分析、采纳案件证据,更新对不同案件生活场景的判断,不断进行对事实的认定和剪裁,检索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法律规范,根据这些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来进一步补充案件事实,完成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实现法律推理小前提的确定工作。应该注意的是裁判过程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规范之间是相互作用的,机械地将事实与规范相加并不能得出符合法律效果和社会可接受性的最佳方案。

民族地区社会中,当事人常常依据社会上通行之习惯法规范实施法律行为,形成真实的事实。对这一事实的司法认定离不开习惯法规范相关内容背景下的诠释,这样才能做到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探知,是正确司法必不可少的前提。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民族习惯法在司法中应当或只能被视为一种“事实”,也就是民事习惯法的内容结合案件相关民事行为成为法院判决三段论中的事实来认定;然后检索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国家法律规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来进一步补充案件事实。将习惯法规范视为“事实”而非“法律”,这也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者奥斯丁的基本观点:“在立法机关或者法官赋予某一习惯惯例以法律效力以前,它应被认为是一种实在的道德规则”。[3](P469)将民族习惯法视为一种“事实”,在法治社会中,既保障法官依法办案,又能在司法中体现民族习惯法的合理内核,使法律事实更加契合客观事实。

(二)对民族习惯法的司法认定和当事人行为事实的举证相结合来认定民事法律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事实的司法认定一般有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举证证明和通过司法认知认定等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可作为民族习惯法的司法认定的方式,而司法认知是本文中解决难以司法的主要方式。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的知悉,在审判过程中对于惯例存在与否,无须当事人主张和举证,法官即予以认知,并据以做出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为: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证明。”这也是西方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古老法谚,它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演变为现代的“司法认知”规则。

在丽江古城区,调整继承关系的纳西族民族习惯法极具普适性。国家继承法和纳西族继承习惯法存在不同之处为人们广为知晓:财产继承以男性为主,已出嫁女儿无权对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也无须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可以这么认为纳西族女性在出嫁之时,其实也是放弃家庭财产共有份额和继承权的公示,也是将赡养父母的义务转移给家中兄弟的仪式。国家继承法和纳西族习惯法存在的又一不同之处在于纳西族继承习惯法中对作为遗产的祖屋明确指定了继承人。“若季及门干”纳西族语,意为小儿子继承祖屋,而继承祖屋的小儿子一般也就要主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其他的儿子承担次要责任。这样继承的习惯法规范在纳西族地区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体现于日常行动中,成为一种名副其实的“行动中的规则”,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举证证明。

在明确继承习惯法司法认定的条件下,进一步探究当事人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我们知道民事行为包含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对意思表示的分析、判断是关键点。我们探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正目的是要明确其意思表示下的客观行为的真实含义,因此将能体现意思表示的资料,如:言语、文字、动作及客观情况,通过证据加以确定,并以此为前提对真实意思表示做出判断,进而明确法律行为的准确含义。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以民族习惯法规范为依据通过举证证明争议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法律效力,以此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采“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法官认可民族习惯法的前提下,当事人举证能够说明行为效力(按照习惯法民事权利已做处分或未做处分),法官就应予以认定;当事人如果不具举证能力,败诉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事人也只能服判了。诉讼是具有风险的活动,如果举证不力,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就以前文提到的争议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共11人的继承纠纷案件为例,此案中弟弟主张其已按照纳西族习惯法规范享有争议老宅的房屋所有权,为此他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为言词证据,内容为弟弟提出其与兄长协议:由其享有老宅房屋所有权,为此弟弟拿出8万元作为哥哥放弃房屋所有权的补偿。

证据二为书证,哥哥收到8万元的收条。从这两份证据可以判断两兄弟就房屋产权的得到和放弃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协议,从收条的内容可以判断哥哥已放弃了房屋所有权,此行为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证据三为言词证据,由弟弟在法庭上提出,姐姐认可。证实此案争议主体之一的大姐代表其他兄弟姐妹将房屋产权证交给成家后的弟弟的证言。此证据证明弟弟成家后,大姐代表家人按民族习惯法规范 “若季及门干”将祖屋交给弟弟。

证据四:包括多份书证和证人证言,证实弟弟承担主要赡养父母的责任。

证据五:由弟弟个人出资对祖屋投保的保险单。

证据六:弟弟重建审批材料及押金单。

证据七:弟弟与建房施工队签订的《建房协议》。

证据四至七证明弟弟按照习惯法规范继承了老宅,对老宅在事实上行使所有权,同时也承担了主要的赡养父母的义务。

证据八:弟弟在老宅的地基上重建房屋,其他兄姐前来挂礼的人情簿。在当地,建房挂礼的主体只可能是非建房主人,且与建房主人有亲友关系的亲朋好友,兄姐的行为按当地习俗看来,在老宅地基上建房主体为弟弟,他们作为近亲属以挂人情的方式前来祝贺。

以上证据结合纳西族继承习惯法的内容能够证明,此案争议的房产已按当地习惯法规范将所有权移转弟弟,弟弟事实上已按房屋产权人的身份占有、使用、修缮、管理房产。此案如果按照本文思路来处理,那么就能使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实事实,合理保护弟弟的正当权益,做到个案公正,实现社会效果。如果直接按照国家法律而不考虑民族习惯法而“依法判决”的话,那么其他兄、姐、妹等10人就有机会取得对祖屋的重复处分权,这实质上是对弟弟的权益的侵害,这样的判决不可能实现定纷止争的效果。

(三)由法官评价民族习惯法规范和符合习惯法规范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国家法律精神,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判决

事实上的习惯或习惯法规范是由现实生活中产生,并不一定都符合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法律的一个道德底线,且具有动态性、地方性和时间性的特点。这种笼统和不准确的特点为其容纳不断出现的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新的观念和要求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可以克服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不拘性的矛盾。司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并不只是单单为满足个人的利益,还应符合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及善良风俗等,所以在处理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问题上必须把握一个基本的原则,那就是要坚持司法尊重公序良俗,用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来检测少数民族习惯法,决定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司法中的应用价值。如果习惯法规范是当事人所属社会通行的规范,又不违背公序良俗时,可认可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此前提下对案件再依据我国国家制定法做出判决。这样既保障了国家绝对的司法权,保证了法治的统一,又让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国家司法权之下拥有部分话语权,其合理性被国家司法权吸收。反之,就应该拒绝采用,确保我国司法保护共同利益,提倡善良风俗的价值趋向。

本文中提及的纳西族继承法规范从表面看与国家法律的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相冲突,但是仔细分析纳西族的风俗习惯就可得出不同的结论。纳西族是一个崇尚经济平衡价值观的民族,女子在家庭的经济地位是受到重视的,出嫁女虽然没有财产继承权,但是嫁女时,父母要力所能及地为女儿准备丰厚的嫁妆,让女儿到夫家后,有一笔不错的资产。在夫家已过门的儿媳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和生产能力,往往充当婚姻家庭的主动合作者。[4](P128)从一定意义上,未赋予出嫁女享有其娘家的财产继承权也是为了保障已过门儿媳在夫家的财产权。纳西族女子在出嫁时通过嫁妆方式享受娘家的财产,在出嫁后可享受夫家的财产。纳西族的继承习惯法规范从本质上并没有违背男女平等的原则,亦未与社会公序良俗相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可采纳应用。纳西族继承习惯法中的小儿子继承祖屋制也是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并未违公序良俗,在当地司法中亦有应用价值。

以上分析结合文中所提到的最后一个案例,兄、姐、妹等10人面对古城房产日俱商业价值,投机借国家法律的规定,利用诉讼的方式,企图对自己已处分的财产重新夺回。此种做法直接违反习惯法规范之规定、明显违背我国法律之精神,在诉讼中这样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参考文献][1]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2]卡多佐.法律的生长[M].苏力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习煜华,丁立平.纳西族社会与婚姻形态[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

[5]胡清惠.民族区域自治与构建和谐社会[J].实践(思想理论版),2008,(8).

[6]李剑,.民族法学三十年[J].中国民族,2009,(2).

[7]秦位强,王芳.略论邓小平的民族理论及其实践[J].党史文苑,2007,(10).

[8]陈宏.论民族团结是构建和谐新疆的重要基石[J].贵州民族研究,2009.

Revised Law in Ethnic Areas ―Judicial Adjustment to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Naxi Inheritance Customary Law and the State Law

YANG Jin-fang

(Law School,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unming, 650093, Yunnan, China)

律所实习建议范文第4篇

各位委员、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今天的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年工作要点,要点对区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工作作了原则安排。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进一步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

经过两年来的工作,我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人大工作的方法和程序、相关的法律知识,相信都有了更深的了解,这也为我们做好今后的人大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全区改革和建设的深入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区人大常委会担负的任务也将越来越重,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应该说,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把学习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要按照人大机关要成为学习型机关、人大干部要争做学习型干部的要求,建立健全学习制度,认真学习人大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人大工作程序;学习法律,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履职意识;学习其他各方面知识,不断扩大视野,增长才干,想别人所未想,见别人所未见,议别人所未议,为行使好职权奠定坚实的知识基础。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通过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七届五次全会和区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上来,增强机遇意识和发展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振奋精神,积极、热情、自觉地履行好各项职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厚望和重托。

在学习问题上,我们也有一个进一步提高认识、形成共识的问题,有一个增强压力感、紧迫感的问题。常委会每一位组成人员,每一位人大工作者,都应当认识到人大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如果我们不能认真地学习人大知识,不掌握人大工作的性质和规律,就难以适应人大工作的开展;都应当认识到,当今社会发展很快,要求我们在较高的层面上履行职责,如果我们不加强学习,就会落后于社会,就难以高水平、高质量地做好人大工作。因此,我们要强化学习意识,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学习就是工作,学习就是发展,学习就是政治责任,学习就是解决问题,把学习作为一种境界、一种修养、一种追求,自觉地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自觉地做到多学习,多动脑,多思考问题,多研究工作。力求通过学习,不断用新知识、新理论丰富自己、完善自己,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常委会工作更好地开展。

二、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开展好各项人大工作

去年,在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监督工作、代表工作、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也为今年的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今年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的重要一年,人大常委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今年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台儿庄区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全面落实区委七届五次全委会议和区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为重点,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增强创新意识,坚持以民为本,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扎实有效地做好各方面工作,为推动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支持和保障。围绕这一指导思想,在常委会今年各项工作的安排上,主要体现了四个原则:

一是体现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的原则。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本质上是我们党执政为民、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象征。认真行使这些职权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认真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通过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坚持抓大事、议大事,切实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务必使作出的决议决定符合客观实际、符合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更好地发展。积极开展各项监督工作,大力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体现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是体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大工作必须增强发展观,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找准工作位置和着力点。今年的工作要点是在落实区委七届五次全委会议精神及区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各项决议的同时,结合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制订的,各项工作的安排,体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继续关注“三农”问题,把林业发展、涝洼地治理、农村社会保障、剩余劳动力转移、村级政权建设等工作,列入监督重点,督促落实各项农村政策,为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服务。对计划、预算执行、工业经济运行、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商贸、港航、服务等第三产业发展等工作的监督,也都充分体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人大监督工作与经济发展同频共振,服务发展、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

三是体现服务群众、关注民生的原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民意机关,更应该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关注民生、反映民意、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是对人大工作的本质要求。人大工作的开展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进行,把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区人大常委会对群众关注的环境污染治理、城市建设管理、城乡低保和五保老人供养、药品市场监督管理等热点、难点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力争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积极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把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

四是体现提高质量、务求实效的原则。保证工作质量和实效是开展各项工作的核心所在。今年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将在提高质量、保证实效上下工夫。继续坚持审议议题负责制,把会前调查工作做得更细、更深、更实,力争使常委会审议更有针对性,提出的意见更符合实际,更有可操作性,努力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质量。抓好跟踪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审议意见的督办,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形成的审议意见、代表提出的建议,都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增强常委会监督的刚性。继续坚持以代表工作为中心,积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促进代表作用的发挥,提代表工作质量,使代表工作在原有基础上实现新的提高。人大宣传、信息、调研等工作,也要在提高质量、增强实效上下工夫,全面提升人大工作水平。

五是体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人大工作法律性、程序性很强,但也有创新的问题。只有用创新的眼光审视人大工作,用创新的思路指导人大工作,积极探索新的形式,才能推动人大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去年常委会在述职评议、代表工作、监督工作等多个方面实现了创新,取得很好的效果。今年区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探讨新的方式方法,促进各项工作的创新发展。总的想法,服务经济建设要有新思路,强化监督要有新作为,代表工作要有新突破,自身建设要有新举措。一些具体工作,比如:今年将继续开展的述职评议活动,在认真总结去年评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评议方法,使评议程序更加完善,评议标准更加细化,评议结果更加客观,更能真实反映被评议人员的工作全貌。在代表建议督办方面,今年拟组织开展评选办理代表建议优秀单位活动,这在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中也是第一次,以此调动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积极性,同时也是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监督。总之,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履职方式方法,力争在今年工作的开展上有所突破、有所发展、有所进步,增强人大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三、要继续加强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常委会能否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常委会自身建设的状况,取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决策水平。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常委会自身建设。

一是要认真开展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自身建设。中共中央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决定,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活动。这次活动将历时一年半左右,从××年月开始分三批进行。区人大常委会作为县以上党政机关范畴,在第一批进行,镇街及企业将在下半年的第二批进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是大得民心之举。开展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是今年常委会自身建设的重点。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每一名党员都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认识,按照区委的要求,自觉投身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来。通过认真学习、深刻剖析、落实整改,使自己的党性意识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进一步增强,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为做好今后的各项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搞好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功。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人大常委会行使每一项职权,都必须建立在掌握可靠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去年我们在调研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的看,调研为人大行使职权服务还不够。因此,今年大家一定要尽可能安排更多的时间深入实际,联系代表、联系群众,围绕全区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工作安排,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民意,倾听民声,反映民愿,及时把握实际情况,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以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水平和决策能力。

律所实习建议范文第5篇

——**同志在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2月20日)

同志们:

这次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是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市、区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总结2008年

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表彰先进,研究部署2009年工作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全面推进全区司法行政工作。

下面,我根据局党组研究的意见,讲二个问题,供同志们讨论。

一、2008年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回顾

2008年,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些工作还有创新发展。

(一)着眼于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年初以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通过打基础、抓启动、促实施,理清了工作思路。

一是“法律六进”活动扎实推进。年初,下发了《**区“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文件下发后,各地各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3月7日,区普法试点单位——区国税局高薪聘请湖北省戏曲学校6名相声演员,演出了题为《算账》等税收征管小品节目,湖北电视台进行了报道,中央电视台进行了转播。区计生局、区文体局自编自演宣传《计生法》,在城区、乡镇均收到了良好效果。5月28日,区普法办在区大礼堂组织了一场“司法之声”法制文艺宣传演出,以歌舞、曲艺等形式宣传了法律知识。有近千余人参加了观看,收到了寓教于乐的效果。9月下旬,全区法律知识进校园宣传月活动在区实验中学启动。为了使活动丰富多彩,我局投入经费3万余元制作了法制宣传展板,刻制了“法制教育”专题片,组织法制宣讲团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进行了巡回讲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截止去年年底,共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62场次,参加对象2.9万余人次。

为总结交流“法律六进”经验, 5月30日,召开了全区“法律六进”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总结了全区“法律六进”工作,对下一阶段“法律六进”工作作了部署,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新铺镇、区国税局、孝感大鹏船用机械厂、区实验小学、车站街胜利社区、毛陈镇东海村6家单位参会领导就“法律六进”工作从6个不同的层面分别做了交流发言。各乡镇场街司法所长、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后,各乡镇、区直各部门按照会议要求,分别召开了“法律六进”工作动员会,使全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六进”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五五”普法全市中期检查,我区得到充分肯定,针对不足制定了整改方案,及时扩充了“法律六进”试点单位。 三是组织参加省法律知识考试。去年4月2日至4月10日,区普法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参加了省法律知识考试,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和各乡镇场街及区直各部门全体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初高中教师及全体学生6.4万人参加了考试,考试采取自设考点、自行阅卷,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巡视的办法进行,从考试的情况看,均取得了较好成绩。

四是进行“五五”普法依法治区工作检查。6月中旬和11月下旬,区普法办分别组成6个工作专班,由区委宣传部、政法委、区政府法制办等单位领导带队对全区18个乡镇场街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半年和年度普法工作检查。

五是举办全区“五五”普法业务骨干培训班。10月14日至15日,区普法办在区司法局四楼会议室举办了全区“五五”普法业务骨干培训班。通过业务培训,为全区输送了一批普法骨干。 (二)着眼于构建和谐**建设,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扎实开展矛盾调处活动。今年,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

的作用。截止年底,全区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44件,调解成功831件,调解成功率为98%。10月中旬,在全市召开的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上,毛陈镇人民调解工作在会上作了书面经验交流。 三是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广场街举办社区矫正试点的基础上,城区四个街道全面推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地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截至去年年底,全区41名矫正对象已全部按规定进入矫正工作流程,在城区成立2个心理咨询室,从社区、离退休人员、矫正对象亲属和单位人员中聘请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120人,已解除矫正对象6名,矫正对象无脱管、漏管现象,无一例违法犯罪。11月中旬,社区矫正工作在全省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了书面交流。

四是加强组织建设,强化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全区乡镇(场)街道都成立了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专班,制定了周密的工作计划,对帮教对象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帮教工作责任,确保回归人员有地可种、有业可就、有家可归。区安置帮教办十分重视档案管理,对每一个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编号登记,随时掌握回归人员基本情况。截止去年年底,全区共接收回归刑释解教人员120人,其中刑释116人、解教4人,全区安置率达95%,帮教率达98%,无1人重新犯罪。

(三)着眼于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努力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 二是突出抓好法律援助工作。为了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积极贯彻《法律援助条例》,落实法律援助保障机制。第二着力建章立制,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去年,我们制定下发了法律援助工作方案,为了完善法律援助保障机制,还制订了《接待和登记制度》、《案件监督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程序》等制度,并全部上墙公示,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三注重档案管理,完善法律援助管理机制。在工作实际运行过程中,我们从档案管理入手,切实做到每个案件都有卷宗,每卷有卷内文件目录,要求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必须交法援中心统一验收、统一装订、统一管理。第四强化质量管理,提升法律援助的司法服务机制。我们做到了“四抓”,即;一抓基础台账建设,启用省厅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二抓“案前告知,案中指导,案后监督”。三抓案件“集体合议制”的落实及其推广。四抓班子,促队伍建设有新起色。 (四)着眼于干部队伍建设,全力服务全区工作大局

一是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提高队伍素质。去年年初,制定下发了《2008年局党组中心学习组理论学习计划》和《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坚持每月和每周一次集中学习制度,局领导带头,机关干部积极参加,保证了学习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干警在政治理论知识、法律专业水平、本职业务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学习,提高了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素质。“5.12”汶川大地震后,全系统积极向四川灾区捐款,共计捐款1.6万元。去年,我区遭受特大汛情,按区委工作部署,我局及时进驻闵集乡建国村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局领导徐新高同志表现突出,被区委、区政府评为先进个人。在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同时,还送去了慰问金。

二是坚持抓“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两项活动”开展,继续开展创建“团结、廉洁、创新、实干”好班子活动。从3月份开始,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开展创“团结、廉洁、实干、创新”好班子等活动,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局领导亲自带头,坚持把“四讲四比”、文明执法、效能建设与我局实际、工作实际和个人思想实际相结合,坚持时间服从进度、进度服从质量、质量服从要求,通过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有效提高了机关干部的政府执行力水平和文明执法水平,工作效能明显促进,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显著增强。

三是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第一签订了责任书。第二开展了“党风廉政宣传月”活动。第三深化廉洁自律工作。第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的同时,5月27日,局长翟先斌应孝感人民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之邀,接受了记者专访。

通过开展学习和开展各项活动,统一了司法行政行政系统干部职工服务全区工作大局的思想认识,提升了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经济工作和服务社会稳定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全面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统一部署,从今年3月份开始,区直机关将全面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吴爱英部长指出,司法行政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前,司法行政工作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从社会稳定形势看,中央政法工作指出,2009年将是经济发展遇到严峻挑战的一年,将是各类社会矛盾碰头叠加的一年,将是社会治安压力增大的一年,将是敌对势力联合发难的一年,面对新的形势,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艰巨。从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加快,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舞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形成拓展了法律服务业特别是律师业新的工作空间;社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人民群众对维护正当权益的法律需求日趋迫切,为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公平正义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为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鉴定工作、律师公证工作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机遇,全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工作者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推进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2009年全区司法行政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全省、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全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创新,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全面加强和重点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努力为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和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为实现全年工作目标,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挥法律服务职能,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律师工作要按照司法部和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部署,开展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措施。要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依法调解涉及“三农”问题的经济关系,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协助单位和个人处理好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兼并、重组、破产、产权转让等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案件,以及环境、资源等方面的涉法案件,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顺利进行,积极为融入武汉城区圈提供法律服务,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其法律咨询、决策建议和论证等作用,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参与工作机制,依法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建立完善为大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推荐机制和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交流机制,建立依法治企示范点制度,实行电话热线和网上咨询服务制度,深入开展“企业法律行”活动,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法律服务。要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要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加强律师队伍教育培训,增强律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完善律师评价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鼓励律师争一流、创品牌。今年上半年,市司法局将继续开展表彰“十佳”律师活动,我们要严格按要求做好上报工作。

公证工作要继续抓好公证质量和信誉建设,进一步完善检查内容,落实奖惩制度。要强化公证队伍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努力提高公证队伍的素质,提高公证质量。要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要以区委、区政府将法律援助列为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动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和宣传力度,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果,切实为改善民生服务。要积极推动成立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各乡镇(场、街道)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和工作专班。要坚决完成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目标任务,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0件以上,办理其它法律援助事项1400件以上。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突出对农民工等重点对象的法律援助,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渠道,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切实为解决农民工切身利益服务。要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更多受援对象获得法律援助。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通、医疗、产品质量、高危作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重要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要定期调整援助范围,做到应援尽援。

(二)发挥法律保障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要以化解矛盾为主线,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广泛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涉及民生问题纠纷的调解,着力化解群体性纠纷。要大力推进人民调解理念创新和方式方法创新,认真学习汉川市“五家联调”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全力构筑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要善于将司法行政资源整合进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率和质量。要按照“五有”、“四落实”、“六统一”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阵地建设,通过短期培训、以会代训、岗位练兵、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要开展人民调解协议书质量评比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要按照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要求,2009年在全区所有乡镇(场、街道)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工作。要抓好矫正对象风险评估方案的试验与执行,抓好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根据不同类别和不同个案实施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抓好矫正对象日常行为考核与司法奖惩的结合,增强矫正效果。要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建立成员单位信息交流平台。要加强社区矫正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减少脱管漏管。

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紧紧围绕“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以帮助其顺利回归为根本,以加强衔接、帮教、安置、管理为重点”,实现“放出有人接,接回有人管,无业有人帮,创业有人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推进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一体化进程。加大安置基地和实体建设力度,健全帮教安置工作考评机制。

基层司法所建设要按照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建成“一所三中心”的要求,在各地综治部门、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所为工作平台,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中心、法律服务中心、帮教安置和社区矫正中心。要进一步健全司法所组织机构,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切实做好2009年司法所建设工作。要利用省政府把街道司法所建设列入省级投资范围的契机,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和配套资金,逐步把街道司法所建设落实到位。这里我要强调的是,乡镇司法所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确保2009年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要强化司法所设施装备建设,推行统一规范的司法所标识,推进规范化建设。

(三)发挥法制宣传职能,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

要努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部门积极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要积极推动普法工作协调机制、部门联系机制、情况通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要着力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等普法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要运用法治创建载体,切实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开展“学法用法示范领导班子”创建为抓手,大力推动法制宣传工作;以开展“法治区”创建为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今年,区普法(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在抓好“法律六进”的同时,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学法和开展法治乡镇(场、街道)建设活动,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要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切实达到预期目标。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采取以案促学、以讲促学、以考促学、以活动促学等方式,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全面推行成员单位工作述职制度和乡镇(场、街道)普法办考评制度,进一步完善“五五”普法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工作督办力度。坚持以“法律六进”为重要手段,创新普法载体,扩大普法声势,增强普法效果,加快我区法治化进程。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第一要认真抓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从3月份起区局机关将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顺利推进活动开展,确保司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第二要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要按计划完成学习、教育、讨论任务,引导全系统干警始终做到“四个忠于”,始终坚持“三个至上”、“三者统一”。第三要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坚持不懈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全系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四要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全区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要结合各自队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开展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强化道德约束,严肃执业纪律,加强监督管理。第五要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贯彻落实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司法厅与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律师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体系,探索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两个作用”的新途径。

二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提高行政能力为目标,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要深入推进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工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素养,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领导能力。要把“讲团结、干实事、谋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培养领导班子合作共事、齐心协力的良好风气。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工作机制,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决策水平。要按照“四化”原则,搞好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和管理。要重视后备干部的培养,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活力。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以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司法行政“三支队伍”建设。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大力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公证员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执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努力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

四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严格自律的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反腐倡廉工作。要认真贯彻区纪委四届六次会议精神和仇书记讲话要求,按照“十个不准”规范和约束行为,自觉做到清白做事,清廉行政。加强违纪案件查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和制定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措施办法,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